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消防炮灭火系统规范讲义

消防炮灭火系统规范讲义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报批稿讲义

本讲义作为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的介绍材料,具体条文以正式发布施行的规范为准。

目次

一、概述

1.规范制订的依据

2.规范制订的理由

3.规范制订的技术基础

4.规范制订原则

二、第一章《总则》文及解说

1.目的意义

2.适用范围

3.方针政策

4.相关规范

三、第二章《术语符号》条文及解说

1.术语

2.符号

四、第三章《系统选择》条文及解说

1.类型选择

2.型式选择

五、第四章《设计》条文及解说

1.一般规定

2.消防炮布置

3.水炮系统

4.泡沫炮系统

5.干粉炮系统

6.水力计算

六、第五章《系统组件》条文及解说

1.一般规定

2.消防炮

3.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4.干粉罐与氮气瓶

5.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

6.阀门和管道

7.消防炮塔

8.动力源

七、第六章《电气》条文及解说

1.一般规定

2.控制

3.消防控制室

八、工程实例——油码头

九、工程实例——飞机库

十、工程实例——体育馆

一、概述

1.《规范)制订的依据

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1996年提出立项报告,经《规范》主编部门公安部消防局审查,由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批准,以建设部建标(1997)第108号文将《规范》正式列入一九九七年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作为国家标准制订。2.《规范》制订的理由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是现代城镇消防和工业消防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装备,也是快速、成功扑救大面积的区域性、群组(设备或建筑)性的重大、恶性火灾的有效消防技术装备。随着国民经济和城镇建设的飞速发展,各种火灾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城镇火灾、工业火灾,特别是油码头、液化石油气码头、液体化工码头、集装箱码头及靠港的油轮、货轮;飞机维修机库、航站楼;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装置;油气田、油罐区:危险品库房、展览大厅、体育场馆以及古建筑群等重点工程或要害场所发生重大、特大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几率增高,给公安消防队伍的灭火作业及固定消防技术装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消防中仅仅依靠传统的灭火手段和常规的灭火设施已经远远满足不了消防实战的需要,特别是当油罐发生爆炸时,其固定安装的泡沫灭火系统的管线和泡沫发生器就有可能因爆裂而失去作用,这时固定安装在油罐区的远控消防炮灭火系统就能发挥其机动性和可控性强的优势,快速、有效地控火与灭火。

近年来,国内外的消防实战均证实:研制大流量、远射程、反应迅速、灭火效能高、保护区域和灭火范围广、防爆隔爆、可远程有线或无线控制的消防炮灭火系统,并配置在重点工程或要害场所,已成为有效扑救火灾的当务之急。

我国自八十年代中期就开始了远控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开发和研制工作,经过科技人员几年的努力,于1989年试制成功了我国第一套大流量、远射程的遥控消防泡沫一水炮灭火系统,经过反复试验和不断改进,于1991年正式投入生产,并将首套消防炮系统安装、应用于舟山兴中石油储运公司的20万吨级成品油码头上,填补了我

国在该系统生产及其工程应用上的空白。经过近十年来的不断完善和提高,该系统的生产工艺和工程应用技术已日趋成熟,至今国产消防炮灭火系统已成功地应用于国内外的近百个重点工程与要害场所。美国Stang公司和德国Albach公司等的消防炮系统八十年代初已在世界各国广泛应用,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的重点工程上也有安装、使用。

上述关于消防炮系统在国内外重点工程的大量使用,充分说明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在现代城镇消防和工业消防中已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至今我国尚无一个可供遵循的、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关于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致使设计、施工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工作均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为了合理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保证系统的工程设计质量,增强系统的快速反应和灭火能力,保障城镇和工业灭火力量,保护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保卫现代化建设,制订本规范是十分必要的。3.《{规范}制订的技术基础

公安部自八十年代中期就下达了研制远控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科研任务。在取得技术突破后,为了实现技术成果产业化,该系统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进行产业化推广应用。为了进一步提高该系列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公安部又会同国家科技部、国家计委将该项目的技术深化工作列入国家“九五”攻关项目,该项研究工作业已完成。从十年前消防水炮最大流量仅达60L/s,消防泡沫炮最大流量也只有64L/s的规格,发展到现在最大流量可达200L/S的各个标准规格的消防水炮(60L/s以上的计有70、80、100、120、150、180、200L/S等系列规格和消防泡沫炮(64L/S以上的计有80、100、120、150、180、200L/s等系列规格)等系列产品,今后还有可能扩大到250L/s的规格。消防干粉炮业已形成10、20、25、30、35、奶、45、50kg/s等标准系列规格。

十多年来,固定安装的远控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应用逐步扩大,已成功地应用于国内外的近百个重点工程与要害场所。

4.<规范》制订原则

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制订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为使所制订的《规范》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在《规范}制订工作中

我们遵循了以下的指导原则:

(1)总的指导原则是站在国家利益的立场上,从全局出发,从我国国情出发,针对扑救现代城市火灾和工业火灾,特别是区域性重大、特大火灾的消防实战需求,积极贯彻我国的有关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

(2)认真总结我国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生产、使用及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经验,积极采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努力赶上国外相同系统的发展水平;

(3)同时适当参考国外有关技术资料,吸取其先进经验,并注意结合国情,区别对待,不照抄照搬;

(4)努力使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做到实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使<规范)成为指导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和审查工作的技术依据;

(5)严格依据和执行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规定入对{规范}制订工作中存在的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充分发扬技术民主,采取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条文及解说

1.目的意义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解说:本条提出了制订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目的,即正确、合理地进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使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扑灭火灾。

国产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推广应用改变了我国重点工程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但在推广应用中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工程设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于至今尚未发布该系统工程设计的国家规范,造成了该系统的工程设计和消防建审均无章可循,致使一些工程设计不尽合理完善,直接影响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使用效果。制订本规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旨在为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提供技术法规,同时也为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适用范围

1.0.2本规范运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

火系统的设计。

解说: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对于移动式的消防炮灭火装置,因其通常不属于一个完整的成套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因此可不按《规范》设计,但并不排除其参照《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的可能性。

3.方针政策

1.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解说:本条主要规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在工程设计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大面积、大空间及群组设备等保护对象的区域性火灾的特点,合理地配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使该系统的工程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1.0.4当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应校校原设置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重新设计。

解说:本条是针对我国的某些已配置使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场所有可能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而制订的。例如,某些港口、码头等场所有可能在装卸油品、液化气、散装货物、集装箱等几种情况之间改变,亦可能混杂装卸。当改变其用途时,这些场所中的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危险性等随之改变,原配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类型、规格、数量以及水、泡沫液、干粉等灭火剂的存贮量和消防泵组的规模等可能满足不了要求,应校校原设计、安装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适用性。

4.相关规范

1.0.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解说: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范围较广,《规范》只能规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特有的技术要求。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而且已在某些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中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技术要求,《规范》不再作重复规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有:固定消防地灭火系统的供电电源设计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分区应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等。

第二章《术语符号》条文及解说

1.术语

2.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fixedfiremonitorextinguishingsystems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配置的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

消防炮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系统。

2.1.2 水炮系统watermonitorextinguishingsystems

喷射水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消防泵组、管道、阀门、水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2.13 泡沫炮系统foammonitorextinguishingsystems

喷射泡沫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泡沫液罐、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管道、阀门、泡沫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2.1.4 干粉炮系统powdermonitorextinguishingsystems 喷射干粉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干粉罐、氮气瓶组、管道、阀门、干粉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2.15 远控消防炮系统(简称远控炮系统)remote-controlledfiremonitorextinguishingsystems(abbreviation:remote-controlledmonitorsystems)

可远距离控制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1.6 手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简称手动炮系统)manual-controll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systems(abbreviation:manual-controlledmonitorsystems)

只能在现场手动操作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1.7灭火面积

一次火灾中用固定消防炮灭火保护的计算面积。

2.1.8冷却面职cooling area

一次火灾中用固定消防炮冷却保护的计算面积。

2.19 消防炮塔firemonitortower

用于高位安装固定消防炮的装置。

解说:2.1.1~2.1.9 本节内容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编写的。主要拟定原则是:列入《规范》的术语是{规范》专用的,在其他规范、标准中未出现过的。在具体定义中,根据有

关规定,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突出特性,尽量做到定义准确、简明易懂。

本规范现列入九条术语,具体说明详见各术语的定义。

2 符号

Q一系统供水设计总流量,L/s

Q N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Q S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 M保护水幕喷头的设计流量,L/s

q PO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

q SO—水炮的额定流量,L/s

P一消防水泵供水压力,MPa

P o--泡沫(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P E--泡沫(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i—单位管长水头损失,MPa/m

h l-沿程水头损失,MPa

h2—局部水头损失,MPa

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消防炮进口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总损失,MPa

D s一水炮的设计射程,m

D so-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D p一泡沫炮的设计射程,m

D p厂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Z—最低引水位至最高位消防炮进口的垂直高度,m

B—最大油舱的宽度,m

F-冷却面积,m2

L—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

L1一计算管道长度,m

d---管道内径,m

F MAX-最大油舱的面积,m2

N P—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的数量

Ns---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的数量,

Nm-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保护水幕喷头的数量,只

ζ—局部阻力系数

v一设计流速,m/s

解说:本节系根据本规范第4章系统设计的需求,本着简化和必要的原则,删去简单的、常规的计算公式与符号,列出了29个有关的流量参数、压力参数、射程参数、几何参数等的符号、名称及量纲,其内含可见本节和相关章节条文的定义和说明。

第三章《系统选择》条文及解说

l 类型选择

3.0.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

1.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解说;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能扑灭被保护场所和被保护物有可能发生的火灾。例如,对A类火灾,若配置干粉炮系统,只能选用磷酸铵盐等ABC类干粉灭火剂,这是因为磷酸铵盐等干粉灭火剂不仅能扑灭B、C类火灾,而且能有效地扑灭A类火灾;扑救B、C类火灾的干粉炮系统可选用碳酸氢钠等BC类干粉灭火剂和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两者均可使用。碳酸氢钠等干粉灭火剂只能扑灭B、C类火灾,不能有效地扑灭A类火灾。

1.国内外扑救甲、乙、丙类液体火灾最常用的是泡沫炮系统,其灭火效果较佳,亦较为经济。泡沫炮系统也适用于扑救固体可燃物质火灾。泡沫灭火剂的选择在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2。扑救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生产、贮运、使用·装置或场所的火灾,通常选用干粉炮系统,可迅速、有效地扑灭一般的气体火灾。

3.在生产、贮运、使用木材、纸张、棉花及其制品等一般固体可燃物质的场所,其可能发生的火灾基本属于A类火灾,通常选用水炮系统进行灭火。

4。以水和泡沫作为灭火介质的消防设备,当被误用于扑救某些特种危险晶或设备火灾时,有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因此,在消防炮灭火系统选型时应特别地加以注意。

2.型式选择

3.0.2 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消防炮系统:

1.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

6.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

解说: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可能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场所,燃烧猛烈并产生强辐射热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场所,容易造成火灾蔓延、面积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等,若选用远控炮系统既能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又可保障灭火人员的自身安全。

第四章{系统设计)条文及解说

4.1.1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解说:本条规定了消防供水管道不得受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其目的是为了在火灾紧急情况下保证消防炮的正常供水。

4.1.2 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设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解说:本条规定了消防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宜采用共用管道,以保证实现二种不同系统各自的设计要求。本条还规定了在寒冷地区对系统管网的防冻要求,以防止因冰冻而影响系统的正常功能。管道的设计,特别是管径的选定,需满足系统的设计流量、压力及启动至喷射的时间要求。

4.1.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网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可补充的水量。

解说:固定消防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的消防水源不仅包括河水、江水、湖水和海水,而且还包括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容量需满足系统在规定的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各

种用水量之和的要求,以保证系统能达到设计规定的供给强度和供给时间的要求。

关于在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消防炮数量的说明:在进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时,应根据《规范》关于消防炮应使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完全得到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需配置消防炮的型号、流量、数量及炮的位置等。一般情况下,按上述要求配置消防炮的总流量大于实际灭火和冷却所需求的总流量,灭火时可根据发生火灾的不同部位选择开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部分消防炮。设计时可根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防护区内最大的一个保护对象的灭火和冷却需求来确定需要“同时开启”的消防炮的数量。

4.1.4 消防水泵提供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

解说:本条规定了消防炮系统管网设计对消防水泵供水压力的要求。

4.1.5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48h。

解说:本条规定了灭火后系统恢复功能的时间上限,旨在使被保护的重点工程和要害场所在很短的时间内能重新处于系统的安全保护状态之下。

4.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解说:泡沫炮和水炮系统从启动至消防炮喷出泡沫、水的时间包括泵组的电机或柴油机启动时间,真空引水时间,阀门开启时间及灭火剂的管道通过时间等。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干粉炮喷出干粉的时间主要取决于从贮气瓶向干粉罐内充气的时间和干粉的管道通过时间。

本条规定泡沫炮和水炮系统从启动至消防炮喷出泡沫、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干式管路和湿式管路的泡沫炮和水炮系统均应满足该要求。

干粉炮系统的驱动气体从高压氮气瓶经减压阀减压后向干粉罐内充气,干粉罐内充满氮气后,氮气驱动干粉罐内的干粉流向干粉管道、阀门,经干粉炮喷出。从系统启动到干粉炮喷出干粉的总的时间间隔大约需要90~ll0s,可在2min内完成喷射。

2 消防炮布置

4.2.1 室内大空间建筑物内消防炮的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程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配置的消防水炮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起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解说:本条规定旨在使消防炮的射流不会受到室内大空间建筑物的上部构件的阻挡,使消防炮完全保护被保护对象。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需保证至少要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能同时到达室内大空间的任一部位,以达到完全保护该场所的消防实战需求。该布置原则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类同。

本条规定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在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起动按钮系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做出的。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必需能同时满足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并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4.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使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完全得到保护,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消防炮宜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2、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喷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解说:作为提供区域性消防保护的消防炮系统应具有使其灭火介质的射流完全覆盖整个防护区的能力,并满足该区被保护对象的灭火和冷却要求。美国消防协会N》趴11规范3---6.3.1也规定了消防炮系统应根据被保护区域的总体范围进行工程设计的概念。

室外布置的消防炮的射流受环境风向的影响较大,应尽量避免在侧风向,特别是逆风向时的喷射,因此,工程设计时应尽量将消防炮位设置在被保护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本条同时规定了设置消防炮塔的具体条件。当诸如可燃液体罐区、石化装置或大型油轮等灭火对象具有较高的高度和较大的面积时,或在消防炮的喷射射流受到较高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备等障碍物阻挡,致使消防炮的射流不能完全覆盖灭火对象时,应设置

消防炮塔,消防炮塔的高度应满足使用要求。当消防炮的喷射射流没有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备等障碍物阻挡,灭火对象的高度较低和面积较小,在地面布置的消防炮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可不设置消防炮塔。

4.2.3 消防炮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当不能满足4.2.2条的规定时,可布置在防护堤内,此时应对远控消防炮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

解说:某些大型油罐的直径在50米以上,高度超过20m,其罐壁距防护堤的距离较远,在这种情况下,防护堤外布置的消防炮往往难以满足4.2.2条的要求,若按照上述4.2.2条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时,消防炮的流量和压力将大幅度提高,整个系统的投资将显著增加,用户往往难以承受。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具有防爆功能并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的消防炮布置在防护堤内,当发生火灾时,及时有效地灭火是第一位的。

4.2.4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的布置应保证不少于两门,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围,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

解说: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码头、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配置的消防炮的主要灭火对象是停靠码头的液化气船、油轮的主气舱、主油舱,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消防炮的布置数量至少不应少于两门,炮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围,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以达到完全覆盖该场所规定保护范围的消防实战需求。

4.2.5 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

2、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3、消防炮塔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

解说:本条关于消防炮塔的布置要求系为了保证消防炮安装在合适的水平位置和垂直位置。

1、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灌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装置等场所室外布置的消防炮塔应有足够的高度,以保证消防炮能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消防炮塔设置得过低将会使消防炮的射流受风向、风速和火灾区热气流以及障碍物等的影响而降低灭火能力;

2、大多数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宽度均相当有限,消防炮大都距离油船很近,一般不会超过8m,若消防炮低于油船甲板的高度,则会形成喷射死角而难以对油船整个甲板平面进行消防保护。200L/s流量的泡沫炮,其炮口伸出水平回转中心的长度一般不超过2.3m,所以,本条关于2.5m间距的规定是为了限制泡沫炮的炮口不得伸出码头前沿以免被停

靠的油船撞坏;

3、消防炮塔的设置应方便设备维修。

3 水炮系统

4.3.1 室内布置的消防水炮的射程宜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消防水炮的射程宜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当消防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其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Qs=q so Po

Pe/(4.3.1-1)

式中:Q s一水炮的设计流量(1ds)

q so一水炮的额定流量(1ds)

P e一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一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其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D s=D so

Pe

Po

式中:D s一水炮的设计射程(m)

D so一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解说:在工程设计中,由于动力配套能力、管路附件、炮塔高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消防水炮的实际工作压力有可能不同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此时水炮的设计流量与实际射程都会相应变化。其中流量变化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成正比。

不同规格的水炮在各种工作压力时的水射程的试验数据列表如下

┌────┬────────────────────────┐

│水炮型号│射程(m) │

│├────┬────┬────┬────┬────┤

││o.6MPa │0.8MPa │1 .OMPa│1.2MPa│1.4MPa │

├────┼────┼────┼────┼────┼────┤

│PS40 │53 │62 │70 │││

├────┼────┼────┼────┼────┼────┤

│PS50 │59 │70 │79 │86 ││

│││││││

├────┼────┼────┼────┼────┼────┤

│PS60 │64 │75 │84 │91 ││

├────┼────┼────┼────┼────┼────┤

│PS80 │70 │80 │90 │98 │1 04 │

├────┼────┼────┼────┼────┼────┤

│ps1 00 ││86 │96 │10 4 │ 1 12 │

└────┴────┴────┴────┴────┴────┘由上表可以看出,水炮工作压力每提高0.2MPa,相应射程提高6-11m ,对同一型号的水炮,在允许的工作压力范围内。其射程的变化呈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成正比的变化规律。

4.3.2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解说:用于保护室外的、火势蔓延迅速的区域性场所的消防水炮,需具备足够的流量和射程。流量过小的消防水炮在室外环境中容易受到风向的影响而降低射程,满足不了灭火和冷却的使用要求。

4.3.3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oh;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解说:关于消防水炮系统的灭火和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

1 、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 5.0.1 条的中危险级民用建筑和厂房的持续喷水时间;

2、参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3、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液化烃储罐、石化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需分别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4.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l、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展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石化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L/min.m2。

解说:关于消防水炮系统的灭火和冷却用水供给强度:

1、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危险级民用建筑和厂房的有关规定,同时规定民用建筑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七章相应条文的有关规定;

4、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2.0.2条中的严重危险级的相应规定。

4.3.5 水炮系统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石化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F=3BL-f max(4.3.5)

式中:F-冷却面积(m2)

B-最大油舱的宽度(m)

L-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m)

f max -最大油舱的面积(m’)

4、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解说:关于消防水炮系统的灭火面积和冷却面积:

1、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七章相应条文的有关规定;

2、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7.3.8条的相关规定。相邻装置的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5条的相关规定;

3、参照《装卸油晶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的有关条文。4.3.6 水炮系统计算总流量应满足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设计流量总和的要求,且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及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

解说:本条规定系引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7.9.2条的规定。

4 泡沫炮系统

4.4.1 室内布置的消防泡沫炮的射程宜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消防泡沫炮的射程宜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当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其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Q p=p po

Pe

Po

式中:Q p-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q po一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

P e一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 o一泡沫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其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D p=D po

Pe(4.4.1-2)

Po

式中:D p一泡沫炮的设计射程(m)

D po-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解说:在工程设计中,由于动力配套能力、管路附件、炮塔高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消防泡沫炮的实际工作压力有可能不同于产品药额定工作压力,此时泡沫炮的设计流量与实际射程都会相应变化。其中流量变化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成正比。

不同规格的泡沫炮在各种工作压力时的泡沫射程的试验数据列表如下。

┌─────┬───────────────────┐

│泡沫炮型号│射程(m)│

│├────┬────┬───┬─────┤

││0.6MPa │0.8 MPa│1.OMP│1.2 MPa │

├─────┼────┼────┼───┼─────┤

│PP32 │39 │47 │52 │59 │

├─────┼────┼────┼───┼─────┤

│PP48 │55 │65 │74 │81 │

├─────┼────┼────┼───┼─────┤

│PP64 │58 │68 │75 │8 │

│││││ 3 │

├─────┼────┼────┼───┼─────┤

│pp 1 00 ││73 │80 │8 8 │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泡沫抱允许的工作压力范围内,射程与压力的平方根呈正比的变化规律。

4.4.2室外配置的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8L/S.

解说:用于保护室外的、火势蔓延迅速的区域性场所的泡沫炮,需具备足够的灭火流量和射程。流量过小的泡沫炮在室外环境中容易受到民向的影响而降低射程,满足不了灭火和冷却的使用要求。4.4.3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火灾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解说: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和《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大规范》第六章相应条文的有关规定。

4.4.4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可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根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两门泡沫炮计算。

2、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船型中最大油舱的面积计算。

3、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解说:关于泡沫炮的灭火面积: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可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横截面积计算,但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按两门泡沫炮计算;

2、参照《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第6.6.6条的规定。

3、参照《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对于生产、使用、贮运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其它场所,可以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4.4.5供给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

解说:各种泡沫液对水质都有具体要求,可根据泡沫液的产品质量标准或参阅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4.4.6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满足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设计流量总和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中可取规定范围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其计算总量的1.2倍。

解说:以往在泡沫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中,仅根据6%和3%型泡沫液的混合比计算泡沫液的总贮量。6%型泡沫液的实际应用混合比为6~7%,3%型泡沫液的实际应用混合比为3~4%。以实际混合比的下限来计算则不能保证泡沫他系统的灭火连续供给时间,本条规定以实际应用混合比的平均值来计算泡沫液的总贮量则更具有合理性。

本条关于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满足系统中需同时开启的泡沫炮设计流量总和的规定系参照《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系统中泡沫液贮罐以及混合液输送管线中部分泡沫液不能完全利用,本条规定了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以保证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

5干粉炮系统

4.5.l室内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宜接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宜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解说:在工程设计中,考虑到室外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可能会受到风向、风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宜接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折算其设计射程。

4.5.2干粉炮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可按表4.5.2选取。表4.5,2

┌──────┬───────────────┐

│干粉种类│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kg /m2

├──────┼───────────────┤

│碳酸氢销干粉│8.8 │

├──────┼───────────────┤

│碳酸氢钾干粉│5.2 │

├──────┼───────────────┤

│氨基干粉│ 3.6 │

│磷酸接盐干粉││

└──────┴───────────────┘

解说: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按干粉的种类不同做出了简单的统一规定,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条规定系依据我国多年的实践经验,而且该参数系列在国内使用多年,行之有效。

4.5.2可燃气体装卸站台等场所的灭火面积可按保护场所中最大一个装置主体结构表面积的50%计算。

解说:本条关于干粉炮系统的灭火面积的规定是相对于不同的灭火对象而言的,大部分灭火对象诸如石化生产装置、液化气罐、液化气装卸臂等场合,应以保护对象的迎炮面的外表面积作为灭火面积。干粉炮系统的其它保护对象或场所的灭火面积可按有关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4.5.3干粉炮系统的干粉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3、参照《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对于生产、使用、贮运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其它场所,可以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4.4.5供给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

解说:各种泡沫液对水质都有具体要求,可根据泡沫液的产品质量标准或参阅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4.4.6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满足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设计流量总和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中可取规定范围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其计算总量的1.2倍。

解说:以往在泡沫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中,仅根据6%和3%型泡沫液的混合比计算泡沫液的总贮量。6%型泡沫液的实际应用混合比为6~7%,3%型泡沫液的实际应用混合比为3~4%。以实际

混合比的下限来计算则不能保证泡沫他系统的灭火连续供给时间,本条规定以实际应用混合比的平均值来计算泡沫液的总贮量则更具有合理性。

本条关于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满足系统中需同时开启的泡沫炮设计流量总和的规定系参照《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系统中泡沫液贮罐以及混合液输送管线中部分泡沫液不能完全利用,本条规定了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以保证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

5干粉炮系统

4.5.l室内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宜接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宜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解说:在工程设计中,考虑到室外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可能会受到风向、风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宜接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折算其设计射程。

4.5.2干粉炮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可按表4.5.2选取。表4.5,2

┌──────┬───────────────┐

│干粉种类│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kg /m2

├──────┼───────────────┤

│碳酸氢销干粉│8.8 │

├──────┼───────────────┤

│碳酸氢钾干粉│5.2 │

├──────┼───────────────┤

│氨基干粉│ 3.6 │

│磷酸接盐干粉││

└──────┴───────────────┘

解说: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按干粉的种类不同做出了简单的统一规定,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条规定系依据我国多年的实践经验,而且该参数系列在国内使用多年,行之有效。

4.5.2可燃气体装卸站台等场所的灭火面积可按保护场所中最大一个装置主体结构表面积的50%计算。

解说:本条关于干粉炮系统的灭火面积的规定是相对于不同的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