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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研究论文

恶意民事诉讼研究论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诉讼成为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有些人利用民事诉讼,采取恶意诉讼行为,对被告进行敲诈勒索、报复等行为,给正常的诉讼活动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恶意民事诉讼已经成为当前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因此相关研究已经成为学术圈和法律工作者关注的焦点。

一、恶意民事诉讼定义

恶意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指诉讼人在与被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中,不是出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追求,而是出于达到非法目的,通过虚假陈述、错诉法条等方法,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牵连、被损失的一种损害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性比较强,涉及的民事纠纷和争议也比较窄,往往以敲诈勒索、报复等为手段,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恶意民事诉讼成因

1. 被告一方的弱势地位

由于被告一方通常是普通公民、小微企业等较弱势的群体,他们面对的恶意诉讼者往往是一些拥有特权、可以操纵司法资源、社会公共资源的人士,他们动辄就会采用一些不正当方法打压被告一方,借此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2.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还未充分完善,相关司法规定仍然存在空洞和漏洞,因此,诉讼人一些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就会给被告方造成更大的(合法)损失。

3. 监管失误

除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之外,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职责也需要被加强。一些人出于各种目的,采取恶意诉讼行为,在进行证据收集和法律程序方面,司法机关等在监管方面存在不充分之处,也使得恶意诉讼者有更多可乘之机。

三、恶意民事诉讼对社会产生的危害

1. 社会和谐受到破坏

恶意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对于当前我国正值社会信用建设之际,这种有损社会正义和道德风尚的行为是有害的。故,在打击和防范恶意民事诉讼之际,也应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2. 破坏法律体系

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蓄意违法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和依法诉求的程度。这种行为会给诉讼的法律制度带来极大的冲击和破坏,从而削弱司法的威信和权威。

3. 造成经济损失

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往往涉及财产、合同等事项,这就给被告方在这一过程中带来了经济损失,使他们的财务风险更加的高了。

四、如何有效防范和打击恶意民事诉讼

1. 完善法律法规

着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责,对于恶意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

建立起公正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公正,增强社会监督,打出反恶意民事诉讼的攻坚战。

3. 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探索建立和完善诉讼参与人的社会信用体系,增强社会信任度,规范个人和机构的行为。

结语

来自恶意民事诉讼行为所造成的种种危害,给诉讼真正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正司法服务的大好机构,带来了不少损失。因此,反恶意民事诉讼也就成为了全体诉讼工作者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也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注重提高自我素养和法制观念,杜绝一切恶意行为,共同为维护社会公正、提升社会和谐而努力。

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探究论文

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探究论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更新与改进,民事诉讼模式也逐渐发生了转型。本文就此进行探究,探讨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背景、影响因素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转型背景 1.1 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 随着人们法律文化水平的提高与社会不断发展,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度也逐渐提升,对于诉讼程序和实现权益的途径也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认知。 1.2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重要推手之一,司法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推进司法为民,这些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 1.3 技术进步与信息化 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应用,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的方式都有了很大的改变,也对法律服务和案件处理的方式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这也给民事诉讼模式带来了转型的压力与动力。 二、影响因素

2.1 诉讼主体 一些知识程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具备诉讼条件和能力的当事人,逐渐成为了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案件的大量增加对民事诉讼模式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2.2 诉讼环境变化 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导致了人们在实际诉讼中面临的风险增大,许多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效率产生了质疑和不信任,以及对于整个诉讼程序的积极性和投入度的减弱。 2.3 法律体系变化 法律体系的变化,包括法律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以及法律条款的复杂和庞杂等,法律体系的变化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有着深刻影响,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三、未来发展趋势 3.1 司法技术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司法技术也会不断更新和发展,传统民事诉讼模式需要不断地融入新技术,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与公正性。 3.2 媒介化、数字化诉讼 目前,电子证据已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常见形式,而数字化、媒介化诉讼,将为民事诉讼带来新的变革,以满足不同法律需求的实践。 3.3 人工智能的应用

恶意民事诉讼

恶意民事诉讼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概念 恶意诉讼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规定了恶意诉讼的三种具体形式:恶意刑事诉讼(malicious prosecution)、恶意民事诉讼(wrongful civil proceeding)和滥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前两种侵权行为可以统称为恶意起诉(Malicious prosecution),指“针对原告提出的不正当的和无根据的刑事或者民事诉讼。”①原告在这些情况下享有法律赋予的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的权利。相比英美法系对恶意民事诉讼概念的明确,大陆法系国家囿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及语言的多样性,其实体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明确提出了恶意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在恶意民事诉讼概念的问题上,学者们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通过强调恶意民事诉讼的外在行为特点来揭示其概念,如: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卷入诉讼的行为。②第二类是通过概括恶意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来描述其概念,如: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滥用民事诉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基于恶意以期通过诉讼来获得不正当利益,达到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其他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其本质上应为一种侵权行为,并具有滥用权利的违法属性。③笔者结合以上两种观点试从外在行为特点和本质特征两方面给恶意民事诉讼下定义:恶意民事诉讼是以合法形式进行、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滥用诉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恶意民事诉讼的成因和危害

恶意诉讼的分析与争论的研究

恶意诉讼的分析与争论 [内容提要]: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或者无理纠缠手段进行恶意诉讼的现象大量存在,其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司法诉讼制度,侵害了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行为是民事侵权还是构成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处于缺位状态。对恶意诉讼的规制建议,有无罪论和有罪论之争,也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之分。在有罪论中又分别存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民事诉讼欺诈罪、伪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学术观点。笔者虽然赞同有罪论,但认为现行各类归罪观点都只是从恶意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征进行分析,有失偏颇。从恶意诉讼的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来看,应当构成独立之罪,被刑法纳入其中予以处罚,为此提出刑罚的立法构想(全文共9658字)。 关键词:恶意诉讼欺诈行为刑事责任立法制衡 近几年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大量恶意诉讼案件,因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定,司法部门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制裁处于无法可依、执法不一的尴尬境遇。 一、恶意诉讼的分析与争论 恶意诉讼为域外法律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诠释。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规定有三种形式: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恶意刑事起诉以及滥用诉讼程序。前两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其目的是为追求诉讼以外的非法目的。第三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享有诉权而行使诉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1] 而法、德、日等国却将恶意诉讼界定为诉讼欺诈,如日本关于诉讼欺诈也有三种观点,其折中观点认为“广义的诉讼诈骗,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

起虚假的诉讼,使裁判所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 [2] 在我国,恶意诉讼是民事侵权还是构成犯罪,尚处于学理探讨阶段,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 1、学界关于恶意诉讼的理解 学界关于恶意诉讼的定义,大致归纳为三种观点: (1)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的形式恶意提起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3] (2)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4] (3)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 笔者认为,我国学者们的三种观点在借鉴域外法律理论时都有其片面性。第一种观点仅限于有诉权的恶意行为;第二种观点仅限于无诉权的恶意行为;第三种观点虽然属于折中观点,但也只是限于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行为。 2、实务界关于恶意诉讼的理解 实务部门将恶意诉讼称之为虚假诉讼或欺诈诉讼,也有三种观点: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黄勇胜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即第112条规定恶意诉讼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规定了恶意诉讼之责任,而没有设置恶意诉讼事前规制机制。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诉讼承担制度而实现对恶意诉讼的全方位规制。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恶意诉讼规制 在现代社会,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是法律所内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重要机制。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一些别有居心的人为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恶意串通利用诉讼机制侵害他人利益。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还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有效规制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这个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但该规定之不足也不容忽视。 一、恶意诉讼概述 所谓恶意,即是指为法律或道德不相容的内心意思,此意思或具有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之目的,或为追求他人利益遭受损害之事实的发生。恶意诉讼即是行为人在其非法目的的驱动下,恶意串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为其他诉讼活动,通过诉讼程序使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恶意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要件,这些事实仅为形式上的要件,公民在符合这些要件的情况下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受理时仅审查这些要件是否齐全,而不审查这些要件本身是否是真实的和合法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恶意诉讼在其表面形式上体现为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然而,恶意诉讼又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由于其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这种目的上的不正当性侵蚀了恶意诉讼之合法性基础,从而使其成为程序法上的违法行为。恶意诉讼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所侵犯的客体有两种,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二是国家司法秩序,即恶意诉讼同时扰乱诉讼秩序,侵害司法权威。 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12条规定的恶意诉讼构成要件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之规定,我们即可以分析出恶意诉讼之构成要件:(一)恶意诉讼的主体要件 恶意诉讼的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这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民事诉讼调解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调解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是一种采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但是诉讼程序繁琐,耗时耗力,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因此,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一些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中,其中调解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本文将从调解的定义、优点、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调解? 调解,是指在民事争议中,当事人在第三方或者自行协商下,自愿达成协议、和解、赔偿、弥合矛盾的行为。它以协议的方式,达到消除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调解的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公证员及其他协助调解服务机构。 二、调解的优点 1. 调解可以解决部分民事纠纷。 调解适用于一些比较小额的民事纠纷,如个人之间的债务、房屋纠纷、物品纠纷等,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减轻对法律机构的负担。 2. 调解速度较快。 与诉讼相比,调解速度很快,当事人不必等待案件进入法庭,直接找到调解员进行协商。在一些轻微的纠纷中,一般只需要几天或者几小时的时间就可以得出结果。 3. 调解能够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保证当事人的隐私不会被泄露,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4. 调解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关系。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达成友好关系,在案件结束后仍然可以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 5. 调解可以节省成本。 相比诉讼程序,调解费用相对较低。另外,一些需要进行鉴定、证据调查等的费用也可以避免。 三、调解的缺点 1. 部分案件不适合调解。 调解仅适用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但是有些事情是不可调和的,比如家暴、违法犯罪等,这些情况需要进行诉讼程序,不能仅仅通过调解来解决。 2. 一些当事人会利用调解,进行不正当的谈判。 有些人会利用调解来获得不公正的结果,通过潜在的威胁或其他方法来谈判更好的条件。 3. 调解并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调解仅仅是一种协商方式,可能会出现双方协商一定不平衡的情况。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得不到完全的保护。 4. 调解存在不确定性。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 问题采取的却是沉默态度。直到1957年,才有人在要学习“老大哥”后 大胆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1]尽管照现在的观点看来,该 概念的论述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毕竟开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的先河。照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该有个较长足的进展,然而,随着“反右”运动的铺开,学术研究不得不让位于政治斗争。研究中断了,停滞了,一停便是二十余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学界开始复苏。但细心的人们仍会发现,民事 诉讼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仍然无人涉足。理论文章往往采取迂回战术,课 堂讲授常常又顾左右而言它,究其原因,因为存在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 ──如何看待人民法院?有人嘀咕,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她的任务是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执法,倘引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岂不是将法院与当事人平起来坐?如是,岂不有损国家审判机关的威严? 随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春风吹拂,逐渐打开,障碍开始 逾越。1981年5月,吉林大学石宝山等人出了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教程》,该教程虽属内部印刷,但在内容体系上首次堂而皇之地将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安排为一章。从此,论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文章、著 述逐渐增多。应当承认,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回避到正视,由不谈论到初步研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也应该承认,正是由于 起步较晚,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极其有限,加之相互切磋力度甚微,基本 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论其道。故呈现在人们面前的表述可以说是 千姿百态,五花八门。

笔者以为,考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须穷根溯源,历史地展开,系统地考证,多方切磋。非如此不足以使研究深化。当然,这是项沉重的任务,囿于资料匮乏,水平受限,区区一文是难以达此恢宏目标的,拙文权且作为一块引玉之砖吧。 (一) 1868年前,无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时,诉讼法学界认为诉讼只是各种诉讼行为的总和,只是各个诉讼阶段的相加,只是指进行中的案件审理工作。可见,当时的学者研究问题的方法是形而上学的,他们不是从法律上,不是从权利、义务更不是从权利义务的发生上研究民事诉讼,而仅仅是停留在表面即从诉讼手续和诉讼程序上讨论民事诉讼。 1868年后,德国法学家比洛夫(Biilowoskar.1837─1907)率先提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2]他认为,法院与当事人的行为,各个诉讼阶段和民事审理工作本身只是诉讼的外在方面,而诉讼是一个产生着、发展着和消灭着的整体,要透过现象审视民事诉讼的本质。他说:“诉讼是有阶段地进行,并一步步地发展的法律关系。”[3]他认为,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法律关系之中应该是平等的地位。诉讼权利属于当事人,诉讼责任属于法庭。比洛夫的见解抓住了问题的症结,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此,后人曾给予很高评价,认为他的理论“同以前的诉讼法学决裂,在近代诉讼法学中享有相当重要的位置。”[4] 自比洛夫首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后,首先在德国然后波及法国、日本及其他地区,掀起了一个研究、争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热潮,并相继形成几种学派: 1.一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 一、引言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个人和法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权益的重要法 律工具。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民事诉讼法的运作机制和相关议题, 并对其发展和改进提出建议。 二、适用范围和程序 1. 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合同 纠纷、财产权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 2.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调解、庭审、判决等环节。其中,起诉和答辩是诉讼的核心环节,举证和庭审是保证诉讼的公正与合法 性的重要环节。 三、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 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之一。本节将重点讨论 审判公正、合理处置财产纠纷以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相关问题。 1. 审判公正

为保证审判公正,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原则。法官应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方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并依法对案件进行裁判。 2. 财产纠纷的合理处置 在财产纠纷中,民事诉讼法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 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法院应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当事人权益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律师参与、民 事诉讼费用减免、保全措施等。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调解与仲裁 调解和仲裁是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也是减轻司法压力、提高 纠纷解决效率的重要手段。本节将重点探讨调解和仲裁在民事诉讼中 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1. 调解的作用 调解是一种避免长时间诉讼的有效方式,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民事诉讼法对于调解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专门的调解机构, 以促进纠纷各方自愿协商、和解。 2. 仲裁的问题与完善

民事诉讼法律研究论文

民事诉讼法律研究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也逐渐从单纯的私下和解向法律途径倾斜。因此,民事诉讼法律研究论文变得愈加重要,对于提高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完善性、高效性、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现状 民事诉讼法律研究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得到修订和更新。同时,通过对国外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也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足之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洞察。 二、研究内容 1. 民事诉讼程序设计 民事诉讼程序与诉讼次数、诉讼时效、异议、证据、证明、判决等方面相关。研究如何完善并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以实现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审判秩序,是民事诉讼法律研究的重点之一。 2. 民事诉讼的责任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会涉及到责任认定的问题。因此,研究如何科学、合理、公正地认定当事人责任,是民事诉讼法律研究的重要方向。 3. 立法理念与司法效力 我国法律立法效力与司法效力的关系密切。研究如何在法律立法时更好地考虑司法效力,理性权衡各方利益,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民事诉讼法律研究的另一方面。 三、研究价值 1. 探索有效途径,增进民事党当事人的利益保障 民事诉讼法律研究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提供可参考的建议,一方面助力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与改革,保障当事人利益,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更多地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民事纠纷,提高我国司法制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2. 加强国际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交流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化的交往在各方面日渐增加,我们也逐渐意识到全球治理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民事诉讼方向的研究可以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与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交流与互动,提供政策建议和法律借鉴。 四、总结 民事诉讼法律研究论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是当前法学界的热点之一。我们应该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程序设计、责任认定以及立法理念与司法效力等方面,不仅为我国的司法

民事诉讼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民事诉讼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1. 研究背景与意义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在维护公民权益、调整社会纠纷中起到了 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民事诉讼系统仍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例如,诉讼程序不够完善、庭审效率较低、证据规则不明确等问题都制约了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因此,通过深入研究民事诉讼制度,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研究目标和内容 本论文的研究目标是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 改革和完善方案,以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 1.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的分析; 2.目前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探讨; 3.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经验,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 革方案; 4.探索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性的具体措施。 3. 研究方法和步骤 本论文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收集和整理,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深入剖析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借鉴,寻找适合我国情况的改革方案。最后,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性的具体措施。 研究步骤如下: 1.收集相关文献,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2.分析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研究国外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并找出可以借鉴的经验; 4.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案,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5.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性的措施。 4. 预期结果和创新点 本论文预期的结果是提出一套完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案。这套方案将有助于优化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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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 事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引言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作为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对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虚假诉讼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诉讼的公平公正性,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针对这一问题,民事规制必须加以完善,以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惩治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第一部分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特点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串通陈述、捏造证据等手段,达到欺骗法庭、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件或故意拖延诉讼等目的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恶意串通行为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之间达成默契,共同采取虚假诉讼行为,旨在实现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对司法公正构成严重的威胁,需要法律予以制止与打击。 1.2 虚构事实与证据

虚假诉讼的关键手段之一就是虚构事实与证据,以欺骗法庭、误导司法人员。当事人可以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等手段,使法庭误判案件,导致错误的司法决策。 1.3 故意拖延诉讼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还经常采取拖长诉讼期限、提起无效上诉等手段,以达到解除对方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诉讼的效率与公平性,需要法律进行规制。 第二部分法律对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规制 2.1 刑事规制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诉讼重大犯罪,应予以刑事打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故意串通虚假诉讼、伪证等犯罪行为,可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 2.2 民事赔偿规制 为了保护受诉讼影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补偿其因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民事赔偿规制在此应起到关键作用。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追加责任,判决其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所受损失。 2.3 增加举证责任 为了规制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法律可以通过增加举证责任来促使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对于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

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

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话题: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 正文: 一、概述 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日益稳定,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诉讼环节中的管辖权争议也随之不断出现。因此,对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定义 所谓民事诉讼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依法取得权力,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处理的权力和职责。其中,管辖权包括审判权、执行权等多个方面,但是审判权一般被认为是管辖权中最重要的方面。 三、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因素 1、案件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如亲属关系、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不同性质的案件,需要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等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2、案件金额 案件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院的管辖权,不同金额的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比如,小额诉讼需要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金额较大的民事案件需要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进行审理。 3、案件地域 案件地域是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重要因素。按照法律规定,案件由哪个地方法院管辖,需要根据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发生地等多种地域因素综合考虑。 4、当事人 当事人是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外国当事人、未成年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根据其身份情况进行不同的审判。 四、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 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此基础上,相关专家学者对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不同的研究。 1、理论框架研究 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先要确定其理论框架,建立合理的指导思想。在这方面,研究者深入分析了审判权、管辖权和庭审程序等法律概念,准确掌握了全面各个方面的法律本质,以此为基础,搭建了适应我国法律共性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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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论文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关于民事诉讼论文,请参考! 关于民事诉讼论文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法务会计论文 1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基本现状 法务会计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作用现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模式下,在诉讼程序中专门设立了处理会计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充当法官的助手,以其会计专业知识来弥补法官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当法务会计人员出庭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和结论时,必须能够接受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参与到法庭调查中,才能有资格参与到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环节中。 2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主要应用 2.1法务会计人员作为鉴定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鉴定人身份的产生一般有3种主要方式。 ①接受民事诉讼中其中一方的委托而形成; ②由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③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强行指定。因此,由以上三种方式产生的法务会计人员所出具的证据支持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之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2.2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的另一个身份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制度的一大突破,其职能主要体现在: ①对涉案民事诉讼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询问; ②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鉴定人进行询问。 3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1服务领域狭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关心和涉及法务会计这一服务领域。尽管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说服证明力差,业务量不多,执业标准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来推进法务会计的证据支持研究,进而制定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鉴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供给,逐渐提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力度并扩展其运用范围,擢升法务会计专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2有效认证制度缺失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和鉴定制度,其诉讼证据支持和业务操作范围标准基本空缺。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鉴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够。除此之外,对于如何帮助当事人计算损失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的专家认证制度,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充实法

民事虚假诉讼毕业论文

民事虚假诉讼毕业论文 标题: 民事虚假诉讼问题及对策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加,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担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然而,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问题逐渐突显,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诚信原则的实施,也对社会正常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本文将就民事虚假诉讼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以期为建设更加公平和健康的法治环境提供一些参考。 一、民事虚假诉讼现状及表现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事实、证据或其他材料,以蒙骗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诉讼的常见表现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提供虚假证据:当事人可能通过伪造或篡改证据来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 2. 隐瞒重要事实:当事人可能故意隐瞒案件的重要事实,以扭曲事实真相、误导法院判决,从而使得自己在诉讼中占据优势。 3. 恶意起诉他人:有时,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恶意起诉他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 民事虚假诉讼对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1. 破坏司法公正:虚假诉讼扭曲了诉讼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不仅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伤害,更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2. 损害社会秩序:虚假诉讼破坏了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加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导致社会不稳定。 3. 浪费司法资源:虚假诉讼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导致有效的纠纷解决难以实现,同时也影响了其他合法纠纷的审理。 三、对民事虚假诉讼问题的对策 为了有效应对民事虚假诉讼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深入宣传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让人们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从而自觉抵制虚假诉讼。 2.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究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 完善审判机制: 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审理,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辨别虚假证据能力,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加强信息共享: 加强不同领域信息的共享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提高识别虚假证据与虚假诉讼的能力,从根本上减少虚假诉讼发生的机会。 5. 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对诉讼的监督,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诚信原则的实施。 结论: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的瑕疵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在这一 个系统中,它具体包含了若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 执行制度等等。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结构。 1991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 解决群体性纠纷,吸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 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1992年最高 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 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扩大司法解决纠纷 的功能; 2.保证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能够获得相同的裁判, 避免法院做出矛盾的判决; 3.增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 织的能力,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

(一)、从诉讼成本来看 (1),在提起诉讼之前,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具体的诉讼请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代理律师等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2)在提起诉讼后,举凡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这期间也需要花费。 (3)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等诉讼费用。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愈多,搜寻有关信息和达成诉讼合意就越困难,当事人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过高的诉讼成本为纠纷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门槛。 (二)从当事人适格的角度来看 传统理论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样的当事人才是适格当事人。传统的民事诉讼主体适格理论在现代型诉讼中同样受到了冲击和挑战。现代型诉讼的特点是:“纷争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量众多且处于弱势的受害者,从而在人数和利益等方面具有集团性行业扩散性。”4[4]作为现代型诉讼的集团诉讼也往往超越个人的利害关系,其争议因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政治化,即群体性纠纷的大量出现,已经使单独个人的私益问题,变成了一个广泛的公益问题。5[5]而传统的诉权理论及当事人适格问题则关闭了公共利益保护之门。一定程度上也关闭了个

虚假诉讼司法适用不足的原因和对策【论文】

虚假诉讼司法适用不足的原因和对策 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是为恶意诉讼专门设置的条款,是对恶意诉讼在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上的首次规定。通过对江西省近6年涉及第112条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研究,得知司法适用不足的原因在于法官调查取证难、检察机关介入程度高、惩罚措施不完整;相应地,提出需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增强利益相关诉讼主体参与度、设置层次分明且种类多样的惩罚机制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诉讼秩序; 虚假诉讼; 司法适用; 一、《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立法历程与立法目的 鉴于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愈加突出。2012年8月3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自此虚假诉讼有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诉求得到法律层面上的积极回应1。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该条文

得知其立法目的是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维持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 二、虚假诉讼司法适用之现状 笔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为关键词,以“案件类型:民事;地域:江西省”为筛选对象,在无讼案例网进行搜索,得到42件有效案例2。对搜索到的42件案例所展现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得出虚假诉讼司法适用上的不足之处。 (一)法官主动适用率较低 虚假诉讼司法适用的起因有四种情形。主动适用指当事人以及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未主张该条款,而法官在裁判理由中根据该条款进行裁判的情形,有11件。被动适用指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根据第112条进行裁判的主张,法官予以适用的情形,有17件。不予适用指当事人或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根据第112条裁判,法官不予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情形,有12件。未提及是指当事人或检察院提出适用第112条,法官根据其他条款进行裁判的情形,有2件。 法官主动适用第112条的比率仅占总数的26%,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 问题的研究报告 200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地方法院、新华社等有关媒体参加的滥用诉权问题研讨会,着重就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问题进行了研讨,以期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现象的影响程度、恶意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和判断,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方向提供参考依据。现将研究的主要情况综述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范。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

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不过,多数与会者认为,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恶意诉讼也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建立防范恶意诉讼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 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 关于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存在着不同观点。大多数与会者认为,从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角度来讲,如果将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宽,将必然会使其在寻求诉讼救济时缩手缩脚,抑止其诉讼积极性,因此将恶意诉讼限定在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内实 属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滥用诉权是与恶意诉讼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范文(名师推荐6篇) 法律是一种最具社会属性的产物,它的每一步发展都深深地根植于社会的需求之上,因此,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政治架构和价值取向的嬗变,必然会影响到代表国家权力的审判权与代表当事人权利的诉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定位,从而成为再塑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和前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民事诉讼法必须通过改革基本原则来恢复当事人被客体化的主体地位,进而以诉权制约审判权的方式来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宪政精神。接下来我们来看6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探讨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范文第一篇 题目: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谈保全证据公证 摘要:现今,人民权利意识在日渐觉醒,公证保全活动成为了当代中国社会蓬勃兴起的一项重大法律现象,公证保全证据成为当事人寻求有效证据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诉讼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种类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行为过程和事实。 现以本处办理的一件涉及网络的保全证据为例,探讨一下办理此类公证的应注意的

问题。 案情是这样的: 2016年8月份的一天,我处前台接待电话响了,一位当事人咨询办理互联网上名叫轻松筹的一网络平台中有关自己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 接待人员问了具体情况,原来,这是一位女士,姓柳,柳女士称,她的丈夫李某某在7月份的一天发生交通肇事,在区医院治疗两天无效后不幸死亡。她们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儿李小某,女儿李小某还不到一周岁。李女士的婆家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丈夫李某某在医院治疗的照片、医院开具的李某某的死亡证明、女儿李小某照片公布到上述网络平台上,并以"11个月大的女婴,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弃之而去";为标题在上述网络平台上筹集善款。 柳女士办理上述网络平台上有关她的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向法院起诉主张婆婆一家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法院判决婆婆一家为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我处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让其带着相关资料来我公证处亲自办理。办理上述有关网页的保全案件,我处承办公证员核实了柳女士的身份,柳女士也提供了与办理此公证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此次公证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柳女士填写了公证申请表和询问笔录,并书写了一份办理此保全证据公证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申请;承办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及柳女士来到本公证处二楼的办公室一起办理上述网页的保全公证事项。2016年8月22日11时十九分,申请人柳女士使用本处电脑并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进行相关网页保全的操作。 首先,打开电脑桌面上的"qq浏览器";显示主页为"上网导航";,在搜狗搜所中输入"11个月大的女婴,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弃之而去"; 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第一条信息显示为"11个月大的女婴,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弃之而去!-爱心吧-百度贴吧";,点击进入该网络帖子,对其内容进行了浏览。该帖中提供了一条链"http://m.qschou/projet/index/1e345b16-ced6-4696-b12a-411a43e34906";,点击该链接进入为"11个月大的女婴,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弃之而去";的轻松筹页面,随后对该网页进行浏览。2016年8月22日11时31分停止录像。将上述录像保存并命名为"柳某某";并刻制成光盘一张。2016年8月22日11时35分,上述人员离开了本处二楼办公室。本处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一、现试分析一下办理此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论文-论我国虚假诉讼的现状及规制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发生很大的变化。社会各个的阶层公民和法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原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原告进行虚假诉讼,从而获取法院的有利判决。损害第三人、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 在2015年11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实施。其中在三百零七条之一中增设罪名:虚假诉讼罪,但是由于该罪名的犯罪成本相对比较低,同时虚假诉讼在民商事活动中尤为普遍,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材料审查方式采用的是形式审查。恶意诉讼人手段也相对比较高,人民法院有时从立案到判决、甚至到执行时很难察觉。 笔者下面主要通过对恶意诉讼的概念认定、现状、以及外国现状与相关制度、针对我国的现实问题提出建议、探讨。 关键词:恶意诉讼司法秩序公信力虚假诉讼罪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s social system has been basically formed.Great changes have also occurred in society.Each social class of 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to seek illegitimate interests, malicious collusion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the plaintiff of the false lawsuit, so as to obtain the court ruled in favour.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third people, the state and the public, not only a waste of judicial resources, but also undermine the judicial order, damage the credibility and authority of the judiciary. In November 1, 2015, China's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in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rmal entry into force. In one of 307 additional charges: false accusation, but due to the accusation of the crime cost is relatively low, and false litigation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is particularly prevalent, the people's court to review the case materials review in the is review form.Malicious prosecution is also relatively high means, the people's court sometimes from filing to the decision, even when the implementation is difficult to detect. The author mainly through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the status quo, as well as foreign and regional status quo and related systems, in view of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discussion. KEYWORDS:Malicious prosecution Judicial order Credibility 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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