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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鲁财库[2008]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04

【实施日期】200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8]13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管理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采用协议供货制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

第二章协议供货的范围

第五条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第六条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厅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予以明确。

第七条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协议供货商的确定

第八条协议供货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具体采购活动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产品的采购或配置标准应满足采购人对高、中、低等不同档次产品的需求实际。

第十条采购中心应当在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参加投标的供货商一般应是国内企业,并由各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

供货商及其授权代理商的协议供货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货商业绩、信誉和供应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货商及其产品。

第十五条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中标供货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确认。

协议供货各品目的中标供货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投标供货商总数的70%,且其授权的代理商数量同时不少于3家。

第十六条招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货商签订《山东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明确中标供货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个别项目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协议供货有效期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 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鲁财行[2016]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鲁财行〔2016〕2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调整后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目前,财政部已将各地标准汇总发布。我厅对有关标准进行整理,形成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各部门、单位可自行下载。今后如有调

整,我厅将及时更新发布。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省内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青岛市 800 490 380 青岛市 7-9月 960 590 450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 市、菏泽市 800 460 360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 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9.19 【实施日期】2009.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根据省委鲁发(19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 三、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由于调整计提工资基数而增加的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和提高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做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全省农村订 阅重点党报党刊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宣发[2013]31号 【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邮政局山东省邮政公司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3.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山东省邮政公司关于做好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全省农村订阅重点党报党刊工作的通知 (鲁宣发〔2013〕31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各市财政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各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在党报党刊发行工作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回应群众呼声,规范发行秩序,减轻基层负担,经省委领导同意,我省从2014年度

开始,采取省、市、县分级承担的办法,从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中拿出一定专项资金,用于为全省农村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大众日报》、《支部生活》杂志和本市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全省农村订阅重点党报党刊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壮大,报刊市场繁荣发展,党报党刊发行和使用工作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个别部门、行业类报刊通过搭车订阅、强行摊派、评比表彰、考核挂钩等办法,违纪违规征订,扰乱发行秩序,加重基层负担,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意见很大,已成为多年积成的“顽症”,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的声誉和效果。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由于没有正常订阅经费来源,重点党报党刊订费难以保障,群众读报难、学报难。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农村,特别是为集体经济薄弱村订阅重点党报党刊,是贯彻群众路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扩大党报党刊在农村基层覆盖面、影响力的有效途径,是整顿报刊发行秩序、纠正摊派搭车发行不正之风的实际行动。省委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把治理报刊征订乱象、减轻基层负担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问题专项整治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全省上下联动,限期加以解决。同时,开正门堵偏门,采取公费为主、分级承担,多方筹措、集订分送的办法,用好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全覆盖,从根本上解决全省农村村级组织党报党刊订费难题,使党报党刊发行工作成为群众满意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加强指导;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全程落实,确保订阅经费足额到位,确保重点党报党刊及时投送到村,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让基层和群众得到实惠,切实感受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带来的显著变化。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财社[2016]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 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6]41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13日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下并称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的专项资金。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年度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经评审论证、综合评估,编制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按因素法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7.09.05 【实施日期】201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 (鲁人社发〔2017〕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和全省脱贫攻坚推进会精神,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保险精准扶贫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精准扶贫的目标任务是,紧紧扭住精准用心用力,聚力做到底数精准、政策精准、措施精准,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政策 (一)养老保险精准扶贫。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研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最低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 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 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 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厅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鲁财库[2007]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6.18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 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7〕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招标限额,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四条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招标活动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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