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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非婚同居关系

论文-论非婚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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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

目录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非婚同居概述 (2)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2)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2)

(三)非婚同居的模式 (3)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 (3)

(一)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4)

(二)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4)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5)

(一)关于财产问题 (5)

(二)关于继承权的问题 (5)

(三)关于子女问题 (6)

四、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立法现状 (6)

(一)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 (7)

(二)我国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 (8)

结束语 (8)

参考文献 (9)

论非婚同居关系

【内容摘要】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不断增加,围绕此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本文针对此问题,通过对非婚同居概念、构成要件的阐述,进一步明确了非婚同居的本质,揭示了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的立法现状。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法律规制

一、非婚同居概述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关于“非婚同居”的概念,在有关学者对“同居”和“非婚同居”问题论述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是有差异的。[1]高留志在“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从内涵上将所有婚姻外的同居都可称为非婚同居,但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重新界定,他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2] 有的学者将“同居”的概念等同于“非婚同居”,如方霞在“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思考—兼论同居现象的使命合理规制” 一文中认为“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广义的非婚同居指所有未处在婚姻状态下的同居,包括同性同居、婚外同居等;狭义的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未缔结婚姻而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1、非婚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就是说非婚同居的主体应为男女两性,互相同意、成年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禁婚亲以及无婚姻关系。这包括:其一,当事人须为一男一女。虽然外国某些立法例承认同性同居组成的家庭,但就我国而言,普遍的看法是同性恋是一种反自然反人道的变态行为,与我国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同性不能构成非婚同居。其二,当事人互相同意。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要求当事人完全是自愿,摆脱非自愿性质的胁迫欺诈等形式。其三,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成年人可能建立非婚同居关系,两个未成年人

之间或一个成年人和一个未成年人之间的非婚同居是禁止的。因为年龄的不成熟不但限制人的识别能力,同一个精神错乱的人未婚同居,是绝对应当禁止的。其四,当事人之间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结婚的伦理禁忌,也应当适用非婚同居场合。其五,当事人无婚姻关系,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与第三人也没有婚姻关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则自动进行婚姻状态,已经超越非婚同居。而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有婚姻关系,则同居行为本身就构成正义违反,这样的行为不但受到法律的禁止,而且有害于他人和社会,也应受到道德的责难。否则,对非婚同居行为的规制将会鱼龙混杂,对中性的同居行为和恶性的同居行为一体保护,这也不符合非婚同居行为立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2、当事人双方结成共同体共同生活

即当事人行为的目的须为共同生活。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当事人的寝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相伴而行,至于日常家务的负担方式在所不问。换言之,有关男女的行为类似于已结婚者的行为。

3、当事人双方应有同居的合意

即男女双方自愿。非婚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性的行为,一方被强迫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非婚同居关系,视情节轻重程度可能构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和强奸罪。

4、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

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非婚同居的模式

1、事实婚姻模式

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3]

2、试婚模式

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4]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3、老年同居模式

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

(一)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所谓事实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同居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既包括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履行形式要件的婚姻,又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欠缺的婚姻。这样一来,也能解决刑法中“重婚罪”与民法中的矛盾冲突,使整个法律体系和谐统一,因而事实婚姻的概念中就除去了“没有配偶”这一限制性条件。

综上,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男女双方主观上有结婚的合意;二是客观上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是并得到公众认可。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存在着许多区别。

1、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结婚的意思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虽然没有去履行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但是男女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思都是双方互相结为夫妻且共同生活。非婚同居中双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逃避婚姻所带来的束缚,他们没有结婚的意思。

2、是否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当事人中既有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有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而非婚同居强调“非婚”和“无害性”是一种比较自由的生活方式,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3、有无时间限制不同

事实婚姻不存在时间限制,因为事实婚姻的成立往往与时间长短无关。而非婚同居多有时间限制,这种结合的持续存在能使社会看来,它是稳定的,证实未婚配偶间的起初所表示的爱情,而使这种结合关系得以充分发展并且肯定下来。

4、二者虽都要求公开,但公开的程度不一样

事实婚姻要求比较高,这种关系要被群众所认可。而非婚同居的公开更多地出于一种诉讼法中证据的考虑,非婚同居当事人如能证明自己的非婚同居关系,那么非婚同居甚至是可以相对“隐密”的。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在概念上有诸多不同,但还是有一些难以区分的相似情况,比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较长时间地生活在一起,却无从推定是

否有结婚的意思,而周围的群众也不知悉。法律的目的当然是按当事人的意思去进行调整,但是法律并不总能圣明地推究藏于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那么法律在无法推究时,只能按照公平正义的理念选择一种。

(二)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是非法同居.

综上,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公开性,既周围群众都知道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欠缺结婚形式要件;三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存在着若干区别。

1、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非法同居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非婚同居强调“非婚”和“无害性”是一种比较自由的生活方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2、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非法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非婚同居男女双方俨然按照合法夫妻的生活方式共同生活,在精神和物质上相互照顾、彼此关心,有共同的生活目标,有的甚至还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打算。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财产问题

首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协议之约定。

其次,在无约定时,不能像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一样适用共同财产制度,而要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即没有明确约定的,同居前后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许多人都是在期望能够保持自己经济和财产的相对独立性而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另外,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生活费用等各方面的问题,法律可以不予具体规定,对于此国外的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很少有介入,一般只是在其关系破裂的时候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对其加以处理。

(二)关于继承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同样是一对一的共同生活关系,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而同居伴侣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必然是同舟共济地面对生活的种种困难,相互在精神上、情感上、物质上的相互依赖与帮助不亚于婚姻关系,在同居关系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享有继承权。况且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有持续一定时间的限定,在持续时间里一方的付出是应当被予以肯定的,故此,笔者认为同居伴侣可以享有与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同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非婚同居毕竟不是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不选择婚姻而选择同居必有其特殊的考虑,比如老年人同居,仅期望让儿女继承其财产者有之,基与当事人特殊的需求选择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可以应用同居合同排除继承权。而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后,就如同婚姻关系解除一样,双方不具有继承权,而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有继承权

(三)关于子女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9点提到"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非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以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婚姻法》第19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国对异性同居的非婚生子女的规定较为完善。要提出说明的是同性同居的子女问题。一般情况,各国均限制了同性同居伴侣领养子女的权利,较特殊的是带有子女的双性恋者的同性同居情况,应当规定与他人同性同居者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有利于子女成长环境的问题。

四、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立法的现状

(一)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

非婚同居自20世纪60年代兴起以来,逐渐呈上升趋势,目前已成为除婚姻外的一种男女两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非婚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同居群体现在已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既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非婚同居现象的背后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心理原因,

其存在有现实合理性。从国外的法律规定看,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国外已由禁止、限制转向维护和保护,从单一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转向全面调整非婚同居关系上来。我国非婚同居的群体是一个绝对数量为数不少的群体,围绕非婚同居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对非婚同居案件经常是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现阶段,非婚同居在我国尚未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以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视而不见一方面使得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使得个人私下用暴力解决非婚同居纠纷的案件增多,破坏了社会秩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对此,应当从维护合法婚姻的权威和保护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出发,理性分析非婚同居的实质,明确界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参照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二)我国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

我国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与有关事实婚姻的立法密切相关。对事实婚姻,我国经历了由承认到逐步限制承认,到完全不承认再到有条件追认的变化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承认阶段(1950年《婚姻法》施行阶段)。由于受仪式婚的长期影响,许多人仍按传统风俗结婚,法律不得不承认这类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有限承认阶段(1984年8月-1994年2月)。此一阶段以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为界,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同居的,起诉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或该办法出台之后同居的,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以事实婚姻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非法同居论。

第三阶段,否认阶段(1994年2月-2001年12月)。自1994 年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即使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以非法同居对待。

第四阶段,有限追认阶段(2001年12月至今)。针对第三阶段的实际情况,这一阶段又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对1994 年2 月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可追溯至符合条件时有效;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但不再是非法同居关系而已。[5]

可见,非婚同居关系至今没有纳入我国法律规范,究其原因,有些学者的看法颇具代表性,“我国目前的同居现象还未形成一个阶层,还不到制定法律的时候”,“如果立法规范同居关系,就有鼓励同居的嫌疑”。

结束语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必将成为一种潮流,非婚同居者群体亦必将越发庞大,如果我国还不出台同居法律制度、还不明确同居者的法律地位,那么因同居纠纷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也必将增多、严重。为了承认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解决因同居纠纷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也为了能够及早、有效地保护弱势同居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我国应当及时制定、颁行同居法律制度,确认同居这种新型的家庭生活方式,明确同居者的法律地位,规范非婚同居关系。

参考文献:

1、胡剑敏,《非婚同居关系浅析[J]》,发表于文化论坛2005年7月版

2、杨立新,《论准婚姻关系[S] 》,杨立新民商法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8383864.html, 2006年3月19日

3、张学军,《事实婚姻的效力[J] 》,发表于《法学研究》,2002年版

4、杨遂全,《亲属与继承法论[M] 》,发表于《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陈苇,宋豫,《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 》,发表于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非婚同居的构成条件:第一,同居主体双方应为男女两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具有婚姻能力。因此,排除“同性恋”同居。第二,当事人自愿建立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并无结成夫妻的主观意愿。第三,有同居事实,其同居行为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为秘密的。第四,同居通常具有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原因 第一,观念的改变。在我国,受儒家思想及道德的束缚,男女两性之间除了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就只能建立起纯粹的且有限度的友谊关系;否则,就会招致人们的非议。同时由于法律的约束,婚姻是通往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途径,当事人如果要想建立家庭和保持性生活,就必须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才能实现。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外国婚姻观念的巨大冲击,使人们对待婚姻家庭的观念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门当户对”已转变为“爱情至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越来越受到冷落。“默契”和“缘份”成为缔结婚姻的首要前提,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正从责任转向爱情。同时,男女两性之间除了爱情和友谊这两种关系以外,还有“红粉知己”、“第四种友谊”等等各种新型关系。性开放也从表层走向深层,婚前性交往呈现出全方位的快速上升态势;青年对婚外性关系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态度,对婚外恋表示有条件的同情或认可。 第二,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婚姻的内涵已大大超越了基本的物质层面。在组建家庭的各种条件中,收入、社会地位、学历、家庭背景等已与“爱情”并驾齐驱,甚至超过了“爱情”这一砝码。许多青年男女对婚姻采取理性地选择,他们“宁缺勿滥”,选择以非婚同居这种方式进行“试婚”。另一方面,组建家庭的经济成本也在不断地攀升,沉重的经济负担成为很多人组建美满婚姻的巨大障碍。人口的大量流动,又使得维系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环境因素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非婚同居的低成本性和同居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松散性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 第三,非婚同居是当事人理智的选择。在处理男女关系上,选择婚姻家庭、非婚同居,乃至独身,是人们理智和审慎处理自己事务的表现。 第四,非婚同居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婚姻法》为私法范畴。从法理上讲,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是非禁止的、不违反法律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当这种关系发生时,只要它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律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它属于人们的“私生活”,别人没有太多的权利过问或干涉,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会主动干预。因此,对非婚同居一概说“非法”是不妥的,因为“非法”含有否定即禁止的法律价值判断。 (一)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关键的区别。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同样的,一方与对方的亲属间也不产生任何姻亲关系。具体表现为:1、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并且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2、双方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应遵循《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非婚生子女”的规定。3、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继承权。4、双方之间无抚养关系。 (二)亲子关系 男女双方非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非婚同居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继承法关于亲子关系和继承的一切规定,具有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国外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研究及其经验借鉴

国外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研究及其经验借鉴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人们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发生了普遍的改变,对于家庭的功能的观念也在悄然改变。非婚同居的现象普遍的增加,从而随着两性关系的破裂导致的财产分割等纠纷也有普遍的上升。 在很多国家都对非婚同居用成文法或者判例法加以规制和保护,以保护弱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却是缺乏完善的立法体制的,笔者立足于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对非婚同居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其的立法问题提供参考建议和价值。 二、非婚同居问题的争议和立法现状 ( 一) 非婚同居财产分割问题的提出 首先对于非婚同居及其财产纠纷的争议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大家热议的一个话题。一方面人们认为我国的《婚姻法》不承认非婚同居,也不鼓励非婚同居,并且中国非婚同居的人数远远没有达到国外那么大的规模。但是,随着人们的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思想的开放和包容性,使得非婚同居现象渐趋普遍,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对此加以规制,避免滞后性。杨立新教授认为,立法机关应关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①中山大学张民安曾对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重点论述了同居配偶间的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权。他认为,对非婚同居配偶间的财产关系,应以协议制为原则,婚姻财产制为补充; 非婚同居配偶间应该设立有条件的遗产继承权。 ②中国人民大学的高留志博士提出非婚同居立法规制原则,即区分对待原则和价值中立原则,他认为不能赋予非婚同居以婚姻的效力,否则婚姻法的价值追求将会受到冲击; 法律在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的时候,应该持一种中立态度,对非婚同居现象不加倡导,但也不加贬斥,仅将其作为一种事实存在而给进行调整。 ( 二) 我国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首先要明确的是非婚同居制度的法律地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被认为是非婚同居。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改变了以前认为非婚同居为非法的立场如果双方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就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并没有认定其为非法行为。并且,同居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随后。

中国海洋安全形势分析论文

摘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当今国际海洋形势正在发生重要变革,这对中国的海洋战略的构建与发展既是机遇同时又是异常严峻的挑战。因此,分析当前中国周边海洋安全形势,把握中国海洋安全面临的压力与挑战,对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构建,海上力量的大力发展以及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 关键词:海洋安全;海洋战略;周边海洋形势 当今国际海洋形势的重大变革主要表现为世界各主要海洋国家纷纷加强和调整海洋政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同时显现;以海权角逐为核心的海洋地缘战略争夺不断加剧;海洋领域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影响日益凸显。①在此背景下,亚太各主要大国纷纷调整其海洋战略,同时,随着美国战略重心东移,美国对亚太地区强势回归并高调介入中国周边海洋争端问题,而与中国存在海权争端的主要国家也借此机会不断升温争端问题,使得中国周边安全形势呈现出明显恶化之势,中国周边海洋形势面临着巨大压力和异常严峻的挑战。 一、亚太主要大国海洋战略的调整 (一)美国海洋战略的调整 冷战结束后,作为蓝色海洋上的一枝独秀,美国为了保住其“海上霸主”地位,愈加重视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积极调整和制定新的海洋战略,不断强化其全球海洋强国地位。2000年7月,美国政府出台了《2000年海洋法案》,为制定美国在新世纪的海洋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2004年12月17日,布什总统向国会提交了《美国海洋行动计划》,对落实《21世纪海洋蓝图》提出了具体措施。《21世纪海洋蓝图》和《美国海洋行动计划》的制定,为21世纪美国海洋战略奠定了基础。2009年6月12日,上任不到半年的奥巴马总统发表总统公告称:“本届政府将继往开来,采取更加全面和综合的方法来制定国家海洋政策。”②“9·11”事件后,随着海洋安全的重要性和优先级不断提升。海岸警卫队很快就并入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2002年颁布《海岸警卫队国土安全战略》,进一步提升海岸警卫队现代化水平,维护美国的海洋秩序和海上安全。2005年9月美国发布《国家海上安全战略》白皮书,第一次在国家安全层面提出海上安全战略,全面阐述美国面临的海上安全威胁、美国海上安全的战略目标以及应采取的战略行动。2007年10月,美国发布《21世纪海上力量合作战略》的新海上安全战略,突出强调了要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海上安全秩序,维护美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利益。 (二)俄罗斯海洋战略的调整 进入新世纪以来,重建海洋强国已经成为俄罗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后明确指出,俄罗斯只有成为海洋强国,才能成为世界大国。为了改变由于苏联解体而导致海上实力下滑的现实,实施了一系列重振的措施。2000年3月,普京以总统命令的形式颁布了《2010年前俄联邦海上军事活动的基本政策》。同年4月,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海军战略(草案)》,正式承认并使用了“海军战略”这一概念,提出了海军要面向世界大洋的战略构想。随后,《俄联邦海军未来10年发展规划》、《俄联邦海洋学说》等文件也纷纷出台。2001年7月,普京批准了《俄罗斯联邦至2020年海洋政策》,全面阐述了俄罗斯的国家海洋政策实质、原则、内容及其实施手段,确立了普京时代俄罗斯海洋安全战略的总体思路。2007年夏天,俄罗斯“库兹涅佐夫元帅”号航母又重新恢复值勤战机起降任务,表明俄罗斯重新树立海军实力的征程已经开始。普京从远东地区战略利益出发,俄罗斯将太平洋舰队作为重点发展的舰队并为俄罗斯武装部队提供现代化武器系统,计划到2020年将现代化武器系统所占的份额提升至70%。目前,俄罗斯太平洋舰队占俄海军兵力的27%。通过“东进”战略积极谋求向太平洋进行渗透,并大力发展海上力量尤其是海上战略核力量,从而维护附近海域以及海上通道的安全。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核心内容: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怎样才构成非婚同居呢?非婚同居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简单地说,即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有: 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 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 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 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和“一夜情”等行为区别开来。在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行为的国家,都

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获得非婚同居规则的使用,而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如美国的某些州规定的是三个月以上,丹麦等规定须三年以上。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持续期间应以两年为宜。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

目录 引言 (1) 一、非婚同居概述 (1)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1)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2) 二、域外非婚同居立法考察 (3) (一)零星式立法模式 (3) (二)家庭伙伴立法模式 (4) (三)登记伙伴立法模式 (4) 三、我国非婚同居相关规定及其缺陷 (5) (一)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 (5) 1.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 (5) 2. 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 (5) 3.非婚同居的亲子关系 (7) 4.非婚同居的继承权的问题 (7) 5.非婚同居的扶养问题 (7) (四)我国非婚同居相关规定的缺陷 (9) 四、我国非婚同居相关问题的完善 (10) (一)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原则 (10) (二)对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11) 结束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3) 【论文摘要】 (14) 【论文关键词】 (14)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多元化发展,当今社会不断扩大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这一传统概念的认识正经历着诸如“新同居时代”等新名词的强烈冲击,许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游走于法律门外的“新婚姻”方式。然而,由于传统道德与新观念的较量难分高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长期存在,导致法律对 《中非婚同居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规制仍有待完善。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应立足于社会现实,正视非婚同居现象,从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制定规范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非婚同居概述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姘合制度。姘合制度( (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为目的的结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 maritalis)。产生这种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严,高级官员等的结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资与婚资对于贫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难。当时,符合姘合制度规定的结合不是非法的,被社会所接受。非婚同居在罗马法后,曾一度被人们所排斥,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无法容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情感与生活方式自由选择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数人所重新接受,许多国家法律设立了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发展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明确的定义,这对于调整非婚同居的现状是不利的。 对于现今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此概念将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关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关系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婚同居关系

形势与政策论文_-中国周边安全.

中国周边安全形势分析 中国是个疆域辽阔、陆海兼备的濒海大国。处于亚欧大陆的东南部,太平洋西岸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拥有960万平方公里陆地的同时,还拥有30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海洋国土,有便利的海上通道和海洋资源。并且中国有众多的邻国,在陆地与中国接壤的有十四个,隔海相望的有九个国家,拥有漫长的陆地边界和海岸线。因此与周边国家的解除与摩擦也是不可避免的,能够正确的分析和合理的解决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十分重要。 当前我国周边安全形势呈现出五大基本特征:朝鲜半岛局势陷于僵局,海上问题矛盾激化,美日同盟关系加强,中国与周边国家相互刺激军备竞赛,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与之前比较,本年度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并没有明显改善,特别是以非传统安全为主要内涵的海上安全问题极为突出。展望过去,中国周边安全形势两大议程值得关注:第一,中美竞争加剧,美国仍将通过其主导的“雁型安全模式”,规制中国的崛起;第二,周边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入大选年,其内部政治变化可能引 周边地区在中国外交的总体布局中处于”首要”地位,作为世界性的大国,世界也需要中国的安全来保持世界的安全。中国的周边包括六大“板块”,分别是中亚、南亚、东南亚、东北亚,以及西亚与南太平洋的部分地区.可将这六块地区统称为中国的“大周边”。当前中国周边地区的多个国家政局动荡不定,多个地缘方向滋生乱局,周边不稳趋于常态化、持久化、复杂化与联动化。周边形势动荡既有自身矛盾错综复杂的“内因”,也有大国角逐与干涉的“外因”。周边动荡加剧对中国构成诸多严峻挑战,中国应加快制定”大周边战略”.通过积极、有效、妥善应对周边不稳,不仅为自身持续与完全崛起营造更加有利的周边环境,而且也为周边的和平稳定与世界的和平发展做出应有的重要贡献。 然而近些年来中国周边安全却是一个巨大的话题。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介绍。 1.中国南海海洋权益之争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莎士比亚的这句名言似乎昭示出了几千年来女性的命途多舛。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日益发展,由非婚同居带来的纠纷日渐增多,在这些纠纷中,往往都是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女性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女性为非婚同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承担着非婚同居带来的不幸,但是男性在非婚关系解除时,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男女权益失衡的现象正是促成笔者思考本文的出发点。 从国外立法来看,《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非婚同居制度中确立了对女性权益独具特色的保护制度,英国政府也在其拟建立的统一的非婚同居法中,将注重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拟在非婚同居制度设计中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利,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因此,构建我国的非婚同居制度,并注重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无疑也是符合国外立法趋势的。 全文除引言外,分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介绍了非婚同居的概念,根据本文的研究内容,基于法律应当对非婚同居关系给予适当的调整和保护的初衷,笔者对非婚同居的概念界定为:非婚同居,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男女之间持续、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是家庭组成形式的一种。 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介绍非婚同居制度构建中保护女性权益的必要性:第一,现实原因,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易受到侵害;第二,理论原因,对女性特殊权益的肯定和弱势地位的保护;第三,法律原因,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第三部分笔者考察了国外规制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总的来说,当前国外规制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有三种,一种是同居合同制度,

一种是事实婚姻制度,一种是非婚同居身份关系制度,从女性权益保护角度出发,笔者比较了上述三种模式的优劣,认为非婚同居身份关系模式对女性权益保护更优。目前国外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大多也采用这种制度。 第四部分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非婚同居制度构建中,在参考其他学者研究成果和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注重保护女性权益的要求出发,设计了一些具体的权利制度和原则,如应当承认非婚同居合同的效力,确立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问题的处理规则,明确非婚同居期间侵权行为的可诉性,建立非婚同居遗产继承权制度等。

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 实践课题关于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我是XX县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在学习法学这门专业期间对各类案件有关注,在这里我来分析一下非婚同居案件。同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碰到。非婚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同居群体现在已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既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关系,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规范它、完善它。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它又到底能引起那些法律问题呢 一、案情: 赵洁(女)与赵力(男)两位恋人是同乡中学同学,家境都十分贫寒。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都没考中,想第二年再考。当时虽然赵洁的成绩比赵力好,但为了使赵力专心应考,两人协商赵力先复考。为了照顾赵力的生活,两人在县城借了一间房子同居。第二年,赵力如愿考上了某财经学院。为了资助赵力上学,赵洁放弃了参加高考,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赵力上学,赵力后来又考上了研究生。两人同居8年,赵洁曾经3次人工流产,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赵力却在读书期间与另一女生关系暧昧,并提出与赵洁终止同居关系。赵洁无奈,四处请求法院和各级政府以及妇联组织保护,得到的答复却是依法她得不到任何赔偿。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选择了一个晴朗的早上,到某政府机关楼上跳楼自杀。 二、争议问题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你认为赵洁能否获得赔偿,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从以下几项赔偿费用考虑:(1)几次人工流产的费用,营养费,误工费(2)她在赵力读书期间给予的生活费(3)因与赵力同居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要求补偿(4)因赵力移情别恋,导致其精神上受到的巨大创伤和痛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针对以上案例,我认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 (一)如何避免发生非婚同居的纠纷 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由于人身关系的不稳定,也并不是只有自由没有负担。

中国周边安全形势与对策论文

中国周边安全形势与对策 曾几何时,中国的周边安全局势一直是我国值得称道的外交成就。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提出了“安邻、睦邻、富邻”的指导思想,积极落实“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政策,大力发展同周边国家的关系,创造了我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最好时期。 周边安全基本形势总体相对稳定 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中国维护国家安全与周边稳定的能力增强了;第二,地区和平发展的基本态势并没有改变;第三,周边国家对华友好合作仍然是主流;第四,周边国家对中国和平发展的道路认同大于疑虑;第五,发展周边国家友好合作关系的机会仍大于挑战;第六,巩固、发展和周边国家友好合作关系的主动权在我。 日本“远交近攻”,中国成其主要防范对象 中日关系在21世纪开始就出现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小泉任期内,由于其一意孤行地参拜靖国神社等不负责任的做法遭到中国等的强烈反对以及日本“入常”的失败,日本“归罪”于中国,中日之间出现冰冻关系。后虽经安倍的“破冰之旅”和温总的“融冰之旅”,但“政冷经热”成为中日关系的一大特点。 近年来,中日关系虽未有大的起伏,但可以说是“旧仇未了,又添新恨”:中日关系撞船事件态度的强硬、地震之后对待中国给予援助的冷漠、灾难之后美日关系的加强、野田上任之后对防卫重点的调整、第一岛链的设想、与印度的联合军演等等,欲意包围中国。 中国的发展是更深层次的影响因素 1、当前,中国周边局势比较紧张,与中国的发展、中国的崛起是有深层次关系的。我们要发展,就要“走出去”,就要有主权意识,和以前相比,难免因此与周边发生摩擦,这属正常! 周边国家对华的“两重性”是重要因素 中国周边国家,除日本以外(日本国力也在萎缩),大都属于综合国力不强的中小国家,都在积极寻找发展之路,而中国是亚洲乃至世界正在崛起的强国(经济势力位居世界第二),他们在对华方面存在着较强的“两重性”或称矛盾性: 1、期望与疑虑:期望从中国的快速发展中得到好处(尤其是经济上),但又对中国的发展产生疑虑,特别是跟中国有历史遗留争端的一些国家,或者说占了我们便宜的一些国家,总是担心有一天我们要拉清单。有的国家,占了中国那么多岛礁,他不担心呀,心肯

非婚同居立法的法理探析

非婚同居立法的法理探析 □汪火良 (湖北师范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摘要: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社会关系出发,我国非婚同居立法应植根于社会生活,遵循一定的法理,积极、有效、稳妥的推进。笔者认为,从法理上厘清并确立非婚同居立法的原则和调整范围是推进这一工程之首要。 关键词:非婚同居;立法;适度保护;调整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0)01-0067-04 收稿日期:2009-08-17 作者简介:汪火良(1972—),男,湖北黄梅人,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现实中,非婚同居现象因缺少法律制约导致的尖锐矛盾冲突和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日益凸显。当今各国纷纷立法对其进行规制,而我国对此却采取立法回避的态度。法律根植于现实生活的土壤中,既然非婚同居在现实生活中已成为不争之事实,法律就应该给予其理性的认识。因此,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社会关系出发,我国通过非婚同居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予以规制实有必要。 首先,本文对非婚同居采取狭义的定义,因为已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其次,我国尚未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同性结合的家庭在社会公众中还没有获得普遍认可,暂不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狭义的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包括:⑴主体要件。同居主体为异性,达到法定婚龄,且双方均无配偶,无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亲属关系等;⑵主观要件。同居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明示或默示一致的同居意思表示,威胁、欺诈、趁人之危等单方意思表示不构成同居身份关系的主观特征,[1]至于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目的在所不论;⑶客观要件。在一定期间内公开、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对外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在所不论;⑷形式要件。不具备法定婚姻的形式要件,即未履行婚姻登记。 一、非婚同居立法原则:必要、适度保护 (一)给予必要保护 我国法律一直回避非婚同居立法,不承认非婚同居的效力,对其可能产生或已产生的不良后果放任自流。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影响事物发展的各种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我们的认识也要随之改变。在过去,由于社会人口流动性小,女性经济独立性差,对男性及家庭依赖性强,加之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及忠贞观念束缚,非婚同居很难得到社会认可。因此,人们认为:既然同居男女选择非婚同居的行为,就要承担法律保护不利,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法律救济的后果。简单地说,就是自食其果。这种逻辑的前提是非婚同居行为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同居双方自身有过错,而这种不利后果是当事人能预期到并为社会一般人可以接受和理解的。在现在看来,这种前提显然是不成立的,非婚同居行为发展到现在,完全是合情合理且合乎法理的,当事人双方即使预期到不利后果也是出于无奈,并不能接受和理解这种不利后果。社会公众对非婚同居的认可和宽容也使他们不能接受法律对违反公平公正的不利后果置之不理,故非婚同居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干预和保护,法律不调整只是说明其存在滞后性,并不意味着法律应当保持这种态度。 给予非婚同居必要保护就是说人们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受到法律认可,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干涉他们的自由。当一方或双方受到严重不公平待遇时,法律就会矫正这种行为,并遵循公平的原则重新分配当事人的利益,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给予必要保护不意味鼓励或提倡这种行为,非婚同居行为本身是法律既不责难也不鼓励的,法律对其只是尊重和认可,非婚同居双方在法律认可的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自由范围内活动时,法律并不干预。 (二)给予适度保护 适度保护就是不过多干预非婚同居当事人的私生活,其保护要与婚姻中的配偶保护程度相区别。适度保护的最终目标就是让非婚同居的立法既满足大多数同居双方的需要和正当利益,又能矫正非婚同居引起的不公平,同时消解对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负面影响。 从满足双方需要来说,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不宜保护过多,过多保护即意味着过多干预,意味着对当事人 探索与争鸣

形势与政策论文对当前国际形势及我国周边安全问题的理解

对当前国际形势及我国周边安全问题的理解 一、国际环境及我国周边安全现状 1、国际大环境相对稳定,大国之间相对平稳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进一步发展了毛泽东、周恩来打开的中美关系新格局,于1979年亲自出访美国,主持实现了中美关系正常化。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邓小平根据国际形势发展的总体走向,作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新的世界大战是可以避免的”形势判断,要求把更多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从此迎来了改革开放和经济迅猛发展的30年。此后,我国与其他大国关系进一步改善:中美关系虽然曲折不断,但总体稳定;中俄关系稳步发展,两国高层互访频繁,并签订了一系列联合声明和友好条约;中日关系发展基本平稳,正致力于构建和平与发展友好合作伙伴关系;中国与欧盟关系保持良好,经贸往来、政治互信不断加深。 2、我国周边的热点地区冲突得到不同程度缓解 我国周边地区诸如朝鲜、越南、阿富汗、柬埔寨等曾经爆发过激烈的冲突,我国也曾或多或少地卷入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冲突。近20年来,周边地区基本相安无事,除了阿富汗反恐战争以外,其他周边地区没有战事,阿富汗反恐战争对我国影响也微乎其微。 3、我国和周边所有邻国之间实现了关系正常化 我国和周边所有的陆地邻国都曾有过领土纷争。20世纪60年代,我国先后与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蒙古、阿富汗、朝鲜6国签订了边界协定或条约;80年代以后,我国与印度和越南也实现了关系正常化;90年代我国又先后与老挝、俄、哈、塔、吉5国签订了国界协定;2001年7月,中俄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8年10月,俄方将银龙岛和半个黑瞎子岛移交给中国;2008年6月,中日两国经过磋商同意在实现有关东海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在东海海域选定适当的区域进行共同开发;中印关系不断取得新突破,2003年6月,印度总理瓦杰帕伊访华,两国签署了《中印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这一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中印关系进入新阶段,同时两国在领土争端问题上也不断取得突破,目前两国边境线中段的争议区域初步得到解决,为解决整个领土争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4、地区集团化、区域化合作势头不断上升 我国与东盟睦邻互信伙伴关系深入发展。2003年10月,我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双方政治互信进一步增强。2002年与东盟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今年建成了我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实现了我国与东盟发达的6个国家之间的贸易零关税,与其他几个国家之间将在未来一到两年时间内统一取消关税,未来中国与东盟之间统一市场、实现“经济无国界”之势已经不可阻挡。 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加强。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论坛前景广阔,东北亚地区六国集聚的人力资源优势,俄罗斯、蒙古和朝鲜的资源优势以及日本、韩国的经济、科技优势,对我国都具有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潜力,参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有利于促进亚洲经济一体化,推动世界多极化进程,摆脱大国的压制和其他区域集团的牵制,更好地平衡我国与其他大国的利益关系。 二、我国未来周边形势走向不容乐观 我国周边形势20多年的相对稳定来之不易,短期内不至于发生牵动全局的战乱。然而,周边地区的一些固有矛盾尚未完全解决,影响和平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我国周边安全仍然面临着不同对象、不同程度、不同原因的威胁和挑战。对于这种挑战,我个人认为主要来自两大方面:一是理论上的,二是行动上的。对此,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国防建设,提高防范能力,确保国家安全。 (一)理论上的不稳定因素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浅析

错误!未找到目录项。 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 贾磊 摘要: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思想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是主要表现之一。现阶段,非婚同居在我国尚未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以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此,应当从维护合法婚姻的权威和保护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出发,理性分析非婚同居的实质,明确界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参照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法律规制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多元化发展,当今社会不断扩大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这一传统概念的认识正经历着诸如“新同居时代” [1]等新名词的强烈冲击,许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游走于法律门外的“新婚姻”方式。然而,由于传统道德与新观念的较量难分高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长期存在,导致法律对非婚同居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规制仍有待完善。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应立足于社会现实,正视非婚同居现象,从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制定规范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非婚同居含义分析 1、非婚同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2]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 [1]参见2003年2月28日新浪观察“新同居时代”。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8383864.html,/view/tongju/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67页 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简单地说,即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仅是从狭义上来讨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其构成要件有: (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和“一夜情”

中国周边安全形势论文

中国周边安全形势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提出了“安邻、睦邻、富邻”的指导思想,坚持和平发展的外交政策,大力发展同周边国家的关系,旨在为我国创造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环境。21世纪第 一个十年过去了,我国在这个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增强了与其它国家的经济合作,但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印度大力扩军,妄图称霸南非,美国在新加坡部署近海舰,越南就 南海问题进行抗议,2012年中菲黄岩岛对峙……此类国家安全问题对我国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所以掌握中国周边局势的现状,分析其影响因素,预测其发展趋势,不仅对我国处理好周边关系有重要影响,而且对我国宏观外交和社会发展也会产生重要作用。 在评估我国周边安全形势时,不能只是看到表象,我们要认真的去分析。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很迅速,就想当然的认为这是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有很好的外交关系的结果。其实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观点,像近期的湄公河事件、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钓鱼岛 事件等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其它各国对我国的敌对态度。 2011年12月,中国社科院召开了一个专题研讨中国周边局势的会议,会后发布了《中国周边安全形势评估报告》,报告指出,“与2010年相比较,本年度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并没有明显改善,特别是以非传统安全为主要内涵的海上安全问题极为突出。”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国家周边环境总体相对稳定,但不稳定因素增多。 (一)中国国家周边环境总体相对稳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国力增强,中国维护国家安全与周边稳定的能力增强了;第二,周边国家对我国友好合作任然是主流,地区和平发展的基本态势并没有改变; 第三,周边国家比较认同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 (二)不稳定因素增多 21世纪以来我国周边发生了很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的事件,国家安全环境恶化比较严重: 1、海上问题矛盾激化,从上个世纪开始,我国与周边国家就出现了海上纠纷。进入21世纪以后,纠纷加剧,矛盾不断升级。尤其是最近两年来,矛盾已经突破双边关系的范畴,成为公开的、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东海,有中韩渔业资源之争、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和东海资源之争;在南海,中国几乎与所有的东盟国家都有领土争端。对此我国在抗议的同时做了两件比较有分量的事一是瓦良格号航母试水;一是9月6日发表了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障问题探索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障问题探索 现实生活中伴随着结婚的高成本、择偶的高标准以及越来越高的离婚率,使得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组成家庭似乎已经不再具有吸引力,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患上“恐婚症”。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新以及年轻男女对个性自由的追求,传统道德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和约束作用逐渐式微,外界对于同居关系的态度也由过去的较多非议和歧视转变为宽容和接纳。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非婚同居现象应运而生。西方国家的非婚同居现象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风靡,面对该社会现象,西方国家及时对非婚同居者权益的保障途径进行探索,并逐步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制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虽然我国的非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但是法律并没有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而是采取了“不制裁、不保护、不干预”的政策,使得非婚同居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极易受到权利侵害。因此,本文在参考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易受侵害的情况,对构建注重女性权益保障的中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力求改善我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易受侵害的不利局面。 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首先解释非婚同居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非婚同居的概念及其界定为: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基于情感形成一定时期、持续的生活状态且不属于合法婚姻的结合。其实质是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形成以情感为基础的生活共同体;第三部分,从两个方面分别介绍非婚同居制度构建中保护女性权益的必要性。 第一,现实原因:同居伴侣的暴力对女性身心的损害、人工流产对女性身心健

中国周边安全形势分析论文

中国周边安全形势分析论文 当前,中国周边安全环境新变数与新“乱子”有所增加,不稳定与不确定性有所上升,在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中,一些争议和摩擦连续出现,如中日钓鱼岛之争、中印边界领土争端、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等,分析其原因不难发现: 一是因为中国周边地理环境复杂。中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疆土,有2.2万公里长的陆地边界线,与中国接壤的国家有14个。中国还有1.8万公里长的大陆海岸线,与6个海上邻国的领海相接或相重叠。此外还有非接壤但有着密切关系的近邻国家等,因此,中国被称为“世界上邻国数目最多的国家”。中国不仅邻国数量多,而且这些国家的情况十分复杂多样,这在世界上较为少见。中国所处周边环境特别复杂,决定了在中国与邻国之间发生摩擦的概率要更大一些。 二是因为在中国与近邻国家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未解决的边界问题。其中包括中印边界问题、中日钓鱼岛问题,还有南中国海问题。在这些领土和领海的划界问题上,虽然中国希望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加以解决,但一些邻国不断采取各种手段,试图强化对争议地区的实际占领。这反映了周边某些国家的一种机会主义的心态,它们试图利用中国的和平主义政策,造成对中国不利的既成事实,谋取现实的利益,或者强化自身在未来边界谈判中的地位。 三是由于中国崛起带来的冲击。随着中国经济地位迅速上升,日本东亚经济主导国的地位受到冲击。从发展趋势上看,似乎中国正在逐渐确立自身在东亚地区的主导地位。日本对这一前景并不是欣然接

受,而是试图延缓这一进程,或者通过与其他国家联合的方式,制约中国影响力的上升。这就在一定时期内增大了双方发生摩擦的可能性。类似的情况,也在中印关系、中韩关系等双边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存在。 四是美国在东亚地区,存在着一个同盟体系。中国周边的日本、韩国、都是美国的盟国,此外,美国与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等保持着紧密的安全合作关系。特别是,日美同盟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针对中国的。美国的战略是维持在全球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并试图排除任何一个大国对美国领导地位可能发起的挑战。因此,近来美国的战略东移,试图牵制中国崛起的意图更加明显。 不过,中国的周边环境也存在一些有利因素,首先是中国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力逐渐增大。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额巨大,是许多周边国家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同时,中国在周边国家的投资也在迅速增长。周边国家对中国经济影响力的扩大,持一种多少有些矛盾的心态,一方面由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经济机会;另一方面,也有一些防范心理,担心从经济上受制于中国。但不管怎么说,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关系,是双边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稳定因素,这在几年前中日关系的“政冷经热”中已经有清晰的体现。 其次是国际社会对中国战略意图的认知。随着中国的发展,很多周边国家对“中国威胁”感到焦虑。对此,中国提出了一系列政策理念和政策举措,来缓解这方面的焦虑,包括新安全观、和平崛起、负责任大国、建立一系列伙伴关系、提出睦邻、安邻、富邻的外交政策,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摘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西方思想的输入,自由,人权等观念深入民心,人们受到国外同居浪潮的影响,也在国内兴起了同居风。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这种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但是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种生活方式,非婚同居关系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律关系。要想把这种趋势压制下来是不太可能的,同居不可能代替婚姻,但是却肯定会慢慢成为一种稳定的婚姻的补充。不久前杨立新教授在检查日报发文强调“未婚男女同居,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人们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之间结合关系的形式。这样,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性,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对于同居是否会对婚姻制度带来冲击,我们现在还不好说,但是杨教授对于同居的看法代表了一些法学家的观点。“我们对于同居的态度应该是宽容的,只要同居双方不违背善良风俗,不妨碍其他人和公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法律地位就应该得到承认。”对于单身的异性恋人未婚同居我们不应该限制和谴责,应该尊重他们的个人选择,私人生活方式。从法律层次来讲,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就不应该取缔或者漠视,不应该置之不理。未婚同居的单身男女,是社会的成员,是国家法律应该予以保障的对象。 关键词:非婚同居;同居关系;法律规制 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呈蔓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认同非婚同居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们理智和审慎地处理男女关系的一种选择。现在许多学者也开始认同同居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此加以论证。然而,我国并没有法律规范对同居关系加以规制。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因为无法可依而长时间的得不到解决;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因此,在法律上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他人的关系进行规制势在必行,这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非婚同居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一、非婚同居概念的法律界定 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既非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目前学者对非婚同居的定义存在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诸如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性恋同居、变性同居都属此类。狭义上的非婚同居仅指无配偶的双方基于合意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模式,双方是否有结婚目的在所不论。目前,现代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非婚同居都更倾向于采取狭义的概念,主张由此来构筑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逻辑体系。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如"包二奶"、"包二爷"、养情人等,既是婚姻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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