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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1)

1.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诉讼请求:要求。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③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如离婚诉讼。

3.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

4.诉的合并。主体(当事人)的合并。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民诉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只能是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无国籍人。③辩论原则。可以口头、书面,贯穿所有诉讼过程(一审、二审、再审),证人不辩论,可以围绕程序、证据、实体进行。辩论必须有原被告才行,非诉、特别程序、执行程序可没有辩论(解担选无限死督公破+执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选民资格案件、认定无主财产案件、认定公民为无限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④处分原则,不告不理,判决内容不能超过原告诉讼请求,所有的请求都要判决,注意调解可以超诉求。(处分原则是不告不理,不超、不漏判诉求)。法院对处分原则可以监督,比如原告要离婚,法院认定是无效婚姻,原告想撤诉,法院不准许。⑤调解要自愿、合法。⑥所有诉讼人都要讲诚实信用原则。⑦检查监督原则,检察院对法院生效裁判,抗诉启动再审;检察院对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违法行为、错误的执

行活动都可以提出检查建议。⑧支持起诉原则。对受害人未起诉的,可以鼓励支持受害人起诉。

7.独任制。①适用的案件:督公简别除选疑。(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要用合议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要合议制>)②只能是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③审判员一人审理。④只能是一审案件。

8.合议制。一审合议,可审判员组合议庭,也可以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合议庭,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只能审判员合议。(一审合议庭随意组,选特疑无陪审)。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发回审或再审,应当合议,不能独任审;原审判人员回避,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或再审用一审程序的,可以有陪审员参加;二审或再审用一审程序的可以上诉。

9.官大的当审判长。判决意见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的,交审委会讨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法院是用独任还是合议,或者审批人员是谁,由法院自己决定,不能当事人选择。

10.回避的人员,审检侦书翻鉴勘(证人不回避)。回避的原因:亲客送礼有利有影响(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④接受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或违规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口头或书面都可

以)。申请回避时间:开始审理时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应当暂停与本案相关工作;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继续工作。回避的决定权:院长担任审批长的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兵的由当官的决定,当官的由院长决定,院长由审委会决定)申请回避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被申请回避的人不能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与本案的有关工作(申停复不停),回避前审理的工作是否有效,由法院自主决定。申请回避是向本院提出,向本院复议。

11.原则上是两审终审。二审是当事人上诉产生的。两审终审的例外(一审终审、不可上诉)的:最小特,督公破,调裁婚:①最高法院一审案件;②小额诉讼案件;③特别程序(6个,解担选无限死);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④调解书;⑤裁定书(有4个例外可上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⑥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12.公开审判原则。通常审理要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属法定不公开;离婚案件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申请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审决公议不公;国密个隐法定不公开;离婚商秘经申请可以不公开,由法院决定。专利的要公开)

13.确定当事人问题: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是法人)。根据民诉规定可以做原被告的其他组织:①私营独资企业做当事人(其老板也就是私营企业主不做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人为原被告)、合伙组织(即合伙企业,有营业执照)。②个人合伙(公民合伙)的自己做当事人。③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做当事人(题目没有明确告诉合伙联营的,看有没有营业执照)。④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⑤法人依法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可做当事人,分公司只有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可以做当事人,此时可以选择起诉分公司、法人,也可以一起起诉两者。⑥银行、保险只能分支机构做当事人,不能告其法人(该分公司已经满足上面的⑤);储蓄所不是分支机构,不能做当事人。14.适格当事人问题(正当当事人),通常是指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定例外,虽然不是主体,但是可以做正当当事人的10个: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根据作者书面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名义起诉;③破产管理人;④清算组织,清算人;⑤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⑦保护死者名誉的死者近亲属;⑧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公益诉讼不要求公益组织有实际损失,公益组织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能做原告的环保组织需要在地级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5年以上的环保组织;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有两类,全国消协、省级以上登记的消协)。都是以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10.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无限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18岁为划分,就分为两档)。

15.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民事诉讼能力;但是有些没用民事权利能力的,也有民事诉讼能力,如其他组织就没用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有民事诉讼能力。适格的当事人肯定是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因为适格是指针对具体诉讼而言。

16.原被告问题。一般,自己行为自己负责,自己做原被告。①个人合作的全体合伙人做原被告(有无字号不影响,注明字号即可)。10人以上的合伙人,可以书面推选出诉讼代表。

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原被告,若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人不一致的,两者为共同原被告,有字号的要注明字号。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前即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冒用法人名义,法人死亡后仍然以法人名义活动的,都以直接责任人为原被告;(表见代理的以法人为原被告)。

④雇员出事,雇主做原被告。

⑤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满足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两个条件的,法人做原被告(注意银保有例外)。

⑥法人合并分立的,后来人做原被告,分立的成为共同诉讼人(二审、再审中合并分立的,不必发回重审)。

⑦死者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是死者近亲属(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位)。新闻侵犯名誉权告赔精神损害的,由原告来确定被告,告作者作者当被告,告新闻单位单位当被告,一起告的一起做共同被告,但是如果作者是新闻单位的隶属,适用雇主规则。

⑧法人分支机构担保的,银保只告分支机构,其他的可选可一并告(注意分支机构需满足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两个条件,否则转⑤)。

⑨一般保证可只告债务人,如告保证人则需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诉讼人,也可以一并告(一并告的判决要写明财产清偿顺序,先债务人再保证人)。连带保证可任选也可一并告。

<10>股东以自己名义告公司,请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内容违法、违反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内容违法违规无效);也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请求撤销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违法、违行政法规、违公司章程或内容违章程的决议(程序违法违规违章和内容违章可撤销)。

<1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以实际驾驶人为被告,租借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列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在校园受伤的,校园做被告;被学校外的第三人侵权的,以该第三人为被告,如果校园有过错的一列为共同被告;公共场所被侵权的,告场所管理人所有人,被场所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为被告,场所管理人所有人有过错的列为共同被告。

17.共同诉讼是指有一方的当事人超过2人以上。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种类,2个以上(看法律关系有2个以上)。同一法院管辖、用同一个诉讼程序,原告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的,才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同一个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漏了当事人,法院要用通知书追加其参与进来诉讼。要追加的常考情形:①挂靠。个个私挂集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与集体企业一起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借用的,出借与借用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②继承。部分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仍然应列为共同原告;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共同继承人中有人是持有遗嘱的,那就是有独三,不能再作为共同原告。

③共有财产。④赡养费。⑤保证合同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连带侵权的侵权人,可以选择告。(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例外)

18.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人数10人以上的,要选诉讼代表人2至5人,每个人能委托1至2个诉讼代理人。区分人数确定还是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要看起诉时人数是否能够确定将来参加诉讼的人有多少,只能是原告有诉讼代表人。①确定人数的共同诉讼,先推选,选不出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诉讼,普通的可以另行起诉。②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先推选,法院提出代表与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代表人。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肯定是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先登报公告30日;判决对全体当事人有效。③后果。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代表有效;四个实体权利,代表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人同意。

19.第三人。第三人最晚进入诉讼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注意提回避申请最晚也是这个时候)。第三人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有独三的判定:案件中有个争议的物,案外有个人主张这个物是自己的。有独三相当于原告。有独三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可以撤诉,撤了之后还可以起诉。

无独三的判定:找到案外人,有2个法律关系,没有独立请求,但是要承担责任。代位权诉讼中,可以追加次债务人做无独三。撤销权诉讼中,可以追加受让人、受益人为无独三。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法院通知追加。判决要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可以上诉,不管要不要承担责任都可以被上诉。无独三不能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有独三或无独三。发现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生效裁判有错误,损害了该第三人的权益,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第三人在6个月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该法院查明成立的应改判或撤销原判,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规责自己、有错误、有证据、6个月)

20.法定诉讼代理人是监护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的,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其一。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的,法院指定其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相当于当事人。21.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委托、诉讼代表人委托、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产生。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团体推荐的人。无限损不宜做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处罚的人可以做委托诉讼代理人)

需要特别授权的:3个求、2个诉、2个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上诉、调解、和解。(全权代理的视为一般授权)

离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要出庭,如果本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要有书面意见,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不需要出庭,但是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

22.管辖。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劳动调解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前置程序。约定了仲裁协议的,不能起诉,仲裁协议失效、无效的,法院有管辖权,有效仲裁的可以应诉管辖(首次开庭前要提交仲裁协议,才能阻止管辖,否则应诉答辩了就是应诉管辖)。23.管辖恒定原则。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之后都有管辖权,地域管辖的,对以后户口变化的,行政区域变化的,原管辖权不变。级别管辖一经确定的,也不变。除非,当事人故意规避的,该原则无效。

24.中院管辖:(一)重大涉外案件;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住在国外当事人众多,当事人、标的物、侵权事实,任意一项涉外就算。(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

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四)专利纠纷、海事、海商案件;(五)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大海外专裁效撤)基层法院管辖:小额程序、简易程序、一审程序、特别、非诉程序。最高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认为应该最高院管的。省高院管辖:省内重大影响。25.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被告住所地管。住所地的确定:先找经常居住地,再找住所地即户籍地,户籍迁出的看时间1年。①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的是指从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过了1年的连续居住地(住院1年不算);②住所地即户籍地。③既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的,那么就看户籍所在地,如果迁户口出去不足1年的,原户籍地管,迁户口出去超过1年的,找临时居住地管。法人的由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营业地管。合伙的,登记地管,未登记的,所有合伙人地都可以管。

26.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管辖。首先是被告住所地管辖,有问题的原告管,再有问题的被告管,依次管辖。原告管的情形:①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③被告被关押的;④被告被销户口的;⑤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地居住的(可以原告住所地管辖)。⑥被告为军人的离婚;

⑦夫妻离婚案件中,被告离开超过1年的;(被告不在中国失踪关押销户口追赡养费军婚)被告管辖的:①双方销户口,被告居住地管辖;②双方关押的,被告关押满1年的由服刑地管辖,少于1年的原被告住所地管辖;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如果此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管辖;④双方都是军人离婚的,由被告或团级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27.专属管辖:①不动产纠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注意是房屋权属归属、房屋买卖两种,房屋建筑合同不专属);②继承遗产纠纷中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看钱多钱少来确定主要遗产)。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的由中国法院管辖。28.凡是合同两地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

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由约定履行地管辖。此时,如果约定履行地与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都不在一起的,该约定地无管辖权,而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②约定履行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由实际履行地管辖。

③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都是约定履行地管辖优先,然后加工行为地、租赁物使用地、贷款人所在地管辖。

④担保合同按照主合同来确定管辖权。

⑤保险合同的,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如果此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管辖有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管辖。

⑥通常侵权两地管,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产品质量纠纷提起侵权之诉的,4地管,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如果提起违约之诉的,就只有两地管了,被告住所地和行为发生地管辖。

⑦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管辖。运输侵权: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管辖。

⑧海难救助的管辖,救助地、最先到达地管辖。海损理赔:最先到达地、海损理赔地、航程终止地管辖。

⑨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由公司所在地管辖。

(10)协议管辖,财产类案件,书面协议与争议有联系的地管辖(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选择要确定,选择要唯一。既选择管辖的又协议仲裁的,仲裁无效,管辖约定有效。不能超出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11)应诉管辖,应诉答辩。

29.裁定管辖。移送管辖,已经管,但是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只能移送1次。共同管辖的,先立案的法院不能移送。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下级管辖。管辖权争议,先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指定,上级法院30日内作出裁定。管辖权转移,上对下转移的是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下移送上,可以。

30.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通常是被告,案外人、无独三、有独三不能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提。对异议的处理,用裁定书,裁定移送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对当事人提的管辖异议,15日作出书面裁定,该裁定可以上诉,在法院作审查期间,原告撤诉的,法院允许撤诉的,管辖异议不再审查,写明即可。

31.自认,诉讼中,对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一般要明确自认。默示自认,审判人员充分询问后,仍不作表示的,视为自认。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未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承认会导致直接承认了对方诉讼请求的不算当事人的自认,除非,当事人在场,但是对委托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视为承认。自认的撤回,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条件:对方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该自认是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身份关系不能自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自认,为达成调解所做的妥协自认,不能作为判决的不利证据。

32.证明责任分配。

①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1)通常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加害方过错,加害人证明免责事由。(2)《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侵权案件:①法条规定的事实由加害方证明;②其余由受害方证明。③无过错责任案件,加害方的过错,双方均不需要举证。《证据规定》第4条:

无过错责任案件:(2)高度危险作业;(3)环境污染;(5)动物致害;(6)产品责任。(3)《侵权责任法》

①动物致害,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②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者证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③建筑物限于脱落、坠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有无过错,注意倒塌是无过错责任。

②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证明,有没有履行,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人证明。(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③劳动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

33.证据。

①证据清单不是书证。

②证据分类看原始证据。如损坏的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

③本证与反证的区分:判断提出证据的一方是否承担证明责任,承担的就是本证,不承担提出的就是反证。

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区分:看内容是否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事实(不看证明效力)

⑤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看是否来源于案件事实。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1)未成年人可作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证人优先:律师作证人时,不能再作为诉讼代理人。

2》证人不必出庭

(1)情形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替代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3》①视听资料的判断:高科技。②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1.鉴定的启动

(1)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人产生方式:①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法院委托鉴定:依职权确定鉴定人。

鉴定人必须出庭原因: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②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不来的后果,鉴定意见无效,要返还鉴定费用。

34.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可以申请的证据范围:

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申请的方式

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请。

②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即申请书)。

(3)申请的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4)对不予准许的通知书,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5.证据的保全

1.诉讼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①证据可能灭失;②以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①诉讼参加人(即当事人)申请;②法院主动采取。

(3)当事人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管辖:受案法院

(5)担保不是必需提供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诉前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①证据可能灭失;②以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应当提供担保。

36.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法院必须延长。逾期提供证据的,①责令说明理由,②理由不成立的,训诫,罚款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

37.证据交换,有的案件没有证据交换阶段,案情复杂、证据比较多的才有。证据交换依申请也可以以职权。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8.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9.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①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②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对申请的裁定期限: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40.诉讼中保全,①当事人申请;②法院依职权。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管辖:(1)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2)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由一审人民法院采取。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通常,没有规定。

41.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服酬的;(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生活费、劳动报酬、保险费、必要生产生活)先于执行,依申请,担保不是必须的,急需为限,对方有能力。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受理案件后终结判决作出前采取。

42.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复议与审判监督程序(1)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2)只能由法院主动再审:受诉法院院长或者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43.对恶意诉讼的处理1.诉讼调解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①驳回其请求,②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执行中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处理:①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拘传的适用条件:

(1)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

①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离婚案件)的被告;②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④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2》拘留与罚款

(1)由法院院长批准。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2)用决定书。拘传必须用拘传票。(3)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5.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顺延,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需要当事人申请;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涉外民事诉讼中期间顺延:没有强调法定事由。

46.留置送达的适用: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注意: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这是直接送达。①第一种方式: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②第二种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不能电子送达,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公告送达,国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47.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不适用的情形:(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3)婚姻关系(不是离婚)、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非特执婚身确不能调)。一律要先调,调解要自愿。①调

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调解协议可以有担保,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协议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国公他不真实法律禁止不能调)调解书不能起诉,可以强制执行。通常来讲,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用调解笔录结案,签章生效: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和婚维养即时)。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结案: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通常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但有例外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解、调解一般不给判决书,例外无离婚、涉外调)

48.一审普通程序。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注意:这里是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符合要求的,用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案件尚未受理时的处理;而驳回起诉是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起诉状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一事不再理问题(实体上审过不得再起诉,可以上诉)

(1)正在或者已经实体审理过的案件,不得另行起诉。

(2)未经过实体审理的案件,可以另行起诉: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再起诉的,应当受理。

(3)离婚、收养、生活费案件,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没离成、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无新情况理由,6个月不能再起诉,被告不限,增加赡养费的要受理,作新案受理)

①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原告受限;被告不受限;六个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②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 离婚的特殊规定(女方怀孕男方不得提离婚,女方不受限。一方下落不明提离婚要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告送达。

(三)撤诉

1.撤诉的主体

撤诉的主体是原告。撤诉的原告是指“诉”中的原告。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撤诉,但委托代理人撤诉必须要特别授权。

2.申请撤诉的考点

(1)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2)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视为撤诉的条件

(1)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

4.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

(四)缺席判决

(1)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审理阻碍

1.延期审理的情形:(正当理由不到庭、回避、新证人证据、其他,决定书延期)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诉讼中止的情形:(裁定诉讼中止,死失法不能以刑案结果为依据)等别人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3.诉讼终结的情形:(身份案件,用裁定书)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六)判决

1.判决与裁定的效力

(1)判决对社会,有效力。

(2)裁定对社会,通常没有效力。

2.判决的错误:

(1)笔误用裁定补正

(2)判决的实质错误: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上诉的二审,不上诉的再审。

①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②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 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确定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3、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4、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7、有独三和无独三区别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新刑诉法试题1

学习活动题库 二、选择题(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 A.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C. 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D. 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一般()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A.二 B.五 C.七 D.三 3.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提出回避申请。 A.见证人 B.鉴定人 C.记录人 D.翻译人 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哪些执业活动,应当得到保障()。 A.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B.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送信 C.为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D.为犯罪嫌疑人讲授如何维护自身法律权利知识 5.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A.二 B.五 C.七 D.三 6.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不许可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情形或理由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1

B.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C.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D.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严重精神抑郁病 7.下列与案件有关哪些材料属于电子数据?() A.手机短信 B.网络聊天 C.移动硬盘 D.电子签名 8.下列哪些侦查行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 A.调取证据 B.传唤 C.制作扣押决定书 D.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通信 9.犯罪嫌疑人涉嫌哪些犯罪不得取保候审?() A.累犯 B.以自残办法逃避侦查 C.暴力犯罪 D.主犯 10.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A.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B.案件的性质 C.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D.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11.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法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交存以下证件()。 A.个人身份证 B.护照 C.驾驶证 D.银行卡 12.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哪种措施?() A.刑事拘留 B.逮捕 C.监视居住 D.释放 13.下列哪些场所符合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 A.看守所 B.候问室 C.会议室 D.招待所 14.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情形给予哪 2

最新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2011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法律教育网小编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精彩链接: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辩护人的地位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刑事辩护的种类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一、诉讼代理人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代理和辩护有4点相同 1、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2、人数相同 3、法院和检察院承担的责任相同,3日内告知 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 四、代理和辩护的不同点 1、主要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权的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法律||教育网 2、开始的时间不同 五、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例1】(2011-2-64)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2020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逮捕

2020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逮捕本文“2020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逮捕”,跟着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逮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2011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考试在线司法考试频道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一)一般情况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这些年来,国家发布法律的速度明显加快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如果没有一本与时俱进的工具书,那工作会步步维艰。在这里,小编给大家推荐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0年版)》(98元),小编每年买一本,因为天天都需要看。建议大家买一本,然后每年将新出的法律打印出来加进去,也可以用好多年。一线执法,必须要有一本最新最全面的工具书。 公安法律法规全书总目录一、综合(1)二、行政处罚(41)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53) 1.综合(53) 2.犯罪侦查(93) 3.刑罚执行(179)四、治安管理(194) 1.综合(194) 2.公共秩序管理(210) 3.社会管理(224) 4.保安服务管理(253)五、户籍管理(270)六、道路交通管理(280) 1.综合(280) 2.车辆管理(315) 3.交通事故(340)七、出入境和边防管理(359)八、危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396)九、禁毒管理(432)十、信息安全管理(467)十一、扫黑除恶(494)十二、警用装备(505)十三、监督救济(516)附录(60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目录目录编者按:本目录中的时间为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或最后一次修正、修订公布时间。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

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8月27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10月1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6月1日)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8年12月19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4月30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7月22日)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6月29日) 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 拘留所条例(2012年2月23日)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2016年11月16日)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 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2018年10月2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9月13日) 2.犯罪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4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12月27日)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2006年1月27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10月22日)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2004年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十、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不是指指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合法的。合法性的含义是社会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只要是有法律依据,都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类型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关系叫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以外的变通法律确认的关系叫普通法律关系。由诉讼法所确定的关系叫诉讼法律关系。 平权性或隶属性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则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则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法上,物权法的关系是绝对权。而债权法的关系是相对权。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因素引起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因素引起的。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如果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这是单向法律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双向法的关系,是双方都赋有权利和义务。多边法律关系,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项法律关系,又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例如,甲向乙买了10台空调,后甲把这10台空调放到了丙的仓库进行储藏。后来甲委托丁运输公司把10台空调运回家。其中甲、乙是买卖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是仓储法律关系,甲、丁之间是运输法律关系,是多边法的关系。 主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这个课程很司考——《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

这个课程很司考——《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 备战司考,轻松搞定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回复关键字【刑诉民诉】下载课程视频回复关键字【对比图片】下载课程图片01. 概念认识 民诉:民告民。刑诉:官告民。 -------------------------------------------02. 基本原则民诉:①平等原则;②对等原则;③同等原则;④调解原则;⑤处分原则; ⑥辩论原则;⑦诚实信用原则;⑧法律监督原则。刑诉: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⑥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03. 辩论原则、辩护原则民诉:辩论原则。刑诉:辩护原则。 --------------------------------------------04. 检察监督原则民诉:监督的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仲裁);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不可以二审抗诉;监督的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都能抗诉;再审的监督:上抗下,同级可以检察建议。刑诉: 监督的阶段:公、检、法的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方式:可

以再审抗诉,也可以二审抗诉;监督的对象:只有对判决、裁定的抗诉;再审的监督:上抗下。05. 调解民诉: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能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能调解。刑诉: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 ----------------------------------------------------------06. 可以不制 作调解书的情形民诉: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刑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07. 和解民诉: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行和解)。刑诉:①附带民诉;②自诉案件;③公诉案件:a.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b.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08. 和解的法律效果民诉:可以申请撤诉。刑诉:自诉案件:和解可以撤诉。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公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审查起诉: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09. 合议庭中的陪审员民诉:只有一审“普通”可以有。【考点提示】简易程序没有陪审员;特别程序没有陪审员。刑诉: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知识点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1)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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