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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条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市、区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市、区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市、区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条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

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

第六条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

(一)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并安排工作人员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提出能否判处或裁定非监禁刑的意见和建议,并起草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经调查人签名,报区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审阅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对有关疑点问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报告审定后,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提交委托机关。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在7个工作日以内提交委托机关,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在10个工作日以内提交委托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应当开展社区矫正相关教育,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

居住地是指被告人或罪犯在适用社区矫正后固定、合法的住所所在地,包括:拥有自主产权住房所在地、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首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的住所地、予以接纳的亲属或保证人、监护人提供的能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住所地。

第八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区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监狱应当向居住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出监社区矫正人员改造质量评估报告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报告等相关

材料。

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的送达,可采取派员送达、邮政快递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

报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通报决定机关并组织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社区矫正职能部门

和相关人员,落实办公和教育场所、配置相应设施,具体负责和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登记工作。主要包括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入矫教育、心理测试或再犯罪风险评估、告知指定司法所及相关规定等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以及登记接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交付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地司法所。

第十一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

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应当在司法所进行,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签订监管、帮教协议书等。

第十三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

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细则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整合基层社会管理创新资

源和工作资源,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等基层帮教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工作。

第十五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

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

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七条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建立健全和管理使用矫正人员档案,及时将执行档案移交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性保管。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所社区矫正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传递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

育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医院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未经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和非法组织人员等。

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必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

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在七日(含)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并书面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书面通报辖区同级公安分局。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区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确有特殊情

况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其本人应当返回居住地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家属、监护人或担保人代为办理续假手续,但一次请假和续假的总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报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目的地

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司法所对其落实监管教育措施,社

区矫正人员应当在抵达外出目的地的当日到目的地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社区矫正人员返回居住地前,目的地司法所应当为其出具外出期间相关表现等证明材料,有关情况或材料也可直接告知或送达居住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的表现纳入居住司法所对其的日常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和跟踪管理等方式和途径,不定期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区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

八小时。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犯罪

原因、犯罪性质、年龄结构、执行期限等不同情况和特点,坚持集中教育与分类教育、课堂教育与个别教育、社会教育与走访教育相结合,因人施教、因类施教、因时施教,提升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托和整合社会资源,推进思想道德、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文化技术等各类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司法所社区矫正学习教育场所建设,健全完善相应设施,确保社区矫正人员各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

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的原则,结合社区矫正人员学习、工作、生活和年龄等状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方式,因地制宜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积极依托和整合社会资源,扎实推进集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安置就业为一体的社区服务基地建设,努力把思想教育、劳动教育与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的形式和内容,提升社区服务的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

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区矫正职业化、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推进心理矫正基地建设,扎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疾病治疗等工作,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正台帐,提高教育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机制,根据矫正初期、矫正中期和矫正期满前等不同时期,适时对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危险因素进行危险等级测试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制定落实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教育措施。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归入其个人心理矫正档案。

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相关单位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协调出台社区矫正帮困扶助工作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将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纳入地方再就业培训体系,推进社区矫正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建设,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

低保、医保、劳保等社会保障,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司法所应当每月与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核查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和矫正动态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区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落实走访制度,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季排查、月核对、周巡查”等制度,定期协调公安、检察、法院

等机关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定期会商研究本地区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动态,及时研究制定和落实针对性的监督考察和教育矫正等措施,严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现象发生。

第三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

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

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违反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关派出所办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区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一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会同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减刑,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集体研究的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提请减刑的程序:

(一)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条件提出减刑申请;

(二)制作《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卷》;

(三)对拟提请的减刑事项在罪犯服刑场所的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填写《罪犯减刑呈报审批表》连同案卷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五)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六)提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裁定结果送达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七条社区矫减刑案卷应包括: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社区矫正人员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社区矫正人员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司法所、区级司法行政机关两级评议减刑事项的集体研究纪录。

集体研究记录除记载研究时间、地点、单位、参加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情况外,还应记录此次减刑的条件、减刑幅度标准、承办人审核情况、各参与人的意见等。参与人员应在集体研究纪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罪犯的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等(必须公布区

司法局、区检察院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电话) 。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案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下列减刑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犯罪前职务是副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二)检察机关、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对拟减刑案件明确提出异议的案件;

(三)对有重大影响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

(四)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建议或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五十条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司法奖惩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局长任主任、社区矫正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局长、社区矫正科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五十一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

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法院判决并同时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届满的,由区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四条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

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五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配合公安机

关监督管理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期间,应当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掌握其个人基本信息;提倡和鼓励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学习教育和帮困扶助等活动;结合走访、排查、巡查等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动态、日常表现等情况;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登记在案。

第五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

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组

织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一对一”、“多帮一”的结对帮教活动,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充分运用人性化、个性化矫正方法,落实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分级处遇措施,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质量。

第五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五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

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方案

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方案 司法局强力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机整合,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向规范化、智能化、高效化方向发展,全面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监管,切实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效。 一是强基础,在信息化建设软硬件上下功夫。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需建立高效信息化社区矫正监控指挥中心,建立“一个平台、两套系统”:即社区矫正监管平台、远程监控指挥系统和社区矫正定位监管系统;实现了“七大功能”,即通过互联网数据的自动生成、存储和传输,集合动态监管、视频指挥、应急处置、远程教育、指纹考勤等七大功能,发挥指挥中心信息中枢作用,满足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新需求。同时购置高清摄像头、指纹报到仪、执法记录仪、便携式打印机,电子屏幕和电子腕表,设备配套至县社区矫正监控指挥中心和各司法所,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终端全覆盖。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使他们更新观念,提高意识,强化使用,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县社区矫正监控指挥中心配备专职信息人员1名,各司法所各配备专职信息人员1名,专门负责通过信息监管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是重实用,在提升信息化建设效能上做文章。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操作规程的制定、细化和规范,最大化利用各项信息化设备功能,加大“人防”和“技防”的有效结合,实现社矫正管理智能化。开展集中训诫、教育学习同步视频活动,将社区服刑人员指纹报到、思想汇报、个别谈话、集中教育等情况通过视频方式实时传输到县社区矫正监控指挥中心,实现同步监控。各

个司法所要开展集中报到同步视频活动,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震慑力。给每名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电子腕表,防止人机分离,24小时实现实时追踪监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每月报到、思想汇报、社区服务、集中教育、请销假等日常管理工作使用指纹考勤管理,避免了假冒替代现象的发生。推行信息化核查日记制,由专职工作人员每日通过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对停留超时、越界警告、关停机警告、轨迹异常、人机分离等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日常管理的情形进行信息化核查,并根据实时定位、轨迹研判等信息化核查手段判断、确认相关事实,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并强化落实。从此通过信息监管平台掌握的事实证据,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纪行为,做出相对应处理。 三是严考核,在坚持信息化建设长效上求突破。注重考核监督,将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纳入县局每月考核监督重点,每半年县司法局联合县检察院组成检查组对各镇乡社区矫正监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通过以考促管、以考促改、以考促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信息化运用的意识和能力。拓展考核监督方式,大力推行同步视频、指纹报到、定位抽查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杜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因碍于情面管理疏忽等原因产生的不规范管理现象。强化考核监督力度,每日例行核查、每月日常考核、每半年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范执法标准的行为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提升考核监督实效,依据考核监督结果,对各司法所信息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症下药,提高信息管理考核监督的有效性。县司法局对各司法所社区矫正信息监管要开展日常考核、集中检查、突击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到位。

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黄冈市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 建设方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2012年6月

目录 一、项目背景 (5) 二、社区矫正的需求分析 (5) 2.1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 (5) 2.2社区矫正的对象: (6) 2.3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 (6) 2.4社区矫正信息化发展历程及趋势 (6) 2.5社区矫正系统建设: (6) 三、市司法局概况 (7) 四、系统总体设计 (7) 4.1系统简介 (7) 4.2建设目标 (8) 4.3指导思想 (8) 4.4设计原则 (9) 4.5总体结构设计 (10) 4.5.1 总体逻辑结构 (10) 4.5.2 网络逻辑结构 (11) 4.6系统结构体系 (11) 4.7技术路线与关键技术 (15) 4.8标准规范化设计 (15) 4.9系统与各运营商定位平台接口设计 (16) 4.10系统开放性设计 (17) 4.11系统可扩展性设计 (18) 4.12系统的界面设计 (19) 4.13系统的设计特点 (20) 4.14系统优势 (20) 五、经济及社会效益 (21) 六、系统主要功能介绍 (22)

4.1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 (22) 4.2总体功能描述 (23) 4.3人员定位管理 (24) 4.4档案工作管理 (24) 4.5网上办公管理 (24) 4.6帮教安置管理 (24) 4.6系统管理 (24) 七、项目实施 (25) 7.1 时间进度安排 (25) 7.2 项目的组织结构 (25) 7.2.1 用户方组织结构 (25) 7.2.2 开发方组织结构 (26) 7.2.3 项目的人员组织 (29) 7.2.4 项目实施阶段 (29) 7.3 系统部署方案 (32) 7.3.1 安装 (32) 7.3.2 定制 (33) 7.3.3 调试 (33) 7.3.4 培训 (33) 7.3.5 问题反馈 (33) 7.3.6 系统维护 (33) 7.4 培训方案 (33) 7.4.1 培训宗旨 (33) 7.4.2 培训目的 (34) 7.4.3 培训方式 (34) 7.4.4 培训考评 (36) 八、售后服务 (36) 8.1 服务承诺 (36) 8.2 技术支持和维护说明 (36)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条款 一、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1.增加第(六)项: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2.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可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 3.原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二、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1.第(六)项修改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2.第(九)项修改为: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1.第一款增加第(二)项: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原第(四)项改为第(五)项。 2.第二款修改为:“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

应当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四、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并作为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证据。” 五、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居住地管辖存在争议的,提交裁定、决定机关重新确定管辖地。” 六、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文书尚未收到或者虽已收到但需要补全或者更正的,不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七、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已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罪犯档案;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八、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修改为:“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

第一季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第一季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一季度,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精心组织、规范运作,重点抓好日常管理、教育访谈、领导重视、督查指导和相互配合等五个方面工作,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局良好。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65人,期满解除79人,聘请社区矫正志愿者268人。一季度,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2人,解除20人,请假外出打工19人,组织公益劳动49次,开展集中教育49次;社区矫正对象基础信息录入按时完成,季度评议会按时召开。 二、主要做法 一是日常管理规范化。重点做到三个规范,即矫正对象衔接规范化;矫正对象请假外出规范化,对于矫正对象请请假外出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并办理批假手续,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解除矫正规范化,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解除矫正,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等相关文书,并向其所在地的村居组织、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送交司法局和公安局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二是教育访谈经常化。以司法所“进万村大服务”活动为契

机,开展经常性的进村入户访谈教育工作。通过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思想、生活状况,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管理措施。在活动中,矾山司法所进一步开拓思路,变“一进”为“三访”,把“访社区矫正对象进村入户”变成“三走访”:即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了解其思想动态;走访村(居)委会了解矫正对象表现;走访家庭了解矫正对象生活情况。矾山司法所通过在开拓工作思路和丰富工作内容上下工夫,不仅及时全面地掌握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而且为下一步采取个性化矫正措施提供了依据。 三是领导重视人性化。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大力争取基层领导重视。柯坦司法所在开展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中,积极向镇党委政府汇报情况,镇党委书记莫家芳、分管副书记朱同生十分重视,并全力支持。镇政法委书记、武装部长瞿华胜直接参与走访。在走访矫正对象吴文胜过程,了解到其家庭困难,本人改造效果明显,又有一技之长,于是多方协调,为其在轮窑厂找到一份工作,解决了他的生活问题。 四是督查指导经常化。一是定期例会督查指导,要求各司法所负责人在召开例会时汇报本所本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二是不定期到所督查指导,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三是利用季度评议会督察指导,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评议会实施监督。为使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推进,县社区矫正领导组办公室、县司法局还成立督查组,对各镇社区矫正对象核查情况进行了全方位、

社区矫正半年总结

社区矫正半年总结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社区矫正半年总结》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对网友有用。 篇一:社区矫正半年总结程桥街道年上半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年程桥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先进的刑罚理念和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 截止月份,在册人员还有人,未出现重新犯罪的现象。 现把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一、健全工作机构。 一是组建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工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街道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街道民政、劳保、工会、关工委、司法所、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司法所,同时,各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书记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个。 二是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矫正办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 同时在号召专家、学者、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了一支有人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二、建档立制。 街道矫正办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范文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街道矫正办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街道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 同时,街道矫正办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 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栽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

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三)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 (四)依法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 (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活

社区矫正每周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精品

社区矫正每周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使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未一例漏管、脱管,未一例重新犯罪 注重人性化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大多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休息日、文化素质低的农村人,以务农和打工为主要生活,管理难度大.特点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到所里报到的都定在月初的前3天,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既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又了社区服刑人员能按时到所里报到.公益劳动由改为与分散相的.即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级帮教社区服刑人员早、晚两头的业余和不的休息就近安排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使公益劳动预期的目的和.特殊时期,管理,在2019年奥运、2019年60周年国庆等重大时期,司法所制定措施,强化安保工作,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实施方案》,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了书,各村帮教填写、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情况表》,监控,本辖区秩序安全稳定. 注重每个教育环节.每月组织学习教育一次,内容包括政策、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文件精神、公民道德等.并将区司法局印制的社区矫正知识手册、明白卡发到每个社区服刑人员手中,要求业余自学,多种教育内容和,遵纪守法意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谈话教育,运用面对面的谈心教育,每月不地对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陈某是我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当中年龄最小的,2019年入矫时刚满15岁,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因抢劫罪被判二年缓三年,在上门走访中,到陈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次的错误现在辍学在家,与陈某的交谈,到他还有求学的愿望,并表示要是能够再上学的话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得知此人情况后,立即与其父母和沟通和,帮助陈某了上学的梦想. 注重帮困解难.注重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解难工作.在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思想、生活状况,以帮助解决和问题,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并安心改造,最大限度的预防其重新犯罪.团瓢村的王某在聚众斗欧过程中失去右手,定为伤残,父母均无工作,以务农为主要生活,家庭生活,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经情况后,为其了低保. 四是注重个性化矫正.分类施教,因人施教,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转变的思想观念是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的方法.教育过程中,注重正面教育,使其正面认识社会,迷途知返,并一人的教育转化以点带面、的作用.今年2月22日,双塔山镇司法所接收3名社区服刑人员,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郭某被判受贿罪,心理过大,加之年岁已高(现年75岁),疾病缠身,在签订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时,嘴里不停地念

2021年度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XX年度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xx年度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xx年,顶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领导的不断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也存在一定得不足,对此,进行总结和阶段性梳理,旨在理清工作思路、改进矫正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目前,我所登记在册的矫正对象有27名,其中缓刑对象22名,管制3名、假释对象1名,暂予监外执行2名。xx年累计新增矫正 对象14名,期满解矫12名。 1.组织召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2次,其议题分别为“布置社区矫正排查工作,切实维护青奥期间社会稳定”、“贯彻上级要求,突出矫正工作实效,维护国庆期间稳定”。 2. 积极发动责任心强的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加入矫正志愿者行列,切实发挥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实际作用。 3. 组织各类排查工作四次,重点对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目前生活、工作、家庭情况进行全方位摸底,通过综合各方面信息对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内心动态做出评估。

4. 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进行预估,开展心理测试工作,对部分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评估。 5. 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十七人次,详细查明 ___实际情况,并根据相关情况提出客观合理的司法建议,协助审判机关依法量刑。 8. 与各大骨干企业以及私营业主开展广泛的沟通,为矫正对象营造安心踏实的工作环境,预防在 ___面前,矫正对象因不能忍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9、每月组织两次集体公益劳动,每月开展两次集中教育。 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人性化工作宗旨,将有限的资源全部投入到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方面,用真诚感动矫正对象,建立起互相信任的联络关系,让矫正对象能够真切的感受到我们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的决心和信心,打破原先陈旧的汇报形式,拓宽矫正对象思想汇报渠道,通过电话、书面、当面、短信、网络汇报等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掌握矫正对象动态。同时,严防死守,积极避免因矫正对象情况掌握不及时而引发的.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积极的养成矫正对象定期汇报的习惯,对于部分不按时汇报的矫正对象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情况调查与核实。对于部分拥有私营企业的矫正对象,

《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一、登录 登录方法1(推荐):在IE 浏览器7.0 以上版本(含7.0) 中输入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e10813901.html,,即可进行访问。 登录方法2:用户登录“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后,可以在首页上方的“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链接,点击链接后可以进入“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界面。本系统使用一段时间后将会删除,因此,建议直接输入网址访问。首次登录可以使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首次登录需要修改密码,以后再次登陆就用修改后的密码。以后如果要修改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密码,必须在本系统中修改,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中修改无效。 二、录入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分为基本身份信息、法律文书信息、刑罚执行信息和解除矫正信息四个部分。其中前两部分由县级司法局录入,地市和省级可以查看;后两部分由司法所录入,区县、地市、省级可以查看。各省要组织县级司法局录入2013 年 3 月 1 日以后在册的所有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在每个录入界面的右上角都有填表说明的链接,鼠标放到相应录入框也会有详细的提示),录入人员信息的入口是县级司法局和司法所左侧菜单中的“矫正人

员管理”。录入时要注意以下两点:1、如果本区县没有设置行政区划编码,请区县登录后点击页面上方的“修改账号信息”,添加行政区划编码(也可以由上级地市从“下级地区列表”中进行设置),否则矫正人员编号无法生成;2、本系统人员期满后可以直接将信息同步到“刑释解教人员管理系统网络版”,方便进行下一步的安帮工作,所以需要乡镇街道司法所在同步前,点击“刑释解教系统用户”,设置刑释解教网络版的用户名和密码。 三、查询 各级可以对属于本辖区的所有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灵活的组合查询,查询到的信息可以导出成Excel 报表,查询入口是各级左侧菜单中的“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的内容可以直接打印在A4 纸上。 四、报表 今后将使用本管理系统实现两张社区矫正报表上报大部分功能,各级要试用此功能。月报表系统有自动生成的功能,今后将根据录入人员的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第一次填报报表,有累计值项的请加上累计值,以后系统将自动在累计值的基础上加上本月新增值。统计报表上报入口是各级左侧菜单中的“矫正人员统计月报表”和“矫正工作统计季度表”。 五、分析 系统可以使用柱状图,饼状图的方式对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

社区矫正自查整改报告

社区矫正自查整改报告 《社区矫正自查整改报告》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防止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我所自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优先”原则,不断探索新时期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方法,致力于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截止目前,我所共登记在册矫正对象22人,其中管制7人,缓刑11人,假释2人,剥夺政治权利2人。所有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为零。一直以来,我所在“思想教育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理念引导下,着重加强社区矫正的前期走访和后期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帮助矫正对象增强了回归社会的自信心,有效的降低了当地的治安犯罪率。首先,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其次,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

的基础。再次、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工作又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其中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他们思想认识,改变他们思想观念,矫正他们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TOP100范文排行因此,我们在教育管理手段上实行有的放矢,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个体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二是确立一个公益性劳动基地XX乡敬老院,选择一些公共场所,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安排相应的公益劳动等。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心理疏导,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再次,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我所在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改造表现的情况下,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重点管理对象和非重点管理对象。对重点管理对象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其生活行迹,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非重点管理对象,只需要适时的报告其生活情况,定期参加公益活动,不定期地开展教育谈话。针对不同性格、思想、生活环境的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法。对于情绪低落,思想悲观的矫正对象,坚持安身暖心,实施心理疏导,使其重燃生活希望;对于存在抵触心理、拒不接受矫正的对象,坚持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方法;对于患病及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坚持以人为本,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工作范文]

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篇一:20XX年2月份XX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1 XX镇20XX年2月份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报告 市司法局: 现将我镇2月份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及下月工作打算报告如下:一、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2月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0人,按期解矫1人,现有在册14人。全镇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具体分类及所占在矫人数的百分比情况见下表: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1、本月5日、13日组织开展了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主要学习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知识,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观看了交通安全警示片。社区服务主要是对服务中心大楼进行打扫。社区服刑人员都能够积极、准时参加集中教育与社区服务,无迟到、早退现象,表现良好。 2、本月4日对社区服刑人员朱XX进行了解矫前走访谈话。14-17日对所有在册人员进行春节前走访排查,分别走访了所在村居、邻里极其家庭,从走访情况看,都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情况正常。我所要求所有在

册人员都写了保证书,保证春节期间不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并要求其责任人、监督人加强监督,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和司法所联系。 3、做好春节期间值班工作,司法所所有人员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确保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位。 4、本月2日对在册的服刑人员到派出所进行了信息核实,经核实服刑人员智XX涉嫌盗窃,14日收到市公安局关于智XX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目前正等待法院判决。 5、手机定位情况:手机定位正常,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定位手机查看。三、下月主要工作打算 1、做好“两会”期间走访排查工作 2、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活动。 3、继续组织开展“百日千村万户行”专项行动并及时将活动方案、总结报送市局。 XX镇司法所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2 篇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矫正

上半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上半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上半年,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精心组织、规范运作,重点抓好日常管理、教育访谈、领导重视、督查指导和相互配合等五个方面工作,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局良好。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74人,期满解除94人,聘请社区矫正志愿者268人。今年上半年,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90人,解除43人,请假外出打工37人,组织公益劳动86次,开展集中教育86次;社区矫正对象基础信息录入按时完成,季度评议会按时召开。 二、主要做法 一是坚持日常管理规范化。为加强日常管理,县矫正办出台了《**县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印制七种文书表(簿),在坚持“七个一”管理方式的前提下,今年上半年,重点在抓好三个规范方面下功夫:即矫正对象衔接规范化:司法所每季度与派出所进行核对一次,对没有按时报到的矫正对象由派出所及时追查,并对已通知本人而又未到司法所报到的由派出所进行治安处理,上半年共治安处理3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规范化:对于矫正对象请请假外出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并办理批假手续,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

办理续假手续。解除矫正规范化: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解除矫正,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等相关文书,并向其所在地的村居组织、所在单位发放帮教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送交司法局和公安局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二是坚持教育走访经常化。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对矫正对象做到七个必访:新接收的首访,每月定期回访,本人和家人有病上门访,生活出现困难的及时访,家庭出现矛盾的及时访,表现不如从前的认真访,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重点访。特别是在司法所“进万村大服务”活动中,更是开展经常性的进村入户访谈教育工作。通过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思想、生活状况,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管理措施。在活动中,矾山司法所坚持进一步开拓思路,变“一进”为“三访”,把“访社区矫正对象进村入户”变成“三走访”:即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了解其思想动态;走访村(居)委会了解矫正对象表现;走访家庭了解矫正对象生活情况。矾山司法所通过在开拓工作思路和丰富工作内容上下工夫,不仅及时全面地掌握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而且为下一步采取个性化矫正措施提供了依据。 三是坚持帮教措施人性化。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针对不同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尤其是为家庭特别困难、就业困难的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全县共为23名矫正对象提供生活困难补助,9名对象申请低保,19名对象解决就业。同时给每个社区

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通知》的通知,司法所对自身的社区矫正 日常工作进行了一次自我检查,同时对被监管的40名罪犯进行一次集中谈话,再次强调 电话汇报,思想汇报等相关社区矫正工作纪律,要求社区矫正罪犯以端正的态度配合司法 所进行改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针对近期全国出现少数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现象,我所按照上 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对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醒地认识 社区矫正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与使命感。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 的每个细节进行审查核对,社区矫正罪犯是否做到每个月电话汇报四次,法制学习是否达 到八个小时,义务劳动是否达到八个小时,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补充劳动和学习的时间, 对每位服刑人员近期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活动轨迹进行清查,发现有违反管理规定的依 法进行相关处罚措施。通过家庭、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多方途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思 想帮扶,增强法制观念,吸取以前的经验教训,引导他们发挥自身特长,自主创造,依靠 劳动创造财富,走正确的人生之路,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二、对社区服刑犯罪进行集中学习,再次强调工作纪律,防止脱管、漏管现在出现 4月22日我所对监管的40名犯罪进行一次集中学习,除了4名因疾病和急事请假外,全部到齐。工作人员分析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状况,讲解了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案例, 每位服刑人员简单谈一谈自己学习的心得体会以及近期的活动轨迹,再次强调工作纪律的 重要性,对不按时报到并汇报思想、擅自外出、随意进入特定场所,将采取批评教育、警 告等措施,对三次警告还不服从的依法办理收监执行手续。通过学习引起他们对社区矫正 服刑严肃性的认识,督促他们服从管理,好好改造,同时加强司法所自身队伍建,设确保 监管工作到位,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我所没有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尚未发现有重新犯罪的情况,40名社区服刑人员目前思想稳定。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我所将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按 照规章制度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引导他们改邪归正,融入正常的生活轨道,维护社区稳定。 感谢您的阅读。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矫正 典型材料

依法管人以情感人 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XXX司法局XXX司法所 XXX XXX,男,现年34岁,中共党员。2010年12月调任XXX 司法局XXX司法所司法助理,主要负责XXX镇矫正人员管理工作。XXX镇司法所自2010年6月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矫正人员69人,顺利解矫21人,在册矫正人员为48人。XXX同志以“依法管人、以情感人,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工作思路,恪尽职守、辛勤工作,上述矫正人员无一人托管、漏管,未发生重新犯罪现象,较好地完成XXX镇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勤于学习,强化自身业务素质 XXX同志接手矫正工作以后,并没有急于开展工作,而是静下心来学习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从而清楚的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职能、新课题、新任务,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的需求,且具备了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优越性。 为了尽快熟悉工作,XXX同志边学边干,以学习来指导工作,以工作促进对学习内容的更好理解。他首先学习了《大

庆市社区矫正文件资料汇编》,并对其中的黑社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管理分阶段教育暂行办法(试行)》,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几分考核规定》、《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熟读,做到掌握其内容,熟练运用到工作中,他先后4次参加省、市司法系统的矫正工作培训,认真倾听老师讲解,详细记录讲课内容,为更好的开展社交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规范矫正人员档案的工作中,XXX同志通过上网查找、咨询业务部门、向先进单位学习的各种方法,准确的掌握了矫正档案所涉及的各项表格、材料的填写标准,并利用2个月的时间重新建立了矫正档案,使XXX司法所的矫正档案全部达到了标准化、规范化,做到“一人一档”,跟踪记录,每月考核的工作目标,获得了上级领导的好评。 依法管人,严格执行矫正规定 古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帮助矫正人员平稳度过矫正期,XXX同志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突出法律的严肃性。 一、严把接收关。在工作实践中,XXX同志发现矫正人员在入矫阶段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自己已经被法院判决完了,公安机关放人了,事情就此结束了。针对这一问题,他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doc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1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如何登录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请点击以下入口即可进入平台首页! 点击进入>>>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 【相关阅读】 云南司法行政开启互联网+智能化新时代助力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战斗力 监狱里,通过互联网可以进行远程探视,咨询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等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社区矫正有了“千里眼”,足不出户就可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监控…… 《法制日报》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了解到:近年来,云南司法厅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远程探视帮教系统,有效缓解了监管改造矛盾;积极开发完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社矫人员实时定位,并与司法部实现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在搭建完成云南监狱专网、服刑人员专网等五网的基础上,完成教育改造、狱务公开等14个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部署和所有押犯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等,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跨越式发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新路。 科技手段筑牢监所安防体系

10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随行云南省司法厅 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一行乘车来到位于红河州开远市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到了大门,高清摄像头即刻对进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拍照和数据留存,并在出门时进行严格比对;此外,在人行通道出口,设置了虹膜、指静脉加体重检测。 据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闫军介绍,监狱围墙设置了微波定位报警装置以全时监控,还通过无人机不定期进行空中巡查……多项信息技术手段并举,形成了“天罗地网”式全方位的立体安全防范格局。此外,监狱还通过建立人脸识别和智能追踪、智能钥匙管控等信息系统,全面打造智能化的“平安监狱”。 “女儿,你要保重身体,好好表现、改过自新,妈妈在家等你回来……” 在三分监狱,该监区服刑人员杨云(化名)正通过远程探视与千里之外的母亲“面对面”交流。 “‘服刑人员亲情远程会见系统’的搭建,不仅缩短了时空距离、慰藉了相思之苦,也使得对服刑人员的探视更加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闫军说。 据悉,服刑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经过指纹比对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进行远程探视、探访。 商小云强调,今后,要将信息化应用建设向监狱、戒 毒综合管理、安全稳定、领导决策支持、服刑、强制隔离戒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镇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9名,已解除14名,现在册25名。我们严格依据《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跟踪、教育、管理等项工作,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归档。同时坚持以人为本,采取灵活多样的矫正方法,帮助、教育、走访、感化社区服刑人员,使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未出现一例重新犯罪现象。工作中,我们从“四个注重”入手,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一是注重人性化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大多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休息日、文化素质低的农村人,以务农和打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统一管理难度大。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到所里报到的时间基本都定在月初的前3天,具体时间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确定,既减少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影响,又保证了社区服刑人员能按时到所里报到。公益劳动由集中改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即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级帮教小组利用社区服刑人员早、晚两头的业余时间和不定期的休息时间就近安排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使公益劳动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特殊时期,重点管理,在XX年奥运、XX年60周年国庆等重大时期,司法所制定措施,强化安保工作,制定了《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实施方案》,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了保证书,各村帮教小组填写、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表》,加强监控力度,确保本辖区秩序安全稳定。 二是注重每个教育环节。每月组织集中学习教育一次,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文件精神、公民道德等。并将区司法局印制的社区矫正知识手册、明白卡发到每个社区服刑人员手中,要求他们业余时间认真自学,通过多种教育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他们遵纪守法意识。我们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个别谈话教育,运用面对面的个别谈心教育,每月定期不定期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陈某是我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当中年龄最小的一个,XX年入矫时刚满15岁,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因抢劫罪被判二年缓三年执行,在上门走访中,了解到陈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因此次的错误现在辍学在家,通过与陈某的交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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