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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再保险

第9章  再保险
第9章  再保险

第九章再保险

本章要点

●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所以,国际上把再保险称为“保险的保险”。

●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注意了解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差异。

●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分出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保手续、分保业务账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

●分入业务是承担或接受其他保险公司所转让的危险或责任。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内容既包括承保前对分入业务的质量审核、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也包括分入业务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对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对已注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

重难点导学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保险合同就不可能有再保险合同。但是,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继承关系。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一)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例如,船舶险以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车辆险以一辆汽车为一个危险单位,人寿保险以一个人为一个危险单位等。

关于火险,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在一起毗连,则应根据其使用性质、间距、周围环境等因素决定划分为一个或是数个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如一个大型石油化工厂,面积很大,因主要车间与辅助车间之间有设备的连接,则应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如果该工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建筑物之间保持有一定距离,则应划分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再如不同货主的货物装载在同一艘船上,虽有数份保单,也属同一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两栋建筑物之间本没有通道,后修建了天桥,使之连接起来,这就使互相分割的两个危险单位变成了一个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如一家年产80万吨的乙烯工厂,其布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

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自留额与分保额

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表示,如自留额与分保额分别占保险金额的30%和70%,或者用绝对数表示,如超过l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而且,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

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第102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保险和再保险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可以反过来支持保险业务的发展。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①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②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③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共同保险有其局限性:一是要求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必须在同一地点;二是手续繁琐,投保人必须和每一个共同保险人洽议有关保险事项。而再保险则不受限制,且运用方便,因此,保险经营中采用再保险比采用共同保险要普遍得多。

四、再保险的分类

(一)按责任限制分类

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

种。

(二)按分保安排方式分类

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对方是否接受或接受条件多少完全可以自由选择。

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账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再保险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性。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一般而言,它对于分出公司来说,相当于临时再保险,而对于接受公司来说相当于合同再保险。

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

比例再保险最能显示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共命运的原则,因而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

(一)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

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习惯上,若自留40%,分出60%,则称合同为6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即为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表9—1所示。

表9—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单位:元

本例中,原保险金额为600万元时,原保险自留及再保险接受部分,与原保险金额为500万元时相同,但还剩下100万元的责任需寻找其他方式处理。否则,这100万元的责任将复归原保险人承担。

一旦各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就按相应百分比率来计算。

成数再保险的两个优点: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陷:它缺乏弹性,同时难以达成风险责任的均衡化。

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新的险种和特种业务方面:(1)新创办的保险公司;②新开办的险种;③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成数再保险可发挥其手续简便、双方共命运的优势;④对于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如粮食运输业务;⑤各类

转分保业务;⑥在国际分保交往中,往往用作交换,以取得回头业务;⑦属于同一资本系统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以及集团内部分保;⑧成数再保险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

(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某一业务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

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由溢额再保险吸收承受。但溢额再保险的吸收承受,并非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所以,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大关键项目或称三要素。

溢额再保险的合同容量或合同限额,通常以自留额的倍数计算。换句话说,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在溢额再保险中称为“线”,前述一定倍数,即指此线数而言。如某溢额再保险合同的限额订为20线,则一线的责任为再保险限额的5%,假定自留额为l00万元时,该合同的限额即为2000万元。为简便之计,保险同业之间通常仅以线数表示溢额再保险合同。例如本例,可称为20线的合同。但每线的金额大小,要同时予以注明,以便真正掌握合同容量的大小。

一般而言,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当第一溢额的分保限额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业务需要时,则可组织第二甚至第三溢额,作为第一溢额的补充,以适应业务的需要。

【例题】现组织一份海上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危险单位按每一船每一航次划分,自留额为l0万美元。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l0线,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线,有关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如表9-3所示。

以第三笔业务c轮为例。C轮保险金额为200万美元,自留10万美元。第一溢额承受10线计l00万美元,分保比例为50%,自留与第一溢额之后尚余90万美元的责任,由第二溢额承受,第二溢额分保比例为45%。现发生赔款20000美元,保险人承担5%为1000美元,第一溢额再保险人分摊50%为l0000美元,第二溢额再保险人分摊45%为9000美元。其他可依此类推。

表9—3分层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单位:美元

从表9—3统计的保费收入及支付的赔款来看,这是一个亏损严重的合同,整个合同的赔付率约257.43%。但亏损的程度,原保险人、第一溢额再保险人、第二溢额再保险人各不相同。计算可知,他们的赔付率分别为200%、241.67%、282.61%。这显示出高层次溢额再保险的危险度比低层次危险度大,这是由于进入高层次溢额的标的数量减少的原因所致。这说明,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并非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实务中,各层次的溢额再保险,除次序有先后差别外,其再保险条件可能不相同,但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

溢额再保险具有下述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溢额再保险的优点在于能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的自留额,具有灵活性。凡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全部由分出公司自留不必分出。因此,不沦在业务的选择上,还是在节省分保费支出等方面,都具有其优越性。如果溢额分保自留额订得适当,分出公司自留的业务数量多,质量又较好,保险金额又较均匀,其稳定性就会很好。

第二,比较繁琐费时。以货运险为例,办理溢额再保险时,要根据业务单证按船、按每一航次进行登卡和管理限额,并计算出不同的分保比例,以及按这一比例逐笔计算分保费和摊回赔款。在编制分保账单和统计分析方面也较麻烦。所以,办理溢额再保险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来进行,因而可能增加管理费用。

一般来说,对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在国际分保交往中,溢额分保也是常见和乐于考虑的接受分保业务之一,可用于分保交换。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

关于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责任分配,我们列表9—4如下(假定成数分保最高限额50万

元,溢额合同限额为4线)。

表9—4混合分保的责任分配单位:元

成数溢额混合分保合同并无一定的形式,可视分出公司的需要和业务品质而定。这种混合合同通常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多于特殊情况下采用。如某种业务若组织成数再保险合同则要支付较多的分保费,而组织溢额再保险合同,保费和责任又欠平衡,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用这种混合再保险方式,来协调各方的矛盾。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放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以表示责任的先后。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假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

【例题】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l50万元。

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则赔款的分摊如表9—5所示。

表9—5 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单位:元

但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譬如为险位限额的2倍,则赔款分摊的方式如表9—6所示。

表9—6 限额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单位;元

在此情形下,由于接受公司已承担了两个危险单位的赔款,所以第三个危险单位的损失

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

(二)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以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例如,规定台风、飓风、暴风连续4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洪水还有地区上的规定,如以河谷或以分水岭来划分洪水地区;其他巨灾事故连续在16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对于事故持续较长时间的,如森林大火和地震,按一次事故或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

假设有一超过l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其损失400万元。若按一次事故计算,原保险人先自负100万元赔款,再保险人承担100万元赔款,剩下200万元赔款仍由原保险人自负,即原保险人共承担300万元赔款。若按二次事故计算,例如第一个72小时损失l50万元,第二个72小时损失250万元。则对于第一次事故,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分别承担赔款l00万元和50万元,第二次事故分别承担赔款l50万元和100万元,即分出公司共负责250万元赔款,接受公司负责150万元赔款。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无法区分一次台风在某一时间内的损失,则应该由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各负责200万元赔款。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例如,某保险人对它承保的500万英镑的业务,分为四层安排超额再保险:第一层为超过10万英镑以后的40万英镑;第二层为超过50万英镑以后的50万英镑;第三层为超过l00万英镑以后的l00万英镑;第四层为超过200万英镑以后的300万英镑。

(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赔付按年度进行,有赔付率的限制,并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由于这种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在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于分出公司而言,有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之称。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接受公司的再保险责任,都是由双方协议的赔付率标准限制的。因此,正确地、恰当地规定这两个标准,是该再保险的关键。议定的标准既嘤能够在分出公司由于赔款较多,遭受过重损失时给予保障,又不能使分出公司借此从中牟利,损害再保险人的利益。通常,在营业费用率为30%时,再保险的起点赔付率规定为70%,最高责任一般规定为营业费用率的两倍即60%,也就是,再保险责任是负责赔付率在70%至130%部分的赔款。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接受分出公司承保责任的一定比例,因此所有保费及赔款皆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非比例再保险则不然,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

(2)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人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

(4)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视分出公司

与被保险人的地位相等,因此,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

(5)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并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负责,故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

(6)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账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

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再保险分出业务活动的合理化、科学化,达到预期的最佳经济效益目标,从而稳定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动态活动过程。其核心是保险企业经济效益,宗旨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企业费用成本、保证保险企业经营稳定性。

分出业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正确识别承保业务的风险,客观评估累积责任,特别要防止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避免可能因一次重大事故的出现而不利于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

分出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保手续、分保业务账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

分出业务管理的一般准则是:

(1)稳定公司业务经营,实现预期最佳经济效益。

(2)管理现代化原则。

(3)面向国际市场的原则。

二、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分入业务是指承担或接受其他保险公司所转让的危险或责任。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是指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涉及面较广,其内容既包括承保前对分人业务的质量审核、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也包括分入业务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对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对已注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

承保前对分入业务质量的审核是再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因为它是接受分入业务的依据,是分保成交的决定性工作。分人业务质量审核的项目有:①分入业务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有关法律环境状况;②业务所在地区的市场行情和趋势、保险费率和佣金等情况;③分出公司提供的有关该业务过去的经营资料。审核上述内容的目的在于避免风险因素大、风险较集中和潜在损失巨大的业务分入。

在接受分人业务之前,对分出人提出的分保条件或建议,要认真分析和研究,然后再作出承保决定,具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分出业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承保范围和地区;②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限额;③分保限额或责任限额与分保费之间的比率;④支付分保费的保征条件;⑤估计分人业务收益;⑥保费准备金和赔款金;⑦首席承保人条件等。

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调查和研究的内容包括:①分出人的资金、财务力量;②分出人在当地市场的地位和声誉;③业务经营规模、分保策略;④经营管理经验与业绩等。

分人业务承保以后,要加强对业务成绩的考核,严格检验接受业务的质量,核对和审查合同文本,做好摘要表,审好账单和结算情况,做好登记和业务统计、赔款处理和记录、未决赔款和未了责任记录,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要注意必须与分出公司和经纪公司核对账务和办理结算。如果是通过经纪人办理结算,要特别注意账单寄送是否及时、有无截留保费和准备金返还时间等情况。对开出的信用证要加强管理,要注意货币兑换损益、兑换率的应

用,密切注意通货膨胀对分入业务赔款计算的影响。

(荐)保险实务章节习题: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财经类)保险事务)

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1.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保险称为( )。 A.再保险2.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向分保接受人介绍、安排再保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公司或个人称为( )。 c.分保经纪人3.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称为( )。 B.危险单位 4.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责 任限额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 D.比例再保险 5.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 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 B.非比例再保险j 6.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 A.合同双方均为保险人 1 7.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 )。 D.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 8.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 )。 A.补偿性质 9.通过分保,可以将巨额危险化为小额危险,从而达到对每个危险单位 责任控制和对全年累积责任控制的目的,这表现了再保险具有( )的 作用。 c.分散风险、控制损失 10.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 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 同一比例分摊的再保险,称为( )。 A.成数分保 1 1.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的再保险,称为( )。 B.溢额分保 12.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60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 元,则分保额为( )。+ D.500万元 13.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500万元,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 则分保比例为( )。 D.80% 14.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万元,分保 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00万元,则合同限额为( )。 C.100万元15.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30万元,分保 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50万元,则合同容量为( )。 A.180万元 16.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 )。 C.再保险的比例是否固定

(荐)保险实务章节习题:第十七章健康保险实务(财经类)保险事务)

第十七章健康保险实务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1.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B.被保险人的身体 2.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是( )。 c.医疗保险 3.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险是( )。 D.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4.在健康保险中,一般以( )作为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分界线。 A.是否为明显外来的原因 5.对于因为饮食不当造成突发性肠胃疾病而住院治疗的病人而言,如果 他投保了( )能够得到赔付。 C.住院医疗保险 6.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的合 同期限通常为( )。 B.1年期 7.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 )为基础。’ D.保险金额损失率 8.定额给付型健康险的保险金给付( )。 c.与实际损失无关9.健康保险的基本责任主要是指( )。 A.医疗给付责任10.健康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残疾收入补偿,基本以( )为条件,所以无须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 D.被保险人的存在 11.健康保险的赔偿责任包括( )。 C.车祸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疾 12.个人健康保险与团体健康保险的划分是基于( )的结果。 B.承保对象 13.关于个人健康保险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常为同一人 14.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医疗费用,其费用范围包括医疗、住院和手术 等的一切费用的险种是( )。 D.综合医疗保险 15.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需要的一般性医疗费用的险种是( )。 A.普通医疗保险16.为了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并避免保险人投入大量工作,在医疗保险中通常规定有(一)。 B.免赔额条款 17.医疗保险具有的特征之一是( )。 c.规定免赔额条款 18.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 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即( )。 B.比例给付条款 19.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 )。 D.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20.疾病保险中等待期或观察期一般是( )。

再保险业务

第一章 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部分 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难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自留额:也叫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4.分保额:也称分保责任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对接受公司 而言,这个责任额为接受额。 5.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1)按责任限制分类: a.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 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b.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主要 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2)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 a.临时再保险: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对 方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完全可以自由选择。 b.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 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账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 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 6.再保险的职能: 1)基本职能:分散风险。 2)职能的特殊功效: a.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b.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c.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d.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e.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7.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1)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a.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b.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c.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d.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a.扩大风险分散面。 b.节省营业费用。 c.借鉴经验的重要途径。 3)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a.加强安全保障。 b.简化投保手续。 c.提高企业信用。 d.支持自办保险。 8.再保险的宏观作用: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第五章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再保险的种类和作用,掌握分出业务核算、分入业务核算的方法以及分保帐单的编制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分出业务核算以及分入业务核算的核算方法。 第一节再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1.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多个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2.原保险人:在再保险业务中,习惯上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原保险人,或称分出人。 3.再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4.转分保:再保险人又将接受的分保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这种做法称为转分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简化投保手续,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三、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三)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四、再保险的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1.成数分保:它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

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2.溢额分保:它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 溢额再保险是按自留额与分保额对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 例:分出公司自留额是40万元,保险金额200万元,保险费10万元,赔款120万元,以只签订五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为例,则: 分出公司自留保费=自 留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40 200×10=2(万元)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自 留额 保险金额 ×保险赔款=40 200×120=24(万元) 分入公司分入保费=分 保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160 200×10=8(万元) 分入公司应付赔款=分 保额 保险金额×保险赔款=160 200×120=96(万元) (二)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它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这是由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前者叫做险位超赔分保,后者叫事故超赔分保。 2.超额赔付率分保:这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五、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的约束,可自由选择。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也称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它是因临时再保险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也称为强制再保险合同。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预约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它是在临时再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预约再保险合同与固定再保险合同一样,都是长期合同,事先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六、再保险核算的内容及特点 (一) 再保险核算的内容

再保险题库(50题)

再保险题库(50 题) 一、单项选择题(17 题) 1、以每一危险单位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是( D )。 A、事故超额再保险 B、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C、超过平均赔付率再保险 D 、险位超赔再保险 2、( A )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A、比例再保险 B、非比例再保险 C、超额赔款再保险 D 、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3、( B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A、约定再保险 B、成数再保险 C、非比例再保险 D、溢额再保险 4、( D )是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共同具有的特征。 A 、可分层设计B、分保比例不变 C、自留额不变 D、以保额为基础确定分保关系 5、( A )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A、危险单位 B、赔偿限额 C 、保险金额 D 、偿付能力 6、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入保险业务的一方为( B )

A、原保险人 B、接受公司 C 、分出公司 D 、经纪人 7、原保险人因将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所付出的相应代价称为( D )。 A、保险费 B、分保手续费 C 、纯益手续费D、分保费 8、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一般称为( C )。 A、再保险人 B、接受公司 C、分出公司 D、接受人 9、分保接受人接受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其所承担的责任,而将部分分入责任转嫁给其他再保险人,称为( D )。 A、原保险 B、再保险 C、分保 D、转分保 10、再保险合同是约定再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 C )。 A、分出公司和分保经纪人 B、原保险人和投保人 C、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 D、接受公司和投保人 11、超出省分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应在保单起期前至少( D )个工作日由省分公司产品线上报总公司产品线或相关部门,由其将该业务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再保险部协商相关临分的安排。 A、3 B、5 C、10 D、12 12、临分业务发生批改时,直接业务部门应在批单生效前至少提前7 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报送再保险部,再保险部就批单内容征求再保险人意见。直接业务部门应在( C )确认同意批单条件后,方可进行批单修改。

第7章再保险

第7章再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 一、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 ↓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等。 .危险单位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留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 2、限制责任 3、扩大承保能力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即, ?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权向 投保人收取保费; ?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二、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临时分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临时商定是否分保及分保条件等。 2、优点

●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 3、缺点 ●只有全部临分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有可能失去机会; ●必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费用。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合同分保,用事先签定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 2、优点 ●不必逐笔安排,节省费用 3、缺点 ●缺乏灵活性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1.含义 ●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 ●通常做法是: ?对于分出公司来说,在合同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中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决定;?对于分入公司来说,对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只有接受的义务,不能拒绝。 三、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一)比例分保 1、含义 ●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分保方式。 ●主要包括: 数分保 额分保 2、成数分保 ●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成数分保的特点: ?手续简便,节省人力、物力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缺乏弹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成数分保示例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即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自留45%分出55%其他 80万36万44万0 200万90万110万0 500万225万275万0 600万225万275万100万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再保险的概念 ?风险: –定义:尚未有确定和统一的定义。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相对变化。 ?风险分类: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风险: –逆向选择产生的承保风险。 –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自然灾难的巨灾风险。

–治理风险。 –道德风险。 –无序竞争风险。 –等等。 风险分析图 ?再保险的核心与本质:风险的分散转移与承担 ?再保险的差不多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风险分散方法: ?每笔保险业务以所能承担的损失为限 ?与其他公司共保 ?将承保业务的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再保险)

什么是再保险? -- “保险公司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依照约定,付出一定的分保费,将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地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活动。 联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由原保险派生 ?原保险和再保险差不多上风险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让 ?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进展 区不 ?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两个独立的合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比较 是共保依旧再保? 例1:分公司A承保了一笔保额10亿的财产险业务。直接业务出单后,在被保险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B签署共保协议,由B公司分担50%的共保份额。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共保关系?例2:上述业务发生一笔50万元的赔款,A、B公司分不承担如何样的赔偿责任? 假共保,实质为分保业务,应按再保相关规定办理 保监发〔2006〕 31号文件《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治理的通

第九章保险习题

第九章保险公司业务核算 一、填空题 1、分保账单是对于分保业务活动按编制的凭证。 2、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保险公司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 3、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三项内容:它们是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和准备金。 4、应收保费属于类科目,分出保费属于类科目。 5、 6、成数再保险是再保险分出人以为基础,对按照 作为自留额。 7、需要在年度终了进行充足性测试的准备金 有、、。 8.寿险保费由、两部分构成。 9.非寿险原保险“应收保费”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应向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该科目属于类科目。 11、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和。 12. 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可分为 和。 二、单选题: 1、下列关于保险含义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保险可以使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未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分摊; B.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商业保险行为; C. 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D.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2、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分为( )。 A. 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 B. 财产损失保险与人寿保险; C. 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 D.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3、保险中的风险通常指的是()。 A. 盈利的不确定性; B. 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C. 盈利的确定性; D. 损失的确定性; 4、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看,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 )。 A. 保费收入; B. 资本金; C. 保险基金; D. 保险保障基金; 5、下列关于“保费收入”科目说法中,正确的是() A.“保费收入”科目是资产类科目 B.直接承保的保费计入“保费收入”科目的借方 C.发生退保时应冲减保费收入 D.期末“保费收入”科目有借方余额 6、寿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应当计入()科目 A.保费收入 B.应收保费 C.预收保费 D.预收账款 7、寿险公司核算到期业务时支付保险金的科目不包括() A.满期给付 B.赔款支出 C 年金给付 D 死伤医疗给付 8、下列不属于分保账单的项目是()

再保险术语

再保险reinsurance 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 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再保险分出人reinsured 再保险人reinsurer 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自留额retention (自负责任) 分保额ceding amount 再保险费reinsurance premium (分保费) 再保险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分保手续费) 转分保retrocession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线数lines 起赔点priority/underlying retention(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 最高责任额top limit/ceiling figure 险位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 普通超赔保障working cover 事故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event/occurrence basis 异常灾害再保险catastrophe cover 分层再保险reinsuring in layers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停止损失再保险) 共命运条款follow the fortunes clause(同一命运条款) 错误或遗漏条款errors or omissions clause(过失或疏忽条款) 检查条款inspection clause(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断交条款)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直接给付条款cut through clause 固定佣金率fixed commission rate 单一佣金率flat commission rate 梯次佣金率sliding-scale commission rate(累进递增佣金率) 盈余佣金profit commission(纯益手续费) 或有佣金contingent commission 结清方式cut-off basis 自然期满方式run-off provision 一年法one year basis 三年平均法three-year average system 亏损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system 消失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to extinction 三年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for three years 最后净赔款额ultimate net loss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八章再保险实 务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人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叫做转分保,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入,接受方为转分保接受人。 在再保险合同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但是通过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牛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危险单位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非比例再保险。 二、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再保险具有下列重要特征: (一)再保险的固定性 (二)再保险的独立性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它们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再保险又不同于原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包括:第一,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第二,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第三,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

第八章 再保险练习题及答案

第八章再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再保险 2.分出公司 3.接受公司 4.自留额 5.分保额 6.比例再保险 7.非比例再保险 8.成数再保险 9.溢额再保险 10.险位超赔分保 11.事故超赔分保 12.临时分保 13.合同分保 14.预约分保 二.单项选择题 1.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中的()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分担的保险。 A.全部业务 B.部分业务 C.全部或部分业务 D.20%的业务 2.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 A.最大可能损失 B.自留额 C.投保单位 D.危险单位 3.自留额和分保额以()为基础确定。 A.保险标的 B.保险金额 C.危险单位 D.保险赔款 4.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A.补偿性 B.给付性 C.临时性 D.定值性 5.以()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比例再保险。 A.保险金额 B.责任限额 C.赔款金额 D.保险费 6.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称为()。 A.互惠分保 B.转分保 C.临时分保 D.预约分保 7.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 A.比例再保险 B.溢额再保险 C.非比例再保险 D.预约再保险 8.以()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责任限额的是险位超赔分保。 A.每一事故 B.每一危险单位

C.每一保险标的 D.每一年度 9.对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具有强制性的再保险合同是()。 A.临时再保险 B.预约再保险 C.比例再保险 D.合同再保险 10.分出再保险业务的流程不包括()。 A.提出分保建议 B.办理分保手续 C.分保赔款的处理 D.承保额的确定 11.()是分出分保管理程序中关键的一环,也是分保实务中最繁重的工作。 A.分保建议的提出 B.分保手续的办理 C.分出分保账单的编制 D.分保赔款的处理 12.承保前()是接受分入业务的依据,是分保业务成交的决定性工作。 A.对分入业务质量的审核 B.对分保建议的审查 C.对分保分出人资信情况的调查 D.对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 13.预约再保险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 A.非比例分保 B.合同分保 C.比例分保 D.临时分保 14.()以一定时期的累计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 A.超额赔款分保 B.事故超赔分保 C.超额损失分保 D.超额赔付率分保 1.一般地,投保人确定保险需求的首要原则是( )。 A.高额损失原则 B.高额收入原则 C,需求原则 D.补偿原则 2.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设立的法人组织是( )。 A.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B.相互保险公司 C.劳合社 D.专业自保公司 3.表明保险公司有足够偿付能力的净资产与负债的比率是( )。 A.2:1 B.1:1 C.3:1 D.1:2 4.一般地,保险公司的保费与净资产的比率不应超过( )。

第九章再保险

第九章再保险 一、判断题 1.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对再保险人的数量一般没有限制,但是各个再保险人接受的份额必须相同。() 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又称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 3.当再保险人破产时,原保险人法律地位上优于一般无担保或无抵押债权人,先参与清算分配。() 4.再保险合同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但就其实质内容而言,仍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 5.原保险人不能以原被保险人不交付保险费为由而拒绝向再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 二、选择题 1.比例再保险是以()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A.保险金额B.保险利益 C.重置成本D.保险合同 2.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指的是()。 A.溢额再保险B.成数再保险 C.事故超赔再保险D.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3.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约定()的部分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A.比例 B.金额 C.保险价值D.自留额 4.在安排时需要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知对方,接受公司是否接受和接受多少均可自主决定的再保险是()。 A.临时再保险B.合约再保险 C.预约再保险D.混合再保险 5.再保险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是()。 A.保险公估人B.专业再保险公司 C.再保险代理人D.再保险经纪人

三、简答题 1.为什么说溢额再保险是一种比例再保险方式? 2.为什么传统的赔付率计算方法不适用于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3.如何计算非比例再保险费? 4.简述预约再保险的特点。 四、计算题 由于业务需要,分出公司须安排一个超过50万美元以后的2000万美元的巨灾超赔分保,试用分五层安排分保方案。

再保险的分类标准及方式

再保险的分类标准及方式(一) 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操作方式,可以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 1.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是逐笔成交的、具有可选择性的分保安排方式,它常用于单一风险的分保安排。对于保险公司,当承保的单一风险大于其自留的限额时,可以自由选择安排多少分保、向谁安排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将风险的整体情况和分保安排的条件如实告知再保险公司,一般保障条件与原保单一致。再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自己的承保能力自由选择接受与否、以及接受的份额。 其实,临分业务与直接保险业务中的共保业务有相似之处,都是由几家公司分担同一风险的责任。不同之处在于契约关系:I临分业务的主体是分出公司与再保险接受公司,二者之间存在分保关系;而在共保业务中,不存在分保关系,也就没有再保险接受公司。除此以外,在临分业务中,再保险接受人还要给分出人一定的分保手续费,以分担分出公司的管理成本。 临时分保是再保险的最初形态,其优点在于再保险接受人可以清楚地了解业务情况,收取保费快捷,便于资金运用。但是l临时分保手续较为繁琐,分出人必须逐笔将分保条件及时通知再保险人,而对方是否接受事先难以判断,如果不能迅速安排分保就要影响业务的承保或对已承保的业务保险人将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 2.合同分保 合同分保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定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根据合同中双方同意及规定的条件,再保险分出人有义务分出、再保险接受人亦有义务接受合同限定范围内的保险业务。简单地说,合同分保实际上是再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对其承保的某一险种的业务的一种保障。合同分保是一种缔约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再保险。分保合同是长期有效的,除非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注销条款的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注销合同。 合同分保的正式文件一般由分保条、合同文本以及附约组成。合同的内容和分保条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分保条是合同文本的基础和根据,合同是达成分保协议形成的正式法律契约。附约是合同签定后中途修改的批单,是对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文的修正。 合同再保险的安排大体上与临时再保险相同。所不同的是合同是按照业务年度安排分保的,而临时分保则是逐笔安排的。合同分保涉及的是一定时期内的一宗或一类业务,缔约人之间的再保险关系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协议过程要比临时分保复杂得多。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第八章再保险 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2009.7论 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原保险人直接承担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造成的保险范围的损坏、损毁及其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的法律责任;而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再保险人并不直接对物质的损失给予赔付,而是对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给予补偿,并以此构成再保险的客体。 (3)合同补偿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前者表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后者体现在人身保险契约内。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不论是财产、人身还是信用等险种,都是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2015.4单。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合同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与某一保户之间所订立(共同保险例外),而且大多数是就地投保,即多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往往是巨大灾害,如地震、飓风、洪水等,或者足巨额风险,如人造卫星、核发电厂等巨额分保业务,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多年辛勤经营所积累的保险基金就会顷刻间化为乌有。 3.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 2011.4论论述再保险的作用: (1)对投保人来说:①保证安全②简化手续③节约开支;通过上述手续的简化,可以使被保险人节省人力、物力,为此节约开支。 (2)对原保险人来讲:①扩大承保能力②稳定经营成果③增加积累④扩大对外联系; (3)对再保险人而谈:①以营利目的分入风险②稳定经营成果③学习他人经验; (4)对国家而言:①积聚资金②促进保险、再保险业的发展③为外贸服务。 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增加收入的途径,主要手段有:①收取分保手续费②提取保费准备金③利用分保费增值。 再保险人参与分保的立足点之一是增加收入:①收取分保费②利用分保费增值。 4. 简述再保险的分类。 (1)按安排范围分:自愿再保险、法定再保险 (2)按安排范围分:国内再保险、国际再保险 (3)按再保险险种分:火灾再保险、水灾再保险、航空险再保险、责任再保险、人身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再保险 学习目的: 理解再保险的概念及运行机制,掌握再保险的分类以及各种再保险类型的特点,掌握再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包括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之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户)与保险人(保险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单规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这种保险可称为直接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后,再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所以被称为再保险或分保。 在国际上,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这是由于有些损失对于单个的保险人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在一些巨灾损失中,甚至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的全部资本用于赔付尚不够。保险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往往采取分保的方式来分散自身业务的风险。 再保险可以发生在一国范围内,也可以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尤其是对于一些超过国内市场承受能力的巨额风险,如航天飞机、核电站等在实验和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通常要超越国界进行分保。因此,再保险还具有明显的国际性。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被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被称为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再保险还可以一保再保接连再保,即第一家再保险公司可将分入风险再向另一家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风险,形成二度转嫁。第二家再保险公司还可以继续向第三家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风险,如此等等。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也要支付一定保险费,这种保险费称为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入公司应当支付一笔费用加以补偿,这种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做法称为转再保险或转分保,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与分出额 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都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与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则是按危险单位来划分的。 (一)危险单位 所谓危险单位,就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比较复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往往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比如:人寿保险以一个人为一个危险单位,汽车保险以一辆车为一个危险单位,船舶保险以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而在火灾保险中,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毗连在一起或一个高层建筑中承保了若干楼层,如何划分一个危险单位,就要

2010年保险考试原理与实务《第十八章 再保险实务》习题-中大网校

2010年保险考试原理与实务《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习题 总分:70分及格:42分考试时间:120分 每个小题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 (1)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称为()。 (2)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向分保接受人介绍、安排再保险业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公司或个人称为()。 (3)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称为()。 (4)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5)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6)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7)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 (8)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 (9)通过分保,可以将巨额危险化为小额危险,从而达到对每个危险单位责任控制和对全年累积责任控制的目的,这表现了再保险具有()的作用。 (10)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的再保险,称为()。 (11)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人公司的再保险,称为()。 (12)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60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则分保额为()。 (13)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500万元,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则分保比例为()。

(14)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万元,分保限额为五线,即分人公司最多接受100万元,则合同限额为()。 (15)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30万元,分保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50万元,则合同容量为()。 (16)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7)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一定赔款(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或险位限额),由分入公司负责的保险是()。 (18)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为基础计算赔款的保险是()。 (19)以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的保险是()。

保险学第九章课后题答案

保险学第九章课后题答案 1.比较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两个优点(P217):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两个缺陷: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溢额再保险特点(P221):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二,比较繁琐费时。 相同点: 都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责任分配,且自留额、分保额与总保险金额都存在 一定比例关系,都属比例再保险。 区别: 1.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不确定,且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均需按比例分保; 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确定的,在自留额限额内不需分保。 2.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比例不变; 溢额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变动的,根据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而变动, 3.成数再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对分入公司有利; 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对分出公司有利。 4.成数再保险缺乏弹性,但手续简单;溢额再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手续繁琐。 2.比较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P224(保险学第二版) 3.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各有什么特点和优缺点: 临时分保的特点: 1、以一张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原保单一般分为四种,即特定保单、流动保单、总括保单和预约保单。不论哪种保单办理临时再保险,都要以一张保单为基础,或者以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比如以一个工厂为危险单位安排火险临时分保。 2、保险人随意安排,再保险人自由接受,在临时再保险业务成交前,双方均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 3、分保条件清楚,便于再保险接受人了解、掌握业务的具体情况,因此,责任不易累积。 4、与合同再保险相比,临时分保手续费一般较低,通常不扣保费准备金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 5、分出公司需逐笔业务与分保接受人联系洽分或续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 6、时间性较强,若因工作疏忽或分保条件的吸引力较差而未及时洽分完毕,一旦发生巨灾,保险人就要自食苦果。 临时分保的优缺点 优点:不论是分出公司还是分入公司都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 缺点: 1.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得到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因此,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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