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合同理论读书笔记

合同理论读书笔记

合同理论读书笔记

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的这篇文章从团队生产的视角解释了企业这种经济组织的平衡问题。他们的出发点是专业化分工需要协调。“资本主义社会的显著特征是非政府组织,如公司、家庭和市场来配置资源。通过专业化分工合作,资源拥有者能提高生产力,这就产生了对经济组织的需求,因为社会需要经济组织来协调合作生产。现实世界中,既可以通过企业组织进行协调,也能通过市场来进行协调。因此经济组织理论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解释何种条件下,通过组织内部协调,能更好地获得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利益,何种条件下通过市场协调,能更好地获得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利益;二是解释组织的内部结构。”这篇文章后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回答这两个问题。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企业和市场的区别是什么。企业的特点是命令、权威、纪律吗?不是,因为企业并不拥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的普通合约没有区别。企业的特点是长期合约吗?也不是。因为市场上消费者向生产者购买产品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不见得比企业内的合约时间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说法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阐述过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通过逻辑推理和具体实例反驳了科斯的说法,从而推动了该领域的发展。两位作者认为企业与市场的本质区别是:“企业内部,要素的使用是一种团队运用,但有某个要素所有者或合约参与者居于中心地位,即居于所有其他要素合约安排的中心地位。企业的本质特征不是某种超凡的权威指令或纪律约束力量,而是团队生产过程,存在一个居于中心地位的合约方。”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企业会有这样的特征?或者说为什么企业会产生?因为在两位作者看来,去掉这个特征,企业与通常的市场没什么两样。

两位作者认为,团队生产的产出能够比各自单独生产的产出的总和更大。这是团队生产的优点,而缺点是团队生产条件下,要准确量度每个人的生产贡献,纵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不能准确量度每个人的生产贡献,个人之生产贡献和所得报酬就会脱节:多劳者不能多得,少劳者不一定少得,从而造成激励扭曲。更严重的是,个人的生产与闲暇之间的边际替代比例低于真正意义上的生产与闲暇之间的边际替代比例,个人往往有偷懒卸责的激励。因此只有在团队生产的产出超出各自单独生产的产出总和的部分大于由于度量问题和个人偷懒卸责所造成的损失时,团队生产才会被采纳。这就回答了第一个问题。

团队生产最好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呢?两位作者依然是首先反驳了一些错误的观点。可以通过团队成员相互之间的监管,来防止这种背离(卸责行为)吗?两位作者认为这样做成本太高,行不通。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卸责问题吗?两位作者认为市场竞争对卸责行为是重要约束,但不够。理由有二:第一,对团队外面的竞争者来说,要挑战团队内部的卸责者,他首先必须清楚,该团队内部的卸责行为有多严重,从而判断他加入团队、替换某个成员是否有利可图。但如果连团队外面的人都能知道团队内部的卸责状况,内部成员就更应当知道,从而采取措施减少卸责,这就无须外部竞争者介入了。第二,外部成员要挑战团队内部成员,加入进来,与被替换掉的那个人相比,新来者要么愿意接受较少的报酬,要么能够贡献更多,否则原来的团队怎么会接受挑战者加入呢?但这样一来,新进来的团队成员照样有强烈的卸责动机,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剩下的办法就只有一个:让一个人来专门监督团队生产成员的工作表现。问题接着来了:如果这个监管者也磨洋工、卸责怎么办?怎样保证监管者用心努力去监管?两位作者的答案是:让这个监督者成为剩余收入索取者。没有独立监管者时,团队成员们将收入分光,有了独立监管者,减少了团队成员的卸责行为,团队生产的产量会增加,收入会上升。与没有独立监管者相比,这增加的收入算是“剩余收入”,监管愈到位,卸责行为愈少,这“剩余收入”就愈高。独立监管者的动机问题解决了,各得其所。所谓企业也就产生了。到这里,本文的核心论证就结束了。后面的部分就是对前面所论证的思想进行扩展。由于存在着剩余收入索取者,团队生产可以比市场更经济的监督和测度劳动生产率以使边际生产率与投入品的边际成本相等,从而减少偷懒。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可以把企业和市场看作是相互竞争的市场形式,即私人拥有的市场和公开的或者共有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从而把科斯对于企业的理解向前推进了一步。

道德风险和可观察性

Holmstrom 的这篇文章则将企业理论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成功地数学化,从而使得分析更加缜密。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可以用下面这个公式表述:

代理人的工作效果x 不仅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a 有关,也与随机因素θ有关。而随机因素θ是代理人和委托人都无法决定的,可以看作是一个外生变量。在委托代理理论中,代理人的努力程度a 只有代理人清楚,而委托人是看不到的,委托人能看到的只是最终的工作效果x 。因此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命题就是委托人x (,)

x a θ=

如何准确地给代理人的努力程度a定价,从而实现有效激励。

在这个基本假设之下,Holmstrom建立了委托代理问题的基本分析框架,用公式表述如下:

i

这三个式子是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表述。公式(4)表示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函数,公式(5)表示代理人通过市场或者协商的途径需要一个最低工资保护,公式(6)表示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函数,直观地看就是代理人努力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进一步分析,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是建立在代理人已经拥有最低工资保护制度和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这里存在一个行动次序的问题。委托人首先决定一个工资s(x),然后代理人会根据这个工资s(x)来确定他的努力程度a。而委托人恰恰是知道代理人会如何行动的,因此委托人所决定的工资s(x)是以代理人的反应函数为约束的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工资。

如果说不存在随机因素θ,那么委托人就可以根据代理人的工作效果x而完全知道他的努力程度a了,也就是说委托人可以实现对代理人努力程度的精确定价,这样的话委托人不必看代理人的反应函数,公式(6)就不存在了。

对上述三个式子进行求解,可以得到:

公式(7)说明如果委托人可以完全观测到代理人的工作效果,那么密度函数f对代理人的努力程度a求导等于0,也就是说此时由于信息是完全充分的,密度函数f处于最优状态,故而导数等于0,如果信息不完全,努力程度a一变化,在代理人效用最大化的条件约束下,密度函数f也会发生变化,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

到此为止,这篇文章的核心故事已经讲述完毕。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完全,而信息不完全就会产生道德风险。理论模型讲述结束后,Holmstrom又举了一个汽车保险的例子加以阐述。

那么,面对道德风险,委托人可以做些什么呢?Holmstrom提出的一个办法是增加信息,让委托人可以更多地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当然无法实现完全

观测。这个思想用公式表示如下:

这里的y表示增加的信息。这个信息是帮助委托人更好地对代理人的努力程度a进行定价的,y可以帮助鉴定代理人的工作效果x多大程度上是由于努力程度a的影响,多大程度上是由于随机因素θ的影响。

那么问题又来了,是不是随便加点信息就有作用呢?如果不是,什么样的信息是有价值的呢?Holmstrom认为只有当委托人和代理人在面对工资函数s(x,y)时的福利比面对工资函数s(x)时严格变好,信息y才是有价值的。这个也很好理解,如果增加信息y之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福利都没有改善,那么这个信息就没什么用。

Holmstrom的这篇文章影响非常大,之后研究委托代理问题的学者几乎都沿用了他构造的基本模型。如果深刻理解这篇文章,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就抓住了。

作为最优劳动合同的排序锦标赛

之前的文献认为竞争性行业的工人的薪资应该由他们边际产出的价值来决定,但是在真实世界中,很多竞争性行业的员工的薪资是由他们在竞争中的排序(rank-order)决定的,当然还有一些竞争性行业的员工的薪资是采用计件工资的。为什么会是这样?这是触发本文的诱因。Lazear 和Rosen在这篇文章中主要讨论了两种薪酬机制哪种更好。

两位作者认为决定最优薪酬机制的因素主要是监管成本和工人的风险成本。若监管成本比较低,由投入决定的工资(wage based on input)更优(根据努力程度定价)。若监管成本高以至于道德风险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基产出决定的工资在效率上的提高要超过风险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工人的风险成本主要是指工人是风险中性的还是风险厌恶的。

首先,两位作者假设工人是风险中性的,进而对计件工资和排序锦标赛这两种薪酬机制进行比较。对于委托人(企业主)和代理人(工人)的基本假设沿用了Holmstrom在《道德风险和可观察性》中构造的基本模型。经过比较,他们发现在工人是风险中性的前提下,理论上来说二者是等价的。但是现实中信息和监督成本的不同可能会打破这一点。例如对工人的产出进行排序往往要比对工人的产出直接度量要容易。实际上现实中这两种薪酬机制可能会结合起来使用。如赛

马(既可以看马的顺序,也可以看马的速度)

其次,两位作者假设工人是风险厌恶的,进而对计件工资和排序锦标赛这两种薪酬机制进行比较。在计件工资中,收入分布中的大量点集中在均值附近。而排序锦标赛中收入分布是二值的。如果方差很大,具有强烈风险厌恶的工人是不喜欢二值分布的收入的。初始禀赋不同也对于工人对两种薪酬机制的偏好有影响。相对而言,“富人”更偏好锦标赛,“穷人”更偏好计件工资。此外,在计件工资中,误差增加了风险厌恶者的成本,使得方差变大。但是误差对锦标赛机制没有影响,因为他们比的是相对位置(误差对竞争者的影响是一样的)。由于误差的因素和公司所处的条件一直在变的因素,想要设立一条绝对标准是困难的,而锦标赛机制没有这个问题。这也是锦标赛机制更受偏爱的一个原因。

总之,很难绝对地评判排序锦标赛机制好还是计件工资机制比较好,要看工人的风险偏好程度、努力程度的方差、监督成本、初始禀赋和观测的误差等。锦标赛理论的提出,有助于解释基于员工报酬水平随职位晋升而阶梯式跳跃的事实。这个事实是其他理论无法解释的。譬如,不论职业生涯激励理论还是人力资本理论,都不意味着离散的薪资变动,除非学习过程是间断的。人力资本理论,照字面意义应是工资平滑的增长。同样地,薪资在职业生涯激励理论中也没有理由间断(除非在退休日期)。因此这篇文章在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多任务委托代理分析:激励合同,资产所有权,工作设计

之前的几篇文献中,假定委托人不能(经济地)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这样,作为委托人的利益使然,机制设计要求代理人获得的报酬必须依赖于可观察到的业绩,这样才可能激励代理人为委托人努力工作。但在真实世界中,雇用合同经常采取固定工资制,因此激励机制似乎是失效的。看起来好像理论与现实不符,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这就是Holmstrom和Milgrom写这篇文章的原因。

事实上,之前的文献潜在地假定了代理人为委托人代理了仅仅是一项工作或者代理人的工作只有一个维度,因此当扩展到多个任务模型时,之前的委托代理理论就不再适用了。而且当代理人的任务有多项时,委托人往往对不同任务的监督能力是不同的,有一些任务可能比另一些更加难以监督,例如教师不仅要向学生教授书本知识,而且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等素质等等。

两位作者认为当对不同工作的监督有着不同的难易程度时,对易于监督的工作的过度激励会诱使代理人将过多的努力花在这些方面而忽视其它方面,从而扭曲资源配置,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固定工资合约反而可能优于根据可观测变量奖

惩代理人的激励合约。接下来我阐述一下两位作者的论证过程。

两位作者首先做出一些假定。其中实质性假定包括:在固定工资下,代理人会选择严格正的努力水平才行,这是一个现实必须的假设;当努力水平小于某个水平时,工作并不带来负的效用;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同标准的委托代理模型),代理人的多项任务中,有一些任务比另一些更加难以监督;代理人从事多项任务,努力水平的选择是同时进行的;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此外,为了方便求解,还做出一些技术性假定,包括:努力的期望收益B是严格递增的凹函数;努力的期望成本C是严格递减的凸函数;X是服从均值为μ(t)方差为∑的正态分布;代理人具有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度;代理人的工资函数是线性的。

根据以上假定,作者构造了线性的委托代理模型:

CE代表的就是代理人的确定性等价,等于代理人的收益减去成本再减去风险贴水。

上式代表的就是委托人的确定性等价,委托人的问题转化为求总的确定性等价收入的问题,即:

从而求出最优激励:

再细化一些,假设代理人同时从事两项任务,其中一项任务的工作效果不能被观测,一项任务的工作效果能被观测。最优激励表述如下:

这个式子中关键是看,即任务之间是替代还是互补。若任务之间为互补关系,<0 ,例如当教师花在基本知识教育上的努力与花在创造性教育上的活动在成本上是互补的时,对基本知识教育活动的激励就应该加强。若>0,即代理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一种工作愈努力,则另一种工作的边际成本就愈高。

如果我们只激励容易观察到活动,那么不容易观察到的活动的努力水平会下降。

再进一步,当代理人能够无成本地削减可观测的任务(干跟不干一样)时,或者两项任务之间是完全替代品(边际收益相同)时,或者不要求努力程度t,且不提供激励,那么风险贴水为0时,,激励应该为零。到此为止,本篇文章的核心故事讲述完毕,后面的关于产权制度安排,对于工人外部活动的限制以及在两个代理人之间进行任务分配都是上述所讲的核心模型的拓展。

最后,两位作者得到五个结论。(1)为什么在一些情况下,固定工资合约反而可能优于根据可观测变量奖惩代理人的激励合约?因为在多任务模型中当对不同工作的监督有着不同的难易程度时,对易于监督的工作的过度激励会诱使代理人将过多的努力花在这些方面而忽视其它方面,从而扭曲资源配置。(2)为什么资产的所有权是重要的?因为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决定了资产价值的增值与否对代理人还是委托人有直接的激励作用。(3)为什么有时候雇佣制度优于独立合约制度即市场交易制度,即使前者本身并没有专业化的优势,并且资本市场是完全的?因为多种任务中的一些是难以被监测的(4)为什么政府官员行动的自由度受到更多的限制?因为他们从事外部活动的机会成本低,本职工作难以被监督。(5)为什么有时候让一个人专业化于一项工作可能更加有效,即使专业化本身并没有技术上的优势?因为从激励角度考虑,若这个人从事的工作容易被检测,则给予强激励,若这个人从事的工作难以被检测,则给予弱激励。这比一个人同时从事上述两种工作时只能给予弱激励的情况要好。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读后感资料

学习《劳动法》心得 今年夏天刚刚踏出校门的我,对这个社会还充满了新鲜感,更是无知,刚刚进入公司后,公司就组织我们学习《劳动法》,切身的保护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对我今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劳动者每天都在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为国家创造丰富的财富。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颁布了特别保护条列《劳动法》。在现实的劳动者中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更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在含义,才不会蒙受本应该避免的损失。为此,劳动者应该认认真真学习劳动法,通过学习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等其他劳动权利。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劳动者,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受损失,人人是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再者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通过对劳动法的学习,使我们了解国家的政策方针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这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劳动者有保障,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快速进步,快速发展。 学习《劳动法》之心得体会 近日,我班响应上级的普法号召,组织了一次学习《劳动法》的活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与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息息相关,所以学习《劳动法》是非常具有必要性的。通过学习,不仅让我认识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是受保护的,也让我可以去公正地评判自己的企业。比如企业是否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酬薪,是否安排了足够的休假天数,又是否让我们享受到应有的各项福利保险等等。我们知道法律是公平的,它在赋予你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你各项义务。所以,作为一个守法的员工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需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为你提供薪水、福利等,你也该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发展出力。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学习《劳动法》才能清楚自己的员工享有哪些权益,才能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员工,依法为员工提供合理待遇,从而建设一个和谐的企业。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了《劳动法》,增强了法律意识,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员工和企业的关系。这对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收获 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的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保护自己和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更多一些,就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劳动者的积极性自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

崔建远合同法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 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 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 关系合同理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 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 合同契 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 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 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 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 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 (一)含义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 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5.产品责任 五、合同原则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305条)。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

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完整版)政治理论读书笔记

政治理论读书笔记 1,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哲学是世界观的理论形态,哲学是具体科学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矗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是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的关系。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对立。唯物主义经历了三种形态,古代的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现代辨证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两种形式,主观和客观唯心主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的观点。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特别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创立,使唯物主义成为彻底的唯物主义。阶级性和实践性是他的显著特点。 2,世界的物质性和人的实践活动 物质及其存在形式。物质的唯一特征,就是他的客观实在性。 物质和运动的关系。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物质是运动的主体。物质的运动是无条件的,绝对的,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时间,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时间作为物质的存在形式,是指物质运动的持续性,顺序性。时间是一维的。空间作为物质的存在形式,是指物质的广延性,伸张性。空间是

三维的。时间空间同物质运动是不可分割的。 实践的含义和基本特征1客观物质性2自觉的能动性3社会历史性。 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有:改造自然界,变革社会关系,科学实验。 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与实事求是。世界的统一性在于他的物质性。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从意识的起源看,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的产物。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依赖于意识的物质器官人脑。意识是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意识依赖于意识的对象-客观存在,没有被反映者就没有反映。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手段。 主观和客观相统一与实事求是。辨证唯物主义的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是我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理论基矗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是辨证唯物主义一元论世界观的根本要求。 3,联系和发展的规律及其核心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整体。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联系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联系有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直接联系和见解联系。事物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决定着事物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其他联

合同法感想

合同法感想 ——学习态度和方式的转变 “学习法律最重要的是法律信念的培养而不是法律技术的掌握,这是法律人和法律工匠之间最明显的差异。”这句话对于我们大三学生而言并不陌生。在大一的法理课堂上老师就强调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性,这种意识和观念对于法律信念的树立尤为重要。 随后的学习中,授课老师试图尽可能地拓宽我们的视野,为我们揭示法律背后的价值和原理。但并不是每一门法律都能够达到这种教学效果。平心而论,我们法学院的教学课程安排是失败的。首先,课程设置的时间和顺序不合理。大一科目少,学生过于轻松,导致了大三阶段一些重要的部门法都还没有学过,直接影响了其他课程的教学。其次,课程的老师分配不合理,基本上都采用多个老师混合搭配的教学模式,学生往往好不容易适应了前一位老师的教学风格和方式,正想要与老师进一步探究和讨论时,又换了另一位老师,学生不得不重新适应。更为严重的是,前后两位老师的授课内容要么交叉重复,要么毫无联系,学生实在难以体验到一门连续的完整的高质量课程。再者,学院对于一些具体的部门法的重视力度不够。比如: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实体法,应当在大一学完民法总则时就开设却迟迟没有开设,直到我们需要在其他程序法、国际私法或一些案件教学课程上用到时,老师才发现我们正在学,或者还没有学。许多老师都会当面质疑我们:这些法没学、那些法也没有学,你们都学了什么?诚然,并不是说学院没有在合适的时间开设这些课程,就意味着我们不用学这些课程,只是,学院完全可以安排得更加合理,这样对于我们学生的学习效率不是更好么? 非常庆幸,虽然合同法开设得比较晚,但这门课确实让我享受到了一次连续、广泛、完整、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常言道:教学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在本科教学模式下,学生可以对老师有很深刻的认识,但老师不一定了解每一位学生。特别是对于专选课而言,学生享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可以任意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老师或者科目。基于本人的选课经验,唯有不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读书笔记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形成的彼此之间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8、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实用范围,《合同法》是适用范围是指《合同法》对哪些合同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道德原则6、法律保护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合同订立时合同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目的,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能力,又称缔约能力,是指当事人缔约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代理,是指本人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通过他人以本人名义代为实施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合同订立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内容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 合同条款的种类:1、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4、有则条款和免责条款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 (三)合同定订立的程序:1一般程序,是合同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过程中具有实质价值因素加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过程范式。一般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2、特殊程序,竞争缔约、强制缔约、建议缔约

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心得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陈同清 2015年05月28日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认真学习,充分领悟《劳动合同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深入理解其精髓,从而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合同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

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体现了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强调了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追求公正的最高境界,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必须的。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劳

课程理论读书笔记

《课程理论—课程的基础、原理与问题》读书报告 作者简介: 施良方,原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教育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教学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课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教育实验研究会理事,我国着名的课程论,教学论,学习论专家。1997年11月15日在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举行的会议上作报告时,因脑血管破裂,不幸殉职,年仅45岁。 施良方教授参加了国家“七五”重点课题《教育学文集》的编辑工作,文集共30卷,耗时5年。他还主持过1项国家“八五”重点课题, 2项国家“九五”课题和1项上海市教委“九五”课题,硕果累累。施良方出版专着3部,译着2部,教材1部,发表重要学术论文和译文100多篇,是一位在中国教育理论界造诣很深,享有很高声誉的着名专家。 《学习论》、《课程理论》和《教学理论》是施良方教授的经典着作三部曲,在中国教育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课程理论》是我国第一本提供了课程理论分析框架的经典之作,同时也是深化与发展我国课程教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标志。最近认真研读了该书,收获很大。第一遍读,翻的比较快,主要收获是理顺了全书的结构,形成了一个课程论体系的架子。第二遍读,结合之前学习的课件和笔记进行了认真研读,争取能深入理解内容,丰富了脑中的课程论体系。第三遍读,则是选取了几个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问题继续认真阅读,并结合自己的经验进行了具体分析。接下来我将汇报我的一些收获。 首先对本书的基本内容结构进行一下梳理。全书重点论述三方面问题,也就是本书的全称“课程的基础、原理与问题”。第一编“课程的基础”分为三章,对课程的三个基础学科心理学、社会学、哲学,分别从历史的考察、现状的分析和理论的探讨这几个方面作了阐述,为课程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论背景和基础。第二编“课程编制的原理”共四章,分别探讨了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从而使读者对整个课程编制过程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解。第三编“课程探究的形式”有三章,分别介绍了三种有代表性的课程编制模式。第四编“课程理论与研究”的三章分别论述了课程理论的构建工作、实践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及课程未来发展的趋势。 接下来,谈谈收获和对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什么是课程 课程是一个使用广泛又有多重含义的术语,没有人会觉得自己不知道课程是什么,但如果要对它进行精确的界定,并被大家所认可,是很不现实的。本书对几种课程的定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课程的词源

合同法总论,笔记

合同法总论,笔记 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 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XX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分类的意义 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

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 1 页共 1 页 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

劳动合同法讲座心得

篇一: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随着时间或者环境等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 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权益: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篇二:《劳动合同法》讲座精髓及体会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4篇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4篇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

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合同的解释(崔建远)

消费者合同的解释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8-1-14 关键词: 买一赠一/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退货条款/选择顾客权 内容提要: 买一赠一合同系若干种合同的概括称谓,其中的单纯买卖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类型属于一种无名合同,在解释论的层面上,应认定我国《合同法》第191 条的规定不尽符合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过宽,应该承认例外,即存在瑕疵担保责任,在立法论的层面上,制定民法典时应规定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各自独立时,赠与合同中无瑕疵担保责任。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不在商家,而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商家不允许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条款无效。商家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条款应区分情况,而后决定其法律效力。 近几年来,在中国的消费者合同领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例如,买一赠一;商家不允许消费者在合同中选择退货;商家声明,它对格式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一些餐厅告示: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等等。 对这些消费者合同及其条款如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为《产品质量法》)等无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释消费者合同及其条款。《合同法》直接规定合同解释的条文有第41 条、第125 条,可作为解释消费者合同的法律根据。但若仅仅局限于这些规定,尚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必须通过司法解释及学说加以补充,以期收到妥当的结果。为此,本文作一尝试。 一、买一赠一合同的类型认定 所谓买一赠一,是俗称,法规称之为附赠式有奖销售,买一件商品赠送一件商品固然是买一赠一,买一件商品赠送数件商品同样属之。规范它的法规,在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 条)以及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6、7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不过,它们主要是针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即使涉及到买一赠一,也是关于合同有效、无效的确定标准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欠缺合同解释的规范[1]。如此,我们只好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定以及学说,提出意见。还须说明,后两个法律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其位阶低于《合同法》,故它们规定的内容若同《合同法》相抵触,归于无效。 确定买一赠一如何适用法律,离不开确定买一赠一的法律性质,其中主要是合同类型。确定合同类型属于合同解释问题[2]。关于买一赠一合同具有什么法律性质,它属于何种类型,学者分歧很大。一种观点认为,买一赠一合同在性质上为附负担赠与。[3]第二种观点持附条件赠与合同说。第三种观点则为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并存说。[4]第四种观点认为买一赠一是一个单纯的买卖合同。[5]第五种观点主张买一赠一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对其调整不应受属于民法的《合同法》的规定限制,应按经济法的精神处理,即令商家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6]。 附负担赠与说不可取。原因在于,此处所谓负担,是指受赠人负一定给付义务,该给付义务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新变化 (一)解除过错员工 1、《劳动合同法》新增加解除过错员工的条件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③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的; 2、以兼职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的:证明兼职情形影响工作,或者证明提出过要求改正,拒不改正。 3、对策研讨: 1.合理运用之情权,在招聘流程增加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例如在应聘登记表中增加信息内容:是否从事兼职、是否有病史等等; 2.处理违纪员工的前提: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个原则,单位很容易陷入被动; 3.注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运用 4.必须通知工会 (二)解除无过错员工 1、解除条件:劳动能力欠缺/工作能力不足/情势变更/出现法定裁员情形 2、解除形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裁员新规定

1、裁员规模要求: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合同终止之新变化 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后果 违法终止的理解: 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情形,单位作合同期满不签订合同; ②、劳动合同期满,出现6种不能终止条件,单位终止了合同。 后果: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必须恢复履行; 2.劳动者要求不继续履行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倍对策研讨: 协商了解,优先考虑; 单方决定,慎之又慎。 终止后双方责任: 劳动者责任:办理工作交接; 单位责任:支付终止补偿金、办理退工。 对策研讨:重新设计续签劳动合同的流程,增加对续签的员工提前发出续签通知的流程;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情况: 三、补偿金标准的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下:

教育理论著作读书笔记

杜威是现代西方教育史上著名的代表人物。他的实用主义教育思想,对世界各国的教育理论和实践都有重要的影响。《民-主主义与教育》是杜威教育思想的代表作,其中闪烁着教育改革思想的光芒,成为一本国际性的教育名著。杜威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中通过“教育及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经验的不断改造”这三大经典命题来阐述知与行的关系,他的实用主义教育思想鲜明地体现为涵盖课程、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等教学所设计的重要方面的“从做中学”原则,故此,人们普遍将杜威与“从做中学”相链接。可以说,“从做中学”理论成为了杜威标志性的教育思想,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着广泛的影响。 一、对杜威“从做中学”理论的基本理解通过阅读《民-主主义与教育》,我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三个层面对杜威“从做中学”的理论有了初步的理解。 1.“从做中学”的涵义。杜威认为“从做中学”是“涉及一切活动,它包括使用各种中介的材料、用具以及使用各种有意识的用以获得结果的各种技巧,它涉及各种工具和材料去进行的表现和建造一切形式的艺术活动和手工活动,只要它们包括为了达到目的的有意识的或深思熟虑的努力……它们还包括要动手的科学研究,对研究材料的搜集、对器具的管理、工作进行中和记录实验情况所需的活动程序”。[1]因此,杜威的“从做中学”包括艺术创作、手工活动和科学探究三层基本涵义。 2.“从做中学”的合理性依据。 (1)“从做中学”是儿童学习能力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杜威在《民-主主义与育》中,把儿童的学习分为三个阶段,说教学是“连续重建的工作,应从儿童现有的经验进入有组织的真理研究的阶段”。他认为儿童由4至8岁为通过活动和工作而学习的阶段,所学的是怎样做,方法是从做中学,所得的知识得自应用,并为着应用,不是为了储备。由8到12岁为自由注意学习阶段,在这第二阶段中儿童能力渐强,可以开始学习间接的知识,但间接知识必须融合在直接知识之中。第三阶段为12岁以后,属于反省注意学习时间,学生从此开始掌握系统性和理论性的科学知识或事物规律,并且随而习得科学的思维方法。因此,儿童不断发展自己的学习能力是从“从做中学”开始的。 (2)“从做中学”促使儿童发展真正的兴趣。杜威认为生长中的儿童的主要兴趣是活动,对于儿童来说最初的知识就是做事或工作的能力。因此,杜威认为“从做中学”可以促使儿童发展真正的兴趣,“从做中学”能促使儿童用一切的力量和情感去从事他们所感兴趣的活动。儿童所真正需要的思维方式是教会他们如何去做,如何去寻求。所以在学校中必须让儿童既要保持愉快又要保持忙碌,所以需要让儿童从课桌边解放出来,让他们有事可“做”。 (3)“从做中学”表现儿童的天然冲动。杜威认为儿童具有天然的或天赋的冲动,天生就要做事、就要工作。这种冲动来自于儿童的本能,是无法压制的。杜威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中举了一个儿童搭积木的例子:儿童从事搭积木的活动,尽管他希望积木不要倒塌并且叠的越高越好,但是积木突然倒塌了,他还是会愿意重新开始再搭建。这就表现了儿童无法压制的强烈的做事冲动。杜威认为如果抓住儿童的这个冲动加以引导和发展,满足儿童的天然冲动并让儿童从事真正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这将是儿童一生受益的转折点。 3.“从做中学”的实现途径。 (1)建立民-主的师生关系是“从做中学”的前提。杜威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中指出:“传统的教育

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第4 版。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2003 年第 1 期)等 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 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学习工作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7月11日,我分部举办了专题会议,组织分部员工及部分协作队伍人员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力推进 做好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既是一项事关长远的任务,也是一件当务之急的工作,我分部组织专门人员,落实推进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目前,我分部已对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合同法的工作作出了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的组织实施。 二、深入学习培训,提高能力水平 合同法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这对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各部室抓紧对本部门人员学习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以及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 三、强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涉及范

围广、覆盖面广。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增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合同法的了解和理解,对确保这部法律贯彻实施至关重要。争取将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纳入本地区“五五普法”年度工作计划,统筹策划,及时部署,采取各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地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学习合同法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条款,使劳动者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四、开展分类指导,做好实施准备。 充分利用下半年“过渡期”,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用工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尤其是施工队队伍,针对不同类型的施工队伍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进展程度和发展条件,指导和督促对本协作队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预先防范,消除隐患。要注意抓一批有基础,有影响的施工队伍进行试点,加强典型培育,注重经验积累。按照劳动合同充分覆盖专项法案的要求抓紧推进试点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以学习活动为中心的教学设计理论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书名:《以学习活动为中心的教学设计理论》 作者:杨开诚 读书心得: 本书不是对已有教学设计理论的概括或者综述,而是在此基础上发现不足,提出自己的理论模型或观点,以下几段是我在读这本书时自己的一些体会或者书中可以引起我的一些想法的精彩部分的分析。 通过该书关于知识本质的讨论,我认识到了知识是意义、过程和价值的综合体。知识的学习不是一种接受现成知识意义的过程,而是在学生那里再次建构意义的过程。现在的教学如果是单纯性的知识意义的学习,而不帮助学生学会如何建构新知识,则会落入“满堂灌”的填鸭式教育。在课堂上让学生死记硬背已有的知识,以此达到让学生“掌握”知识点,达到教学目标,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有些基础性的公理、公式是需要学生记忆的,但更多应该是让学生理解公理公式的原理或者推导过程,以便学生理解之后存储在自己的知识结构中,便于以后面临相应刺激时更快地提取出来与新知识进行整合、内化。知识的学习过程应该是学生结合自己原有的知识重新构建新刺激,以达到构建自己的知识架构的过程。而不应该是知识单纯性的机械学习和机械灌输。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更多的关注学生“懂”了没有,而不是问学生“记住”了没有。 关于师生关系,作者在本书中也提到了以活动理论为支持来看待教学系统中的师生关系。在教学的不同阶段,教师应该扮演不同的角色。教学要实现的是促使学生从被动接受向主动探索、从他导他律向自导自律转移。结合现实,我对这点有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小学生为例,每个学生的自主能力是不同的,有的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很差,而有些学生的自律能力很差,如果放手让他们自己去探索一个给定的主题以此希望他们能够习得知识,也许还不如传统课堂的灌输能让他们接受的知识多一些。但是课堂灌输的知识有很大一部分是“死”的——不能引起他们共鸣,也就达不到意义建构,也就不能很好地内化到学生的知识框架中,这也不利于知识的习得。所以我认为应该把讲授法和自主探究结合起来利用,再

关于合同欠缺条款的处理(崔建远)

关于合同欠缺条款的处理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1-3 合同欠缺条款,即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应对某事项加以规定却未予规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常素)未予协商,例如买卖家电却未约定运费由谁负担。二、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经协商,但未达成协议,约定留待日后商定。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定金交付的时间另行协定。三、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合同欠缺条款应该补充,但从上面所述可知,合同欠缺条款并非总是应予补充的,只有欠缺的条款不是必备条款(常素)时方可补充,欠缺必备条款时合同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必备条款不同,是示范性条款,或者说是提示性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欠缺某项甚至几项《合同法》第12条所列举的条款,仍然有效。但必须指出,该条所列举的“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第1款第1项)和“标的”(第1款第2项)依然是必备条款,合同欠缺它们必须无效,而不是在有效情况下加以补充。道理很简单,没有当事人,权利义务便失去归属,失去意义;没有人履行,也没有人受领给付,合同自然归于无效。标的决定着权利义务的量,甚至质,合同不规定标的,就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只能归于无效。 合同欠缺的条款属于非必要之点时,就需要加以补充。补充的方法,首先是适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体现。不过,补充欠缺的条款往往是一方得到好处,对方受到损失,因此协议不成为常态。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补充欠缺的条款(《合同法》第61条)。这是整体解释合同的原则要求。之所以通过整体解释原则补充欠缺的条款,是因为:一、合同条款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认定,自然需要平等对待,视同一体。二、表达和传递当事人合同意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因而,可从这种有组织的排列中找出欠缺的条款。 采用整体解释原则也不能补充欠缺的条款时,需按照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法》第61条)。这里所说的交易习惯,必须是在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已被人们所认知、接受和遵从,此其一。其二,该交易习惯必须适法,违反强行性规范者无效,因而不得用作补充欠缺的条款。其三,该交易习惯必须为双方当事人所共知,仅为一方当事人所知晓时,不得用作补充欠缺的条款。交易习惯为双方当事人所共知时,优先于任意性规范。其四,该交易习惯必须未被双方当事人明示排斥。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补充欠缺的条款时,适用合同法分则中的具体规定。若无此规定或适用此类规定结果不适当时,则适用第62条的规定加以填补:一、欠缺质量条款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以补充;无此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填补。二、欠缺价款或者报酬条款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加以补充;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予以填补。三、欠缺履行地点条款,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点;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