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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RBA禁止强迫劳动和囚工管理程序

2019最新RBA禁止强迫劳动和囚工管理程序

1、目的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确保公司所有员工,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定义

3.1强迫劳动:任何人在受到任何惩罚的威胁下被强迫从事的,并且该人并非自愿提供的劳动或

服务。这包括为偿还债务而需要的任何劳动或服务。

3.2债务质役:是指债务人对其个人服务或在其控制下的人的服务作为债务担保所作的质押所产

生的地位或条件,条件是,对这些服务的合理评估的价值未用于债务的清算,或这些服务的期限和性质未分别加以限制和界定。

3.3人口贩卖: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弱势

地位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或为剥削目的给予或接受金钱或利益以征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人的同意。人口贩卖可导致强迫劳动。贩卖人口也被称为“现代奴役”。

3.4反贩卖人口:《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

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联合国大会1956 年9 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4、职责

4.1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及整理公司员工的意见,代表劳动者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4.2行政部负责了解强迫劳动的发生情况,并即时采取制止措施,同时在公司内部宣传禁止强迫

劳动的规定。

5、程序内容

5.1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行为。

5.2行政部将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管理原则写入招聘信息或其它文件,以供应聘者及本公司员工

了解。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1、公司制定并维持《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财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5、各级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车辆的出入以及防止偷窃、打斗事件的发生;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6、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 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员工代表、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行政部;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 员工有自由加班的权利。 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理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理由解雇员工。 11、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时,禁止管理人员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13、公司处罚措施均书面通知违纪本人。处罚规定见《员工手册》中的“奖惩制度”。决定处罚时必须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本人申辩。发现有不正当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员工代表、部门主管甚至总经理投诉。详见《投诉与受理程序》。 14、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惩罚行为,包括体罚、恐吓、辱骂、虐待员工的行为或扣减工资行为。 编制:批准:生效日期: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SA8000/ICTI/EICC/BSCI) 1、目的 制订政策和程序,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管理、实务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要求。 3、定义 3.1 强迫劳动:即是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2囚工:也叫奴工,是指失去人身自由的工人。 4、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制定并执行本管理程序,并监督工厂内的用工情况,防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的事件发生。 5、作业内容 5.1 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 5.2 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公平、公开、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a) 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b) 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c) 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它理由收取费用; d) 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e) 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5.3 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a) 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b) 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c) 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不参加预计加班的员工,不用写请假单; d)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e) 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喝水等)。 5.4 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a) 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深夜零时至凌晨6时,员工出入工厂时必须自觉在保安处登记; b) 员工可以在厂区自由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干涉。 5.5 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5.6 员工要辞工离开公司的,可以按要求提前申请离厂(具体参照劳动合同)。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 1.0目的: 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 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 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 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4.1.1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 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 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

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 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 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 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4.2.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 4.2.1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压任何的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厂规作出相应处理。 4.2.2对于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将依据厂规厂纪对相应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处罚,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送公安相关进行处理。 4.2.3针对员工受到强迫劳动的申述程序: 4.2.3.1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工厂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的强迫劳动,可以通过意见箱用书面的方式向工厂主管部门进行申或者向工人委员会组织反映寻求解决,或者直接向工厂高层领导进行直接的口头反映以寻求解决; 4.2.3.2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工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检举举报。 5.0附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XXXXXX有限公司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1.目的:编号:AD-3-016版次/修改号:A批准日期:2013-05-31生效日期:2013-06-01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2.范围: 适用本公司所有員工。 3.职责: 人力资源行政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定义 4.1标准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 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2监狱劳动(Prisoner Labor)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监狱工厂的囚犯出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所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4.3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 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4.4抵债劳动往往是由于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欠下他人债务而不得不为他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父债子还",抵债劳动工作的目的在于还债而不是取得劳动报酬。 5.工作程序

5.1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用,不得使用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等。 5.2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5.3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人事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 工。 5.4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來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5.5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5.6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宿舍及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工厂范围内 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不得限制員工行動自由。 5.7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工厂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工厂不会使用保安对工厂员工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厂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 5.8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5.9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有饮水及去洗手间的自由,但不得成群离岗或以此方式故意怠工。 5.7公司应根据劳动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 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2.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XXXXXXXXX公司发文编号﹕MS-WI-02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 三.职责 行政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四.工作程序 1.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2.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3.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人事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4.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5.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6.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宿舍及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7.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工厂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工厂不会使用保安对工厂员工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厂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 8.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9.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有饮水及去洗手间的自由,只需口头向组长报告,但不得成群离岗或 以此方式故意怠工。 10.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工厂不会以任可方式惩罚; 制表:批准:

XXXXXXXXX公司常平发文编号﹕MS-WI-02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11.本公司不容许有人做出任何恫吓的行为,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 12.员工有犯错误时应按正常的管理规程对员工进行沟通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纪律措施,任何人不得使用保安向工人采取压迫性事件。 13.若员工感到有受到强迫劳动,可将事情反映给部门主管、员工代表或者书面形式投至“意见箱”中,由行政主任追查处理。如果对此有重大事情发生可以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并在员工代表会议上作出处理方案。 14. 凡与本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供应商都应遵守本公司的《禁止强迫劳动程序》规定; 制表:批准:

11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 一、目的 为尊重员工,保障员工权益和自由,根据《劳动法》和供货商雇用员工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有强迫劳工和使用监狱劳工特订立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涉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在惩罚及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或强迫劳工。 三、程序 3.1公司绝对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把产品外发给监狱劳工生产。 3.2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厂工作。 3.3 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在招聘职员工一律不收取押金、保证金,和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3.4 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公司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该员工。 3.5 员工有事或生病,不得限制员工请假。员工生病,如需请病假时,出示医院证明,公司应给予准假。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3.6 员工饮水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饮用水。 3.7到了下班时间,员工打完下班卡后即可离开工厂;在非工作时间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 3.8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并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在安全考虑的前提下而加班加点。加班必须以自愿为原则。如确因生产之需要加班,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加班时间标准。 3.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须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第 1 页共1页

RBA6.0防止强迫劳工及禁用工管理程序

防止强迫劳工及禁用工管理程序 版本:A0版 适用部门:公司所有部门 文件编号: COP-001 生效日期:

修订记录 版本改版者日期改版原因 改版内容说明

1.目的 制订政策和程序,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及囚工,包括发外给监狱工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以及可能对供应商/承包商及其它利益相关方的要求。 3.程序 3.1 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方,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强迫、劳役或契约式劳工及体罚、监禁、暴力威胁。 3.2 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 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2.2 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2.3 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3.2.4 人事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 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3.2.5 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3.3 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3.3.1 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 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3.3.2 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 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 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 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3.3.4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 违章作业,员工有权利拒绝操作任何有风险工序或机械设备。 3.3.5 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3.4 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和厂门。 3.4.1 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工厂深夜零时到凌晨6时关闭,此间一般情况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COSCO SHIPPING Heavy Industry(Shanghai)Co.,Ltd.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SHGZ-C(M)-13 版本及修改号: 1.0 批准日期:2020年09月03日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03日 编写审核批准赵明超浦洪彬浦洪彬

修改记录

1 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SA8000标准的要求。 2 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 责任部门 3.1行政保卫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公司工会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 3.2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 3.3物资管理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3.4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的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3.5公司严格禁止雇佣监狱囚犯作为劳工或将产品、工程外发给狱工。 4 职责 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使用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4.1.1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或获徒刑的人员。 4.2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 4.2.2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3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除有特殊培训签订培训协议的,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公司应即时审批,并计算发放工资。 4.3.4公司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04.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SAB04)

文件制(修)订记录

1 目的 为切实落实社会责任管理手册要求,禁止公司内发生任何形式的强迫性劳动行为,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禁止公司在惩罚的威胁下榨取员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3 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依据本程序办理员工入职、离职和考勤等手续,并监督各部门遵守本程序合法用工。 3.2 各部门负责依据本程序落实严禁强迫性使用劳工,杜绝发生违法违规用人行为。 4 程序 4.1 强迫性劳动即强迫员工劳动罪,是指公司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员工劳动。 4.2 公司所有被聘用的员工应以自愿雇佣为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允许利用欺骗等手段引诱员工前来公司工作,公司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3 公司及为公司提供员工的任何机构和任何实体单位都不能参与或支持贩卖人口。 4.4 凡是办理入职手续的员工,行政人事部应严格遵守“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的招工原则,不允许任何人向新进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或培训费用等,同时聘用任何员工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他法定证明文件等。员工入职前,行政人事部应向应聘人员介绍清楚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等,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和薪酬福利等信息。 4.5 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提出离职申请,完成工作交接后办理离职手续,然后自由离厂。不允许任何人向离职员工扣留部分工资、福利、财产或证件,以迫使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 4.6 员工可以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出具《员工请假单》和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凡自愿加班的员工应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出具《加班工作申报表》办理加班手续。 4.7 公司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员工宿舍和员工食堂限制员工人身自由。员工非工作时间可以自由进出员工宿舍,在规定时间可以自由进出员工食堂。 4.8 公司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公司各部门应保证员工有充足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应坚持以自愿为原则,如确实因生产需要加班加点,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是不得超过法定时间的限制。 4.9 公司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特别是流水线生产时,员工应通过必要的培训,详细了解产品要求、生产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1.目的 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 适应本公司各部门 3.责权 办公室 4.工作内容 4.1办公室 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 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 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 由或恐吓打骂员工。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6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也不允许供应商使用囚工。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

查,在确定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合格供应商。 4.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选举员工代表、设置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 意见或建议。 4.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办公室以及供应商, 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4.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 员工有自由选择加班的权利。 4.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理由扣发员工工 资,更不会以此理由解雇员工。 4.1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工人签署劳动合 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 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4.13公司处罚措施均书面通知违纪本人。处罚规定见《员工手册》中的员工“奖惩制度”。 决定处罚时必须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本人申辩。发现有不正当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员工代表、部门主管甚至总经理投诉。4.14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惩罚行为,包括体罚、恐吓和辱骂员工的行为或扣减工资行为。 5.支持性文件

禁止歧视管理制度

禁止歧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公司在员工聘用、报酬、培训、晋升、解聘等事项上,符合有关法律及行业社会责任要求,不存在歧视行为,为全员提供公平合理的就业和竞争机会,特制定本文件。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在聘用、培训、晋升、工资报酬、解聘或退休等事务管理。 3. 权责 3.1管理者代表:对禁止歧视行为执行监督;调查有关歧视方面的投诉并及时采取纠正行动。 3.2人力资源部:制定和推行公司禁止歧视的政策。 3.3各部门:负责宣导反对歧视政策和按本文件执行反对歧视内容规定。 4. 内容 4.1 公司在招聘、补贴、培训、晋升、终止合同、退休或其它与用工有关的方面,不因种族、阶层、国籍、籍贯、宗教、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性倾向、社团倾向的理由对员工存在歧视行为。 4.1.1人力资源部在人员招聘时,只以应聘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工作技能等与工作能力有 关的信息作为聘用标准,不得以其性别、年龄、籍贯等作为聘用参考。 4.1.2人力资源部在编写招聘广告时应严谨对待,避免出现歧视性内容。 4.1.3男女员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 位外,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对女员工生理期间产生工作歧视行为。 4.14在人员入职前健康体检时,不得要求员工做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检查项目,不得

要求女员工做怀孕检验。 4.1.5管理人员在工作安排时,必须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得有针对性歧视行为。 4.1.6在决定员工职位晋升、薪资、福利、合同续签及退休时,只以其工作能力与表现、为 公司所创造的价值等与工作有关的信息作为确定因素,不以员工其它个人信息作为参考。 4.1.7公司实行同工同酬,制定各级人员薪酬标准并严格执行之。 4.2本公司不允许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侵犯员工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允许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侵犯行为(如性骚扰),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的接触。 4.3公司绝不干涉或歧视员工遵奉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和工会信条规范等权利。 4.4依据有关法规对特殊员工(如未成年工、“五期”间女工、残疾人等)采取的保护;以及不同职位员工文化程度、技术能力、身体状况等产生的待遇差别,不作为歧视。 4.5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投诉其遭受的歧视,投诉情况将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委派人员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者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4.6凡有歧视行为的公司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保安人员),一经查实,均将受到公司纪律处分。 4.7公司全员及外界人员、社会团体均可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或投诉。公司积极配合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参考文件 5.1《劳动法》 5.2《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商业行为守则》 6.相关记录 6.1员工投诉信

反强迫劳动制度

反强迫劳动制度 一、目的 保障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实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合于公司所有部门,从员工招聘开始到员工结束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三、定义 强迫劳动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指企业在招聘和使用劳工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四、基本规定 1.公司尊重员工自由权利,员工享有择业自由、辞职自由、加班自 由及行动自由等。 2.确保员工工作出于自愿,加班出于自愿。 3.确保没有童工、劳改犯在工厂内工作,确保生产没有分包给监狱 劳工。 4.不向员工收取押金和手续费,不强迫员工购买用于工作的物品。 5.按照当地法律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员工全部薪酬,支付薪酬的同 时向员工提供工资单及标示工资单上的项目。 6.杜绝为阻止员工离职而扣押员工工资的行为。 7.不因员工拒绝加班而对员工进行惩戒。

8.不以为了偿还欠工厂或者第三者的债务强迫员工工作。 9.所有员工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与员 工各执一份。 10.不以强迫、恐吓、惩罚、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员工劳动。 11.审核员工身份证原件,留用其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由员工 自己保存。 12.员工离职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即可自由辞职,并与公司结算工 资、办理交接手续。 13.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强迫工人续签合同。 14.员工在上班时间里有使用洗手间和厕所的自由。 五、处理程序 出现强迫劳动行为,有二种处理办法。一是按公司《员工投诉管理办法》投诉处理;二是到濮阳市劳动保障局等政府部门投诉处理。

禁止强迫强制控制劳动程序

文件编号RBA-QP-A 01 版本 1.0 禁止强迫和强制性劳动控制程序页码第2页共4页 制订日期2018-5-30 1.0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和人道待遇。 1.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劳动管理。 1.0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制定劳动人事相关制度,并负责传达、实施、监督执行。 3.2各生产部门负责执行公司劳动人事相关制度,确保员工自愿从事劳动,防止强迫和前置劳动行为发生。 3.3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以及客户要求;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0工作程序 4.1自由选择职业 4.1.1应在公司《员工招聘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中声明自由选择职业的政策。行政部负责对员工进行入职教育时应向员工宣传公司就业政策和人事管理制度,并保留培训记录。 4.1.2所有员工都需受到人道待遇并自愿被雁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1.3公司禁止向劳动者收取就业介绍费等任何手续费及保证金,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4.1.4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4.1.5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 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4.1.6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公司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 4.2身份证件的使用和保管 4.2.1公司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工作签证/许可证、国籍、住所、身份证、社会保障/保险卡/证明文件、出生证、 银行证明文件等。 4.2.2公司不保管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或个人证明文件原件,确需人事管理需要时,公司可以向 劳动者征求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2.3员工应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禁止任何方式的伪造或损伤。如发现隐瞒伪造、故意损坏、篡改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时,公司不予录用,情节严重时提交公安部门处理。 4.2.4当公司因劳动人事部门要求,确需使用员工身份证明原件时,如劳动者提出返还要求时,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CP06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1目的 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反强制劳动的管理要求以及可能对分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程序内容 3.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且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 体罚、监禁、暴力威胁等手段。 3.2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 3.2.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2.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3.2.4不使用强迫劳工包括债务工、契约工以及监狱工等; 3.2.5行政部招聘员工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 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3.2.6按《劳动合同法》要求,经双方协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 3.2.7不得扣押工资,不得拒绝支付法定的离职费用; 3.2.8确保无雇佣费或工人承担全部或部分雇佣成本(包括如下) A:无不合理的招聘服务费用 B:不得要求支付入职培训费用、设备使用费用、工作服、劳保用品费用等 C:不得要求支付雇佣费用或由工人承担全部或部分雇佣成本 D:对于职介所作尽职调查,确保私营职介所维护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防止工人就业被收取费用3.3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 操作规程等,依员工能力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3.3.1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做无偿返工或进行惩 3.3.2因生产需要而须加班加点时,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申请综合计时的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 知本部门主管。 3.3.4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3.3.5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岗(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公司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

公司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 1.0目的 为保障本公司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0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0主要职责和权限 3.1 公司常务副总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2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与管理者进行沟通,以及收集整理劳动工人的意见和建议。 4.0工作程序 4.1 强迫劳动是指在欺诈或威胁、暴力等强迫性手段条件 下,所诈取的非自愿的工作或服务。 4.2本公司严禁有要求员工强迫性劳动制度及管理措施,并 建立申诉渠道(员工代表、意见箱),给员工有机会 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及感受。 4.3 本公司不允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段强迫员工劳动。强迫性劳动包括:在受雇用期间收 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于本公司、暴力、威胁、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 查和拘禁劳动者等。 4.4 员工在下班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公司,可以在规定的作

息时间内吃饭或休息;在上班时间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由出入洗手间或打开水等。 4.5 本公司不使用抵债工,不会有员工因家庭债务而被迫 签订不合理合同,或因受财务牵连以及为还债而被迫从事违背意愿的工作。 4.6 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或恐吓员工,保安人员 的职责是保护全公司人员和财物安全绝不是为限制员工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4.7 全公司员工辞工自由,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厂方辞工,各级人员均应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 但以奖金等激励措施来挽留员工是可以接受的。在下列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4.7.1 在试用期内的。 4.7.2 本公司出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7.3 本公司末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劳动条件的。 4.7.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8 本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不考虑监狱工厂 为供应商或承包商。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该公司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供应商,并对其进

管理制度-禁止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1、目的 保障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实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之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从员工招聘开始至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全过程。 3、定义 强迫劳动: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控制程序 4.1 公司在以下各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4.1.1 公司招聘员工以自愿为原则,严禁使用强迫的、担保的、契约或非自愿的员工。 4.1.2 公司在员工招聘过程中不收取任何形式的介绍费、押金等,不扣押员工身份证明、证件 或其他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 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 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4.1.5 工作时间内,各车间、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 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 员工因事、因病请假后,可自由出入厂区及员工宿舍。工作时间外,在不影响他人休息 的情况下,员工亦可自由进出宿舍。 4.1.7 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自由申请提前离职。 4.2 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 4.2.1 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过程中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压任何的证件的行为,一 经发现将给予降职降级之处理。 4.2.2 对于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 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将对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处罚,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或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 对全公司员工适用. 3.职责范围 3.1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 3.2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3.3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 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出现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或按国家要求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

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4.3 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人事部应即时审批。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发放工资。 4.3.4人事部不能扣压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或禁止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员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处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4.4员工在雇佣期间有活动的自由. 住在公司的员工,其活动自由不能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公司不会违背员工的意愿,无条件地强迫员工的行动自由。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禁止強迫勞工政策及程序文件、目的: 保證員工的自由權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客戶HD之要求,特制訂此作業說明書. 二、適用範圍: 從員工的招聘開始至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為止全過程? 三、名詞解釋: 強迫勞工:

指企業在招聘及使用勞工的時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在 勞工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迫使用勞工? 四、作業流程: 1、公司在以下各方面作出相應承諾: 1.1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員工必須以自願為原則,絕不允許任何強迫性行為,不得以欺騙手段,引誘工人來工廠工作? 1.2凡辦理手續的人員,嚴格遵守招工規則,不得向新員工索取任何入廠介紹費.同時公司在招聘員工時一律不準收取押金,保證金,不扣押身份証明,證件或其他法定之証明文件. 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發包產品給監獄生產.

1.4公司按月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並直接將工資支付給員工? 1.5工作時間內,各車間/通道不上鎖和不關閉,並保證在員工自願的原則下進行加班工作,不允許管理人員和保安員使用刁難/威脅/體罰等暴力手段強迫員工工作或超時工作? 1.6在一切生產過程中管理人員需持認真負責的態度,正確詳細地為員工介紹產品工藝流程和產品質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內容而要求員工生產,導致產品不合格而返工時,不得以強迫手段延長工作時間進行無償返工或打罵,體罰員工? 1.7工作時在合理的情況下允許員工在向管理人員說明原因后,給予請假及在廠房內自由走動. 1.8員工生病如需請假時在出示醫院証明的情況下,公司應給準假,如無此証明者,公司將作為一般事假處理. 1.9員工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可取用清潔衛生之安全飲用水. 1.10下班時間,員工打完下班卡后即可離開工廠,工作時間外,在不影響他人休息的情況下,員工可自由進出宿舍區?

反强迫劳工程序

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2. 范围:适用本公司所有員工。 3. 职责:行政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定义:标准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 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1 监狱劳动(Prisoner Labor)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监狱工厂的囚犯出于 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所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4.2 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 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4.3抵债劳动往往是由于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欠下他人债务而不得不为他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 " 父债子还",抵债劳动工作的目的在于还债而不是取得劳动报酬。 5. 程序内容: 5.1 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用,不得使用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等。 5.2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 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5.3 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人事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 还给员工。 5.4 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集 体宿舍来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5.5 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5.6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宿舍及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工厂 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不得限制員工行动自由。 5.7 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工厂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工厂不会使用保安对工厂员工进 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厂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 5.8 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5.9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有饮水及去洗手间的自由,但不得成群离岗或以此方式故意怠工。 5.10 公司应根据劳动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 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5.11公司采用劳动局统一版本劳动合同,并由当地劳动局鉴证。 5.12 员工只需按法律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公司便可辞工,公司按时结算员工工资。 5.13公司应明确工人的雇佣自由,包括通过招工代理机构收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 法的辞工自由。 6.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7.使用表单:无 核准:审查:制定:夏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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