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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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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有哪些形式?

1、寄送的价目表,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

2、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要约是向他人发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有哪些形式?在实践中要约邀请表现为哪些形式?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要约邀请的一些主要形式:

(1)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

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约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3)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是指拍卖人在报纸、电视等媒介上以公开方式向社会作出拍卖某物(或者财产权利)的表示。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旨在引诱他人参加竞投,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未包括价格条款。拍卖公告不是要约,而竞投、报价则属于要约。

(4)招标公告。所谓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顺便指出的是,投标则为要约,因为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5)招股说明书。其目的也在于邀请他人向发出该说明书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所以,也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6)自动售货机。自动售货机设置以后,如果备有货物,则认为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要约。也就是说设置人已向公众发出了订约的意思表示,且发出此种表示后,任何人投入约定的货币,可认为作出承诺并便合同成立。

(7)商品标价陈列。从我国的交易习惯来看,对商品陈列应区分各种不同情况以确定其性质:如果是在柜台上陈列的标价商品或在货价上放置的标价商品,可以认为是要约,如果有顾客要求购买,商店不能拒绝;但对于在邻街的橱窗内陈列的商品,如果没有标明正在出售,即使附有标价,也不能认为是要约,而只能认为是起装饰和宣传作用的陈列和展览。

(8)自选商场。自选商场货架上陈列的商品,如果陈列有明确的标价,则不能认为是起装饰和宣传作用的陈列,应认为是正在向顾客出售的商品,因此,陈列商品应为要约。当顾客拿取货架

上的商品,尚未在交款处交款,应认为没有作出承诺,所以在交款以前顾客可将已挑选商品退回,因为合同并未订立。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要约邀请的主要形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在实践中上述形式是否属于要约邀请,要根据具体的情节认定,可能是要约,可能是要约邀请,在实践中认定要约和要约邀请要根据各自的性质特点进行认定,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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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 别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 (1)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

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际商法 第三章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德国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和成立要件 (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协议。 (二)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六)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的分类book P85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1.要式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合同、 技术合同 2.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book P86 1.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1.主合同 2.从合同 ?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 1.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五、合同法的概念和渊源 1.合同法,是指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渊源:book P87

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一)

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一) 摘要: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提出的内容可以进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此观点为创新观点,是对法学上发现的总结,为要约邀请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支点和基础;为指导实践提供了法理依据;制定民法典时应明确容纳规则。关键字:合同要约邀请要约容纳规则一、要约邀请的意义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1](P120).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2](P172).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3](P157).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4](P1213).以上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第二,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第三,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难道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效力之发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包含了当事人订约的愿望,甚至包含了交易条件,其效力之发生,取决于邀请人的意志。因此,可以排除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结论。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中最重要者是意思表示。应当在表示行为的基础上讨论要约邀请是否为意思表示。若要约邀请为意思表示,则要约邀请就可构成法律行为。①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意志,能够发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意义被限制在使他人能够向自己发出要约,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要约邀请,只不过使“自己”(受要约人)特定化、明确化了。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秉承传统理论,认为要约邀请仅仅是缔约的准备,仅仅是向相对人发出的要求提供要约的呼唤,而忽视了要约邀请的另一个法律意义-提出交易条件甚至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要约邀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方式)提出:“假一罚十”,这个“假一罚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因为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只能是要约邀请;在严格意义上它也不是交易条件,而是交易条件的保障。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给付,“假一罚十”,是第二次给付,是第一次给付不符合约定的演变,是缔约责任(合同无效时)或者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时)的承担。要约邀请中“假一罚十”、“缺一罚十”这一类诺言如果不能确认为先合同义务或者不承认其可以演变为合同义务,则相对人就会二次受害。笔者认为,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

2009年4月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2009年4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C2 C是一种( ) A。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 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D。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2.功能等同原则是指( ) A。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B。电子商务对传统口令法和非对称公开密钥法等认证方法,不可厚此薄彼 C。商业交易的公平理念 D。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3.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在( ) A。加拿大B。美国 C。英国D。日本 4.根据《电信条例》,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业务分类实行( ) A。自由申报制度B。许可制度 C。先申请先许可制度D。备案制度 5.狭义的电子合同形式可以是( ) A。以电报方式订立的合同 B。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C。以电传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 6.合同的成立( ) A。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B。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C。即为合同的生效 D。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7.我国首次承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是( ) A。《电子签名法》B。《合同法》 C。《电子签章条例》D。《电子签名示范法》 8.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 A。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B。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经济法概论复习题

山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经济法概论复习题 一、多项选择题: 1、(多选)在法律上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下面是关于要约邀请的一些说法,其中()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且是正确的。 A.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B.即使收到要约邀请的人为此已经做了准备工作,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C.接受要约邀请的人因信赖而受到损失,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多选)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其主要区别是()。 A.外资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一定不能取得这种资格 B.外资企业必须有法定的注册资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有运营的资本即可 C.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者只能是外国的公司 D.外资企业可以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无权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3、(多选)债权人欲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下列正确的判断有()。 A.无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B.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C.债务人原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新债权人行使 D.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抵销权不受债权人转让的影响 4、(多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A.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5、(多选)根据相关理论知识,请判断下列部门法中()属于经济法的部门法。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合同法 D.税法 6、(多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间有下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

工程项目管理模拟题(C)(专科)

工程项目管理模拟题(C)(专科) 一、名词解释 1. 双代号网络图: 是应用较为普遍的一种网络计划形式。它是以箭线及其两端节点的编号表示工作的网络图。 2. 信息管理: 是人类为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对信息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社会活动。 3.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 二、简答题 1. 简述招标的一般程序。 2. 简述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化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3. 项目合同签订的程序是什么?每个阶段的特点是什么? 4. 简述竣工决算和竣工结算的区别。 参考答案: 1. 简述招标的一般程序。 答:(1)组织招标班子; (2)申请批准招标; (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 (5)投标资格预审; (6)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 (7)接收投标文件; (8)开标;

(9)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10)决标,确定中标者,并向未中标者收回招标文件,退还投标保证金; (11)与中标者签订合同; (12)履行合同。 2. 简述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化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答: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有: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组织高效化;管理方法科学化;管理技术电子化;管理人员专业化;管理方式民主化。 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化的内容间相互关系为:管理思想是核心,管理组织是保证,管理方法是基础,管理人员是条件,管理手段是工具,管理方式是因素。3. 项目合同签订的程序是什么?每个阶段的特点是什么? 答: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的程序包括邀请、要约、还约、承诺四个阶段,其中要约和承诺是两个椎基本、最主要的阶段,它是合同签订两个必不可少的步骤。 要约的邀请是指项目当事人的一方向另一方就项目合同的某些条款,即项目合同的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要约邀请只是项目当事人意欲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交易的表示,因而没有约束力。要约,则是项目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达成协议、签订项目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撤回和撤销。还约是指当事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条件,为了进一步的协商,对要约的条件提出修改意见。还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是具有约束力的的一项新要约。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到要约人的要约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按照所列条款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产生的重要法律后果就是交易达成、合同成立。 4. 简述竣工决算和竣工结算的区别。 答:竣工结算是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编制单位和内容不同 竣工结算是由施工单位的预算(财务)部门进行的,其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全部费用,它与所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及单位工程造价

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中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

编号: 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中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商品房买卖中的要约邀请是指“商品房销售广告”,即广义上的商品房销售的商业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如报刊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和招贴广告;寄送的售楼书及各种宣传材料:施工现场的广告牌;样板房展示品;等等。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就是要约邀请的内容,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如提供银行按揭贷款并给予一定的折扣,赠送车库、花园、家具、厨具、电话,等等。 (2)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美观性质量一般侧重于装饰标准,既可以是商品房的某些部分,也可以是整座大楼的公用部分,如声明地板是“高级实木地板”,房门是“三防实木子母门”,外墙是“境面不锈钢”或“干挂花岗岩”装饰,大堂“挑空”,等等。 (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如对高层住宅声明装有进口高级电梯,地下车库电梯直达,24小时热水,温泉入户,网络宽带入户、地板采暖,“告别空调暖气时代”,等等。 (4)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如声明小区内建有“5000平方米人工湖景”,“2000平方米喷泉休闲广场”,“1000平方米中心绿地”,小区内或者小区外配套有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幼儿园、游泳馆、网球场、健身房等等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医

合同订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为(D)。 A.要约人发出要约时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 D.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2.某商店在橱窗内展示的服装上标明“正在出售”字样,并标示了该服装的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在性质上属于()。 A.一般广告 B.要约邀请 C.要约 D.承诺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悬赏广告 B.商业广告 C.拍卖广告 D.招标公告 4.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使合同成立的权利属于()。 A.请求权 B.支配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5.在下列情况下,合同不能成立的是()。 A.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到达要约人 C.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 D.承诺的方式和要约所要求的相一致 6.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7.在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承诺性质的行为是()。 A.招标 B.投标 C.开标、验标 D.评标、定标 8.在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中,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A.拍卖广告 B.竞买 C.卖定 D.以上都是错误的 9.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 A.单方法律行为

B.要约邀请 C.要约 D.承诺 10.以下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A.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C.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D.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地点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11.A公司与B公司于6月18日达成一份口头协议,约定7月10日签订书面合同,但 A 公司签约代表因故7月10日未能出席签约仪式,仅B公司签约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A公司在得知B公司已签字的信息后,仍然按照口头约定的时间即7月15日发出货物,7月25 日该批货物到达B公司。B公司在对货物进行验收后于当日收下货物。该合同成立的时间 是()。 A.6月18日 B.7月10日 C.6月15日 D.7月25日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情形下,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 (1)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

江西省2019年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科综合考精彩试题库多选题库

4.在工法应用中注重对工法适时跟踪、及时改进、努力创新,以保 正确答案:A、C、D 持工法的()。 5.下列属于工法开发过程的实施阶段的有()。 正确答案:A、B、C、D 6.国家一级工法和二级工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正确答案:A、B、C、D 7.在工法的每一个类别中,按国内建筑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的 正确答案:A、B、C 综合水平,可分为()三级。 8.工法按专业范畴可分为()三个类别。 正确答案:C、D、E 9.工法的特点有()。 正确答案:A、B、C、D 4.施工过程水的回收利用包含整个工程施工期间除饮用水外的() 正确答案:A、C、D、E 等所有用水 5.基坑施工封闭降水技术的特点有()。 正确答案:B、C、D、E 6.工法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科学管理主要体现在() 正确答案:A、B、C、D 等方面。 7.工法以工艺为核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正确答案:A、B、D 9.防水技术主要包括()等 正确答案:A、B、C、D 4.粘贴式外墙外保温隔热系统施工时应注意岩棉(矿棉)板的() 正确答案:B、C、D、E 等项目的检验结果。 5.施工过程水的回收利用包含整个工程施工期间除饮用水外的() 正确答案:A、C、D、E 等所有用水。 6.聚氨酯防水材料是通过化学反应而固化成膜,分为()两种类 正确答案:A、B、C 型。 7.基坑施工封闭降水技术的特点有()。 正确答案:B、C、D、E 8.下列属于绿色施工技术的有()。 正确答案:A、B、C 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 正确答案:A、B、D、E 3.硬泡聚氨酯的技术特点有()。 正确答案:A、B、D、E 6.深基坑施工监测方法可分为()。 正确答案:A、B 8.信息化应用技术包括()。 正确答案:A、B、D、E 4.预分支电缆由()三部分组成。 正确答案:A、B、C 5.民用建筑管道工厂化预制的内容主要有()。 正确答案:A、B、C、D

00043 经济法概论 第3章 自考复习资料 2016年版

第三章合同法 本章考情 历年规律:本章历年考核分值最多,题型有客观题、简答题、案例题。 学习建议:多做历年真题,熟悉出题方式,找到正确的解题思路。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知识点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识记)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领会)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②出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③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知识点二、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识记)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适用范围(领会) 知识点三、合同的分类(领会) 1.标准: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 2.标准: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3.标准: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 4.标准: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 标准: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 5. 8.标准:缔约当事人为谁的利益订立合同

【例题·单选题】以下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租赁合同 D.财产保管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C属于诺成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知识点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识记) 1.有效要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不特定:商业广告、商店柜台标明单价的出卖品、处于运转状态下的自动售货机) ②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否则是要约邀请) ③应表明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受其约束。 2.要约邀请(识记) 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等。 3.要约的法律效力(领会) 要约到达相对人生效。(到达主义,不以知悉为要件) 对要约人:(形式)不得随意改变内容或撤销要约。 对受要约人:(实质)承诺适格。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 A.为建设办公楼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B.为增发新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 C.为宣传新产品而在电视上发布广告 D.向乙公司发出包括货物品种、价格、供货时间等内容的订货函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属于要约邀请。选项C属于商业广告,但不符合要约的要求,所以是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作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也作出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究其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1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二、要约邀请。

国际商法2

国际商法 第一章。绪论。 1.国际商法的概念、特征、渊源。 ?国际商法,即国际商事法,它是指调整各国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事务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跨国性和民间性。 ?渊源:①国际(商务)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以及公约。 ②国际惯例。 ③国内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2.国际贸易惯例。(两个常用术语) 第二章。商事合同法。 一、要约。 1.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有效要件。(课件)①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③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④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依法律《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且其中的商业广告同时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 3.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国际商法考试题

国际商法考试题

名词解释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能力:亦称缔约人能力或者合同主体资格,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3、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5、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责任或者先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错误:合同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7、欺诈:亦称诈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期满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8、胁迫:是指使他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行为。

9、合同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遭受到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采取保全措施。 10、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1、违约责任:亦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12、情势变更:亦称情事变更或者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缔约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将合同变更以至解除的制度。13、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因某种意外事件致使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14、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品质担保:《公约》对卖方交货的品质,规定了“货物相符”原则,即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

什么是要约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 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有时当事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作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可能只是要约邀请。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虽然

2008级国际商法考试题形及复习题

2008级国际商法考试题形及复习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题形 一.判断对错。20题,共20分。 二.单项选择。30题,共30分。 三.概念解释。4题,共12分。 四.简答题。2题,共18分。 五.案例分析。4题,共20分。 总分100分。 注:期末卷面成绩100分,按80%记入期末成绩;平时成绩20分,其中作业10分,出勤情况10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 一、判断对错。(见后) 二、单项选择。(见后) 三、概念解释。 公法私法法典要约承诺诈欺胁迫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约因 要示合同和非要示合同法人标准合同时效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实体法程序法法律冲突规范准据法 四、简答题。 1.什么叫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故包括哪

些?不可抗力事故可引起哪些法律后 果?为避免因不可抗力事故引起争议, 在订立合同时该如何处理? 2.英美法计算损害赔偿的原则。 3.列举违约的救济方法(至少四种)。 4.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损害赔偿的原则。 5.提存及提存的效力。 6.列举大陆法上债消灭的主要原因(至少四种)。 7.简述催告及催告的作用。 第一章 (一)判断对错。 1.国际商法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货物)的国际交易,而且包括 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2.际商法主要是私法。 3.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二)选择。 1.美英法有

A.衡平法与普通法之分 B.公法与私法之分 C.大陆法与海洋法之分 D.习惯法和制定法之分 2.大陆法有 A.衡平法与普通法之分 B.公法与私法之分 C.大陆法与海洋法之分 D.习惯法和制定法之分 3.以下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为 A.英国 B.美国 C.瑞士 D.印度 4.下列不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为 A. 法国 B. 日本 C. 加拿大 D.瑞士 5.下列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条约有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B.《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国际商法第二版答案汇编

题型:名词解释:10个;简答题:5个;论述题:1个; 案例分析题:2个 国际商法 一.国际合同法 1、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想对方同自己订里合同意愿的事实行为,以促成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直接目的。 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容;要约邀请则不一定要求包括合同的主要容。 3、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或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价手段。 2、要约和承诺生效的要件? 1.要约生效的要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也就是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的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私人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的人表示承诺,就是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3)要约必须传达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2.承诺生效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的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进行。(3)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3、合同有效的要件? 即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容合法,合意真实 1.当事人之间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要约与承诺而达成的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4.合同的标的和容必须合法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6.当事人的是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4、违约救济措施有哪些? 违约救济是指一个人的合法合同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授予受损害一方的一定补偿。 救济措施:1、损害赔偿。2、实际履行:英美普通法没有实际履行这种救济方法,但在衡平法中有相关规定。3、禁令。4、解除合同。5、违约金 二.货物买卖法 5、货物买卖法中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2、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3、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 买方义务:(l)支付价款。(2)收取货物。(3)接受货物 6、货物买卖法中的权利担保义务的涵?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任何权利。 公约对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7、英国《货物买卖法》中,买方违约,卖方在物权和债权方面的救济办法? 第一、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权利。所谓未收到货款的卖方是指全部货款尚未得到支付或偿还的卖方或者当采用汇票或其他流通票据做有条件的付货,该票据虽已被承兑,但由于遭到拒付或其他原因,使得原来据以承兑的条件不能实现的卖方。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以下三项权利 A、留置权 B、停止交货权 C、卖方转售货物的权利 第二、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与物权方面的救济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卖方对买方的权利,是一种

经济法第四章 合同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 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 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 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答案】B 【解析】(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答案】C 【解析】(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2)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界定要约的两个核心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 3.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月3日,快递送达甲公司传达室。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交给赵某。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3月6日 B.3月2日 C.3月5日 D.3月3日 【答案】D 4.201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017年4月30日 B.2017年5月3日 C.2017年5月8日 D.2017年5月9日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呢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二、要约邀请如何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

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受邀请人是权利主体。这个权利是依照邀请人单方面的意志产生的。 三、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询价”就是如此,甲方给乙方去信,问:“你公司的自行车以多少钱一辆销售?”此询价尽管被学者们习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在民法之所谓意思表示,乃就以其为法律行为构成部分即要素而为观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不得称为意思表示。” 中国《合同法》把要约邀请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已经偏离了意思表示的本质。对不能因当事人意志内容产生法律关系的要约邀请,也不是事实行为,因为它仍然是一种表示行为。现行《合同法》第15条把所有建议相对人发出要约的行为,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只是屈就了学者的一般观点,它的危害是否认或者忽视了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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