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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metal and nonmetal mines

自2006-9-1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露天部分

5.1基本规定

5.2露天开采

5.3运输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5.5饰面石材开采

5.6盐类矿山开采

5.7排土场

5.8电气安全

5.9防排水和防灭火

6地下部分

6.1矿山井巷

6.2地下开采

6.3运输和提升

6.4通风防尘

6.5电气设施

6.6防排水

6.7防火和灭火

7职业危害防治

7.1管理和监测

7.2健康监护

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

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1、5.8.6.12、5.8.6.13、

5.8.

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

6.5.3.4、6.5.5.5、6.5.5.9、6.6.3.13、6.

7.2.1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6423-1996和GB1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

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

——增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

——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

——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

5.4.2.14);

——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

——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

——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

——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

——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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