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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工作职责

安监局工作职责
安监局工作职责

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督促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督查全区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建立辖区范围内企业及其安全状态档案,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与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全区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信息完整网络。

四、组织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并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监督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并督促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六、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七、组织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工作。

八、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并指导企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并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全区公共应急事件救援工作。

九、及时报告区域范围内发现的重大危险源、重点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组织对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及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和年度规划。

十二、及时汇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为区政府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参考。

十三、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接受市安监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完成市安监局布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协调并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本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负责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事故防范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

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二)了解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令;

(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九)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五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

(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三)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

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

(六)在空气流通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七)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应当采取防坠入、防掩埋等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监护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

(二)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

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

(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三)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四)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在燃气输送、储存等易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

(二)冶炼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三)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的,应当使用安全电压,冬季不得采用炉火方式供暖。

第三十五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的工艺,以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电工。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开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安全性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有加油站、加气站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应当采取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达到安全防护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气体顶升等作业施工项目,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并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进行专家论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安全监护。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设施设备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所用的吊具、吊篮等高处悬挂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吊具、吊篮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绳和安全锁,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五)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职责:

(一)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四)掌握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五)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实行专项督办制度,明确责任单位,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置安全员,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第四十九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园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信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十一条

本市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信息。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对本机构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违反评价程序;

(五)其他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区、县的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本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督促、指导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储备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救援演练;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与邻近的专职救援队伍签订互助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火灾、急性中毒、有害物质泄漏、特种设备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同时向公安消防、卫生、环保、质监、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五十九条

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

(一)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后,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提交。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

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保留完整的事故调查处理档案材料。

第六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的批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处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批复后三十日内,应当将落实批复情况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可以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十三条

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道路交通、火灾、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等事故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高处悬挂作业人员,或者未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吊具、吊篮、安全绳和安全锁从事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压力罐装燃料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和区、县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监局职能职责

安监局职能职责 1、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政策、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监察全市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单位和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意见。 3、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组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预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并对前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4、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5、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核,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初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报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

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开展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安监总局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是什么 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 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制度; 6、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二、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培训工作;

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三、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分管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定期检查分管项目部、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负责处理分管项目部、管理处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 问题; 4、负责组织分管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 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5、负责组织分管物业管辖区域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布置 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 2、在公司领导的组织下,对各项目部、管理处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的专业性、季节性、重大活动前与节假日前的安全工作检查,对 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指 导帮助。纠正员工在工作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遇有危及 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3、会同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操作培训,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组织开展各 种安全活动。 4、参加上级单位对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对安全事故要查明原因,并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五、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安监站站长工作职责

安监站站长工作职责 1、站长在乡安委会领导和上级安监局的指导下,全面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安监站的工作。 2、组织全站人员认真学习并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政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安监站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技术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3、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并结合本站实际,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持召开站务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协助乡安委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 4、每月向县安监局书面报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遇有重大事故隐患或涉及重大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乡主要领导和县安监局。 5、组织制定全站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时检查总结贯彻落实情况。 6、组织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协调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 7、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报告和统计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完成乡党委政府领导和县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的安全生产文件、规章制度。 二、按照乡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村(居)、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认真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按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各类安全生产报表和年终安全工作总结,定期汇报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反映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居)安全生产联络员及其他有关力量,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 五、根据监管责任体系的工作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联系区块内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六、积极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广泛联系群众,组织和指导辖区各部门、村(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七、抓好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为进壹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壹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温政办[2009]14号)、《瑞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瑞政发[2008]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壹、工作内容 本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直管公房、廉租房的安全管理、危房管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已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管理以及局属各单位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现“市局统壹领导、科(室)指导监督、各单位全面负责、人人参和管理”的工作格局。 三、总体要求 1、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管辖或职责范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各单位的

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壹责任人;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责任人;负责具体工作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查找本单位安全工作薄弱环节和隐患,努力消除安全生产管理的空白点和盲区。每季度至少研究壹次安全生产工作,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检查、督促,同时做好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宣传。 3、严格执行局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实施局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且立即上报本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局安全科,及时赶赴现场,配合做好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4、本局同局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局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实行安全生产壹票否决制。 四、局领导对安全生产实行分工负责 (壹)局长 1、本局安全生产工作第壹责任人,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局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局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对事关全局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组织人员,研究部署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其他业务的局领导抓好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完成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安监站工作职责

安监站工作职责1、依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县安监局、县安委办的业务指导下,执行上级政府和县安监局、县安委办、镇政府的安全工作部署和各项安全工作任务,督促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安监站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隶属镇人民政府,业务上须接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3、督促辖区内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辖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4、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辖区以内的宣传工作,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监管各类资料的建档和管理工作,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填报各类安全报表。5、组织督促辖区内的有关人员参加上级安监部门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了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6、依法对辖区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县安监局委托权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负责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7、全面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特别要摸清并掌握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重大危险源、危险企业、危险部位和重点防护单位的情况,加强监控管理。8、当辖区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9、做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

安监部部门职责

安监部部门职责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安监部部门职责 安监部是公司的一个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职能部门,在董事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管理体系、消防管理、职业安全管理、事故调查管理、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安全信息管理等)统计分析、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管理等工作。并对上述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检查、监督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实施情况,向公司领导提供、反馈有效信息。 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监督体系,有效落实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推行和实施安全管理,从公司大安全的目标出发,监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公司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全力做好各种保障供热工作,并严格执行《事故调查规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公司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 4、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实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现场,作业环境中的危险源及其治理情况,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并进行考核,对生产设施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方案。应用安全性评价监督等手段定期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下达整改通报,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5、依据制度,负责公司承包商管理工作,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检查指导各部门使用民工时的安全教育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是否考试合格,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全面、风险是否辨识完全。 6、定期组织安全例会,不断总结、提升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有关规定参加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做出批示。 7、负责完善公司安全政策及相关制度的培训学习,开展公司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做好使用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以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保证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8、实施隐患风险管控,组织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防止生产中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结合隐患管控,完善公司风险,实施降低风险。 9、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防火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不发生火灾事故。 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时审批特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组织员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职业危害因素,防止造成员工人身健康、职业病等问题。 11、负责公司应急管理,定期组织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 12、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则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进一步强化村级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务实推进“双创战略”,开创我县富民强县、弊革风清新局面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常委、政府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委组织部 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及时掌握安监干部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听取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二)县委宣传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县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建立我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负责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乡镇(富阳工业区办事处、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三)县委政法委 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四)县委统战部 广泛听取党外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核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安监人员职责

安监员的岗位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上级各项管理规定。 2、监督检查公司所辖部门及车间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及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3、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和责令整改,责令停止工作等。 4、有权检查公司各个环节、所有的岗位。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6、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负责对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采取三定的形式(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负责对查出的“三违”现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对安全检查中所查出的问题,要详细做好检查记录和处理情况记录以待备查。 7、完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台帐。 8、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9、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乡镇安全生产安监办的主要职责 安监办在乡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市安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负责承办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二、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 六、统计、报告辖区内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情况,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七、依法组织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安监局工作职责

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的监察职权;督促工矿商贸企业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 (二)监督、监察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监察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参与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报告权限进行事故批复,并督促落实。 (四)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明确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六)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参加“四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的安全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职业危害和预防治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及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工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监局管理制度

开发区安监局岗位职责 二、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搞好上传下达,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局机关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负责落实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和综合性公文。 (三)负责市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 (四)负责行政印章管理,严格按照印章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加强管理。 (五)负责办公室自身建设,加强公文办理质量和速度,搞好对外宣传。 (六)负责综合协调机关各科室工作,督办各科室按计划目标完成任务,维护办公场所工作秩序。 (七)负责机关日常事务性工作。 (八)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及时完成纪检、监察部门催办的信访案件查处工作。 (九)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文件打印、分发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岗位职责 (一)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在本部门领导的指导下,按时完成局下达的各项任务。抓好开发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起草非煤矿山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业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参加机关各项活动和落实各项业务工作,组织宣传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策法规教育培训科开展以非煤矿山安全方面的培训教育工作 及对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组织工作。 (四)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调查报 告起草等所有案件文书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五)组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核验收工作,制定非煤矿山重大安全和重大危险源隐患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并负责监督落实。 (六)负责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工作。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在本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及各种文书的起草;以及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三同时”验收工作。 (三)主持所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报告 的草拟工作。 (四)负责工商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学校、消防、交通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协助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科抓好工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 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办证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购买、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职责 (一)组织监察大队工作,并对监察大队工作负责。 (二)认真组织全队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

国家安监局第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安监部部门职责

安监部部门职责安监部是公司的一个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职能部门,在董事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管理体系、消防管理、职业安全管理、事故调查管理、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安全信息管理等)统计分析、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管理等工作。并对上述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 境中的危险源及其治理情况,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并进行考核,对生产设施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方案。应用安全性评价监督等手段定期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下达整改通报,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5、依据制度,负责公司承包商管理工作,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检查指导各部门使用民工时的安全教育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是否考试合格,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全面、风险是否辨识完全。 6、定期组织安全例会,不断总结、提升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有关规定参加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做出批示。 7、负责完善公司安全政策及相关制度的培训学习,开展公司生产岗位人 防止造 方案或建议。 13、负责公司业务考核、职能培训等工作;负责本部门绩效评价、内部考核、考勤管理、员工培训、交通安全、办公场所防火防盗等工作。 14、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 安监部部长的岗位职责

在董事长、生产经理领导下负责安全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管理等各项工作。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监督体 6、负责完善公司安全及相关制度的培训学习,负责公司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做好使用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以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保证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7、实施隐患风险管控,组织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防止生产中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结合隐患管控,完善公司风险概述,实施降低风险计划。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发文号:总局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 根据2015年5月27日《总局79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

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连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市、县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局工作职责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228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监局工作职责正式样 本

安监局工作职责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 行使安全生产的监察职权;督促工矿商贸企业拟定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 (二)监督、监察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研 究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监察 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 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制。 (三)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安 全生产信息,参与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县 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报告权限进

行事故批复,并督促落实。 (四)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明确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六)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参加“四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职责规定。 一、加强对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文化知识的宣传,监督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拟定本地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档案; 二、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推广安全技术应用;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和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害职业卫生安全和发生事故的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与和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七、配合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做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安排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一岗双责”。 三、组织和协调本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人口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学校、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各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做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确保企业安全投入和职工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五、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六、规范整理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做好其他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安监部部门职责

精心整理 安监部部门职责 安监部是公司的一个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职能部门,在董事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管理体系、消防管理、职业安全管理、事故 危险源及其治理情况,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并进行考核,对生产设施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方案。应用安全性评价监督等手段定期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下达整改通报,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5、依据制度,负责公司承包商管理工作,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组织、

检查指导各部门使用民工时的安全教育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是否考试合格,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全面、风险是否辨识完全。 6、定期组织安全例会,不断总结、提升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有关规定参加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做出批示。 7、负责完善公司安全政策及相关制度的培训学习,开展公司生产岗位人员的安 13、负责公司业务考核、职能培训等工作;负责本部门绩效评价、内部考核、考勤管理、员工培训、交通安全、办公场所防火防盗等工作。 14、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 安监部部长的岗位职责

在董事长、生产经理领导下负责安全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管理等各项工作。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监督体系,有 术素质,保证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7、实施隐患风险管控,组织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防止生产中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结合隐患管控,完善公司风险概述,实施降低风险计划。 8、负责公司消防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防火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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