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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的自有法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自有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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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就从未停止过。对于“自由”的定义,古今中外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想法,但是比较系统的给“自由”提出一个为人们普遍所认可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定义的,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①而其的这句话后来也被写进了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自由即有权做无害于他人的任何行为。”作为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资产阶级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孟德斯鸠在许多法理学领域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自由的理论,更是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在法国大革命的前夕,孟德斯鸠和卢梭、伏尔泰、狄德罗等众多的著名思想家一起,以“理性、自然法”的理念为武器,发起了轰轰烈烈的法国启蒙运动。他们以理性、宗教容忍和进步的观念向保守现状的旧观念进行冲击,反对一切禁锢思想和压制自由的教条和制度,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史上矗立起一座巨大的里程碑。其中,以孟德斯鸠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最为著名,在书中,他正式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后世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对于自由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被称为“法国自由主义的先驱”,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认知。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和时代背景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75年)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一个达官显贵之家。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18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1748年,他最重要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他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1755年,他旅途中染病,去世。①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①李晓东,《哲学是这样走来的:你应该知道的哲学史上50个经典命题》,京华出版社,2007年版,

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外他的著作还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二)孟德斯鸠的时代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到最高峰并急剧转向没落的时期,也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前夜。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劳苦人民的剥削和压迫极为残酷。为了满足宫廷、贵族和高级僧侣奢靡的生活,广大人民承受了各种苛捐杂税,而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更加重了人民的灾难。虽然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萌芽,但封建制度的残余仍然是其发展的严重桎梏。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民权毫无保障,自由频受威胁。在他统治期间,是法国艺术界的黄金时代。路易十四的法国王朝,是西方世界的中心,为整个欧洲所羡慕。然而,路易十四是一个专制跋扈的君主,他曾经说:朕即国家,王意就是法律。他用笔随便一挥,便剥夺了成千上万人的信仰自由。①残忍的路易十四有一种预感,他背后的汹涌的洪水已经势不可挡。约翰·罗改革的失败加剧了法国的社会经济危机。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

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

(三)孟德斯鸠自由思想的发展过程

没有任何一种思想是凭空而来的,天才的孟德斯鸠也难以例外,纷繁复杂的时代为孟德斯鸠提供了大显身手的舞台。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这使他熟悉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1708年在波尔多大学获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在高等法院短暂工作后,接受担任庭长的伯父的建议,继续到巴黎学习和深造。在此期间,孟德斯鸠刻苦学习,阅读了大量进步思想家的著作。他说,读书“是对付生活乏味的最佳良药,只要读一小时书,天大的忧愁也烟消云散。”②1713年,孟德斯鸠的父亲去世,他返回拉柏烈德,接管家庭事务,次年,以2。4万里弗尔的价格买下波尔多法院参事职务,开始其仕途生涯。1716年,孟德斯鸠的伯父去世,由于伯父没有子嗣,孟德斯鸠继承了庭长职务,并获男爵封号。从政的经验,使他洞悉了法国专制制度的黑暗和无能。孟德斯鸠对他的行政职务没有太多的兴趣,他热心于科学研究工作。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法律、科学史学和哲学研究,并经营家里的巨额土地,从事葡萄种植业和酿酒业。1721年,孟德斯鸠抨击路易十四的专制统治,蕴藏改革之声的《波斯人信札》出版,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①林建华,“朕即国家”——记17—18世纪法国政治变迁,《考试周刊》2009年第37期。

这本书获得巨大成功。1726年,孟德斯鸠将其庭长职务高价出售,迁居巴黎,潜心研究和著述,并当选为法兰西科学院院士。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初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1748年发表了他20年心血酝酿写成的学术巨著《论法的精神》。①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的提出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原则。这部著作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直接影响了法、美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波及到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界。作为一个脚踏实地的学人,孟德斯鸠博览群书,知识渊博,思想开放,而他在英国和意大利等地的经历使他获得了丰富的研究学术方面的素材资料,但孟德斯鸠没有因此自大,他更用知识积累,从国家政治制度的改革入手,不仅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而且从刑事法制角度,抨击了法国的司法黑暗。这样的历史背景给孟德斯鸠提出其自由思想打下了时代的坚实基础。

二、孟德斯鸠对于自由思想的观点

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中世纪封建统治时形成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在启蒙运动时期大力宣传的思想学说。孟德斯鸠把自由看作是一个人的“无价之宝”,认为它是“不能出卖的”。事实上,孟德斯鸠对于自由的思想贯彻了其整个思想体系,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提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

①李晓东,《哲学是这样走来的:你应该知道的哲学史上50个经典命题》,京华出版社,2007年版,

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①有人认为,在民主的国家里,人们仿佛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因此这类政体有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他们把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混为一谈。他认为,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政治自由并不等同于法律自由,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相交集的地方,两者应该区别开来看待。孟德斯鸠的自由主张主要有两种:一是政治自由;二是法律自由。

(一)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思想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人们珍视和重视的东西。对政治自由的追求,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政制的目的。在政治自由的实现这一目的上,国家政府相关法律和有关民事行为的法律在形式上都具有一些原则要求。

1.政治自由的含义

孟德斯鸠首先阐明了自由的含义。他认为,尽管不同的人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但确切地说,“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征服,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②所以,就政治自由而言,孟德斯鸠使用的“自由”一语,实际上是指“安全”。孟德斯鸠强调政治自由必须是“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的统一。要了解公民的政治自由,必须把同国家政体相联系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同公民相联系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别开来。在政治自由与国家政体有联系的场合,某种政体能够稳定地、持久地不受意外情况干扰而行①孟德斯鸠(法),张雁琛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4页。

使自己的意志,就是政制自由;公民的自由是指生活在某种政体下的公民,除了服从法律之外,能够不受他人干扰而正常行使自己的意志,这两个内容的统一就是政治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制政体虽然有某种片面的、盲目的“政制的自由”,而人民却毫无自由可言,所以说专制政体下没有政治自由。民主政治固然有较多的“公民的自由”,但是国家的意志经常因权力被滥用而无法正常的被使用发挥,政治体制下的自由没有可靠的保障。而贵族政制因缺乏长期的稳定性的政体保障,“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都无保障。

2.政治自由与法律自由之间的关系

在孟德斯鸠看来,健全的法制是政治自由的基础。自由以守法为前提,没有法律保障,就谈不上自由。“在民主国家里,人们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等于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①他认为政治自由使公民享有法律保障安全,或至少认为自己是安全的;当他们是合法公民,没有做任何违法法律规定的事情时,不用当心被指控犯罪,不论是私罪或公罪,并且也不会被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这才算是有保障意味下的自由。他还说过:“在具有最好法律的国家,就是第二天就要上刑场的罪犯,也比一个专制国家的高官

还要自由。”①因此,公民的自由必须依靠良好的法律和司法安全执法,如果一个合法公民无法在正常情况下行使或享有其正当合法权益时,那么自由便没有得到法律保障,政治自由也不复存在。

3.政治自由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关于政治自由和公民关系的政治自由的问题,认为政治自由的关键问题是人的安全,或者人们认为他们享有一个安全的环境的结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为了确保每一个公民都有一种安全感,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建议像英国那样,实行君主立宪制,建立一种实行三权分立制的政府。②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明确、周全的“三权分立”学说。他认为:国家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要实现政治自由,三种权力必须相互分立、相互制衡。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害怕压迫人身安全的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理由同上,自由仍将不复存在。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执行者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产生专断的威胁,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孟德斯鸠认为在早期罗马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构建中,正反映了这种权力制衡思想。比如,在法律上,“罗马的法律贤明地把国家的权力分配给许多高级官吏,这些官吏之间起支持、制止和限制的作用;”在制度构建上,“罗马的政府是十分完善的,因为自从它产生以来,它的

①同上书,第45页。

②李宪明,《历史的丰碑(思想家卷):孟德斯鸠——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吉林人民出版

制度就足以使或是人民的精神,或是元老院的力量,或是某些高级官吏的威望永远能够制裁任何滥用权力的事件。”此外,罗马共和国还设立了监察制度,监察官“每五年都要检查一下共和国当时的实际情况,这样就把人民分配到不同的特里布里面去,以便使保民官和野心家不能操纵选举,使甚至人民自己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力。”①孟德斯鸠指出,政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它不属于民主专制和政治专制的国家。公民的政治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可以存在。因此,要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政治自由,我们必须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防止权力的滥用最好的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保障和实现公民和政治自由的权利控制原理。孟德斯鸠进一步认为,政治自由包括政制自由和公民自由。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配置保障的政制自由,它还不等于公民自由。对公民自由发生作用不仅仅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政制的法律——这种法律只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或者说是宪法),还有风俗、规矩、惯例、民事法规、特别法等等。孟德斯鸠提出,特别法关于公民自由的规定往往和宪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需要根据保护公民自由的目的追求,改革各种特别法的各项具体规定。②尤其是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和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

(二)孟德斯鸠的法律自由思想

孟德斯鸠对于法律自由的观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受法律制约是实现自由的途径;二是受法律制约是实现自由的保障。孟德斯鸠进一步说:“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③法律的目标是保障自由,抑制专制独裁。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孟德

①孟德斯鸠(法),婉玲译,《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4页。

②郭英南,孟德斯鸠思想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度硕士学位论文。

斯鸠反复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如斯巴达人因为恢复了过去的法律,重新取得了昔日的强大,成为全体希腊人的严重威胁。罗马共和国则因为在疆域扩张后,原先适合小共和国的好法律不再适用于大共和国而瓦解。在具体的政治运作中,法律能够纠正自由政府因动荡而产生的错误。

1.法律制约是实现法律自由的途径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洛克的人的自由的社会性理论理解为政治自由。孟德斯鸠的国家学说激烈地反对洛克仅仅将自由定义为消极的自由,即排除国家干预、独立于社会和抵抗恣意的自由。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法律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在法律基础上的自由为罗马的发展创造了活力,使它由一个城市扩张成为一个大国。但由于共和国的庞大,罗马共和国原先的法律在后来却无力统治共和国,于是凯撒、奥古斯都等专制君主出现了,自由便逐步丧失了,罗马帝国也慢慢地走向衰落。①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的,“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①夏祖恩,启蒙史学的特色——兼评<罗马帝国盛衰原因论>,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①所以说公民要拥有法律自由,首先是公民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法律制约下才能公平的实现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2.法律自由是由法律来保障的

自由并非由法律给予,却是由法律来保障的。首先,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公民在国家里,不能委婉地说出自己的看法,他听不到不同声音不同想法的国度,这样的一个国家,肯定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在一个共同体中,自由仅仅意味着法律规范允许之下的一个范围。作为有秩序、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构成的这个空间,对外屏蔽着所有来自超越公民合法享有的权力的威胁,以保护国家法制下每个人的安全与利益。没有秩序和法律就无所谓安全,因而也就无所谓自由了因此,政治自由恰恰是无政府主义的对立面,而非孪生兄弟。所以孟德斯鸠认为自由首先意味着保全个人生活的空间、不受强制的自由。

孟德斯鸠关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有过经典的论述。他说:“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种权利。”②孟德斯鸠的眼光是犀利的,在其将自由归结为法律前提下的自由后,将刑法的保障视作自由的根本。归其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点,它是法国刑法黑暗深切体会的结论。18世纪的法国,独裁专制、司法擅断在欧洲大陆算是“佼佼者”。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刑法①孟德斯鸠(法),张雁琛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4页。

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①国王和当权者可以不经任何诉讼程序而将人送入监狱,而且单凭一个证言,便可把一个人处死,这对自由的危害是何其之大!所处时代的黑暗使孟德斯鸠对刑法的理性化、民主化抱以极大的梦想。

第二点,这是孟德斯鸠对公民自由的历史考察结论。哪个地方的刑事法制更为合理,哪里的自由就更为宽泛,而公民的人权也更能得到保障;反之,人们的自由和安全便难以保证。“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时,自由也就没有保证”,而“在具有最好法律的国家里,就是一个被控告并将在明天绞决的人,也比一个土耳其的高官还要自由些。”②孟德斯鸠的追随者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对理想的刑法作了一个界定:“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③孟德斯鸠的这种观点是从其对“法的精神”的描述中推演出来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他接着说道:“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所以我应尽量遵循这些关系和这些事物的秩序,而少遵循法律的自然秩序。”④在他看来,刑事审判如果遵守了安全规则,人们便能得到自由的保障。

①同上书,第66页。

②孟德斯鸠(法),婉玲译,《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8页。

③贝卡里亚(意),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法治出版社,2005版,第45页。

(三)孟德斯鸠其他方面的自由理论思想

在政治自由和法律自由之下,孟德斯鸠还探讨过一系列具体制度上的自由思想,虽然作为一个思想家而非部门法学者,孟德斯鸠的探讨较为简略,但仍然值得后代研究者重视,具体有人身自由主张和财产自由主张:

1.人身自由主张

他主张人身自由,认为自由本身不能转让。他的人身自由思想还常常结合了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揭示了专制政府统治是奴役制的真正根源,政治性的奴役多少毁灭了民事上的自由。①他坚持认为,奴隶制不但违背自然法,而且也同样的违背民法。

2.财产自由主张

他主张财产自由,一个公民依据民法可以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之不受任何其他公民的侵害。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的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私人财产时,他应该依据民法,以私人资格同私人办交涉,决不许可剥夺和削弱个人财产。②“民法是财产的保障”,在民法之下,“每一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三、孟德斯鸠的自由思想对于后世的影响

孟德斯鸠不愧为自己时代的伟人。他站在时代的前列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战斗了一生。他的一生是一个战士的一生,他用自己犀利的文笔,机智而勇猛的抨击了腐朽反动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僧侣主义;他的一生又是一个学者的一生,他以专制政体为三种基本的政府形态之一,使得专

①凌新,论孟德斯鸠法哲学的精髓及其当代价值,《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制政体成为18世纪政治思想中的一个核心主题,不仅如此,他还是西方思想家中第一个将中国划入“专制政体”的。他是在社会学思想史上揭开了新篇章的杰出思想家,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一系列进步的社会理论,在促进旧的封建社会的死亡和新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①孟德斯鸠的自由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是有重大影响的。

(一)孟德斯鸠的自由思想对西方世界的影响

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律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以及他有关自由、平等、私有制的论断等等,曾对法国唯物主义者狄德罗、霍尔巴赫、爱尔维修等人产生过重要影响,他的社会政治思想,尤其是他的自由法治思想,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君主立宪思想,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谢林、黑格尔也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孟德斯鸠在近代自由论上有诸多贡献,他强调健全法制,保证公民的各项自由,否定公开确认不平等、任意践踏人民权益的法律和封建专制主义。②而且,由于它结合了各个国家、各个时代众多的法律条文,检讨他们的利弊得失,所以对公民各方面的自由、权利的论述很具体详细,对近代自由主义的形成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孟德斯鸠的自由思想对我国的影响

①凌新,论孟德斯鸠法哲学的精髓及其当代价值,《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②罗伯特·夏克尔顿(英),刘明臣等译,《孟德斯鸠评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孟德斯鸠的保护公民政治自由思想特别是权力制约的思想,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强化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树立廉洁、高效的国家形象。第二,充分保障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提高国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吸收了孟德斯鸠保护公民自由的思想。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同时,《宪法》又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具有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力,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除了保护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人身权外,还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务员的监督。另外,我们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多层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在政党监督方面,我们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政党平等协商、参政议政,相互监督,保障了执政党的纯洁。

结语

抹去历史的尘埃,孟德斯鸠的思想一直散发着光芒。孟德斯鸠从法律、政体、自由、人权等方面出发,寻找他们的之间的原则及原则之间的关系,并由此作出了精辟的论述。他关于政体与政体下人民的自由权、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法律相关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和解释,为后世研究法律与政体性

质和政体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从孟德斯鸠的自由思想入手,主要探讨了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思想和法律自由思想。政治自由思想是指在某种政体下生活的公民,除了服从法律之外,能够不受他人干扰而正常行使自己的意志。法律自由思想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受法律制约是实现自由的途径,二是受法律制约是实现自由的保障。而在政治自由和法律自由之下,孟德斯鸠还探讨过一些更为具体制度上的自由思想,包括人身自由主张和财产自由主张。孟德斯鸠关于自由的思想是其学说中最具影响也是最具有价值的部分之一,也是他整个法律思想中最具有价值的部分,尤其是在当今时代中法治精神下,对我们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走社会主义科学理论体系的道路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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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建华,“朕即国家”——记17—18世纪法国政治变迁,《考试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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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凌新《论孟德斯鸠法哲学的精髓及其当代价值》,《湖北社会科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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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夏祖恩,启蒙史学的特色——兼评<罗马帝国盛衰原因论>,《福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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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摘要 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总共分为六卷,作者在第一卷首先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他们各自的原则,接着在后五卷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域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法律与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孟德斯鸠引用大量历史记载,大量经典事例,采用了比较分析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打下很好的基础,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的经典著作,同时还给我们留下很大的思考空间,发人深思。本文按照《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将本著作进行了概括,总共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政体关系 1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由此可以推断,一切存在物都有属于自身的法。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而这种物质运动是具有某种固定规律的,人同样受到规律的支配。自然法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在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和平、觅食、爱慕、期望过社会生活是自然法的法条。当人类处于社会中,国家间、个人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法律,这就是人为法了,例如,解决国与国之间矛盾的国际公法、政治法、针对全体公民的民法。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它的政治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将无法生存,一个民族所建立的政体,较好的状态就是:其政体的特殊支配权与该民族的支配权能够恰如其分地吻合。而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本书主要探讨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所可能有的种种关

系之中①。 2 与三种政体相关的法律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在共和体制中,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前者称为民主政治,后者成为贵族政治。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人民的意志体现出来就是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成为君王,所以,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项基本法律;人民行使其选举权时,选举理应公开进行,这也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而在贵族政治中,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正是这些人制定并实施法律的。而当某个人拥有无限多的权力时,这个人几乎相当于不受任何法律范文的约束。在君主政体中,统治国家的是君主一个人,但他要遵循既定的法律,中庸、从属、依赖性的权利特征构成这种政体的性质。君主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渊源,②国家的基本法律必须通过“中间途径”才能使权力得以实施,但仅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个产生于众多政治团体之中的法律保障机构,例如,枢密院。这些团体在法律制定时公布于众,当法律被人们遗忘时,它则唤起人们的记忆。而在专制政体中,是由某一个人按照个人意志及情绪领导国家,没有任何法律去约束统治者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的保障机构。在这种政体中,设立一个可以代替君主自己行使权力并管理国家事务的大臣,似乎就是一项基本法律。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宗教具有超乎寻常的力量,成为一种保障机构,并且具有永久性;若非宗教发挥作用,则是风俗习惯将会受到人们的尊崇。 3 三种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在研究了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相关的法律之后,紧接着就探讨了与政体的原则相关的法律。他先是区分了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原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之后详述了几种政体的不同原则。 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和政体的原则即是品德,执行法律的人认为自己不仅要认真执行法律,也要服从法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平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25页.

论法的精神摘抄

《论法的精神》摘抄 1.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 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2.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4.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 6. 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7.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8.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9.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0.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 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11.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 休。 12.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 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13.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1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 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15.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1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 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7.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 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18. 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 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 19.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但是当原则健全 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20.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 权。 21. 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 担的义务。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22.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 拥有立法权。 23.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处办法都是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的话,这便是自由的胜利。 24. 一切专断没有了,刑罚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观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定下的。这 就不是人对人施加暴行了。 25.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

马克思法律思想

马克思法律思想 1、马克思早期的法学观点: 其一,法律只应当追究人的行为。马克思认为,人要要求生存权,要求现实的权利,就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因此,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其二,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早期从理性法、自由法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由与法的关系,提出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马克思的这一命题还有强调法律神圣性的意思。如果法典能够像《圣经》那样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指引、提供依靠,那么,法律的信仰就有望形成了。 其三,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本质。马克思早期接受了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思想,将法律和法区分开来。他围绕这一观念,表达了自己的法律观点。首先,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这一论述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与法的关系的初步认识,即立法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次,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

民意志所创立。再次,法律的背后是利益问题。“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显然,马克思当时已初步看清了国家和法的本质。 其四,国家有义务制定良法。马克思认为,国家有义务制定良好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好,就会给人民带来灾祸;如果公民犯了罪,只有国家才能给予惩罚。惩罚犯罪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如果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就等于国家犯了罪,因此是一种罪行。 其五,惩罚权是国家的专有权。马克思主张“公众惩罚”,反对“私人惩罚”。他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因此,惩罚权是国家专有权,不能转让给私人。他还继承和发展了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思想,根据行为是犯罪构成和刑罚的基础这一观点,主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六,关于立法和司法的关系。马克思基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的认识,提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为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地实施,马克思主张,法官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进行审判。同时,他反对司法专横,阐明了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实行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 其七,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马克思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世俗伦理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离婚不能听凭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摘要: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于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0政治法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 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 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 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于是,“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这就是为什么共和政体为什么要对于选举进行立法,并且“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另外,人民对于官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都是心知肚明的。以正常人的评价标准是绝对不会让一个贪婪又无德的人行使公共职权。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人民知道哪些法官秉公执法并且能让人民从法院回来后感到满意;哪些将领英勇善战,致力于保卫家园。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愿望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人民在治理家园方面没有任何经验。一个经验丰富,能力超人的官吏尚且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何况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平民。人民往往不是出于客观而是主观意识来判断被选者得能力或品德。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如果说从格老秀斯到卢梭更多的是在谈政治和政府的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德斯鸠更多的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是一位在我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清末,在为启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进行的思想准备活动中,他是第一个被介绍到我国来的具有深刻法律启蒙精神的思想家。1904年到1909年期间,我国早期重要思想家严复陆续将《论法的精神》一书翻译出版,当时译名为《法意》。该书出版后,不仅当时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中都是我国法律学、政治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他的有关法律与理性、法律与社会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人反封建、反压迫和追求法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在这部著作中, 孟德斯鸠的法律见解就是建立在他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本文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等观点进行探讨,试图说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一、《论法的精神》中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生平和著作 一、自然法和法的分类 a、法的分类――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广义的法的定义:由事物性质决定的必然关系。在此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 广义的法的分类:自然法、人法、神法。 狭义的法的定义:单个意义上的自然法或人法或神法,就是狭义的法。 在最狭义的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就是:“人法”。 b、自然法的产生: ――自然状态:和平和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产生于自然状态中人的天然理性或者是天然情感。 c、人法的产生:人们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情感导致社会进入了战争状态。包括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人类进入社会后陷入到战争状态中 ――为了协调平衡回复自然理性产生了人法。 ――人法是人类共同理性反应也是不同地域、环境的具有差异性的人类理性的反映 ――人法的基础是人类理性 d、人法的分类:国际法+政治法+民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目的 政治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公法) 民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今天的私法) e、神法的定义和性质 二、法的精神 ―――(总的原则:法的精神在法外)――― a、法律和政体 1、政体的分类及其定义:四类――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独裁政体;定义――p136。 2、不同政体的原则。――政体的原则就是每一个政体内部所蕴含的推动政体运行的动力即精神力量和基本欲望等。 ――专制政体既无法律也无自由;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和法律。自由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主张共和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 3、政体腐化的开端和原因。 开端是原则发生了腐化――原则的腐化在于权力的滥用和法制的被抛弃。(政体的内在精神的存续是至关重要的)。 ――主张“三权分立”的政体权力制约形式 4、政体和立法权的关系。 ――政体影响立法权的归属。 ――政体形式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方面意义重大。 由此得出:法律和政体应当相一致。

论法的精神评价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册是三卷19章,下册是三卷12章。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第一章是全书内容的高度浓缩,孟德斯鸠通过对法和法的精神的界定,指出了他在后面将要研讨的所有问题。 孟德斯鸠开宗明义,给法下了定义。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他们的法。法的本质是理性,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是人类理性的不同适用。“法的精神”是各种关系的综合。这些关系:法律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的关系,和一国的自然状态的关系,和气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的关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论法的精神》研讨的正是存在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 第二章探讨法律和政体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民主政治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治的性质是: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与各自的性质相对应,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建立投票权的法律。比如,划分有选举权者、规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选举公开、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等。贵族政治的基本法律是用选择的方式选举,由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将决定的事务。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是以贵族作为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并设有法律保卫机构。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是设置一个宰相。 第三章探讨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他说,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品德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第四章分析了适应各类政体原则的教育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教育的法律也不同。君主国教育的法律是荣誉,荣誉在社会当中处处在引导着人们;在共和国里,教育的法律是品德,也就是注意激发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热爱;在专制国里,教育只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置于人们的精神里而已。 第五章谈论的是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中,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俭朴,所以应该把爱平等和俭朴作为立法准则,写入法律,由法律来建立平等,培养俭朴。在贵族政体下,人们的财富很不平等,因此法律应该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在君主政体下,法律的原则也应该是荣誉。在专制政体下,恐怖、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所谓法律,仅仅是君主一时的则已。第六章是各种政体下面、刑法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分析道,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君主同一的、绝对的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所以,他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相反,当一个专权的进修,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第七章是政体原则和节减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就越完善。一旦奢侈之风四起,便无品德可言了。体制不完善的贵族政体以法律规定

《论法的精神》书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 ————孟德斯鸠在大一的时候曾经读过《论法的精神》,虽是匆匆读完一遍,但是当时就为孟德斯鸠的才华,做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 这学期,老师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名著,当发现里面有论法的精神时我就决定再将它读一遍,因为我知道,虽然自己曾经读过它,但对于其中的真正含义,自己可能连皮毛都没摸到,经过再一次的阅读,虽自己可能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作者出身 孟德斯鸠与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他起初的名字叫做查理·德·色贡达,出身贵族,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3年父亲去世,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遗嘱继承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字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贵族世家的出身。 之后,他与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并得到十万嫁资。后来他卖掉议长职务,约得六十万英镑左右。他每年从买金中得到的利息收入达到两万九千镑之多,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过从政经验,但也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这些方面的爱好也奠定了他在其著作中能将法律与那么多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联系起来,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 他于1755年2月2日去世。 二、所处背景 在高中时期的历史课本学习中,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所处的启蒙运动时期是一个思想著作百花齐放的时期。但实际上孟德斯鸠所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通知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其余的则是第三等级。 这时,宫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就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加上长期的战争、饥荒、疾病,可谓是民不聊生。受到封建砸去的农民和受到重税压迫、饱受创伤的资产阶级,尤感切肤之痛。 但是,这个时期,起义农民没有力量单独推翻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以重利盘剥为主要生活来源地资产阶级在专制之下虽然被压迫,但是任然有发财的机会,所以它不能是激进的革命者。 三、全书基本理论 孟德斯鸠的理论主要是要摧毁当时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由于教会是他们的堡垒,所以又必须首先相教会进攻。孟德斯鸠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他所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孟德斯鸠的理论包括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等几大类,它

浅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浅析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摘要:《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本文主要是以我自己的理解简要地对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分析。主要分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气候与法律的关系和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 关键字:法的精神;政体;气候;一般精神;习俗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 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

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 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 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于是,“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这就是为什么共和政体为什么要对于选举进行立法,并且“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另外,人民对于官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都是心知肚明的。以正常人的评价标准是绝对不会让一个贪婪又无德的人行使公共职权。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人民知道哪些法官秉公执法并且能让人民从法院回来后感到满意;哪些将领英勇善战,致力于保卫家园。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愿望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人民在治理家园方面没有任何经验。一个经验丰富,能力超人的官吏尚且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何况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平民。人民往往不是出于客观而是主观意识来判断被选者得能力或品德。若某些人口才雄辩,在公开演讲中能激起人们的情感,使之产生共鸣,那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1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 .“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 .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 (1) 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 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 .意义。“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 .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二)政体的分类 1 .国家政体可以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 2 .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民主政体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贵族政体是由一部分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 3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人依据法律执政的政体,君主掌握最高权力。君主、贵族阶级和政治团体是构成君主政体的三个要素。 4 .专制政体是由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5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实行共和政体成君主政体。 (三)政体原则 1 .涵义。政体原则可以解释为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它贯穿在政体之中,指导一切、推动一切,并且恢复一切。 2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主要是指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其中心是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3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民主政体的原则也适用于贵族政体。 4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和法制力量相结合可以实现政府的目的。 5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制国家里存在着暴力恐怖和宗教恐怖。 6 .评价。孟德斯鸠用法律和荣誉划分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否认专制政体,主张资产阶级法律制约下的君主政体,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他对君主制的幻想又是保守的,反映出他政体学说的局限性。

《论法的精神》摘要

《论法的精神》摘要 一、关于政体的划分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四、三权分立的相关思考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国,美国正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成现在的超级大国。《论法的精神》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一、生平与著作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二、法学方法一比较的方法 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二历史的方法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在他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 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但他不赞成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说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内容有四项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他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人因无知便有自卑感于是害怕战争需要和平人因无知便感觉软弱但又有生理需求于是便要寻找食物人为了生存而交往相互交往中产生了爱慕之心随着交往增加他们便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理由自愿过社会生活于是人类就进入了政治社会。二人定法与霍布斯相反孟德斯鸠认为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后就进入了战争状态正是这种战争状态需要并产生了法律。他说“人类一有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院(系)名称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6年10月14日 早在中学时代,在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来到大学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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