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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4-01-14

【实施时间】1994-01-14

【时 效 性】已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贯彻实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各族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各族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参加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第四条工会要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各族职工中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职业道德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

劳动者。

工会对各族职工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注意培养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职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五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多民族职工的地区和单位,其组成人员要有一定名额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六条凡在自治区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均应依法建立工会。

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指导并帮助建立工会。

第七条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没有终止或者事业单位和机关没有被撤销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把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部门。

第八条各级地方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要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企业、事业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征得工会或者职工的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职工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工会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工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等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停产解决;如建议无效且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时,有权组织和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等待遇不受影响。

工会应当参加伤亡事故、工伤鉴定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人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在事故结案和工伤批复时,必须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七条工会有权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接受调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十八条工会应当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协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及时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工作,办好工会系统的各类职工学校,开展职工群众性的文化体育和读书自学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大中型企业工会应当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协作等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教育、工资、物价、住房、医疗、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之前,要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并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企业

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有权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处理,依法保护。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九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第三十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应把工会经费纳入承包、租赁费基数,写入合同条文。

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把工会经费列入包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不得挪用。

企业内部实行柜组承包、个人承包、合伙经营和其它已取消工资形式的,按档案工资计拨工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对逾期未拨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催交。催交无效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三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建帐,自主使用经费。

工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实行审查监督。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发展第三产业,协助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增加工会收入,补充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其财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2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2 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3.21 【实施日期】1992.10.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证其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必须制定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机场、水源、口岸、交通、电力和通讯设施、矿山、风景旅游区、历史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自治区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自治区要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的实际,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质环境、水资源等自然条件,正确处理规划与计划、城市与乡村、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期实施。 第六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 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地方,省级以下预算管理级次由省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其预算管理级次由各自产业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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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 修正)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3.31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五)》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受益并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盟市、旗县已设立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根据本辖区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本辖区的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点防治区由重点防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组成。 重点防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最新)(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明确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使工会财务工作适应工会工作全面开展,更好地面向基层,为员工群众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会成员(实习、试用职工除外)。3工会经费的来源 3.1公司拔交经费:公司按照国家工会有关规定额度,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 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60%留存公司工会使用,每月将经费直接划转入公司工会银行帐户。 3.2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结合工会法及公司职工工会情况,工会会员(职工)按照规定每月缴交会费统一为10元/人(实习、试用期员工除外),此款项将直接从工会会员每月的工资中扣除。4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4.1工会开设银行帐户,由工会财务统一建立工会帐务和管理,包括工会经费现金管理、工会日常报销帐务。

4.2工会经费使用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和符合规定范围内才能使用。 5职责 5.1员工提报申请或由工会干事统一办理; 5.2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是否在职员工,且其申报事宜是否符合发放规定; 5.3工会财务审批与作业; 5.4工会主席审批,超出工会经费使用范畴的,报请总经理审批。6经费使用范围 6.1结婚、生育礼金 6.2住院慰问金 6.3丧亡慰问金 6.4员工活动经费:工会组织会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丰富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如文体活动。 6.5员工困难补助费 6.6工会其他开支:报刊、书籍、工会会员培训教育活动费用,工会活动和工会会员关怀所产生的交通费。 7经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汇总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汇编

前言 为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公司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进行了识别,编制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汇编》,为全体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一份详细的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汇集了2017年1月之前有效版本,如遇相关条文变更、废止等情况,公司将及时识别并通知相关方。 如发现有错误之处请与安全环保部联系。 XXXXXXXX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政条例汇编 审批: 审定: 审核: 编制: 二0二0年一月一日实施

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 (6)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4)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2005] (23)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32)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34)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1991] (40)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41) 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43)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45) 内蒙古自治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 (50)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办法 (54)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7] (55)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2007] (63)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正)[1997] (66)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73)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 (78)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1] (82)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90) 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97) 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0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08)

草原保护法

草原保护法 草原无论从何种角度,均一致被认为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维持生态平衡、保持水土、 防风固沙等环境效益生产饲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经济效能,与牧区人民生活休戚相关。 而,在我国草原建设过程中,由于忽视生态规律,存在着一些问题工革场退化严重,草群变 得稀疏低矮,优良牧草减少,产草量低,生态条件恶化(旱化、沙化、盐渍化),鼠、虫害 加重,使草原变劣,动植物遭到严重破坏等。 国家非常重视草原立法,现已颁布《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制 止乱搂发莱、滥挖干草、保护草原资源报告的通知》。内蒙、宁夏、河北、育海等省、自治 区也分别制定了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指我国境内的 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它的宗旨是,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珠,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的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 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草原护法的内容 《草原法》共计23条,其主要内容是保护草原资源,具体表现如下:、 1、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江种草,促进畜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国家保护草 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草原法》第9条第2、3款) 2、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工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井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草原法》 第10条) 3、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检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 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护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草原法》第11条) 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因过王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承包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来源:作者:日期:10-01-21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2009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

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土地的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采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条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内各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嘎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农村牧区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户。 第八条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牧区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 (一)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新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因与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 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地方,省级以下预算管理级次由省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其预算管理级次由各自产业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第六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情 况,逐级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促进本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草原法律知识竞赛参考试题及答案

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编制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 2、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信息畅通,快速反应; 以人为本,科学扑火。 3、农业部规定的草原防火期是什么时间? 春季为3月15日——6月15日。 秋季为9月15日——11月15日。 4、《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分为几级? 应急响应共分为4级。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是怎样规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地方Ⅰ、Ⅱ、Ⅲ级草原火灾报告后,4小时报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接到Ⅰ、Ⅱ级草原火灾后,起草《农业部值班信息》,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何时由第几届人大会议通过?自何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的原则是什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怎样的原则?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预警级别是如何划分与标识的?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20** 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内容分为几章多少条? 20** 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分为7章,74条。 11、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为什么要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修订)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5.27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依法分离。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发展节水型工业、农村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第六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

工会管理办法

工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建公司工会是以员工利益为主要目的,旨在通过工会的组建能更好的贴切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紧密度,使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成长。 第二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会 第三条入会对象:凡在我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司入职的正式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员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四条入会手续:员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三章会员会籍处理 第五条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员既不离开工会组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一种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外派、送培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 (2)会员因工作原因经常离开本地异地工作,长期不能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 (4)临时工入会后,因停止工作离开企业时,其会籍可予保留,保留会籍期间不缴纳会费;到新单位工作时,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 (5)企业职员在解除合同后未在企业或其它单位续签合同时,其会籍可保留在企业; (6)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员工,其会籍一般可予保留; (7)辞职离职员工和自动离职的员工在其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五)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草原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草原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是指什么 答: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2、天然草原包括哪些 答:草地、草山和草坡 3、人工草地包括哪些 答: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4、哪个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理工作 答: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5、草原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国家,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6、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什么原则依法转让 答:自愿、有偿原则 7、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什么条件 答: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 8、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做出哪些行为 答: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9、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 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保护、利用的哪些方面 答: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 11、《草原法》规定,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什么费用 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12、国家对草原实行什么制度 答:以草定畜、草畜平衡 13、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在利用草原资源时,应实行什么制度 答: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14、国家提倡在哪些地区实行牲畜圈养 答: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 15、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哪部法律的规定给予补偿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哪些补偿 答: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 17、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哪个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18、草原防火工作贯彻什么方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9、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 2、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4、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5、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使,破坏草原植被。(√)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不用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 7、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管理制度

工会管理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想把后援做大做强必须建立一系列规范而又合理的制度。 一、各部门管理制度。 公会各部门目前分为三个:接待部、外宣部、人事部、传媒部、音效部、影效部、活动部等,根据曦文后援公会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要求开展不同方面的工作,辅助新粉丝进驻后援工会。 1、外宣部工作说明及人事安排。 工作说明:外宣部,即外交、宣传部,将两者合二为一,发展公会外部交流,与各类明星艺人论坛、贴吧以及yy公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根据后援公会发展要求,采取各类手段,发部曦文资料,传播曦文信息,宣传曦文新作。 人事安排:设立外宣部部长1名,统领整个外宣部的工作;设立负责外交方面的副部长1名、专员4-5名;设立负责宣传工作的副部长1名、专员10名。 2、人事部工作说明及人事安排。 工作说明:人事部即行政人事部,其工作主要分为:人员考核与监督、、新人接待、人员考核是指公会内部各管理员的工作绩效考察、监督、出勤情况的综合考量,并及时向人事部部长反映;新人接待指的是在曦文后援论坛、qq群、和yy回答新人疑问、传达曦文信息等。 人事安排:人事部设部长1名,统领整个人事部工作;设负责考

核监督的副部长1名、专员2名;设负责新人接待的副部长1名、专员5名。 3、传媒部、音效部、影效部说明以及人事安排 以上三个部门包括技术制作小组,利用视频、图片、音乐等多媒体形式全方位、立体化的制作出宣传曦文的作品。 人事安排:各个部门部长1名,负责设计各种宣传动画或者视频,专员10人,传媒部3人,负责下载曦文各种影视作品或者访谈加工。音效部3人,制作影效需要的各种特效音乐,包括收集。影效部4人。整理传媒部和音效部的资料制作成品。 4、活动部说明以及人事安排 活动组织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各类娱乐、文体活动和比赛,旨在活跃公会气氛,增强公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人事安排:设负责活动组织的副部长1名、专员2名 二、管理人员人事考核管理制度 曦文后援公会管理人员,包括专员应遵守以下人事考核管理制度,营造良好公会文化,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1、人事晋升流程 公会实行“能者上、庸者下”原则,即任何正式团员(西米)都可以申请担任公会管理职位。想担任公会管理职位,可以遵照论坛招聘管理人员流程申请: 2、人事撤免原则 对于已在职的各管理员,由人事部负责考核的副部长将各管理员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2005年08月11日 08:53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89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自治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违反消防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设立消防监督机构的铁路、民航,负责铁路线和站(场)区的监督管理;其它单位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各级政府、大型厂矿企业、易燃易爆的重点单位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检查消防工作。

第七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建立由法人代表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并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大型厂矿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一般单位应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各车间、班组、重点部位应指定消防安全员。 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依照消防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内部的防火宣传、检查、监督管理和草拟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对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和严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有权越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八条对在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夜勤、木工、电工、油漆工、电焊工、仓库保管员等要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有关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工矿企业、物资仓库、基建工地、公共场所等,必须建立值班、值宿、人员管理、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防火安全制度;重点单位、部位必须设防火安全标志。第十条城镇规化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消防设施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进行增设或技术改造。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城镇总体规划时,应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企业制订总体规划时,必须有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力量扑救,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三条参加了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应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员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不包括磨损费),以及保险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 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WHNYLM/ZD-022-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神华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依据《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进行配置。本制度规定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维护与保养以及防火档案等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焦化厂、洗煤厂、发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安健环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消防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机电动力部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定期检测、检验。 第六条焦化厂负责全厂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第八条班组负责对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发生火灾情况下允许使用本岗位或其他岗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何使用按《消防操作规程》中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灭火系统设备设施介绍

第十条现场安装在用的设备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幕系统、泡沫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第十一条消防水系统采用环形布局,设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手动消防水炮系统,室外全部为地下消火栓,采用稳压消防水系统。 第十二条各岗位的重点区域均配备ABC类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配套的器材有消防沙箱、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斧、消防钩及沙袋。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执行第十二章内容。 第四章消防水池、水泵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水池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计,水池液位低于70%时应自动补水,当水池液位达到95%时自动停止补水,补至标准水位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五条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水泵无法启动时向消防车供水的 接口或消防车向消防水系统管网补水的接口。 第十六条水池必须保证水质清洁,防冻措施有效。 第十七条机泵应纳入设备管理,每班盘车、每周试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应不振动、不泄漏。《消防备用泵盘车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班次、操作人、备用泵编号、盘车方式、盘车结果等;《消防备用泵试运行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班次、操作人、试运泵、运行时间、运行结果和电流等。 第十八条每季度对机泵进行润滑,保持机泵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泵房管理制度》,保持泵房整洁,泵房内禁止堆放杂物。 第二十条稳压消防水系统必需保证时时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泵房操作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泵房必需悬挂操作规程和流程图。 第二十二条泵房周围的道路必需保证24小时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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