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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院领导下的对全院实验动物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监督的管理机构。

第二条:委员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政策,并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细则》、《**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细则(试行)》和**省实验动物监测所的*监测所函字号文件指导、规划、监督、协调全院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为院广大师生服务。

第三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4 名,由主管生物安全设施的副院长和动物设施负责人担任,秘书长 1 名,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 1 名,由动物设施管理人员担任,委员由院目前在动物设施内从事实验动物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教授及副教授等担任。

第四条: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负责协调主任委员的工作,秘书负责具体措施的执行。

第五条:委员会的职责

1 。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 。由动物设施牵头开展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交流,宣传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介绍实验动物学科新发展。

3 。由各委员负责本课题组的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方案的审批,提倡动物实验“ 3R 原则”(即实验动物的替代、减少、优化原则),在条件允许下,建议使用低级实验动物,并鼓励导找替代动物实验的其它方案例如细胞实验等,对不顾及动物福利的实验方案不予批准。

第六条:委员会的权限

1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动物工作管理法规和要求对全院的实验动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 。实验动物使用设施应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实验动物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培训,实行资格认可,持证上岗。

3 。委员会的各委员须在实验前对本课题组科研人员的动物实验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动物设施预约表上签名同意研究生开展有关的动物实验,并确定实验动物的品系和数量。设施内的实验技术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实验者进行动物实验操作指导或协助工作,减少实验过程中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以改善实验动物的福利。

4 。凡是无委员会的教授、副教授等委员审查并签名同意的任何研究生或本科生的动物实验,一律禁止在本设施内开展。

5 。负责监督动物实验应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饲养及实验条件中进行,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防止出现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实验动物的现象。

6 。委员会应对动物实验项目研究目的的合法性以及所设的实验方法的恰当性进行严格审查。负责监督使用的实验动物是被用于科学研究目的,确保该动物实验是以提高人类生命健康为出发点。

7 。负责监督动物实验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障,对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出现肆意虐待实验动物的情况提出处罚意见。

8 。负责监督全院科研动物实验中实验动物的使用情况,在科研活动中监督科研人员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情况。

第七条:委员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等。

第八条: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第九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命科学学院办公室。

第十条:本条例经生命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修订、通过后实施。第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委员会。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施负责人对中心内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设兼职安全员,对设施的安全工作负检查、监督责任。 3、各人对所在岗位的所有仪器设备及所使用的工具、器材负直接的安全管理责 任。 4、动物饲养员必须对所饲养的动物负全部的安全管理责任。 5、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设施所规定的各项制度。 6、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均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 主”的方针,认真作好个人防护,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7、各种电器、动力设备在移动、检修之前必须切断电源。饲养室和实验室内电、 煤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8、各饲养室和实验室的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9、发现安全隐患,均应及时处理,并记录、汇报。 10、发生火警等险情,在采取扑救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 门。 11、每日下班时,工作人员都必须查看水电、煤气和门窗等,切断电源,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12、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凡是常年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1次体检。凡有人畜共患传染病者不得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13、为了保证动物种群的健康和屏障设施安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4、工作中使用的酸、碱要放在指定的位臵,须有专人保管,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15、高压灭菌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 16、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7、普通环境的门窗及通向外面的管道附近要定期清理,做到无杂草、无异物,并且具有防止野生动物、蝇、蚊及其它昆虫混入的措施。 18、凡进入设施饲养管理人员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出工作区域时,必须将工作、鞋、帽存放指定的衣柜中,严禁将工作服、鞋、帽穿出工作区域。 19、非本设施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动物设施,特殊情况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更换工作服、鞋、帽后方可入内。 20、领取动物的人员,在设施下用电话与设施内联系,严禁入内。 21、饲养设施内严禁携带与饲养无关的物品,不得在设施内干私活,不准在设施内会客、抽烟,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22、设施内各种饲养用具不外借,卫生设施只提供设施内工作人员使用。 23、各饲养室,用具不得互换使用,饲养人员不得串岗。 24、上班时间,饲养人员必须在饲养室,不得擅自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 25、更换的垫料、污物和动物尸体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处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 26、保持饲养设施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尽量减少操作过程中噪音。 二、屏障环境设施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清洁区的秩序和卫生管理 1.1对人员的管理:进出清洁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人员进出动物实验设施程序》,不得在清洁区内进行无菌服、摘口罩、吐痰等破坏清洁状态的活动。 1.2对备用饲料、垫料、笼具、饮水瓶和料斗的管理:灭菌后的上述物品,应标明类别,整齐地码放于洁净物品储存间内,不得就地码放。平时要保持储存间干净整洁。储存时间最长不超过1周,超过者应重新消毒,以确保清洁。 1.3 对各种用具的管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及职责

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及职责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 责任人: 主管领导: 实验室主任: 成员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完善、制定、审核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与完善菌(毒)种、实验动物使用及实验废弃物处理的操作指导书,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督导检查制度及菌(毒)种购买、使用、处理的审批程序,审核并批准风险评估报告。 2、组织落实与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北京市、中心及我院的各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3、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实验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环境条件及个人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 4、组织生物实验室专业人员的各种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决定进入生物实验室控制区工作人员的资格及菌(毒)种保管与使用人员资格。 5、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生物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6、负责生物实验室实验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修改与更新及新安全防护设施、仪器投入使用前的安全性评价审核。 7、负责组织处理生物安全应急事件,及时了解应急情况事态,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发布应急命令,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8、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就医工作提供咨询,参加相关的督导和评估工作。 9、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成员职责 1、主管 (1)全面负责全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全院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及人力资源的统筹安排与管理。 (3)负责审批本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及风险评估报告。 (4)负责审批本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突发事件的各种处理决定。 2、主任 (1)具体负责分管范围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91)第6号令《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药生产、科研、教学中使用或饲育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 第一章医药实验动物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实验动物按微生物控制标准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殊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其微生物控制标准要求符合附表一、二中不得带有规定的病原体)。 实验动物病理检查要求: 一级:普通动物 外观:被毛清洁、光滑、有光泽;肌肉丰满、体态健壮、活泼;行动无异常;头脸不肿;背不穹起;四肢、尾和皮肤无缺损、无疥癣;泄殖孔清洁、正常病理解剖:各主要脏器无肉眼可见病理变化,如肿大、坏死灶或寄生虫包块等。 二级:清洁动物 符合一级动物指标,无二级微生物病原的病变。 三级:无特殊病原体动物 符合一级动物指标,无二、三级动物微生物病原的病变。 四级:无菌动物 除符合一级普通动物指标外,无二、三级动物微生物病原的病变;肝、脾、淋巴结等脏器具有无菌动物的组织学结构。 第五条实验动物按遗传控制标准要求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进行遗传控制(暂限于大、小鼠)。 一、科学管理 1.引种来源清楚,应带有系谱及生物学特性资料(如近交代数、交配方式、遗传组成、生物学特性),应符合国际公认的遗传概貌标准。 2.按国际规定的近交系动物的繁殖系统,进行种群维持和生产。 (1)基础群和血缘扩大群的生产方法 应以同窝雌雄交配方法进行。基础群的维持一定按近交系的保种方法进行,并应有谱系及个体卡。 (2)生产群 以随机交配方法进行生产,可连续繁殖3~5代,其生产群种鼠应与基础群血缘关系保持相对平行。 二、遗传质量控制 1.同系异体皮肤移植法。

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①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通过考核,获得上岗证书;②在开始相关工作之前,应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和其他危险物质以及相关操作进行危险评估,根据国家对于各种微生物操作的危险等级划分和防护要求以及危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全面、细致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程序文件。对于关键的危险步骤设计出可行的防护措施并对这些细节了然于胸;③熟悉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运行的一般规则,掌握各种仪器、设备、装备的操作步骤和要点,进行正确的操作和使用,对于各种可能的危害应非常熟悉;④应掌握各种感染性物质和其他危险物质操作的一般准则和技术要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实验室运行的基本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规范、针对感染性材料、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核素等的操作规范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等。一、日常管理规范人员控制仪器设备搬入和移出防虫及防节肢动物措施清洁与消毒水电安全管理一)人员控制规范1、人员专业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2、禁止独自进入实验室工作3 、有禁忌症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4 、孕妇暂时离开实验岗5 、实习进修人员不得独自开展实验活动6 、参观、检查人员须经管理部门审批、持证进入7 、后勤保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持证进入8、厂商维修人员须持管理部门准入证进入。9、严禁在实验室会客。二)设备搬入和移出、摆放规范1、实验室 应为大型设备应进出留出通道(设备门)2、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电 力供应设施3 、考虑设备的摆放空间4 、实验室考虑足够的承重水平5 、先前考虑设备的维修通道和位置6 、移出实验室的设备应经

过前面的消毒,消毒方法可采用擦洗表面和整体熏蒸的措施,消毒 方法不应损害设备的安全和使用性能。9、摆放的位置应符合要求三)防虫及防节肢动物措施规范1、有自动闭门系统2、有放昆虫和节肢动物的设施,如纱窗、挡板等3 、实验室门窗的密闭性能应符合要求4 、实验室送、排风管道有安全措施,防止小型动物或昆虫从管道进入实验室;四)清洁与消毒规范1、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消毒。2、实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实验台面,清理实验器具,并进行前面消毒。3、实验室消毒方法与消毒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4、消毒剂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未经验证和过期的消毒剂。5 、消毒时间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不得随意缩短或改变。6、消毒剂应现配现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7、消毒和灭菌方法应根据消毒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五)水、电安全管理规范1、实验室应加强对水、电的管理2、避免常明灯、长流水等现象3 、禁止超负荷用电4 、设备使用后及时切断电源5 、对需要连续通电的设备,要定期进行巡视,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更应注意巡查。6、使用电炉、灭菌器等设备时应做到全程有人监管。7、实验室发生断电、停电、停水时应及时检查,切断电源或关闭水龙头,防止发生以外。8、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最好有双路供电或有备用电源,保证重要设备的正 常运行和实验室的安全。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一)完善管理体系文件1 、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2 、制定实验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3、制定实验检测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4 、制定

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室管理规范

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室 管理规范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实验动物中心简介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实验动物中心位于枫林路180号中山医院内,是中山医院生物医学中心(ZS-BMC)的主要下属机构之一,主要为中山医院科研人员提供普通级和清洁级中小动物饲养和实验研究服务。 实验动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6人,其中高级职称一人,中级职称一人,本科以上学历3人。拥有一栋使用面积约600m2的独立动物饲养实验综合楼,其中有8间共150m2的可以饲养普通级猪,犬的中动物室,两间共40m2的可以饲养普通级兔、大鼠和豚鼠的小动物室,两间40m2的普通动物手术室,包含一间手术室约90m2的屏障系统和30m2的IVC系统,可以饲养清洁级大、小鼠和豚鼠。另有约40m2的标准细胞实验室,可以进行细胞生物学实验。最多可以同时饲养清洁级小动物1000笼,普通级小动物120笼,普通级中等动物80只。最多可以同时供8人开展清洁级动物实验和两台动物手术。另外中心还有约150m2的动物实验教室,可以同时为50名学生开展20台动物术实验。

目录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 .............. .............. .............. .............. (2) 实验动物保护、福利、伦理小组....................... .............. .............. .............. .. (3) 动物中心实验人员操作规章制度............................. .............. .............. .............. .. (4) 应急预案.... ......................................................... ................ .............. .............. .............. .............. .............. . (8) 实验动物人道处死与尸体的处理制度.......... .............. .............. .............. .. (12) 外来人员进入动物中心标准操作规程 (13) 灭菌设备标准操作规程 (14) 实验动物购买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15) 实验动物标记标准操作规程 (16) 饲料、垫料购买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17) 人员进出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18) 实验用品进出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19) 动物进出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0) 动物饮用水、饲料进入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1) 动物笼具、垫料,无菌衣进入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2) 人员进出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3) 实验用品进出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4) 动物进出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5) 动物饮用水、饲料进入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6) 动物笼具、垫料,无菌衣进入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8) 超净台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29) 清洁级动物饲养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30) 普通级动物饲养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31) 动物中心清扫与消毒标准操作规程 (32) 动物中心空调系统维护保养标准操作规程 (33) 附件:动物中心常用记录表格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和遗传背景明确,符合微生物控制指标要求,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第二章实验动物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实验动物安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科教学实验室实验动物的相关管理工作,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中心、所实验室实验动物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院级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科教学实验室和所属研究室实验动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院级单位在实验动物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定并落实适合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实验动物的具体管理,重点是对实验动物的采购、饲养、实验、处置等过程进行监管。培训、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各实验动物使用部门和人员的业务工作,特别是对实验动物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三章采购、饲养和运输管理 第五条实验动物的采购 (一)凡引入普通动物时,必须在当地按检验检疫制度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的证明。其它级动物必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动物供应单位采购,并具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如有特殊情况要上报各院级单位审核通过,同时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购买。 (二)采购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动物实验室管理规定

动物实验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动物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确保实验研究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以及安全评价符合标准,同时为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蔓延,根据我动物实验室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实验动物的管理及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2.国家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本动物实验室(屏障环境)已获得《广东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面向广大科研工作者开放。需要开展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动物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实验操作。 3.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对其质量实行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药、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4.在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动物实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5.深圳第三人民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实验动物工作,动物实验室具体负责动物实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6.动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和饲养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实验动物培训,并持有“广东省实验动物学会”颁发的《实验动物技术培训班结业证书》或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制度,确认无传染病(含微生物和寄生虫)和其他影响实验动物工作疾病的人员方可上岗。 7.凡申请进入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操作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必须提交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证人员必须参加本动物实验室举办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深圳第三人民医院动物实验室颁发的《实验动物上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动物实验室从事动物实验操作。 8.购买实验动物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在动物进入动物实验室的同时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原件。

动物实验技术:中大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是指善待实验动物,使其免遭伤害、饥渴、疼痛等行为和措施,包括良好地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健康的饮食、饮水,避免或减轻其疼痛和痛苦,应用实验动物进行生命科学研究符合伦理等。 第三条实验动物是指SPF大小鼠、裸鼠、兔、犬、小型猪及实验动物化的实验动物。适用于本单位及外单位从事实验动物研究的工作人员及使用实验动物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和学生。 第四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宗旨是遵循国际通行的动物福利和伦理准则,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本机构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和伦理审查,以及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本中心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动物实验,均应先申请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审查,获得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单位行政管理者、实验动物专业人员、医学相关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士担任,设组长1名,委员4人(兽医师1名)。委员会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由单位负责聘任、岗前培训、解聘,并及时补充成员。 第六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审查程序、监督制度、例会制度、报告制度、工作纪律、专业培训计划等。 每年组织委员会召开年度会议、召集重大项目评审活动及临时会议,签发或授权委员签发审查决议。所有委员要承诺维护实验动物管理及福利伦理。 第七条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召开1次年度会议,议程包括:提交上年度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的工作要点;对本年度新申报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福利伦理申请进行一次集中审查;其他事项。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由本中心聘任,为非职务任职,本中心将支持和保障委员会的工作运作。 第三章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审议及监督实验动物科学应用的有关事项 1、订立实验动物使用规则或管理细则,审查、监督本动物中心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淘汰、尸体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2、监督实验动物中心制定符合实验动物伦理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SOP)。 3、审查动物实验的设计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4、监督、观察实验动物实验处理。 5、推动实验动物代替法。 6、监督动物实验相关环保问题。 7、其它实验动物相关事宜。 第十条有关实验动物咨询事项。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附件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和饲养,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是指用于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饮水、专用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是指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生产、科研、检定、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单位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实验动物兽医人员、辅助人员、阶段性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开展实验动物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 —1—

加强监督、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四川省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医药等相关产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教育、环保、农业、卫生、药品、林业、进出口等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实验动物管理相关工作。 科技厅联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的宏观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科技厅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全省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全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科技厅应当着力推进实验动物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实验动物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检定、检验和其他科学实验的,或应用实验动物为原料、载体进行生物医药等产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以—2—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常用到实验动物,因此,切实从购入、饲育、使用、环境、处理等全过程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有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利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科研、生产、检定、检验和其他活动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实验前应对实验动物作常规检查(体重、体温、常见病等)和观察,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条件要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制定。 第五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 第六条实验动物购入 1.根据教学计划,各实验室每学期末提交实验动物使用品种、数量等计划单,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交材料采购供应室采购。 2.购入或领取实验动物时,实验人员应向供应部门索取所用动物相应等级的由国家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动物的遗传背景资料、动物微生物检查资料及动物年龄和健康等方面的资料。 3.动物健康检查,以外观为主。主要内容包括: 皮毛:有无光泽、出血、干燥;眼:有无眼屎、流泪、白内障、角膜损伤等;耳:有无外伤、耳壳曲折、中耳炎等;四肢:有无弯曲、脱臼、外伤、关节炎;肛门:有无下痢、血便、脱肛等。 4.实验动物购入后,实验教师要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实验动物饲养室及饲养器具准备 1.饲养室面积应根据所购入动物的数量来确定。面积太小,室内氨浓度很易超过20m g·L-1,对实验的动物疾病控制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2.饲养动物的器具等,应在动物购入前准备好。准备的数量、规格应根据动物的品种和数量。每笼收养动物数和分组情况而定。垫料、饲料应按购入动物数量准备。各笼箱的编号及卡片、饲喂动物所用器材,如给饵器、粪便托盘、搬运车、台秤、电子天平、饲料捅、电源插板等也应准备放好。 3.笼具要求: (1)舒适和卫生:必须勤换窝,每2~3天换一次。分单养繁殖盒及群养盒两种。要求光滑、无毒、耐高温、易消毒、规格统一。 (2)坚固耐用:笼具应坚固耐用,不易被动物损坏、变形,避免动物逃逸。 (3)操作使用方便:包括笼、盒的放置、启闭、动物的投拿、添加饲料、饮水及垫料的更换等。 (4)经济使用:力求工艺简单,造价低廉,规格力求统一标准化。 (5)笼架:必须牢固、稳定,不宜过大,便于拆卸、组装。下面应有小轮,方便移动。便于清洗、消毒、不生锈。 4.动物饲养室的环境应根据所计划使用动物的微生物控制级别来进行准备,不同的实验动物级别应配备相应的实验条件。属于屏障系统的则应调整好送排风系统、空气净化系统。控制好温度、湿度、风速、噪声等环境因素。 (1)气温:目前我国对环境气温的控制要求在20~29℃范围内,可以满足大多数哺乳动物对温度的要求。其中大、小鼠的最适值为23±l℃,推荐值为23±3℃,允许范围为23±5℃ (2)空气湿度:我国规定最适湿度为50﹪±5﹪,允许湿度为40~70%; (3)气流:我国规定的气流值为0.13~0.18立方米·秒-1,换气次数为10~20次·时-1。 (4)空气洁净度:饲养清洁级以上实验动物的空气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S.P.F级的空气洁净度要达到1万级(即空气中>0.5微米的颗粒物应<350个·升-1),而清洁级动物的饲养室空气洁净度达到10万级。空气中最多的有害气体氨气的浓度必须在20克·立方米-1以下。

动物实验管理制度

第七章动物实验管理制度 1 本制度为加强我院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动物实验水平,适应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和总后卫生部《军队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及医院有关要求制定。 2 本制度所称实验动物,是指来源(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除此以外的其他动物称之为非标准化动物。本制度适用于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对动物实验的管理,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从事动物实验的部门与个人。 3 本院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实验动物合格证、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等制度。 4 科研课题立项,研究成果鉴定,发表学术论文,新药、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审批和报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各部门在申报、审批或报批上述项目或为学术论文开据证明时,凡涉及实验动物的要将有无实验动物合格证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书作为申报、审批和报批的基本条件。 5 设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实验动物相关事务,地点设在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医务部科训科,临床实验科全面负责实验动物工作的日常管理,。 6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制订并落实适合于本院实施动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全军和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本院各实验动物使用部门的业务工作; (四)组织专家对本院动物实验课题进行论证; (五)组织本院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六)对本院实验动物的发展及动物实验设施建设的发展做出规划并具体实施。 7实验动物的引进和采购

动物试验安全与规范

北京林业大学 动物生物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与规范 一.实验动物管理守则 1.动物实验3R原则 取代(Replace)。是指使用其它方法而不用动物所进行的试验或其他研究课题,达到某一试验目的。 减量(Reduction)。是指在科学研究中,使用较少量的动物获取同样多的试验数据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动物能获得更多试验数据的方法。 最善对待(Refined)。是指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给动物造成的疼痛和不安,提高动物福利的方法。2.实验动物饲养环境 (1)饲养条件:动物必须饲养于动物房中,温度控制为21 ±2 ℃,湿度60-80﹪,12小时光暗周期(8:00-20:00光周期,20:00-8:00暗周期),环境安静无虫害,每日清理保持清洁,垫料废弃物需清理、须密闭防范。 (2)饲养要求: a.给予实验动物自由摄食及饮水,换水应整瓶更换。 b.饲料应储存在18℃以下的密闭干燥处。 c.动物应有足够活动空间。 d.选择适当的动物笼架。

3.动物的麻醉与安乐死 (1)Pentobatbital类管制药品请依规定申请使用。 (2)Ether乙醚为不推荐使用药物(易溶淤血,引发的安乐死较为耗时)。 乙醚为易挥发、易燃、易爆炸、具致癌性,有眼鼻刺激性的危险物品, 其保存及使用应有适当的场所设备及标准操作程序或指示方法(如防燃的安全抽风柜,、密闭容器、抽风解剖操作台等),用于少量, 小型实验动物(体重小于125g的啮齿动物)。 4.废弃物清理与分类处理 (1)动物运输所用的纸箱属于一般垃圾,应用消毒剂处理后放入垃圾箱。 (2)动物饲养过程中废弃的饲料及垫料应用消毒剂处理后放入垃圾箱。 (3)动物尸体及沾有血迹的物品等(血液、器官、刀片、针、擦拭纸、试管、手套)应消毒后及时清除。 5.动物实验申请(符合5W) WHO:实验人员具有条件。 WHERE:实验地点符合规范。 WHY:实验目的确实有需。 WHAT:动物品系周龄适合。 HOW:方法剂量合理可行。 6.实验人员健康与安全(血液感染性病源污染的紧急处置):

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8-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适应生命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参照美国和欧洲的《手册》《AWRs》《PHS政策》及《美国政府关于测试、科研和培训方面所用脊椎动物的应用和管理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是指善待实验动物,使其免遭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疼痛的行为和措施,包括良好地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饮食、饮水,避免或减轻其疼痛和痛苦,应用实验动物进行生命科学研究符合伦理等。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SPF大小鼠、裸鼠、兔、犬、小型猪。适用于本单位及外单位从事实验动物研究的工作人员及使用实验动物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和学生。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宗旨是遵循国际通行的动物福利和伦理准则,贯彻执行国家和陕西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本机构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和伦理审查,以及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本院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动物实验,均应先申请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审查,获得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单位行政管理者、实验动物专业人员、医学相关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士担任,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7人(兽医师1名)。委员会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由单位负责聘任、岗前培训、解聘,并及时补充成员。 第六条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审查程序、监督制度、例会制度、报告制度、工作纪律、专业培训计划等。 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年度会议、召集重大项目评审活动及临时会议,签发或授权兽医师签发审查决议。所有委员要承诺维护实验动物管理及福利伦理。 第七条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召开1次年度会议,议程包括:提交上年度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审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的工作要点;对本年度新申报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及福利伦理申请进行一次集中审查;其他事项。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由本院聘任,为非职务任职,本院将在经费等各方面支持和保障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审议及监督实验动物科学应用的有关事项 1、订立实验动物使用规则或管理细则,审查、监督本动物中心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淘汰、尸体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2、监督实验动物中心制定符合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SOP)。 3、提供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的相关训练事宜。 4、监测评估实验动物饲养环境。 5、审查动物实验的设计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6、监督、观察实验动物实验处理。 7、推动实验动物代替法。 8、监督动物实验相关环保问题。 9、其它实验动物相关事宜。 第十条审议实验动物中心营运基本方针。

实验动物管理文件

第一部分 机构与人员管理 一、管理机构及职能 1 动物实验管理机构(组织框架图)

2 动物实验中心工作职责 2.1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按照省动管办、主管院长和主管科室要求管理全院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 2.2 集中管理实验动物包括集中采购实验动物及其饲料、垫料、笼具等。主持实验动物饲养、动物实验。尽力协助各科室完成动物实验工作。 2.3 负责实验动物防疫及动物实验生物安全。 2.4 维护动物实验设施,负责清理实验室及用品,按相关规定处理实验后的动物及其废弃物。 2.5 执行上级政策规定;协调兄弟单位关系并进行业务交流。 3 实验动物设施负责人简介如下表。

4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成立文件及工作章(规)程 4.1 关于成立湖南能润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决定 为了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院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4.2关于成立公司实验动物伦理学委员会决定 为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贯彻落实《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398号,2006)。院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医院实验动物伦理学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4.3 湖南能润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实验动物工作的领导,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及《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能润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动委会),负责全院实

实验动物福利管理规定

XXXX药业有限公司 标准管理规程(S M P) 1.目的 建立规范实验动物福利,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 2.范围 动物实验室从业人员 3.责任 质量保证科、劳动人事科、化验室、实验动物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4.制定依据 国家《实验动物条例》、《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河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 5.规程 5.1.善待实验动物是指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避免或减轻疼痛和痛苦等。

5.2.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 文件编号:SP-DW-SMP-09-012-01 页号2-2 5.3.饲养环境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标准,饲养中应提供全价营养饲料和清洁饮水,其营养成分、微生物控制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笼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5.4.饲养人员不得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在抓取动物时,方法应得当,态度温和,动作轻柔,避免引起动物的不安、惊恐、疼痛和损伤。在日常管理中,应定期对动物进行观察,若发现动物行为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必要措施予以改善。 5.5.处死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 5.6.运输实验动物应遵守《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5.7.对于违反《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暂停工作处理。 6.变更历史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

中国医科大学临床技能实践教学中心 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细则 实验室具有专业性、实践性的特点,这必然会涉及到实验动物的购置、安全育养以及销毁等问题,为了防止人畜共患性疾病的发生及蔓延,特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实验动物的购置 1、实验室应根据所进行实验的需要,确定所要购置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并由专人登记, 不准谎报、隐瞒。 2、实验动物必须由专门的合法单位培育,并达到医学实验的要求,不许捕获野生动物 来替代实验动物,严禁经不明、不正当的途径购置。 3、所购置的实验动物必须从实验要求出发,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购置, 禁止因贪图小利而购置不合格的动物。 4、实验动物在运输中应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由专人负责运输全程,需要长途运输时, 要处理好动物的饮食、粪便的排放等问题。 二、实验动物的育养及动物房的管理 1、所有购置的动物应安置在动物房进行育养,动物房必须配备适合动物生长的饲料、 器具等,饲料、器具应严格按照饲养的要求购买。 2、实验室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理动物房,动物的育养由熟知业务知识、 细致而具有育养经验的专人主管。 3、实验动物应分类饲养,同种动物可按年龄、雌雄和有无染毒等进行饲养,并按要 求做好标记。 4、在饲养过程中需密切观察动物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做好记录,一旦发现动物发 病,应立即隔离,甚至进行焚烧、销毁。 5、每天清点实验动物,并定期清扫动物的粪便,保持动物房的清洁。 6、实验室应组织育养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防止人畜共患性疾病在人身上发病,如 果发现疾病,要及时进行医治。 三、实验动物的领用 1、需根据实验要求领取实验动物,由专人登记好种类、数量及用途。 2、实验人员抓取动物时要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戴好手套 等,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3、实验人员在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 惜实验动物,不准随意浪费。 四、实验动物的焚烧、销毁 1、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的尸体要统一收集,并到指定的放置地点去焚烧,严禁随便 乱放、乱扔。 2、实验后存活的动物要按规定处死并销毁,不准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别用。 3、感染疾病的动物应视疾病的类型严格进行处置,防止疾病的发展和蔓延。 五、实验动物的后续处理 1、实验室如发现有剩余的实验动物,不得随意处理,应交回动物房进行处置。 2、对违反本细则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中国医科大学临床技能实践教学中心 2006年12月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发布:2017-03-01实施:2017-03-01现行有效 法律修订 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二章 国内外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及法规简介..

第二章国内外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及法规简介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介绍了欧洲、北美洲、澳洲和亚洲主要国家相关的实验动物 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立法和监督机制,分析了各国在实验动物饲 养管理、使用和动物福利方面的差异;介绍了我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条例和管理 体制;最后简要介绍了我国在实验动物教育、培训的不同特点。目的在于树立爱 护和保护实验动物的意识,自觉在法规要求下开展动物实验。 关键词:实验动物;法规;条例;培训;教育。 第一节国外实验动物管理与法规 法规是以立法的形式管理实验动物,以确保实验动物质量和动物实验质量。 它带有强制性,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随着国际间实验动物研究、检验和教学 相关的交流不断增加,必须加强了解和熟悉国际间普遍认可的实验动物相关标准 与法规。 一.国际实验动物科学协会 195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医学组织联合会(CIOMS)、国 际生物学协会(IUBS)共同发起成立了国际实验动物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 ICLA)。1961 年,ICLA 的活动得到WHO 的合作,并于1979年更名为国际实验动物科学协会(ICLAS)。ICLAS的组成包括国家会员、团体会员、科学家会员、学会会员和荣誉会员。ICLAS的决议由常务理事会和管 理委员会做出。常务理事会四年一届,管理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从国家会员、团 体会员和科学家会员中选出并对其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ICLAS提出了微生物学、寄生虫学、遗传质量控制的参考标准,并先后在日 本、韩国、泰国、西班牙和巴西设立了遗传、微生物检测中心,并依据有关标准 开展检测工作。1988年我国加入ICLAS,现有国家会员和科学家会员各1名,并在第十二届理事会担任常务理事。 二.欧共体实验动物法规 1876年英国政府颁布实行的“反虐待动物法”(Cruelty to Animal Act)是欧 洲第一部有关动物实验法规。法规颁布后引发了科学家和动物权益积极分子长期 的争论。在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英国率先成为第一个立法保护动物用于科学 研究的国家。1985年,经过长期的争论,欧洲26国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达成了“保护脊椎动物用于科学实验和其它科学研究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Vertebrate Animals Used for Experimental and Other Scientific Purposes),简称为 20 ETS123。起初这项公约并不是法规性文件,也不具有约束性具有宽松性。1986 年欧洲经济共同体议会在上述公约的基础上,颁布了“欧洲实验和科研用脊椎动 物保护公约”(86/609/EEC)。各个国家签约加入欧盟后,各成员国议会认可这项公约,并在国际法的框架下遵守这项协议。其目的旨在保证各个成员国所从事 的动物实验遵从相应的法规和条例,以避免影响已经建立的共同体体制运行,特 别是防止不正当竞争或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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