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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

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9--01 简易程序

(俗称当场处罚)、现场调解两方面内容(具体详情见细则496页)当场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场处罚不服,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救济。当场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虽然是数额较小的罚款或警告处罚,但毕竟属于治安处罚,在事后的法律救济上与其他治安处罚是相同的。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是否装卷,怎样装不好回答,没有具体要求,按照平时装卷规定,按时间先后,先文书再笔录。法制科不会别出心裁要大家装,按规定是说对现场治安调解的按编号装订备查,是否列入律执法检查目前没接到通知,问上级法制部门回没要求。

2、备案。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

案。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目的有三个:一是让公安机关了解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制作治安管理处罚档案;二是便于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为公安机关在可能因该处罚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的答辩提供资料。

3、 信息录入。将案件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如何录入微机我想和其它案件一样,不清楚的多请问665161,法制科没人到培训,但可以和办案单位和民警协调,把这项工作做好。

4、当场处罚操作,按常理是有正式的法律文书(原治安领过两本,是否消帐不清),目前局里好像是使用定额票据(治安大队较清楚)。

5、适用条件和处罚幅度有明确规定,在这和大家说说,(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2)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3)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6、处罚依据: A.《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

C.《程序规定》第30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综合以上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明确,针对的案情清楚,处罚种类适当,处罚执行方式简便易行,为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科学依据。

7、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范围

《程序规定》第30条第2款(处罚法有),明确了下列四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裁决:

A.卖淫、嫖娼行为:

B.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C.拉客招嫖;

D.赌博案件行为。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卖淫、嫖娼行为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须对行为人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才能确定具体的处罚,其调查取证过程较为复杂;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须进一步查清是否构成犯罪,查清是否涉及经营单位和经营人员,是否还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因为涉及人员较多,情节较复杂,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比较困难,而且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

性要求严格,所以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进行。

29 02.现场调解

1.现场调解的条件:公安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1)符合本细则第39 01条规定的治安调解的条件;

(2)情节轻微;

(3)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4)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

(5)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

2.现场调解的程序。现场调解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2)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

(3)告知现场调解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制作调解协议。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不再行政处罚,但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载明治安调解机关名称,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方式,现场履行情况等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捺指印,交双方当事人各一联,一联留存备案。当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视为调解不成;

(7)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到场的,不适用现场调解。

3.备案。现场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有履行凭证的,收集履行凭证存档。

4.信息录入。将案件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 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第、第1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第1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108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条)第30 32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第41 43条、第50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05〕98号)第34条、第37条、第38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部公通字〔2007〕81号)第8条、第14条、第15条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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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全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

全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 全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礼仪,提升文明素养,塑造良好形象,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是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礼节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遵守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是维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全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形象礼仪 第四条仪表 机关工作人员着装要求整洁美观,大方得体,根据时间、地点、场合选择合适的服饰。 (一)办公着装。办公室工作着装要整齐、稳重、得体、大方,不得穿拖鞋、鞋拖、短裤、超短裙、背心、文化衫2 或过于露、透的服装。 (二)大型会议或重要活动着装。男性穿深色西装,内着浅色衬衣,扎领带,女性穿职业装。

(三)接待、访问着装。气氛严肃的场合,按本条第(二)款着装;气氛较活跃时,可穿休闲装,也可穿色彩、图案活泼一些的服装。 第五条仪容 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端庄稳重、精神饱满。 (一)男士头发不宜过长,女士发型、发色应适宜,头发及时清洗。 (二)男士应保持面部整洁,不留胡须;女士宜化淡妆,饰品配戴适宜,不得当众化妆或补妆,不得指甲过长或染有色指甲。 (三)工作时间不得饮酒,必须的公务活动,酒后要自觉维护自身尊严和公务形象。 第六条姿态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场所,应保持举止端庄,态度友善,姿态良好。 (一)与人沟通交流,应表情自然,态度和蔼,友善地3 注视对方,保持微笑服务。 (二)肢体语言应适度,避免指手画脚或指指点点等不当手势。 (三)保持良好的形体姿态,站姿挺直舒展,坐姿文雅端庄,行姿轻松稳健。 第三章办公礼仪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 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再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情节较重,有的情节较轻。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

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公安民警在处警现场调解方法与技巧

公安民警在处警现场调解方法与技巧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调解纠纷的工作中,很大一部分是在处警 的现场,诸如街面、单位等公共场所进行的。每当进行这类调解时,又往往是围观人员较多,现场情况复杂,工作压力大,调解难度大。因此处警民警要想顺利完成任务,必须掌握必要的现场调解方法和 技巧。现将本人在基层的粗浅工作体会总结如下: 一是控制现场,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往往会看到双方正在激烈的争吵,而双方情 绪不稳也是无法了解到真实情况的。因此,民警首先要将双方的情 绪稳定下来,努力控制矛盾的进一步恶化,然后将双方当事人分头 劝开或劝离现场,同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二是耐心聆听,尽快找出纠纷的起因。向双当事人了解情况时, 处警民警要仔细耐心的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边听边进行梳理,判断 真假是非,最终确定引起矛盾的准确起因。 三是找出问题共同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处警民警了解了纠纷 的相关情况后,要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合 理诉求做到心中有数,然后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和 法制教育,使之分别认识到各自的错误和过失,尽可能地缩小分歧,求同存异。 四是找准切入点,拟出调解意见。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之后,处警民警要趁热打铁找准解决纠纷的切入点,适时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直至双方同意民警作出的处理意 见为止。 五是及时召集双方,完备法律文书。处警民警作出的处理意见得 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之后,应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明确指出 他们在这次纠纷中的过错,使他们互相谅解,同时完备相关的法律 文书。 处警民警在调处现场纠纷时,还应注意以下三个技巧: 首先要避免把矛盾引向民警。民警处警要端正心态,站准位置, 切忌带着个人情绪处警,执法更不能赌气。我们处警的目的是为了 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是去对哪一方进行处罚,不要因为看不 惯哪一方的行为而当众随便指责,这样非但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 反而会将矛盾引向自己。 其次是要将当事人分开做工作。因为双方当事人本身就已经存在 矛盾冲突,在调解的过程中如果再受到来自对方的不良言语或行为 的刺激,极易使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恶化。因此,民警必须设法 将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暂时没有接触的机会,容易让他们冷静下来,进而就能理智的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 三是积极联系当事人的亲属、单位领导或知情群众帮助调解。往 往在处警的时候,民警所遇到的矛盾纠纷的复杂程度是自己无法预 料的,当事人的个人素质有高有低,实地调查取证也存在相当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当联系当事人的亲属、单位领导或知 情人到场协助解决,或请周围知情群众提供证据和帮助。如遇非常

机关工作人员礼仪规范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礼仪规 为指导和规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行,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文明素质,树立机关干部良好的公众形象,现就主要公务礼仪,制定如下规。 第一条办公室接待礼仪 接待客人应起身相迎,热情周到,面带微笑,举止得体,妥善安排和处理,尽量不让客人久等。 第二条介绍礼仪 介绍的基本原则: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 引见职位低的。 介绍的基本方式:为他人作介绍,被人介绍和自我介绍。为他人作介绍, 应简洁清楚,可简要介绍双方的职业、工作单位等情况,介绍时,应有礼貌地以手势示意。 被他人介绍时,应注视对方,介绍完后,可握手或点头示意,并说“您好!”、“幸会!”等礼貌用语。 作自我介绍时,应主动打招呼说“您好!”,然后说自己的、身份。也可一边伸手跟对方握手,一边作自我介绍。 在整个介绍过程中,介绍者与被介绍者的态度应热情得体、举止大方、 面带微笑。会议介绍时,被介绍者应起身示意。 第三条握手礼仪 握手时机。双方互致问候时,若双方均为男士彼此应趋前握手,女士则随双方各自意愿。一方为男士、一方为女士时,男士应先等女士伸出手;若男士已伸出手来,女士应有所反应。

握手姿式。一般地握手,两个人手掌相握呈垂相状态,表示平等而自然的关系。如要表示谦虚或恭敬,可掌心向上同他人握手;为表示更加谦恭可双手去捧接。 不可掌心向下握住对方的手。握手一般应用右手。 握手的顺序。在上下级之间,应上级先伸出手后,下级才能接握。在长幼之间,应长辈先伸出手后,晚辈才能接握。在男女之间,应女方先伸出手后,男方才能接握。 握手的力度。一般情况,相互间轻握即可。为表示友好,可热烈握手。 第四条名片礼仪 递送名片时机。若有人介绍,应等介绍完对方和自己后,再递上名片;若没人介绍,应在向对方打招呼、简洁的自我介绍后,再递名片;如果是登门拜访,应先口头自我介绍,再递名片;向他人递送名片时,一般应说“请多指教”,同时身体微微前倾示意。 一般应双手呈上名片,名片的文字应正面朝向对方。 如果自己的中有生僻的字,应将自己的名字读一遍。接受他人的名片时, 应双手接过,并道。接过名片,应仔细看一遍,方可收藏。 第五条称谓礼议 称谓礼仪要求:得体、有礼有序。 称谓应符合身份,公务场合一般以“同志”相称,也可以对方的职业、身份相称或以性别相称“某先生”、“某女士”,也可称其为“某老师”。 称谓应注意的事项:对年长者称呼要恭敬,不可直呼其名。对同辈人,可称呼其,也可以去姓称名。对年轻人,可在其姓前加“小”相称,或直呼其。称呼时要注意谦和、慈爱。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5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4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

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财务暂行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

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收入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办证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县公安局“大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县公安局“大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县公安局“大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多措并举抓调解春风化雨书和谐 ——XX县公安局“大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XX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构建平安、和谐、幸福XX”这一主题,认真分析矛盾纠纷形式,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全面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三联两进”及“五进”工作机制,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取得初步成效,先后被评为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先进集体、全省公安信访维稳工作先进集体、全省优秀公安局,在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测评中,XX连续三年全市第一。 一、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全面推进调解工作。 XX县局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将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工作措施,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自上而下,举全警之力,集全警之智,“三个着力”不断完善了“大调解”工作体系。

——着力健全组织体系。成立以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李国宏、政委张雄为组长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将“大调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局长、政委靠前抓,从而确立局党委成员包片负责,对分管派出所所辖乡镇大调解工作负主要责任,重点搞好督促、指导、协调落实,进而实行派出所民警包村负责,定期走访、排查辖区内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矛盾纠纷,指导村级调委会工作,抓好源头治理防范。通过多层面搭建调解组织络平台,切实筑牢大调解工作根基,健全了组织指挥体系,搭建起“大调解”工作平台。 ——着力健全责任体系。县局将公安行政调解工作作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一是建立健全接待受理、调解责任、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和解工作机制、统计上报、案件回访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一系列调解规章制度,规范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全面形成靠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格局。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反应和管控处置机制,加强了部门联动,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做到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杜绝重复越级上访,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三是进一步健全

机关工作人员礼仪规范

机关工作人员礼仪规范 为指导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行,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文明素质,树立机关干部良好的公众形象,现就主要公务礼仪,制定如下规范。 第一条办公室接待礼仪 接待客人应起身相迎,热情周到,面带微笑,举止得体,妥善安排和处理,尽量不让客人久等。 第二条介绍礼仪 介绍的基本原则: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引见职位低的。 介绍的基本方式:为他人作介绍,被人介绍和自我介绍。为他人作介绍,应简洁清楚,可简要介绍双方的职业、工作单位等情况,介绍时,应有礼貌地以手势示意。 被他人介绍时,应注视对方,介绍完后,可握手或点头示意,并说“您好!”、“幸会!”等礼貌用语。 作自我介绍时,应主动打招呼说“您好!”,然后说自己的姓名、身份。也可一边伸手跟对方握手,一边作自我介绍。 在整个介绍过程中,介绍者与被介绍者的态度应热情得体、举止大方、面带微笑。会议介绍时,被介绍者应起身示意。 第三条握手礼仪 握手时机。双方互致问候时,若双方均为男士彼此应趋前握手,女士则随双方各自意愿。一方为男士、一方为女士时,男士应先等女士伸出手;若男士已伸出手来,女士应有所反应。

握手姿式。一般地握手,两个人手掌相握呈垂相状态,表示平等而自然的关系。如要表示谦虚或恭敬,可掌心向上同他人握手;为表示更加谦恭可双手去捧接。 不可掌心向下握住对方的手。握手一般应用右手。 握手的顺序。在上下级之间,应上级先伸出手后,下级才能接握。在长幼之间,应长辈先伸出手后,晚辈才能接握。在男女之间,应女方先伸出手后,男方才能接握。 握手的力度。一般情况,相互间轻握即可。为表示友好,可热烈握手。 第四条名片礼仪 递送名片时机。若有人介绍,应等介绍完对方和自己后,再递上名片;若没人介绍,应在向对方打招呼、简洁的自我介绍后,再递名片;如果是登门拜访,应先口头自我介绍,再递名片;向他人递送名片时,一般应说“请多指教”,同时身体微微前倾示意。 一般应双手呈上名片,名片的文字应正面朝向对方。 如果自己的姓名中有生僻的字,应将自己的名字读一遍。接受他人的名片时,应双手接过,并道谢。接过名片,应仔细看一遍,方可收藏。 第五条称谓礼议 称谓礼仪要求:得体、有礼有序。 称谓应符合身份,公务场合一般以“同志”相称,也可以对方的职业、身份相称或以性别相称“某先生”、“某女士”,也可称其为“某老师”。 称谓应注意的事项:对年长者称呼要恭敬,不可直呼其名。对同辈人,可称呼其姓名,也可以去姓称名。对年轻人,可在其姓前加“小”相称,或直呼其姓名。称呼时要注意谦和、慈爱。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

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辽宁省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暂行规定2011

辽宁省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暂行规定 (2011.2.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工作,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及时化解矛盾,降低司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充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通过调解工作,促使案件当事人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必须在依法调查取证,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情节较轻、社会影响不大的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上述情形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如要求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不得进行调解或委托调解: (一)犯罪嫌疑人系累犯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三)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 (四)犯罪嫌疑人有两次以上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法犯罪行为或致一人以上轻伤的; (五)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 (六)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的; (七)被检察机关作出立案监督的; (八)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引起民愤的; (九)其他不宜调解的。 第六条对于有伤情鉴定结论,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调解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请,连同案件证据材料经所属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展案件调解工作。 第七条对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案情; (二)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 (三)受害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存入卷宗。第八条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第九条轻伤害案件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敦促加害人或其代理人履行协议内容,并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主持下,即时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在《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 第十条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害人应当即时向公安机关提交《撤回控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案件事实经过、调解过程、调解结论、履行情况、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请求以及不得反悔等内容。

机关工作人员文明礼仪规范

机关工作人员文明礼仪规范 机关工作人员礼仪是指其在日常工作中仪表、言谈、举止、交往等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仪表礼仪 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梅拉宾研究表明人与人的第一印象中外观占55%,声音占38%,语言占7%。机关工作人员仪表要合乎身份,做到端庄、得体、整洁、大方。 (一)服饰礼仪 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合的着装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庄重、保守、典雅。着装主要有制服、西装、套装和便装等等,在各种公务着装中,男士西装和女士套裙选择最多,也最为普遍。 1、男士西装的基本要求 西装的选择:西装有单件上装和套装之分。非正式场合,可穿单件上装配以各种西裤或牛仔裤,正式场合,则必须穿颜色素雅的西服套装,以深色、单色为宜。西服上衣是两粒扣的可只系上面一粒,叫做“系上不系下”,三粒扣的可系上面两粒,也可以只系中间一粒。坐下时,解开钮扣会使上衣保持平整。裤长以站立时能盖住皮鞋鞋面为宜。 衬衣的选择:衬衣以白色为首选,其他单色衬衣或带竖细条纹的也可以。象格子的,宽条纹的,花的衬衣,不适合在严肃的公务场合穿着。衬衣的领子和袖口一定要挺括。领子要合适,不能太大,佩戴领带一定要扣好衬衫扣,领脖间不能有空隙。西服配衬衫时,有个“一指原则”,就是说着装自然站立时,衬衫的袖口和领口应露出长于西服袖口和领口的一指宽度的距离,大概1厘米到1.5厘米左右,一方面保护外套不被磨损、玷污,另一方面有层次感。衬衫之内一般不穿背心或内衣,如果穿了,千万不要露出内衣的领子。 领带的选择:男士在正式场合穿西服套装必须打领带,反过来说,如果不穿西服套装,比如穿夹克衫、穿短袖衬衫就完全没有必要打领带。领带的颜色一般不要与西服的颜色一样,但可以是同一色系的,或深或浅,最好是单色的。领带的图案可以选择单色图案,也可以选择条纹或加点图案,一般在正式场合,不选择有花饰图案的领带。领带的质地以丝绸为最佳。领带的长度以皮带扣中间为限,身材高大的人,可再适当的延长一些。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明确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的职责,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公安信息化网络办公,提高部队的网络化、信息化的办公能力,坚决杜绝任何计算机“一机两用”行为。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支队特制定此规定。 (一)不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不准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三)不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四)不准将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 (五)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不准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外单位网络;(六)不准将存有公安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七)不准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和网页; (八)不准发布有害信息; (九)不准擅自对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十)不准对信息安全案(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十一)所有人员不得工作时间玩计算机游戏;不得在网络上浏览、传播不健康的内容;在论坛上发表的言论责任自负。(十二)严禁在因特网计算机上,进行联网游戏和电驴、BT等P2P断点下载软件的安装和操作。 (十三)接入公安网计算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前要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注册名改为本单位或部门名称。新到任人员要将自己负责使用的计算机进行重新注册,将注册名改为使用者本人的名字。 (十四)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后的计算机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十五)公安网计算机发生故障需要请地方计算机维修人员维修时,须计算机使用人对维修人员进行监督防止计算机内部数据外泄和接入互联网,如发生泄密和一机两用时间由本人负责。公安网上禁用的违规软件包括: 1、各种游戏软件如:魔兽争霸(WARCRAFT)、星际争霸、红色警戒、CS反恐精英等; 2、点对点(P2P)文件共享类下载软件如:BT类下载软件(BitTorrent、BitComet、BitSpirit、eMule、eDonkey、Kazaa、WinMx等)、迅雷下载(THUNDER)等 3、各种聊天软件(CHAT)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规定: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

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简介: 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版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内容: 严禁刑案立案前查封财物 据了解,原版《规定》是2011年起开始施行的。新版《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并就规范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新增加了相关规定,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还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而之前的规定,只是要求及时退还,并未明确具体的时限。 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

机关单位文明礼仪设计规范标准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礼仪,提升文明素养,塑造良好形象,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是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礼节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遵守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是维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形象礼仪 第四条仪表

机关工作人员着装要求整洁美观、大方得体,根据时间、地点、场合选择合适的服饰。 (一)办公着装。办公室工作着装要整齐、稳重、得体、大方,不得穿拖鞋、鞋拖、短裤、超短裙、背心、文化衫或过于露、透的服装。 (二)大型会议或重要活动着装。男性穿深色西装,内着浅色衬衣,扎领带,女性穿职业装。 (三)接待、访问着装。气氛严肃的场合,按本条第(二)款着装;气氛较活跃时,可穿休闲装,也可穿色彩、图案活泼一些的服装。 第五条仪容 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端庄稳重、精神饱满。 (一)男士头发不宜过长,女士发型、发色应适宜,头发及时清洗。 (二)男士应保持面部整洁,不留胡须;女士宜化淡妆,饰品配戴适宜,不得当众化妆或补妆,不得指甲过长或染有色指甲。 (三)工作时间不得饮酒,必须的公务活动,酒后要自觉维护自身尊严和公务形象。 第六条姿态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场所,应保持举止端庄,态度友善,姿态良好。 (一)与人沟通交流,应表情自然,态度和蔼,友善地注视对方,保持微笑服务。 (二)肢体语言应适度,避免指手画脚或指指点点等不当手势。 (三)保持良好的形体姿态,站姿挺直舒展,坐姿文雅端庄,行姿轻松稳健。 第三章办公礼仪 第七条政务公开 机关工作人员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一)上班时必须佩带或摆放岗位卡,表明身份职责,完善去向告知制,方便群众办事;外出履行公务必须首先亮证、说明情况,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蛮横执法。 (二)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和请销假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因病、因事不能到岗,需提前请示、报告并征得上级同意。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_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

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

公安装备财务工作总结.doc

公安装备财务工作总结 篇一: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

备财务处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 篇二:公安装备财务工作 篇一:新形势下公安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龙源 期刊网.cn 新形势下公安财务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李春颜 来源:《财经界·学 术版》2015年第09期 摘要:公安财务工

作是整个公安机关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抓队伍建设、抓业务提升、抓基建等 工作时,都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否则各项工作将无法得以顺利实施与开展。随着我国市 场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公安财务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新情况,面对这些新变化, 我国公安机关必须摒弃旧的观念,转变思想,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公 安机关财务割破给你做的新路子。本文将就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的财务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新形势下 公安机关财务工作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加大了对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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