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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合分析的那些事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历来是刑法理论模糊的地方。即使是主攻罪数研究的学者也承认,“区分此二者是有一定困难的。” 通说对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其二,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其三,罪过数量不同,前者具有多个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其四,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前者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后者作用于体现一个直接客体的单一犯罪对象;其五,法条关系不同,前者的数法条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后者的数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其六,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所触犯的多个法条都应当在判决中援引(所犯轻罪仍然成立),后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然而,以上的区分,并不能有效界定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界限:其一,所谓法律性质不同、产生原因不同,其实是认为法条竞合犯是一种纯粹的法条关系,而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竞合形态。如前所述,这种看法其实错误地把握了法条竞合犯的本质。犯罪构成都是以行为作为评价对象的,法条本身所描述的都是行为的特征,而犯罪行为都是法条规定的,法条竞合的产生,不可能不以行为作为中介。我们说两个法条存在着竞合的时候,其实就是指某种行为能够同时符合这两个法条。法条竞合犯在其本质上也是一种犯罪竞合形态,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相同的自然行为所实现的犯罪竞合。因此,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二者都是犯罪竞合形态。其二,从通说的逻辑出发,也无从

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

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 摘要: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得出自己的感悟。 关键字: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梳理与分析 一.概念明晰 做这一题目,首先明确一个前提,“罪名竞合”是什么概念。 我认为此“罪名”应该强调两点: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要对其进行梳理,必须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法条着手,故我偏重于整理法条竞合。 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因行为的特殊性构成想象竞合的罪名、法条竞合的罪名、有争议的竞合罪名只能混列在一起,难以挑拣出来。以下仅为我个人观点,希望老师批评指正。 梳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竞合,需要对以下诸多概念有一个统一的、清楚的认识:1.法条竞合的概念2.法条竞合的分类3.法条竞合定罪量刑的原则。 由于主体部分在梳理,所以简要分析一下上述概念。 (1)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所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2)分类,周光全教授将法条竞合为五类: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包容关系。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择一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补充和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特别表述。 我个人认为,补充关系不是特别关系的特殊形式,二者应该并立。因为特殊关系中,一般法条完全包含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补充关系中,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是相对并列的,二者的统一性在于规定属于同一个大类中并列的不同形式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也绝对不是完全对立的择一关系。同理,包容关系中的两个法条也仅仅是外延存在交集,并非纯的包含关系,所以还是同意这种五类的划分方法。 (3)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竞合关系分析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的竞合关系 摘要:如果说网上银行是国内银行未来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那么第三方支付就是这部发动机的主力助推器。网上支付及其安全和信用问题日渐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热点。电子涉足商务其势必要进行资金划拨和清算,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从诞生的那一天起,银行业就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紧密合作为电子支付的实现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电子商务 一、第三方支付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第三方平台是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以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以及商家之间的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其资金流动的本质是:资金在银行存取和转账。因此,银行机构成了第三方支付的一个重要因素,分析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关系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以支付宝为例,进行简要分析,支付宝是中国电子支付样本。支付宝在C2C、B2C以及B2B领域的全面拓展,以及在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中的出色表现,都使其成为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的重要样本。2009年7月6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宣布其用户数正式突破2亿大关,10个中国网民中就有6个使用。截至2009年3月31日,通过支付宝进行的电子商务日交易笔数峰值已达400万笔,日交易额峰值突破7亿元。而2007年仅支付宝所产生的支付流量就已经超过了2006年全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网上支付的流量总和。因此,支付宝与银行的竞合极大程度上代表了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银行在第三方支付中的作用分析 (1)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互通确认买家的银行支付能力,为第三方支付提供担保。在电子商务缺乏信用保证体系的情况下,卖家在接到订单发货后能不能顺利收款,成为卖家面对的第一问题。信用保证体系的缺失成为了交易双方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第三方支付的担保为其起到了弥补的作用,让卖家可以放心的交易。这种担保的实现主要还是来源于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互通,借助银行确认买家的信用,从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可靠的保障。也进一步提高了第三方支付的信誉度。前不久工商银行宣布与阿里巴巴合作支付宝业务,将自己的权威信誉和支付宝公司的信誉捆绑在一起,让“支付宝信誉=工商银行信誉”,使得支付宝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公正性、抗风险性在用户心中得到一个质的提升。目前,支付宝用户已经超过1700万,日均交易额超3000万人民币,外部商户超10余万。增势依然迅猛。 (2)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要求很高,必须有足够的技术及资金的支持。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资金及技术能力的限制很难建设自己的安全和认证系统,也就缺乏足够的技术防止网上支付信息的被盗取。为了支付信息的安全,必须依赖银行的专业技术和安全交易平台。同时技术保障也不是第三方支付的核心业务,没有必要在此投入过多的精力。 (3)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业务进行结算。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流程较不完善,与银

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 法条竞合

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 这是由于法条的规定设置造成的,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造成对某一个行为都能适用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 1.法条竞合的基本原理 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关系)。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罪处罚。 如果法条之间是中立关系(强奸罪与诈骗罪)、对立关系(盗窃罪与诈骗罪)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只有法条之间成立包容关系,即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时,才成立法条竞合。如果二者是交叉关系,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 2.法条竞合的包容关系 法条竞合包含两种关系,即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 (1)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A+B可以包容评价为A,只是比A多了一个B。如合同诈骗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A表示财产权),比诈骗罪多了一个法益侵害B(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A”法条被称为一般法条,“A+B”法条被称为特殊法条,B就是特殊因子。特殊法条能够包容评价为一般法条,也即触犯特殊法条,必然会触犯一般法条。这便是判断法条竞合的标准。

(2)补充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补充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少于或者低于基本法条的要求,或者存在消极要素的规定。补充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不法程度必然轻于基本法条的犯罪,属于兜底构成要件。如独立预备罪的不法程度轻于原本的既遂犯时,独立预备罪属于补充法条。 3.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成立条件 (1)逻辑的包容性,一个构成要件包容了另一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如果只能借助特定案件事实才能使两个法条之间产生关联,脱离案件事实两个法条处于中立关系甚至对立关系的,不属于法条竞合。如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不具有法条竞合关系。 (2)法益的同一性,保护法益同一时,适用一个法条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如侵犯了数个不同法益,仅适用一个法条就不足以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不属于法条竞合。不同章节规定的犯罪原则上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且行为侵害了不同法益主体的相同法益,也不可能是法条竞合。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或者医疗事故罪,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不属于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再如,故意杀人罪与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 杨昕宇 ]——(2003-5-5) / 已阅17871次 论想像竞合犯 ——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杨昕宇 内容提要:想像竞合犯系罪数理论中一个极具实践价值,又存在诸多争议的一个理论问题。本文试就想像竞合犯的本质、要件、处罚原则以及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关键术语:想像竞合犯想像数罪法条竞合犯 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研究刑法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罪数问题关系到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是实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障犯罪人人权,维护司法尊严的重要课题,具有极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然而,当今刑法理论界虽对此问题不乏探讨,却分歧较大,莫衷一是。故笔者试就罪数论中较多争议的问题之一,即想像

竞合犯进行一番探讨。另外,由于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诸多相似,较易混淆,故在此一并加以研究。盖因二者本分属定罪与法条选择适用这两个不同领域,因此均增一“犯”字,以将二者并入犯罪形态领域,而易于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对竞合现象作动态的比较研究。 一、想像竞合犯的本质 何谓想像竞合犯,如何认识想像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之学界有不同理解: (1)实质一罪说。想像竞合犯又称想像数罪,该说认为,想像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像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该说认为想像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像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理由在于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

竞合分析

北京市南窑旅游资源竞合分析 【论文摘要】从地域关系、主要客源等方面分析南窖乡的主要竞合对象,并通过分析南窖乡现有的产业资源提出其可发展的旅游项目以及可利用的旅游资源,就南郊乡各村的旅游资源发展方向进行分析与定位,以期为南窖乡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旅游资源;竞合分析;定位;北京市;南窖乡 南窖乡位于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西北部山区,乡中心距108国道8 km。总面积40 km2,全乡所辖8个行政村,现有耕地521.33 hm2,粮食总产量130 t。主要的矿产资源有煤炭、石材、石灰石,同时还有果树、旅游、山场和牧草等资源。有各种果树40万株,主要品种有良乡板栗、柿子、核桃等,干鲜果品历史最高产量达2 440 t。南窖乡东南部为石灰系岩石山地,西北部为石灰岩山地。土质以山地褐土和黄褐土为主,土壤中性微酸。第一论文范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d2689543.html, 编辑。 平均海拔754.9 m,大部分地区处在203~700 m,适宜板栗、柿子、核桃等果树生长。其中板栗是名特优品种,是“良乡板栗”的主产地。现有板栗树10.7万株,种植面积185 hm2,年产量220 t,市场销售广阔,产品供不应求。现对南窖乡旅游资源进行分析。 1竞合分析 南窖乡旅游产业发展初期,主要的竞争对象为南窖乡周边、房山区的其他旅游资源,如十渡、琉璃河、周口店遗址等,竞争的主要方面是对客源的争夺,因此首先明确客源至关重要[1]。京郊旅游的大部分客源为北京和河北的双休日旅游或小长假出游的游人,以旅游团、家庭自驾游、学生或同事的团体出游为主。游人主要目的是为从日常的生活中解脱出来,改换心情,主要游玩活动为欣赏京郊山区的美景以及体验以景色为依托开发的一些游乐项目,观看一些文化历史的遗址,体验农家乐和采摘活动等[2]。 南窖乡主要竞争对象都有主要旅游景观,如十渡镇——主要以优美景色为主,有漂流、蹦极等活动,竞争力强;周口店镇——周口店遗址,历史悠久;琉璃河镇——琉璃河大桥和琉璃河遗址等自然以及文物遗址资源等。周边旅游的优势:起步较早,名气较大,文物资源有些历史悠久,交通可达性强;劣势:有些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同一个地方旅游资源指向单一,难以引起游客的再度旅游兴趣。 南窖乡优势以及建设方向:特色资源丰富,有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古建资源等,可以享受到多方面的文化和娱乐活动;充分发展基础设施,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吸引游客;生态环境保 存好,遭受破坏小;由于去过的人少,对游人有神秘的吸引力;南窖乡的遗址可以让游人进行体验式旅游,不只是观光;发展生态农村[3],体验更高级别的农家乐;南窖乡现状资源丰富,涵盖了各色旅游资源,需要兼顾各个方面的同时应做好重点景观的突出,使每个村都有各自的特色和重点,并将其整合起来,形成南窖乡的京郊农村旅游链。要充分发挥并扩大每个村的资源和优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a.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b.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c.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

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特肯定见解者。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 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新竞合发展市场分析报告

新竞合发展市场分析报告2020年8月

1. 竞合发展是大势所趋 1.1. 全球运营商竞合生态 竞合发展是全球运营商的生态。 全球范围来看,一般一个国家主要有2-4 家运营商实现网络的全面覆盖。运营商之间由于其客户群体、产品功能的趋同,形成天然竞争。但由于大额的网络建设支出以及巨大的行业空间,运营商之间的合作也广泛存在。 运营商合作主要在底层网络层面和业务层面。 底层网络合作形式包括运营商之间共享底层网络:采用参股形式建设一张可以共同使用的网络;通过重组合并其它公司的网络;独立建网络后通过租赁、漫游、资源互换等形式和其它公司共享等。 业务层面的合作形式包括统一技术接口、业务规范等标准实现业务互联互通;打通用户数据库、计费平台等实现资源互通;共同拓展用户提供服务实现业务分成等。 预计竞合将是运营商产业长期发展生态。 表1:全球运营商部分合作情况 时间内容 2007 年沃达丰和TIM 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6 年的协议,共享其在意大利的静态基础设施Orange 和沃达丰之间达成无线接入网络共享协议,两年内共削减约3000 座基站,并2008 年 扩大移动互联网覆盖 O2 和沃达丰创建合资企业,用以帮助分担推出网络的成本,节省了大笔3G 网络投资2012 年 建设费用 Verizon 和KT 就5G 网络建立全球标准和开发技术达成一致,加快5G 技术的商业化2016 年 进行合作,还将就SDN 和NFV 等下一代网络技术的开发进行合作 AT&T 加入Verizon 与KT 的合作,三方将在软件定义网络(SDN)、网络功能虚拟化2017 年 (NFV)和5G 等方面展开合作 SK、KT 和LGU+三家韩国运营商决定共建共享5G 网络,以加速5G 部署、有效利用2018 年 资源、减少重复投资 2019 年O2 和沃达丰表示将把其网络共享协议扩展至5G 网络 资料来源:市场研究部 1.2. 国内竞合态势逐步明朗 国内运营商早期分分合合是竞合使然。 国内运营商经历了从合到分,又从分到合的发展过程。 1994 年以前,我国的通信运营商政企不分、邮电合营,由中国电信移动通讯邮电总局统筹管理固话、移动通信、邮政业务。为了引入竞争,1994 年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挂牌成立。1995 年,电信总局以“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的名义进行企业法人登记,逐步实现政企责任分开。1998 年,邮政、电信分营,老电信开始专注于电信运营。 2000 年前后,信息产业部决定对中国电信进行拆分重组,中国电信的寻呼、卫星和移动业务被剥离出去,以各自业务为基础成立国信寻呼(后并入中国联通)、中国卫通和

法条竞合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

法条竞合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 对于法条竞合适用原则,有的学者认为,针对不同类型的法条竞合,应当确定不同的法条适用原则:(1)在实害法和危险法竞合的情况下,应根据实害法优于危险法的原则适用实害法排除危险法,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如造成实害结果,应适用实害犯的法条而排除危险犯的法条。(2)在基本法和补充法竞合的情况下,应根据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适用基本法而排除补充法。(3)在特别法和普通法竞合的情况下,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而排除普通法。(4)在法条交叉的情况下,应根据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原则适用复杂法而排除简单法。(5)在特殊情况下,即当适用特别法或复杂法(轻法)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普通法或简单法(重法)。重法优于轻法是上述法条竞合适用法条基本原则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原则。 有关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法对于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都曾规定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从现行刑事立法来看,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彰显于刑法典第149条第2款。该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款规定,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典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之罪的犯罪构成和第140条规定之罪的犯罪构成,发生法条竞合时,应当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刑法典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8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其对象为特定的产品,刑法将生产、销售该8种特定产品的行为分别独立为罪,是考虑到这些行为和生产、销售其他产品(一般产品)的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要大,相应地在法定刑上,总体上也要比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象为一般产品)设置得要重。8种以特定产品为对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之法条与第140条之间实际上就存在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按照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罚原则,应当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通常情况下,特别法条也就是法定刑较重的法条。但是,由于第140条规定之罪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而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之罪则并非如此,而是有的以是否造成某种结果作为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有的以是否具有某种危险为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还有的只须具备生产、销售行为原则上即可成立犯罪(如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8种以特定产品为对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与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构成要件和量刑依据上的差别,有可能造成这样一种结果:某些生产、销售特定产品的行为,在构成某一种生产、销售特定产品的犯罪和符合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的同时,如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选择法条定罪量刑,反而对行为人处罚较轻,不利于惩治犯罪分子,与立法旨意相悖。确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法条竞合的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有利于弥补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的不足,有效地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二、法条竟合的适用原则 既然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的犯罪构成,那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究竟应当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文,这就是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法律问题浅析 城郊法庭孙超 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这被称为罪名的竞合,罪名的竞合具体包括法条的竞合和想象的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虽都是同一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但罪数形态各归责原则又迥然不同,本文做以浅析。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和的区分标准是:法条竞合时,不管现实案情如何,两个条文都具有竞合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有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亦即,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例如,无论怎样进行诈骗,票据诈骗都是诈钱的一种特殊方式,触犯票据诈骗罪的一定同时触犯诈骗罪,这就是法条竞合。但破坏电力设备就不一定同时盗窃电力设备,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一定同时触犯盗窃罪,这就是想象竞合。 二、规责适用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情形 1、规责的一般原则 对于法条竞合,通常的使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先,排斥

普通法条的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特别法会导致罪行不均衡,且法律没有禁止性时,则应该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即如果普通法重,就适用普通法)。 对于想象竞合,除了《刑法》第204条第2款这样的极特殊情况外,都是按照择一重罪论处。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特殊情形 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还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假设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他人500万元,应如何定罪”? 第一、如果认为招摇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由于诈骗罪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266条)”,那么对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另有规定”的招摇诈骗罪。这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明确禁止性使用普通条文的情形。但是,甲这种诈骗行为危害显然重于普通诈骗罪,因为他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财产法益,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或活动职能。如果按照招摇诈骗论处,由于该罪最高法定刑仅为10年有期徒刑,甲最高只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依照诈骗论处,由于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甲最高可以倍判处无期徒刑。犯普通诈骗罪,数额在500万元的,通常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处甲10年有期徒刑显然是严重违反罪行相适

竞合策略

《竞合策略》中文有声书摘 1994年约翰纳许、约翰哈沙尼和莱恩哈特谢尔登三人,以赛局理论获颁诺贝尔奖以来,赛局理论已经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律、计算机及生物科学等许多领域,发展出大量的学术研究,并且刺激这些领域发现新的知识。不过赛局理论并不仅限于学术研究,它也已经发挥在应用科学领域如企业经营策略上。美国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两所名校的两位教授,就以他们研究赛局理论的心得,以及他们各自在多家大企业实验成功的经验,发展出了一套实用的决策工具叫做《竞合策略》,可用来观察商场的动态赛局变化,并改变赛局为企业创造机会与利益。《竞合策略》的两位作者,一位是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现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担任管理经济以及竞争与策略教授的布兰登博格,另一位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与数学硕士,英国牛津大学博士,现在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竞合策略、赛局理论以及决策分析等课程的奈勒波夫。他们两人不仅学历背景显赫,而且都很擅长把理论应用在实务。布兰登博格合作过的大企业包括IBM、默克大药厂、富达金融集团、全录公司等,奈勒波夫则曾经与美国运通、花旗银行、贝尔电话公司等合作过。本书繁体中文版由培生教育出版集团发行,总页数373页。 有2位赛局理论专家合著的这一本竞合策略是以赛局理论为核心,提出运用赛局理论导出商场做生意的方法,最重要的是这个方法不仅实用,而且非常实际。首先,请您回忆一下中学所学过的平面坐标图,我们要一起来画一个叫做价值网的平面坐标图,在这个坐标图的X轴与Y轴十字交叉的原点上写下公司或是自己2个字,在X轴的左边是竞争者的位置,而在右边是互补者的位置,在Y轴的上方是客户的位置,再来曲直轴的下方是供应者的位置,接下来以顺时针的方向依次把客户,互补者,供应者和竞争者之间划条线连在一起,这张简单的价值网就完成了。接下来我们就会知道,怎么运用它来研判现况,制定决策,改变赛局,创造机会和利益。价值网这张图也叫做商场赛局地图,里面的5种角色除了在正中央的自己以外,其余4个角落一般来说都不止有一个参与者,这张图上所有的参与者都是赛局的参赛者,竞合策略的第一堂课,就是教我们先认清商场不是只有竞争,它还有合作。竞争者不一定永远都是竞争者,参赛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也不一定永远都如胶似漆,这种关系就叫竞合,就是既竞争又合作。不过他跟既斗争又联合并不一样,因为在竞合策略里有个观念就

浅析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

浅析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2)补充关系: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3)吸收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和联系 2008201301 程浩 一、相关概念介绍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情况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结合、一行为数法。1根据学者一般观点,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里所谓的一个行为,是指基于自然观察,在社会一般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上的评价,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形态的构成标准。2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侵害多种法益。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是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却广泛存在。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或者重合关系,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刑法条文,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适用的情况。根据一般学者的观点,法条竞合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条竞合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即行为具有同一性质。(2)法条竞合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3)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法条竞合一般分为两种形式的竞合,第一为包容竞合,是指竞合的数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表现为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或者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例如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关系,盗窃罪的外延涵盖了盗伐林木罪的外延。第二为交叉竞合,是指竞合的法条中,一法条的部分内容与另一法条的部分内容相重合。3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即在构成要件尚未部分重合。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为理论界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学者在此1参见曲新久主编《刑法学》182——18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2相关观点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111——112页,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年7月第1版。 马克昌主编《刑法》176——177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207年8月第1版。 3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第22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竞合关系分析

太原工业学院 银 行 与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的 竞 合 关 系 分 析 姓名:_____________ 班级学号: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竞合关系分析 摘要: 自第三方支付诞生之时起,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合关系一直被人热议。尽管目前产业链分工尚未十分明晰,但电子支付经过十年发展,在单纯的支付接口合作外,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之间已在多个层次形成密切合作。但长远看来,由于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和传统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信用卡业务模式有很强的类似性,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传统商业银行之间势必会发生竞争,两者间存在一场博弈。 分析银行在第三方支付中的作用 1.步骤流程 (1)网上消费者浏览检索商户网页 (2)网上消费者在商户网站下订单 (3)网上消费者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链接到其安全支付服务器上,在支付页面上选择自己适用的支付方式,点击后进入银行支付页面进行支付操作(4)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网上消费者的支付信息,按照各银行支付网关的技术要求,传递到各相关银行 (5)由相关银行(银联)检查网上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实行冻结、扣账或划账,并将结果信息传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消费 (6)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支付结果通知商户 (7)支付成功的,由商户向网上消费者发货或提供服务 (8)各个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户实施清算 2.银行在第三方支付中的主要作用 (1)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互通确认买家的银行支付能力,为第三方支付提供担保。在电子商务缺乏信用保证体系的情况下,卖家在接到订单发货后能不能顺利收款,成为卖家面对的第一问题。信用保证体系的缺失成为了交易双方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第三方支付的担保为其起到了弥补的作用,让卖家可以放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d2689543.html,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如果因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条,这就是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仍然是需要对行为人予以处罚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这是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法律现象。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竞合情况: (一)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二)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四)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论水上交通行政处罚中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适用

论水上交通行政处罚中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适用 一、实际案例中竞合情形 案例一:近日,某地方海事处检查时发现,某船轮机员李某未持有任何有效证件在船任职,而根据该船《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规定,该船应配备三类轮机员一名。对此案的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的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理。处罚对象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理。处罚对象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的情形,应按照《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与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处罚对象是船舶的船长。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未取得适任证件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情形,应按照《内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内规》)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理。处罚对象是违法船员、以及所有人或经营人。 案例二:某船从a港装载石子至b港卸货,经检查,该船本航次未办理签证手续,也未办理指泊管理手续。该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内条》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也违反了《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杭水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对本案的处理,亦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船本航次同时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即未办理签证和未办理指泊管理手续,应当依法对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认定、处罚、合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船存在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可借鉴刑法中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方法,适用从一重事处理的原则,根据《内条》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相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在两个违法行为中择其一进行处罚,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选择。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概念特征 法条竞合源于刑法理论,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的重合或者交叉。在行政处罚领域,法条竞合通常是指行为人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条文,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外延上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情况。例如在案例一中,李某未取得任何有效证件的在船上担任轮机员这一行为,违法了四个法规条款。其中,在处罚对象都指向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的条件下,《内条》关于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规定包含了《船员条例》关于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规定,二者在外延上存在重叠,都是对未依法聘用合格船员的评价。 与之相对的是想象竞合,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

战略联盟内部企业竞合关系研究_李健

0引言 传统的战略研究,从波特基于SWOT模型的行业分析到Hamel和Prahalad的“核心竞争力”,不管是关注企业内部还是关注企业外部的,大多建立在竞争研究基础之上,主要都是强调企业间的竞争和竞争优势。从20世纪90年代起,人们关注的焦点逐渐转向对企业间联合、合作和优势互补的分析研究。随着技术创新、经济环境的动态化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改变传统以竞争为中心的战略逻辑,通过建立联盟与其它企业形成各种竞合关系[1]来超越竞争。但是大多数现有企业间关系的研究或是集中在竞争方面,或是集中在合作方面,不能够清楚地解释企业之间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因而,对于企业竞合关系的研究,成为战略管理研究的一个新的焦点[2-3]。 联盟企业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竞合关系[4]。战略联盟作为一种合作竞争组织,联盟各方旨在创造并分享一个不断成长的更大市场。联盟内企业之间既不是单纯的竞争,也不是单纯的合作,而是合作与竞争共存。竞合理论对战略联盟的形成运作等本质特性进行了有力的阐述,但现有理论对于竞合的研究仅限于理论研究阶段,对竞争和合作关系的认识往往比较片面和模糊,将竞争和合作看作是孤立、对立非此即彼或是此消彼长的两个概念,没有真正地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此外,在以往的研究中,缺乏公认的竞合强度衡量标准,无法量化竞争和合作的强度。这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竞合关系的进一步研究。本文以竞争强度和合作强度相结合的二维模型来描述企业间的竞合关系,并就联盟企业间竞合强度的具体衡量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能够有效衡量竞合强度的系列指标,寻求对联盟企业间竞合强度进行深入量化分析的方法。 1战略联盟的概念 战略联盟的概念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杰尔提出。但目前对于战略联盟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不同的解释。Hamel、Gary认为,战略联盟是范围广泛的合作关系。Teece认为,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伙伴企业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战略目标而进行的以承诺和信任为特征的合作活动[3]。Hitt等人认为,战略联盟是两个或更多企业间为了提高竞争地位和绩效通过资源共享实现的合作形式[5]。Sierra等学者则认为,战略联盟是有很强的,平时本是竞争对手的公司组成的企业或伙伴关系,是竞争性联盟。这些观点都强调战略联盟这种合作组织的竞争性,将战略联盟视为一种合作竞争组织[6]。本文将战略联盟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着共同战略目的和对等实力或者互补资源的企业,为了实现共同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契约而结成的一种松散型合作竞争组织。 联盟企业虽然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走到了一起,但彼此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着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它们之间是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这种竞争合作关系存在于联盟过程的始终。竞争和合作对联盟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联盟企业间一方面由于利益不同彼此敌对,另一方面又出于共同利益相互友好[1]。联盟企业之间的关系总是竞争和合作的混合体,联盟企业的竞争和合作构成联盟发展的动力,也能够很好 战略联盟内部企业竞合关系研究 李健,金占明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针对竞争合作组织—— —战略联盟的竞合关系,综合以往研究的结果对联盟内部企业的竞合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分别从竞争强度和合作强度入手,提出反映联盟企业竞合关系的二维模型以及战略联盟内部企业竞合关系进行有效评估的衡量指标。 关键词:战略联盟;竞合关系;竞争强度;合作强度 中图分类号:F27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241(2008)06-0129-06 收稿日期:2008-01-18 第一作者简介:李健(1973-),男,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企业战略与政策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战略联盟、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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