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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10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10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10

目录

一、概述

二、范围

三、定义

四、或有事项

五、或有损失

六、或有利得

七、或有事项的计量

八、揭示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

十、揭示

十一、生效日期

二、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揭示。

2.下列事项,可能产生或有事项,但是不包括在本号准则的范围之内:

(1)人寿保险公司因签发保险单而产生的负债;

(2)退休金计划下的付款责任(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退休金费用”);

(3)因长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承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4)所得税(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

三、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或有事项,是指这样的一种状况或情况,其最终结果是收益或亏损,并且只有在一项或

若干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才能予以证实。

资产负债表以后发生的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的有利和不利的事项,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事项:

(1)为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2)能够说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状况的事项。

四、或有事项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或有事项一词,仅限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或情况,并且其财务影响将由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未来事项所决定。许多这样的状况或情况,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基本会计概念,在财务报表上反映为应计项目。

5.在财务报表中,对企业正在进行和经常发生的许多活动需要作出估计。虽然确定财务报表所呈报的金额的程序是相似的,但估计所涉及的事实本身并不产生那种作为或有事项的特点的不确定性。例如,采用估计的使用年限来确定折旧这一事实,并不使折旧成为或有事项。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终止,并不是不确定的。另外,因接受劳务而产生的付款金额,也不是第3段所定义的或有事项,尽管该金额可能是估计的,但发生这些债务的事实却是确定无疑的。

6.与未来事项有关的不确定性可用结果的一个变动范围来表。这种变动范围可以表现为用数字表示的概率,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准确程度不能以现有资料加以证明。这种结果的变动范围也可以用一般的文字叙述方法来反映,即使用从“可能发生”到“可能性极小”这一范围内的术语。

7.对或有事项的结果及其财务影响的估计,需要通过企业管理当局的判断来确定。这种判断应以截至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为止可以取得的资料为依据,并且应该包括对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各种事项的检查,这些事项可以参考同类业务的经验。有时也可参考独立专家的报告。

五、或有损失

8.在下列情况下,或有损失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和负债:

(1)未来事项可能证实,即使在考虑了有关的可能可以收回的金额后,在资产负债表日某项资产可能已遭毁损,或者某项负债可能已经发生;

(2)可以对所产生的损失的金额作合理的估计。

9.如果第8段的其中一个条件不能满足,除非产生损失的可能性极小,否则,应在财务报表中揭示或有损失的存在。

10.一项或有损失的会计处理,取决于或有事项的预期结果。如果一项或有事项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那么,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这种损失是稳健的做法。

11.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或有损失的金额,可以根据或有事项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的有关资料来进行估计。应在这一范围内按损失的最优估计值予以确认。如果在此范围内没有金额可以代表较好的估计值,至少应确认此范围内的最小金额。如果损失可能超过所确认的金额,应揭示任何新增加的损失风险。

12.在估计或有损失的金额时,如果出现矛盾或证据不足,应对或有事项的存在和性质予以揭示。

13.由于或有负债可以与向对方或第三者提出的有关赔偿相抵消,企业的潜在损失因此可能降低或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应先考虑可能可以收回的赔偿金额,再确定确认为费用的金额。

14.对于担保事项和因贴现汇票而承担的义务以及由企业承担的其他类似义务,尽管企

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极小,但通常应在财务报表中以附注的方式揭示其存在和金额。

15.为一般或非特定的经营风险计提的金额,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和情况无关,因而不能作为或有事项的准备。

六、或有利得

16.或有利得不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为收人或资产。如果该项利得有可能实现,应揭示或有利得的存在。

17.或有利得不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因为这可能导致将永远不会实现的收入得到确认。但当利得的实现基本可以肯定时,那么这种利得已不是或有事项,确认这项利得是恰当的。

18.在揭示时,应避免对实现的可能性产生误导,这一点至关重要。

七、或有事项的计量

19.在财务报表中,或有事项被记载的金额是以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可以取得的资料为依据的。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如果可以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某项资产可能已遭毁损,或者某项负债可能已经发生,应在认定或有事项和确定计人财务报表的或有事项的金额时加以考虑。

20.在有些情况下,每一项或有事项均可以分别认定。在确认或有事项的金额时,应考虑每一事项的特殊情况。一项对企业的巨额法律索赔要求,就可能代表了这样一种或有事项。企业管理当局在评估这种或有事项时,应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在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该索赔的进展情况,法律专家或其他顾问的意见,企业对类似案件的经验,以及其他企业在类似情况下的经验等。

21.如果造成某项个别交易的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是大量类似业务所共同的,就无需逐一确定或有事项的金额,而可队以同类业务为基础来确定。这类或有事项的例子有产品的售后锦养和应收帐款预计无法收回的部分。这类费用通常频繁发生,虽然无法认定可能造成损失的具体交易,但可以凭经验较合理地估计负债或损失的金额。将这些费用按应计制处理,使它们能在有关交易发生的相同会计期间被加以确认。

八、揭示

22.当需要根据本号准则第9段和第16段的要求进行揭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或有事项的性质;

(2)可能影响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

(3)对财务影响的估计或对无法作出这类估计的情况的说明。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

23.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可能表明需要对资产和负债作出调整,或需要作出揭示。

24.批准公布财务报表所涉及的程序,随着管理结构以及编制和完成财务报表的程序的不同而不同,但批准公布的日期一般是指批准报表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

25.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可以提供新证据,帮助估计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有关的金额,或者能够表明持续经营的假定对垄断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不再适用时,这时应对资产和负债作出调整。

26.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某些事项,能够对确定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有关的金额提供新的资料,因而需要调整资产和负债。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某客户破产,证

实应收帐款无法收回,就应对此损失作出调整。

27.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还可能表明整个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不再是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恶化,可能表明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考虑使用持续经营的假设是否恰当。

28.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有些事项,虽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和负债状况,但它们是如此重要,以致不作出揭示将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估价和决策的能力。对于这些项目,虽不应调整资产和负债,但应予以揭示。

29.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如果这类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无关,就不应调整资产和负债。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与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了投资市价的下跌。这种市价的下跌一般与资产负债表日的投资状况无关,只是反映以后期间发生的情况。但是,如果以后时期发生的事项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已发生了特殊变化,一般要求对这些事项作出揭示。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一座主要的生产厂房被火烧毁。

30.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并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出现的情况的某些事项,假如不对其加以揭示,将会影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作出正确估价和决策的能力,则应加以揭示。例如,对另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1.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日之前提议和宣布发放的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胜利,应加以调整,或加以揭示。

32.有些事项虽然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但由于法律的规定,或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有时需要在财务报表上加以反映。在有些国家,这些特殊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股利金额。

十、揭示

33.如果按本号准则第28段要求,需要披露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事项,应提供下列资料:

(1)事项的性质;

(2)对财务影响的估计,或对无法作出这种估计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生效日期

34.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帐面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帐面金额的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1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1976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的方法,来决定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的初始确认。例如,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确定。 5.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要求。 6.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完整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制度的应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是,

国际会计准则——ias2

IAS 2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2 Inventories This version includes amendments resulting from IFRSs issued up to 31 December 2008. IAS 2 Inventories was issued by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in December 1993. It replaced IAS 2 Valu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Inventories in the Context of the Historical Cost System (originally issued in October 1975). The Standing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 developed SIC-1 Consistency—Different Cost Formulas for Inventories, which was issued in December 1997. Limited amendments to IAS 2 were made in 1999 and 2000. In April 2001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 resolved that all Standards and Interpretations issued under previous Constitutions continued to be applicable unless and until they were amended or withdrawn. In December 2003 the IASB issued a revised IAS 2, which also replaced SIC-1. Since then IAS 2 has been amended by the following IFRSs: ?IFRS8Operating Segments (issued November 2006)* ?Improvements to IFRSs (issued May 2008).*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refers to IAS 2: ?SIC-32 Intangible Assets—Web Site Costs (issued March 2002 and subsequently amended). *Effective date 1 January 2009 ? IASCF979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存货》); ()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 ()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 ()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雇员福利》); ()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14

目录 一、概述 二、目的 三、范围 四、定义 五、确定应报告分部 六、分部会计政策 七、披露 八、生效日期 二、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为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关于企业生产不同类型产品和劳务以及企业不同地区经营的信息)制定原则,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 (1)更好地理解企业以往的业绩; (2)更好地评估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3)从整体上对企业做出更有根据的判断。 许多企业提供系列产品和劳务,或在具有不同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风险的地区经营。关于一个企业产品和劳务的不同类型以及在不同地区经营的信息(常称作分部信息),对于评估多种经营或跨国经营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是相关的,但这些信息可能不能根据总数据确定。因此,分部信息被普遍地认为对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要是必须的。

三、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遵从国际会计准则的整套公布的财务报表。 2.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所规定的那样,一整套财务报表包括一份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一份表明权益变动的报表以及附注。 3.本准则适用于其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交易,以及正处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发行权益或债务证券过程中的企业。 4.如果,一个证券不公开交易的企业遵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则鼓励其自愿按分部披露信息。 5.如果一个证券不公开交易的企业选择在遵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自愿地披露部分信息,则该企业应完全遵从本准则的要求。 6.如果一份财务报告既包括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也包括母公司或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分部信息只需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列报。如果子公司本身就是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则它应在其本身的单独财务报告中列报分部信息。 7.类似地,如果一份财务报告既包括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来,也包括该企业在其中拥有财务权益并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单独财务报表,分部信息只需以该企业的财务报条为基础列报。如果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本身就是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则它应在其本身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列报分部信息。 四、定义 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 8.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所规定的含义: 经营活动.指企业主要产生收入的活动以及不是投资或融资活动的其他活动。 会计政策,指企业编报财务报表时采用的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做法。 收入,指企业本期正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至权益增加(不包括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定义 9.本准则使用的术语“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具有下列含义: 产业分部,相一个企业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提供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其他产业分部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在确定产品和劳务是否相关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这些产品或劳务的性质; (2)生产过程的性质; (3)这些产品或劳务对应的客户的类型或类别; (4)销售这些产品或提供劳务所使用的方法; (5)(如果适用的话)管理环境的性质,如银行、保险或公共事业。 地区分部,指一个企业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看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中经营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经济和政治情况的相似性; (2)在不同地区的经营之间的关系; (3)经营的接近性; (4)某一特定地区与经营相关的特定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于满足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比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于现在卖出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指定预期的贵金属销售为被套期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应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比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加以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比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2)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讲义 讲解提纲: 第一节合营安排概述 第二节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第一课时 第一节合营安排概述 一、合营安排的定义与特征 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合营安排日益增多的需要,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持续趋同。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1年5月12日,发布《国际财务报告第11号——合营安排》和《解释公告第13号——共同控制主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2014年5月,《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 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对该准则的理解学习基于两个基本认识 第一,会计准则不尽规范会计处理方法和流程,更重要的是规范企业运用这些会计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要深入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合营安排的判断标准、分类原则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 1.合营安排的定义 一个主体可能不仅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还通过对其他主体进行战略投资来经营。报告主体的投资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报告主体控制某个主体;

(2)报告主体和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共同控制某个主体或活动; (3)报告主体并没有对某个主体施加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该主体,而是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 合营安排主要规范第二类涉及共同控制的投资的处理。按照合营安排准则的定义,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2.合营安排的特征 (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一般来说,合营安排通过相关约定对各参与方予以约束。相关约定,是据以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一系列具有执行力的合约。在形式上,相关约定通常包括合营安排各参与方达成的合同安排,如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契约等,也包括对该安排构成约束的法律形式本身。 在内容上,相关约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对合营安排的目的、业务活动及期限的约定; 二是对合营安排的治理机构(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成员的任命方式的约定; 三是对合营安排相关事项的决策方式的约定,包括哪些事项需要参与方决策、参与方的表决权情况、决策事项所需的表决权比例等内容,合营安排相关事项的决策方式是分析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重要因素; 四是对参与方需要提供的资本或其他投入的约定; 五是对合营安排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损益在参与方之间的分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有时会涵盖相关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例1】A公司和B司共同出资建立了C公司。C司在章程中规定,C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须经A司和B公司均同意方可做出。除章程之外A司和B公司并未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分析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分析 【摘要】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是否存在着差异及差异存在原因是什么,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会计环境对差异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同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会计准则;趋同;比较;会计环境 【Abstract】Listed companies implement new standard mark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in our country. China's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f there is a difference and difference existence the reason, thi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And analyses the reasons of the existence of differences between accounting environment,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Accounting standards; Convergence; Compare; Accounting Environment

一、绪论 由于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世界各国制定的会计准则存在很大差异。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融资活动日益频繁,地区性经济集团以及跨国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逐渐增多,各国之间会计准则的巨大差异已成为国际资本流动和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加快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成为会计领域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表现 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客观环境和特点,审慎处理了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一)结构趋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筹驾驭作用,相当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现有具体准则已经基本涵盖了所有的业务内容;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类似于与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并发布的实施指南以及相关的解释公告。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结构上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二)具体准则趋同 1.将公允价值引入新会计准则体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而我国原有会计准则几乎不涉及公允价值。考虑到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修订后的新准则体系中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 2.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6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一样,都强调了实质控制。另外,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也由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向侧重实体理论。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23

目录 1 概述 2 目的 3 范围 4 定义 5 过渡性规定 6 生效日期 二、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说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本号准则通常要求将借款费用立即予以费用化,然而,作为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本号准则也允许将那些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三、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本号准则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属于负债的优先股资本)的实际成本或估算成本。 四、定义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相关资产,是指须经过较长准备期才能达到可以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 5.借款费用可以包括: (1)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借款有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所发生的附加费用的摊销; (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 (5)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 6.相关资产的例子,有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制造车间、电力设备和物业投资。其他的投资,以及常规性生产或生产周期较短且重复大量生产的存货,则不是相关资产。那些在购置时就已有预定用途或准备销售的资产也不是相关资产。 借款费用基准处理方法 确认 7.借款费用应于它们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8.在基准处理方法下,借款费用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而不管借款是如何运用的。 揭示 9.财务报表应提示为借款合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确认 10.借款费用应在发生的当场确认为费用,除非按第11段的要求已达到可资本化的程度。 11.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该项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按本号准则确定。 12.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下,直接归属于某项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包括在该项资产的成本之中。当借款费用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且该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将其作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13.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是指那些如果不为相关资产发生支出即可避免的借款费用。当企业专门为获得某项指定的相关资产借入资金时,与该相关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就很容易认定。 14.要确认特定借款和相关资产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要确定哪些是可避免的借款可能会比较困难。例如,当企业的融资活动集中调配时,就会发生此困难。当集团使用一系列债务工具以不同利率借入资金,同时根据不同的基础将这些资金借给集团内其他资本化的开始企业时,也会产生困难。其他复杂性来源于集团在高通货膨胀经济条件下经营,使用外币借款或与外币有关的借款,以及来源于汇率的变动。因此,确定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的借款费用金额是困难的,需要进行判断。 15.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相关资产借人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 16.对某项相关资产的筹资安排,可能使企业获得借入资金,并且在该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相关资产的开支之前,已发生了有关的借款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往往在用于相关资产的开支以前,用作临时投资。在确定本期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时,应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中扣除这种借入资金带来的全部投资收益。 17.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例乘上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人的借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第三条合营安排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合营安排参与方既包括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即合营方),也包括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 第四条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第五条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六条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应当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第七条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第八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第九条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第十条合营方应当根据其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确定合营安排的分类。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评价时应当考虑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合同条款等因素。 第十一条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 第十二条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一)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际会计准则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IAS)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颁布的,一项全球公认的易于各国在跨国经济往来时可以执行一个标准的制度,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会计运作的指导性原则。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简介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IAS)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颁布的,一项全球公认的易于各国在跨国经济往来时可以执行一个标准的制度,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会计运作的指导性原则,使各国的经济利益可在一个标准上得到保护,不至于因参差不一的准则导致不一样的计算方式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至今已经推出项,且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中。这些准则在国际上,按照公众利益,制订和公布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的同一会计准则,并促使其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执行。它是全球统一的财务规则,是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运作的财务管理准则。中国于1998 年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并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1973 年6 月,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前联邦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美国的16 个职业会计师团体在英国伦敦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目前,已发展到个国家并拥有个成员的非盈利性国际组织其职能是负责收集各国的会计准则并制定和推广国际会计准则以及颁布适合全球经济发展的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并督促相应国家遵照实施。是制定高质量、易理解、操作性强的国际会计准则的领导机构。它一直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股票交易所、ZF 间组织、发展机构紧密合作以实现它所提出的目标,即全世界企业及其它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一一合营安排》(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提出了合营安排的定义,规定了合营安排的认定与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并规范了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明确提出了合营安排的定义。合营安排是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其有两个特征,一是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即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本准则规定了合营安排的认定与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是判断一项安排是否为合营安排的关键。共同控制是按照相关约定等分享对一项安排的控制权,并且仅在对相关活动(即对该安排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的决策要求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 合营安排分为两类——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享有与该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认定一项安排是合营安排后,应当根据合营方获得回报的方式这一经济实质,来判断该合营安排应当被划分为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即,如果合营方通过对合营安排的资产享有权利,并对合营安排的义务承担责任来获得回报,则该合营安排应当被划分为共同经营;如果合营方仅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则该合营安排应当被划分为合营企业。 本准则规范了各参与方在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中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原则,会计处理上适用其他准则的,本准则做了相应说明。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一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及其应用指南(2014)。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符合合营安排定义的各项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合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外方技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举办的企业。该“合营企业”与本准则中所指的“合营企业”并不是一个概念,企业在执行本准则时,应注意避免混淆。 另外,当认定风险资本组织、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在合营企业中拥有权益时,考虑到对这些主体所持有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比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允许这些主体对持有的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损益。这种例外规定是计量方面的豁免,而不是将这些主体拥有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排除在本准则的范围之外。 三、关于本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关系 当一项安排因不存在共同控制,从而被排除在本准则范围之外时,主体应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准则,对其在安排中的权益进行会计处理。本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香港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比较

as at 1January 2008 1 Title IASB equivalent Differences in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Differences in Effective Dates Other Textual Differences FRAMEWORK 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ASB Framework N/A N/A Minor textual differences –no practical effect.

as at 1January 2008 2 HKFRS No. Title IFRS No. Differences in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Differences in Effective Dates Other Textual Differences HKFRS 1 First-time Adoption of Hong Kong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 1 No No,except para 47F specifies that paras 23and 27to 30of HKFRS 1(IFRS 1)are effective for AP beginning on or after 1January 2005(1January 2004).Minor textual differences –no practical effect.HKFRS 2Share-based Payment IFRS 2No No No HK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s IFRS 3 No Except for limited retrospective application as per para 85,HKFRS 3(IFRS 3)is effective for business combinations for which the agreement date is on or after 1January 2005(31March 2004). No

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国际会计作业 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内涵与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是制定及批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个独立私营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监督下运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1年成立,取代了先前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简称IASB)。 IASB的前身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简称IASC),在2000年进行全面重组并于2001年初改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C是由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爱尔兰以及美国的会计职业团体于1973年发起成立的。从1983年起,作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简称“IFAC”)成员的所有会计职业团体均已成为IASC的成员。中国于1998年5月正式加入IASC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IASC的目标是,制定和发布国际会计准则,促进国际会计的协调。 重组前,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IASC Board)承担。理事会由13个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的代表以及不超过4个在财务报告方面利益相关的其他组织的代表组成。除理事会外,IASC 还成立了咨询团(Consultative Group)、顾问委员会(Advisory Council)和常设解释委员会(Standing Interpretation Committee)三个机构。咨询团定期开会,与理事会讨论国际会计准则项目中的技术问题、IASC的工作计划及战略,在IASC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应循程序(Due Process)以及推动承认国际会计准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顾问委员会的作用是提高国际会计准则的可信度,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广泛承认。常设解释委员会定期考虑因缺少权威指南而出现分歧或不可接受的处理方法的议题,起草解释公告(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经理事会批准。 IASC重组是1997年提出来的,IASC为此专门成立了“战略工作组”(Strategy Working Party)。1998底,战略工作组提出了重组方案,具体体现在《重塑IASC未来》这一研究报告中。该方案建议,新IASC设基金会、理事会和制定委员会三个层次,基金会任免理事会成员和制定委员会成员,理事会负责审议和投票表决,制定委员会负责研究起草准则。这个方案与原结构的差别在于,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由专职成员负责,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指导委员会这样的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性讨论落在制定委员会这个层次上,理事会更象一个表决机构。因为研究制定和表决通过由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因此有人称之为“两院制”。 上述方案受到美国等几个英语国家的反对。1999年11月,战略工作组向IASC理事会递交了题为《关于重塑IASC未来的建议》的最终报告。根据这一方案,除了设立类似于基金会的管理委员会(Trustees)外,不再分设理事会和制定委员会,而是合二为一,称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即

国际会计准则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AS 23 Borrowing Costs (revised 1993) This revised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supersedes IAS 23, Capitalisation of Borrowing Costs, approved by the Board in March 1984. The revised Standard became effective for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5. One SIC Interpretation relates to IAS 23: SIC-2: Consistency - Capitalisation of Borrowing Costs. The standards, which have been set in bold italic type, should be read in the context of the background material and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in this Standard, and in the context of the Preface to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re not intended to apply to immaterial items (see paragraph 12 of the Preface). Objective The objective of this Standard is to prescribe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borrowing costs. This Standard generally requires the immediate expensing of borrowing costs. However, the Standard permits, as an allowed alternative treatment, the capitalisation of borrowing costs that are directly attributable to the acquisition, construction or production of a qualifying asset. Scope 1. This Standard should be applied in accounting for borrowing costs. 2. This Standard supersedes IAS 23, Capitalisation of Borrowing Costs, approved in 198 3. 3. This Standard does not deal with the actual or imputed cost of equity, including preferred capital not classified as a liability. Definitions 4.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used in this Standard with the meanings specified: Borrowing costs are interest and other costs incurred by an enterpris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borrowing of funds. A qualifying asset is an asset that necessarily takes a substantial period of time to get ready for its intended use or sale. 5. Borrowing costs may include: (a) interest on bank overdrafts and short-term and long-term borrowings; (b) amortisation of discounts or premiums relating to borrowings; (c) amortisation of ancillary costs incurr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rrangement of borrow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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