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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药品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培训讲义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历史变革

1998年由原来的国家医药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整合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法主体;

2003年国务院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食品协调职能名称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北京和全国30省市不同,北京食品协调职能市政府给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主体名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召开十七大国家体制进行了重组,实行大部委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各省市正在按国务院的精神制定方案。

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所谓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所谓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

法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是法律的另一个显著特征;

法律的内容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和加以保障的。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法律的渊源

法律渊源是法学上的一个术语,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我国,法律渊源主要是宪法和法律,其次是规范性的决议和命令、地方性法规等。我国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类:

1.宪法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依据。

2.法律

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法规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次,因为地方性法规志在地方有效,行政法规在全国有效。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种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且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相抵触,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局、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局令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仅低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名称为“规章”。药品管理各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管理规章分两类

第一类是国务院的部委规章,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二类是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会所在城市、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也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除此以外的,都不属于法律规范范畴。(二)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关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有高低之分,法律的效力最高,所有法规和规章都要服从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必须服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果抵制了,自然失去法律效力。

二、药品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适用

(一)合格药品的相关要素

一是药品质量内在要素的规定

如《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一款“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劣药。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往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组织生产”。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等。

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规定我们企业生产一种合格的药品应当怎么去做,是对生产企业最基本的要求。

(二)“齐二药”判决的法律审视

1.刑事部分

(1)物料采购没实地考察

(2)被告人答辩自曝内幕

(3)被告求轻罚法院不采纳

2.民事赔偿部分

(1)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2)药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料生产药品做何处理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使用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下面我们看一下在北京发生的相关案例,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案例1:购进无批准文号的原料药

(四)生产企业更改有效期和批号的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令规定: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更改的情形大概是以下几种:一是更改库存的近效期药品的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延长销售时间;另一种是将退回的过期药品更换包装,修改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后,重新投入市场销售。

案例2:反映某公司将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更改

批号销售。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按劣药处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GMP认证后违法操作的法律后果

案例3:上海华联制药厂生产的劣药甲氨蝶呤及阿糖胞苷造成全国多地区130多位白血病患者受到严重的神经系统和行走功能损害。

原因基本查明——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的药品中,导致了多个批次的药品被污染。

案发后,上海药监局依法吊销了华联药厂《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了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7301要求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应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应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这是关键所在,体现批批要清场的重要性。

案例4:

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2008年4月取得《药品GMP证书》,在5月进行的飞行检查发现: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都不能按GMP规范操作。

这次检查结果也导致该企业在取证后的一个月被收回《药品GMP证书》,失去了生产资格。

(六)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案例5:

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刺五加注射液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2008年10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为黑龙江完达山药业公司)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批号:200712272 1、200712151 1,规格:100ml/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

完达山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后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7201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已包装产品的数量;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被污染的,依法按假药论处。

(七)药品召回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1.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2.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

量的要求;

3.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

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

4.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5.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6.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7.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

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2.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3.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4.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5.危害导致的后果。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主动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决定召回。

责令召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八) 擅自委托、接受委托加工生产药品行为如何处理?

1.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

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3.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4.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

5.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6.《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7.《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须经国家食药监局或者国家食药监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处罚。实质就是按假药论处。

按照《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假药处罚规定应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九)药品再注册的具体要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1.对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不予再注册。

2.对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不予再注册。

对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要求已开展相关工作但尚未完成、并有充分理由的,待申请人完成相关工作后,予以再注册。

3.对未按照要求完成Ⅳ期临床试验的,不予再注册。

对已开展Ⅳ期临床试验但尚未结束、并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同意再注册,但应在再注册批件中提出完成Ⅳ期临床试验的时限要求。

4.对未提供再注册品种五年不良反应总结的,不予再注册。

5.根据再评价结论确属疗效不确切、经风险评估风险大于效益、质量不稳定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予再注册。

因疗效和安全风险原因或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或销售的,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最终决定后,再作相应处理。

6.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已经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予再注册。

7.对申请再注册品种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范围不相符的,不予再注册。

8.对设立有监测期的品种,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考察该品种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上报相关报告的,不予再注册。

9.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确认不真实的品种,不予再注册;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待确认真实的品种,待批准文号清查结果明确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10.对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再注册。

11.对未按照《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的要求进行核查的、或者核查结果为“责令停产”的,待核查或复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再注册;对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除应符合工艺和处方核查的有关要求外,还应遵照本审查要点第12条的相关规定。

12.对符合再注册条件而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可予以再注册,但应在再注册批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恢复生产时应提出现场检查申请,经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1批样品,送药检所检验;对于注射剂,还应由申请人对后续两批样品送药检所检验。

三、强化企业职业道德意识

(一)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2009年年初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中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的血液制品及疫苗等高风险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

国家局下发了国食药监安[2009]121号《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

新版GMP首次引入和明确了质量受权人制度,规定质量受权人负有“必须保证每批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要求和质量标准”等职责。同时,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前,应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的生产符合GMP要求。这是强制性规定,企业你必须这样做。

独立是受权人制度核心的内涵,无论受权人在企业里处于何种行政位置,他都必须是保持独立,受权人要完全从保证产品质量的角度出发来发表意见,不向其他因素妥协。

其次,受权人要具有很高的权威。当企业要在药品质量方面做出决策,特别是酝酿一些重大决策时,必须充分听取并尊重受权人的意见。

第三,受权人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受权人的职责是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五,受权人履行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团队的努力,对于药品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阶段和步骤,受权人不可能完全亲自管理,因此,受权人要决定一批产品是否可以放行,往往要参考其他质量管理人员的建议。

二)道德与职业道德

1.什么是道德?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通俗意义上,道德即指做人的道理和规矩。

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伦理观念和习惯、个人的信念和良知等因素来维系,以是非、善恶、荣辱等为评判标准。道德是继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之外,第四种维系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环境道德等一起,构成了社会主意道德的整体。

2.所谓职业道德,就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带有职业特点的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行为任何职业者都必须遵守的职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它特别强调的是职业者在工作岗位上的道德情操和道德行为,是职业者在工作状态下的道德规范,任何职业者只要身在工作岗位就必须时刻接受职业道德的约束。职业道德还强调职业者在岗时间里,必须完整、彻底的遵循所有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允许职业者在工作时间阶段和内容要求上对职业道德有任何选择。

3、药品生产职业道德的作用

药品生产行业特点和职业特殊性,决定了药品生产行业职业道德具有如下作用。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药品生产事业的发展

(三)药品生产企业职业道德的实现形式

1.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

为了保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流通领域的药品质量,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个过程必须遵循的药品生产职业行为规定,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我国最基本的药品质量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质量起最根本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2.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

除上述的药品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还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药品生产行业的具体领域进行约束。这些药品法规和政策是国家药品法律的重要补充。

3.药品生产企业职业道德和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它要求参与者在秩序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参与市场活动,市场经济本身就排斥无视法律、混乱无序、竞争不当、有悖道德的一切人和事。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的药品生产职业者的职业道德要求就会越高。

(1)职业道德与行业特点

(2)职业道德与企业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生产企业必然要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药品生产企业只有在非常注重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拥有市场声誉和消费者,进而完成企业的利益目标。注重药品生产职业道德与追求药品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不讲究职业道德的药品生产企业,在经济利益上的追求最终无法实现。

(四)守法的涵义

1.守法,是指作为一名药品生产职业者,要严格地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

在药品生产职业活动中,有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每一个药品生产职业者必须严格遵守的。守法既是药品生产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又是药品生产职业道德的必然前提。

2.守法的作用

(1)守法是确保安全的有力措施。

案例:辉瑞因为在格罗顿工厂的“漏检和修复程序”引起失

误。被美国司法部处罚。

(2)守法是建立现代药品生产制度的需要

案例:某药厂向医生发“红包”某医院近40名医生列入名单之中。

因此一定要严格保障药品行业的合法性、合规性,坚决杜绝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事件的发生,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为重,自觉维护药品生产职业的崇高荣誉,做到奉公守法、坚持原则,这直接关系到社会职业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

(五)守法的具体要求

1.全面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许多具体的职业岗位,工作内容不同,具体要求不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复杂多样,但都与药品生产职业者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作为守法的药品生产职业者,应首先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其中的操作规程和法规制度也要全面了解,切实做到知法懂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企业管理制度。

2.恪守机密,保护药品知识产权

药品生产企业是高新技术行业,药品生产产品的制作工艺、质量标准、实验方法等技术以及科研成果,具有开发性、应用性、技术可转让性或可申请专利性等,均属于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药品生产职业者保守本企业机密,是遵纪守法的药品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也是促进现代药品企业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

(六)药品生产道德责任

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生产质量与人民的健康息息相关。因此,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保证质量,力求安全有效,禁止粗制滥造,以伪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药品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因而,严格执行GMP是受权人和从药人员应履行的

道德责任,完善道德责任制度是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能,创新道德责任制度是药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七)受权人道德责任既有现实性又有理想性

第一,道德责任基本境界。基本境界道德责任的要求在法律上一般用“禁止”或“不得”来表达。《药品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二,道德责任能动境界。能动境界道德责任的要求在法律上一般用“应“或”应当“来表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报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第三,道德责任超然境界。道德责任超然境界在伦理学中追求的标准是至真至善至美,追求的特质是富有牺牲精神的理想境界。由此可见,第三重道德责任的经济与第一重道德责任的事和人,第三重境界要求做有高尚道德品质的事和人。由于药品行业的特殊性,受权人道德责任也就不能机械地说哪些属于低境界或高境界。

受权人职业道德不能只满足于第一重道德责任境界,而应积极地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在履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责任的同时,能动地完善自我、追求卓越。为了民族生命的健康,受权人道德责任境界没有最高,只有更高。

我们要牢记“质量是生命”、“人民的生命高于一切”、“人民的生命重于泰山”。药品生产企业责任体系真正达到切实确保药品安全,确保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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