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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规范

场地设计规范
场地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5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

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基地

1.道路红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1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城市道路(含居住区道路)用地的控制线。

2.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1 二:“在道路红线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2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7建筑红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建筑突出物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2.1~2.2.4条是据道路红线来指认突出物,有“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物突出物”和“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三)建筑高度与高程

1.建筑高度

《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八条:“…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程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0.2高程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关净空要求高程控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3.1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

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3.有关环境要求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四)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

《规划法》二十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

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1.建筑密度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0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4.1 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

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

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

制定的实施条例。

2.容积率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9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以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

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的比值表示。

(五)竖向规划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1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

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

....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控制高程

....和平衡土方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强制性行业标准1999年10月1日施行

内容: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规划地面形式竖向与平面布局竖向与城市景观竖向与道路广场竖向与排水地石与防护工程1.规划地面形式:平坡式、台阶式、混合式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2用地自然坡度≤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用地自然坡度≥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4.0.3台地的高度宜为1.5~3m

4.0.4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的规定,其中:

城市道路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8%

居住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5%

公共设施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0%

工业仓储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10%

港口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5%

铁路用地最小坡度0 最大坡度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2.竖向与平面布局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5.0.1:城市用地选择应符合:

城市中心区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居住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30%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城市开敞空间用地宜利用填方较大的区域

5.0.3: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最小间距的规定:高度>2m的挡土墙,其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3m,其下缘与建

筑间距水平距离不应<2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3:室内外地面、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住宅设计规范》4.1.4:楼梯平台…至人行通道…,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3.竖向与城市景观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6.0.2城市用地作分台(地)处理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

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4.竖向与道路广场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规定:

快速路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4% 最小坡长290m

机动车主干路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5% 最小坡长170m

机动车次干路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6% 最小坡长110m

支(街坊)路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8% 最小坡长60m

非机动车宜小于2.5%

其中自行车行道纵坡3.5% 限制坡长150m

纵坡3.0% 限制坡长200m

纵坡2.5% 限制坡长300m

道路的横坡应为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二、基地车行道……横坡宜为1.5%~2.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3.1:居住区的道路纵坡控制的规定:

机动车道最小≥0.2% 最大≤8%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5%

坡长L≤200m 坡长L≤600m

非机动车道最小≥0.2% ≤3% ≤2%

坡长L≤50m 坡长L≤100m

步行道最小≥0.2% 最大≤8.0 ≤4%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自行车坡道。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

坡不应大于2.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

坡度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 16 9.00 6.00 2.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横坡宜为1.5~2.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4 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 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人行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详

见该规范第10页)

《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广场0.3~3.0%

广场兼停车场0.2~0.5%

室外场地

儿童游戏场0.3~2.5%

运动场0.2~0.5%

杂用场地0.3~2.9%

绿地0.5~1.0%

湿陷性黄土地面0.5~7.0%

5.竖向与排水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⒉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⒊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2 地面排水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考虑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

(六)基地通路出口与人员集散

1.基地通道出口及其位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 街区内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超过160m,即消防车道的距离为160m;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超过220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3 建筑物沿街长度每不超过80m设一个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

6.0.7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行人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受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1 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

小于15m×15m。

四、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

小于18m×18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2 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3.2.3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到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自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1.5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距主干交叉口≥70m(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行人道、引道、引桥和地锋出入口最边缘线≥5m

距公交站台边缘≥10m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20m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当基地通路坡道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少于4m×4m的消防车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

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9 库址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8 汽车库址的车辆出入口

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自作视点的1200范围内至边线自7.5m以上

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

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6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地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 超过个3000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5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自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

隔声措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2.0.2 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

出口宽度的总和(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注: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指可通行宽度,包括人行道,不包括绿带。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2.0.3 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m2/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当剧场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

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

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2.0.1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m2计,大型、

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七)绿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8: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和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和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

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3.2城市绿地系统城市中和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4.13.3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13.6专用绿地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

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7.0.4.1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7.0.4-1 居住区公园1≥hm2小游园0.4≥hm2组团绿地0.4≥hm2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7.0.4-2 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封闭型绿地与开敞型绿地的设置规定。

7.0.4.2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

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的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宜采用开敝式。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2/人。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八)管线综合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

市其它和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0.2.2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10.0.2-1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表10.0.2-2

10.0.2.2 各种管线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表10.0.2-3

10.0.2.8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10.0.2-4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

水管;

⑵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

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

原则布置;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处理:

⑴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⑵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⑶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⑷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建筑总平面

(一)建筑间距

1.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表5.2.1及注

3.3.1 厂房的防火间距表3.3.1及注

4.3.1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4.3.4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的规定。

4.3.2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

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4.3.1条的规定增加2m。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表4.2.1。

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

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

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

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2.日照要求与间距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名词解释18 日照时数日照时数是指太阳实际照射某地面时的时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6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

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小时的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名词解释19 日照百分率一定时间内某地日照时数与该地可照时数的百分比称为日照百分率。

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㈦日照时数日照百分率

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㈧入射角(冬至日、大寒日)

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8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屋檐高的比值。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

求确定。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

折减系数换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3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

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1.2 选址三、日照充足

2.2.1 游戏场地日照充足

3.1.7 生活用房布置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3h,避免朝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8: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2.2.6: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6:二、南向教室冬至底层日照不应小于2h。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2.0.4:宿舍的日照间距应按各地城镇规划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间距其它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滿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

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

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

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2.2.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2.2.3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2.2.4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6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风。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应小于2h。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3住宅侧面间距

(二)道路

1.通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1基地内通道:

一、基地内应设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

小于15m×15m。

四、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 ≥300座体育馆≥2000座会堂占在面积≥3000展览馆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6.0.10 环形车道的连通至少两处或回车道,尽头式设回车场12m×12m,大型15m×15m。

6.0.11 消防车道避免与铁路交叉

2.通道宽度、高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宽≥3.5m 高≥4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2:宽度3.5 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4:宽≥4m 高≥4m 距墙≥5m

4.3.6:均≥4.00

3.通道与建筑物距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3:≥3m(与相邻出入口的建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5.8: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4: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5m

2017幼儿园设计规范标准.docx

专业 .专注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 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 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 (包括托、幼合建的 )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 ~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 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 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 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 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2.2.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学习参考.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指标大全

规划设计规范常用指标 居住区教育配套建筑指标: 居民量幼儿园小学中学 4000居民以上●● 8000居民● 配比数量40名/千人80名/千人80名/千人 最低面积配比(平方米) 幼儿园班数4班6班9班12班 用地面积1800 平方米2700 平方米3700 平方米4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 平方米1800 平方米2500 平方米3200 平方米 小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用地面积9700 11800 13600 15700 建筑面积2900 4300 5100 6200 班数18班24班30班36班用地面积15500 18100 31700 37000 建筑面积6300 8200 9100 11700 居住区人口分区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数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 住宅用地(R01)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7.5-18 5-1 5 3- 6 居住区用地(R)100 100 100 停车位配置比例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 0.3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 0.3 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7.5 --- 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居住区用地指标 项目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小区用地14.5-22.0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2.0 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1.5-2.0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1.0-2.0 其它用地 1.0 合计19.5-29.0

幼儿园场地设计规范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2010年7月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二)规划设计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二)园舍建筑组成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六、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1 / 21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2 / 21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5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场地设计相关要求规范地整理

场地设计相关规范摘要 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2.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消防间距控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 第3.3.8条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4.2.1条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幼儿园建筑设计基本要求 幼儿园的任务 1, 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 2, 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 3, 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之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 为习惯良好,初步的自然与社会常识). 4, 幼儿园教育对象是3-6岁儿童(保育与教育的机构) 5, 幼儿园教育纲要:幼儿园的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教育课程的区分,大概由健康,人际关 系,环境,语言,表达等六个领域以及各种活动构成.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容. 幼儿园指导纲要的要点 教育课程的编排 教育课程的编排由领域围与年间活动构成,课程容相互融合, 无明确的科目区分. 领 域 围 领域的种类 领域的容 健康 ·活泼,轻松愉快地成长,体会充实感. ·充分的活动自己的身体,循序渐进的活动. ·养成健康,安全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态度. 人际关系 ·享受愉快的幼儿园生活,体会通过自己的力量达到目的的充实感.

·与周围的人的相互交往中培养对他人的爱与信赖感. ·养成社会生活中良好的习惯及态度. 环境 ·培养与周围环境的亲近感,并在与自然的接触中培养对各种事物,现象的兴趣与关心. ·周围环境与自身的关联中,进行发现与思考,并将其应用在实际生活中. ·对周围事象进行考察,思考,学习,丰富对事物性质,数量,文字等的感觉. 语言 ·使儿童体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时的快乐. ·学会倾听别人的语言及谈话,尽量说出自己所经历的,所思考的事,体会相互交流的乐趣. ·在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语言的同时,多接触连环画与故事书等,并要经常与老师,小朋友相互交流. 表达 ·培养对各种美好事物丰富的感受力. ·用自己的话表达自己所感受到,思考到的东西,并体会其中的乐趣. ·培养对生活的形象思维,并感受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一年中举行活动 的容 幼儿园的入学典礼,六一儿童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运动会,圣诞节,元旦,结业典礼等. 幼儿园建筑的要求 1, 安全(一切从保护儿童,不受伤害的角度出发). 2, 卫生(让儿童健康地生活). 3, 舒适(让儿童身心全面发展). 4, 个性(吸引儿童,增色环境) 空间,设施构件的比例与尺度及色彩都以儿童对象. 幼儿园的分类及规模

幼儿园场地设计规范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2010年7月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二)规划设计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二)园舍建筑组成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六、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精品文档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精品文档

2017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doc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 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 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 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 ( 包括托、幼合建的 ) 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 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 30 人,大班 31~ 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 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 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 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 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 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建筑施工设计规范全集

建筑施工设计规范大全 1.。。。。。。。。。。。。。。。。。。。8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JJ57—94).doc 2.。。。。。。。。。。。。。。。。。。。建筑安全施工规范.doc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重点整理.doc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6.。。。。。。。。。。。。。。。。。。。建筑结构设计规范.doc 7.。。。。。。。。。。。。。。。。。。。建筑施工技术规范.doc

目次 1总则 2一般规定 3总体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4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5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附录A岩土试验项目 附录B不良地质条件和环境工程地质问题调查和 预测的内容 附录C场地稳定性分类 附录D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 附录E城市规划勘察报告编制提纲 附录F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1.0.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1.0.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一般规定 2.0.1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2.0.2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装修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装修规范全文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装修规范全文JGJ39-87,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和装修标准与规范出台,为规范幼儿园托儿所的经营和确保幼儿安全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参考标准。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中型:6个班至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 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3章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幼儿园场地设计规范标准

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2010年7月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二)规划设计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二)园舍建筑组成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六、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标准

.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 1 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 . .

2.幼儿园: 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第 2.2.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完整word版)场地设计的基本概念汇总,推荐文档

场地设计的基本概念 (一)场地: 狭义基地内的室外场地 广义基地内一个整体的系统 基地中包含的全部内容所组成的整体、如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设施、室外活动设施等绿化及环境景观设施和工程系统等 (二)场地构成要素 1.建筑物、构筑物 2.交通设施 3.室外活动设施 4. 绿化环境景观设施 5.工程系统 (三)场地类型的划分 1.按使用特征划分为:工业建设场地和民用建筑场地 2.按地形条件划分为:平坦场地和坡地场地 (四)场地设计概念 针对基地内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在基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规范的基础上,人为地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关系的活动。 (五)场地设计工作的目的 1、达到场地各构成要素之间关系的正确组织 2、使场地中的各项内容与基地形成良好的关系,提高基地利用的科

学性,充分发挥用地的效益。 (六)场地设计的内容 现状分析场地布局交通组织竖向布置管线综合环境设计与保护技术经济分析 (七)场地设计原则 珍惜土地、保护耕地 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满足功能要求、技术经济合理 注意与环境保护、考虑可持续发展 ①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②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③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④技术经济合理 ⑤满足规范要求 ⑥满足交通组织要求 ⑦竖向布置合理 ⑧管线综合合理 ⑨合理进行绿化景观设计和环境保护 ⑩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八)场地设计的表达方法 等高线法标高控制法坡面法方格网法 (九)场地设计的依据

①工程项目的依据 ②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十)东西不同的场地处理观念 1、基本观念 东:人工建造对自然的尊重与谦让。(天人合一背山面水负阴抱阳)西:人工建造对自然的超越 2、基地条件 东:重视与环境的关系,场地处理上善于结合、利用基地的现有条件。西:强调对基地的改造,更多地表现出将人为的秩序施加到基地上的倾向。 3、场地要素 东:重视场地中建筑物之外的部分,重视场地中各组成要素的平衡与协调关系,而不是单独调建筑物。 西:在西方的传统建筑中,相对于场地中的其他要素,建筑物受到了更多的重视。 如果说中国建筑是“虚”、“实”相生,以“虚”为主,那么西方建筑则可以说是“虚”、“实”自立,以“实”为主 (十一)场地设计工作的特点 综合性政策性地方性预见性与阶段性全局性技术性与艺 术性 (十二)场地设计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场地布局设计

幼儿园设计规范

幼儿园设计规范

1 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是造就人一生的基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教养的奠基工程。因此,幼儿园建筑设计的好坏,将对人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的影响。 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定额、规范、指标和标准外,在园区总体布局,生活用房,服务用房和供应用房等的设计中,要充分照顾幼儿生理、心理发育德育特点和过程,为幼儿创造一个安全、卫生、宜人的成长环境。 2 在成都的东1.5环交通十分便利啦,望江路一直开车进来,拐上张澜路就好。 地铁三号线和7号线会到 在四川大学内有很丰富的人文底蕴 3.建筑是三层带一层建筑 1.幼儿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及科学管理的要求决定了幼儿建筑的基本特征和设计要求。即满足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的要求;满足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求;运用儿童行为科学、心理学的理论来研究幼儿建筑环境及其设计要点。 2.创造舒适的睡眠和良好的室内、外活动环境以适应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 3.创造阳光充分,空气清新,满足卫生、防疫要求的利于

幼儿成长的环境。 4.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幼儿的安全。 5.适应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需要。 二)幼儿园的规模 幼儿园、托儿所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养的机构。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 幼儿园规模及每班的容纳人数(班容量)是根据幼儿年龄的差异而反映出其生活处理能力的不同及保教人员的工作量决定的。幼儿园规模按3的倍数确定其班级数,一般以6~9个班规模 幼儿园根据幼儿岁数的不同,可分为小、中、大班,小班收托3~4岁以下的幼儿,每班20~25人,中班收托4~5岁以下的幼儿,每班26~30人,大班收托5~6岁以下的幼儿,每班31~35人。 (三)幼儿园的功能关系分析 幼儿园的功能分区,一般可分为幼儿活动区、服务区和供 二、幼儿园建筑的组成及设计 幼儿园建筑主要由生活用房、服务用房和供应用房等三部分组成。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幼儿园:小班 20~25人,中班 26~30人,大班 31~35人。 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 点的环境空 间。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之间宜采 60m2。各游戏场地 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 180+ 20(N-1) 注:1、 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 度不超过 0.3m的 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 戏水池等。 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 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 值班室 (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活动室,寝室净高最低 2.8M 音体活动室净高最低 3.6M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医医务保健室1/5 1/6 其他房间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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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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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基地选择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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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6版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6版

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 间。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 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 -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

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 戏水池等。 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 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 (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活动室,寝室净高最低2.8M 音体活动室净高最低3.6M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 (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 1/5 寝室,医医务保健室 1/6 其他房间 1/8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

幼儿园设计规范

幼儿园设计规范 1.四个班以上应有独立基地、服务半径为300m。三班以下可设在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附设高层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独立出入口。 2.必须设置各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全园场地面积不小于180+20(N-1)。 3.全园共用活动场地30米跑道、沙坑、水深不超过0.3米的戏水池。 4.托幼园活动室、寝室净高2.8(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2.2m。音乐活动室的净高3.6米。 5.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5。 6.幼儿园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超过6.0米。 7.主体建筑走廊净宽:生活用房双面1.8m,单面1.5m;其他用房双面1.5m,单面1.3m。 8.幼儿楼梯踏步150×260;楼梯靠墙一侧幼儿扶手高度不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m。 9.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1.2m。疏散通道不应设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10.幼儿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11.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在距地0.6-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在距地0.7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易平滑、无棱角。外门宜设纱门。

12.活动室窗台距地高度不宜大于0.6M;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13.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应≥1.2m,、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14.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所有墙角、窗台线脚等均必须做成小圆角。 15.幼儿园盥洗池的高度为0.5-0.55米,宽度为0.4-0.45米,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 16.室内电器设置插座必需安置在1.7米以上的位置。 17.幼儿园应采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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