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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受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投诉,进行调解处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规章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修理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码(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其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名单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以及拖运费、提供的备用车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盖章或签名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和复制。

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

无法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

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相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和购置税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积极协助办理,并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组织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经争议双方同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申诉处理工作,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标准法规、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汽车,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及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判

定、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国家用汽车工业的发展—从社会营销观念分析

中国家用汽车工业的发展—从社会营销观念分析中国家 用汽车中国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用轿车开始悄然走进中国家庭。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国家统计局的公报指出,至2007年,比上年末增长14.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3534万辆,增长20.8%。民用轿车保有量1958万辆,增长26.7%,其中私人轿车1522万辆。私人车辆的占有率如此之高是极其惊人的。我国家用轿车市场的崛起,成为中国汽车产业发育的重要“催化剂”。家用汽车工业快速增长的家用汽车市场年份汽车总销量万辆增长率轿车销量万辆增长率2000 208 14.10 60.4 66.952001 234.2 16.60 72.15 19.302002 325.1 38.80 112.48 55.902003 444.4 36.70 202.00 79.592004 507.0 14 232.61 15.152005 575.82 13.54 278.75 19.832006 721.6 25.13 382.89 36.892007 879.15 21.84 472.66 23.46未来家用车发展趋势品牌化国际化规模化环保、节能与高新技术的发展潮流影响中国家用轿车成长的各类因素汽车价格仍然偏高税费负担过重持币代购现象非常明显一些地区对汽车使用的限制限制私车消费加重消费成本二手车 市场至今滞后于新车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国际油 价的持续上涨面对如此巨大的家用汽车市场未来中国家用 汽车的营销策略该如何把握...... 汽车消费需求与营销对策 产品开发价格服务品牌价位区间售前服务安全配置价

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汽车三包草案完整版

汽车三包草案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中国应该大力发展家用轿车工业

中国应该大力发展家用轿车工业 摘要:关于轿车对现代城市发展的影响历来就有鼓励和限制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文对大力发展家用轿车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便利进行分析,剖析了家用轿车发展的重要性和必然性,给人们生活所带来了便利,笔者认为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创造市场环境,鼓励中国的家用汽车在大力发展的同时,还要兼顾节能、环保、低碳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家用轿车发展性城市空间便利节能环保 前言 最近看到网络、新闻媒体都在讨论一个话题,就是中国该不该大力发展家用轿车工业,轿车自从其成为现代城市的交通工具以来,就是一个双刃剑,不可否认,轿车给现代城市带来快捷、方便和舒适的出行方式的同时,也造成了现代城市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的难题,特别是随着城市的轿车拥有量增长速度远快于城市交通和环境治理的速度时,这时轿车的消费就表现为其消费的代价大于消费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的管理者就有可能将出现的问题,全部归结为轿车消费的一方,主张通过限制轿车消费来解决,由于城市发展的历史远长于私家轿车发展的历史,所以在私家轿车没有诞生之前的城市空间结构和城市的生活方式是按照传统的交通工具设计的,当轿车进入已形成的城市空间之后,必然会形成轿车所需要的新城市空间结构和原有空间结构的矛盾,在面对这个矛盾时,我们往往并不是主动地从轿车发展所需要的新空间,来重新审视和改变我们原有的城市空间规划,而是简单的抱怨轿车增多带来的种种弊端,如果不是局限在传统的城市空间结构中来进行对轿车的利弊分析,而是将轿车作为现代城市的一个新的要素,思考轿车对现代城市发展的影响时,我们则会发现一些积极的东西。笔者认为不能武断的鼓励或者限制,虽然家用轿车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一些问题,但是总体是好的,不仅缩短了你我之间的距离,而且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活力。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家用轿车: 1.轿车在拓展城市空间半径中提供了缓解问题的出路 首先,轿车在拓展现代城市空间中能够解决自身带来的问题,虽然私人轿车的迅速增长会带给城市环境污染和交通拥堵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够忽略,使用快速方便的私人小汽车有助于城市完成由带状式向跳跃式的网络式拓展,避免城市只有中心“摊大饼”的圈式扩展,而是向多中心扩展。一个城市的规模和范围可以随着小汽车的

三包法解读

汽车三包新规定解读 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车三包新规定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一、汽车三包是否享受以发票日期为准 虽然新规已正式对外公布,但是正式施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并以汽车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为准。在《汽车三包规定》施行之前购买的车辆,不能按照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如果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权益保护的话,一定是要在2013年10月1日起购买的车辆才行。 二、汽车三包未明确是否涵盖新能源车 虽然《汽车三包规定》并没有明确是否涵盖新能源车,但由于新能源车的质量和技术远不成熟,应该按照更加严格的标准来制定“三包”条款,若按照昨日公布的“三包”规定,显然对新能源车的消费者不利。建议尽快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新能源车“三包”规定。 三、汽车三包退换货需支付使用费 除了销售者应依照新规规定的免费更换、退货外,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根据新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以车价为10万元、行驶里程为1万公里计算,消费者需要支付最少5000元、最多8000元的补偿费用。

四、汽车三包退换车时限打问号 尽管《汽车三包规定》出台,相关经销商会依照规定来进行退换服务,但目前仍然可以预见到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在换车方面,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但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所谓的“及时”究竟是多久,也没有规定具体时限。由于车企均采用订单式生产,也经常会出现缺货的情况,没有时限规定,将使得退换车辆的过程无限制延长。 五、汽车三包鉴定取证呼吁第三方机构 消费者在汽车质量维权过程中如何鉴定、如何取证确实是个难题。不仅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同时也需要制定权威、公平的鉴定标准。应尽快出台关于汽车“三包”责任鉴定细节的标准,无论是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还是厂家或消费者委托的鉴定机构,都应在同一标准下进行鉴定工作。而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的作用,是当消费者与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就汽车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可由其进行权威鉴定,并以此鉴定结论作为各方责任归属的判定依据。 六、汽车三包易损耗部件非强制三包 相比对发动机、变速器等核心零部件的规定,新规对于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却留存余地。

汽车新三包法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

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

《家用汽车三包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 局令第150号) 2013-01-15 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汽车三包”的意义及解读

“汽车三包”的意义及解读 2013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对数亿中国汽车消费者而言,这是维护正当权益的一把利器,也是推动国内生产企业加快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一种动力。 从今天开始,汽车生产企业(主要指乘用车生产企业)如何抓住8个多月的过渡期,积极调整营销、生产、售后体系,从各方面做好实施汽车三包的准备将是重中之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部规定仅仅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法律地位并不是非常高,但是,由于这是国内关于汽车市场退换货的第一部相关规定,将会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社会关注度极高,谁轻视它,最后可能都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作为国内最大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车主投诉信息的收集平台,近年来,在处理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我们最深刻的感受是,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和法律支持,很多消费者虽然遭遇到严重的不公平,但却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我们现在有理由相信,当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劣质产品,他们将没有借口全身而退。 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从11年前有关部门就开始酝酿汽车三包政策,相关条文更是历经400余次的修改完善,但由于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模板,国内的市场情况更是复杂难料,汽车三包在实施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非常多的困难。不管是执法部门还是生产企业、消费者,也包括公众舆论,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随着更多配套法规、标准的出台,更多信息、技术平台的建立,很多看似困难的问题可能都会找到简便的解决办法。 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个伟大创举,它突破了重重掣肘和利益纠葛,在万众期待之下,中国的汽车消费者迎来了一个惊喜。在未来,希望广大汽车消费者与我们一起坚守我们的立场,面对任何侵犯自身利益的做法毫不动摇。当然,我们最大的愿望是各种摩擦、争执、维权行为的减少,因为,那也许意味着更为积极的一面,中国的消费者变得更为理性,中国的汽车产品变得更加值得信赖。 2013年10月1日,让我们一起倒数。 附:“汽车三包”十条解读 有效期内修理时间超过35天或5次可换车 “汽车三包”规定,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天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积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借三包凭证、购车发票要求换车。

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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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标准化杂志社、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毅、柳成洋、巫小波、王琰、曹伶俐、李涵、吴友生、赵宏春、丘建国、宋娟、李菡、王戎、张毅炜、胡建成、潘权尤。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汽车三包 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汽车总成 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汽车主要总成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3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 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表1:发动机和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总成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活塞、连杆、主轴承、曲轴、轴瓦 气缸盖 凸轮轴、气门 气缸体 机油泵 变速器箱体

家用汽车三包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 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1]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关于中国家庭轿车消费市场的分析

关于中国家庭轿车消费市场分析 1我国家庭轿车消费市场前景 一方面我国轿车价格之高有目共睹,轿车进入家庭对一国轿车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也不言自明,面对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咄咄逼人的挑战,如何打破价格这一门槛,无论对轿车生产企业还是对整个中国汽车工业,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难得的5—6年保护期里,生产规模严重放空的轿车厂家,应抓紧机会,在确保质量的同时,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以百姓买得起的价位迅速抢占市场,争取实现规模效益,最终达到企业与消费者的“双赢”。 另一方面中国老百姓收入水平还不高,消费十几万元的汽车,确实有些力不从心,但不要忘了,车价仅仅是汽车消费中的一部分。以上海别克为例,消费税、进口零部件关税、增值税总额就高达10万多元。更要命的是汽车使用过程中的消费,据统计,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和罚款,以及燃油、维修等费用,大约是车价的2倍。汽车消费环境不改善,一味降低车价,家庭轿车市场不可能真正启动。 此外家庭轿车绝不只是廉价车,安全、环保、舒适应该作为家庭轿车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消费者购买那些三五万元的所谓“经济型”车,要有“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大力发展家庭轿车并不意味着与提倡价格战画等号,因为价格战是把“双刃剑”,单纯的价格竞争可能会称雄市场于一时,却绝不可能称雄一世。 1.1市场前景看好 谈论中国家庭轿车的市场前景,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单纯依据过去的销售记录和市场现状来推算未来,都是不准确、也是不全面的。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被看作世界上最后一个、也是最大的一个汽车市场。这也是世界汽车巨头不惜代价,争相登陆中国的主要动因。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出台,提出“国家鼓励个人购买汽车”,不少人由此乐观地判断,三五年内轿车将开始大量地进入家庭,甚至在汽车工业的“九五”规划中,也预计2000 年国内轿车销

2013最新汽车三包规定

2013年汽车三包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 证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3-11-18 14:33:58 编者按:2013年7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29632-2013)国家标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明确了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和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的要求,为顺利实施汽车三包规定提供了有力支撑。本期栏目将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解读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三包 repair,replacement and return warranty of automobile <汽车>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活动及责任。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 总成 assembly <汽车>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 注:总成主要包括发动机、变速器等。 2.3 系统 system <汽车>为实现规定功能以达到某一目标而构成的相互关联的集合体或装置。 注:系统主要包括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 3 主要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 发动机、变速器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3.2 汽车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系统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2所列出的内容。

中国家用轿车市场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摘要 汽车工业是一门综合性产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龙头产业,是关联度和波及效应大的产业。汽车工业是典型的规模经济,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劳动密集于一身。我国发展汽车工业,通过轿车大量进入家庭之后,加速建立轿车大批量生产体制。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扩大出口的战略目标。这样家用汽车工业才能真正稳固地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汽车工业的核心是轿车工业,没有轿车工业的汽车工业不可能对整个国民经济有巨大带动效应。目前在全世界的汽车保有量中,75%为轿车。这些轿车中,除少量的为公用、经营用(如出租车)外,80%以上为家用轿车。由此可见,世界汽车工业的发展,主要是轿车工业的发展,而轿车工业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轿车进入家庭。美国、日本和西欧主要国家,以及韩国都是在轿车进入家庭后,轿车产量高速增长,积累大量资金,从而使汽车工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在中国加入WTO后的近几年我国轿车产业进入了快速成长期。中国轿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中国整个汽车工业的繁荣,现如今已成为世界第一产销大国。2010年轿车全年销量为1806万辆,继续稳坐全球第一宝座,同比增长32.37%。产量为1826.47万辆,同比增长32.44%其中,乘用车产量为1389.71万辆,同比增长33.83%;销量为1375.78万辆,同比增长33.17%。 [关键词]:汽车工业;家用轿车;轿车工业

目录 第1章绪论 (1) 1.1家用轿车的研究背景 (1) 1.2城市限制家用轿车发展的争论 (1) 1.3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2) 第2章家用轿车的定义及发展过程 (3) 2.1家用轿车的定义 (3) 2.2家用轿车的发展过程 (3) 2.2.1 引进技术转向自主研发(1953-1982) (3) 2.2.2 从自主研发转向依靠合资模式的技术引进(1983-至今) (4) 第3章家用轿车的市场现状 (5) 3.1我国家用轿车市场的相关因素分析 (5) 3.1.1 中国人均GDP (5) 3.1.2 中国人均汽车保有量 (6) 3.1.3 制约中国汽车发展的瓶颈 (6) 3.2我国家用汽车产业现状分析 (8) 3.2.1 投资不足 (8) 3.2.2 自主开发能力差 (8) 第4章家用轿车的发展趋势 (9) 4.1家用轿车的发展趋势 (9) 4.1.1 家用轿车的增长 (9) 4.1.2 兼并重组 (9) 4.1.3 扩大自主研发和创新的力度 (10) 4.1.4 环保、节能与高新技术的发展潮流化 (10) 4.1.5 规模化 (11) 4.2国家政策的推动 (11) 4.3对未来中国汽车市场的预期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家用汽车三包知识手册

家用汽车三包法规知识 手册 技术中心质量管理部

2013年6月30日

前言 2013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推动国生产企业加快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一种动力。技术中心是产品质量的源头,需要将三包法规设计相关规定作为设计输入,落实到产品设计开发流程中,提升产品适应三包法规的能力,特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共分三部分容: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三包法规及其补充规定具体条款; 第二部分对三包法规技术中心相关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三部分列举中心应对三包法规的主要举措。

目录 第一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 ... ... ... .. (1) 第二章、家用汽车三包法规重要条款解读 (19) 第三章、技术中心应对三包法规措施 (28)

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及其补充规定 1、三包法规背景介绍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50号) 于2012年6月27日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2012年12月29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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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 书签。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现在消费的很多东西,比如电器、手机、汽车等等现在都是有三包服务的。那么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一、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

2020年中国私家汽车保守估计e

【优势篇】 项目优势 市场优势——海阔凭鱼跃,天高 任鸟飞 2020年中国私家汽车保守估计将达 到1.3亿辆,而一辆汽车终其一生,最少 要换3个娱乐系统,也就是说,汽车多媒 体影音的需求数量是汽车的3倍。仅汽车 影响这一块,早在2007年便已突破了1.1 亿台的销售总量,并仍在以40%左右的年 增长速度发展。因而,汽车影音行业可谓 当之无愧的黄金“钱”程、财富蓝海! 企业优势——征程万里云鹏举, 勇立潮头唱大风 总部设在大连的苹果唱响汽车音响有限公司,是国内著名的汽车音响及游艇影音娱乐系统及电子设备的配套商。自2009年夏季正式引进游艇专用影音系统起,不断努力奋进,现已成为包括日本阿尔派Alpine、日本歌乐Clarion、德国曼斯特MAESTRO、美国波士BOSS、美国杰森JENSEN、美国菲神FUSION等在内的众多国际大厂品牌全国及地区代理商,并长期为大连松辽船厂、中国船舶工业集团等多家厂商提供船载的影音娱乐系统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其不断推陈出新的创业精神和完善周到的服务品质,倍受世人瞩目。 产品优势——口碑胜过金杯,品质决定品位 苹果唱响不仅是众多国际大厂品牌的全国及地区代理商,并且每一系列的产品都有高、中、低档的价位,可以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在国内近两年的市场经营情况显示,“苹果唱响”品牌产品在业界获得了巨大的声誉和经营业绩,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品质和价格普遍反映良好,满意度和品牌忠诚度非常之高。 服务优势——呵护无微不至,公道自在人心 一旦申请加盟,总部将派专业的队伍对加盟商进行全程开业指导。对于初涉汽车行业,没有实际经验的投资者,总部更将为加盟商提供包括店面选址、店面布局设计、店面装修、市场调研、服务收费标准、员工技术及销售培训、技术支持、网络支持、开业策划、广告投放、店面管理、上门驻店辅导经营等在内的多方面支持,让投资者能够轻松驶上成功旅程,从而获得最大的赢利保障。

国家质检总局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 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 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 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弱款、开具发票的单位 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 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国轿车进入家庭的市场现状和前景分析

我国轿车进入家庭的市场现状和前景预测 2003-02-19 10:42:28 南方网讯一、我国居民轿车消费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禁止居民轿车消费,1985年以前。1979年以前我国明文禁止私人拥有汽车,谈不上居民轿车消费。1979年宣布私人可以拥有汽车,撕开了私人拥有汽车禁令的小口子,而1984年的规定,正式赋予我国居民拥有私人汽车的合法性,由此拉开了我国居民轿车消费的序幕。 第二阶段是限制居民轿车消费,1985-1994年。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内4家兵工企业分别开发了4种以家庭消费为指向的微型轿车,这也是国内企业首次向家庭轿车领域发起的冲击。但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中国轿车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在2015年以前家庭轿车不予考虑。在1994年前相当长的阶段里,基本上是限制轿车消费,我国居民轿车消费还是很有限。 1994年是个分水岭。这年7月,国家颁布了第一个产业政策——《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提出将“逐步改变以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为主的公款购买、使用小轿车的消费结构”、“国家鼓励个人购买汽车,并将根据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市场结构的变化适时制定具体政策”。这个阶段不限制消费,但事实上也没有明确措施鼓励消费,各种税费、地方保护仍然十分严重。在要不要鼓励轿车进入家庭的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论。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一时期对“轿车进入家庭”这一话题的争论,才有此后轿车工业的大发展。这一争论被汽车界人士定格为“轿车大论战”。 第三阶段是居民轿车消费快速增长期,1995-2000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轿车进入家庭已经是中国进入21世纪的象征。轿车消费开始空前高涨,开始形成轿车消费的第一次高潮。1995年我国私人载客车拥有量为114.15万辆,首次突破百万辆大关,与1994年的78.62万辆相比,净增35.53万辆,增幅高达45.2%。此后,我国居民轿车消费仍然保持着快速增长,1998年私人载客车拥有量达到230.65万辆,仅用了三年时间就突破200万大关,年均增长幅度达到25.5%。1999年继续保持很快的增长,仅用一年就突破300万辆大关,年增长73.44万辆,增幅达到31.8%。 从1985年至1999年,我国私人载客汽车拥有量用了10年突破100万辆,3年突破200万辆,1年突破300万辆,这虽然不是我国居民轿车的准确消费量,但反映了我国居民轿车消费进入快速增长阶段。 第四阶段是居民轿车消费加速期。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中,首次写进了“鼓励轿车进入家庭”,我国居民轿车消费迎来了更快发展的新时期。2000年岁末,中国各轿车企业以空前的密度频频推出新车型,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已超过以往三五年的密度。如此众多的新车型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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