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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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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四)动态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

(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

(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

(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内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荐;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条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评审专家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属于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资格条件及确认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采取本人申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申请、初审、受理、确认、发证。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对达不到第十三条(二)所列条件,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也可聘为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可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及专业简历;

(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四)取得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正高”职称的专家,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申

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对初审合格的,当日退回各类证书原件。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下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证件复印件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第十八条《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编码组成:所在设区的市代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编码。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

(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四)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本人应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专栏上修改信息;技术职称变动、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津贴信息应报省财政厅确认后进行修改。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通讯设备必须交由组织方集中保管,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要有工作人员陪同;

(二)严禁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严禁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评审过程中严禁对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严禁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严禁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严禁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严禁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同情况打不同分数,不得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四)严禁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后应立即告知退出;

有利害关系是指,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五)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后,严禁私下接触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得收受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各方的财物或者其他报酬;

(六)严禁参加前期采购方案论证的评审专家担任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

(七)财政、监察部门规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六章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的抽取地点及监管抽取的办法,由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

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四条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照批准采购计划金额确定。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

取;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

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计划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

项目,每次要抽取确定5名以上评审专家。其中,采购计划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每次要抽取2名评审专家作为替补,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每一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编码,从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包括替补专家),每次抽取后要告知并落实参加人员,不足时,可按照上述范围和专业再次随机抽取,但抽取总次数不能超过6次。

随机抽取到同一单位的2名以上评审专家,只能使用1名,并按照抽取顺序先后确定。

招标采购单位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包括替补专家)。

第二十七条每个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包)应当单独确定评审专家。对于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事前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抽取要由专人管理,确定评审专家后,要及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告知过程要全程录音,以备检查。负责抽取的人员要当场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附件2),并于事后存档,对确定的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使用替补评审专家:

(一)确定的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

(二)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自己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三)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活动。

使用替补评审专家后仍然缺少一名评审专家的,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同意,可直接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缺少两名以上评审专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到场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和公证人员要核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报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3),并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同一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随机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超过3次。

第七章劳务报酬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确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要根据工作时间、政府采购数额、专家级别等因素计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每位评审专家一天的基本报酬应在400元左右;对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标底每增加100万元基本报酬

应增加10%,最高增加1倍。对获得“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100%;“正高”职称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50%。从外省聘请专家的报酬可以商定。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要制定相对统一的评审专家报酬制度,原则上一定两年。报酬方案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报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由于废标等原因评审不能进行的,要付给到场评审专家基本报酬的25%-50%。

差旅费要按照国家标准据实报销,也可与评审专家协商费用包干。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

酬。

第八章复验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每2年对评审专家复验一次,符合条件且本人同意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继续聘用。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资格复验工作应以平时的考

评记录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履行评审专家义务;

(二)是否违反本办法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三)是否有其他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复验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经核实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复验不合格:

(一)违反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二)受到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监察机关的处分;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等政府采购事项调查;

(五)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或告知后6次以上不参加;

(六)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3次评价“一般”;

(七)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再适宜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2个月前,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附件4),并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送交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评审专家在聘期届满前1个月仍不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进行复验的,视同放弃评审专家资格。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负责督促辖区内评审专家做

好复验工作,并应在评审专家聘期届满1个月前,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报送省财政厅复验。

第四十条评审专家复验合格的,由省财政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上加盖复验合格戳记和有效期或颁发新证;复验不合格的,终止评审专家资格,由省财政厅收回《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复验期间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核对身份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复印件。

第九章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省财政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收回《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抽取确定评审专家,或未经批准采取选择性确定评审专家,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属于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四十四条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比照本办法对评审专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严重违反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其评审工作,按规定替换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库〔200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

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

主题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办法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

室2010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专家学习考试检测题库(矫正版)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专家学习考试检测题库(矫正版) 1、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重点加强对()、()、()和采购合同等信息的比对,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多选题) 正确答案为: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2、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人以上单数组成。(单选题) A.3 B.2 C.4 D.5 正确答案为:3 3、从2017年开始,财政部将展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自查,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管理、信息发布和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判选题) 正确答案为:错 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单选题) 正确答案为:招标 5、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单选题) A.未完成评审工作的(对) B.未在评审报告签字的 C.与其他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的 D.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6、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单选题) A A.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对) B.大型 C.涉及民生 D.影响较大 7、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单选题) A A.主管预算单位(对) B.部门领导 C.上级部门 D.监管部门 8、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专家。(单选题) A A.法律(对) B.财务 C.审计 D.经济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手册(定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学 习 手 册 湖南省财政厅制

目录 第一章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3) 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3) 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 (4) 第四章评审工作要求 (6) 第五章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10)

第一章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第一条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第二条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第三条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专家库系统请假通道已关闭的,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第六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即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第八条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第十一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自带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并服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进入评审区域后主动寄存移动通讯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试题库-单选及答案(232题)

1、什么情形下采购需求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A、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 C、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D、政府负责建设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正确答案:A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A、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B、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C、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D、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正确答案:B 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A、可以继续进行 B、终止 C、重新组织招标 D、延期 正确答案: A 4、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A、1 B、2 C、3 D、5 正确答案: B 5、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5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 A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采购代理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2.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 理机构并前定委托代理协议。 3.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 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4.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未全部响应工程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 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废标后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下

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 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8.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 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中 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10.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 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1.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备案。 12.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3. 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在报同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14. 加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 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15.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的通知 2017年07月12日09: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鲁财采〔2017〕28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三、关于差旅费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 1、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可以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下列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 C 、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正确答案: D 、政府采购不守信名单 、政府采购不诚信名单 、政府采购黑名单 、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的,应当()。正确答案: B 、不予受理 、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 、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认定为无效投诉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正确答案: D 、县级以上 、市州级以上 、省级

、省级以上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正确答案: B 、30日 、30个工作日 、20日 、20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正确答案: A arA、30日 、30个工作日 、20日 、20个工作日 、投诉人拒绝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处理。正确答案: B 、投诉无效 、自动撤回投诉 、不予受理 、无法受理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的办法。正确答案: A 、书面审查 、调查取证 、当面质证 、书面取证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正确答案: B 、5天 、5个工作日 、7天 、7个工作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测评真题套有答案完整版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测评真题套有答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第一套 ????X???????? 在评审时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那么,将全部投标人报价,取平均值为基准价,可以吗? ????X???????? ????X????????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X???????? 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包括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X???????? ????X???????? 采购活动。 ????X???????? ????X???????? ????X???????? ????X???????? ????二:单选题(共20题,每题分,总分20 * = 50分)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11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家。 ????A????2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发布日期】2013-07-02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制度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采购工作效率和专家业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和要求,进入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专

业人员。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考核的组织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人员协助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第四条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坚持秉公执法、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形式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评审专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日常考核是指考核人员根据评审专家参加日常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现场表现情况进行的即时考核。主要包括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评审的专业水平以及评审能力等情况集中考核是指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集中组织的专项考核以及综合性考核。主要包括业务培训、考试、社会反馈意见等 定量考核是指通过对考核因素进行量化,汇总不良记录次数或评定等次等办法进行的考核。 定性考核是指通过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表现、性质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确定纳入考核或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年终将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以每位专家累计获得的不良记录次数为标准,确定是否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一次不良记录没有的,为称职;出现一次不良记录的,为基本称职;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为不称职。 第七条日常考核由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人员根据评审活动现场专家的表现情况,按考核因素进行逐项评定。 集中考核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纪律方面 1、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为某一项目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或未经同意早退而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2、出席评审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并进行登记,不接受工作人员的核验和管理的; 3、进入评标区域后,不按规定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寄存在规定存放处的; 4、明知评审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未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监管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评审区域的。 6、一年之内同一专业连续三次及以上参加评审工作而不主动回避的。 7、连续多次被选定或抽取为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题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试题库1、什么情形下采购需求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A、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 C、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D、政府负责建设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正确答案:A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A、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B、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C、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D、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正确答案:B 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A、可以继续进行 B、终止 C、重新组织招标 D、延期 正确答案:A 4、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A、1 B、2 C、3 D、5 正确答案:B 5、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A、5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A 6、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A、5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C 7、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测评题集

判断题 1.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失效后,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可申请资格延续。(×) 3. 政府采购法》既是一部实体法,也是一部程序法。(√)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重新评审”的“重新组建评委会进行评审”,含义相同。(×) 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64条的“复核”“重新评审”,不管理是否改变评审结果,都要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64条的“复核”“重新评审”,应先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7. 时送达到投标地点的投标文件必须是密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8. 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9. 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0. 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11. 政部门告知投诉人补充或修改投诉材料应当有限期,逾期应当不予受理。(√) 12. 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必须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而不是视情况而定。(×) - 1 -

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14. 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是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 15. 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副本。(×) 16. 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17. 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 18. 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19. 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0. 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21. 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2.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3.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上级财政报告。(×) 24.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25.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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