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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第1章

税务检查第1章
税务检查第1章

税务检查序言

一、课程的基本内容

税务检查的基础理论问题

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

不同税种的检查方法

二、课程的参考资料

税法

基础会计

审计

三、教学方式与学习的基本思想方法

税务检查是一门以介绍技术方法为主要内容的课程

教学的基本原则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教学以老师的课堂讲授为主,以查账实践为辅

下个学期有专门的实验课

学习的基本思想方法是---情景化四、课堂的要求

学生有权利全面监督老师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的纪律和教学的内容

对学生的要求:

课堂纪律的要求

学习的要求

五、考试

闭卷考试

第一章税务检查概述

第一节税务检查的概念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一)税务检查的产生

1、税务检查是伴随着税收分配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税收本性和人的本性的冲突

2、从历史的发展过程看,税务检查也是伴随税收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我国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只要税收存在,税务检查则必然存在。只不过因为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经济性质、税收的具体形式不同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税务检查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其本质作用是相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税收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税务检查也成为人民政府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195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的《公营企业缴纳工商税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公营企业或事业机关纳税检查,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及所属税务机关办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于1952年做出规定:“税务部门为了加强财政收入,防止偷漏,根据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及货物税暂行条例,有权对全国公营企业进行检查。”

1992年9月4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税务检查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使税务检查权限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更重要的是使税收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有了本质的变化,税务检查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1年5月1日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强调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税务检查的权力,再次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二)税务检查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明确规定,税务检查是国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律权利。而实践中税务检查又是税务机关的工作内容,是确保税收收入的有力手段。从理论上总结,税务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及其他经济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税收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补充,是国家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检查的工作要素包括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客体、检查范围、检查目标等。

税务检查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各级税务管理部门。按现行机构设置,各级税务稽查局或各级税务局内的检查科都是税收检查的实际执行主体。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主体地位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依据我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划分,国家税务局为中央税收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稽查主体,地方税务局为地方税收的稽查主体,关税的税务检查主体为国家各级海关。当然,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税务稽查局和各级税务局内设的检查科,实施税务检查的法律权利是不同的,但其使用的技术方法和法律依据却是相同的。

税务检查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税收法律,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也是税务检查工作中重要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规范不仅明确规定了税务检查的权限,同时还为税务检查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判断标准和法定工作程序,税务机关只有严格根据税法的要求办事才能确保税务检查的法律效力。有些地方性的税收规定或者由地方税务机构代征代收的地方性收费的有关规定虽然没有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但是在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税务检查的基本依据。另外财务会计法律规定也是税收检查必不可少的依据。税务检查工作是从对纳税人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开始的,而纳税人又是根据国家会计法律规定来进行财务核算的,因而在税收法律管辖的同时,会计法律规定也是税务检查的必然依据。除了上述的法律规定外,其他与纳税人财务核算有关的法律、制度都是税务检查的依据,包括相应的经济法律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在确定税务检查法律依据时,要严格遵循高一级法律优于低一级法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

税务检查的客体是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有关的经济活动。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已经发生的纳税行为纳税申报和缴纳等多方面内容。

税务检查的范围是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授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管辖范围。实践中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过程与其纳税行为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这并不等于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出实物都具有检查权。税务机关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合理行使税务检查权,否则纳税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并极有可能在法律的支持下获得赔偿。

税务检查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实现国家的治税思想,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能够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和作用是通过纳税人依法纳税活动体现出来的,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税收的职能和作用就不能得以发挥,而税务检查正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保证,因而保证税收杠杆充分发挥作用也是税务检查的工作目的。

(三)税务检查的作用

1.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财力的主要支柱,税收收入基本决定国家财力的支付能力。然而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本质特征,纳税人往往对税收存在逆反心理,不能自觉依法纳税,甚至违法偷逃税款,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在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同时也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税务检查,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通过税务检查,税务机关可以详细掌握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准确分析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加强税务监督,最大限度地阻止纳税人纳税偷逃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保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作用,维护经济秩序。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税收调节手段实现的,而税收的调节手段是由税收法律予以规定的。事实上,只要纳税人依法纳税就能够保证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经济秩序,实现国家的税收调节目的。通过税务检查我们能够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要求纳税人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税收法律,保证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得以发挥。

3.保证发挥税收监督作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监督是税收的内在功能,但是税收监督功能只有通过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才能得以发挥。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税收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条件,否则,监督就是一句空话。税务检查能够发现税收法律的不完善之处、税务机关工作的不足之处和查处税收的违法之处,全方位地监督征纳双方的行为。

4.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依法纳税。税务检查能够发现纳税人的有关纳税问题,并且能够找出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客观原因,发现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总结经验、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二、税务检查和会计检查的区别

(一)检查主体不同

税务检查是政府的行政行为,稽查的主体是依据法律规定具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力的政府行政机关。

(二)检查的依据不同

税务检查的根本依据是税收法律规定。会计法、财务管理法、其他经济法规也是税收检查的依据,但是当这些法规与税收法规产生冲突时,税法是唯一的检查依据。

(三)检查的内容不同

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被检查对象的纳税行为。

(四)检查的目的和结果不同

税务检查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检查纳税人的有关纳税资料确定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否合法。检查的最终结果是要求纳税人依法正确、及时、足额的缴纳税款。在税收检查过程中也会涉及到纳税人的会计处理问题,但与会计检查的目的和角度不同。

三、税务检查依据

(一)税法是税务检查的根本依据

1、税法的构成和级次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面对征纳双方

财关税[****]**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面对征纳双方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

税委会[****]**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面对海关总署

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面对税务机关,规定普遍性的问题。如--《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面对税务机关,有时规定具体性的问题。如

《关于云南盈江地震灾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面对纳税人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省级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文号与上述文件类别相同

2、准确的理解税法

全方位

形式和实质的区别

不同法律之间的补位

(二)会计法、财务管理制度是税务检查不可缺少的依据

(三)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规也是税务检查的依据

第二节税务检查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一、税务检查的基本内容

(一)税务检查的一般内容

1、检查纳税人税收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2、检查纳税人会计法及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

3、检查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和与纳税有关的财产实物。

(二)税务检查的具体内容

税务检查具体内容是指税务检查部门对各税种的具体检查。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较多,但无论税收使用权和管理权如何划分,纳税人都必须接受不同税务机关对其不同税种的缴纳行为的详细税务检查。不同的税种,其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会有所不同。

二、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

(一)全查法和抽查法

根据税务检查中检查财务会计资料的范围,可以将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分为全查法和抽查法。

1 、全查法。全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对其被检查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进行检查,进而发现有关纳税问题的一种方法。由于全查法检查的内容全面,因而,全查法的检查效果比较好。但是采用全查法进行税收检查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税务检查的成本较高。全查法一般适用于检查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态度不端正,纳税行为不守法的纳税人。

2、抽查法。抽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抽取其被检查期内的部分会计资料予以检查,进而发现有关纳税问题的一种方法。由于采用抽查法实施检查时,被检查的会计资料有限,因此,与其他方法相比,抽查法具用检查时间短、检查成本低的特点。抽查法适用于检查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纳税的纳税人。

(二)顺查法和逆查法

根据税务检查中检查会计资料的顺序可以将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1、顺查法。顺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顺着会计核算的程序检查会计资料,即先检查会计凭证再检查会计账簿最后检查会计报表的检查方法。采用顺查法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可以从会计核算的起源上,根据会计核算的逻辑关系逐步缜密的发现问题,检查的效

果好。但是这种方法的检查成本较高,一般适用于检查经营规模小、财务核算混乱的纳税人。

2、逆查法。逆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逆着会计核算的程序检查会计资料,即先检查会计报表再检查会计账簿最后检查会计凭证的方法。采用逆查法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可以利用财务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问题。目前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广泛使用。

(三)联系查法和侧面查法

根据税务机关税务检查中被选定的检查资料可以将税务检查方法分为联系查法和侧面查法。

1、联系查法。联系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资料为检查对象,利用财务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纳税人的有关纳税问题。

2、侧面查法。侧面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通过对纳税人财务资料以外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检查分析,从而发现问题的一种方法。

(四)指标对比法和数字控制法

1、指标对比法。指标对比法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通过对比纳税人不同历史时期相同经济指标的数字变化和不同纳税人相同经济指标的不同数字变化,分析判断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的一种方法。采用指标对比法进行检查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分析指标数字的变化要剔除物价等不可比因素的影响。

第二,分析指标数字的变化要与查帐相结合。

第三,不能把指标对比法作为唯一的检查方法使用。

2、数字控制法。数字控制法是指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通过不同经济数据之间的相互控制关系分析判断纳税人纳税行为的一种方法。比如根据纳税人的流动资产的质量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根据纳税人的库存材料分析纳税人的产量等,通过纳税人能源消耗量判断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等。采用数字控制法分析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时,同样要注意不可比因素对各类数字的影响。

三、税务检查管辖

税务机关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税务稽查人员必须遵从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有效的权力范围内实施税务检查,这就是税务检查的管辖。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税务管辖地以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3.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四、税务检查工作的业务流程

税务检查工作的业务流程分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一)选案环节

选案是税务检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个环节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税务检查工作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按工作这个环节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税务检查的对象,经过选案部门的工作,将选定的被查对象移交检查部门实施检查。

1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2.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3.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社会公共信息;

?其他相关信息。

4.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5.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6.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

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7.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二)实施环节

1、实施的准备

(1)法律准备。税务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税收法律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法律是税务检查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不了解、不熟悉法律就不能做好该项工作,尤其是面对被检查对象复杂,涉及的行业广泛,纳税人违法表现多种多样的现状更要求检查人员有较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可以说,检查前的法律准备对最终检查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在该阶段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具体检查对象查找并明确相关的适用法律,以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 2)资料准备。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和要求,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必须同时向其税收主管部门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因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实施检查前已经掌握纳税人被检查期的财务报表。为了提高税务检查的效率和效果,税务检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在准备阶段可以分析相关的会计报表,找出疑点,确定实施检查的目标。

(3)技术准备。全面分析纳税人的情况,拟定稽查的提纲和重点,是准备阶段一项重要的任务。每个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作技术准备时除了分析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外还要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现状,确定检查的目标和重点。

( 4)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以法律允许的形式提前告知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实施稽查的必经程序。实施税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2、税务检查的实施

该阶段是稽查人员实际行使稽查权力的工作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出示有关法律证件,明确检查人员的执法身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实物检查,包括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和各类发票的存根和未使用发票,纳税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库存现金、各种银行支票的存根,库存产品和材料,经营场地等;

根据需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手段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包括财务资料;向被检查对象解释有关的政策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并保管检查底稿;根据法律规定向其他部门提出行政协助的要求,并完成行政协助事宜;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性措施;制作《稽查报告》交审理环节,完成稽查实施过程。

在税务检查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实施检查。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

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在税务检查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实施检查。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6)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7)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⑴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⑵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⑶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①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②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③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④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⑸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①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②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③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①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②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③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④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⑺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③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④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⑻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⑼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⑽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案件来源;

②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③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④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⑤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⑥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⑦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⑧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⑨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⑩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21)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2)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①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23)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①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②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三)审理环节

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受理实施环节的稽查报告;审理实施环节的稽查报告;对不合规定的稽查报告提出补充意见,返回稽查实施环节,限时补充稽查;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应审理的案件;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连同《稽查报告》呈报局长审批;将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执行,制作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书,登录数据资料库;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经局长批准填制《税务案件移送书》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各种稽查资料由审理环节统一整理立卷归档。

在税务检查的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2.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6)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4.《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5.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6.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6)其他相关事项。

7.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8.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9.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审理基本情况;

?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6)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10.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11.《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处理决定及依据;

?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6)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1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6)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13.《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14.《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检查结论;

?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15.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四)执行环节

执行环节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接受税务审理环节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查对象按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对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被查对象及时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性措施;执行完毕后,制作《执行报告》,经批准后,报送有关部门。

在税务检查的执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2.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6.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7.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

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8.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9.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10.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11.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五、案卷管理

税务检查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使用的任何一分税务文书都将成为行政执法的法律证据。因此,依法保管税务检查的案卷既是税务检查工作过程的必要环节,也是保证税务行政执法效果的必然要求。

在管理税务检查案卷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税务稽查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2.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3.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4.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5.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6.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六、常用的税务稽查相关税务文书

税务检查是国家依法赋予税务管理机关的行政权力,为了保证依法执法,正确履行执法程序是十分必要的。而按照要求,在每一个执法环节正确使用和书写税务文书是保证税务执法程序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应该在不同的阶段分别使用下列格式的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

第三节税务检查权限和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检查权限

(一)税务检查权限

税务检查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利,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稽查权力,换言之,税务检查有一定的权限范围,即税务检查权限。税务检查权限可以理解为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税务检查权力限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之规定,税务检查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同时,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权利和法律程序将被检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必须在30天内退回。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和证明材

料及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问题及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的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的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7.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

8.税务机关派出的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该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9.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相应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务检查工作纪律

1.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2.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3.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5.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6.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6)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二、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检查的相对人不仅是指被检查的纳税人,还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在税务检查中对税务机关提供行政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一)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及有关证明;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索要检查结论,包括税务机关对其查无问题时;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查时有权要求检查机关对其的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予以保密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产生异议时,在依照法律的规定解缴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金后,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并在既定的法律时效内,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行政协助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及证明材料。

2、提供税务检查行政协助的单位及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出示有关证件,确定其有效的法律身份和合法的税收管辖权限。

3、提供税务检查行政协助的单位及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提供行政协助的行为和有关资料予以保密。

提供税务检查行政协助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对税务机关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一章思考题:

什么是税务检查?与会计检查有什么区别?

税务检查有那些依据?包括那些稽查内容?

税务检查方法和工作流程。

税务检查机关的权限包括那些内容?纳税人有那些相对权利和义务?

税务检查的行政协助义务包括那些内容?

常用的税务检查文书有哪些?其具体的用途和填制方法。

履行税务检查程序的意义。

了解税务稽查税务文书总类和填写方法。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模板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模板 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税法的概念、税收的本质、税收的产生、税收的作用。有关税务自查报告,欢迎大家一起来借鉴一下!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1 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

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 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 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 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 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 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 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 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 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 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征管处、稽查局 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 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 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 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各县(市、区)局 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

第一章金融市场体系

第一章金融市场体系 第一节全球金融体系 掌握金融市场的概念;熟悉金融市场的分类;了解影响金融市场的主要因素;熟悉金融市场的特点;掌握金融市场的功能。 熟悉非证券金融市场的概念,了解非证券金融市场的分类(股权投资市场、信托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 了解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及发展趋势;了解国际资金流动方式;熟悉全球金融体系的主要参与者;了解金融危机的教训。 1.金融市场的概念 广义: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与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 完善概念: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 交易对象:金融资产 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供求双方 价格决定:供求双方 2.金融市场包含三层含义: ①金融市场是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 ②金融市场反映了金融资产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关系, 揭示了资金的归集与传递的过程。 ③金融市场包含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各种运行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价格机制。 3.证券市场:是指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4.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3个):筹资-投资功能、资本定价功能、资本配置功能 5.证券市场的三个显著特征: ①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价值直接交换) ②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财产权利直接交换) ③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风险直接交换) 6.金融市场的分类 (一)按交易标的物划分 ①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市场、短期资金市场) 融资期限:一年及一年以下 a.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放市场) 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 特点:对主体限制严格 融资期限短(多为1日到几日,最长不超过1年) 手续简便,成交迅速 交易无担保性(信用交易) 市场拆借利率由供求双方协商议定,随行就市。

《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合同精华版

《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 合同精华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5719

《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合同精华版 甲方:____________税务局 乙方:______印刷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货物清单; (3)报价表; (4)《税务检查证》样本检验报告; (5)《“税务检查证”产品质量标准》;

(6)中标通知书; (7)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采购合同。 2.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提供税务系统稽查类检查证__________本。 乙方应保证按照合同要求,满足甲方_____年内合同货物的续购需求。 3.交货时间及地点 本合同交货时间:自合同签署后二十日内交货。 交货地点:__________税务局。 4.合同金额 本合同中稽查检查证的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 )。 5.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范文大全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范文大全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范文一: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20xx 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20xx年度和20xx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x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

(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xx年至20xx年1至x 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xx年至20xx年x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 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xx年x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 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xx 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xx.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x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 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怎样搞好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最新范文

怎样搞好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进行审查、审核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其中调查取证是税务检查实施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调查取证需掌握的基本内容 (-)税务检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特点 调查取证概括地讲就是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收集、保存的,以此证明涉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责任的轻重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的行政活动。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调查取证始终贯穿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等一系活动,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 1.调取收集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涉税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必然会以某种形态客观存在,记载着某一具体事实及案情的各种消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这些作为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检查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调取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存在必然联系。在税务检查中所获得的证据事实必须与被调查事实 有客观联系,即事实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证据事实能够据以证明

违法事实情况。但有些事实虽然与案件事实有某种客观联系,因其无法证明违法行为真实情况的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3.调取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在税务检查中所取得的各类证据从形式及来源上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事实的性质,即检查人员必须依照合法程序和方法收集、取得;必须具备合法形式;必须经合法程序。 (二)税务检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作用 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必经程序,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 1.从实体上看,确定某一涉税违法事实的结论均要以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基础。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依法对某一涉税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要通过调查取证,以此证明涉税违法事 实的存在,只有彻底查清涉税违法案件事实,才能正确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此,调查取证工作对税务机关作出正确税务处理决定是实体上的首要条件。 2.从程序上看,调查取证是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前置性程序。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度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履行就是失职。因此,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首先要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存在后再作出处理决定,所以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这也是依法行政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基本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例题集Word版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例题集 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哪一个?( A ) A.国家B.企业C.个人 D.其他社会组织 2.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满足人们什么水平的生活需要?( B )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现代化生活需要3.实行特殊性保障原则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的对象面向哪一层面?( B ) A.全体社会成员 B.部分社会成员C.全体劳动者 D.部分劳动者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A ) A.社会立法 B.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性C.思想教育 5.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按规定需要缴纳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有几种?(C) A.一种B.二种C.三种 D.四种 6.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哪一个?(C) A.美国B.英国C.德国D.日本 7.下述哪一个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D A. 单位缴费 B.个人缴费 C.财政补贴 D.社会捐赠 8.社会保障体系中最核心的保障是什么项目?C A.社会救助B.社会福利C.社会保险 D.社会优抚 9. 现阶段我国法定的社会保险有几种?(D) A.二种B.三种C.四种D.五种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10.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保障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不 受影响?A.年老、失业、下岗、工伤、生育 B.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 C.年老、失业、下岗、疾病、工伤 11.我国建国早期所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哪种社会保障模式?D A.储蓄保障型 B.福利国家型 C.传统保障型 D.国家保障型 12.以下哪个国家是储蓄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主要代表?D A.美国B.英国C.德国D.新加坡 13.最高颁布《社会保障法》的是哪一个国家?A A.美国B.英国C.德国D.新加坡 14. 按照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A.本人当月工资 B.本单位职工当月平均工资 C.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D.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参考答案:1A,2B,3B,4A,5C,6C,7D,8C,9D,10B,11D,12D,13A,14C 二、多项选择题 1.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哪些基本功能?BCD A. 实现共同富裕 B.维护稳定社会 C.保持社会公平 D. 促进经济发展2.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哪些特点?AB

1金税协查专用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其使用说明

附表: 1.金税协查专用《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其使用说明; 2.《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 3.《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表》; 4.《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 5.《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 6.《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 7.《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 8.《企业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 9.《税务协查报告》(金税协查使用); 10.《金税协查案件移交表》; 11.《金税协查移交案件处理台帐》; 12.《内部生成委托协查信息分部门统计汇总表》; 13.《金税协查系统发现查处案件情况一览表》; 14.《纸质函件协查工作管理台帐》; 15.《其他协查工作管理台帐》 16.《案件协查报告》; 17.《税务违法案件协查情况表》; 18.《案件协查申请审批表》; 19.《纸质函件及其他协查统计季(年)度报表》; 20.《涉案企业全面税务检查结果汇总表》。

附表1 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检通二[ ] 号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_________等__人,前往你处对__________________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二”。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检查知识

税务检查知识 【内容提要】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税务检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本章主要介绍了税务检查的主体、内容、形式、方法等,列举了税务机关和检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提出有效防范税务检查风险的方法建议。 第一节税务检查概述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活动。通过税务检查,既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查处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帮助纳税人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加强财务核算,规范生产经营管理。 一、税务检查的主体 (一)税务机关。包括具体对外税收执法权的各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税务检查只能以征管法所赋予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开展,并由税务机关内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税务人员具体实施。 (二)检查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凡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都是税务检查的对象。税务机关有证据认为非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行政机关)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进行必要的税务检查。其他当事人主要指直接与检查对象的涉税事项有关联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税务检查的分类 按照检查内容和侧重点的不同,税务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与税务稽查。 (一)日常检查 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开展的一种日常性的税收检查行为。日常检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布置开展,主要涉及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凭证的检查,以及对纳税评估疑点进行的实地检查等。日常检查一般由各县(市、区)税务局的征管、税政或法规部门、税务分局(所)组织开展,主要目的是了解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质量,加强日常征管。 (二)专项检查

税务检查基本方法—账务检查方法

税务检查基本方法—账务检查方法 ?税务检查基本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检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现税收违法问题,收集相关证据,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的总称。本章主要介绍账务检查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盘存方法、电子查账等内容。 第一节账务检查方法 账务检查方法,是指对稽查对象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据以确认稽查对象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种方法。账务检查方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本节重点介绍上述六种常用账务检查方法。 一、顺查法 顺查法,又叫正查法,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处理顺序,依次

进行检查的方法。顺查法适用于业务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少的稽查对象,以及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问题的稽查对象和一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 (一)审阅和分析原始凭证 审阅和分析原始凭证,就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 1.审查原始凭证上的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审查时应注意凭证上是否注明了填制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章、接受单位名称及其真实性,经济业务的内容、商品物资的数量、单价、金额等。 2.将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与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内容与实际经济活动是否相符,包括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用于经济活动的货物、劳务等数量和规模,是否与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一致;原始凭证记录货物或劳务的单位价值是否符合当时公允标准;货物或劳务的购入是否符合当时企业的经营需要等。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doc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个人所得税进行自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税务自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x地税直查(20xx)2019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x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xx、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 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19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xx、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社会保障概论》读书笔记

《社会保障概论》读书笔记 第一章总论 一、社会保障概述 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福利制度。 社会保障的含义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2 )社会保障的责任 主体主要是政府;(3)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4)社会保障的资金与受保障者收益。 2、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1)保障性;(2)强制性;(3)社会性;(4)互济性;(5)公平性;(6)福利性。 3、社会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保证社会成员在面临社会经济风险时能够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权益。 4、社会保障的功能:(1 )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2)社会保障的建立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O1社会保障具有十分有效的平衡需求的作用;O 2社会保障还体现了其对投融资的调节功能;G3社会保障也体现了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3)社会保障的发展,对于实现社会成员生活的安 定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功能。 二、社会保障体系与类型 (一)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整体。社 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保障制度。 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各有特点: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分为两大部分:O 1社会保险;C2社会照顾。 英国;社会保障体系由五大部份组成:O 1社会保险;C2社会补贴;C3社会服务;G4社会救助;C5医疗保健。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由三部份组成:O 1社会保险;02社会救助;Q3社会福利。 法国;社会保障体系由三部份组成:。1社会保险;02社会补贴;03公务员福利待遇。 瑞典;社会保障体系由四部份组成:O 1社会保险;02社会救助;03公共福利;04医疗保健。 日本;社会保障体系由四部份组成:0 1社会保险;02国家救济;03社会福利;04医疗保险。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2)资金筹措的多源性;(3)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4)资金使用上的预防性。社会保险的内容一般包括:(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2、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在靠自身力量不能维持其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的用以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的内容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1)自然灾害救助;(2 )失业破产救助;(3 )孤寡病残救助。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或政策的规定,对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旨在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各种设施、资金、服务等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的特点表现在:(1)强调国家和社会在实现福利目标过程中的直接的责任性;(2)国家立法和政 策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都能普遍地享受社会福利提供的津贴或服务,具有显著的普遍性的原则;(3)重点提供有关提高生活质量方面的设施、津贴和服务。 (二)社会保障的类型 1、按照给付标准分类:(1)受益基准制,又称规定受益制;(2)缴款基准制,又称规定缴费制;(3)混合制。与社会保障给付标准相适应,按收入保障计划提供现金补助时采用的方法有:0就业关联制度;②普通保障或“按人头”的补助制度;0 3收入状况调查制度。 2、按照资金来源分类:(1)政府统包型,又称“国家社会保障型” ;(2)投保资助型;(3)强制储蓄型。由

金融学 第一章 金融体系 习题附答案

第一章金融体系概述 一、选择题 1、直接融资的优点是:。 A.投资者承担较小的投资风险 B.容易实现资金供求期限和数量的匹配C.有利于降低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 D.可以节约交易成本 2、直接融资的缺点包括等。 ①投资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搜集信息、分析信息的时间和成本 ②投资者要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③不利于通过分散化来降低金融风险 ④融资的门槛比较高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3、金融机构可通过来筹集资金。 ①发行存单②提供贷款③发行债券④发行股票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4、以下阐述正确的是。 ①金融市场是金融资产交易的场所 ②金融市场是金融资产的供求关系、交易活动和组织管理等活动的总和 ③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直接影响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 ④金融市场为有形市场 A.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5、金融创新包括等在内的创新。 ①金融工具②金融市场③金融制度④金融机构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6、的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市场和体制带来巨大冲击。 A.20世纪50年代 B.离岸金融市场—欧洲货币市场的建立 C.18世纪英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 D.20世纪70年代不断涌现 7、当代金融创新的直接导因是。 ①国际资本的加速流动

②世界范围的放松金融管制 ③国际债务危机的爆发和影响 ④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 A.①②③④ B.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8、以下哪一选项不是金融创新所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A.金融创新扩大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扩大了金融服务业务领域 B.有利于发挥利率杠杆在调节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C.能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 D.有利于世界金融和经济的深化发展 9、金融市场创新不包括: A.市场种类的创新 B.市场组织形式的创新 C.市场制度的创新 D.汇率制度的创新 10、金融工具的创新具体包括: ①时间衍生②功能衍生③种类衍生④复合衍生 A.①②③④ B.以上都不是 C.①②④ D.②③④ 11、以下对金融资产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市场价值稳定 B.是一种无形资产 C.是一种未来收益的索取权 D.市场价值受市场供求状况影响 二、判断题 1、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流动主要是通过金融体系来实现的。√ 2、直接融资的缺点是不利于节约交易成本。× 3、直接融资有利于降低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 4、间接融资的优点是有利于通过分散化来降低金融风险。√ 5、间接融资的优点是投资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搜集信息、分析信息的时间和成本。× 6、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是提供资金的融通渠道。√ 7、金融制度是金融运行的行为规范和制度保障。√ 8、资金短缺单位与盈余单位直接建立融资关系被称之为间接融资。× 9、当代金融创新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离岸金融市场—欧洲货币市场的建立。√ 10、希克斯和尼汉斯提出了金融创新理论——规避创新假说。凯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地方税务局使用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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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地方税务局使用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 证》式样的通知 【标 签】中英文版税务检查证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6﹞319号 【发文日期】1996-05-31 【实施时间】1996-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由于涉外税收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已调整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便于地方税务局对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地方税务局使用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及制作、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二、《税务检查证》采用封皮套内芯式样中、英两种文字印制,封皮为咖啡色,采用人造革制作,合拢后规格为10.2CM×7.3CM;内芯为浅灰色税徽底纹图案,塑胶封压。左、右芯可以横折插入封皮。左、右芯规格分别为9.8CM×6.6CM. 三、检查范围的填写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中的检查范围应填写“某某管辖区涉外税收”,未载明上述检查范围的《税务检查证》不得用于涉外税收检查。 四、上述《税务检查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有关使用和管理规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国税发[1995]093号)执行。 五、各地接本通知后,请立即安排《税务检查证》的制作和发放,并于1996年8月1日起启用中、英文版本的《税务检查证》。

第一章 金融体系概述习题

第一章金融体系概述 一、判断题(每题1分) 1、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流动主要是通过金融体系来实现的。() 2、直接融资的缺点是不利于节约交易成本。() 3、直接融资有利于降低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 4、间接融资的优点是有利于通过分散化来降低金融风险。() 5、间接融资的优点是投资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搜集信息、分析信息的时间和成本。() 6、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能提供资金的融通渠道。() 7、金融制度是金融运行的行为规范和制度保障。() 8、资金短缺单位与盈余单位直接建立融资关系被称之为间接融资。() 9、当代金融创新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离岸金融市场—欧洲货币市场的建立。() 10、希克斯和尼汉斯提出了金融创新理论——规避创新假说() 11、“交易费用创新假说”的金融创新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西尔伯提出() 12、美国经济学家凯恩提出了金融创新理论——约束引致创假说() 13、金融创新对金融和经济发展主要起积极的促进作用。() 14、金融创新消极作用之一是使中央银行难于通过货币供应量的控制来调节宏观经济。 () 15、世界经济一体化与金融全球化性趁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 16、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之一是它能够“集零为整,续短为长”。() 17、间接金融是发展中国家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 18、直接金融是发展中国家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直接融资优点:() A 投资者承担较小的投资风险。 B 容易实现资金供求期限和数量的匹配。 C 有利于降低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 D 可以节约交易成本。 2、()的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市场和体制带来巨大冲击 A 20世纪50年代 B 离岸金融市场—欧洲货币市场的建立 C 18世纪英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 D 20世纪70年代以后

税务检查通知书

格式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检通一〔〕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 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 (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 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 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篇二:税务检查 通知书(二) 格式二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检通二〔〕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等人, 前往你处对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 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 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 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 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二”。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篇三:企业应

企业的税务自查报告

企业的税务自查报告 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xx市国税稽通(20XX)445号通知书要求,我企业对20XX年度至20XX年度三年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县XX煤业有限企业成立于二00三年十月,经营地址:XX县茅坪场镇白云村二组;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39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经营范围:煤矿投资,农副产品购销,煤炭开采、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42052588XXXXXXXX。 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20万吨,职工300人,连续五年来被XX县人民政府授予“先进纳税单位”称号,成为XX县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为XX县税收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企业主营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兼营煤炭购销业务;增值税由XX县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由XX县地方税务局征收。销售方式为坑口交货,结算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运输费及杂费由购货方负担,增值税税率20XX年-20XX年为13%,20XX年为17%,进项税主要为火工品、电力、柴油、备品配件、坑木、轨道等。09年起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

抵扣范围。 企业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办理涉税业务。06年已通过宜昌市国税稽查局检查,07、08年也经过XX县国税稽查局检查,除因政策理解不透、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少缴部分税款以外,无重大偷逃国家税款行为,能取得这种优异成绩的主要原因是XX县国税局对企业的精心辅导和精细管理! 二、税金缴纳情况: 1、20xx年度纳税情况: 20xx年初企业库存原煤吨,当年生产原煤吨,外购原煤吨,共销售原煤吨,实现销售收入元,销项税额元,进项税额元,缴纳增值税元。其中自产原煤增值税负担率为%,外购原煤增值税负担率为%。 当年根据XX县国税局《关于对全县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集中巡查的通知》精神,企业虚心接受检查,对发出商品等财务处理不当行为及时进行了更正,并足额缴纳了税金,20XX年1月17日,XX县国税稽查局对我企业20XX 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国税稽罚(20XX)2号”文件,对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行为处以20XX元的罚款,该罚款于20XX年1月18日上交。 2、20xx年度纳税情况:

税务自查报告情况说明

税务自查报告情况说明 税务检查自查报告范文一: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单晨光为组长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税务自查报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相

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XX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截至XX年7月31日,共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一、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调取帐本:税务局(分局)局长以前会计年度、开付清单不能是收据、3个月内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二、检查银行: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三、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 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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