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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检法司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福建省公检法司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福建省公检法司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适用缓刑,更好地实现刑罚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适用缓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适用缓刑的基本原则

1、适用缓刑必须严格依法,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犯罪分子的悔罪程度,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必须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3、适用缓刑必须有利于犯罪人的矫正,从有利于犯罪人认罪服法、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出发,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减少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维护社会稳定。

4、适用缓刑必须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

会治安状况,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关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察评判:(1)犯罪动机、目的; (2)犯罪手段、情节、后果; (3)认罪态度、悔罪表现;(4) 犯罪前的一贯表现;(5) 退赃、赔偿情况; (6)监管、帮教条件。

三、关于适用缓刑的总体情形

加强缓刑适用要依法区别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优先考虑适用或适当限制适用。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考虑适用缓刑:(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残疾人、精神智障者;(2)初犯、偶犯;(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4)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5)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6)过失犯罪;(7)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8)单纯侵犯财产犯罪,情节较轻的;(9)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方谅解的;(10)经济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退赃,积极挽回经济损失的;(11)基于民间纠纷、亲情引发、情节一般的犯罪。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惯犯;(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教处理的;(3) 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4)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5)故意犯数罪的;(6)无法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

四、关于几类犯罪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但系危害公共安全的多发性犯罪,要从犯罪情节、后果,犯罪后悔罪、赔偿态度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1)依法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或者取得被害方谅解的;(2)根据犯罪情节,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得到被害方谅解的;(3)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对于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又具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或肇事后既未赔偿又未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或者肇事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二)赌博罪

赌博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聚众赌博,组织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

刚达到或者略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积极退出非法所得的;(2)聚众赌博,组织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虽明显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非法所得的;(3)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三)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犯罪情节一般,尚未严重妨害司法工作的;(2)窝藏、包庇对象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窝藏、包庇对象论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基于亲情关系而窝藏、包庇,尚未严重妨害司法工作的;(3)窝藏、包庇行为实施后,经司法机关教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4)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四)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

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应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量、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

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曾因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2)依法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3)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五)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渎职罪

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既要依法正确适用缓

刑,也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正确掌握适用条件,防止适用不当。

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五万元,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的;(2)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全部退赃的;(3)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根据法定减轻情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上述第(2)项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2)没有退赃,无悔罪表现的;(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6)犯罪涉及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7)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挪用公款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后归还本金,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在案发前后归还本息,犯罪情节较轻的;(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后归还本金,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在案发前后归还本息,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或者进行营利活动,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挪用公款具有本意见贪污贿赂犯罪不得适用缓刑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渎职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依法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3)渎职犯罪另外构成其他故意犯罪的;(4)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六)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属多发性侵财犯罪,应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手段和后果,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区别对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偶犯,犯罪数额较大,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或者积极退回赃款赃物的;(2) 初次作案,犯罪数额巨大,但具有法定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情节的;(3) 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数额较大或刚刚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但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或退回赃款赃物的。

(七)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应从犯罪起因、过错责任、犯罪后果和赔偿情况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注意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故意伤害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2)因民间纠纷引发的重伤害,尚未造成严重残疾,能积极赔偿,且被害方予以谅解的;(3)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一时激愤而实施故意伤害的;(4)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的从犯、胁从犯;(5)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故意伤害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带有“黑恶性质”的故意伤害犯罪;(2)雇凶伤害他人的;(3)曾因暴力行为被行政处罚,又故意伤害他人,或者多次故意伤害他人的;(4)故意伤害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致人死亡的;(5)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八)抢劫罪、抢夺罪

抢劫、抢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应慎用缓刑。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能够落实考察、

监管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1)犯罪手段一般,系初次作案,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后果的;(2)确系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的从犯、胁从犯的;(3) 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五、关于未成年罪犯的缓刑适用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的矫正优势,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罪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未成年罪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也应当宣告缓刑:(1)确属家庭经济困难,但能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2)犯罪时系在校学生。

六、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

(1)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收集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材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上述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2)公安机关是缓刑的执行机关。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县一级公安机关负责考察。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

送达的缓刑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填写执行通知书回执并加盖公章退回人民法院。

(3)负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确定监管责任人,并建立缓刑罪犯监督考察档案,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罪犯每六个月考察一次,考察情况记入罪犯档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公安机关应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共同做好缓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

(4)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如果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宣告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1)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自行侦查案件时,应当注意收集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材料。公安机关收集的上述材料起诉时应当随案移送。对于人民法院提出补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2)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缓刑的建议。

(3)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适用缓刑审判工作的监督,发现依法不符合缓刑条件而宣告缓刑的,或者依法符合缓刑条件而判处实刑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提出纠正意见。

(4)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缓刑考察工作的监督,发现监管和考察措施没有落实或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对监管失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人民法院

(1)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其社会调查材料,必要时应当予以核实。没有社会调查材料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将一、二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县一级公安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还应将一、二审裁判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

(3)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罪犯进行回访考察,配合公安机关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监管、帮教工作。

(4)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是否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通知公安机关。

(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

(1)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是缓刑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机关,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下做好缓刑罪犯社区矫正工作。

(2)收到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缓刑罪犯个人矫正档案,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矫正工作措施,在公安机关等的配合下做好监管考察和帮教工作,防止脱管、漏管。

(3)对缓刑罪犯在考察期内违反监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4)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的缓刑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公开宣告解除社区矫正。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将试行情况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向各自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或纠正,保证案件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互相制约的根据是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当积极去办。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就不能办。违反国家法律的,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帮助有关单位改正,发挥制约的积极作用。决不能为了照顾关系,讲情面,而放弃原则,给工作造成损失。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职能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院也可以立案

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摘要: 社区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不是社区的简单工作而是需要“公、检、法、司”四方通力合作才能顺利完成的。所以,明确各方在这项工作中的本职职能并将四方分别开来,消除责任权利重叠模糊不清等才能使社区矫治稳健的执行。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需公安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及组织进行处罚、检察院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履行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各项组织工作方能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依法惩治、监督、审判、组织

目录 一、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履行对监狱、审判的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前监督(二)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加强矫正中监督 (三)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后监督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和作用 四、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在我国,由于观念和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从立法、司法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严重依赖监禁刑。把犯了罪的人关进监狱固然是个办法,但如果将所有的罪犯都关进监狱,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重要的是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标签”的负面效应。有的初犯、偶犯,在监狱里一蹲,受主观恶性较深的服刑人员影响,出狱后竟成了“多面手”;有些过失犯罪的服刑人员,因为蹲过监狱,身上从此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不能抬起头做人,最后破罐子破摔,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会稳定。有关部门统计资料也表明,罪犯被释放在回到社会的一两年内,由于长期监禁与社会隔离,不能立刻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通过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研究我们知道,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一、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自社会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确立了对监外罪犯在法律程序上由公安机关执行,日常的监管帮教工作由矫正机构进行的工作模式。那么,在执行主体的多元化,执行形式的多样化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向是否发生变化,应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因而,明确矫正工作的性质,理顺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的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在性质、程序及内容上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是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中体现其监督职能的前提。 检察机关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及监外执行罪犯顺利完成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多元化、执行形式多样化的现实情况下,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而这需要厘清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的工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与功能。刑事执行权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权力,直接关系到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关系到罪犯法律权益的保护,因此,只有得到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才能保障权利的正确有效实施,在社区矫正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从“前、中、后”实行三段式。 (一)履行对监狱、审判的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前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有明确的规定:即确有认罪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才能适用非监禁刑,到社区中接受矫正。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审判监督及对矫正对象决定考验期出狱前的监督职能,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被判处缓刑或予以假释等,防止借社区矫正之名,行权利滥用之实。

[公检法司]政法队伍建设要在“过硬”上用力

[公检法司]政法队伍建设要在“过硬”上用力 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必须在“过硬”上用力,特别要在提升能力素质、严格公正司法方面狠下功夫。 注重提升能力素质 面对繁重的政法工作任务、复杂的执法司法环境,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必须把能力素质建设,特别是专业化建设作为政法队伍核心战斗力来抓。 法治能力建设方面,政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领广大干警共同履行好法治建设主力军的职责。要着力提高政法干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既守住政策法律底线,不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换取一时一事的解决,又要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秩序和活力的关系,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业务能力建设方面,要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与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法官、检察官、警官等教育管理模式,深化任职资格、岗位技能、专项业务等培训,注意与岗位特点衔接、与实战需求对接,分级分类多层次地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加大对专家型政法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干警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较高的专业水平、高尚的职业操守。 群众工作能力建设方面,要积极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发挥人民群众在平安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群众在参与中理解政法工作、支持政法工作。要善于运用教育、协商、疏导、服务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提升新形势下服务群众的水平。舆论引导能力建设方面,要准确把握新媒体时代政法宣传工作的新特点,加强正面宣传,掌握“话语权”,发挥好主流媒体和官方微博、微信、网络信箱、在线服务大厅等平台的主阵地作用;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等制度,做好热点问题舆情引导,不断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 狠抓严格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政法机关的生命线,队伍建设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公正司法上,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要紧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浅位和关键环节,健全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执法程序流程化、执法裁量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切实把执法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预防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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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做好“四种人”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做好“四种人”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站在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历史高度,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以零容忍的态度强力反腐,深得党心、民心。近日,特警支队组织全队民警到市看守所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此次活动旨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民警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是贯彻落实“三严三实”的一次具体实践。笔者认为新时期公安民警要做到长鸣廉洁警钟、筑牢拒腐防变防线、永葆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做好以下“四种人”。 一、树立观念,做思想上的清醒人。 (一)从纪律规定中入手,熟知掌握。新的形势对公安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要求让民警一刻也不能放松对自我的严格约束,而各种法律和警规警纪是规范民警言行的重要保障。首先,全警应从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入手,制定严密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互助学习、讨论学习等形式。其次,进一步认真学习“三项纪律”、“五条禁令”、“七个严禁”、和等法律法规。使广大民警心存“敬畏之心”,自觉弃谋私之念、去非分之想。通过学习切实提高民警思想认识,并将学习融入工作,形成新常态。 (二)从日常行为中反思,查找不足。为激发队伍活力,促进队伍健康发展,各警种可通过开党小组会议等形式,及时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同时从规范民警日常行为入手,不断强化良好工作作风。首先要严格上下班纪律、工作纪律和会议纪律。其次从点滴抓起,从日常言行举止做起,注重培养民警的良好习惯,坚决克服“慵、懒、散”思想和内务环境“脏、乱、差”现象,切实做到教育到位、监督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坚持警钟长鸣,确保不发生违纪问题。 (三)从反面案件中警醒,拒腐防变。经验和教训都是财富,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正面给你继往开来乘势发展的启迪,反面给你前进途中免走麦城的警示。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可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和近年来公安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以此为反面教材,针对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讨论并撰写心得体会。通过这些方式警醒教育民警,增强教育的直观性和震慑力,把别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来吸取,把别人的错误当作自己的错误来改正,珍惜组织信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政治前途、珍惜家庭幸福,保持清醒头脑,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遵规守纪,做行为上的明白人。 (一)从点滴中着手,在细小上严格。从细节抓起、从点滴管起,注重民

公检法司大协作 案结事了促和谐

第4期 编者按:近年来,法律援助得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备受群众关注。公检法大协作的逐步形成,缓解了法律援助孤立的一面,通过以下案例,显现了司法部门大协作的巨大成效。 法律援助案件之和谐篇1: 公检法司大协作案结事了促和谐 近日,英山县一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英山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法律援助中心联手协作下,通过庭前调解,受害人终获民事赔偿14万元,案件圆满终结,促进了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2007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以在城关拉板车为生的进城农民工刘某早早来到菜市场口等候生意,由于菜市场口人流拥挤嘈杂,板车挡住了一社会青年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双方由此发生了口角争执。王某误以为刘某出言不逊辱骂了他,便下车殴打,致刘某重伤倒地,后见事情闹大,王某即投案自首,并负责了前期5万元的医疗费用,但对于后期医疗费用和赔偿额双方争议较大,且王某己批捕入监,其妻子带着不足三岁的小孩寄居他家,一时无力筹措资金,两个家庭都陷入贫困之中。 【承办经过】 2008年元月16日,刘某女儿找到了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即派员上门核实情况,了解到受害人刘某的家庭极度贫困:上有八旬老母,妻子体弱多病,女儿正在校就读,且刘某是家庭唯一的男劳力,常年靠进城务工维持生计,现正卧床待治。中心将情况向局里作了汇报后,引起了局长

李长啸同志高度重视,当即指示:由法律援助中心诉前介入,确保受害人民事赔偿兑现!并指派分管法律援助的局领导胡时勇督办该案。 中心正式受理该案后,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刘某作出了司法鉴定(二级伤残),到侦查机关复印了该案主要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某,但王某声称:既然坐了牢,钱一分没有。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为确保受害人急需的赔偿不因判决而落空,中心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实行“三步调”:一是与警方联调;二是与公诉机关协调;三是在庭审中共调,最大限度确保赔偿到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该方案得到了公、检、法三家的支持和配合,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还多次协同中心工作人员到看守所做被告人王某工作,并促成王某亲属与受害人亲属见面沟通,达成了初步谅解意见;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后,中心工作人员又主动与公诉人进行直接沟通,要求公诉人做被告人及其亲属法律释明工作,以赔偿换取宽大处理;案件移送法院后,中心工作人员再次与主审法官进一步交换意见,在巩固前期调解的基础上,多次促谈,终于在刑事判决前使双方达成了正式协议:一、二00八年四月十二日前,由被告人王某委托的亲属筹措14万元赔偿金;二、受害人在足额收到赔偿金后,即对民事赔偿部分撤诉。 【承办效果】该《协议》在中心工作人员的多方努力下,终于得以促成并全部当庭履行,被告人王某亦得到从轻判决。受害人刘某及其亲属有感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三个多月的艰辛努力和无私援助,让其女儿送来了现金红包表示感谢。局长李长啸同志获悉后,即安排局纪检组带领中心工作人员上门回访,返

[公检法司]如何增强监所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公检法司]如何增强监所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如何增强监所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书中指出:“中国绝不缺少雄韬伟略的战略家,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绝不缺少各类规章、管理制度,缺少的是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在监所精细化管理中如何增强监所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需要的是我们做把信送给加西亚的罗文中尉,扎扎实实、精心细致、主动做好每一件事,从小事入手,针对每个细节精益求精,做到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管,事事有检查,时时有计划,事事有总结,杜绝管理上的漏洞,及时消除管理上的盲点,注重管理实效,提高管理效能。 一、创新勤务运作模式,实现基础工作程序化 以看守所安全为中心,创新管理模式,健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安全机制。一是完善基础建设。按照上级公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看守所硬件设施的投入、维修和保养,努力建成现代化智能化的新型看守所,为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执法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二是科学分工,合理设岗。要不断完善一人多岗、混合值班、分组运作的勤务模式;加强领导带班,实行带班领导全程管控;优化管教力量,推行主协管制度,实现由单一化管理到复合型管理质的转变,提高安全系数;同时依靠信息技术,实现监所动态信息主导监所勤务。三是规范操作流程。要梳理整合监管业务,使每一岗位成为监管“流水线”上一个环节,环环相扣,实现监管工作流程化。按照看守所业务流程要求,将主要业务(收押—日常管理与刑事诉讼—出所)环节流程控制作为监所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 ,在看守所总的工作流程下面,规划出收押换押工作流程等五项重要工作流程,细化工作程序和标准。四是建立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度。引进 ISO 质量认证管理体系,运用精细化管理原理,及时整合现有规章制度,废除已经过时和不合时宜的制度,补充和细化既简单明了又易于操作的各项规范流程,并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予以丰富完善,按精细化管理要求成为每个民警、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细则,扎实推进监所管理标准化和流程化。 二、强化在押人员考核,实现教育感化、矫治最大化 充分发挥监所教育转化特殊的职能作为,健全对在押人员的新型教育转化机制。一是强化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对在押人员的作用,以为抓手加强教育,充分调动在押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使其由“被动管理”向“自我管理”的模式转变。二是强化面对面直接管理力度,实现管理方法的“精细化”。直接管理就是要求民警与在押人员直接见面,及时、迅速、准确、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在押人员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在押人员现实表现进行量化计分,然后按“日记载、周汇

[公检法司]浅谈如何当好一名基层派出所教导员

[公检法司]浅谈如何当好一名基层派出所教导员 浅谈如何当好一名基层派出所教导员 公安派出所教导员是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主管,兼负着抓队伍促业务的重要职责,既是所长的“搭档”,又是所长的得力帮手。当好一名派出所教导员不仅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功课”。 一、当好派出所教导员首先必须“身正”、“修身” 已不正何以正人。孔子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打铁还须自身硬,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已,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是习总书记对每一位领导干部的作风要求,联系公安工作实际,当好一名派出所教导员其核心首先得“身正”。身正是前提,也是作为派出所教导员的素养和敢于担当的基本要求。当好派出所教导员这个角色,关键要做到“在位不越位”、“在位不虚位”、“在位不闲位”,以已之正影响团队,影响民警。时下,有不少人认为派出所教导员岗位是闲差,可有可无,作用不大。笔者在基层教导员岗位干了十余年,体会颇深,感悟也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以“身正”教育自已,加强自身修养。古人尚有一日“三省”,作为基层教导员首先对自已的品行要有严格的自我约束,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学习,把“修身”作为首任,不断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汲取营养;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捡省自已;从中国的传统文化,尤其是道德文化教育中领悟传统美德,以“修身”提升素质。二是以“身正”团结班子成员。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前沿阵地,也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拳头和尖刀。派出所党支部凝聚力、战斗力往往直接影响派出所的战斗力。作为教导员必须以过硬的政治素养、过硬的理论素养、过硬的业务素养当好所长的帮手和“搭档”。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与所长交流谈心,加强与支委成员的交流谈心,通过“三会一课”,通过专题组织生活会,活跃谈心方式,活跃沟通渠道,把谈心融入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取长补短,虚心听取不同意见,虚心改进自已的工作作风,改变思想政治工作千变一律的说教模式,认真分析支委成员的所思、所想、所盼。采取取“谈”、“帮”、“辩” 、“同”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促进班子的团结,以自已的人格魅力影响他们、团结他们,形成工作合力。三是以“身正”感召民警。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突出人本理念,以“情”感人,以“正”育人,扬凛然正气。加强自身的德育教养,以典型引路,以示范铺路。在工作中,注重塑造自我“谦虚、谨慎、清廉、公正”的形象;注重关心民警,体恤民警,真正将思想政治工作根植和服务于民警,坚持做到“六必谈”。即民警家庭有困难时必谈;民警工作岗位发生

[公检法司]警务评议剖析报告

[公检法司]警务评议剖析报告 警务评议剖析报告 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紧紧围绕“率先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XX和铁军品牌”总目标,抓队伍、促业务、赢口碑,取得了一定成效。打处实绩保持XX领先;大巡防“五统一”建设基本到位,运作日趋成熟;社区警务按照“8+X”模式强势入轨,引起了主流媒体关注。今年,XX市局督察支队组织了两次警务评议,我局在XX九个块面中两次均位列第七,对全年工作的总体绩效稍有影响,为此,警务督察大队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查阅了所有原始测评表,并与督察支队领导及XX评议组带队领导进行了深入探讨,力求分析得失,使明年群众满意度有所突破。 一、警务评议的背景 第八条规定: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据此,去年以来,督察支队将城调队专业统计调查与公安传统群众工作强强组合,在全国率先创新推出了具有XX公安特色的警务评议制度,以置信度不低于90%确定调查量(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保证置信度不低于90%,调查样本数必须大于173。每次警务评议确定抽取XX、宜兴的样本数均为500,远大于省厅群众工作创新工程满意率测评抽取的样本数量),按照国际通行的随机等距抽样方法抽取被访对象,做到随机不随便,着重考评以分值体现满意质的“满意度”,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地各警种工作质态。评议样本按统计学要求公开抽取,当场封存;评议过程全程执法仪录像,评议内容当晚输机,评议结果自动生成,从事前、事中、事后均避免人为因素干预评议结果。督察支队用科学的方法、严谨的组织确保了警务评议的法定性、规范性、系统性、公正性。2013年,公安部督察局将XX警务评议的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 二、警务评议结果分析 虽然两次警务评议我局均名列XX九个板块第七,这样的结果让我们一时难以接受,但综合分析两次警务评议数据,其结果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局群众满意度的客观实际。 (一)、好的方面 1、群众对XX公安工作总体上还是满意的。从综合性数据看,特定人群(报警求助人、报案人或受害人、矛盾纠纷当事人)对公安工作满意度两次评议结果均为%,分别位列九个板块第二、第三名。这个数据说明群众对XX公安工作整体上是认可的。省厅群众工作创新工程满意率测评数据也表明了这一点。

[公检法司]大力提升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

[公检法司]大力提升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专题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厉行法治的决心。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带头依法办事,推动完善治以法尊的格局。 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与加强法治的关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党的领导好比“驾驶员”,法治则是“交通规则”,车辆前行由驾驶员掌控,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明确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明确了党委政法委的地位、作用和要求,强调党委政法委必须带头依法办事,为政法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形势下,党委政法委应更新观念、转变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提升领导政法工作的实效。一是准确定位,明确工作重心。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着力做好统筹指挥、顶层设计、谋划督办、指导帮扶、检查考核等工作,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党委政法委要自觉地把政法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全局,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从XX市来说,要围绕依法治市目标,以创建法治XX、平安XX为主线,推动四中全会精神落地生根。三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加强党委政法委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强化大局意识、学习意识、创新意识、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做好党委的参谋助手。 正确处理推进法治建设与加强政法工作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法治队伍建设等方面。政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大部分环节都有政法部门参与甚至主导,因此政法部门在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建设方面要作出表率、走在前列。具体到政法委来说,主要工作方式是抓方向、抓大事、谋全局,着力研究解决根源性、机制性、基础性的问题。当前,XX市委政法委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创建工作、统筹全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执法司法督查工作等。要统筹兼顾,精心谋划,确保取得实效。 正确处理协调各方职能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 协调各方职能尤其是协调政法部门是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责,但也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避免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要完善工作机制,善于通过党组织请示、汇报、指导、督促政法工作,政法机关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展和工作数

事业单位各系统介绍:公 检 法 司系统

公、检、法、司系统 一、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4项职责。但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又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

公检法司卫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公检法司卫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卫医字89第17号 实施日期:198908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四章鉴定人 第五章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六章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公检法司统一视频服务平台方案

公检法司统一视频服务平台方案 导读:公检法司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应该以科学发展为核心,以审判业务信息为中心,同时强化公检法司等政府部门管理、案件执行、审判监督的信息应用,完善以质量、效率评估的体系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通信系统建设、音视频系统建设,公检法司管理系统建设,积极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检法司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应该以科学发展为核心,以审判业务信息为中心,同时强化公检法司等政府部门管理、案件执行、审判监督的信息应用,完善以质量、效率评估的体系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通信系统建设、音视频系统建设,公检法司管理系统建设,积极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VisionVera(北京视联动力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国际一流的以高清多媒体视频的传输、调度、整合、交换为主要核心技术的软硬件服务提供商凭借多年的与国内大型电信、广电运营商合作的经验,在视频交换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着综合管理,统一视频管理平台的宗旨,提出以下公检法司政府部门统一视频服务平台系统的建设思路。 二、功能实现 2.1总体设计目标 整体规划,按照公检法司政府部门特点规划步骤实施,在统一视频服务平台上实现视频的统一调度及管理,包括:智能视频监控、视频通信(对话)、自办频道、现场直播、多媒体信息发布、智能播控、点播、视频会议和应急指挥平台等。

系统采用分级、分权的管理原则,为各级用户分配不同的权限,中心管理员用户拥有最高权限,根据区域和职责为各个部门的各级用户建立帐号和分配权限,实现对整个系统用户群的分群分级管理。 系统功能简要说明: 1、管理改善:通过VisionVera统一视频系统,管理得以大大增强,领导可以直接通过办公室内的终端看到所有接入系统的摄像头的画面;可以与任何已经安装有双向终端的人进行可视通信,部署工作;各部门领导也能直接管理到自己管辖内的所有监控画面,并与其他人进行可视通信;通过集中和平台智能化式的统一改造,大大提升管理能力。对办公室进行改造,替换大屏幕,增加应急指挥和视频通讯功能,有效提升办公室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指挥能力。 2、可视通信:任意两点间均可进行可视通信,从而增强协同工作的能力 3、可控电视播放和自办频道:大大增强政策宣传工作的能力,并可对所有视频点位进行监控,有效应对宣传工作的新挑战 2.2系统构成模块及描述: 2.2.1平台化智能监控 1) 平台化监控 a. 领导和监控中心可通过电视或桌面电脑观看任何监控画面 b. 相关部门可看与本部门相关联的所有监控画面 c. 紧急情况下,任何摄像头拍摄画面均可通过系统发布给所有的显示终端,以应对特殊情况

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

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 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打造“平安**”服务,按照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公检法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和法律认识的统一,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 联席会议由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探讨、解决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分析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证严格执法的措施。 四、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当月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五、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1、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负责中心议题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

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单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3、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由提请单位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政法委批准发文。对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如会议纪要有关内容与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政法部门的有关精神相冲突时,不再予以适用。 4、对执行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反映。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与反馈。

[公检法司]浅谈如何做守纪律、讲规矩的公安民警

[公检法司]浅谈如何做守纪律、讲规矩的公安民警 浅谈如何做守纪律、讲规矩的公安民警 当前,少数党员干部因不守政治纪律,不讲政治规矩,无视组织,漠视法纪,以权谋私,唯利是图,最终走上了违法违纪的道路,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查处。代价极为惨痛,教训极其深刻。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党纪国法的底线不能违、红线不能越、高压线不能碰,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时刻听党召唤,始终为人民服务,做一名守政治纪律、讲政治规矩的公安干警, 一、严修身,强党性。中讲到:“修身治国平天下”。宋代理学家杨时也讲到:“一德立而百善从之”。可见修身是做人之本,成事之基。当今社会面临着许多的诱惑,能否抵挡诱惑是对一名党员干部党性考验。在“三严三实”中把严以修身放在第一位,足以说明修身立德的重要性。我们应该牢记职责,认清身份,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思想纯正和行为干净。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先进的思想靠先进的理论来武装。许多有能力,有作为的党员干部,起初思想上都能够经受住考验,也做出过一些成绩。因自我松懈,放松了思想改造,导致思想长毛,行动滑坡。最终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对此要积极主动学习党的先进理论,带头学习党章,用“三严三实”要求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推进工作。二是修正思想行为。人的思想要常洗涤,行为要常反思。经常用一名党员的标准对照检查自己的思想行为,常想组织之恩,常思群众之苦,常改工作不足,常忆贪欲之害,时刻保持脚跟稳固,方向正确。慎独、慎小、慎微,坚持原则,使自己具有辨别是非、判断对错的标准和能力,促使自己的思想纯洁。三是坚持久久为功。一个人改一时不足容易,常改自己不足不易。改正思想和行为的偏差要从点滴做起,坚持长久,要下狠功夫,长功夫和细功夫,既要有改正自我不足的勇气,又要有改正自我不足的实际行动,不能好高骛远,凭自我感觉,应要立足当下,从小到大,让小胜成为大胜,永葆一名公安干警的党性和信仰。 二、慎用权,守法纪。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利是一把双刃剑,权力用的好,可为人民造福祉,谋幸福。用的不好,就会成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用权要合乎规矩,人们常说“欲知平直,必先准绳;欲知方圆,必先规矩”。规矩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准绳,是避免偏离正确轨迹的修正器,只有用纪律、规矩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才能把握住操守,用好权利,维护好形象。一是坚持权为民用。作为一名为人民服务的公安干警,要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立足本职岗位,为人民群众谋实事做好事,站好每一班岗,巡好每一次逻,出好每一次警,服好每一次务,让群众得到实惠,合法利益得到保障。二是坚持心存法纪。俗话说“心存敬畏,方

[公检法司]“正风肃纪、强化法纪、廉洁从警”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查摆剖析材料

[公检法司]“正风肃纪、强化法纪、廉洁从警”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查 摆剖析材料 “正风肃纪、强化法纪、廉洁从警”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查摆剖析材料 省委巡视组反馈“XX城区公安干警队伍中腐败多发”的巡视意见后,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连续召开了党委扩大会、中层干部会、全体民警会,通报反馈问题,学习批示精神,研究落实措施,统一思想认识,并以省委巡视组反馈的问题为抓手,以“皇家一号”案件为警示教材,以严查队伍中的各类问题为主线,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正风肃纪、强化法纪、廉洁从警”教育整顿活动。按照市局党委的统一部署,我局迅速行动,细化方案,深入动员,深化教育,认真查摆,确保专项教育整治活动有序有力开展,做到了细化方案“三个明确”,动员部署“三个必须”、征求意见“三个到位”、查摆剖析“三个彻底”。先后征求到意见和建议155条,查摆出2个方面的问题12条。并认真梳理意见和建议,逐一分析了问题原因,细化了具体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一)在领导班子方面 一是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认识的高度上还不到位,重视程度也相对弱化,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关键位置来抓的力度不够,对民警思想动态掌握的不深、不透,对民警队伍中的问题研究的少、剖析的少。 二是对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管理、民警队伍管理的标准不够高,要求不够严;在开展经常性教育和交流交心上做得不够,对重点民警的帮助教育不够深入细致,对潜在的思想隐患和问题了解得不够及时准确,不能及时研究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防患未然。 三是对干部队伍管理和民警队伍管理认识水平不到位、教育措施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彻底,追责不到位,在建立民警不敢违纪、不能违纪、不想违纪机制方面做得还有欠缺。 四是对新形势下娱乐场所管理的新特点、新情况以及“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顽固性和反复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存在有麻痹思想,在工作部署上和治理标准上满足于说得过去,不落后,好于其它地方就行的思想。 五是执法监督存在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安排部署的多,基层检查的少;会上讲的多,实地督导的少,对业务部门的执行力盲目乐观,特别是对热点岗位的交流轮换制度没有坚持长效化,缺乏有效监督,制度落实弱化,监督机制存在空档和漏洞。

公检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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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的关系 一、定义 公检法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法院为监督关系。公安局是隶属于公安部,是执法机关。总而言之,"公检法"即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 二、部门简介 1、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2018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公检法司系统面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8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公检法司系统面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1/3)论述题 第1题 有人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有人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题目中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法无禁止皆可为,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我觉得这两种观点并不矛盾,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法无禁止皆可为,它针对的主体是公民,意味着公民只要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享有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例如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规定只有皇帝一个人可以穿正黄色的衣服,其他平民百姓穿黄色是对皇权的不尊重,会有杀头之罪。但是在当今社会,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在穿衣问题上做过多的规定,人民群众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自由选择衣服的款式和颜色。 法无授权不可为,它主要针对的主体是掌握行政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一定要知法、懂法、用法,不可以滥用手中的权力,甚至做出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等违法乱纪的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在告诫广大公职人员,一定要依法行使权力,公正廉洁,积极接受监督,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作为当代青年人,我们一定要学习法律知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一定情况下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我有机会成为一名公检法司系统的工作人员,我一定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治思维,为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详细解答: 下一题 (2/3)论述题 第2题 在某些地区的基层村镇中,邪教组织活动比较猖獗,假如你是一名政法干部,要在基层村镇进行综合治理,你该如何开展这项工作? 参考答案:身为一名政法干部,我有责任对基层村镇邪教组织猖獗的情况进行综合治理。我不仅会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着手,而且会对信教村民进行“一对一”的辅导。首先,我会在一些邪教组织比较猖獗的村镇,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宣传活动,鼓励大家参加健康宗教活动,并披露一些因信仰邪教而深受其害的案例,有必要的话,还可以邀请一些受害者的亲属及当事人现身说法。我会在该村举办一些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活动的形式可以丰富多样,增强村民积极性和参与感。 其次,我会向村干部重点了解哪些村民被邪教所惑,然后进行入户走访,开展“一对一”的劝说帮扶工作,尤其是要鼓励陷入邪教群众的近亲属一起参与到教育帮扶工作中来。然后,我会对基层村镇中的邪教组织进行监督,依法打击邪教组织活动,并对带头加入邪教组织的群众进行教育监督。 最后,我会将本次综合治理活动开展的全过程及结果记录在案,并形成书面报告向上级领导汇报。此外,我会对帮扶说教的村民及其近亲属定期进行跟踪回访,以确保他们远离邪教组织。 详细解答: 上一题下一题 (3/3)论述题 第3题 你是一名监狱警察,工作环境和你想象的不太一样,环境封闭艰苦,服刑人员不服从管教,同事对你不冷不热,父母希望你回家就业,你非常苦恼,你会怎么办? 参考答案:假如我是一名狱警,遇到题干所述的情况,我会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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