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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国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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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e317334815.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

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为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代表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此次由10家扩大至18家,今后定期评估调整。

四、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

五、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

六、中国人民银行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监督管理,对报价行的报价质量进行考核,督促各银行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严肃处理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8月16日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317334815.html,/fg/detail2106513.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成立于1998年12月18日,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五省区行政区划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西安分行辖区位于我国广袤的西北地区,地处西部大开发的前沿。分行机关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总行批准,内设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31个。 下辖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4个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47个市(地、州)中心支行、204个县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现有内设处室33个,分别是: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内审处、事后监督中心、法律事务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金融研究处、征信管理处、保卫处、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一处、纪检监察二处、党委巡察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工会办公室、团委、后勤服务中心、钞票处理中心、清算中心、反洗钱处、外事处、基建办公室。 陕西省: 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咸阳市中心支行、渭南市中心支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宝鸡市中心支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安康市中心支行、商洛市中心支行、延安市中心支行、榆林市中心支行。 甘肃省: 兰州中心支行、定西市中心支行、武威市中心支行、临夏州中心支行、庆阳市中心支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天水市中心支行、金昌市中心支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平凉市中心支行、陇南市中心支行。 在总行的领导下,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唯实、从严、致和”的治行理念,依法履职,开拓创新,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有效执行货币政策,坚定维护辖区金融稳定,高效提供金融服务,推动了辖区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总行的授权,在本辖区发布履行职责的命令和规定。 二、负责在辖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三、防范化解西安分行辖区及陕西省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四、分析、研究西安分行辖区及陕西省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总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五、负责管理陕西省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管理陕西省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管理总行人民币重点库。 七、管理陕西省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负责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管理协调陕西省反洗钱工作。 八、管理陕西省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 九、经理陕西省国库业务。 十、管理陕西省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西安分行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十二、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内设机构简介 分行机关共由33个部门组成。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9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7年12月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9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7年12月15日起陆续发行2018年贺岁纪念币一套的 公告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7.11.28 【实施日期】2017.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7〕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7年12月15日起陆续发行2018年贺岁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银质纪念币1枚,双色铜合金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银质纪念币 (一)银质纪念币图案(见附件1)。 1.正面图案。 正面图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2.背面图案。 背面图案为“福”字造型,配以条案、天球瓶、牡丹、灯笼、蝴蝶等造型组合设计,并刊面额。 (二)银质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量。 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面额3元,圆形,直径25毫米,含纯银8克,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70万枚。 (三)银质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销售渠道详见中国金币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317334815.html,)。 二、双色铜合金纪念币 (一)双色铜合金纪念币图案(见附件2)。 1.正面图案。 正面图案为“中国人民银行”、“10元”字样、汉语拼音字母“SHIYUAN”及年号“2018”,底纹衬以团花图案。 2.背面图案。 背面主景图案为一只中国传统剪纸艺术与装饰年画元素相结合造型的小花狗,其上方为宫灯和荷花图案,币面左侧刊“戊戌”字样。 (二)双色铜合金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双色铜合金纪念币面额10元,直径为27毫米,材质为双色铜合金,发行数量为3.5亿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色铜合金纪念币分配数量见附件3。 (三)双色铜合金纪念币发行方式。 双色铜合金纪念币采取预约方式发行。具体发行工作安排见附件4。 (四)双色铜合金纪念币公众防伪特征见附件5。 (五)双色铜合金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贷款通则

【标题】贷款通则 【发布时间】1996-08-01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货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代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货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代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货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代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代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代款:自营贷款,系指货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代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货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代款。长期代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代款。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大家亲切的称她为五道口)成立于改革开放伊始、金融业百废待兴的1981年,凭借时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的刘鸿儒先生以其敏锐的触角、超前的意识,以及各商业银行(专业银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而创办我校。在外人眼里,研究生部因其低调的作风,突出的成就不免显得有几分神秘和高不可攀,有人将她称为金融界的"黄埔军校",也有人将她比作美国的哈佛商学院。"在美国,获得哈佛工商管理硕士被认为是走向商界成功的通行证,那么在中国,这张通行证便是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的学位证书。"香港《南华早报》的报道即是她在中国金融界地位的一个真实写照。截至2008年7月,已经有1353名硕士毕业生、111名博士毕业生从研究生部迈向中央银行、各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领域,他们曾经参与创办了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中国第一家法人股份制银行、中国第一家上市银行、中国第一只基金、中国民间最大信用社、中国第一家柜员制银行……“道口人”已成为金融业一道独特的风景而遍布中国金融业。 研究生部简介 一、专业课程设置 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均为金融学专业,下设四个研究方向: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证券投资学和保险学。四个方向的基本课程相同,只是在个别专业课的设置上有所差别,以体现各个研究方向的特点。研究生部北边与清华大学毗邻,西边与北京大学接壤。"北沐清华情,西承燕园风",借着便利的地理条件,研究生部在教学、科研方面与北大、清华等高校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二、教学特色 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导师,他们有学识、有经验,对中国乃至国际经济金融问题有符合中国实际的深刻感受,真正教书又育人。建校以来,人行研究生部聘请的历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基本上都是金融界的杰出人士。在研究生部的导师中,约有40%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系统,60%来自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重大特色。二十年来,研究生部除了聘请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著名教授担任学术顾问外,基础理论与工具课的国内教授主要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国际关系学院等院校。外聘而非固定,保证了教师授课的灵活性和高质量。外籍教授的聘请是外聘制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自1981年建校以来,一直坚持开放办学的方针,不断从国外聘请专家、学者及教授来校讲学。二十年来,站在研究生部讲台上的外籍专家、学者及教授不乏国际著名教授、大金融机构高级主管。另外,利用北京外资银行多的优势,经常请外资银行驻京代表来校介绍各国银行制度与业务。现在,每学期至少有两门由国外大学教授用英语主讲的专业课,采用国外最新版的教材,运用最新国际案例,使学生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直接与国际接轨,既拓宽了学生的思路,又提高了外语能力。

2018中国人民银行解析(经济金融部分)

2018中国人民银行解析(经济金融部分) 一、判断题(每题0.5分,共20道题,共10分) 请判断下列各命题的正误,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正确的选“T”,错误的选“F” 1.【答案】错误。用先进的机器代替工人的劳动,会使劳动的需求减少,因此曲线向左移动。 2.【答案】错误。收入效应指由商品的价格变动所引起的实际收入水平变动,进而由实际收入水平变动所引起的商品需求量的变动。当一个商品价格下降,如果是正常品,收入效应会使消费者购买更多;但如果是低档品,反而购买更少。 3.【答案】错误。耐用消费品通常是指价值较大、使用寿命相对较长的家用商品,包括除汽车、房屋以外的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和乐器等。汽车不属于耐用消费品。耐用消费品的短期需求弹性大,长期需求弹性小。 4.【答案】错误。在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的切点上,消费者得到的效用最大,而不是交点。 5.【答案】正确。S=Y-C-G,税收T增加△T会使得消费C增加MPC·△T,政府支出G增加,多以国民储蓄减少。 6.【答案】正确。在垄断市场上,不存在价格和数量的一一对应关系。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点只有一个,在这一点上利润最大。在完全垄断市场条件下不存在确定意义的供给曲线, 7.【答案】正确。即经济租金=要素收入—-机会成本。如果供给曲线是完全有弹性的,经济租金将为零。只有在供给缺乏弹性时,租金才出现。 8.【答案】正确。劳动力数量的减少,会导致人均资本存量升高。 9.【答案】错误。跨期消费选择模型中,利率提高,替代效应会使本期消费减少,未来消费增加;收入效应会使本期消费增加,未来消费增加。所以,利率提高,未来消费会增加,但本期消费不确定。 10.【答案】错误。索洛模型认为,储蓄率的增加不能影响到稳态增长率(因为这一增长率是独立于储蓄率的),能提高收入的稳态水平。因此储蓄率增加只有水平效应,没有增长效应。 11.【答案】错误。从人民币管理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我国人民币无论是主币还是辅币都是无限法偿。本题中商家只是拒绝接受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的方式,可能是基于各种互联网风险或者操作使用的流程的考虑。 12.【答案】错误。间接融资是指资金需求者与资金所有者之间通过信用中介进行的借贷活动。融资供求双方不构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分别与中介机构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13.【答案】错误。在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成为正回购方,而资金融出方成为逆回购方。 14.【答案】正确。货币是中性还是非中性,就是看货币供给量的变化对一般价格水平和实际利率及产出水平的影响差异。如果货币供给变化只是影响一般价格水平,一定量的货币供应增加(减少)只引起一般价格水平的上升(下降),那么货币就是中性的;如果货币供应

(财务知识)贷款通则最全版

(财务知识)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公告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现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中国人民银行。 ----------------------------------------------------------------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仍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仍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具有运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和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贷款通则条款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现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三章借款人 第四章贷款人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六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其网站版块分为多个。 首先最顶上是术语表,网站地图和RSS订阅。术语表就是各种有关金融银行货币的专业术语,如我们平常都有学到的“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等;网站地图就是大概介绍每个版块包括哪些内容,如”会计财务司“就包括”会计财务司简介“”工作动态“”制度法规“”教育培训“四个部分;RSS订阅就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新闻。 接着就是信息公开和服务互动栏。信息公开共包含20个部分。一是新闻发布,主要是用于发布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的新闻和各种经济金融银行货币的报告,如“2014年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二是人民币,它包括人民币发行,人民币管理,反假币工作,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其中人民币发行还包含了人民币发行现状和人民币票样,从人民币票样我们可以得知各年份发行的人民币的样式;三是法律法规,它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立法征求意见,比如在国家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有关金融银行法律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就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是经理国库,它包含动态信息,规章制度和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其中动态信息大部分是有关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情况;五是货币政策,它又包括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工具,人民币汇率,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货币合作,在货币政策工具中就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了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六是国际交往,它包括国际交往和国际金融信息,主要是为我们提供最新的国外金融资讯;七是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它包括政策动态和业务简介;八是人员招录,它主要是用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招录人员的公告和信息;九是金融市场,它包含金融市场运行分析,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和房地产与汽车金融,除了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是描述当年每月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外,其他都是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动态和业务简介;十是金融研究,它包括各种学术活动,研究刊物和科研服务;十一是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是指一种状态,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 【法规类别】银行法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3.12.27 【实施日期】200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第六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情况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情况简介 一、机构情况简述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前身是1950年3月成立的人民银行楚雄专区办事处,后改称人民银行楚雄专区中心支行。1978年2月27日,经中共楚雄州委批准,州财政和金融分开,3月,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正式恢复。1984年12月11日,根据省人民银行关于人、工两行分设的指示精神,建立楚雄州工商银行,将原来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交新成立的工商银行办理。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9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心支行(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并沿用至今。2003年12月13日,根据上级行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楚雄银监分局分设后,原来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对辖区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由楚雄银监分局履行。 二、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经过一系列职能调整及机构改革,截止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下设国家外汇管理局楚雄州中心支局、15个职能科室及9个县支行。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认真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努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及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主要职责如下: 【传导货币信贷政策】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针对我州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结合全州经济发展规划,适时制定信贷指导意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立足彝州实际,加大对全州重点项目、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教育、“三农”等事关经济发展全局和民生事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对不同时期的过热行业及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信贷风险进行预警,促进彝州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严格辖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及时传达货币政策,做好民间借贷情况及利率水平监测工作,灵活运用再贷款调剂金融机构资金余缺,积极参与辖区金融机构改革及有问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发[2001]416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1.12.19 【实施日期】2001.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各行要以2001年12月31日五级分类数据为基数,按季汇总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结果。 今后,各行仍应对逾期贷款进行严格的统计和监测。2002年,各行要继续按原来四级分类的有关管理要求,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一逾两呆”不良贷款数据。从2003年起,要分别按月统计并向人民银行报送逾期3个月、6个月、1年和1年以上四个档次的贷款数据,作为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和日常信贷管理的基础数据。 四、组织管理。各行要制定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内部管理办法,就贷款分类的操作、认定、审核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在分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内部管理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落实贷款分类责任部门。明确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检查监督职责,确保对贷款分类工作的有效监督,保证贷款分类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doc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 最近有许多人咨询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啊?在此为了满足读者大大的要求,我在这里整理了最新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表: 央行宣布,自2015年5月11日起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我国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月还贷利息,影响着商业贷款买房月供。2015年5月11日降息后,最新存贷款基准利率变化如下: 附上贷款买房注意项: 1、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对自己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设计还款计划,并适当留有余地,不要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 2、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等额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两种,还款方式一旦在合同中约定,在整个借款期间就不得更改。 3、每月按时还款避免罚息。从贷款发起的次月起,一般是次月的放款时间为还款日,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违约罚息,导致再次银行申请贷

款时无法审批。 4、妥善保管好您的合同和借据,同时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015年5月11日最新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是25年以来最低点。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个利好消息,直接减轻了房贷的压力。 5月11日降息是自去年11月22日以来的第三次央行降息。本文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展现了自1991年到2015年5月11日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最新存贷款利率表展现了目前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商贷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截止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10日傍晚,央行宣布,自2015年5月11日起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从以下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可以看出,去年11月22日的降息是事隔两年的首次降息。并且,目前5.65%的商业房贷是24年来最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完整版: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以及内蒙古高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范,经整理,方便法官们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准确计算出相应的利息。

《贷款通则》1996年

贷款通则 其他经济相关 贷款通则,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贷款通则 目的 规范贷款行为 ? 作用 ? 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 ? 施行 ? 1996年8月1日起 ? 折叠编辑本段总则 贷款通则全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折叠编辑本段贷款种类 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发[93]42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3.03.03 【实施日期】199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

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三)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四)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 (五)归还人民银行贷款信誉。 (六)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计划、统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期限 第八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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