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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础讲义

刑法基础讲义
刑法基础讲义

刑法名师基础讲义(一)

刑法的知识体系刑法总论

第一章概说

〖知识点一〗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内容是:

⑴成文法,反对习惯法。

⑵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严格解释法律。

⑶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⑷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⑸规定犯罪及处罚必须明确。

⑹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处理的性质问题”,即何种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定。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解决“处理的轻重问题”,即处罚的的程度或合理性问题。

〖知识点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一、属地原则

(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2)犯罪地的认定。法律上提示了两点(第6条第2款、第3款):①在中国的船舶或者

论上的扩张:①在共犯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②在未遂的场合,不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认为是犯罪地,这个行为所期望的结果发生地也认为是犯罪地。

其中有两个比较争议的问题:①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解决。

②在使馆中发生的犯罪-以使馆所处的地域为准

(3)属地原则的例外。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特区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港澳特区的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属人原则

(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注意:一般不追究,不排除追究的可能。

(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满足下列要件,适用中国刑法:

(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

(3)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双方可罚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

(1)适用的对象:国际犯罪。例如:海盗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

(2)处理的原则。对于国际犯罪在中国领域一经发现,立即逮捕,或引渡、或起诉。

(3)他对传统管辖原则起补充作用。

〖知识点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1、修订后的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后法”、“审判时法”。

3、刑法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所谓从旧,即行为发生在97年刑法典生效以前的,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旧法来定罪处罚,但如果新法比行为当时的法律要轻,就适用新法。注意:(1)适用新法的时候,适用对象要求是未决案,而不能适用于已决案。(2)连续犯和继续犯跨法犯罪的问题: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重,也适用新法。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概说

〖知识点一〗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知识点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知识点一〗危害行为

1、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其他都是选择性要素。

2、危害行为的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到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睡梦中或梦游中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性。

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知识点二〗不作为犯

一、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⑴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对人或对事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会产生危害,也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前提,就是负有某种“义务”,或者说是作出某种积极行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义务来源:①法律规定的。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③法律行为引起的。④先前行为引起的。

⑵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⑶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二、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1)纯正的不作为犯(第261条):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知识点三〗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客观上的联系即可,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的影响。

二、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基础,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

三、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独立的介入因素(第三人行为或自然事件等)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即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章犯罪主体

〖知识点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知识点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判断精神病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是双重标准。①医学标准(生理标准)患有精神病②心理学标准:是指行为人行为当时不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标准,才阻却责任的承担。

2、确认这个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以他行为当时为准,采取同时性原则。

〖知识点三〗特殊主体

1、对特殊主体(或称身份限制)应当作广义理解。

2、特殊主体要求是在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形成或获得的地位或身份。比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还有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这些不是我们所说的特殊主体。

3、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真正的身份犯指刑法规定该种身份是构成该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不真正身份犯,指刑法规定该种身份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而是处以较重刑罚的条件。

〖知识点四〗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认定。①主体适格,属于合格的单位②依单位意志(单位决定)③以单位的名

3、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规则:双罚制,一是对单位判处罚金,一是对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特殊规则:单罚制,在我国目前的单罚是只罚责任人。例如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只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对单位不判处罚金。

4、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有四种情况下按自然人犯罪处理:①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②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③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活动的。④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第五章犯罪主观方面

〖知识点一〗主观罪过

一、主观罪过基本内容

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3)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轻信

(4)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意志因素不同(主要区别):直接故意,是希望,对结果有欲望有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对结果没有积极追求的欲望。②认识因素不同。直接故意的明知,认识到了结果可能发生或必然发生;而间接故意,由于他对结果是放任的,不是追求的,通常只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

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相近处:(1)从意志的角度讲,二者对结果都没有追求,都没有欲望;(2)从认识的角度

区别:(1)意志因素上有差别: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往往持否定、排斥的态度,往往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结果的态度是放任的,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对结果不是一个排斥、否定的态度。(2)认识程度上有差别:一个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一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

〖知识点二〗认识错误

一、违法性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对自己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有误解,也即对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被禁止有误解。又称禁止错误。简单说,就是不懂法的错误。包括三种情况:假想无罪、假想有罪、误解处罚。其中假想的无罪是违法性认识错误中最主要的一种情况。这种违法性错误原则上不免罪责,但如果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错误,即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事实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犯罪。

①对象错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②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③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认识是正确的,但对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有误认。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责的承担。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定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①客体错误。

(3)评价标准:“法定符合说”。即这种错误如果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同质错误),则不阻却故意罪责(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造成的犯罪结果的故意罪责);如果这种错误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非同质错误),则阻却故意罪责(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造成的犯罪结果的故意罪责)。

〖知识点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阻却责任的承担。

〖知识点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则排除罪责。

第六章犯罪阻却事由

〖知识点一〗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①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特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假想防卫不认为是正当防卫。

②防卫意图:认识到是不法侵害而产生制止的决意。排斥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的正当性。

③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防卫第三者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

④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具体的说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注意: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是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⑤防卫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本身也是正当防卫,只不过在防卫过程中超越了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如果行为本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要求(防卫意图、防卫对象、防卫起因和防卫时间),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认定为故意犯罪的可能性。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无过当防卫。

⑴防卫对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

⑵特殊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类型,其仍须满足正当防卫的的成立条件,只不过不存在过当的问题。

⑶允许打击强度无过当,但不允许时间无过当。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正在发生的危险,这个危险的来源包括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等等。

〖知识点二〗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在我国,还承认有一些行为也可以排除犯罪性:(1)法令行为;(2)正当业务的行为。医生对患者动刀的行为;(3)自救行为,指在紧急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将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可允许采用自救行为;(4)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第七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知识点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知识点二〗犯罪未遂

一、未遂犯与预备犯区别: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⑴预备犯是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能够开始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犯罪进行到既遂。

⑵着手的含义,是指已经开始实行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或分则各条中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

⑶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在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了解常见预备行为,对区别预备犯与未遂犯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①进行犯罪前的调查;

②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③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④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

⑤勾引共同犯罪人;⑥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从某种意义上讲,⑦准备工具也可属于制造条件的一种方式。

二、未遂犯的分类。(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知识点三〗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是指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完毕,及时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中止时间性的具体认定上,注意以下知识点:

①当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②犯罪明显的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抢救被害人的表现或者什么呢放弃新一轮加害行为的,不是中止。

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果的发生。

注意:(1)只要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2)虽然出现了一定的外界障碍,但是这个障碍力比较微弱,总体而言是罪犯自己放弃的,可以认为是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四、中止犯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八章共同犯罪

〖知识点一〗共犯成立的要件:(1)二人以上(2)主观上要有共同的故意:①同种罪的故意。②相互之间具有意思联络。(3)客观上要有共同的行为。行为包括四种:①实行行为②教唆行为③帮助行为④组织行为。

〖知识点二〗认定共犯的标准:“部分共同说”

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在哪点上共同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目前司法考试采取“部分共同说”。其要点是:

⑴如果犯罪性质完全相同,成立共犯;

⑵如果部分相同,就部分相同的部分也能成立共犯;

⑶但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能成立共犯;

〖知识点三〗貌似共犯不认为共犯的情况:

(1)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3)事先没有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是共犯。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

(4)过限行为不是共犯。

(5)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知识点四〗共犯人的种类和责任

1、共犯人的种类(26-29条)

我们国家刑法根据共犯人的地位和作用把共犯人分为了四类: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

2、共犯人的责任。①对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②对于其他共犯人,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整体责任原则: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知识点五〗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点六〗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的问题

(1)部分共犯人可以单独成立中止,但是必须具有有效性。

(2)部分共犯人单独成立中止,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3)如果不具备有效性,仅仅退出犯罪的,不成立中止。

第九章罪数

〖知识点一〗一般规则

1、确定罪数的标准:构成要件说,根据犯罪构成的个数确定罪的个数。

2、犯罪的个数与处罚的个数是一致的,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知识点二〗特殊规则

1、实质的一罪:

①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出于一个罪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②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

注意: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③结果加重犯。即法律明文规定把一个罪造成的一个额外的结果作为其加重其刑的结果。

2、法定的一罪

①结合犯。指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②集合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和营业犯。常习犯我国刑法没有,营业犯如第303条中的“以赌博为业”,职业犯如336条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

3、处断的一罪

①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的实施同种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②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存在两种牵连关系:①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②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③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吸收的情况。

第十章刑罚的种类

〖知识点一〗主刑

主刑,又称基本刑、本刑或单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而不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我国刑法主刑共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管制:限制自由刑

1、刑期: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期2日。

3、内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二)拘役: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

1、刑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待遇: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剥夺自由刑

1、刑期: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时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执行: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对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

(四)无期徒刑:终身自由刑

1、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2、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

1、对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在死刑核准程序方面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

4、规定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4、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点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一)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法律规定并处的,必须判处。

2、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执行方式:(1)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都可以追缴;

(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1、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1)适用方式:附加适用与独立适用。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适用期限:①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③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

3、起算与执行: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适用:(1)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2)民事债权优先。

(四)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十一章量刑

〖知识点一〗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的、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一)法定情节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限制责任能力人造成危害结果;(2)未遂犯;(3)教唆未遂;(4)自首;(5)立功;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聋哑人或盲人犯罪;(2)预备犯;

6、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2)重大立功表现;(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6)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8、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9、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10、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二)酌定情节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结果;

5、犯罪对象;

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态度。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

2、加重的原则

3、减轻原则: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知识点二〗累犯

(一)普通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都被判处获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前提条件: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4、时间条件:5年内

(二)特殊累犯:其特殊性在于:①罪行的特殊性,前罪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②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没有刑度和时间的限制。

注意毒品再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三)累犯的法律效果

(1)累犯不适用缓刑;(2)累犯不得假释;(3)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知识点三〗自首

(一)一般自首的条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

(二)特殊自首的条件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①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②被告人;③正在服刑的罪犯。

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点四〗立功

(一)立功的类型:1、一般立功;2、重大立功

(二)立功的条件: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同案犯以外);2、提供重要线索;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三)立功的法律意义结果: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点五〗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限制加重原则

(1)判决宣告的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以下,单独犯罪最高刑期以上,20年以下;

(2)判决宣告的主刑均为拘役的,总和刑期以上,单独犯罪最高刑期以上,1年以下;

(3)判决宣告的主刑均为管制的,总和刑期以上,单独犯罪最高刑期以上,3年以下;

2、吸收原则:判决宣告的主刑中最重者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3、并科原则

(1)主刑和附加刑之间实行并科原则;

(2)附加刑之间:原则上实行并科,有例外,实行吸收,例如没收全部财产与罚金采取吸收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

1、普通的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发现的数罪

2、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再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1、适用的条件:(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2)根本性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使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

2、缓刑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同时不少于1年);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期限,不得折抵考验期限

3、缓刑犯的考察:(与管制相对比,少了政治权利的限制,其他相同)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缓刑的法律后果:

(1)积极后果: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2)缓刑的撤销: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违法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注意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是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对于漏罪,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

第十二章行刑

〖知识点一〗减刑

(一)可以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1、确有悔改表现:①认罪服法;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④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必须共同具备上述条件,才表明具有悔改表现。

2、立功表现:①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②阻止他人犯罪活动;③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④在抢险救灾中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⑤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应当减刑条件:重大立功表现: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 陈永生主讲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 (1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6)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7)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8)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注意刑法的空间效力。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注意:这四项原则有优先顺序;只考虑我国有没有管辖权,不考虑其他国家有没有管辖权(公法无冲突)。 一、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范围:对领域的理解,大家要注意: (1)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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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999 书名:刑法总论精释 作者:陈兴良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0-4-1 入库时间:2010-4-25 定价:110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本书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本书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力口贴近司法实践,也使本书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本书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一、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 (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 【考点】 (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 【常考情形】 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考点】 1.方法与效力无关。 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应试思维)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具体要求: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强调】 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学精讲讲义及练习题

刑法精讲讲义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新刑法典通过。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至今共通过6个刑法修正案。 3.法律体系地位:独立部门法;刑事法(民事法);实体法(程序法);公法(私法)4.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 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体系 编、章、节、条、款、项、段。注意但书: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做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 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2.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341“销售”)、缩小解释(111“情报”)、当然解释(二次以上)、反对解释(死缓减刑)、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3.目的解释。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沿革渊源: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心理强制说。现代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刑法学基础知识

刑法学(1) 一、填空题 1. 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 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可以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3.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4. 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5.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 6.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7.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 8.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9.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1.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13. 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处罚。 14.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5. 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等。 16. 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17. 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18.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9. 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20. 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1.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年以上 5年以下。 22. 对行为人所犯数罪除判处主刑,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 23.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4.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 15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5.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6.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犯罪处罚。 28.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9.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0. 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31.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2.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3.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4.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在什么条件下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和承担方式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1、按照使用的范围 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 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的规定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典2、 普通刑法:即狭义的刑法也即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单行刑法: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形式上独立于刑法 典但内容上专门规定犯罪和刑法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 特别刑法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法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 三、刑法的特性 1、阶级属性 2、法律属性 ①规制性:规制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准则 ②制裁性 ③(强制的)严厉性(这决定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④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它调整所有收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1、惩罚犯罪,保卫社会安全: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2、保障人权:规定犯罪圈不得随意侵入个人私权利;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 罪发生冲突时,首先保障人权 3、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秩序 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的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 2、刑法总则是指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则的法律规范;分则是指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附则则是规定刑法法典的实施日期,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以及新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法失效 3、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到具体。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则是总则所确定原理的具体体现 4、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

刘凤科老师的刑法讲义(word版珍藏版,仅限学习使用)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 【相关法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相关法条】

公共基础知识_法律常识(刑法)资料试题与答案

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 构成犯罪的行为 B: 一切行为 C: 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 D: 触犯了刑律的行为 答案: A 试题2: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 宪法 B: 民法 C: 行政法 D: 侵权法 答案: A 试题3: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A: 有期徒刑 B: 管制 C: 剥夺政治权利 D: 拘役 答案: C 试题4:刑事诉讼法属于()。 A: 程序法 B: 实体法 C: 特别法 D: 临时法 答案: A 试题5: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 市公安局 B: 区治安联防队 C: 区公安分局 D: 某 答案: C 试题6:甲方主动携带邻居5岁小孩进入山中狩猎。两人在林中失散,甲继续独

自行猎,既不寻找孩子,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径直回家。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甲的行为属于()。 A: 故意杀人 B: 意外事件 C: 过失致人死亡 D: 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试题7: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A: 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B: 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C: 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D: 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 答案: C 试题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14周岁 B: 16周岁 C: 18周岁 D: 20周岁 答案: A 试题9: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被弃了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A: 杀人中止 B: 杀人未遂 C: 杀人预备 D: 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试题10: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A: 三年 B: 四年 C: 五年 D: 十年 答案: C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建设总结.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建设总结 一、课程的基本情况 《刑法原理与实务》是我院升格为高职学院后开设的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在升格之前的湖南省司法警官学校,自1993年开始,在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中也有,因此,《刑法原理与实务》至今已有10余年的历史。本课程自开设以来,坚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应有别于学科教育,应具有更加鲜明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岗位针对性,应更加注重知识的有效传播”的基本要求,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训练。为此,对本课程提出了“四性”的教学目标,即理论基础的“实用性”、技术理论的“应用性”、教学内容的“有效性”,教学过程的“实践性”。2007年,《民法原理与实务》被确定为校级优质课程,成为学院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二、主要建设成就 《刑法原理与实务》被确定为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以来。我们的围绕课程建设目标做了大量工作,使学生在理论学习、政策分析以及实践能力培养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课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较好的成绩。具体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了课程的教学体系 《刑法原理与实务》被批准为院级精品课程后,我们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自身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理论教学大纲、实训大纲、教学课件,完成了技能试题库的建设,充实了教学参考书目。 (二根据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写了《刑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为适应高职教学的特点,培养技能型人才,法律系刑事法律教研室总结了几年来刑法教学的经验,从今年3月开始,组成了教材编写组,(成员包括王晖、杨军、侯起舞、毛育军、夏芬芳,着手编写适合高职学生特点的《刑法原理与实务教程》,用于我院刑法课的教学,现已基本编写完毕。

司法考试图书资料厚大法考刑法基础先修讲义张宇琛

第一部分:展望2018法考命题规律 ——以2017年的真题为线索 2017年,刑法学科共考查了81分,其中单项选择题21分,多项选择题26分,不定项选择题12分以及主观题22分。 2017年刑法学科的考查分值分布与历年刑法考查分值分布基本一致,保持了刑法重点学科的地位。 1、热点年年有、命题好素材 【2017-2-12】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A选项,丢失枪支不报罪属于真正身份犯,其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用枪的公务人员。因此,A 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缆车属于交通工具,而非交通设施,所以乙应当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丙在负主要责任的前提下,吸毒驾车,致使一人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对于飞机而言,安全门并非是飞机的关键部门,而丁打开安全门的行为既不能被评价为“破坏”,也不足以致使飞机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以丁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C 时事热点:2015年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亚航空乘客擅自开舱门一案,公诉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的犯罪嫌疑人朴某进行起诉,这是我国首起乘客因为打开应急舱门而受到起诉的案例。 【2017-2-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侵占罪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侵占罪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侵占罪。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1.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 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产他都理解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2.遗失物与遗忘物无需作出区分。 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进行区别:(1)遗忘物是有意放置,无意拿走,遗失物是无意拉下;(2)遗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记起放在哪儿,遗失物的所有者往往无法记起拉在哪儿。 有学者认为无需作出区分,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都构成侵占罪。 由于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不作出区分,因而大家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也就是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作区分。 (12年)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11年)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二)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才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如出租车司机侵占客人遗忘的财物,定侵占罪;下一位旅客偷偷拿走定盗窃罪。旅客遗忘的财物,老板据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其他旅客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对此,要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遗忘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任何人据为己有,拒不交还,都构成侵占罪,不要求符合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这一要件。 2.如果对同一物品同时有两个占有人在场,下位者附属于上位者。也就是说,应当视为该物品在上位者的占有之下,不在下位者的占有之下,下位者偷偷据为己有,构成盗窃而非侵占罪。 (12年)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2)-杨艳霞

5.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在给病人做手术时,医生甲故意将病人的子宫切除掉,护士乙不小心将纱布落在病人体内。 6.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亦无重合),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甲欲杀害住在宾馆的丙,他对乙谎称,自己要盗窃丙的提包,请乙为自己望风。乙在走廊负责望风,甲在宾馆房间内杀害了丙。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7.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 【示例】甲、乙共同入室盗窃。甲看到女主人丙比较弱小且已睡着,就试图强奸丙。即使乙看到了却未阻止,只要乙没有帮助行为,乙就不构成强奸罪。 8.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三、部分犯罪共同说★★★ 表8-3部分犯罪共同的种类 四、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1)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某些未成年人或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2)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人。间接正犯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但对犯罪具有支配性)。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 考点3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表8-4共同犯罪的形式

●理论上,对合犯的双方也被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但是,第三种情况则是单独犯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必须在事中通谋。这被称为承继的共犯。如果在犯罪结束后才加入进来,就不能成立共犯。★★★ 表8-5承继的共犯 【辨析】甲非法拘禁乙两天后,得知真相的丙加入进来拘禁乙。甲、丙能否成立共犯?1【示例】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将乙打昏。正拟取财时,甲的朋友丙经过此地。甲告知丙:“这个人不知道被谁打昏了,咱们偷他点钱。”于是,丙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此时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但是甲、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复杂共同犯罪:有的共犯人是实行犯,有的共犯人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每个人也都要为自己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负责。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形成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 【强调】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 1能。犯罪尚未结束。

刑法总论讲义(北大梁根林)

第一讲 刑法的基本观念 ..........................................................................................................................1 一、什么是刑法 ...............................................................................................................................1 二、刑法的分类 ...............................................................................................................................1 三、刑法的机能与任务.....................................................................................................................1 四、学科体系与学习方法 .................................................................................................................1 第二讲 罪刑法定原则 .............................................................................................................................2 一、罪刑法定的渊源及其嬗变 ..........................................................................................................2 二、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2 三、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 .................................................................................................................2 四、中国罪刑法定的扭曲及其机能缺损 ............................................................................................2 第三讲 刑法解释论 .................................................................................................................................2 一、刑法解释论的基点——刑法文本及其特殊性 ..............................................................................2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定位与解释边界——主观解释 论还是客观解释论............................................................................................................................2 三、刑法解释的本体——主体、形式与载体 .....................................................................................2 四、刑法解释的动态过程——方法选择与顺序安排...........................................................................2 五、刑法解释规则——形式逻辑与辨证逻辑规则 ..............................................................................2 第四讲 犯罪观念论 .................................................................................................................................2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3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3 三、社会危害vs.法益侵害——犯罪本质的界定 ................................................................................3 四、“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犯罪界定模式.......................................................................................3 五、中国刑法“立法定性描述+定量要求”的犯罪概 念模式——但书的出罪机能..............................................................................................................3 第五讲 犯罪论体系构造 ..........................................................................................................................3 一、犯罪论体系及其功能 .................................................................................................................3 二、德国犯罪阶层理论之轮廓 ..........................................................................................................3 三、日本的犯罪阶层体系 .................................................................................................................3 四、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 (3) 五、中国犯罪构成模式 (3) 第六讲 构成要件该当性 ..........................................................................................................................3 一、犯罪论的基本立场(3+1) .............................................................................................................3 二、构成要件该当性 ........................................................................................................................3 第七讲 违法性 ........................................................................................................................................4 一、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4 二、违法性的实质............................................................................................................................4 三、违法性的阻却——阻却违法事由................................................................................................4 第八讲 责任 ...........................................................................................................................................4 一、责任的本质、基础和性质 ..........................................................................................................4 二、责任要素.. (4) 第九讲 过失犯 (4) 一、不法构成要件............................................................................................................................4 二、违法性 ......................................................................................................................................4 三、罪责..........................................................................................................................................4 四、过失的共犯 . (4) 第十讲 共犯论 (4) 一、共犯的根本问题 ........................................................................................................................4 二、共犯的两种立法模式 .................................................................................................................4 三、我国共犯立法的体系性归属.......................................................................................................4 四、我国共犯问题的具体解决 ..........................................................................................................4 第十一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4 导论.................................................................................................................................................4 一、犯罪既遂...................................................................................................................................4 四 、犯罪中止 .................................................................................................................................5 第十二讲 罪数 ........................................................................................................................................5 导论.................................................................................................................................................5 一、罪数的区分、典型与不典型. (5) 二、实质的一罪 ............................................................... 四、处断的一罪 ...............................................................第十三讲 死刑制度的当代命运 ............................................... 第一讲 刑法的基本观念 一、什么是刑法 二、刑法的分类 三、刑法的机能与任务 四、学科体系与学习方法 一、什么是刑法 (一)刑法的定义 (二)刑法条文与刑法规范 1.刑法条文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刑法规范体现于刑法条文 2.刑法规范是裁判规范/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 (三)刑法的法律特征 1.刑法是公法 2.刑法为强行法 3.刑法是成文法 4.刑法是实体法 5.刑法是司法法 (四)刑法的内涵特性 1.刑法具有伦理属性 A.刑法规范来源于伦理规范,伦理规范为刑法规范之基础 B.刑法维持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 C.刑法的法律效果具有伦理非难性 D.刑法的伦理属性的意蕴 2.刑法具有相对性 A.刑法规范内容的不完整性(包括片段性、有限性) B.刑法规范功能的相对性(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刑罚的负面作用) 3.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A.规制范围的限制 B.人的思想、信仰不可罚性 C.犯罪化的正当性 4.刑法调整手段的严厉性 5.刑法具有特殊的工具性 6.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 二、刑法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分为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2、按其立法体例与表达方式,可以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3、根据刑法效力范围,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5、根据刑法的指导理念分为权威刑法和自由刑法。 6、根据刑法干预的基点分为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三、刑法的机能与任务 1、刑法的规制机能 作为行为规范:评价功能、意思决定功能 作为裁判规范:消极规范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人权保障机能 四、学科体系与学习方法 (一)学科体系 1.刑事学 刑事法学 犯罪学(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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