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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教案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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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的青铜器——匜。该青铜器上铸有铭文。铭文大意是:牧牛(人名)与上司(人名)为五个奴隶发生诉讼,法官伯扬父(人名)作出判决,说牧牛犯上,“女(汝)敢以乃师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牧牛的罪应鞭打一千并施墨刑(刀刺犯人额颊并涂墨)。不过,法官又对牧牛大赦减刑,“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即只打五百鞭,罚三百锊的铜。这段铭文,这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一篇法律判决书,成为研究我国早期司法制度及法律文本的宝贵资料。

2.形成时期——秦汉两代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简中,《封诊式》堪称法律文书的结集,内含23件法律文书,系战国末期秦国的墓葬品,其中的《贼死》、《经死》、《穴盗》等三例勘查笔录,制作水平已达相当高度,文字说明详细严谨,选词用语恰当得体,还有比较规范的结构程式,一般先在文书开头写出标题,空出地位再写爰书(法律文书程式)。其中的《经死》(吊死)译成现代汉语如下:勘查笔录:某里的典甲说:“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什么缘故,前来报告。”当即命令令史某前往检验。令史某如实记录:本人和狱卒某随甲、丙的妻、女对丙进行了检验。丙的尸体悬挂在他家中东侧卧室靠近北墙的房椽子上,面向南,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套,束在颈

条;⑤援引法律之理由。民事判决书则写明:①诉讼人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②呈诉事项;③证明理由之缘由;④判之理由。

可以说到了清代,我国的法律文书发展已比较完备,诸如诉状、笔录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民国以来,基本上沿用清末的法律文书格式,同时仍注意吸取日本、德国等的文书格式,按照民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各类诉讼文书,其文书格式已与古代的差别极大。但在文书的语体风格方面仍然采用文言,直到建国后才得到根本改变。这一时期的法律文书主要代表作有《最高法院判例汇编》、《行政法院判决汇编》、《司法院解释最高法院判决汇编》、《法院判例精华》。

民主革命时期,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设有审判、检察等司法机构,诉讼活动包括侦查、预审、起诉、裁判等各种环节,并有相应的文书配合。当时的法律文书如国家保卫局对季、黄反革命案的起诉书、临时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第五号)、瑞金县裁判部对谢步升反革命案件的判决书(第八号)等等,叙事简洁清晰,议论精僻、透彻,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法律文书发展史上宝贵的研究资料。

抗日战争时期,基本上仍用国民党法院的法律文书格式,为了适应战争环境和群众的文化水平,文书种类有所

行。

到目前为止,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具体文书,并形成较严密的制作规范系统,法律文书的格式日趋科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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