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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风险管理能力,及时识别和计量在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银行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金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银行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和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条压力测试能够帮助本行充分了解潜在风险因素与本行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本行的风险状况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形成供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讨论并决定实施的应对措施,预防极端事件可能对本行带来的冲击。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行的压力测试工作。并负责本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压力测试组织实施工作。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法选择、压力测试情景设定、压力测试程序实施等。

第五条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方法选择、压力测试情景设定、压力测试程序实施等。

第三章压力测试方法

第六条压力测试包括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等具体方法。敏感性测试旨在测量单个重要风险因素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因素,由于假设变动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情景测试是假设分析多个风险因素同时发生变化以及某些极端不利事件发生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第七条根据本行业务发展、风险状况和某项压力测试具体内容的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测试方法,包括选择复杂模型、根据经验做出合理的判断。本行应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压力测试技术手段,提高压力测试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章压力测试情景

第八条压力测试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内容。压力测试中,应考虑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影响。

第九条针对信用风险采取的压力情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内及国际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出现衰退;

(二)房地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向下波动;

(三)贷款质量恶化;

(四)授信较为集中的企业和同业交易对手出现支付困难;

(五)其他对本行信用风险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十条针对市场风险采取的压力测试情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市场上资产价格出现不利变动;

(二)主要货币汇率出现大的变化;

(三)利率重新定价缺口突然加大;

(四)基准利率出现不利于本行的情况;

(五)收益率曲线出现不利于本行的移动以及附带期权工具的资产负债其期权集中行使可能为本行带来损失等。

第十一条针对流动性风险采取的压力测试情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流动性资产价值的侵蚀;

(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

(三)批发性融资来源的可获得性下降;

(四)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

(五)交易对手要求追加保证金或担保;

(六)交易对手的可交易额减少或总交易对手减少;

(七)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八)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超出合约义务的隐性支持对流动性的损耗;

(九)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

(十)母行或子行出现流动性危机的影响;

(十一)多个市场突然出现流动性枯竭;

(十二)外汇可兑换性以及进入外汇市场融资的限制;

(十三)中央银行融资渠道的变化;

(十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突然崩溃。

第十二条压力测试情景根据假设程度的不同,一般包括轻度压力、中度压力以及严重压力。三种压力情景按照顺序不断增强,其中轻度压力也比目前实际情况更为严峻。

第五章压力测试步骤和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本行业务发展、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部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本行的压力测试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有关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本行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批准和认可。

第十四条压力测试方案应包括本行压力测试的目标、程序、方法、频度、报告线路以及相关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应在本行压力测试方案的框架下开展各项具体的压力测试工作。

第十五条本行压力测试应包括以下步骤和程序:

(一)确定风险因素;

(二)设计压力情景;

(三)选择假设条件;

(四)确定测试程序;

(五)定期进行测试;

(六)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

(七)通过压力测试确定潜在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将结果按照内部流程进行报告;

(八)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相关改进措施,向监管当局报告等。

第十六条本行进行压力测试的频度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监管部门要求,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第十七条本行对压力测试进行评估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压力测试方案是否有效;

(二)风险因素的确定是否合理;

(三)压力情景的选择是否充分;

(四)压力测试所用的假设是否合理;

(五)压力测试的程序与方法与其风险程度是否相适应;

(六)应急处理措施是否可行;

(七)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对压力测试的结果是否进行跟踪研究;

(八)本行是否对压力测试方案进行定期修订等。

第十八条对压力测试结果要进行认真分析,按照预先确定的原则、方法和触发条件,决定是否就压力测试结果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不论是否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都应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风险点和脆弱环节予以特别关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XX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压力测试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三章压力测试流程 第四章压力测试频率 第五章压力测试文档要求 则附第六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中国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压力测试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压力测试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它是通过测算银行遇到假定的压力事件时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金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单个资产组合、单个银行或者银行集团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和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对象分类)压力测试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操作风险压力测试以及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等。 第四条(方法分类)压力测试的通行方法包括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 第五条(测试目的)压力测试的目的与作用 (一)压力测试作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分析潜在的压力因素及对业务的敏感性,量化分析压力情景下压力因素变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评估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类压力情景下的风险承担水平,提前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二)压力测试作为有效的沟通工具,为董事会和高管层提帮助全行理解压力事件对其供更全面的风险信息以及决策依据, 经营产生的潜在威胁,形成供董事会和高管层讨论并决定实施的应对措施,建立一整套基于压力测试的应对机制,提高银行应对极端事件的风险抵御能力。 (三)压力测试作为一项重要的诊断工具,有助于评估银行盈利及资本充足性方面抵御受压情况的能力,验证风险限额和资本分配的有效性,从而优化并检验经济资本配置(四)压力测试作为风险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部评级体系形成有效补充,进而能够更加准确地度量银行所承受的风险,满足新资本协议和外部监管机构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实用参考]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doc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风险管理能力,及时识别和计量在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银行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金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银行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和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条压力测试能够帮助本行充分了解潜在风险因素与本行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本行的风险状况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形成供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讨论并决定实施的应对措施,预防极端事件可能对本行带来的冲击。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行的压力测试工作。并负责本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压力测试组织实施工作。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法选择、压力测试情景设定、 优质参考文档

压力测试程序实施等。 第五条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方法选择、压力测试情景设定、压力测试程序实施等。 第三章压力测试方法 第六条压力测试包括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等具体方法。敏感性测试旨在测量单个重要风险因素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因素,由于假设变动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情景测试是假设分析多个风险因素同时发生变化以及某些极端不利事件发生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第七条根据本行业务发展、风险状况和某项压力测试具体内容的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测试方法,包括选择复杂模型、根据经验做出合理的判断。本行应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压力测试技术手段,提高压力测试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章压力测试情景 第八条压力测试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内容。压力测试中,应考虑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影响。 优质参考文档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压力测试工作,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应对极端风险情况的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银行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分析这些损失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单个资产组合、单个银行或者银行集团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和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条根据测试对象的差异,压力测试分为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操作风险压力测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集中度风险压力测试等。 第四条压力测试作为常规风险计量工作的重要补充,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工具,其主要作用如下: (一)帮助商业银行审视某一特定风险敞口或全行风险状况在压力情景下的变化,为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二)帮助商业银行评估经济周期和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为有效开展资本管理提供参考。 第五条概念释义。 压力情景是指对不利于银行经营的单个或多个风险因素的变动情况进行的假设描述。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境内各一级分行。境外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及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压力测试的步骤与程序 第七条压力测试的步骤与程序依次为:确定风险因素及测试对

象;合理设计压力情景;选择测试方法并开展测试;撰写分析报告与揭示风险点;根据压力测试的重要程度进行报告;采取补救措施或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条确定风险因素及测试对象。 进行压力测试,首先应分析x银行经营中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近期有可能发生且对x银行的资产质量、准备金、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及系统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并据此确定测试对象。如确定的风险因素有多个,则需进一步了解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影响的关系。同时,还应考虑到可能面临的特殊情况,确保没有忽略其他重要风险因素。 第九条合理设计压力情景。 应根据压力测试的内容,合理设计不同的压力情景(不同风险类别的压力情景举例参考附件1)。 (一)应根据测试对象和目的的不同,采用历史情景法、专家分析法或综合以上两种方法,合理设计压力情景,以准确反映主要风险因素的变化。其中,历史情景法主要依据已有的历史数据,专家分析法主要依据专家经验。 (二)应将压力情景设置不同的严重程度,一般应包括轻度压力、中度压力以及重度压力三种情景。三种压力情景按照顺序不断增强,其中轻度压力情景是比目前实际情况更为严峻的温和衰退情景,未来发生的可能性较大;重度压力情景是一种极端但仍有可能发生的情景;中度压力情景应介于上述两种情景之间。 第十条选择测试方法并开展测试。 根据选定的压力情景,设计合理的压力传导机制,结合x银行业务发展、风险状况和压力测试具体内容的复杂程度,确定按照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方法,组织进行敏感性测试或情景测试。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农商行银行场风险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压力测试是指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银行在遇到假定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为采取必要措施提供量化支持。 第三条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的主要目的: (一)损失分析:分析个别风险因子或某些风险因子集合发生极端不利变化对市场风险投资组合造成的潜在损失,测算极端历史情景下市场风险投资组合可能遭受的重大损失,本办法中,如无特殊说明,市场风险投资组合指的是交易账户投资组合;(二)监管沟通:为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监管信息,协助监管机构了解银行的市场风险状况和市场风险抵御能力。 第四条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是本行风险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为

充分发挥压力测试在评估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和制定风险缓释策略方面的作用,本行压力测试应遵循以下方面: (一)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压力测试方法及结果; (二)应在人才配备和IT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足够的资源;(三)应建立压力测试方法和实践的完整文档记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的管控; (二)确定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三)确定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四)审阅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报告; (五)确定压力测试重大影响指标; (六)高级管理层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牵头管理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管理全行市场风险压力测试,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交易账户进行压力测试; (二)拟定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管理办法; (三)拟定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四)整理汇总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报告;

建行压力测试报告

中国建行压力测试分析报告 ——基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人民币汇率变动 1.中国建设银行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简称建设银行或建行,最初行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26 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甲午年)10月1日,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国有五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121 家(2012年),在香港,台湾,墨尔本等地设有分行,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国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于2013年6月末,市值为1,767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五位。2014年5月8日,2014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榜单出炉,建行蝉联全球第二大企业。 2.压力测试的定义 压力测试能够用来测量设定意外事件发生所导致的风险因素变化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影响。压力测试主要是基于历史或潜在的市场震荡数据,采用模拟方法或其他的统计方法,构造一个或一系列极端不利情景,考察在极端条件下,市场价格变化对资产组合的价值变化的“最坏情景”,用于设定风险价值的标准或风险约束,确定资产组合风险水平是否在风险承受能力之内。 3.压力测试基本流程 1)确定测试对象 本文确定的对象就是中国建设银行的整体信贷资产。 2)识别风险因子 本文主要选取的风险因子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和人民币汇率的变动。 3)压力情景设计 压力测试中的压力情景有两种分析方法,即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本文采用情景分析。4)情景的压力评估 通过考察设定情景下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情况,从而来判断银行面临的风险程度。 4.中国建设银行最近3年的资本充足率情况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是一种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负责规模是否相适应的指标,是在银行资产负债风险一定的情况下,衡量银行持有的资本金是否适当的指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可以不披露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但应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按季披露。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第一百六十八条经银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存款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未在境内外上市。 (三)未跨区域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百七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6的规定建立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体系。 第一百七十一条银监会对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自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持续三年。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本办法附件14规定的资本底线要求。 并行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二级资本。 第一百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健全压力测试体系,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银行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压力测试

有助于监管部门或银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压力测试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并将其纳入各个层次的风险管理活动,成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压力测试体系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治理结构、政策文档、方法流程、情景设计、保障支持以及验证评估。 第七条压力测试应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发挥以下作用: (一)前瞻性评估压力情景下风险暴露,识别定位业务的脆弱环节,改进对风险状况的理解,监测风险的变动。 (二)对基于历史数据的计量模型进行补充,识别和管理“尾部”风险,对模型假设进行评估。 (三)关注新产品和新业务带来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为银行设定风险偏好、制定资本和流动性规划提供依据。 (五)协助银行制定改进措施。

(情绪管理)银行压力测试

银行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银行压力测试通常包括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内容。压力测试中,商业银行应考虑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影响。欧盟国家将要求国内最大型银行接受所谓的“压力测试”,来评估这些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否隐藏更多一旦曝光将是外界不乐见的问题。压力测试是美国财长盖特纳在二周前提出的“金融稳定计划”其中一项重点,当其时分析员预期,这项测试将为银行是否国有化留下开放式答案。 步骤和程序 一般来说,压力测试有几大步骤:确定测试对象,即进行压力测试的机构的资产/负债组合,比如某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识别影响该组合的主要风险因子,比如房价:设计压力情景,比如房价下跌的幅度:计算压力情景下相关指标的可能变动:根据测试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如可针对某类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 压力测试有着重要的功效。首先,压力测试是金融稳定性评估的重要工具。在总结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IMF和世界银行于1999年5月联合推出了“金融部门评估计划”,通过压力测试、金融稳健指标、标准与准则评估三个分析工具,对各经济体的金融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其中最为核心的工具即为压力测试。 其次,压力测试在监管机构评估监管资本中有着重要的应用。2004年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作出了相关规定。新资本协议的第一支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对相关风险参数进行压力测试,第二支柱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时,要进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以识别可能的不利事件出现时需要增加的资本额,监管当局根据测试结果,要求银行持有一定数量的超额资本。 再次,压力测试也是银行自身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测试结果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最新估计,加上已知损失和尚未确认的损失,全球所有金融机构的损失总额将达到令人震惊的4.1万亿美元。压力测试的统计范围较小,只是美国银行19家未来两年在糟糕但非灾难性情况下所面临的未确认损失。私营部门预计的损失规模在大约3,000亿至1万亿美元,而IMF的相关预期是4,000亿美元左右。美国政府的预计规模可能会位于上述范围的中部,可能倾向于私营部门预期范围的低端。 压力测试获得的第一个重要数据是:除了已经公布的损失之外,这些银行的潜在损失总额。从这些银行的现有资本以及未来两年的利润中减去上述潜在损失,得出的结果就是压力测试第二个重要数据:即政府希望银行在未来六个月筹集的资本总额。贝南克本周向国会保证这个金额将是可管理的;只要预计结果可信,这就能令人安心。 尽管美国政府仍坚称会继续采取措施维持全部19家银行运转,但政府现在希望能在强弱银行之间做出区分。由于市场对羸弱银行生存能力的担忧也影响到了实力强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 1.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2.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该部分实缴数额应被列为权益,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并披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该部分实缴数额仍应记作权益; 3.实缴资本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金是永久性的,无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买回、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5.在银行清算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6.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的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7.收益分配必须要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8.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不分配不应被视为违约; 9.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10.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 111.该工具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二、其他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

1.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2.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该部分应被列为权益,并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并披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该部分实缴数额仍应记作权益; 3.受偿顺序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银行的次级债务之后;4.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银行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求偿权; 5.没有到期日,不得含有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6.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7.银行行使赎回权应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替换赎回的资本工具,并且只有在银行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银行应证明其行权后的资本水平仍远远高于银监会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8.任何本金的偿付都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而且银行不能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的市场预期; 9.任何时候发行银行都可以取消该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并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股利或收益用以偿付其它到期债务,取消分红或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应构成对银行的其他限制; 210.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银行本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11.该工具不应包括任何阻碍银行补充资本的特征;12.商业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类工具,且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13.如果某个工具不是银行经营实体或并表控股公司发行的,那么发行获得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转移给经营实体或并表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满足或超过前述关于其他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 三、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 1.发行且实缴的;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修订说明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修订说明 为推动证券行业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1年3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工作机制做出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正式确立了证券公司压力测试的行业规范准则,全面指引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工作的有序开展。 《指引》至今已运行五年,有效地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压力测试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显着地提高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使得压力测试在行业整体风险评估和公司的经营决策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创新业务迅速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难度加大,《指引》也暴露出一些不足,行业对进一步健全压力测试工作机制、提高压力测试水平的需求日益迫切。《指引》经过多年的试行后,本次修订后将正式运行,协会结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稿,对《指引》中的流动性风险、反向压力测试等内容予以补充修订,鼓励证券公司进一步扩大压力测试的应用,继续推动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虑到《指引》已经执行了近5年,本次修订删除文件名称“《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中的“试行”。 二、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纳入立法依据,原第一条中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

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三、增加有关业务指标的表述,补充进行利润分配时进行压力测试的要求。将原第二条中的“测算压力情景下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的过程。本指引所称压力情景包括证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极端变化或出现突发事件,以及开展重大业务等情形”修改为“测算压力情景下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财务指标、证券公司内部风险限额及业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的过程。本指引所称压力情景包括证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极端变化或出现突发事件,开展重大业务以及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四、在全面性原则中增加对子公司风险的覆盖,并考虑风险相关性的要求,将原第三条中的第一款全面性原则修改为“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各个业务领域、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各类风险,并充分考虑各类风险间的相关性。” 相应地,在原第四条组织架构中增加子公司积极配合开展压力测试的要求。 五、在原第七条增加“证券公司应合理运用定性方法作为数量模型的补充,综合专家经验和判断,提高数量模型的有效性”的要求,删除“并由负责压力测试的部门统一管理和定期检验”的要求。 六、在原第十条中压力测试方案中增加“压力情景、风险因子”,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4日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监管暂行细则 银监办发[2012]2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指商业

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操作风险标准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监管,依法核准高级方法,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核准,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

风险水平,并从现行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申请。 第二章实施条件 第八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的债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可转让存款证、不可转换优先股及按照债券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特定市场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两部分。 1.政府证券包含各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和短期融资工具。 2.合格证券包含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证券以及被至少两家合格外部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别(BB+以上)的由境外发行主体发行的证券。

3.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证债的资本计提比率均为0%。对我国其他发行主体发行的证券参照本办法信用风险权重体系相关规定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二)一般市场风险 1.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包含以下三部分: (1)每时段内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垂直资本要求。 (2)不同时段间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横向资本要求。 (3)整个交易账户的加权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2.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到期日法或久期法计算利率风险的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3.商业银行采用到期日法计算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段的划分和各时段的风险权重见表1,时区的划分和匹配的风险权重见表2。 (1)各时段的头寸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各时段的加权头寸。 (2)各时段的加权多头、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10%得出垂直资本要求。 (3)各时段的加权多头头寸和加权空头头寸进行抵消得出各个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将在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之间的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表2所列的第一组权重得出各个时区内的横向资本要求。 (4)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进行抵消,得出各时区加权头寸净额;每两个时区加权头寸净额之间可相互对冲的部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测试管理制度

前言 本制度为北京首航财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内部使用的测试管理制度,仅用于公司内部使用禁止外传。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测试组新员工入职培训和测试组全体员工日常工作的执行标准,是测试流程执行工作的统一标准规范。达到对工作效率的掌控和监督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规范各部门的交互合作流程,从而有效保证职、责、权的分明。所有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和开发人员要发送邮件申请测试文档,未申请的文档不予提供。所有的项目邮件将作为工作中的重要信息保存至项目封档。 测试组的每位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履行所有的测试流程,也有责任保护测试流程和测试文档申请流程。每位员工可以根据项目的个性需要对测试流程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必须保证测试标准严格执行,以保证项目的测试质量。测试人员要在项目中经常联系需求和开发人员,所以,要注意礼貌和标准用语的使用。邮箱使用统一的签名,日常交流中注意着装、商务礼貌用语和职场礼仪,直接接触客户时谈及的内容以工作为主,不得泄漏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形象,注意体现技术服务的专业水准。 每位测试人员负责的项目都要及时撰写测试计划,筛选测试用例等相关文档,根据测试情况及时将缺陷录入缺陷管理系统,指派给指定的研发人员。同时对项目的BUG周期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整理项目的缺陷比例等数据进行上报,对有价值的数据自动进行存档,并更新文档库和用例库。所有文档规范模板见模板库。所有申请表以WORD格式上传到SVN,每个项目的参与测试人员每天需要及时确认需求是否有更新。对更新的需求部分需要调整测试用例。 目的 统一公司所有项目的软件测试标准流程; 提供一套适合公司所有项目的软件测试流程; 规范统一的项目测试执行标准;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测试所有的JAVA开发的B/S架构内部使用的系统软件项目; 本规范中集成测试、系统测试和性能测试适用于所有项目; 测试计划、用例、测试报告、缺陷报告等模板参见模板库;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

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若该工具被列为负债,必须具有本金吸收损失的能力。 (三)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 (四)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没有到期日,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六)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七)发行银行赎回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八)本金的偿付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并且发行银行不得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的市场预期。 (九)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发行银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它到期债务。取消分红或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得构成对发行银行的其他限制。 (十)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十一)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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