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作者:姜明安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

第一节行政机关

第二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第二节行政处理

第三节内部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制度

第二节告知制度

第三节证据制度

第四节听证制度

第五节信息制度

第六节电子政务制度

第七节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制度第五章特别行政行为程序

第一节行政规划

第二节行政给付

第三节行政征用

第四节行政合同

第五节行政指导

第六章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行政救济

第二节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保证行政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但其他法律对特定行政行为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第三条(有关重要概念的定义)本法下述概念的涵义分别是:

1.行政程序:指行政行为的过程、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限。

2.行政机关:指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承担相应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3.其他行政主体: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根据本组织章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承担相应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团体。

4.行政相对人:指作为行政行为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5.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其他行政主体依授权实施的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或依本组织章程实施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6.行政规范: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

7.行政规定:指行政机关发布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规定、规则、命令、公告、通告等。

8.行政处理: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

格资质或使其获得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理行为。

10.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税、费、财物的行政处理行为。

11.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发给其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险费和其他福利、补贴等行政处理行为。

12.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一定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认定、确定、证明的行政处理行为。

13.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以及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物实施即时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制裁。

15.行政处分: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

16.行政规划:指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管理目标而对有关领域、有关事项的未来发展计划、措施、实施方案所作的设计和布署。

17.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为达成一定行政管理目标而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8.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为达成一定行政管理目标,就其所管理事务,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劝告、咨询意见或发布信息或行动指南,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19.行政救济:指法律为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途径,包括声明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和申诉、控告等。

20.行政责任: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撤销行政行为、给予行政赔偿、对违纪国家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等。

第二节基本原则

第四条(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依法实施,遵守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规定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平衡原则)行政行为应兼顾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益,协调和平衡不同社会阶层、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六条(参与原则)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和形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的机会。

第七条(公开原则)行政信息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行政规范应通过政府公报或其他形式公布,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材料,应允许行政相对人查阅。

第八条(正当程序原则)行政行为如可能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应事前通知行政相对人,向其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实施行政处理行为的公职人员如与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

第九条(平等原则)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因相对人的性别、年龄、民族、个人出身、宗教信仰等而予以歧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

第十条(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赋予权益的,非违法对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对人有重大过错,不得撤销或变更。如因社会公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需要必须撤销或变更,应对无过错的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比例原则)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选择效益成本比率最大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选择既能实现行政行为的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相对人损害的方式。

第十二条(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迅速、快捷的服务。

第十三条(救济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声明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或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请求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

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

第一节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管辖)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管辖由行政组织法规定。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组织法,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和下级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管辖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组织法,具体规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确定所属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管辖划分。

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和管辖发生争议,由发生争议的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解决。

第十五条(授权)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可以授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可以授权社会组织行使,但依法或依职权性质不能授权而只能由本机关行使的除外。被授权的机关、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由行政机关承担其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但根据行政管理的特别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授权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独立行使特定行政职权。

第十七条(委托)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可以委托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行使,但依法或依职权性质不能委托而只能由本机关行使的除外。被委托的机关、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协助)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时,可以向其他行政机关发去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除依法或依职权的性质,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协助外,不得拒绝。

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问题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机关解决。

第十九条(财政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财政上负连带责任。

第二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条(对外)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公共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行使特定行政职权。被授权组织行使被授职权必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实体规则和本法规定的程序规则。

第二十一条(对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内部管理职能,对内部成员给予纪律处分或实施其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应遵守本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第二十二条(司法救济)行政相对人认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内部成员认为相应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可以申请司法审查。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三条(范围)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申请,或者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通知,参与特定行政程序,成为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四条(代理)行政相对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行政程序。

行政相对人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托律师、社会团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自然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行政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参加行政程序。

行政相对人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自然人委托代理人不

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五条(代表)参加行政程序的具有相同利益的行政相对人超过十人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行政程序,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推举出代表的,由行政机关指定代表。

第二十六条(资格转移)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承继其相对人资格,参加行政程序。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承继其相对人资格,参加行政程序。

第三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立规建议)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定的建议或建议稿。有权制定相应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定的行政机关对

建议或建议稿应加以研究,认为有制定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应予立项;认为无制定必要性或无制定可能性的,应告知提议人,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听取意见)行政规范在起草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听取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和学者、专家的意见。

对于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和学者、专家的意见,行政规范制定机关应全面考虑和分析,认为有采纳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应予采纳;认为无采纳必要性或无采纳可能性的,应通过政府公报或其他形式简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制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根据宪法、立法法和本法确定的原则规定。

第三十条(公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政府公报和有关报刊上刊登、公布;行政规定可在政府公报和有关报刊上刊登、公布,也可在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或政府部门办公场所公布。

第二节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情况紧急外,行政处理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二条(内容)行政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处理决定;

(二)处理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

(三)处理所基于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根据;

(五)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

(六)作出处理的日期。

行政处理如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处理决定书还应载明相对人不服处理

的救济途径。

第三十三条(生效)行政处理经以下步骤生效:

(一)作出处理决定;

(二)处理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并为其受领;如为口头处理决定,应告知相对人,并

记录在案。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确定行政处理生效的另外的日期。如

处理决定确定了另外的日期,应在处理决定书上明确载明。

第三十四条(效力)已生效的行政处理有下述效力:

(一)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不得撤销

或改变相应处理行为,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也不得撤销或改变该处理行为。

(二)行政相对人以及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均受相应行政处理的拘

束,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应处理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其他人不得侵犯相应处理行为为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应当保证相应处理行为为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三)当事人不履行相应处理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

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不作为,使相应处理行为为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有权国家机关责成处理机关或其他处理主体限期履行职责,保证其权利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无效)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无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二)作出处理的主体不明确,处理决定书没有载明处理主体和加盖主体印章;

(三)处理决定的内容明显违法或严重违法;

(四)处理决定的履行将导致行政相对人犯罪;

(五)处理决定的内容属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行政处理无效的其他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的行政处理自始无效,行政相对人任何时候均可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作出处

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宣布相应处理行为无效,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也可在任何时候宣布

相应处理行为无效,但对因此而给本身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六条(撤销)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可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一)处理决定内容违法;

(二)处理没有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三)处理没有事实根据或主要证据不足;

(四)处理超越职权;

(五)作出处理决定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没有考虑相关因素;

(六)处理程序违法;

(七)处理决定内容不公正、不合理、不适当。

行政处理决定如包括多项内容,其中仅部分内容具有上述情形,且该部分内容的撤销不

影响整个处理决定的存在,可仅撤销处理决定的该部分。

行政处理撤销后,如法律无相反规定,其撤销效力追溯至处理作出之日。但如果因此而给本身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七条(补正)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可主动或应相对人申请予以补正:

(一)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计算错误;

(二)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或已盖章但未载明处理主体;

(三)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

(四)作出处理决定遗漏了某些程序,予以补正对相对人权益没有不利影响的;

(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将补正后的新的行政处理

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三十八条(废止)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可主动或应相对人申请予

以废止:

(一)行政处理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根据已被撤销、废止或改变的;

(二)因形势、政策的变化,原行政处理已表现出明显不公正、不合理、不适当的;

(三)行政处理原定目标已实现而无继续存在必要的;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规定行政处理废止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理废止,其废止效力不溯及既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理的信赖利益因行政处理废止受到损害的,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三节内部行政行为

第三十九条(命令、指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但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拒绝执行,并将情况报告发布命令、指示的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

行政首长对所属行政工作人员的命令、指示,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但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的,行政工作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并将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

第四十条(惩戒、处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惩戒、处分,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惩戒、处分,侵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权申请司法审查。

第四十一条(行政规则)行政机关发布规范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和内部工作制度的行政规则,应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行政规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拘束力,对违反行政规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行政公文)行政机关应建立统一的公文制度。行政公文的形式、体例和要求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制度

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1篇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12年考试本章分值为1分。 部分考点是学习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石,对第1篇其他章节的理解和掌握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于是理论性章节,难免抽象、晦涩,复习时注意把握有具体、实质内容的考点,切忌对个别学理性表述纠缠不休。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1.删除“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增若干处举例; 3.删除“理论上有关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4.删除“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中有关行政强制的概述性内容(行政强制在第1篇第4章中专章阐述); 5.新增“催告制度”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掌握)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3.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2012年新增); ①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 ②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标准文献检索

5.7 标准全文数据库5.7.1标准文献概况 5.7.2常见标准全文数据库 5.7.3其它标准化组织与网上免费检索资源

5.7.1 标准文献概况 u“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 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u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u与前书其它类型的文献(期刊、图书等)相似,标准文献的著录也由包括标准名称、颁布单位、标准分类、颁布日期、标准全文、标准号等特征项组成。 u标准号的格式为:标准代码+标准流水号+’-‘+颁布年,如:GB2760-1996。

5.7.2常见标准全文数据库 u目前常见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和CNKI《中国标准数据库》和《国外标准数据库》。 u1.宇飞标准文献服务系统 u收集了国内、国外个大领域的标准文献,包括:相关行业的中国国家标准、中国行业标准全文;国际标准以及各国国家标准的文摘。 u系统每年动态更新。系统仅供校园网用户访问,限本人教学科研使用,严禁恶意批量下载。

u2.《中外标准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 u本库收录了国内外的大量标准,包括中国国家发布的全部标准、某些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电气和电子工程师技术标准;收录了国际标准数据库、美英德等的国家标准,以及国际电工标准;还收录了某些国家的行业标准,如美国保险商实验所数据库、美国专业协会标准数据库、美国材料实验协会数据库、日本工业标准数据库等。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部分 一般原则 第一章 引则 第一条 (定义) 一、行政程序,系指为形成与表示公共行政当局意思,或为执行该意思而进行之一连串有序之行为及手续。 二、行政卷宗,系指体现组成行政程序之行为及手续之文件整体。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典之规定,适用于从事公共管理行政活动时与私人建立关系之公共行政当局所有机关,亦适用于不属公共行政当局之本地区机关在执行实质上之行政职务时所作属行政事宜之行为。 二、本法典之规定,亦适用于被特许实体在行使当局权力时所作之行为。 三、透过法律,得将本法典之规定适用于谋求公益之私人机构之机关所实行之活动。 四、本法典所订定之行政活动之一般原则,适用于行政当局实行之所有活动,即使所实行之活动仅属技术性或仅属私法上之管理亦然。 五、本法典有关行政组织及行政活动之规定,适用于行政当局在公共管理领域内之所有活动。 六、本法典之规定,只要不致减少对私人之保障,亦候补适用于特别程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合法性原则) 一、公共行政当局机关之活动,应遵从法律及法且在该机关获赋予之权力范围内进行,并应符合将该等权力赋予该机关所拟达致之目的。 二、在紧急避险时未依本法典所定之规则而作出之行政行为,只要其结果不能以他法达致,均为有效;但受害人有权依据有关行政当局责任之一般规定,获损害赔偿。 第四条 (谋求公共利益原则及保护居民权益原则) 行政机关有权限在尊重居民之权利及受法律保护之利益下,谋求公共利益。 第五条 (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 一、与私人产生关系时,公共行政当局应遵循平等原则,不得因被管理者之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原居地、宗教、政治信仰、意识形态信仰、教育、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而使之享有特权、受惠、受损害,或剥夺其任何权利或免除其任何义务。 二、行政当局之决定与私人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之利益有冲突时,仅得在对所拟达致之目的属适当及适度下,损害该等权利或利益。 第六条 (使用正式语文原则) 公共行政当局之机关从事活动时,应使用澳门之正式语文。 第七条 (公正原则及无私原则) 公共行政当局从事活动时,应以公正及无私方式,对待所有与其产生关系者。 第八条 (善意原则) 一、在任何形式之行政活动中,以及在行政活动之任何阶段,公共行政当局与私人均应依善意规则行事及建立关系。 二、遵守上款规定时,应考虑在具体情况下需重视之法律基本价值,尤应考虑: a)有关活动使相对人产生之信赖; b)已实行之活动所拟达致之目的。 第九条 (行政当局与私人合作原则) 一、公共行政当局之机关应与私人相互紧密合作,尤应: a)提供被要求之信息及解释,只要该等信息及解释不属机密或不涉及个人隐私者; b)支持与鼓励对社会有益之一切活动。 二、公共行政当局须对以书面方式提供予私人之信息负责,即使该等信息非属强制性提供亦然。 第十条 (参与原则) 公共行政当局之机关,在形成与私人及以维护其利益为宗旨之团体有关之决定时,应确保私人及该等团体

中国科技成果数据库

中国科技成果数据库 篇一:属于二次文献的是( ) A.《中国科技成果数据库》B.《药典》C.《中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的解答过程之中。篇二:科技检索报告模板检索报告课题名称:双层空调客车用高度调整阀改进设计班级:车辆1102班姓名:冉飞越学号:201103831 完成时间:2015年3月26日课题名称:双层空调客车用高度调整阀改进设计一、分析研究课题1、背景分析:为了提高旅客列车的运行平稳性和安全可靠性,减少列声在双层客车、提速客车和地铁客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行政程序制度包括: 一、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三、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

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内容提要:本文从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角度探讨了完善紧急行政程序的现实意义,考察了若干国家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规范,提出了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增设紧急程序条款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公共应急法制;行政程序法;紧急程序条款 一、公共应急法制与紧急行政程序 在抗击非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中,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采取了许多紧急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定点治疗和严加隔离、紧急征用亟需设施、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等,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也有许多经验教训警示人们:必须全面加强我国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也即危机管理系统建设。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应变机制、资源调配机制以及自动修复机制,涉及到紧急预案、组织机构、物质保障(技术、设备、物资、资金等)、立法、政策、宣传教育(旨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改善社会心理条件)等制度要素。各国防治非典的政府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立法实践表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要高效稳定运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完善公共应急法制。我国非典防治工作初期阶段公共应急法制保障不力的种种情况表明:没有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突发事件政府管理,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是国家公共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非技术支撑体系之一,是有效化解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重大突发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和实施系统配套的紧急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共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有效控制和消除紧急情况,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这就是公共应急法制。本文所讨论的公共应急法制是指: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其核心和主干是宪法中的紧急条款和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或紧急状态法。公共应急法制是一个国家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常规状态下的法律运作机制相比,公共应急法制具有许多特点。 主要特征有五:(1)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 程序法研究述评 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中国这一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指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的东方大国逐渐形成了一股“程序热”的研究浪潮。 在这场程序热浪潮中,行政法学界也不甘寂寞,不甘人后。为了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众多专家学者撰文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典化鼓而呼,有的学者发出“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行”的呐喊,有的学者奏起了“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础”的号角,行政法学界上上下下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行政程序含义的讨论 有行政行为就有行政程序,但什么是行政程序目前尚未形成一个为各国行政法学界共同接受的概念。实际上也很难形成一个各国普遍适用的行政程序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各国法律传统、行政法基本观念的差异以及各国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不同。 国内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行政程序法被行政诉讼法的光芒所遮蔽,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布,开始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吸引了更多学者投入到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行列中,学者们在介绍和研究欧美行政程序理论的同时也纷纷开始构建中国的行政程序理论体系,其中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成为行政程序研究中的第一个争论点。 迄今为止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在我国主要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次序”。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至多只是引起行政程序开始、终止或终止的一个前提条件。类似观点再如“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成,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由互相衔接的先后阶段所组成的法律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总称,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遵循的程序。因此行政程序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而且包括行政相对人,凡是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程序都是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doc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三)听证制度 (四)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五)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

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说明理由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应持慎重态度,抑制其随意性,保障和提高其公正性;二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认清受不利影响决定的确切理由,并可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方便。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以及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时效要求,但是,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担保是否有效,没有作出具体的时效规定。1 2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领会行政法学 的逻辑原点和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重点: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难点: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 本讲教学内容: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第三节行政法理论体系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它不是完全抽象静态的,人的自由意志是由自然自在到社会的自在自为的过程。人类作为存在,自由意志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属性与存在内容,而人类的这种存在又是存在于我们这个具体宇宙世界即波普所说的由三个不同但相互作用的世界组成(世界1是物质的世界如海洋和陆地,世界2是心理的世界如人的感觉和情绪,世界3是理念的世界如数学和逻辑),[12]人类在存在过程中就无可避免要与波普所说的这三个世界打交道,也就是需要处理好I-You和I-It的关系,需要使存在得以能继续存在下去的需求,即满足人的欲望和利益,去进行可能生活,从而体现和表达人类的存在与生存的意义——追求和实现人的幸福。[13]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14]。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在1943年发表的《人类动机理论》中,将人类的需要概括为由高到低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15]。因此,可以说,需要是人的欲望前提,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人由需要而产生欲望,人的这种欲望在人的内心产生之后是要对外显现为一种目的即利益,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即需要――欲望――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16]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实现过程,必然不可避免要涉及到满足的手段与保障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人在自然和社会中需处理I-You和I-It的关系,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需要一定的手段来保障与规范,这就是人类之间相处的规则,其中经一定公共权力确认或制定就上升为法律规则(规范),也就是法律上的权利。因此说,权利是人的意志自由外在欲望化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即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17]。恩格斯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表述:“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18] 从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意志的表现,其内容是对人的存在性自由意志的体认和实现,法的本质是权利,这种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聚合成作为公共权力组成部分的行政权力,从而公民权利构成行政法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19] 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前述已表明其不仅是一种自在的存在,更是一种自为的存在。换言之,人的自由意志的自在自为存在,就是要处理好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本我与他我、本我与它我的关系[20];而处理这些关系,人类是通过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借助于一定的人们之间相处的规则即法律来保障与规范。具体来说,人由自由意志到权利,处理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的关系主要是解决权利的本体和神圣性,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人的人格权;处理本我与他我、本我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是中国当务之急,并从国际和其他地区的立法经 验及国内立法条件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文章着重讨论了中国行政程序 法典化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并结合国内外的实际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一 实现行政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瓶颈问题,而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是实现行政法 治的重头戏和新的突破口。没有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可能沦为空谈。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进入90年 代以后,行政法学的一个关注点(热点)就是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学者的研究已经推动了立法实践 ,引起了国家立法部门的重视。 中国加入WTO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WTO涉及的远不仅是市场开放和贸易问题,它的主要约束对 象是各成员单位的政府。WTO协议和规则对行政程序的公开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中国政府承诺的及时 通知义务,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行政决定义务,设立咨询点义务等等,无一 例外都要履行。另外,中国政府还承诺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 权益的政府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法院撤销等等,无一例外都要履 行。一句话,中国各级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必将更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凡此种种,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中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越来越为学术界和实际部门所公认,对此,国内学者已作了相当多地阐发。笔者认 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可以简单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行政程序法规范、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体 现了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理念,重点在于对政府行为实行有效的事先自我控制;其次,行政程序法提升 了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为行政相对方提供程序权利保障,从而体现人性尊严,追求社会公正,保障行 政相对方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民主化;第三,行政程序法促使行政权得到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行 政权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方的个别利益获得“双赢”的积极的效果。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问题 目前已没有太多争论,关键是目前制定该法典的条件、时机是否成熟,有没有可能立即纳入我国立法日程 。 笔者认为,参照国际和各地区的经验,对照我国的现实条件,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已趋成熟 。 (一)国际和其他地区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20世纪是世界各国公法得到显著发展的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与行政法在许多国家得 到重视,各国行政法在关注行政权配置和运行的正当性的同时,对行政权运行程序的正当性给予了更多的 关注。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新一轮行政程序法典化高潮,如葡萄牙于1992年、日 本于1993年、韩国于1996年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澳门地区于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典》,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典》也于1999年正式出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全球涌动的经济

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及其启示

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及其启示 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是指不适用告知与评论程序而制定的各种通知、意见、指南、政策声明等,在发挥行政规制的积极能动性方面作用明显。美国联邦法院为区分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提供了相关的方法与标准。为了发挥非立法性规则在行政规制中的积极功效,美国学界提议对非立法性规则的制定进行立法并加以法治化构建,以增强其合法性。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及其运作实践对于科学认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功能、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致成为行政机关扩张与滥用权力的工具等均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一、引言 与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明的情况有些类似,人们对于在美国行政法中承担行政规制重任的非立法性规则之效力也很难作出明确判断。在美国,行政机关颁布一项规则时,如果遵循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实施了告知与评论程序,那么这一规则就被学者们称为立法性规则,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拘束力。然而,《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解释性规则与发布一般性政策声明的情况。在行政机关的运作实践中,这些解释性规则与一般性政策声明通常体现为函件、咨询回复、政策指南、执行指南、设计标准、办事手册等,[1]其目的主要在于解释法律或者声明政策以用于内部管理。[2]解释性规则与一般性政策声明在学理上被统称为非立法性规则。非立法性规则仅仅是对法律中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阐述,[3]既没有国会的授权,也没有对私人权利与义务进行修改,也不能拘束公众与法院,因而不是“法”。如果非立法性规则在实际运行中具有立法性规则的效果,法院就会宣布该非立法性规则无效,理由是行政机关没有适用正确的制定程序。 虽然在学理上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之间的区分较为清晰,但在实践中如何确认一项规则是否具有拘束力则相当困难。因为很难判断一项规则究竟是在解释法律还是在扩展法律。非立法性规则虽然在理论上并不能拘束行政相对人,但在实践中却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4]况且,如今美国国会的授权变得愈来愈模糊,是否有授权的标准已经无法适用于区分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就经常抱怨理论界关于认定非立法性规则的方法不明确。[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表决时,对于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问题,也难以作出明确回答。[6]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解释与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难以区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解释性规则应该具有拘束力,因为它们并不仅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规则的文本内容。[7]依据这些解释性规则,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或者将模糊的权利或义务转化成明确的权利或义务。[8]而

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第八章行政程序法(3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特点、分类;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教学重点: ?1、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分类 2、行政程序法的地位与作用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案例: ?在一次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会中,行政机关认为该许可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只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并且在听证的当天婉言拒绝了一名想旁听的群众参加听证。为了保证听证的顺利进行,行政机关指定受理该项许可的张科长主持听证。在听证后,张科长认为听证进行的很顺利,口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 ?问:就程序的角度看,上述听证过程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引子:程序与实体 ?“无程序则无行政”,“行政程序违法则行政行为无效” ?所谓程序即主体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方法及时限的总称。程序之于实体是形式与内容、肉体与灵魂的关系。实体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解决的是“怎么办”的问题。实体权利通过程序权利来保障,无程序权利也就无实体权利的实现。 ?有人说得好: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的丧失。打个比方,实体错误好比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其结果也只是一错;而程序错误则好比是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其结果必然是一错再错。 ?故,完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包括: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公示公告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议决制度、咨询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时效制度、顺序制度、简易程序制度、复审制度等等。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学号:20134143033 姓名:罗外兰班级:13人力1班摘要:行政程序法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时限、步骤和顺序等程序规范的总称。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及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本文对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现状和发展进程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可行的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建议。 关键词:含义行政程序法现状法典化改革趋势 我国目前对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认为行政程序法就是"关于行为的方式、步骤及其形成的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认为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或履行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第三,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与活动程序的法规。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组织、行政策划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以行政诉讼为主要部分”。第四,认为行政程序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

《税收征管法》,确立了税收征管领域的程序机制得以不断完善。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堪称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该法为行政处罚设定了程序机制,给我国行政部门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观念转变与工作方式的变革。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不仅使行政复议程序机制更加完善,而且为行政复议管理程序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诸如复议申请的移送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服务行政的理念,大大推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变革的进程。同年颁布的《价格法》,为政府的定价行为自己价格监督检查等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程序机制。尤其是该法关于价格听证的程序设置,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后,2000年的《立法法》以及2001年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为行政立法程序机制的确立提供了较为全面和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改革趋势 (1)背景知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兴起和发展是20世纪行政法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法典化(例如民法、刑法法典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以何种方式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是否先进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方式是人定还是法定,则可以反映出行政诉讼制度的先进性。因为,任何一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都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人们至今还没找到一种完善无缺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三种方式: 1.列举式。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采用这种方式确定的。我国有学者将第2 条的规定作为论证行政诉讼采用结合式方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质是混淆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和标准。而将第11条第1 款第(八)的规定当作概括式的例证,更是一个不该有的认识错误。因为这项规定实质上仍然是属于列举式的范畴。由于行政诉讼客观上存在着一个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豁免范围,从理论上说,列举式是可以穷尽所有可以

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使这种理论难以成为现实,如果我们采用判例法制度,这个局限性完全是可以被克服的。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际界线明确,具有较高的指导实践的实用性能。其次,可以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通过判例法适时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因此,我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列举式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应当肯定的,美中不足是缺乏具有能动性的判例法来释淡成文法规定所致的滞后性。 2.概括式。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为司法机关逐步拓宽行政诉讼实际受案范围提供了先决条件。如德国行政法院组织法第41 条第1款规定:非宪法性质之所有公法上争议,除联邦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其他法院审理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者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害的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似乎是一个概括式的规定,但它因有依照本法之限制而成了只表明一种具有宣示意义的国家态度。这种国家态度不仅仅落实于第11条和第12条,还体现在其他条款中。从各国行政诉讼实践看,在一个实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式的国家中,必须存在着一个能动的司法机关和成熟的判例法制度,否则,概括式的受案范围就失去了可行性。因为,

《行政法基本理论》题库

行政法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行政法概念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行政权是行政法的核心范畴 B、行政机关或某一组织依法取得行政权并不意味着能够顺利有效地行使该权力 C、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由宪法规定,因此,宪法中的某些条款成为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D、个人权利享有行政权力无法比拟的特权 2、在某种传染病大规模传播的时期对可能携带传染病毒的人进行隔离治疗,体现了()。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应急性原则 D、行政相当性原则 3、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A、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 B、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C、行政管理事项的复杂性 D、依法行政的需要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土地 B、大气 C、行政强制权 D、文艺创作成果 5、关于行政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 B、行政职权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行使 C、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D、行政机关在从事任何活动时都是行政主体 6、我国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是()。 A、基层人民政府 B、派出机关 C、派出机构 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7、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A、某甲,曾因走私罪受过刑事处罚 B、某乙,曾被开除公职的 C、某丙,曾因打架被拘留 D、某丁,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 8、下列有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B、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C、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资格 D、受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 第一讲

司法考试一半考的是知识一半考的是逻辑 行政法的整体结构 行政法是214的结构。两个人一件事情在四个程序中的活动。两个人:一个叫官和一个叫民(政府和老百姓)。一件事情就是行政行为,行政管理行为。四个程序:第一官管民的阶段。这个官叫行政

主体,民叫行政相对人这个行政行为是一件事情。官对民作出一件事情。比如税务局征税。官对民做出一个行为必然影响他的权利义务,税务局对我征税,必然对我的权利义务有影响。有权利必有救济,必然导致民告官的问题。有三种途径:第一到上级行政机关,叫行政复

议一个找法院,叫行政诉讼,一个是找第三个机关就是本机关叫行政赔偿,除了上两种,还有本机关。三种民告官的途径。名称不一样。行政复议中间,我叫申请人,税务机关叫被申请人,行为叫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中间,我叫原告,税务机关叫被告,行为叫

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中间,我叫申请人,税务机关叫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9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

出。)行政法就是六个字“官管民,民告官。”夫妻闹矛盾,去找公婆找上级,去告官找县官,哀求丈夫。司法考试一大半的题都考在行政诉讼。大半壁江山都在行政诉讼。法条之间的衔接关系很重要。很多法条之间是重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是一部法律,千

万不要看成三部法律。讲义教材真题法条。方法论是要提高。人民大学讲课,让学生怀疑老师的观念。独立思考的能力。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花一天多的时间将基本理论。很罗嗦。用逻辑推法条。把每一个法条背后的立法依据和立法争论还有怎么对怎么错讲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与前景展望 [摘要] 本文从行政程序的内涵开始论述,阐明行政程序的内涵及特点,然后论述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历程中的成绩,最后从行政程序法典化、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与荷兰《通用行政法》的经验中、从行政协议的角度来阐述了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前景与展望。 [关键词]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典化;美国《联邦行政程序立法》;荷兰《通用行政法》;行政协议 一、行政程序的内涵 法律程序是人治与法治的分界限。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石。行政程序是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观念不断发展的产物。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行为过程的法律,行政程序法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因此,行政程序是就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包含或经历的过程。凡不属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都不在行政程序的范畴之内。 行政程序的特点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行政程序离不开行政行为。没有单独存在的行政程序。只有在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等行为中才存在行政程序。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任何行政行为都是两

这的统一:一方面是实体内容,另一方面是程序形式。第三,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二、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前进的速度是空前的,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被人们重视,与此同时,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则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忽视到重视、从分散到集中、从较低层级到较高层级、从质量较低到质量较高的发展过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虽然这些立法中的绝大部分皆不可以称为纯粹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然而,它们却在客观上起到了规范行政程序,包括内部行政程序的作用,从而也就在事实上说明了我国20多年来在行政法治建设方面确有一定成效。 中国20多年来行政程序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年到1988年,这一阶段是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自然发展阶段,此阶段的行政程序立法表现为不自觉和零碎的特点。第二阶段是1989年到1995年,这一阶段行政立法开始从不自觉走向自觉,从零星走向系统的阶段。1989 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中国行政程序法发展道路上一块重要的里程碑。该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是否符合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审查, 而且包括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审查,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即应判决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说《行政诉讼法》基本上赋予了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几乎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阶段是1996年以后,这一阶段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开始进入自觉系统的发展阶段。尤其是1996年3月通过并于当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程序法在内容上取得重大突破的又一块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高层次的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自觉发展的轨道。法在我国行政法律中明白确立了现代行政程序的两条基本规则: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行政主体必须将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之对方当事人的规则,以及当事人有权尽情陈述和申辩的规则。这些规定进一步确认了行政程序本身具备的相对独立的法律意义,无论行政行为在实体上是否正确、合法,只要其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整个行政行为无效,这是对过去轻视程序、对程序采取实用主义态度的有力否定,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国内公开出版的6100种核心期刊与专业特色期刊的全文。 覆盖范围:理工A、理工B、理工C、农业、医药卫生、文史哲、经济政治与法律、教育与社会科学、电子技术与信息科学。 收录年限:1994年至今,6100种全文期刊的数据完整性达到98%。 产品形式:《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中国期刊专题全文数据库光盘版》。1994-2000的专题全文数据库已出版"合订本",每个专题库1-2张DVD光盘。 更新频率:CNKI中心网站及数据库交换服务中心每日更新,各镜像站点通过互联网或卫星传送数据可实现每日更新,专辑光盘每月更新,专题光盘年度更新。 收录期刊名录: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名录 XXX数据库特点 ● 海量数据的高度整合,集题录、文摘、全文文献信息于一体,实现一站式文献信息检索; ● 参照国内外通行的知识分类体系组织知识内容,数据库具有知识分类导航功能; ● 设有包括全文检索在内的众多检索入口,用户可以通过某个检索入口进行初级检索,也可以运用布尔算符等灵活组织检索提问式进行高级检索;

● 具有引文连接功能,除了可以构建成相关的知识网络外,还可用于个人、机构、论文、期刊等方面的计量与评价; ● 全文信息完全的数字化,通过下载的最先进的浏览器,可实现期刊论文原始版面结构与样式不失真的显示与打印; ● 数据库内的每篇论文都获得清晰的电子出版授权; ● 多样化的产品形式,及时的数据更新,可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用户个性化的信息需求; ● 遍布全国和海外的数据库交换服务中心,配上常年的用户培训与高效的技术支持。 XXX数据库应用 CJFD除了可用于信息检索、信息咨询、原文传递等常规服务外,还可以用于以下一些专项服务: ● 引文服务,生成引文检索报告; ● 查新服务,生成查新检索报告; ● 期刊评价,生成期刊评价检索报告; ● 科研能力评价,生成科研能力评价检索报告; ● 项目背景分析,生成项目背景分析检索报告; ● 定题服务,生成CNKI快讯。 XXX相关问题解答 1. 问:为什么说CJFD是完整意义上的全文数据库? 答:文献数据库一般分成书目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两类。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一些书目数据库也开始收录文献全文。当收录的全文量达到一定的比例时,该数据库便归入全文数据库的范畴。另外,有些数据库虽然从建库一开始收录的就是全文文献,但采用的是图像形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