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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1、名词解释

2、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3、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4、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

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5、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6、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7、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

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8、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

国家

9、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非经一国同意,该

国的行为免收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收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10、承认:既存国家已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

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11、国籍: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

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12、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

人。

13、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

国的法律关系

14、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

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15、领土指国家所拥有的土地,也就是在国家主权的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

分,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特定部分

16、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它包括领海基线

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海水17、领海:指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

定宽度的海水带

18、领海基线:指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

海宽度的起算线

19、正常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

20、直线基线: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各点的线

21、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

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

22、群岛水域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的水域。

23、毗连区:指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

海域

24、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

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25、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26、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

航行的海峡,即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7、领土变更指在一个国家形成之后,它的领土因某种原因而有新增加或减

少。不是国家形成时的原始领土的取得

28、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

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9、过境通行制度:该制度规定各国船舶和飞机(包括商船、军舰和飞机以

及潜水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30、登临权: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

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31、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

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32、平行开发原则:国际海地区域一半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另一半交

给各个国家的企业去开发,但这些企业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基金和技术33、外交保护(权):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

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34、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

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35、庇护: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

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36、难民: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

国或经其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37、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熟人代表该国谈判、议

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38、仲裁:又称公断,,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是指当事

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39、航空法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40、外层空间亦称宇宙空间或太空,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即脱离地球

引力的空间。

41、外交关系广义: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外

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际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外交活动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狭义:由国家之间相互在对方领土上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42、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者有关协议在

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43、保留它是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44、国家责任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违反国际法或条约义务的行为或不行

为,且造成外国或外国人受损害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5、国际争端 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

主张不一致,或者政治利益和特定权益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46、专案法官 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

人作为法官曾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审理

一、简答或论述题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中的首项,也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一条最根本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是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也是第一项原则的重要保证。主要内容有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等

(3)互不干涉内政;即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不应进行非法的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和其他方式干涉。

(4)平等互利;是在传统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原则,强调只有互利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5)和平共处。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

6、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一国领土之内的居民,往往包括不同种族、民族或不同宗教信仰的居民,但只要定居于国家领土之内,就是该国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没有领土,居民便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便没有管辖的空间

(3)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实行交往。

(4)主权: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7、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意识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二是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保权: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4)管辖权:只要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A领土管辖,也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B国籍管辖:也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C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D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8、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1)明示承认:

(1)默示承认

A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条约,就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

B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C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

9、承认的效果

10、新中国关于政府继承的实践

(1)关于条约的继承。(2)关于财产的继承。(3)关于债务的继承。

11、国家继承中关于条约的继承

(1)部分领土变更情况下的条约继承。当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变为另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失效、继承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生效

(2)国家合并情况下的条约继承。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时,对其中一个国家(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

(3)国家领土分离或解体情况下的条约的继承。一国和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时,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

(4)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作为被继承国的前殖民国家所签订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白板规则

12、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A行为以国际法可归于国家而成立为国际法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官方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取得合法地位后,应该对其之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的行为作出责任)

(7)私人的行为(即为特殊的情况下,经过国家特别授权)

B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1)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的行为。该项援助或协助本身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由援助国或协助国承担国际责任

(2)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从事国际不法行为,行使指挥权或控制权的支配国,应负国际责任。

(3)一国应受他国胁迫从事某项国际不法行为。

13、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

(1)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但是,该项义务必须是对该国有效的义务。一切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2)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侵略的义务

(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比如禁止奴隶制度

(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者海洋的义务

14、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

(1)同意。一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就派出了不法性

(2)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这种行为即使不符合原先对他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但由于该行为是由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因此该行为的不法性应予排除

(3)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户该国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实践,以致该国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不可能指导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不法性应予排除

(4)危难或紧急状态。危难情况下的行为,是指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之人的生命,除此以外别无他法,因而作出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

15、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1)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2)在发射空间物体中,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如果发射国没有过失,也可以免除责任

16、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1)限制主权。指全面或局部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国家责任形式中最严厉的一种

(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

17、领土的组成部分

(1)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

(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4)领空。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通称为领空。

18、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

(1)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先占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其次,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第三,实行有效的占领,A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个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在国家公开声明中或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作出,B先占国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和行政管理。第四,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2)时效。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

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者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但现代国际法正在排斥这一概念

(3)添附。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新的土地。

(4)割让。指一股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可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前者是在非自愿的条件下,无代价地转移领土主权,为非法,后者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买卖、赠与或交换领土,为合法。

(5)征服。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为非法。

19、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1)民族自决。根据自决原则,一个民族或国家不应受外国的统治与奴役,可以摆脱殖民地地位而独立

(2)公民投票。指居民以投票的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应具备三个条件:A 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B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C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3)收复失地。指收复过去被外国占领的领土。分为和平方式和武装斗争方式(4)交换领土。国与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整或交换其部分领土是合法的。

20、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是受到国际习惯的限制,即一般性限制;其二是受到条约义务的限制,即特殊的限制。条约义务的限制:

(1)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或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另一国,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租借领土只有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才是合法的。

(3)势力范围。划分势力范围以取得殖民地为最终目标,当然也包括经济利益在内。这种根据不平等条约所取得的特权,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当然是违反国际法的

(4)国际地役。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只有缔约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才具有国

际法上的合法性。

23、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

通常对无害通过的外国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例外:

(1)犯罪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的安全或领海的良好秩序

(3)外国船舶的船长或者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要求管辖

(4)非法贩运麻醉品等

24、公海六大自由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捕鱼自由

(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6)科学研究的自由

27、国籍的取得

28、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1)国民待遇,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

(1)最惠国待遇。指一国(施惠国)给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2)互惠待遇,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

如互免入境签证等

(3)差别待遇,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一是指国家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二是指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43、条约的保留

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书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保留提出的例外:

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具保留

(甲)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乙)条约仅准许特定值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再其内者:或;

(丙)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四)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46、有权解释条约的主体:

(1)条约当事国有权解释

(2)国际组织的解释权

(3)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解释权。

48、条约的失效:

(1)无缔约能力:如果一条约为无缔约能力或越权的人所为且无事后追认,则可能导致该条约丧失效力

(2)错误:如果条约内存在着错误,且此项错误馆舍一国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时,该国可以援引条约的错误撤销其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

(3)诈欺:倘一国因另一谈判国之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该国得援引诈欺为由撤销其条约约束之同意

(4)贿赂:如果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对方代表,使之同意承受条约之约束,则该国可以援引贿赂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约束之同意

(5)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以行为或威胁对其所施之强迫而取得者,应无法律效果。

(6)与强行法抵触: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49、条约的终止:

(1)条约期满。(2)条约执行完毕。(3)条约接触条件的成立。(4)退约。(5)条约被代替

(6)条约执行的不可能。(7)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

(8)单方面终止条约。A缔约一方违背条约义务B情势变迁

53、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

(1)谈判与协商。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2)斡旋与调停:

A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终端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B调停:又称居中调解,是指第三国为了和平解决争端而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或提出参考性的条件和解决方案,促使各方让步,达成和解

(1)调查和调解(和解)

调查主要适用于基本事实不清的争端。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将争端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

5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容易出题)

(1)诉讼管辖权

对人管辖:国家

对事管辖:自愿管辖、协议管辖、任择性强制管辖

任择性强制管辖:(一般为法律争端问题)

A条约解释

B国际法任何问题

C违反国际义务之事实

D赔偿指性质及其范围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

建议性

55、外交代表职务终止

任期届满或派遣国召回

接受国要求将其召回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

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政变或成立新政府等

环境法期末考试整理

2、环境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 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也叫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 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的功能 ?生命支持功能(提供物质资源) ?废物消纳功能 ?生态审美功能 4、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比较 ?定义: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

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比较: ?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 物质和能量。 ?二者的相近:如果把自然资源作为环境因子,自然资源则纳入环境的外延; 也可以把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一个层次进行研究,把环境纳入资源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自然资源的认识侧重点是其经济效用、经济价值,而环境则 侧重于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作为人类共同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可以界定产权。而环境则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很难通过界定产权来保护。 ?二者的融合:环境资源化(即赋予环境以价值);资源生态化(作为整体 系统的资源生态功能) 5、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对 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它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环境法的科学基础-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科学。它探索环境演化的规律,研究环 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人类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统一,研究人类生存发展在不同范围内对环境的整体性影响,研究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

2015年10月自考公司法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公司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27)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 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西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下列哪 一个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A.收购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B.公司职工在离职之前不得转让其股份 C.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公积金中支出 D.所收购的股份在2年内转让给职工 2.全体股东的下列几种出资形态中,不得低于公司注舰资本30%的是 A.货币出资 B. 土地使用权出资 C.实物出资 D.非专利技术出资 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B.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C.董事长可以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D.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4.某上市公司董事王某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王某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B.王某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C. 王某在任职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转让其全部股份 D.王某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对公司有出资义务的是 A.发起人 B.自然人 C. 董事 D.监事 6.根据现行《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1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不设最低资本 7.太日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 A.银行负责承销 B.证券交易所承销 C.证券公司承销 D.发起人自行承销8.设立任何公司都必须制订的法律文件是 A.可行性分析报告 B.发起人协议 C.公司经营目标 D.公司章程 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形式。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 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 发展水平如何 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 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 14.国家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 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15.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 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资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者政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 府取代。与国家继承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8.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 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9.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 体的行为。 20.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人类环境分类: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和,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 生态环境污染,又称“环境破坏”,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两者之间的联系: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上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共性:两者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现实中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农业文明时期(农耕火种)——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趋严重)——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 产生根源: 哲学根源:柏拉图、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其中,笛卡儿的“主客二分”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他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 宗教根源:基督教: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伦理学根源: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尽的欲望。 技术根源: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 经济根源: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负外部性即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3.经济的贫困化(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 环境保护: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1.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 2.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期末总结

环境法复习总结论述题: 环境公益诉讼 公众参与 案例题: 环境侵权 环境行政-许可-处罚选择题:环境行政《环境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处罚手段(比如按日计罚)《新环保法》强化的地方 《侵权法》关于环境侵权的几条 一、 环境权:公民请求生活在良好环境中的权利。 环境法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享用和争取适宜环境 的权利。 民事权利 地役权通风 宁静 相邻权采光 日照 健康权眺望参与 知情消极(宪法上的强行性权利) 监督 人权(公法)司法救济 积极(良好的请求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点:(1)原告范围广泛 (2)目的具有特殊性:保护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环境利益 (3)兼具预防和补救功能:尚未发生时就可以使用 (4)效力范围的扩张性 起诉条件:(1)明确的被告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5)污染导致实际的环境或健康损害 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特定程序要求:(1)法院书面告知行政部门 (2)开庭前申请参加者为共同原告 (3)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 (4)和解与调解 (5)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 法定的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 法院管辖: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法院 有关组织:(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授权 1、范围: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 2、免交诉讼费、被告无权反诉 3、诉讼前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前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 履行职责 三、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责任 (一)环境侵权的特征 1. 主体的不平等 2. 环境侵权的社会性 3. 复杂性 4.环境侵权的适法性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造成损害后果 2、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即使企业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企业行为合乎行政管理的要求,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 最高法评论: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 1、优势证据论: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锁链中的大部分事实,或提供的证据优于加害人时,就可判定因果关系存在。 2、疫病学的因果关系学说:A、该因素从发病前已经开始发生了作用 B、该因素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该疾病的概率便越高; C、该因素被消除或者有所减轻的话,该疾病的患病概率或者程 度就会降低; D、该因素作为疾病的原因其作用机制基本上可以得到生物医 学上合理的说明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 的公司。 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 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 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围,否则无 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 baseline直线基线 economic zone专署经济区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 p.77/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 sanguinis血统主义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shelf大陆架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 34.Full Power全权证书 35.change's daffaires 36.exequatur 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 ;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 39.Caonnall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611627378.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 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 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 43.jus non scriptum 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doc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课程性质。《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法学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配套教材。《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顾耕耘主编,200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教材重点章本课程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分论中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八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 四、学习方法 1.通读教材,划出重点。在通读教材之前,要先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要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中划出,这样才能针对重、难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逐一理解,强化记忆。对大纲中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要逐一阅读、思考。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阅读时不能只注重速度,不注重学习的效果。对于重、难点知识可以多看几遍,加深印象。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之。在考前,可以对该重点内容再进行突击强化记忆。 3.认真做题,查漏补缺。同步训练对教材的每章的重、难点都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关键的法条,同时配以练习题。考生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一道题,不但要知道其然更要知道其所以然,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并且通过做练习题,也可以自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加深对教材内容的记忆和理解,尤其是还没掌握的内容要及时加紧时间补上。4.联系实际,加深理解。在学习和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联系公司制度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通过对实际的了解,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名词解释题 1.1.公司 1.2.自然人企业 1.3.合伙企业 1.4.集体企业 1.5.独资公司 2.1.现代企业制度 3.1.公司设立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几点说明: 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环境法试题及答案

环境法试题及答案 1.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依据就是( ) A.环境功能的不同 B、环境范围的大小 C、环境要素的不同 D、环境要素形成的原因 答案:D 2.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为( ) A.原生环境问题 B.次生环境问题 C.第一环境问题 D.继发环境问题 答案:B 3.首次提出“人类环境”这一概念的就是( ) A、1945年联合国大会 B、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 C、1982年内罗毕峰会 D、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 答案:B 4.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 ) A.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 B.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C.室内环境与室外环境 D.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答案:B 5.我国宪法中将环境分为( ) A、城市环境与乡村环境 B、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 C、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D、水环境与大气环境 答案:C 6.下列对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表述有误的就是( ) A.环境就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B、人类能够主动地适应与改造环境 C、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可以逐步摆脱环境对人类的限制 D、人类就是环境的产物 答案:B 7.在日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般称为( ) A.公害法 B、污染控制法 C、环境保护法 D、自然保护法 答案:A 8.在环境保护的综合调整机制中,属于市场调整机制的主体有( )

B、营利性企业 C、非政府组织 D、非营利性组织 答案:B 9.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的法律文件就是( ) A.《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B、《21世纪议程》 C、《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D、《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 答案:D 10.标志着我国的污染防治工作已经从末端治理为主进入到以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阶段的事件就是( ) A、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大会 B、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 C、1989年《环境保护法》实施 D、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 答案:D 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不包括( ) A、环境法具有科技性 B、环境法就是社会法 C、环境法就是私法 D、环境法就是综合部门法 答案:C 12.ISO环境标准属于( ) A.国家标准 B、企业标准 C、国际标准 D、行业标准 答案:C 13.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正确的就是( ) 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与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凡就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严格于国家标准 答案:B 14.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实行多少小时报告制( ) A、半小时 B、一小时 C、二小时 D、三小时 答案:B 15.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 )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6、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18、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 19、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20、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1、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22.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23.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24.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25.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26.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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