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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

农产品核定扣除
农产品核定扣除

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纳税申报

例:2016年6月,某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为日常经营所需购进面粉等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成本法进行核定扣除。2016年6月当期营业成本90000元,2015年用于经营的农产品外购金额41250,2015年营业成本500000元。

相关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文件规定,鲜活肉蛋及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注意: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不得选择认证抵扣。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选择认证抵扣,不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此次营改增企业中,餐饮行业、建筑行业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餐饮行业扣除率6%、建筑行业扣除率11%,核定方法应采用成本法。

报表填写:

一、数据计算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41250÷500000=0.0825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90000×0.0825×6%/(1+6%)=420.28元

农产品外购金额指含税价格,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二、填写方法

第一步:纳税人先填写《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产品名称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服务分类填写,扣除率L1填写6%,L2填写当期主营业务成本90000元,L3填写农产品耗用率0.0825,L4填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420.28元。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第二步:根据《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L4的数据,填写《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第3行第2列“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成本法”一栏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420.28元。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第三步:根据《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数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一项420.28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农产品核定扣除

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纳税申报 例:2016年6月,某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为日常经营所需购进面粉等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成本法进行核定扣除。2016年6月当期营业成本90000元,2015年用于经营的农产品外购金额41250,2015年营业成本500000元。 相关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文件规定,鲜活肉蛋及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注意: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不得选择认证抵扣。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选择认证抵扣,不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此次营改增企业中,餐饮行业、建筑行业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餐饮行业扣除率6%、建筑行业扣除率11%,核定方法应采用成本法。 报表填写: 一、数据计算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41250÷500000=0.0825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90000×0.0825×6%/(1+6%)=420.28元 农产品外购金额指含税价格,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扣除率) 1 / 7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2 / 7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复习进程

一、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二、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财税[1995]52 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 第一部分政策出台背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鉴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同时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刚刚起步,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此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为进一步解决下游生产企业抵扣问题,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实际执行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 一方面,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也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针对这一现状,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调整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新方案,其核心是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核定扣除办法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 2014年4月,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省局结合各地市上报扩围建议,会同省经信委在全省棉纺纱、缫丝加工、山核桃等行业开展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调研,并组织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测算工作。 2014年7月4日,省局、省财政厅正式下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决定自8月1日起,在棉纱、缫丝和山核桃等三个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2017年8月,根据2017年全国货物劳务税工作会议提出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要求,我们组织各地对相关行业开展了调查研究,并与省财政厅相关部门会商了我省扩大试点范围的相关事宜, 2017年9月,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农产品核定扣除

农产品核定扣除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纳税申报 例:2016年6月,某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为日常经营所需购进面粉等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成本法进行核定扣除。2016年6月当期营业成本90000元,2015年用于经营的农产品外购金额41250,2015年营业成本500000元。 相关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文件规定,鲜活肉蛋及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注意: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选择认证抵扣。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选择认证抵扣,不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此次营改增企业中,餐饮行业、建筑行业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餐饮行业扣除率6%、建筑行业扣除率11%,核定方法应采用成本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吴忠市国税局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开展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2016年10月,又将以购进棉花为主的纺织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至此,这些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状及初步成效 吴忠市国税局通过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在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管理上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6年12月,吴忠市国税局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对23户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其中液体乳及乳制品一般纳税人9户、酒及酒精一般纳税人7户、植物油一般纳税人6户、纺织加工一般纳税人1户。仅2016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购进

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万元。按照扣除率的不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7%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万元,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3%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万元,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抵扣的进项税额万元,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万元。按照行业的不同,液体乳及乳制品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酒及酒精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植物油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纺织加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对这些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公平了企业的税负,防止企业虚抵进项税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规范了企业开票行为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多为农业合作社、养殖企业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明显减少,其开票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制,且有效地规范了原始凭证和财务核算,从而提高进项税额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准确性,使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依据更加公平合理。 促进企业了依法纳税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改变了实行核定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编者按: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的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后抵扣。为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的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特编写本期专刊。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出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 答:近些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另一方面,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得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再者,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将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这样既可以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消除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只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有关专家表示,部分企业先行试点是降低改革成本的最有效办法,将部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也不例外。由于改定率扣除为核定

农产品核定扣除问答(通俗易懂)

农产品核定扣除问答(通俗易懂) 今天讲讲农产品核定抵扣进项的主要的脉络,知道为啥国家要实行农产品核定抵扣? 因为农产品免税,为了保证下游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进项税,在凭票抵扣的时候不得不出台了很多特殊的规定,比如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这些特殊规定,其实存在很多的征管漏洞,尤其是收购发票表现得最明显,“自开自抵”,监守自盗,很难监管,比如有的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虚开金额数量,多抵扣进项税;还有的企业原本不是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而是其他单位个人,都开具收购发票,自己多抵扣税款,还帮助对方逃税等等。正是因为凭票抵扣的漏洞比较大,所以国家开始推行农产品核定抵扣进项税。 都有哪些企业购进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进项呢? 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农产品进项核定抵扣(备注:财税【2012】38号文)。从2013年9月1号起,各省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些行业实行核定抵扣,所以现在就难说了,每个省选的农产品都不一样,不统一。

北京市规定从2017年8月1号开始,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的纳税人,都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意思是北京已经全行业覆盖了,农产品不再凭票抵扣进项税的。 那具体该如何核定抵扣? 企业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为何要转出? 进项税抵扣方法变了,过渡衔接时,如果不转出原先的进项税,再实行新的核定进项税抵扣,就会造成重复抵扣。一张白纸好作画,先转出去,再按新的方法计算进项税额。 转出去之后呢?下一步该怎么办? 转出去之后,就需要看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核定扣除方法了,目前税法规定了三种方法,一种是投入产出法,一种是成本法,还有一种是参照法。不过最后一种参照法其实就是参照前两种方法。所以真正需要了解的就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 先给我讲讲投入产出法。

有关农产品核定扣除应注意事项

市局有关农产品核定扣除应注意事项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针对今年第一批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试点范围。自2014年5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外,“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已于2012年7月1日起纳入试点)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其利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实行核定扣除,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对省局公布扣除标准之外的产品均应上报审批)。 二、进项转出。 1、自2014年5月1日,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即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以含税金额入账。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 应注意区分农产品收购发票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计算的不同,对同时发生开具收购发票和取得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的要合理划分。 2、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对金额较小的可一次转出。具体由主管局和纳税人共同确认一次或年底前分期转出;对分期转出缴纳的,应将应转

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双方书面确认,附在《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之后,并在该表“纳税人” 和“税务机关”意见栏注明。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做好帐实核对、登记和确认工作,并于2014年5月27日上报“2014年第一批扩大核定扣除试点进项转出情况统计表(附件1)”至市局ftp:/货劳科/核定扣除试点/进项转出情况统计目录下,特殊情况在该表“备注”栏详细说明。 3、本次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 三、税款计算 本次,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具体计算根据“财税〔2012〕38号”和“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文件。 1、购进环节:自2014年5月1日,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购进农产品不再计提进项税额,一并计入成本。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销售环节:本次以主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销售副产品不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分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 应同事之邀写一写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文章,虽 然之前查过两个核定扣除的案子,也做过这方面的考题,但是脑子里还是碎片,不知道该写哪一块,本文就从他提的问 题和我曾遇到的纠结问题入手吧,, 、首先整理文件,安徽省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纳入时间、文件依据(文字见附录) 二、实务答疑 1、我省纳入试点的企业是否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 税额,有无成本法等?答:我省文件规定的试点行业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 ,未规定可用成本法 2、购进17%货物加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与 购进农产品加工后销售,进项税额扣除有无差别?答:(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适用于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因此购进17% 的货物加工不属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适用核定扣除,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后销 售有区别,前者的计算公式用的是13%税率,后者用的是扣

除率,扣除率是销售产品的税率,比如用鲜奶生产出了奶酪, 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奶酪的税率17%,如果用鲜奶生产出来 巴氏杀菌乳,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鲜奶的税率13%。这样做 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另外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还要考虑损耗情况,因此公式中要除以(1- 损耗率),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实务中有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转出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 的,为什么必须转出?答:不转出会造成双重抵扣。举个例子:例如,2012 年6 月,雨巷公司购进农产品100 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 万元,这批农产品一直未生产领用,也未发生新的采购业务,2012 年7 月,该公司将全部库存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 万元。 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 万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 4、出口企业当月销售数量是以增值税申报表里的免抵退办 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准还是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里的全 部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准。 答:销售数量以申报表的为准,即当月实际的销售数量,而非单证收齐的销售数量。 5、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X期初平 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X当期买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某茧丝绸企业是增值税般纳税人,2015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 2012-08-15 16:06 (查看次数:) 宁国税发〔2012〕1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于在部分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委托加工生产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应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对既生产上述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的增值税售的其他货物,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亦应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区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 〔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附件1)。 品(附件2)。 和相关产品(附件3)。 核定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通过发酵、蒸馏(或压榨)等工艺,生产出原酒(也称基酒),再经陈酿、勾兑为不同品种(度数)的成品酒。购进农产品自产原酒的列公式计算: 度)酒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酒度)货物数量×不同品种(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标准原酒数量/(企业自产标准原酒数量+企业外购原酒折算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 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自产标准原酒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成品酒耗用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 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成品酒酒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同)中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酒精)折算数量=外购原酒(酒精)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外购原酒(酒精)数量 确定为:清香型白酒标准原酒度数65°,浓香型白酒标准原酒度数60°,枸杞酒标准原酒度数18°,黄酒和葡萄酒标准原酒度数1般通过压榨、浸出等工艺,生产出原油(也称毛油),再用原油精炼、勾兑为不同品种的植物油。购进农产品自产原油的试点纳税人,油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植物油数量×自产原油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某品种植物油产品耗用自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1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2年起,国家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税收政策。武夷山市为武夷岩茶和红茶的主产区,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试行新政策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完善管理的征管建议。 (一)、政策回顾 2012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自2012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3】57 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自2015年10月1日起,福建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近半年的试行,茶业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新办法收到了良好效果,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又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消减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1、核定扣除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 (1)扣除标准过于“一刀切”。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中,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一般使用“投入产出法”来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而在运用“投入产出法”时,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计算和衡量。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做法,但实际上很多小型企业受机器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管理技术等因素制约,其实际能耗要高于理论上的行业标准,耗用多而抵扣税金少,无形中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和生产成本,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发展。 (2)归集和分配方法不够明晰。实际生产经营中,绝大多数企业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所用原料和生产的产品并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和农产品耗用率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采取何种合理的方法,试点办法并没有明示,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在指导试点企业落实政策时感到迷茫。特别对于产品品种特别多且有产品深加工的企业,怎样进行合理归集和分配,更是试点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感到棘手的问题。 (3)计算过程繁琐不易操作。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因选择的计算方法不同,或对原料与产品进行归集和分配的方法不同时,会得出不同的计算结果。如以外购农产品生产的货物就有三种计算方法,即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无论哪一种方法计算量都非常大,而且在计算过程中所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产品耗用率,特别是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损耗率等,是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另外武夷岩茶品种繁多,原材料采购价格相差较大,且岩茶收购具有季节性,在计算当期农产品购进单价时纳税人感到迷茫,不知道如何计算更合理,销售茶叶品种与购进农产品品种相差较大的,所采用的农产品扣除单价明显不匹配。 (5)购进农产品虚价问题依然存在。企业产品收购单价是影响企业进项税计算的关键因素,收购产品价格由企业自行填开,如何开、开多少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且收购的对象为个人,实行现金交易,发票开具很容易失真。如果不从农产品收购源头加强管理,仅仅从改变计算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 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二、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doc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摘要]自1994年增值税实行以来,我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买的农产品实行“先免税后抵扣”:进项税实行“自扣自扣”的办法这种方法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业的生产成本,但也为虚开购货发票以骗取增值税留下了空间。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试行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的通知》。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发布了相关试行公告。然而,如何操作具体实施,一直是试点地区相关试点企业会计人员和税务机关争论的焦点。文章根据作者多年在棉纺企业的实践经验,对上述新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税收论文模型,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第7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湖北省实施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7号公告明确将生产皮棉的籽棉消费纳入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确定皮棉生产的扣除标准,平均单耗为2: 64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点 (1)进出口税率一致,消除了倒税现象

在原票抵税的情况下,棉花企业销售时按13%的税率计算产品税,购买时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相当于进项税的14: 9%因此,当棉花企业的毛利率相对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倒挂现象也正是由于这一现象,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和销售税上下颠倒,许多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利润。 经批准的抵扣办法实施后,试点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知第38号)。农产品的收入税率和销售税率都统一为13%,从根本上消除了税收倒置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 (2)要求更高的会计和更难操作的 1:单位消费标准问题 注意。38要求在投入产出法下,销售单位数量中商品所消耗的采购农产品数量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消费值)确定 由于不同企业的单耗差异,如自动化程度高:对于操作规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单耗相对较低;即使同一企业在不同阶段的单耗不同,如新产品的准备施工期、设备磨合期和试生产期,单耗也会相对较高。如果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所有的企业都会一刀切地采用相同的标准,这将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使企业在准备期和过渡期面临更大的挑战。 2:平均购买价格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解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内蒙古操作规程》)。现将有关条款解读说明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操作规程 【解读】《通知》以及《公告》对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做出了总体要求和原则性的规定;依据《通知》以及《公告》的精神,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试点纳税人实际操作,自治区国税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收了各级国税机关和部分试点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借鉴了有关省区国税部门的规定,结合试点行业和货物的不同特点,分7个方面共8章,明确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各项规定。 第一章????? 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

【解读】本章为第一部分,着重对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二)“酒及酒精”按“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具体行业小类包括: 1、酒精制造(代码C1511); 2、白酒制造(代码C1512); 3、啤酒制造(代码C1513); 4、黄酒制造(代码C1514); 5、葡萄酒制造(代码C1515); 6、其他酒制造(代码C1519)。 其中啤酒制造,包括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含二氧化碳、起泡、低酒精度的发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提升管理质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我省(不含青岛,下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试点产品或者提供试点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 —3—

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试点产品,是指已公布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本办法所称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扣除标准,是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包含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农产品单耗数量,是指销售单位数量货物或提供服务,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耗用率,是指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损耗率,是指购进农产品并直接销售,农产品损耗数量与购进数量的比例。 全国以及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为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章核定扣除方法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顺序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 —4—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 【摘要】自1994年推行增值税以后,我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实行“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该办法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成本,但也给虚开收购发票骗取增值税留下了可乘之机,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也相继发布了相关试行公告,但具体实施时怎样操作一直是相关试点企业会计人员和试点地区税务部门争论的焦点。文章结合笔者在棉纺企业多年的实践经验,对上述新规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湖北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7号公告”明确将“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并确定了其扣除标准为“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点 (一)进销税率一致,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 在原来的凭票扣税法下,棉花企业销售时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购时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当于按14.9%①的进项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棉花企业在毛利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倒挂”现象。也正是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这种进销税额“倒挂”现象,才出现了许多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皮包公司,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的现象。 施行核定扣除法后,“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号通知)”,农产品的进、销税率都统一为13%,从根本上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再无利可图。 (二)核算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 1.单耗标准问题 “38号通知”要求:在投入产出法下,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由于不同企业单耗会存在差异,比如自动化程度高、操作规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单耗相对低些;即使同一企业的不同阶段单耗也会存在差异,比如筹建期、设备磨合期、新产品试产期,单耗相对会高些。如果不考虑企业实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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