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三章 7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7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7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7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七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知识点、票据的含义与种类(★)

(一)含义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种类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知识点、票据的当事人(★★★)

【注意1】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注意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无“付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知识点、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①票据为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

②票据为提示证券——行使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③票据为交付证券——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④票据为缴回证券——权利实现时要缴回票据

2.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

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3.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因

4.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区别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

(二)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知识点、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表示是具有付款请求权,★表示的是具有追索权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注意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2】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注意】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如果针对的“出票人、承兑人“则适用于第1.2条。所以做题时一定要先看追索对象是谁!而不要被题干中的“追索”或者“再追索”字样迷惑看例题理解

【例题·单选题】2015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 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5年6月25日之前

B.2015年8月15日之前

C.2015年9月15日之前

D.2015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期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所以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在2015年12月5日之前。而不能看到“再追索权”就考虑3个月。

知识点、票据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一)责任人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

(二)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针对任何人,而不是某一个人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

2.对人的抗辩——针对的特定的人,而不是所有人。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知识点、票据行为(★★★)

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

(一)出票

1.票据的记载事项

2.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理解】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票据缺少必须记载事项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理解】承兑人、保证人签章是承兑和保证的必须记载事项,缺少该签章,其承兑行为和保证行为无效(以签章为权利义务构成要件),但出票人的签章是符合规定的,则出票行为是有效的。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注意】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仅仅是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后手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没有票据权利。

【记忆提示】背书签章不符合规定,后手不瞎都能看见,因此后手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无效。

3.出票人的责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

【注意1】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注意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看例题理解)

【例题·单选题】以下票据背书的示意图中,背书不正确的是()。

B.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背书转让的规定。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选项B 的第3列中的背书不连续,应当是“丙公司背书给戊公司”,则第3列下面一栏(背书人栏)中应当是“丙公司签章”,而不是“丁公司签章”。所以选项B “背书不连续”,当选。

5.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背书行为有效,条件无效。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 不得转让” 背书C ,无效。C 不享有票据权利

出票人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⑴定日付款(票据上有固定的付款日期,如付款期期:1月10日或者2月6日)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如出票后2个月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特点就是对于持票人而言,收到票据就知道具体的到期日)

⑵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见票是指承兑人见票,所以特点就是持票人拿到票据只要不去找付款人承兑就永远没有办法计算到期日,也就不知道具体的付款日期)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注意】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3.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四)保证

1.保证人

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记载事项

【注意1】此处教材表述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所以选择题问“保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就这几点全选。

【注意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也就是条件无效,保证责任还应该承担)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5.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知识点、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考试常见的五种情况下,被追索人如何确定?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可向所有人追索,包括承兑人,因为是无理由拒付

(2)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不能向任何人行使追索权,因为尚未行使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

(3)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保证人不一定,需要看是为谁做的保证,如果为出票人保证,则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但是若为背书人保证则不可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因为也不能向背书人追索,原因是超过提示承兑期限,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不能向承兑人追索,因为未承兑,没有承兑人;

(4)承兑附条件除承兑人外均可以追索,因为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那么就无承兑人,所以不能向承兑人进行追索

(5)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除记载“不得转让”人以外均可追索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

(2)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取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3.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 - 企业文规

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企业文规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当然,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定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时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限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如急需时可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票据结算管理规定

票据结算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结算票据的管理,避免票据纠纷,规范传递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票据结算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3、术语 本办法采用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和《质量手册》中的术语及以下定义。 票据:指在公司销售回款过程中出现的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支票、本票等。 4、职责 4.1 供销处业务员负责票据的接收、登记、初步审核,以及转让、退票等工作。 4.2 销售会计负责票据的登记、复审、核准等工作。 4.3 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终审、接受、记帐,以及管理等工作。 5、工作程序 5.0 程序图 5.1 接收 5.1.1 销售业务员在货款回收过程中接到客户支付的票据后应首先按下面5.9之规定进行初步审核。 5.1.2 经初审未发现不符合5.9之规定后即可接收,并记入本人业务台帐该客户栏内,填写清楚该客户资金增减和余额情况。 5.2 复审 5.2.1销售会计按下面5.9之规定进行验证和复审。复审未发现不符合规定后由业务员、销售会计分别在《供销处收款记录》和《业务台帐》上签字确认。 5.2.2 《供销处收款记录》和《业务台帐》应按产品分别建立,由分管会计负责管理。

5.3 终审 5.3.1 财务处出纳对销售业务员送交的票据按5.9之规定进行终审,无不符合规定后由财务处出纳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5.3.2销售业务员复印后将票据和复印件一并送交财务处,其中复印件由财务处存档(装入凭证,永久保存)。 5.4 退票 5.4.1 对于经审核发现不符合5.9之规定的票据,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销售业务员、会计审核发现的,由销售业务员做退票或换票处理,同时在《供销处(收款)票据退换登记薄》中进行登记,此时业务员不得送交财务处。 (2)、财务处出纳终审发现的,应拒收并不得出具收款收据。销售业务员做好退票记录并到销售会计处填写《供销处(收款)票据退换登记薄》。销售会计在《供销 处收款记录》和《业务台帐》中标注“退回注销”字样。 (3)、财务处已接收并向客户开具收据后,经银行确认票据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票据不能按期承付时,应由财务处出纳交销售会计并详细说明退票原因,销售会计 做好登记,并负责更换或办理补救手续。 5.4.2 所有退回票据一律由供销处复印存档(保存期限不短于一年),复印时应将票据正反两面复印。 5.5 转让 5.5.1 对于存在轻微不符合5.9之规定的票据,由供应业务员进行试转让,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1)、经供销处销售业务员、会计登记后转交财务处; (2)、财务处开具暂收条,同时应在暂收条上注明存在何种轻微问题,收据由销售业务员暂时保存; (3)、销售业务员通知供应人员共同到财务处填写《承兑汇票转让登记薄》,按5.7.2规定办相关付款手续,供应业务员领取票据进行试转让; (4)、转让成功后即可由销售业务员凭暂收条换取正式收据; 对于未能转让出去的票据,其暂收条应交回财务处,由财务处出纳通知承办销售业务员和销售会计退票,具体按5.4.1(2)执行。 5.5.2 对于正常票据在转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付款申请,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并填写《承兑汇票转让登记薄》;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试行)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票据的收取: (一)银行票据收取的范围: (1)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4)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 (1)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2)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3)代垫的银行票据; (4)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5)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7)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

(8)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9) 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审核 (一)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三)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1)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2)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四)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1)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2)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4)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5)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6)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7)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8)背书是否规范; (9)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

票据审核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 票据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版(共1版) 2013年8月2日发布2013年8月2日实施 ******有限公司发布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2适用范围:公司总部。 3操作内容: 3.1各岗位签名责任: 3.1.1经办人为事项发生的经手人,对事项发生的真实性、票据的合法性、金额的正确性负责。3.1.2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对事项发生真实性、金额的正确性、报销范围标准性负责。 3.1.3条线副总审批签字,对事项发生的真实性、报销范围标准性负责。 3.1.4部门预算员登记签字,对登记费用金额的正确性负责。 3.1.5资产会计审核签字,对合同中资产付款满足条件、金额、支付方式的正确性负责。 3.1.6审计部审核签字,对合同中资产付款满足条件、金额、支付方式的正确性负责。 3.1.7基建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付款进度的满足条件、金额、支付方式的正确性负责。 3.1.8财务部审核签字,对事项报销范围标准性、票据合法性、金额正确性、事项真实性负责。3.1.9出纳付款,对付款凭证签字手续的齐全性负责。 3.1.10备注:条线副总外出时可以指定授权人(书面授权),报财务备案,代理行使审批 权。临时外出,如需紧急付款,可电话联系,回公司后由业务经办人在一天内负责办理 补签手续,如拖延办理,下次业务不再突击办理。 3.2报销流程: 3.2.1费用报销流程: 3.3付款流程:

3.3.1固定资产付款流程: 外部审计 I 332建筑工程付款流程: 333材料付款流程: 3.3.4费用付款流程:

3.4发票入账审核 3.4.1设备发票入账审核 3.4.1.1 审核附件《资产入账审核单》、《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固定资产验收单》是 否手续齐全、签字完备; 3.4.1.2 审核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填开是否符合税务要求,字迹、密码区是否清晰; 3.4.1.3 审核资产价格、名称、规格型号与合同是否相符; 3.4.2工程发票入账审核 3.4.2.1 审核附件《合同》、《工程审批单》、《工程付款申报表》是否手续齐全、签字完备; 3.4.2.2 审核工程发票填开是否符合税务要求; 3.4.2.3 审核发票内容与合同是否相符;发票金额与合同是否相符; 3.4.3材料发票入账审核 3.4.3.1 审核附件《材料入账审核单》、《采购入库单》、《送货单》、《采购发票》是否手续齐全、 签字完备; 3.4.3.2 审核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填开是否符合税务要求,字迹、密码区是否清晰; 3.4.3.3 审核材料价格、名称、规格型号与采购订单单价是否相符;并进行市场的询价,是否存在价格 偏高现象。 3.4.4费用发票入账审核 3.4.4.1 差旅费 3.4.4.1.1 手续是否齐全、各责任人签字是否完备。 3.4.4.1.2 审核原始发票是否符合税务要求。 3.4.4.1.3 审核出差地点与车票是否相符。 3.4.4.1.4 审核车票的金额与实际报销金额是否一致。 344.1.5 审核补贴天数、标准、金额与实际是否一致。

票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维护财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中航工业航宇票据管理办法》(司财〔2015〕408号),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印发《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7日

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票据管理是保证资金正常周转的关键,为维护财务工作 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中航工业航宇票据管理办法》 (司财〔2015〕408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票据系指:银行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 业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 第二章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计财部门应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 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发现疑问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计财部门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重要 票据的备查账簿,登记领取人、领取日期及注销日期等。 第五条严格支票结算办法,必须做到: (一)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二)不准签发远期或空头支票 (三)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六)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三章票据的保管 第六条票据应存放保险柜保管,票据与财务印章应分设专人保管。

第七条如票据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办理挂失止付,按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第四章支票的购买及使用 第八条计财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支票的购买及使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 第九条支票必须随签随发,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对已签发的支票,要及时报催注销,并定期核对,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条签发支票时,支票用途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字迹要清晰,不得随便更改大小写金额,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财务人员应准确及时的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借用支票人员必须对所借支票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改。签发支票按规定办理,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过期、作废支票加盖“作废”戳记,要妥善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五章其他有价票据及证券的管理 第十三条取得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时,必须保证取得的有价证券和票据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一致,收取时,计财部门出纳需对其他票据和证券进行审核,确保相应票据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取得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后,出纳需及时登记台账,并将相应的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保存在保险柜中或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五条票据背书转让时,必须由计财部相关业务主管人员复核对方债务的真实性,复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背书转让,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出纳应在票据到期前十日移交银行出纳办理到期解付手续。 第十六条计财部门稽核会计应定期对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进行盘点,盘点时确保实际的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数量与台账上登记的相一致,并与财务账簿相核对。

财务制度----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陇南东盛控股集团 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为规范公司财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原始票据的填写要求 1、内容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2、章印齐全。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无论是从外部取得的发票还是本公司开具的发票,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规定要求加盖发票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填写规范。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请购单、询价单(除零星采购外)、合同(除零星采购外)、销货单位送货单、购货方验收(质检)入库单、合法发票等。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据等。 4、用途明确。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手续完备。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6、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合法且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的种类 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票、表、证、单、书、据等。 1.票,如发票,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始凭证。发票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购销双方证明其经济业务发生及收付款项的书面凭证,是核算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还是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检查的重要依据。大致可分为: (1)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产物,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或税务机关代开使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指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购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1. 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 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按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2. 票据的填写要求 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 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 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 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发票、收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收据(统称为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部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票据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及核对、核算工作,财务部设置票据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票据的按规领取,发放登记、回收核对、收入对账等项工作。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票据的按规开具及妥善保管、按照财务部门要求的期限及时交回,接受财务部门对收入情况、票据存根联次的核对,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使用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全责,对票据管理人员有定期进行法治教育的责任。 第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上报企业经理审核批准,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及时反馈执行部门,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结果。 第三章发票领购 第九条:企业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在领取票据时,首先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申请单由领用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会计签字后,再由财务部部长审查批准,交票据管理人员,根据票据的种类、数量、号码及日期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亲自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领取票据。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人应当建立票据登记簿,将领取的票据按照号码顺序依次登记,并将每张票据收入的金额、时间及交存情况记录详细,定期与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核对收入账目及票据的保管情况。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 第十三条:票据使用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开具票据时首先应当审查开票的依据是否齐全,订货合同或协议、对方单位的开票信息、货款交付、挂账签单等客户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九)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票据管理规定

票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如下一、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发票必须由会计统一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若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项目填开,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开具的收入票据每个月末及时向会计结报。 三、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票证结报手册》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 四、所有收入款项要及时交出纳统一存入局账户,各科室领取的票据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5421642.html,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最新) 核心内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产票据管理制度。该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0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

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某上市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文件№: 标题: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XXXXC 41>. 修改状态:A/0 页码:1/4 目的 加强公司对票据的管理,防范票据风险,保证票据安全。 _GoBack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各分子公司财务部。 定义 本制度中的票据包括银行票据(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发票(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和收据。 职责 各分子公司:按制度要求合理使用票据,保证票据安全。 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经理:负责监督票据的使用,不定期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 票据的管理 支票管理

出纳购买支票回来后,在《支票购买登记表》上逐一填写购买日期张数、起止号码(连续编号)并签字确认。支票应存放于保险柜保管。 仅出纳可以领用空白支票、开具支票,支票要按支票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出纳需领用空白支票时,按《支票领用登记表》要求逐一填写领用日期、票据起止号码、张数,领用人签字后方可领用。 出纳开具支票以后,从系统中导出《支票签收表》,内容包括票据号码、出票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经办人签字、备注。支票接收人在支票存根与《支票签收表》“经办人签字”专栏内签字确认后方可接收支票。 若支票填写错误,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出纳对填错的支票(及支票存根联)加盖“作废”印章,并在《支票领用登记表》备注专栏处登记“作废”字样。银行要求作废支票要交回的,由出纳交回银行并取得银行的缴交记录,缴交记录应归档后定期移交档案管理员保管;银行没有要求将作废支票交回的,作废支票先由出纳核对后保存,定期移交给财务部档案管理员保管,不得随意散失。 每月初,财务经理指定监盘人员与出纳一同对所有支票(包括作废支票)进行盘点,核对实存支票数量、票号与《支票购买登记表》除《支票领用登记表》登记外的数量、票号是否一致,《支票签收表》数量与作废支票数量合计数与《支票领用登记表》中已领用数是否一致,票号是否一致,《支票签收表》上的支票号与财务凭证摘要上的票号是否一致,财务经理指定监盘人员需填写《空白支票盘点表》、《作废支票盘点表》对结果进行书面记录,双方确认签字后交财务部副经理审阅。 《支票签收表》、《支票购买登记表》、《支票领用登记表》、《空白支票盘点表》、《作废支票盘点表》应定期装订归档,移交财务部档案管理员保管。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制定了财务票据管理制度,下面是制度的详细内容。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理财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财,保障全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财务电算化业务知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把好收支关。 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公款私借和坐支,严格各种支票和结算凭证的管理、保存。 四、负责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加强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六、单位一切费用支出,经所领导核准,经办人签名,所长签字方可报销。 七、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如不合法、不真实、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经办人未签字,拒绝支付。

八、每月按时向所长提供财务收支报表。帐表处理坚持真实、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上报下达。 九、银行账户要完全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财务预留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及时核对银行账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规定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账、物核对,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购买、招待等经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为基层站、队单位搞好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票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票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正确使用票证,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证是有价证据,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行为,搞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票证管理必须坚持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票证明细登记,定期检查的原则。并实行缴旧领新制度,做到台帐登记清楚,票款、帐票相符无差错,发放有计划,库存不积压,保证及时供应。 三、严格票据发放范围,必须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严禁票据一分为二使用。各基层站票管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严禁票据乱扔乱放,以防丢失。 四、开据票据必须按项目填写清楚,严格执行政策,注明时间、

票据管理规定

票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保证物流生产经营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运作,特制定票据管理规定。 一、货物承运单的管理 1、货物承运单由物流公司内勤负责印制,物流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承运单的保管、发放、回收、存档。 2、物流公司统计人员按需要数量定期到财务部门领取货物承运单,并在票据领取登记表上登记票号并签字确认。 3、统计人员领取票据后,应在发放记录上登记,业务人员签字后领用。 4、业务人员应在票据使用完后立即交还统计并登记,对长期未收回票据,统计人员有职责督促要回。 5、物流公司统计人员根据用完的货物承运单存根,在货物承运单表皮上注明该本承运单所反映的总件数,总金额,以便与财务内部数据核实。交票工作完成后,在登记表消号。 二、项目回单(发货通知单)的管理 1、运输车辆驾驶员、业务人员等一线人员负责客户签收货物回单的收回,并将回单交运营调度,调度登记后交由统计人员保管,作为与客户对账、开票依据。 2、统计人员每月凭货物回单按项目汇总收入支出月报表,报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并由项目中心与客户对账,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回单交还客户。 3、财务部门根据对账单,协助项目中心开具发票,与客户进行货款结算。 三、车辆费用审批 1、车辆费用审批表由驾驶人员填写,按照当日实际运输路途与里程填写。填写内容包括运输日期,车辆牌照号,行驶路线,驾驶人

员姓名,现金加油情况,油卡加油情况,路桥费,按照要求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驾驶人员将填写完整的车辆费用审批表交由营运调度核实,营运调度核实后签字并登记调度台帐,再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 3、驾驶人员将签字后的车辆费用审批表到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复核无误后进行费用的支付。 4、财务部门负责按期将车辆费用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并对车辆费用审批表进行保管与装订。 四、相关责任 1、货物承运单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完整无误,如出现与底联不符的,除补足差额外,每张单据罚款当事人50元;如出现丢失现象的,视情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发货通知单(回单)不得丢失,如丢失罚款50元/张,给公司造成后果的承担全部责任。 3、驾驶人员必须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填写车辆费用审批表,做到及时准确,弄虚作假的除扣除作假款项外,罚款驾驶人员1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财务报销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报销票据管理规定 1、目的 1.1为了适应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3、工作内容 3.1原始票据管理规定 3.1.1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据: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1.2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采购货物名称明细、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差旅费原始发票要素应包括以下几点:收款单位及其印章、时间、单价、金额以及住宿天数等。发票应正面向上粘贴,且应避免将票据贴出报销单外。不要将票据集中在报销粘贴单中间粘贴,以免造成中间厚,四周薄,使凭证装订起来不整齐,达不到档案保存要求。 3.1.3如果票据大小不一样,可以在同一张报销粘贴单上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粘贴。 3.1.4票据比较多时可使用多张报销粘贴单。 3.1.5对于比报销单大的票据或其他附件,也应沿报销粘贴单左上角对齐粘贴,超出部分可以按照报销单大小折叠在粘贴范围之内。 3.1.6差旅费报销时差旅费报销单应写明出差人姓名、出差事由、出差起始时间及地点等。3.1.7票据粘贴谨记误将金额粘住,如金额不清楚的(例如:出租车发票),在原金额旁边用中性笔标明,承办人签字。 3.1.8凡属公司采购目录的采购物品,必须纳入公司统一采购,由具体主管部门办理。对未按审批程序审批的各类采购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2填写规范及注意事项

3.2.1所有报销票据均应提供正规合法的票据;发票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发票专用章清晰可辨。报销者在取得发票后,请查询发票真伪,假发票、空白发票和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予报销。 3.2.2各类发票,应在取得之日起尽快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销票据。 3.2.3填写报销单时使用中性笔以规范汉字填写,不得涂改,经办人、单据张数等信息应填写完整。 3.2.4不要将票据倒置粘贴,不要用订书机装订票据。 3.2.5发票上未列明详细名称、数量、单价的(比如“办公用品XXX元”)以及购置其他一批商品的发票,必须附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购货清单。 3.3原始报销单上相关数据填写规范要求 3.3.1大写汉字栏内应按规范汉字在已经印刷好的相应位数内填写数字大写,并在大写汉字前的每一空位上画“⊕”,在数字是0的位置填写汉字“零”。 3.4.费用报销审核程序 3.4.1报销人粘贴原始票据,填写并计算报销单,部门领导签字审批,费用会计审核单据,董事长批准,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核,会计编制凭证,总账会计复核,出纳现金付款。 3.4.2因公发生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必须是凭正式发票。具体审核标准 3.4.2.1发票的合规性,挑出假票、废票 3.4.2.2报销金额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 3.4.2.3权签是否完整; 3.4.2.4费用是否在预算内,超预算与预算外费用有无特批; 3.4.2.5报销单填写的事项与发票是否一致,会计做账时要随发票走。 3.4.3审核发票时要特别留意发票的盖章,注意有没有以下常见的错误:

票据管理规定

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 防范金融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票据 是指汇票、本票 暂不使用 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权利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规定所称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上的签章 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 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人代表人的签章。 第六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 第七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 第八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 必须给付对价 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不得伪造、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票据丧失 失票人可以及时通告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概念要素 第十一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 第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非银行票据指各种税务发票、收据及有价证券等。 第二章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保管、稽核、检查、归档等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的管理流程,并确定财务票据管理责任人。一般情况下由出纳员担任财务票据管理员,负责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和保管工作;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票据的稽核、检查、归档工作。财务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票据必须通过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须按规定管理程序使用财务票据,不得随意损毁票据,对已开具的财务票据,须及时将票据财务联和存根联归还至财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务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若发现空白票据遗失时,须及时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挂失手续;若发现在用的财务票据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加盖作废章。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丢失、盗用、违规使用财务票据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财务票据的领用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按照税务机关和银行的统一规定申请领购相关的财务票据。银行票据须填写《票据及结算凭证领购单》,税务票据需填写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银行票据的领用及报销 一、各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领用银行支票的,应凭领导审批的相关单据办理领用手续,并在支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日期、领用人、款项用途、及金额。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支票不得自行作废,必须在三日内退还票据保管员。如需继续使用该支票,应在三日内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换开手续。 三、支票不能开具远期支票,应与出票当日日期相符;年末开具支票的,应在支票上填写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十天的日期。 四、原则上禁止使用空白支票及限额支票,如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开具未填写完整支票的,除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外,还需要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