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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勇解读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一直播讲义

《民法总则》之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1条—第12条)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3条—第25条)

第二节监护(第26条—第39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40条—第53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54条—第56条)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7条—第75条)

第二节营利法人(第76条—第86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87条—第95条)

第四节特别法人(第96条—第101条)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102条—第108条)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条—第132条)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33条—第136条)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137条—第142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43条—第157条)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158条—第160条)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61条—第164条)

第二节委托代理(第165条—第172条)

第三节代理终止(第173条—第175条)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6条—第187条)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条—第199条)

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条—第204条)

第十一章附则(第205条—第206条)

第一部分《钟秀勇讲民法之(精讲卷)》需要修改的三个地方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5—36页)

二、被宣告死亡人之死亡日期(第34页和第41页)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第138页)

例1甲合法建造的房屋于2016年4月1日封顶。2017年7月1日,乙无权占有该房屋。甲系所有权人,乙系无权占有人,依据《物权法》第34条,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①若甲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则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②若甲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则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立法目的,避免弱化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例1钟某将一辆汽车出卖给甲,于2016年4月1日完成交付。2017年7月1日,乙无权占有该汽车。甲系所有权人,乙系无权占有人,依据《物权法》第34条,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①若甲未办理汽车的过户登记,则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②若甲已经汽车过户登记,则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部分《民法总则》最重要的考点讲解

一、期间的计算规则

(一)《民法总则》之规定

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规范内容

例1甲向乙出卖汽车。①若买卖合同约定“甲自12月15日起2个月内交车。”起算点为12月16日。2月为到期月,2月15日为对应日,系期间的最后一日。2个月的期间于2月15日(24点或者业务活动停止时)届满。若甲于2月16日以后才交付汽车,构成“迟延履行”。

②若买卖合同约定“甲自12月31日起2个月内交付。”起算点为1月1日。2月为到期月,但无对应日(2月无31日),所以,以2月的末日(28日;润年则为29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2个月的期间于2月28日(润年则为29日)届满。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五、遗嘱监护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例1甲与乙系夫妻。长子丙19岁时,国家鼓励生育二胎,经不住诱惑,妻子乙又生育了次子丁。丁1岁时,甲、乙不幸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弥留之际,甲、乙均订立遗嘱指定(甲、乙均离世后)丁的监护人。甲订立的遗嘱指定“由自己的父母A和B担任丁的监护人。”乙订立的遗嘱指定“由自己的亲哥哥C担任丁的监护人。”甲去世后第三天,乙去世。①问题在于,甲、乙去世后,遗嘱监护人的确定,到底依谁的遗嘱为准?②《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也颇多反复。一审草案规定:“父、母订立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二审草案规定:“父、母订立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三审草案回避了这个问题。

六、成年协议监护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七、监护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八、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九、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十、法人工作人员所实施之行为归属于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归属规范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十一、法人人格否认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1甲公司全资设立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丙公司负担600万元的债务到期无力偿还。丙于是诉请甲、乙对这6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丙证明甲利用其控制地位,多次将乙公司的财产低价转让给甲公司。①乙公司系一人公司,甲公司为其股东。乙对丙的600万元债务,原则上,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10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换言之,甲仅对乙负担出资义务,对乙对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②但在本例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滥用其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乙公司之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法院可判决否认乙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甲、乙对该600万元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①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非营利法人②事业单位法人

③社会团体法人

①机关法人

特别法人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③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十三、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网络虚拟财产权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四、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十五、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

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例1甲订立的唯一一份自书遗嘱载明:“我死后,生前收藏的两幅名画之一的《冰冰出浴图》遗赠给收藏家乙。”甲死后,乙请求甲的继承人交付《冰冰出浴图》。甲妻、甲子、甲女均证明(查证属实):“甲订立遗嘱前后曾多次对所有亲人表示,欲遗赠给乙的为两幅名画中的《芙蓉浣纱图》,《冰冰出浴图》系好友老钟所赠,当留作传家之宝。”①遗嘱的内容有争议。②受赠人乙的利益不值得考虑,对遗嘱采主观解释规则,遗嘱的内容以甲的内心真意为准,而不以遗嘱中所表示的内容为准,乙受遗赠的是《芙蓉浣纱图》。③至于甲订立遗嘱时误写《冰冰出浴图》是因老眼昏花,还是因对《冰冰出浴图》用情太专,都无关紧要。

例2乙多次提出以5—8万元购买甲收藏的《冰冰出浴图》,均被甲拒绝,甲每次都表示愿以不多不少的18万元出售。不久,因缺钱,甲欲以180000元将该画出卖给乙,遂主动给乙写信载明:“我将《冰冰出浴图》以18000元(甲因疏忽大意少写了一个零)出卖给你,收信后10内回复有效。”乙知道甲笔误,又觉得18万元不贵,收信后立即回复甲:“同意你的要约,这幅画我买了。”①甲对乙作出要约时,甲内心的真意(售价18万元)与外在表示(售价1万8千元)不一致,但受领人乙知道甲的内心真意,乙不会对外在表示产生信赖,在对意思表示解释时,无须考虑乙的利益。②对甲的要约应采主观解释规则,甲、乙间成立售价为18万元的买卖合同。③此种情形下的此种操作,称为“误载不害真意”,无重大误解问题。

例3甲曾向收藏家乙发送出售数十幅国画的价目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其中载明:“《冰冰出浴图》18万元”,仔细斟酌价目表后,因拿不定主意,乙一直未向甲发出购买的要约。不久后,甲将销售策略改为向乙发送买卖单幅国画的要约。甲拟将《冰冰出浴图》以18万元出卖给乙,遂给乙发要约:“我将《冰冰出浴图》以18000元(甲因疏忽大意少写了一个零)出卖给你。”乙误以为售价为1万8千元,立即回复甲:“同意你的要约,这幅画我买了。”①受领人乙不知甲的内在意思表示与外在表示不一致,但乙未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具有可归责性,乙对甲之要约外在表示内容(售价1万8千元)的信赖不值得保护。②对甲的要约应采主观解释规则,甲、乙间成立售价为18万元的买卖合同。当然,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买卖合同。

例4甲通过百度得知乙收藏国画。甲拟将收藏的《冰冰出浴图》以18万元出卖给乙,遂给乙写信载明:“我将《冰冰出浴图》以18000元(甲因疏忽大意少写了一个零)出卖给你。”乙虽认为《冰冰出浴图》名不见经传,但从甲随信所附样张看,亦不失为佳作,又想1万8千元也不贵,乙遂立即回复甲:“同意你的要约,这幅画我买了。”①甲对乙的意思表示(要约)之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受领人乙在尽到交易上合理注意后,只能按照外在表示的内容理解甲之要约的意思,乙对该外在表示的信赖值得优先于甲之利益受保护。对甲之要约采客观方法解释,甲之要约的内容不以甲内心意思为准(售价18万),而是以外在表示为准(售价1万8千元)。②甲、乙间成立售价为1万8千元的买卖合同。当然,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买卖合同,但须赔偿乙信赖利益的损失。

十六、双方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七、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依照其规定。

十八、代理权滥用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十九、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十、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一、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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