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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工程中不完全合同理论的研究

42卷第33期 山 西建筑

Vol.42No.332 0 1 6 年 1 1 月

SHANXI ARCHITECTURE

Nov. 2016

? 257 ?

文章编号:

1009-6825 (2016) 33-0257-02

基于工程中不完全合同理论的研究

姚瑶

(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09)

摘要:分析了建筑工程中导致施工合同不完全性的因素,并从激励不足与约束失控两个角度,探讨了不完全合同在工程中的负 面影响,提出了解决工程中不完全合同的初步设想,以保障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键词:不完全合同,市场经济,合同机制,诚信原则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1完全合同与不完全合同

1.1

冗全合同与不冗全合同概述

在市场经济交易的大环境下,双方为了保障利益而签订合

同,在所认知的范围内,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完全的。在格里斯

曼和哈特以及哈特和莫尔建立的GHM 理论中认为,合同的不完 全性是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现实经济的不确定性等原因而产生 的[1]。不完全合同的重心则是对事前的权利进行制度安排,即合 同机制设计,因为现实经济中不可能对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责权利 做出明确界定,以此致使合约不完备。

1.2 施工合同的不冗全性

在实际生活中,自然状态下不确定性是引发合同不完全性的 原因之一,除此之外,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由于信息的不匹配和有 限理性,对彼此签订的施工合同带来了更大的影响。

1)

导致工程合同的不完全因素之一:合同当事人信息不匹

配。事实上,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业主获得和证实到承包商的信 息过少,其实并非是不可观察到和证实到承包商的工程表现和信 息的可靠值,只是在过长的履约期限中,业主因获取信息的代价 太高而不采取这种行动[2]。因此,承包商能够在工程合同履行过 程中占据极大的地位,信息资源丰盛使其选择自己的行为,在合

同履行的对弈中获得优势地位。

2) 导致工程合同的不完全因素之二:合同当事人有限理性。

除了上述所讲的信息不匹配之外,缔结合约的双方在事物的认知 上也是有限的,因此在缔结合约前无法对未知的不可确定的风险 做估计,在合同文件中无法明确具体的条约。就缔结大中型工程 施工合同而言,其特征包括参与主体较多、合同期限过长、工程技 术较复杂等,最重要的是合同履行的环境较为恶劣,根据当事人 的有限理性,这种无法预期的风险导致了施工合同出现不完全 性,也是无可避免的。

2不完全合同在工程中的负面影响

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合同当事人

的法定权利义务,但因施工合同中的不完全性,无法实现针对各 方利益相关者的有效约束,也无法实现各方的有效激励,从而在 工程中产生负面影响,引发工程争端所带出的一系列问题,无法 实现最终的工程目标[3]。

2.1 不完全合同引发激励不足

在现实的环境下签订一个完全的合同并非是容易的事情,也 是不现实的。由于不完全合同导致的激励不足,使得合同履行过 程中或者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可避免的针对产生的问题进行谈判 和商讨。激励不足主要表现在事前合同双方的投资不足,双方均

会给自己留有余地,因此在事后由于对方的行为给自己带来损 失,使得激励机制扭曲,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减少事前的投资。 这种激励不足的漏洞存在会导致工程的有效投资不足,阻碍工程 项目目标的实现。

对于工程合同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而言,最终目的是获取利 润。由于施工合同的不完全性会使合同在内容上存在缺陷和漏 洞等,会产生承包人不能及时掌握资金从而造成成本亏损[4]。激 励不足会使业主与承包商针对彼此矛盾部分进行多次谈判,制约 着项目的实施。

2.2不完全合同引发约束失控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信息可能是掌握在信息优势的利益 相关者那一方,由于合同不完全性的存在,引发了大量的投机主 义行为,使得拥有优势的一方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即合同中约

束失控行为。对于业主而言所关注四大目标即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为 了达到其投资的经济与效率目标自然希望承包商能够最大限度 的满足其期望标准,然而业主能够直观了解到的如实务工程量、 进度控制等一些变量的存在,不完全信息使业主无法直观地了解 承包商更多的行为。承包商采取一些业主无法主观上证实到的

措施,如降低材料的等级标准、擅自调整施工工艺、不按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等,承包商的投机主义行为使得其隐藏自己的行动,双 方的约束是不均衡的且产生了失效的现象,降低了工程项目实施 的效率[5]。

3解决工程中不完全合同的初步设想

诚实信用原则是施工合同条款或内容存在歧义、冲突、矛盾

时作为合同解释的重要依据,在施工合同订约、履约阶段,其占据 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双方在施工合同订约阶段时对施工合同总 价、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计算等具体内容进行 详细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违背自己的道德和诚信,不遵守施工 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表里不一的情况,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承包 商满足招标人各方面的要求,表现出端正的态度配合业主的各方 面要求,但实际上技术和财务能力都不足且存在道德上的缺陷和 虚假的信息,除此之外承包商可能隐瞒其资质而造成更加严重的 后果。若保障施工合同约定和履约过程顺利进行,施工合同目标 也得以顺利完成,必须要有诚实守信原则[6]。合同双方当事人因 诚信不足产生不完全合同的补充难以达成一致、合同履行效率 低、与合同原有目的形成偏差等现象。

为解决工程中不完全合同而提出的初步设想如下,选择抽象 式方法对不完全合同进行完全化。在不完全合同产生时,双方为

收稿日期

:2016-09-18作者简介:姚瑶(

1972-),女,工程师

合同理论读书笔记

合同理论读书笔记 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的这篇文章从团队生产的视角解释了企业这种经济组织的平衡问题。他们的出发点是专业化分工需要协调。“资本主义社会的显著特征是非政府组织,如公司、家庭和市场来配置资源。通过专业化分工合作,资源拥有者能提高生产力,这就产生了对经济组织的需求,因为社会需要经济组织来协调合作生产。现实世界中,既可以通过企业组织进行协调,也能通过市场来进行协调。因此经济组织理论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解释何种条件下,通过组织内部协调,能更好地获得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利益,何种条件下通过市场协调,能更好地获得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利益;二是解释组织的内部结构。”这篇文章后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回答这两个问题。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企业和市场的区别是什么。企业的特点是命令、权威、纪律吗?不是,因为企业并不拥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的普通合约没有区别。企业的特点是长期合约吗?也不是。因为市场上消费者向生产者购买产品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不见得比企业内的合约时间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说法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阐述过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通过逻辑推理和具体实例反驳了科斯的说法,从而推动了该领域的发展。两位作者认为企业与市场的本质区别是:“企业内部,要素的使用是一种团队运用,但有某个要素所有者或合约参与者居于中心地位,即居于所有其他要素合约安排的中心地位。企业的本质特征不是某种超凡的权威指令或纪律约束力量,而是团队生产过程,存在一个居于中心地位的合约方。”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企业会有这样的特征?或者说为什么企业会产生?因为在两位作者看来,去掉这个特征,企业与通常的市场没什么两样。 两位作者认为,团队生产的产出能够比各自单独生产的产出的总和更大。这是团队生产的优点,而缺点是团队生产条件下,要准确量度每个人的生产贡献,纵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不能准确量度每个人的生产贡献,个人之生产贡献和所得报酬就会脱节:多劳者不能多得,少劳者不一定少得,从而造成激励扭曲。更严重的是,个人的生产与闲暇之间的边际替代比例低于真正意义上的生产与闲暇之间的边际替代比例,个人往往有偷懒卸责的激励。因此只有在团队生产的产出超出各自单独生产的产出总和的部分大于由于度量问题和个人偷懒卸责所造成的损失时,团队生产才会被采纳。这就回答了第一个问题。

合同解释若干问题探析.doc

合同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在社会交易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有时并不能充分表示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语句含义模糊或有歧义,或是订立合同时没有考虑某些事项,而这些事项日后显得很重要。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契约自由原则,探求当事人意思为唯一目的的合同解释制度应运而生。“显而易见,只有在同意主义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才有必要去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愿,从而确立有关合同解释的制度。”[1]合同解释是为了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消除歧义和误解,由有关人员对合同中内容进一步明确真实含义的过程。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有人认为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内容含义的理解和探讨[2],未限定解释主体。反对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释,非指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人对合同条文或所用文句所作的解释,系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3] 一般理解,合同解释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法院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用语句的含义,从而依法确定其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就是合同解释。“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

具体,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因此,在合同解释实践中,当事人间不发生合同争议或虽有争议但已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释,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赖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解释,也无法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的说明。”[4]各国立法、司法均以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为着眼点,研究合同解释的问题。本文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解释的理论,对合同解释中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同解释的性质 合同解释为事实问题或是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历来有不同看法。大陆法上有三种观点。事实说认为,违反交易上一般观念的解释是违法,证书文字的解释是法律问题,除此之外的合同解释均是对事实的确定,因此合同解释一般是事实问题,日本司法实践中多持此说。[5]法律说认为,合同解释不是对事实的确定,而是运用解释规则,对合同文字、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理明确和补充,确定表示行为在社会上所应有的合理,因而合同解释是对意义的确定,是法律问题。折衷说把合同解释分为两类,一类解释仅就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事实的客观性进行判定,是事实问题;其二是对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救济,此类解释是法律问题。[6] 普通法在理论上认为合同解释是明确当事人赋予合同的合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含答案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含答案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 公司/部门: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5分) 1、《劳动合同法》共(八)章,(98)条。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劳动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 4、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区分offer letter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关键在于,该录用通知书中是否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代的很详细。 8、只有在劳动者虚构或者隐瞒的个人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10、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1、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13、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劳动合同法试题库

劳动合同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起施行。 A.2007年6月29日2008年1月1日 B.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 C.2007年6月28日2007年10月1日 D.2007年6月28日2008年1月1日 答案:A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A.企业 B.用人单位 C.劳动者 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答案:C 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A.董事会 B.监事会 C.工会 D.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C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A.公道 B.公认 C.公开 D.公平 答案:D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A.不遵照执行 B.宣布废止 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D.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 答案:C 6、《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D.经济关系 答案:C 7、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不完全合同与股票期权计划

【作者简介】 刘铜松(1975—),湖南新化人,湖南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张荣武(1975—),湖南邵阳人,湖南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2002年10月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Oct,2002总23期 第5期 Journal of Shanx i Finance and Tax Colleg e Vol .23 No .5 不完全合同与股票期权计划 刘铜松 张荣武 〔摘 要〕 本文在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经理人员的报酬计划,说明了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必要性,并推出了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必要条件,最后从我国实际出发,说明我国经理人员激励机制的现状,认为要真正实施股票期权还需要一些条件的完善。 〔关键词〕 不完全合同;激励机制;股票期权〔中图分类号〕F 830.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06(2002)05-0011-03 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 论”,从20世纪70年代起沿着两个分支发展,一是交易成本理论,二是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的着眼点在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代理理论则侧重于分析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及企业成员之间的代理关系。80年代后期,哈特在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不完全合同理论”。本文在不完全合同的基础上来分析企业的经理人员报酬计划,推出实施股票期权的一些条件,并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说明了我国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还需要一些条件的成熟。 一、完全合同与不完全合同 近20年来发展起来的合同理论,将合同分为完全合同与不完全合同。完全合同是一种理想的合同。它不仅能充分预见合同期间对合同双方有影响的事项,还能用清楚明晰的语言来描叙这些事情,并且在合同中能规定合同双方针对某一个将来发生的事件采取的行动,以及可能的支付。还有它需要合同双方不会违约。因此,完全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制定和执行的合同是不完全合同,需要经常变动。这也就是说,实际达成的合同一不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都包括,二不能将在所有这些事情出现时缔约人必须采取的行动、应有的责任和权利都包括,三不能用准确的语言在有限的条款中包括这些内容,四是第三者不能将这些条款完全执行。即合同总是有遗漏和歧异的地方。企业是一个不完全合同意味着,当不同类型的财产所有者作为参与人组成企业时,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做什么,得到什么,并没有完全明确的说明。因为企业要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企业要在这个世界中生存,就得随机应变,一个完全的合同就否定 了企业的存在。 二、不完全合同与经理人员的报酬由“不完全合同理论”认为,所有者与经营者起先鉴定的是一个不完全合同,合同不完全的原因,在于世界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交易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矛盾。合同是对未来的承诺,而这承诺从作出到兑现又是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在这段时间中,充满着不确定性和风险,许多事情在签约时是难以预料的。并且,现实中的人是知识有限、信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也不期望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想得太多太远,预测到与合同有关的每一件可能的事情并对他们做出详细的行动计划和分配方案;或者即使预料到了,也不可能写出来;或者即使写出来了,也由于法院无法证实和监督成本太高而无法执行。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起先签订的是不完全合同,所有者拥有“投票权”,即根据经理人员将来的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虽然有时股权分散,没有什么效力,但这种买卖可以抬高或降低股票价格,形成对经理的强大的间接控制的压力。这种自由买卖可以使分散在千百万人手中的股份被集中起来。如果当前的经理人员经营不善(我们在此假设所有者能根据会计信息及其他信息来识别企业的经营情况),则该企业股票的当前市价就会低下。这样该股份公司就会成为伺机接管者的猎物。与之相对应的是拥有收益分配优先顺序列上的“最后索取权”,而企业的一些剩余控制权是在企业经理手里,即经理具有“自然控制权”,为了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得让他们承担一定的风险。即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匹配。那何为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呢?哈特认为:因为进入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备的,未来世界 11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试题带答案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书面劳动合同 B.口头劳动合同 C.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A.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B.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有。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1个月 B.6个月 C.1年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劳动纪律 C.社会保险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 A.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B.只有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雇佣时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C.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基于工程中不完全合同理论的研究

第 42卷第33期 山 西建筑 Vol.42No.332 0 1 6 年 1 1 月 SHANXI ARCHITECTURE Nov. 2016 ? 257 ? 文章编号: 1009-6825 (2016) 33-0257-02 基于工程中不完全合同理论的研究 姚瑶 (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09) 摘要:分析了建筑工程中导致施工合同不完全性的因素,并从激励不足与约束失控两个角度,探讨了不完全合同在工程中的负 面影响,提出了解决工程中不完全合同的初步设想,以保障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键词:不完全合同,市场经济,合同机制,诚信原则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1完全合同与不完全合同 1.1 冗全合同与不冗全合同概述 在市场经济交易的大环境下,双方为了保障利益而签订合 同,在所认知的范围内,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完全的。在格里斯 曼和哈特以及哈特和莫尔建立的GHM 理论中认为,合同的不完 全性是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现实经济的不确定性等原因而产生 的[1]。不完全合同的重心则是对事前的权利进行制度安排,即合 同机制设计,因为现实经济中不可能对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责权利 做出明确界定,以此致使合约不完备。 1.2 施工合同的不冗全性 在实际生活中,自然状态下不确定性是引发合同不完全性的 原因之一,除此之外,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由于信息的不匹配和有 限理性,对彼此签订的施工合同带来了更大的影响。 1) 导致工程合同的不完全因素之一:合同当事人信息不匹 配。事实上,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业主获得和证实到承包商的信 息过少,其实并非是不可观察到和证实到承包商的工程表现和信 息的可靠值,只是在过长的履约期限中,业主因获取信息的代价 太高而不采取这种行动[2]。因此,承包商能够在工程合同履行过 程中占据极大的地位,信息资源丰盛使其选择自己的行为,在合 同履行的对弈中获得优势地位。 2) 导致工程合同的不完全因素之二:合同当事人有限理性。 除了上述所讲的信息不匹配之外,缔结合约的双方在事物的认知 上也是有限的,因此在缔结合约前无法对未知的不可确定的风险 做估计,在合同文件中无法明确具体的条约。就缔结大中型工程 施工合同而言,其特征包括参与主体较多、合同期限过长、工程技 术较复杂等,最重要的是合同履行的环境较为恶劣,根据当事人 的有限理性,这种无法预期的风险导致了施工合同出现不完全 性,也是无可避免的。 2不完全合同在工程中的负面影响 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合同当事人 的法定权利义务,但因施工合同中的不完全性,无法实现针对各 方利益相关者的有效约束,也无法实现各方的有效激励,从而在 工程中产生负面影响,引发工程争端所带出的一系列问题,无法 实现最终的工程目标[3]。 2.1 不完全合同引发激励不足 在现实的环境下签订一个完全的合同并非是容易的事情,也 是不现实的。由于不完全合同导致的激励不足,使得合同履行过 程中或者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可避免的针对产生的问题进行谈判 和商讨。激励不足主要表现在事前合同双方的投资不足,双方均 会给自己留有余地,因此在事后由于对方的行为给自己带来损 失,使得激励机制扭曲,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减少事前的投资。 这种激励不足的漏洞存在会导致工程的有效投资不足,阻碍工程 项目目标的实现。 对于工程合同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而言,最终目的是获取利 润。由于施工合同的不完全性会使合同在内容上存在缺陷和漏 洞等,会产生承包人不能及时掌握资金从而造成成本亏损[4]。激 励不足会使业主与承包商针对彼此矛盾部分进行多次谈判,制约 着项目的实施。 2.2不完全合同引发约束失控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信息可能是掌握在信息优势的利益 相关者那一方,由于合同不完全性的存在,引发了大量的投机主 义行为,使得拥有优势的一方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即合同中约 束失控行为。对于业主而言所关注四大目标即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为 了达到其投资的经济与效率目标自然希望承包商能够最大限度 的满足其期望标准,然而业主能够直观了解到的如实务工程量、 进度控制等一些变量的存在,不完全信息使业主无法直观地了解 承包商更多的行为。承包商采取一些业主无法主观上证实到的 措施,如降低材料的等级标准、擅自调整施工工艺、不按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等,承包商的投机主义行为使得其隐藏自己的行动,双 方的约束是不均衡的且产生了失效的现象,降低了工程项目实施 的效率[5]。 3解决工程中不完全合同的初步设想 诚实信用原则是施工合同条款或内容存在歧义、冲突、矛盾 时作为合同解释的重要依据,在施工合同订约、履约阶段,其占据 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双方在施工合同订约阶段时对施工合同总 价、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计算等具体内容进行 详细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违背自己的道德和诚信,不遵守施工 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表里不一的情况,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承包 商满足招标人各方面的要求,表现出端正的态度配合业主的各方 面要求,但实际上技术和财务能力都不足且存在道德上的缺陷和 虚假的信息,除此之外承包商可能隐瞒其资质而造成更加严重的 后果。若保障施工合同约定和履约过程顺利进行,施工合同目标 也得以顺利完成,必须要有诚实守信原则[6]。合同双方当事人因 诚信不足产生不完全合同的补充难以达成一致、合同履行效率 低、与合同原有目的形成偏差等现象。 为解决工程中不完全合同而提出的初步设想如下,选择抽象 式方法对不完全合同进行完全化。在不完全合同产生时,双方为 收稿日期 :2016-09-18作者简介:姚瑶( 1972-),女,工程师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读后感资料

学习《劳动法》心得 今年夏天刚刚踏出校门的我,对这个社会还充满了新鲜感,更是无知,刚刚进入公司后,公司就组织我们学习《劳动法》,切身的保护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对我今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劳动者每天都在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为国家创造丰富的财富。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颁布了特别保护条列《劳动法》。在现实的劳动者中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更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在含义,才不会蒙受本应该避免的损失。为此,劳动者应该认认真真学习劳动法,通过学习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等其他劳动权利。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劳动者,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受损失,人人是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再者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通过对劳动法的学习,使我们了解国家的政策方针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这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劳动者有保障,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快速进步,快速发展。 学习《劳动法》之心得体会 近日,我班响应上级的普法号召,组织了一次学习《劳动法》的活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与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息息相关,所以学习《劳动法》是非常具有必要性的。通过学习,不仅让我认识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是受保护的,也让我可以去公正地评判自己的企业。比如企业是否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酬薪,是否安排了足够的休假天数,又是否让我们享受到应有的各项福利保险等等。我们知道法律是公平的,它在赋予你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你各项义务。所以,作为一个守法的员工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需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为你提供薪水、福利等,你也该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发展出力。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学习《劳动法》才能清楚自己的员工享有哪些权益,才能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员工,依法为员工提供合理待遇,从而建设一个和谐的企业。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了《劳动法》,增强了法律意识,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员工和企业的关系。这对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收获 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的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保护自己和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更多一些,就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劳动者的积极性自

合同理论的丰富性

合同理论的丰富性 导论:合同学术的代际转换 当我在大学讲授诚信履约原则的时候,我安排了两位著名的合同法学者——罗伯特·萨默斯(Robert Summers)和史蒂文·伯顿(Steven Burton)——进行了一场交流,这就是人们后来所了解的“萨默斯——伯顿”的争论。[1]这场争论非常有趣,不仅是因为其参与者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也因为它代表了学术模式的代际转换。 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像其他领域的学者一样,合同法学者们也拒斥那种试图以一般性概念和规则来表述案例结果的所谓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进路。那时,对实际商业实践复杂性的“现实主义”调查支配着整个合同学问,此种调查旨在确定法官在决案时实际考虑或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或事项。人们通常认为,在发生法律纠纷之前,我们不能也不应以某种方式对上述因素加以衡量或组织。因为将现实世界商业实践的巨大复杂性简化为某种文字公式的任何努力,都被拒斥为不受欢迎的“简化论者(reductionist)”或“简化主义(simplistic)”。 《牛津英语辞典》将“简化论者”定义为:“简化主义的提倡者;试图通过简化来分析或说明一个复杂的理论或现象的人。”[2]同时,该辞典将“简化主义”定义为:“具有(过分)简化的性质或特征。现在

通常具有过分简化或引人误解的简化的内涵。”[3]1881年的一个关于该词用法的例子便抓住了“现实主义”的精神本质,并最终俘获了法律学者的想像力:“ 自然和生活的事实往往是复杂的而不是简单的。过分简化的理论是片面的和不完全的。”[4] 萨默斯教授是师承“现实主义”先锋教授们的法律学院派一代——即将他们老师的形态和术语铭记于心的一代。例如,在其1968年题为《一般合同法和<统一商法典>买卖编中的“诚实信用”》的经典论文中,[5]为了解释诚信履行(合同)的默示义务,萨默斯向人们提出了一组六个不诚信履行(bad faith performance)*的种类:(1)规避交易之本旨,(2)懒惰而松懈,(3)只愿意进行“实质履行”,(4)滥用规定合同条款的权力,(5)滥用迫使对方顺从的权力,(6)干预对方当事人的履行或在对方履行时未能给予配合。[6]在体现现实主义一代(和师承现实主义者的一代)精神的术语中,萨默斯明确否认关于诚实信用的一般性概念的有用性,甚或其可能性: 人们认为,即使排除诚信原则的最为空洞的一般性定义,关于诚实信用的其他任何界定仍将……不能覆盖所有的各种各样的特定含义,而根据具体案例所确认的多种和各种不诚信(bad faith)的形式则是可以包括这些含义的…… ……关于诚实信用的一般性定义要么体现了卡律布迪斯(Charybdis)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一)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一) 【摘要】 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难免产生歧义。在应然意义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观上符合成立条件的合同往往隐含着争议。合同解释即裁判者(法官、仲裁员)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分析和说明。解释原则的提炼对合同解释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其一是最小介入原则:在裁判的态度上,基于意思自治的要求以及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裁判者应当尽可能以超然的姿态面对当事人的争议,合同解释的对象应仅限于争议的内容。其二是宁使合同有效原则:裁判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首先应当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有细小的瑕疪,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尽可能维持其效力。其三是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合同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它包括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基本构成要件。在合同解释过程中,根据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还是通过表示行为所体现的意思,存在意思主义(或称主观解释)与表示主义(或称客观解释)的争论。片面探求内心意思容易陷入唯心主义,孤立看待行为本身,容易导致形而上学;因此应该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以表示行为作为合同解释的基础,以合理第三人的立场探究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才能作出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解释。“合同”作为法律用语,各国立法和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为之下过多种定义。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卡尔.拉伦茨认为: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歧义的表达工具。某个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不同的上下文,它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所独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1]在应然意义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观上符合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往往隐含着争议。这些争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裁判者必须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说明,并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和局外人对争议的事项也可能作出自己的解释,这些解释对于辩明讼争事项具有参考意义,但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尽管合同解释人人可能作出,但只有裁判者作出的合同解释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关于合同解释,国内合同法论着通常都有相应的章、节介绍,但大多不注意严格区分合同解释原则、解释规则、解释方法。“原则”一词,意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2]解释原则是为解释行为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而解释规则是处理具体问题时的行为规范,解释方法则是解决问题的路径。笔者认为:在合同解释中,解释规则和解释方法的研究侧重于解决微观层面的问题,而解释原则的提炼更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合同解释的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类合同的解释,对合同解释的结果具有限制、选择、修正的作用。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基于合同自身的特性,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最小介入原则,宁使合同有效原则、主客观相结合原则。一、最小介入原则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以法律调整的对象为标准,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3]这种划分得到了后世学者的普遍认同,历代学者的研究丰富了其内涵。私法强调意思自治。按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4]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化,意思自治是契约行为的本质属性。无意思自治的行为即使有契约的形式,也无契约的实质,不是真正的契约。人们对契约自由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深化的。在罗马法时代,对契约自由的认识尚停留在直观、感性的层面。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条款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含答案)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 公司/部门: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5分) 1、《劳动合同法》共(八)章,(98)条。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劳动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 4、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区分offer letter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关键在于,该录用通知书中是否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代的很详细。 8、只有在劳动者虚构或者隐瞒的个人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10、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1、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13、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 第一讲 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分析: 案例中,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如企业将职工劳务输出,职工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这不违反法律规定。若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观点分析,处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利义务联系不那么直接。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中,企业不让患病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行为。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 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是取得报酬的条件;职工在企业停产时不履行劳动义务,仍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案例中,张师傅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而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而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 第二讲 案例: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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