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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案例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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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法规案例合集

案例: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争议案

原告:甲建筑队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兴建一项工程。该公司为节约工程经费,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决定用招标方式发包这项工程,便向本省内10多家建筑单位发出招标通告。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投标起讫日期内,共有10家建筑公司(队)向开发公司投标,依照招标通告的规定,2010年1月20日,开发公司会同各有关单位,当众开标。在10家投标者中,只有甲建筑队和乙建筑公司的报价低于开发公司的标底。其中,甲建筑队报价870万元,乙建筑公司报价880万元。甲建筑队以为自己一定中标,在未定标前便开始了工程准备工作。但是,开发公司开标后,会同有关单位对这两个投标单位的投标进行了严格的评查。评标时发现,甲建筑队报价虽低,但施工方案不太合理,技术力量也比较薄弱。如果将工程交由甲建筑队承揽,工程质量和工期很难保证。所以定标时将乙建筑公司选为中标人,并依法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基建承揽合同,此时,甲建筑队方知自己并未中标。但是,他们已为完成该工程预订了相当数量的物资,如果退货,势必造成损失。为此,甲建筑队以自己报价最低,工程应由它承揽为理由起诉到法院。

问题:1 你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招标通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 你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要求吗?理由是什么?

答案:1.要约邀请 2.不该支持

其理由为:

(一)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招标通告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表示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将要订立的合同的实质条件,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

(3)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受其要约邀请约束的意思

(二)房地产公司没有给甲建筑队承诺,即合同不成立

综上所述:甲建筑队在未定标前,单方自愿为该工程预定了物资,开发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1个四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楼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1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

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1)丙与丁的行为是否合法?各属于什么行为?

(2)这起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3)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案:(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三、

案例: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招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答案:

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案由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按照投标价格评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四、

案例: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采用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工程实施工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 项目临理机构在组织评审A,B,C,D,E五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时发现,A 单位工艺低于其他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公司。B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C的投标文件符合要求。D单位报价总额有误。E单位投标文件有部分分部工程的报价有部分漏洞。

?事件 2 为确保深基坑开挖的施工安全,项目经理亲自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员。为赶工期,施工单位在报审深基坑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同时即开始该基坑的开挖。

?事件 3 施工单位对某分项工程的混凝土进行试验,实验数据表明混凝土不合格,于是委托监理单位认可的有相应资质单位对该分项工程混凝土进行实体检测,检验结果表明,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要求,需加固补强。

问题:1.事件一四家公司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二中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正确做法。

3.假如你是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说明你处理事件3的程序

答案:1有效的A,D,E B单位无效 B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2不妥之处。

a.施工项目经理不能兼任现场安全管理员。施工现场应该配备专职现场安全管理员。

b.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的同时就开始开挖。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应报经理公司审批论证之后方可施工

3.程序:须下达监理工做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进行返工,返工之后的混凝土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方可进行验收。

五、

事件: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左右,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在建筑工地发生楼盘倒覆事件,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原因:

1.土方堆放不当,在未对天然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建设单位随意将开挖土方短时间内集中堆放于7号楼北侧。

2.开挖基坑违反相关规定,土方开挖单位,在未经监理方同意,未进行有效检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也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挖基坑。

3.监理不到位,监理方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

4.管理不当,建设单位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压缩施工工期,总包单位未予以及时制止。

5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对基坑开挖及土方处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围护桩施工部规范,施工方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所违反的法律:

《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刑法》第137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2010年4月21日上午10点半,闵行区“倒楼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阙敬德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被告人张志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两名被告的一切违反所得予以追缴

六、

案例:原告:A 电讯公司

第一被告:C 建筑设计院

第二被告:B 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A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 B 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A 同意,B分别与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国内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

同约定:有C对A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D根据C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一句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眼搜。合同签订后,C按时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交付给D,D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A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法相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C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A带来了重大损失。C以与A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B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A遂以C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B为共同被告,判决B与C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2、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1、本案中,A是发包人,B是总承包人,C和D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对工程质量问题,B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和D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A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B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C和D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

案例: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1、法院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2、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做法违反了什么?

答案: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所以法院应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2、《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事件1:项目建立机构在审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认为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要求甲施工单位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凭以往经验进行了安全估算,认为方案可行,并安排质量检查员兼施工现场安全员工作,遂将方案报送总能力工程师签认。

事件2: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甲施工单位报验的测量结果时,发现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建立的施工测量网失效,随即向甲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注意红色部分)

问题:1、指出事件1中脚手架工程转向施工方案和申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2、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的甲施工单位的

要求包括哪写内容 ?

答案:1、施工方案不是项目经理编写应该由相关技术负责人编写,由于监理机构认为此脚手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应将此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而不能进行安全估算。

2、事件2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正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说明此次测量数据无效,并要求甲施工单位负责联系规划局重新放出控制点,并说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施工单位负责。

九、案例:某年四月A单位拟建办公室一栋, 勘察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勘察任

务与B单位签定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 D 建筑公司。

问题与答案:

(1)委托方 A 应预付多少勘察费定金?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中规定: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实

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即3万。

(2)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和

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中明确指出: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查质量负责。故B单位应承担继续完善勘察并赔偿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

(3)问题2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由于勘察结果有误属于B单位责任,从而导致影响了工期,故D单位没有对错,且其有权提出工程延期和索赔要求。至于A单位应与勘察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十、案例:高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华学院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

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机电大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文华学院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机电大楼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问题: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案: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高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文华学院。客体是施工的机电大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十一、

案例: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施工法人公司,因乙方无法进京投标资质,在进行工程投标前,双方达成合作协议

协议:乙方协助甲方投标,一旦中标,甲方需将一定比例的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按区域划分,含主体结构),但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题:(1)甲方将部分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是否属于主体工程分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2)若乙方是甲方的参股单位,此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1、属于违法分包,协议无效。

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标后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由乙方施工。

《建筑法》第29条——“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也有明确规定)

2、此行为违法

法律规定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与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无关。

十二、案例:某实施监理的工程,甲施工单位选择乙施工单位分包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生

如下事件:

事件1:乙施工单位开挖土方时,因雨季下雨导致现场停工

乙施工单位挖断了一处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中未标明至现场停工7天。为此,甲施工单位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费用补偿2万元(合同约定,窝工综合补偿2000元 /天)

事件2:为赶工期,甲施工单位调整了土方开挖方案,并按期完成。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现乙施工单位示按调整后的土方开挖变形超限,立即向甲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乙施工单位未执行指令仍继续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及时汇报了有关主管变形过大引发了基坑局部坍塌事故。

事件3:甲施工单位凭施工经验,未经安全验算就编制了高大模板支撑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同时,就开始搭设高大模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由项目总工程师兼任。

问题:1、指出本案例中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

2、指出事件1中挖断煤气管道事故的责任方,说明理由。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工程

延期和费用补偿各多少?说明理由。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析事件2中甲、乙施工单位对基坑局部

坍塌事故就应承担的责任,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的做法有哪些不妥,写出正确的做法。

答案:1、(1)主体:业主、承包商甲、监理工程师。

(2)客体:施工项目(对于监理来说,监理活动的客体是承包商的活动。

(3)内容:主体三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按照合同履行约定。

2、责任方为建设单位.理由: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图,其中应包含煤气管道走向埋深位置图.批准延期7天.费用14000元.雨季下雨有经验的承包商能预见的而管线图中无标明煤气管道属建设单位责任.

3、(1)甲施工单位和乙施工单位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理由:甲施工单位属总承包单位. 乙施工单位属于分包单位(2). 乙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理由: 乙施工单位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导致安全一路事故的发生(3)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监理单位尽了监理责任

4、不妥之处:(1)凭施工经验,未经安全验算编制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方案(2)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就报批.且未批准就开始施工(3)由项目总工程师兼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确作法:(1)应认真编制方案,且有详细的安全验算书.(2)方案编好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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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案例一: 关于执业资格 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60cm深﹑面积达20多㎡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元。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看法。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作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当然地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有相应资质条件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即“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本案报告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从业资质的被告黄某承建违反了《建筑法》有关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其承担被告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 关于建筑许可 四川省××镇居民张某为了生活饮水方便,于2002年建成一石砌体水塔水塔内净尺寸为长7.62m,宽6.53m,高4.83m,池壁顶宽700mm,水塔底厚300mm,强度等级为Mu30,水泥砂浆M2.5。水塔由泥瓦工王某绘制一张草图,并未正式设计。施工质量很差,使用后不久就发现漏水,请石工进行修补,但是没有对水塔彻底检查加固。水塔于2004年12月突然倒塌,因水塔处于小坡高位,水塔内蓄水较多,导致其下方一民办幼儿园被水冲毁,当场砸死幼儿20人,重伤3人,砸毁校舍4间,酿成一起重大恶性事故。 事故发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 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 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第十八条“要约可以”和第四十二条“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偿。总结: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谈判代表提出的相关损失。 案情陈述: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建设法规调整对象,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相关的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经济协作关系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加以调整;民事关系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 2、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挽着统一的框架结构。 3、建设法规体系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4、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5、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建设行政执法包括:建设行政决定、检查、处罚、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 建设许可制度 1、《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三项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的不得开工。 2、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组织施工之前申领施工许可证。 4、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需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他条件。 6、到位资金: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以上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施工许可证的期限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几个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终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几个核验施工许可证。此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8、从业资格许可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企业资质法规 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不合格和联系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资质等级应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建筑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才可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1、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的交易行为,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承包方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等。 2、《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方式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3、建设工程发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1)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2)承包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方范围内承揽工程;(3)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4)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

建设法规课程作业(案例分析)

一、某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由业主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该工程项目为政府的公共工程,已经列入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因此业主委托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要求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某承包商在封口处加盖了本单位的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1天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当天下午,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声明将原报价降低5%,但是业主的有关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2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开标会议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市公正处有关人员到会。开标前,市公正处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业主在评标之前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共8人,其中业主人员占5人,招标工作主要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 (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 (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 (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招标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2.招标工作的容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改正,并排出正确顺序。 [参考答案] 1.招标中的不当之处体现在: ①因征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②一个工程不能编制两个标底,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③在招标中,业主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④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若由项目经理签字,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⑤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承包商都可以递交投标文件,也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出补充与修正,业主不得拒收; ⑥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而不应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 ⑦市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⑧评标委员会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业主方面的专家最多占1/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要求。 2.招标工作容中的不正确之处为: ①不应发布投标邀请函,因为是公开招标,应发招标公告 ②应进行资格预审,而不能进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的正确排序为: (1)——(3)——(2)——(5)——(4)——(6)·——(7)——(9)——(8) 二、某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搂,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部议标的方式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建筑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龙门吊拆除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word版本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

第一章 1施工企业与保险代理人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工程保险合同,并足额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施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关于该案中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张某应当向施工企业赔偿损失 B.施工企业补缴保费后,保险公司方可赔偿损失 C.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方可给予施工企业赔偿 D.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并可向张某追偿 2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A )之债。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3甲建设单位委托乙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图纸,但未约定该设计著作权归属。乙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王某被指派负责该工程设计,该工程设计图纸许可使用权归( B )享有。 A.甲建设单位 B.乙设计单位 C.注册建筑师王某 D.甲、乙两单位共同 4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B.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 C.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D.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丙书面同意将主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禁止抵押的有( ABDE )。 A.土地所有权 B.宅基地使用权C.荒山承包经营权 D.学校图书馆

E.被扣押的汽车 6 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方于6月10日交付了25万元,卖方予以签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E )。 A.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B.买卖合同自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自6月1日成立 D.若卖方不能交付货物,应返还50万元 E.若买方不履行购买义务,仍可以要求卖方返还5万元 7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参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建筑工程项目,保险人须负责赔偿因( C )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A.设计错误 B.原材料缺陷 C.工地现场火灾 D.地下水位变化 8下列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只能用于违约责任的有( BC )。 A. 停止侵害 B. 修理、重作 C. 支付违约金 D. 恢复名誉 E. 赔偿损失 9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进行施工作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该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 D )。 A.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强迫职工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答: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分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适宜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二: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样认为?答: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天”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 案例三: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 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 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的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了某施工任务,2006年10月8日该项目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却以该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06年10月20日,建筑公司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这是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纵容。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20133002 方诗雨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可谓是突飞猛进,随着而来的就是各种建筑违法违规问题的大量出现,这也说明了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是一门结合性学科,它必须与某一个具体的学科相结合才能够得以发挥应用。《建筑法》就是将法律与建筑相结合的具体产物,它也是国家为了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而确定的。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建筑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基于此,本文结合了几个典型违法违规建筑市场案例,详细的解读和分析了一些建筑法律法规。 一、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以及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承担方式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一所教学楼的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就是严格按照规定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教学楼工程。该案例的问题出在工程完成后,当建筑公司将竣工报告提交给学校,学校考虑到学生的日常上课,在没有组织相关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就直接开始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学校发现该教学楼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立即要求建筑公司进行维修。但是建筑公司确认为学校在未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就开始提前使用,这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学校负责,建筑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这个案例中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建筑公司与学校两个,客体是施工建设的教学楼。在本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的是主体双方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来说,建筑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是按劳获利,在完成工程项目后,获得学校所支付的工程款项。同时应该承担的责任是按时交付给学校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并承担相应的维修任务。而学校应该按照与建筑公司的合同约定,按时地支付足额工程款,在支付完款项之后,学校还有权利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学校在获知工程完工的通知后,未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工程验收,直接提前使用教学楼,这种做法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涉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时,应该按照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分解责任。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已经向校提交了竣工报告,这说明实质上建筑公司已经进行

(整理)建设法规案例

第一章案例一: 关于执业资格 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60cm 深﹑面积达20多㎡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元。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看法。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作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当然地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有相应资质条件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200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习题 1、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个月内审结。 A、1 B、2 C、3 D、4 2、建设单位的下列做法中,没有尽到消防安全职责的是( )。 A、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B、组织防火检查 C、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D、在设有仓库的楼房内设置员工宿舍,以方便对仓库的管理 3、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有( )。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E、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席仲裁员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则仲裁庭应( )。 A、按甲的意见作出 B、按乙或丙的意见作出 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5、某市一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现拟组建招标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为( )。 A、投标人的亲属 B、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D、招标人代表 E、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书面的起诉书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主刑的特点是( )。 A、一个罪可以适用两个主刑 B、不能单独立适用,可以附加适用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围进行经营活动,超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设法规概论案例分析

建设法律法规概论案例分析 2012年4月四川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

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分析二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 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精选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精选 1.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一、301010建筑师管理制度: 1.建造师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提供申请。 2.注册期满需延续执业者,应当在注册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限期3年。 3.在注册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在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限期,不重新计算。 4.建造师原则上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5.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6.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7.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301020法律替下和法的形式: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法规的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2.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3.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5.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6.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7.地方性法规: 它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合同不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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