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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整理我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法”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公民和组织权益、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宗教的制度和规范,是约束教徒和本宗教组织的行为指导。正确认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有利于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宗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法体现了国家意志,是可以用国家力量强制执行的制度,有普遍约束力,全社会一体遵循。法律具有阶级性,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教规”是以信仰为基础的行为规范,约束对象是教徒、宗教组织,没有社会强制力。同时,国法与教规都具有规范性、意识形态引导、社会调适、社会控制等特点和功能,二者的部分规范内容是一样的。有些法律的规定,由于宗教的教化、约束得到加强;而法律的强制性、一体性,也有利于宗教的一些特殊目标和诉求的实现和保障。

二、中国伊斯兰教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的历史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在与本土社会文化的冲突与调适中,逐步形成了爱国与爱教相统一,“教法”与国法相一致,善于学习借鉴其他民族优秀文化,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优良传统,造就了独具特色的中国伊斯兰文化,为促进中华文化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政治上爱国与爱教相统一。正确处理信仰宗教与忠于

国家的关系。明末清初,王岱舆、刘智等回族精英发起了以儒诠经运动,提出“忠主顺君”思想,完成了中国穆斯林政治思想的中国化。王岱舆“真忠正道”的政治观,“忠于真主,更忠于君父,方为正道”。“因人生住世,有三大正事:顺主也、顺君也、顺亲也。凡违兹三者,则为不忠、不义、不孝矣”。马注说:“君者,主之影,忠于君,即所以忠于主也。”“王者,代真主以治世者也。王者体主,若影之随形。”“念主而忘君,非念主也;念君而忘主,非念君也”。君王代主宣化,不忠君就是背主。近代以来,将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宗教的生存与发展同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将我国穆斯林爱国主义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我国伊斯兰教界提出了“救国救教、国教并兴”、“兴教救国”等爱国思想。抗战时期,中国穆斯林强调“争教必争国,国有教乃存”、“从国是天命”等。强调“爱国是伊玛尼的一部分”,将爱国放到了信仰的层次。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族穆斯林把爱国与爱教思想推到一个新境界,与各民族人民一道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2.行为上“国法”大于“教法”。正确处理国法与“教法”的关系。在伊斯兰教传入中国的初期,即唐宋时期,对外来穆斯林以外国人看待,设置“番坊”,允许外国穆斯林自治,处理内部事务,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元、明时期,中国穆斯林逐步实现了本土化、中国化,信仰在传承,文化在坚守,生活特色在延续,在族内、教内传教,避免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冲突。但在历史上,伊斯兰教仍然会与国家、社会、以及

其他方面发生一些矛盾和冲突,因此,中国穆斯林在保持伊斯兰教基本信仰和功修的同时,放弃了伊斯兰教原有的一些社会主张和制度,如以教治国、刑法、民法等等,必须服从中国的法律。蒙元时期,曾一度禁止穆斯林“断喉杀牛”。明朝,不允许回回人自相嫁娶,禁穿“胡服”,说“胡语”,虽然有民族压迫的性质,但也促进中国穆斯林的中国化和本土化,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在新疆地区的喀喇汗朝、叶尔羌汗朝时期,存在宗教法和世俗法。清朝统一新疆后,一度允许宗教法存在,但限制在宗教事务和部分民事诉讼之内,不准干预重大刑事诉讼,宗教法庭的影响越来越小,直到最后消失。

3.文化上认同与吸纳主流传统文化。中国穆斯林积极发展宗教思想,实现宗教文化的中国特色。刘智说,“恍然有会于天方之经,大同孔孟之旨也。”伊斯兰教教义“虽载在天方之书,而不异于儒者之典;遵习天方之礼,即犹遵习先圣先王之教也。圣人之教,东西同,古今一。”将伊斯兰教的天命五功(念、礼、斋、课、朝)类比为儒家的人生五常(仁、义、礼、智、信),从教义学上解决了穆斯林群众对中国文化的认同问题,“回回附儒以行”,极大地促进了伊斯兰教中国化进程,为中国伊斯兰教与其他民族和宗教文化和谐相处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以上这些优良的历史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当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同时,我们也看到,当今世界伊斯兰教的发展面临许多严峻挑战。国际上,伊斯兰现代主义主张政教分离(或政教协同,以教辅

政),减少伊斯兰教对世俗社会的干预,同时发挥伊斯兰教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心理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伊斯兰世界希望之路,但只在局部成功,总体失败。极端主义者片面主张回到前三代,一切回到《古兰经》去,回到穆圣时代去。这种以教法治国、恢复哈里法教权统治的思想,保守、僵化、不思进取,故步自封,极端势力一味主张圣战,用暴力方式反对其他民族和宗教,不重视科学,反对现代化,追求所谓纯正的伊斯兰,这是一条没有希望的路,也是不符合伊斯兰教真精神的。从国内看,我国伊斯兰教的主流是好的,广大伊斯兰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但是,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由于境外极端思想的渗透影响,我国伊斯兰教的健康发展、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新疆,境内外“三股势力”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从事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宣扬圣战,反对异教徒,妄图建立以教治国的分裂国家。他们反对党和政府的领导,不服务国家管理,不领结婚证、不办驾驶证、不要身份证,不服从国家法律,以所谓“哈拉目”、“哈拉里”作为行事标准,凡是政府做的都是“哈拉目”,内地生产的商品都是“哈拉目”。在西北一些地方,利用伊斯兰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的现象也有发生,有的势力为了争夺教权,不惜违犯国家法律,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挑动信教群众冲突。当社会出现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甚至触动穆斯林利益时,有的穆斯林扬言用伊斯兰教的“教令”严惩

涉案人。一些穆斯林相对集中的地区,穆斯林擅自成立“执法队”,对公民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今年清明节期间,某地宣传部门组织包括穆斯林群众在内的干部群众到抗日英雄烈士陵园举行公祭活动,有人以不符合伊斯兰教法而阻拦。对此,网上还有人炒作,故意拨弄是非,挑起矛盾。这些问题,给国家和穆斯林都造成了伤害,导致社会上的误解,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和深思。

三、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律素养,促进伊斯兰教和谐发展

1.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意义。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曲折历程,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但执行不理想。“文革”期间,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改革开放研讨论坛以后,邓小平同志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了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立法质量不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全社会法治观念不强等问题,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治治建设的加强,是我国各宗教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

2.要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做守法公民。要增强宪法意识,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尊严、

保障宪法实施。坚持信教自由、政教分离、独立自主自办的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不允许“教法”大于国法,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社会事务,不允许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要自觉学法、懂法、用法、护法,提高法律素养,善于依法维护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善于提出合理诉求,善于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做守法模范。

3.要了解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取得的重要进展。改革开放以来,宗教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1982年《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确立了信教自由、政教分离、独立自主自办等我国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推动宗教工作由主要依政策办事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宗教工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成效明显,宗教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宗教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这些成就都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群众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教务活动创造了良好条件和社会环境。

4.要提高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伊协组织和清真寺的规章制度建设,促进教务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清真寺要加强依法管理与民主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要履行认定和备案手续,在法律法规和教规指导下从事教务活动。加强经学院校的建设管理,不断提高宗教院校办学水平。坚持有组织有计划朝觐政策,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坚决制止零散朝觐活动。

5.要善于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的世俗国家,多种宗教并存。各宗教的教规是内部规范,是信仰约束,道德规劝,而不是法律,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也不能采取其他强制手段来加以实施。当然,宗教教规的一些内容、戒律有利于规范信徒的社会行为,不违法乱纪,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养成,也是对国家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有益补充。当某些宗教教规、戒律与国家法律制度相抵触时,在不涉及基本信仰的前提下,应当积极作出调整,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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