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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法律保护

-—《乌苏里船歌》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 邵明艳

一、案例介绍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

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

《想情郎》就是一首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得民间曲调,已无法考证该曲调得最初形成时间与创作人、该曲调在20世纪50年代末第一次被记录下来。在同一时期,还首次收集记录了与上述曲调基本相同得赫哲族歌曲《狩猎得哥哥回来了》。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得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得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得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得哥哥回来了》得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得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得《乌苏里船歌》明明就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就是赫哲族人得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得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得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原告赫哲族乡政府诉称:《乌苏里船歌》就是基于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与生活中逐渐产生得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与文化特征得民歌曲调改编完成、涉案赫哲族民间曲调属于著作权法规定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得保护,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与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被告得行为侵犯了上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伤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得自尊心与民族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

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辩称:《乌苏里船歌》就是郭颂、胡小石、汪云才借鉴西洋音乐得创作手法共同创作得、该作品使全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少得民族为世界所了解。目前全国赫哲族成建制得民族乡有三个,原告只就是其中之一,她们无资格与理由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以《想情郎》为代表得赫哲族民间传统曲调,只就是一首古老得四句萧曲,并没有歌词,而《乌苏里船歌》既有新创作得曲子又有歌词。郭颂坚持《乌苏里船歌》就是其创作得歌曲,不同意原告得侵权指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得申请,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作曲得专业角度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等曲调进行技术分析鉴定、鉴定报告结论就是:《乌苏里船歌》就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得曲调基础上编曲或改编而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既就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得政治代表,也就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得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得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得赫哲族公众得权益,原告可以以自己得名义提起诉讼、以《想情郎》与《狩猎得哥哥回来了》为代表,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得民间音乐曲调,属于赫哲族传统得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式。《乌苏里船歌》作为一首脍炙人口、家喻户晓得民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主曲调就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得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得作品。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就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得作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郭颂、中央电视台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得声明;驳回原告得其她诉讼请求。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涉及得法律问题研究

(一)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问题

目前,国际上虽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达成共识,但欧洲及西方发达国家

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复制与表演,无需经过许可与交付使用费,而一些具有丰富得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得发展中国家却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版权保护或其她保护。鉴于此,发达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大规模地无偿性得利用,从中获利,却不对民间文学艺术得发源地、创作民族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甚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任意得歪曲、篡改,伤害了创作民间文学艺术民族得感情。

20世纪60至70年代,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被保护得客体正式被一些非洲、南美等地得一些不发达国家列入在国内版权法当中。突尼斯就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国内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得国家、发展中国家就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世界知识产权体系与国内版权法得倡导者。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得法律保护,一方面就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其国家历史与文化形成得基本要素,另一方面就是她们不能容忍其她国家,尤其就是发达国家对她们所拥有得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无偿得占有与任意得歪曲。

1982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与其她不法行为得国内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

在21世纪得今天,《示范条款》并没有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发达国家得国内立法中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得原则有任何体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工艺品得保护问题就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受关注得三个问题之一,由此可以瞧出,重视传统知识,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得法律保护,应为国际形势发展所趋。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虽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尚未正式出台相应得保护办法。由文化部起草得《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还在修改阶段,面对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纠纷案件,法院如何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创作主体,如何确定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得诉讼主体,如何规范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利用行为等等,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急需解决得重要问题、本案应属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得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规范得作品在法律属性与基本特征上存在根本区别,我国著作权法得很多规定与原则不能适用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保护上,该案得审理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制度得建

立提供了难得得司法判例。此案判决对于我国民间文学作品保护问题中涉及得权利主体、侵权判定、法律责任等问题得解决具有极其重要得意义。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司法保护上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得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得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与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名称;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侵权行为给创作与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得,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得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权利主体问题。

本案中,原告赫哲族乡政府就是否有权以自己得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得诉讼就是双方争议得焦点问题、一。

从广义上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得群体间世代相传,体现该民族或该区域群体社会历史与文化生活特点得艺术表现形式。从本质上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同于著作权法保护得一般客体得显著特性。相对于著作权法所保护得主体一般为特定得自然人、法人而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形成与发展就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区域得群体持续创作并世代传承得过程,其权利主体不易确定,其属于该民族或该区域得群体共同创作与享有得作品,从此种意义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创作主体带有群体性,其权利应归属于该民族或该区域得群体共同享有。民间文学艺术最基本得特点在于,无法确定其创作作者,在《伯尔尼公约》1967年得修订本中,就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得特例来处理,很多国家立法把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本国特定民族得群体性作品。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如民间传说、歌谣、舞蹈、音乐等就是在特定区域或民族中流行得,并在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特定地区、特定民族得群体作品,已不具有创作者得个性特征,而具有鲜明得民族风格与地方特色,因此,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某一特定民族群体共有得作品瞧待,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传承与发展,有利于尊重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特定民族群体得民族感情,因为任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歪曲与割裂,都会伤害到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特定民族群体得

情感。正由于此,我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就是特定民族群体共同创造得智力成果,其所有权与版权应归属于产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特定民族群体、《示范条款》确定得许可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得授权与收取使用费得主体就是采用法律规定得形式指定国家主管部门或社会群体,排除了公民个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行使所有者得权利。按照条款规定,对国家主管部门作出得许可及不许可决定,使用申请人对其决定可以上诉,国家主管部门所收取得费用必须用于促进或保护本国民间文化得目得、而对于社会群体作为授权主体得,其可以自由作出就是否许可得决定,所收取得费用也由其自行决定使用方式。2001年,我国文化部起草得《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稿)在借鉴《示范条款》与突尼斯《版权法》得基础上规定: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得人群中形成或流传,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得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得民族民间文化得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受法律保护,且其保护期不受限制。国家指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行使相关权利,以维护国家与相关群体得权利不受侵犯。享有民族民间文化得智力成果权得群体中得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认为该群体得精神权利或物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得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维护其权利,由该文化行政部门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文化行政部门在国家或民族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提出诉讼请求。

案件中,《想情郎》等就是赫哲族世代传承得民间曲调,就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得组成部分,就是赫哲族群体共同创作并拥有得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得权益有关,该民族中得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得权利。法院认定赫哲族乡政府作为一个民族乡政府虽不就是民族自治地方得自治机关,但该民族乡政府就是依据我国宪法与特别法得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得乡级地方国家政权。该民族乡政府既就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得政治代表,也就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得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得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得赫哲族公众得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与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得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得前提下,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得名义提起诉讼。

(三)对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原则得探讨

首先,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两种形式,一种被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另一种被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就是真正意义上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大都就是民间艺人或有关组织搜集、整理、改编民间文学艺术得原生作品而产生得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得权利主体就是确定得,应受版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得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得著作权。"依据上述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对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享有权利。但其权利主体享有得某些权利应当受到特殊得限制。如果其权利主体随意处分其作品,就会经常发生类似“卖断民歌”事件,就会造成对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权利主体,即民族群体与国家利益得损害。

其次,应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得精神权利。

案例中,法院认定《乌苏里船歌》主曲调就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得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得作品、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就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得作品。据此,法院判决,郭颂、中央电视台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得声明。

笔者认为,人们可以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不断得完善与发展,可以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基础上进行改编、汇编等再创作,但不能脱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始创意得主题以及基本表现形式,应当尊重产生作品得民族或群体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与精神权利,不能歪曲、篡改或割裂性使用。同时此种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创民族群体或原创地名称。正如《示范条款》规定,使用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再创作作品应当以适当方式注明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出处。

第三,国家授权主管部门或组织行使权利。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所有权与版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得特定民族群体。从理论上讲,特定民族群体中得每一个成员都可以主张权利,但就是,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内容十分丰富,随着民族得迁徙与交融以及民间文学艺术得不断传承,其流传范围已不限于某个地区,而就是属于某个区域,因此,有时很难确定其为某一地区得具体得群体或民族所有。如果特定民族群体中得某一个成员主张权利,能否代表整个民族群体得

利益?如果特定民族群体共同主张权利,如何确认代表组织得效力?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不仅关系到某个民族群体得利益,还关系到国家与民族得利益。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际上得权利主体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得权利主体主张权利、从便于操作与维护民族文化角度,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上得所有权与版权主体,国家可以授权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代表该群体或国家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版权及其她权利、国家文化行政部门作为保护文化遗产得职能部门,可以通过立法方式授权其代为行使相应权利。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得主体受到侵害时,其每一个成员都可以向其提出主张权利得申请,由其代表特定民族群体或国家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第四,建立许可使用收费制度。为确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歪曲,以及产生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民族群体得精神权益与物质利益不受侵害,应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使用许可收费制度。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民族群体成员以其历史上形成得惯有得方式使用与法定合理得使用范围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商业性使用,如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出版、复制、发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公开表演以及通过有线、无线或其她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应取得许可。对民族群体习惯使用方式及合理得使用范围得确定,可借鉴《示范条款》与发展中国家得版权法规定。国家通过立法授予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行使使用许可与收取使用费得权利,所收缴得使用费,应该专门用于对该民间文学艺术得保护与传承。

第五,无期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世世相传、代代延续得,其就是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得,而此传承与发展就是不应该受到时间限制得。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得专有权利保护都就是有时间性得、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其她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不同,其版权保护期应该就是不受限制得、《示范条款》与发展中国家得版权法规定也均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保护就是无限期得。

第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公开发表权与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不具有转让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其所具有得特殊性,其权利应受到特别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集体创造得智力成果,具有公共属性,而不像传统版权作品那样具有个体性,因此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似乎不涉及发表权得问题。

由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保护涉及国家与民族得利益,由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而产生得派生作品一般不允许转让。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权利主体不得向国(境)外得组织与个人转让该派生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权利主体虽然在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基础上通过整理、改编等形式进行创作付出了智力劳动,但该作品毕竟就是在民间文学艺术原有作品得基础上形成得,它不仅涉及派生作品权利主体得利益,也涉及到民族群体与国家得利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914年3月20日在伯尔尼补充完备, 1928年6月2日在罗马修订, 1948年6月26日在布鲁塞尔修订,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 1979年10月2日更改

本同盟各成员国,共同受到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 和艺术 作品所享权利地愿望和鼓舞,承认一九六七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地修订会议工 作的重 要性,决定修订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公约文本但不更动该公约文本第一至二 十条和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交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结成一个同盟。 第二条 1.“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 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 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 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 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 立体品。 2.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得作品如 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便不受保护。 3.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得其他变动应得到与原作 同等得保护,但不得损害原作得版权。 4.本同盟各成员国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得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得正 式译本得保护由其国内立法确定。 5.文学或艺术作品得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得选择和 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得,应得到相应得、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得版权得保护。 6.本条所提到得作品在本同盟所有成员国内享受保护。次种保护系为作者 及其权利继承人得利益而行使。 7.在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得前提下,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 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得条件。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 立体设计受到保护得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受该国给予平面和立体设 计得那种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种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 术作品得到保护。 8.本公约得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得社会新闻。 第二条之二 1.政治演说和诉讼过程中发言得言论是否全部或部分地排除于上条提供得 保护之外,属于本同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得范围。 2.公开发表得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得作品,如为新闻报道得目的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但我国法律却未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特别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制现状、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策三个方面作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认定;保护期限 随着最近几年一系列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关的重大事件出现,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有了一定的了解及认识。因为有了了解及认识,我们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我们要探索、研究的论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个社会群体(民族或地域)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创作出来的,无法确定原创作人,通过长期演变、世代相传逐渐形成具有地域色彩反映该群体的文学艺术特点,同时能以有形的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内容上的文艺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文艺性是从民间文学艺术字面上就能体现出来的。之所以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那么文学和艺术价值是其具有的特点之一。并非由特定社会的群体或能够代表该群体的个人创造、保持、发展并体现该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都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体现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应该在文学或者艺术方面具有值得传承和品鉴的价值,即应该具有文化属性,拥有着能够延续文化多样性的功能。 2、主体的集体性与不确定性 民间文学艺术必定是经过很长时间传承和发展下来的,那么既然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历史,就必定经过众多人之手而得以流传,否则民间文学艺术就①严永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

民间文艺的保护现状与保护机制 危浪平 编者按

与其他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主体复杂性、时间延续性等特点,很难对其进行统一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世界性难题。由于我国目前对这一特殊艺术形式的保护尚缺乏明确规定,相关作品权属纠纷不断涌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在世界视野下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迫在眉睫。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它既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所来源群体的自我表达方式和文化象征。与其他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个或几个民族或种族等群体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形成的文化现象,具有主体的群体性、时间的延续性、形式的多样性、浓厚的地域性、保护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模式具有其独特之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研究对保护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着极其迫切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还未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在制定当中。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机制既要看到著作权的现代化,又要看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本土化,应在具备国际视野的同时立足现实国情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步伐加快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重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上,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却缺乏明确的规定。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发展,早在1992年国家版权局就开始着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1996年,形成了该保护条例的第一稿,此后又进行了反复修改。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亟须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是该领域当今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通过对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两种主要法律保护模式的客观比较可见,其间并不存在根本差异,仅有具体保护路径之别。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客体、保护目的、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版权客体具有较大差异,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能够更为充分地体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为较优选择。此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中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TCES/EoFs)是人类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是各个民族赖以彰显其个性的最重要特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关系到各个不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也关系到国家文化凝聚力的形成和延续。遗憾的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至今都存在着关于权利性质、权利主体、保护模式等方面的争议,遑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了。其中,法律保护模式问题不仅直接影响

国家的立法,而且关涉其他争议问题的解决。有鉴于此,笔者将从分析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点入手,提出有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立法建议。 一、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分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界定是一个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民间文学艺术有几个十分相似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几个概念分别在不同的法律文件或场合出现,各有所指。“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规范性解释,首先出现在197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以下简称《突尼斯示范法》)中。《突尼斯示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①从这一概念的界定上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实际上指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包含着“民间文学”这一特定要素的一种作品。正是从这一点出发,《突尼斯示范法》将其归入版权范畴内进行保护。1977年《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以下简称班吉协定)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了界定。其附件7第46条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技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这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最为宽泛的规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一直发展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 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⑶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

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例如,黄南藏族自治州同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乎村有一种“於菟”舞。 “於菟”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於菟”舞里可以依稀 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蹈的情形。“於菟”舞在年都乎村口教身授,代代相传,每年农历11月20日祭山神的时候,村民们都表演“於菟”舞。可以说,年都乎村视为“於菟”舞的作者,饰“於菟”的村民是“於菟”舞的表演者。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例如,广西宁明县的山崖上,有一组蛙状人群舞蹈的岩画,它是两千多年前祭祀舞的阵式图,而今天娥县的蚂*3舞正是岩画中舞蹈的再现。蚂*3舞作为一种舞蹈作品,它的权利属于天娥县表演蚂*3舞的村落。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对此,突尼斯样板法认为, 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即使营利使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如艺人演唱《格萨尔王传》,无需经许可,无需向藏民族付酬。

目录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 (1) (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1) (二)产生分布的民族区域性 (1) (三)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 (2) (四)所彰显的是一个群体的文化 (2)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2)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2)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2)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3)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对策 (3) (一)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3)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 (4) (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者的权益 (4) (四)无期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4) (五)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5) 参考文献 (6)

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并有助于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 年代末70年代初。早在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其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公布。近年来,虽然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如火如荼,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了探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对策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由某一民族创作的,经世代流传,不断发展完善,并构成民族文化遗产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它反映的是一个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如神话、传说、民间戏曲、民间手工艺等。它是一个民族珍贵的文化瑰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 年代末70年代初。早在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其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公布。近年来,虽然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如火如荼,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一探讨。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是一区域内的群体世世代代积累、创作的,这类权利主体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又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民族居住的某一个部落、村寨,还可以是民族或部落、村寨的若干代人。 (二)产生分布的民族区域性 一般来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专属于某一民族、某一区域的作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特色和传统文化,而不是多民族或国际性的作品。它直接受到所属群体的生产、生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案例为例,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结合国外法律对于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包括:非洲国家、英国、澳大利亚的实践做法,得出完善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建议:确定权利主体,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义务。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都留下了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些作品是各族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珍贵财富,他们是人类知识财富的结晶,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丰硕文化果实,我们在惊叹于古人的智慧的时候也应该把它们再继续的传承下去。现实中,已经发生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更提醒我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 2000年白秀娥应邮政印制局之约,为邮票印制局印制蛇年生肖邮票设计、制作了多幅以蛇为题材的剪纸,后提交给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的4幅,将复印件留存。于2000年11月27日,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了970元的资料费,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生肖邮票资料费九百七十元整。”后来邮票印制局的设计师呼振源在白秀娥的剪纸基础上设计了邮票图稿,并被邮票图稿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为蛇年生肖邮票的图稿。由此,白秀娥认为她的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认为剪纸作品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不禁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保护?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白秀娥所剪的图案是我国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她剪的是一代代延传下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不享有著作权。 另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剪纸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其个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为白秀娥不是单纯把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原样照搬,而是在其中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创意,白秀娥只是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作为载体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和作品,要区分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剪纸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白秀娥就是用这种形式表现了她自己的思想。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随着而来的问题就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外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我国应该如何对这一类作品进行保护,本文就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下列几部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却没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图

浅谈《巧女故事》的艺术魅力 【摘要】:德国作家马克斯?韦伯说:“科学的研究领域不以“事物 ..”的“实际”联 系为依据,而是以“问题 ..”的“思想 ..”联系为依据。凡在以新方法探索新问题并且揭示意义重大的新观点的真理借此而被发现的地方,一门新的“科学”就形成了。” [1](p19)而我则认为民间文学就是这样一门新的“科学”,民间故事是广大民众创作并传承的反映人类社会生活以及民众理想愿望的口头文学作品。在我国民间,各地民众对讲述民间故事有各种称呼,如“讲瞎话”、“讲古”、“讲经”、“说白话”、“摆龙门阵”等等,那么现在我就浅谈一下《巧女故事》艺术魅力的理解。 【关键词】:故事情节;丰富想象;情节程式化;艺术魅力;叙事艺术 在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宝库中,巧女的故事是封建社会劳动人民的创作。早在晋人裴启所撰的《语林》中,已经记录了两则巧妇能言善辩而压倒文人的故事(原书已佚,见《北堂书钞》卷一三七、《艺文类聚》卷二十五引)。从巧女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民间故事的无穷的艺术魅力。 《巧女故事》体现我国民间故事非凡艺术魅力有哪些呢?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论述。 一、传奇的故事情节 (一)、从故事情节来看,《巧女故事》讲的是一个名叫张古老的老头儿为自己第四个儿子找媳妇的故事,故事一开头指明了张古老其他三个儿子跟儿媳都不大灵活,随后就说张古老想要找一个聪明的姑娘做四媳妇来帮自己管理家事。于是他就想了个巧妙的法子让三个儿媳回娘家探亲,告诉她们说:“大媳妇住三五天,二媳妇住七八天,三媳妇住十五天。三个人要一同去一同回来。”[2](p476)要三个媳妇带东西孝敬他,他说:“大媳妇替我带一只红心萝卜回来;二媳妇替我带一只纸包火回来;三媳妇替我带一只没有脚的团鱼回来。”[2](p476)三个媳妇没想太多就答应了,可是后来才发现她们没法做到公公要求的事就大哭起来,正好遇到巧女就把张老古要的东西告诉了他那三个媳妇,结果到他的三个媳妇返家时,真的带回了他想要的东西,并且是一块回来的。张老古就纳闷他的媳妇们没那么聪明怎么会知道她想要的呢,于是就问他的三个媳妇知道真相后,就这样把巧女说给了四儿子。 就上述的故事情节而言则充满着很大的偶然性、传奇性和戏剧性,新巧奇妙。俗话说“无巧不成书”,而这句话里包含着深刻的辩证法思想。民间故事的奇巧就在巧女故事中得以体现,就在张老古三个儿媳妇遇到困难而无计可施时,碰巧就遇到巧女从此经过,便是故事得到进步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摘要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中华文化瑰宝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丰富性、时代性、特色性根植于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生活之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伴随着文化产业的崛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特有的优势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然而,21世纪以来,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在全球强势文化的压制和摧残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全球化、公占化、商品化,严重的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迫在眉睫。从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当从其立法尝试和实施现状来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背景和意义入手,综合研究和对比了国内外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和方式,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和基本特征,分析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尝试和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构建与完善策略,从现行法律完善和特别法构建两个方面,综合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和原则、范围和内容、归属和继承、设计与维护,希望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性意义,从而更好的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昌盛。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法律完善

Abstract Chinese culture, has a long history, profound,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hinese cultural treasures, with its richness, times, characteristic roots with Chinese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life, has a strong vitality.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the rise of cultural industries,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by its unique advantage has created a huge economic and social value. Since the 21st century, however, the legal disputes about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under the suppression and destruction of strong global cultur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by globalization, and accounted for, the commercialization, seriously affected the diversity and richness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the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is imminent. Legal protection for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works in China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ur country's copyright law, trademark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standardize and restrict, when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to try and implemen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 still has certain problem, therefore, in this paper,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om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comprehensive study and contras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works at home and abroad experience and mode,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and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nalyzed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s legislation to try and protect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us put forward the our country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from the current law and special law to build two aspects,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and inheritance, scope and content, design and maintenance, to the works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in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intenance vb.it has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so as to bett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ultural industry and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学生于艳 指导教师罗良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以及国家、民族长久以来积聚的文化瑰宝。历史和时政分析证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性。著作权保护是现行法律保护的主要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也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同时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构建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断进行探索和健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著作权内容;保护机制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Folklore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U Y an Tutor LUO Liang Abstract:The current situation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lag behind is threatening the diversification of the cultural treasure which is accumulated for a long period form all nations.The history proved that the folklore posse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work that belong to the copyright.The protection of the chief medium in the light of law.The chief part of this right is also various.It’s certain that the group which creat folklore are the chief part.Others who pay out labour can receive relevant rights.It should to set up spe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 and amend it continually. Key Words: folklore;the chief part of the right;the content of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mechanism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的“works of folklore”、“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或“folklore”等。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它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的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目前,各国的“folklore”尚未有人们普遍认同的内涵与外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也很不健全。立法的滞后性在鲜明的争议案件中尤为突显。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在悠久的历史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然而,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同样滞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其权利的内容与行使主体、权利的行使原则和方法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无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法考真题解析: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 公约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44题(2017-1-44) 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 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 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 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依据《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选项C错误。《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 选项D错误。《伯尔尼公约》的版权独立性原则体现为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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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述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据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突尼斯通过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样板版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摘自: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集体性、传承性、地域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法律制度 自20 世纪60 年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提上议程。中国期刊论文《伯尔尼公约》第15 条第4 款规定了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虽没有明确提出民间文学艺术,而是当做一类特殊作品。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 年,又正式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性特别条款》。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尼公约》第15 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间文学艺术更是丰富多彩,这些民间文学艺术都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民间文学艺术面临巨大的危机。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出现断层。虽然近几年我国掀起了一股非物质文化遗产热,但与此同时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也在迅速消失。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无人,面临失传危机。肩负着传承责任的继承人们,有很多都舍弃了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选择了科技替代物。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缺失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法规。1990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最权威学术论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不管对其如何表述,但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体上的群体性 民间文艺作品的最初创作者可能为个人,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民间文艺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个群体所接受,并由该集体不断发展并延续下去。在延续过程中,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因其对该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所做出的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缺失。而我国却为国外的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造成了立法上的超国民待遇。本文通过总结在立法中的争议,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争论问题进行了梳理。首先是在如何定义实用艺术作品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其次是在保护模式上存在如何选择的问题。通过对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的分析,本文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的性质决定了它与许多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有重合性,因而无法在立法中作出准确的归类。在立法保护层面,给予实用艺术作品版权和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已经成为一种立法的趋势,我国出台立法给实用艺术作品以明确的法律保护,条件已经成熟。论文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外观设计法 笔者以为在早期,实务界对实用艺术作品没有准确的认识。从艺术性的角度看,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相似,都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并可以用有形的形式复制,是符合取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的。而实用艺术作品却与工业生产紧密相连。这又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可能。可以说,实用艺术作品自身的特点给立法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所以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采取了保守的态度。 二、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

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同时,公约第2条第7款进一步规定:“在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的前提下,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受各该国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实用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讲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要求缔约国给予保护,但很显然公约并没有给“实用艺术作品”做准确的定义,仅规定为“艺术品”,这个范围很宽泛。《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仅列举了几种客体,给立法提供了很大的想象空间。《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的解释更是直白,完全从字面给实用艺术作品做了定义。本文可以提炼出的共同点是,国际公约更强调“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也肯定了给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第2款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规定,均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据此,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Trips协议秉承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实用艺术作品属于其保护的对象。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述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据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突尼斯通过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样板版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摘自: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集体性、传承性、地域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法律制度 自20 世纪60 年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提上议程。中国期刊网《伯尔尼公约》第15 条第4 款规定了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虽没有明确提出民间文学艺术,而是当做一类特殊作品。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 年,又正式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性特别条款》。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尼公约》第15 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间文学艺术更是丰富多彩,

这些民间文学艺术都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民间文学艺术面临巨大的危机。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出现断层。虽然近几年我国掀起了一股非物质文化遗产热,但与此同时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也在迅速消失。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无人,面临失传危机。肩负着传承责任的继承人们,有很多都舍弃了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选择了科技替代物。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缺失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法规。1990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最权威学术网直至2010 年第二次修正,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还是这一条,体现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滞后性。这也直接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纠纷,如《乌苏里船歌》纠纷、王洛宾民歌署名纠纷等。海量每日更新此外,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的利用危机,美国迪斯尼公司利用我国的民间文学创作了动画片《花木兰》,在全球获得了高达5 亿美元的票房收入,但美国电影公司不但没有支付给中国任何相关费用,反而指责中国对该片盗版。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 ( 一) 进一步提高群众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意识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宣传保护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意识。地方政府可以在可持续基础上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如通过举办展览会、创立旅游文化等方式,将该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推广、固定,建立相关机制激励老一辈艺术家传艺,小一辈学艺,将宝贵的民间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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