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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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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征在于:

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

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

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

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

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第五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二、监护制度的意义:

1、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2、通过监护人的设立可以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护照顾。

3、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

三、监护的分类:

1、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其顺序:(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其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第五章:法人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行政许可主义

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三、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设立中的法人

1、含义:设立中的法人就是指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组织体,如公司筹备处。

2、设立中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1)其权利能力仅限于必要的设立行为,凡超出设立行为的民事行为都不得实施。

(2)应当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而享有权利能力。

(将来法人不能够有效的成立,应由筹建人和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六章:合伙

第三节:普通合伙其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述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是于有限合伙企业相对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其特征是:

1、必须遵从企业设定的一般原则,依法进行登记,必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合伙人基于合伙合同为经营共同的事业面对合伙作出的投资。要求表现有:

(1)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时没有最低的注册资本的要求。(注:公司有,即便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须达到人民币10万元)

(2)对于合伙人出资形式没有限制。(可用财产权利出资,可用劳务出资)

(3)在合伙人出资时间上没有限制,合伙人既可以在合伙设立时出资,也可以在合伙期间出资。

2、合伙财产:是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累积的财产)所构成的。

三、合伙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是指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连带: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

四、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人共同管理合伙事务:合伙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人不再从事相应的合伙事务,但仍享有对合伙事务一定的管理权,如监督权,重大合伙事务决定权。

3、合伙企业内部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各个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并共同享有经营的收益。其分配规定如下:

(1)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合伙人事后协商决定;

(3)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协议且事后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1)竞业禁止的义务。

(2)合伙人不得与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义务。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合伙设立以后,非合伙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

2、退伙:是指已经改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脱离合伙组织,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有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

六、合伙企业的终止

合伙的终止,指合伙解散,由法定原因出现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企业消灭。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不具有法定人数满30天。(至少2人)

5、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特征有:

1、设立的特殊性。这类企业一般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需要经过相应主管部门进行

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成立。

2、业务范围的特殊性。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通常是以专业知识和专

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3、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过失的合伙人

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的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章:法律行为

第三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特征有:

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公序良俗,因为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3、意思表示一句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二、意思表示的阶段(要素)

五个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目的+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1、目的意思:行为人对行为具体内容的明确认识

2、效果意思:行为人使其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上效果的意图。

3、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理解的要素。

三、意思表示的发出

1、概念:指表意人已经完成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

2、发出的时间:(1)对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只要求表意人完成表示行为。

(2)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还必须针对受领人发出。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发出之时生效;

2、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发出之时生效;

3、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1)对话的意思表示,适用“了解原则”;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适用“到达原则”。

五、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取消意思表示的行为。欲撤回意思表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意思表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受领人。

2、撤销: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后取消意思表示的行为。

注:《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意思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有意识的不一致:

①真意保留:

A.含义:指表意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意思而表示其他意思。

B.构成要件:a)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

b)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不符;

c) 表意人的故意。

(法律后果: 原则上有效,但如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则意思表示无效。)

②通谋虚伪表示:

A.含义: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通常用来欺诈第三人,如债权人、担保人或税务部门。属于无效行为。

B.我国民法只规定了“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两种行为均无效。

(2)无意识的不一致:错误

①错误的构成要件:

A.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

B.表意人不知此种不一致;

C.错误系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所致;

D.错误具有严重性,足以影响表意人的意思表示;

E.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准。

②错误的法律效果:

A.可撤销;B.信赖利益的赔偿。

(注: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在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

①含义: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限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②构成要件:A.须有欺诈行为;

B.须欺诈人为相对人或第三人;

C.须欺诈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③法律效果:A.一般为可撤销;B.如果损害国家利益,行为无效。

(2)胁迫

①含义:指相对人或第三人故意向表意人告以危害,致使其产生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

②构成要件:A.须有胁迫行为,即将危害告知表意人的行为;

B.须胁迫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须胁迫行为本身违法;(手段违法;目的违法;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违法)

D.须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③法律效果:可撤销。

(3)乘人之危

①含义: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②构成要件:A.表意人客观上有急迫需要或处于危难处境;

B.相对人实施了利用表意人危难处境的行为;

C.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③法律效果:可撤销。

第五节: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绝对)无效的行为

1、主体不适格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被拒绝追认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3)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

3、法律行为违法的情形:

(1)违反法律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4、其它:经确定不能补正的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行为。

二、无效行为的法律效果:

1、行为自始、当然、确定地无效;

2、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

3、受害方取得信赖损害之赔偿请求权。

三、相对无效的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

1、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一般而言仅涉及不当侵害私人利益,而不涉及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所以,最好由受害当事人依其意思去选择行为生效与否。

四、相对无效行为的一般法律效果:

生撤销权或变更权,其行使,有除斥期间要求,依《合同法》规定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五、效力未定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承认的效力未定的行为,包括: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未向相对人通知或经其同意的债的转让、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第九章:代理制度

第五节: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类型:(1)根本未经授权或者授权无效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一、表见代理概念

指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

2、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第三人应当善意且无过失;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无关)

三、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

1、本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对某人授权,而事实上未授权;

2、本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的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而无授权意图;

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或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

4、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而相信其有代理权;

5、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不予以否认的。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2、第三人可以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3、本人因表见代理而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注: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亦无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授权存在,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类型 效力 第三人(相对人)善意与否 被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 撤销权

狭义无权代理 1、未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消灭 效力待定 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撤销权。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在相对人撤回前

行使

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如拥有代理证

书、合同专用章

等)

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善意且没有过错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抗辩 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可以主张无权代

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注: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主体,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不需要再发生行为的效力归属问题。

(1)代表与代理当事人数量不同。

(2)代表与代理的内、外部关系不同。

(3)代表和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

(4)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权限不同。

第十章:诉讼时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期间

1、特点:(1)是法定期间;

(2)是可变期间;期间内遇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及延长

(3)胜诉权期间。

2、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2)特殊诉讼时效:

A .短期诉讼时效:《民通》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B .长期诉讼时效

《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第五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断

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止

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

讼时效期间。

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四、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即债权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实现;

2、实体权利不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后

不得请求返还;

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

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注:比较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第十六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体系:

1、自物权→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

2、他物权→①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占有

二、物权的概念、本质与法律特征

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本质: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

3、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特定物、独立物、非禁止流通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主义:如一间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

(6)物权保护具有绝对性——任何人侵入或干涉,法律给予物权以绝对的保护。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为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而

债权则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且不发生排他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

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债权则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地受偿。

4、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即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落到何人之手,一般来说物权人都可以追及

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标的物若被第三人占有,不论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2、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因此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2)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独立成一体。

二、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不动产

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可移动性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损

害其价值的物

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会改变或

损害其价值的物

例证金银、砍伐后的树木等土地、房屋、森林等

区分的法律意义所有权人除限制、禁止流通物外,任何自

然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所有权人

除房屋外,不动产中的土地、森林等,只能

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登记

设立他物权类型不同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可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是否发生相邻关系不发生发生

发生争议时的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按能否流通和流通范围大小划分)

限制流通物: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文物等;

禁止流通物: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违法物品等。

3、原物和孳息(按两物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关系划分)

原物孳息

分类标准: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

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原物产生之物:依据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如

果实、牛奶等);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如

租金、利息、股息)

例证果树与果实、奶牛与牛奶等,要求原物与孳息相分离

区分的法律意义1、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原物所有权转让的,孳息的收取权一并移转;2、质押合同,孳息由质权人收取;3、抵押合同,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4、当原物受到侵害致孳息的收取发生不能时,

侵害人应赔偿原物及孳息的关系。

4、主物和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1)须非主物之成分;

(2)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

(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

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注:物的成分与物

成分,指物的构成部分。物的成分可以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各该部分,均属重要成分。例如,房屋的栋梁、山地的石墙,或地上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均属于重要成分。

(2)非重要成分。凡不属于重要成分的,如房屋的百叶窗、脚踏车的铃铛等。

物的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的客体。至于非重要成分,则可以单独为权利客体。

5、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其构成部分虽未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体,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样对待。如汽车。

集合物:指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如一群羊、一个企业的全部设备。

(2)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区分的法律意义: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全部,

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客体。而对于集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不得将其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应分别作为各别物权的客体。

财团抵押将集合物财团财产作为一个抵押权客体是例外。

6、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

不特定物: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之物。

区分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在于法律效果的不同,如关于债之标的、债之履行、危险负担、瑕疵担保等。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他物权。

二、优先效力

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他物权成立在后,优先于所有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依其使用权,可以对抗包括作为出租人的原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在出租物买卖、赠与、继承等场合,不影响租赁合同成立;抵押不破租赁等

三、物上请求权

主要表现在物权保护方面,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时,得请求回复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

注: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不管辗转落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到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阻断了物权的追及效力。即善意取得是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第十八章:物权变动

原则:1、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

1、概念:指经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变动事实记载在登记薄上

2、特征:(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以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之记载为准;

(4)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类型

初始登记、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①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

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三节:动产交付

一、现实交付

概念: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交给对方当事人

注: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观念交付(特殊形式交付)

1、简易交付:权利人在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已经占有动产,则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在该约定生效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第十九章:物权的保护

一、在私法上的保护

1、物权法上的保护:物上请求权,确认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债权法上的保护: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在公法上的保护

有关征收、征用

1、目的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2、依法行使: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经济措施:补偿、保障。

第二十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它性;

(2)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的社会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1、积极权能:(1)占有: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

(2)使用: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3)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4)处分: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2、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的权利。

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3、文物——法律规定

4、无线电频谱资源;

5、其他:如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法律规定

二、集体所有权

1、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文献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文献学 【名词解释】 1.《三体石经》 2.《穆天子传》 【老师笔记】“信史”,即可信的历史。《穆天子传》虽然影响很大,但传说的成分更多。因此,它不是信史。 【百度解释】记述周穆王事迹而带有虚构成分的传记作品。又名《周王传》﹑《周穆王游行记》,是西周的历史神话典籍之一。。作者不详。为晋咸宁五年(279)汲县民盗掘魏襄王墓所得竹书之一。共6卷。前5卷记周穆王驾八骏马西征之事﹔后1卷记穆王美人盛姬卒于途中而返葬事﹐别名《盛姬录》。后虽有人疑为伪书﹐但一般认为它是周穆王至魏襄王间的传闻记录。 西晋初年(太康二年),在今河南汲县发现一座战国时期魏国墓葬,出土一大批竹简,均为重要文化典籍,通称“汲冢竹书”,竹简长二尺四寸(古尺),每简四十字,用墨书写。其中有《穆天子传》﹑《周穆王美人盛姬死事》,后合并为至今流传的《穆天子传》。由荀勖校订全书六卷。 3.善本 善本最早是指校勘严密,无文字讹误,刻印精美的古籍,后含义渐广,包括刻印较早、流传较少的各类古籍。实际上,真正的善本仍应主要着眼于书的内容,着眼于古籍的科学研究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 善本的完整定义: (1)元代及元代以前刻印或抄写的图书。 (2)明代刻印、抄写的图书(版本模糊,流传较多者不在内)。 (3)清代乾隆及乾隆年以前流传较少的印本、抄本。 (4)太平天国及历代农民革命政权所印行的图书。 (5)辛亥革命前在学术研究上有独到见解或有学派特点,或集众说较有系统的稿本,以及流传很少的刻本、抄本。 (6)辛亥革命前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或某一事件资料方面的稿本及较少见的刻本、抄本。 (7)辛亥革命前的有名人学者批校、题跋或抄录前人批校而有参考价值的印、抄本。(8)在印刷上能反映我国印刷技术发展,代表一定时期印刷水平的各种活字本、套印本,或有较精版画的刻本。 (9)明代印谱,清代集古印谱,名家篆刻的钤印本(有特色或有亲笔题记的)。 4.类书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中医内科学重点笔记新版

一、中医内科学的定义、性质及范围 中医内科古称“疾医”、“杂医”、“大方脉”, 外感病主要指《伤寒论》及《温病学》所说的伤寒、温病等热性病,它们主要由外感风寒暑湿燥火六淫及疫疠之气所致,其辨证论治是以六经、卫气营血和三焦的生理、病理理论为指导。 内伤病主要指《金匮要略》及后世内科专著所述的脏腑经络病、气血津液病等杂病,它们主要由七情、饮食、劳倦等内伤因素所致,其辨证论治是以脏腑、经络、气血津液的生理、病理理论为指导。 二、中医内科学发展简史 (一)萌芽阶段(殷周时期) (二)奠基阶段(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 (三)充实阶段(魏晋至金元时期) (四)成形阶段(明清时期) 明代,薛己的《内科摘要》是首先用“内科”命名的著作,王纶在《明医杂著》中指出:外感法仲景,内伤法东垣,热病用完素,杂病用丹溪。 明清时期,杂病和外感病的理论有很大的发展。杂病方面,《景岳全书,杂证谟》主张“人体虚多实少”,慎用寒凉攻伐;赵献可强调命门之火;叶天土有“久病人络”之论。这一时期的专病论著明显增多,如《慎柔五书》《理虚元鉴》《疟论疏》《血证论》《中风论》等,对中医内科学的形成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温病学家的成就,如叶天士的《外感温热篇》首创卫气营血辨证,成为后世诊治温病的准绳;薛

生白的《湿热病篇》对湿热病证的发挥,充实了温病学说的内容;吴鞠通的《温病条辨》提出三焦辨证,完善了内科热病学术体系。 三、中医内科疾病发病学要点 疾病的发生形式、轻重缓急、病证属性、演变转归等,往往也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或制约。 (一)体质因素(二)病邪因素(三)情志因素(四)行为因素 (五)时间因素:大多疾病一般有旦慧、昼安、夕加、夜甚的变化规律。 (六)地域因素:《诸病源候论·瘿候》说:“诸山《黑土中,出泉流者,不可久居,常食令人作瘿病”,指出瘿病的发生与水土有关 咳痰色白而稀薄者,属风、属寒;咳痰黄而稠者属热;咳痰白而粘者属阴虚、属燥;咳痰清稀透明呈泡沫样者属气虚、属寒;咳嗽喉痒,痰为泡沫状者,属风痰咳嗽;咳痰粉红呈泡沫样者属阳虚血瘀络伤;咳吐铁锈色痰或痰中带血或血痰,多为肺热或阴虚络伤;咯吐脓血腥臭痰,则为热壅血瘀之肺痈 腹痛部位不固定,多为气滞腹痛;腹痛固定,痛如锥刺,多为瘀血腹痛。自胸至腹皆痛,脉沉而紧,苔黄腻者,为大小结胸症;大腹疼痛,多病太阴;痛连胁肋,肝脾不和;少腹疼痛,痛在厥阴;少腹硬满急痛,漱水不欲咽,或如狂喜忘,大便色黑,此蓄血腹痛;脐周阵发剧痛而腹柔软,或有吐下蛔虫者,多为虫痛。 但头汗出:即病人仅头部或头颈部出汗较多,余处无汗。兼见面赤心烦,口渴, 头面多汗,兼见头身困重,身热不扬,脘闷,苔黄腻者,是中焦湿热循经上蒸所致;若见头额汗出如油,四肢厥冷,气喘,脉微者,为虚阳上越,津随阳泄的危象。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智慧树知到《敦煌学探秘》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敦煌学探秘》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敦煌莫高窟第()窟壁画中,表现了张骞应征出使西域,辞别汉武帝的场景。A:320 B:323 C:328 D:275 答案: 323 2、西汉时期,对西汉威胁最大的北方游牧民族是() A:大月氏 B:大宛 C:匈奴 D:乌孙 答案: 匈奴 3、李希霍芬提出的“丝绸之路”概念有两个认识来源 A:托勒密的《地理志》 B:斯文·赫定的《丝绸之路》 C:马可波罗的《马可波罗游记》 D:亨利·玉尔的《中国和通往中国之路》 答案: 托勒密的《地理志》,亨利·玉尔的《中国和通往中国之路》 4、连结东西方贸易的商道——丝绸之路是张骞开通的。 A:对

答案: 错 5、西汉时,管辖丝绸之路南北两道的行政机构是()A:使者校尉 B:西域都护 C:河西四郡 D:西域长史 答案: 西域都护 第二章 1、()被余秋雨称作是“悲剧中错步上前的小丑”。A:蒋孝婉 B:王圆箓 C:汪宗翰 D:杨秀才 答案: 王圆箓 2、藏经洞原本是()的禅窟。 A:吴绪芝 B:杨休明 C:洪? D:乐僔 答案: 洪? 3、藏经洞的开凿并不是为了收藏佛经的。

B:错 答案: 对 4、藏经洞现在的编号是第()窟。 A:16 B:61 C:1 D:17 答案: 17 5、关于藏经洞的封闭原因,荣新江先生持避难说。他认为最有可能促成藏经洞封闭的事件是:()年,于阗王国被黒韩王朝所灭一事。 A:1035 B:1006 C:1004 D:1002 答案: 1006 第三章 1、斯坦因是法籍匈牙利人? A:对 B:错 答案:B 2、下面不属于斯坦因著述的是 A:《发现藏经洞》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 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⑵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⑵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⑵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温病学 考试 复习 重点 总结

1、温病名称的最早记载——《素问?六元正纪大论》 2、晋代葛洪《肘后备急方》认为温病的致病原因主要是感受“厉气” 3、明末吴有性编著了我国医学史上第一部温疫病专著——《温疫论》 4、清代温病四大家:叶桂(叶天士),薛雪(薛生白),吴瑭(吴鞠通),王土雄(王孟英) 5、叶天士蓍《温热论》,被誉为“温热大师”,提出了“卫气营血”的辨证论治理论和“辨舌验齿、”“辨斑疹白培” 6、薛生白蓍《湿热病篇》,对湿热之邪在上、中、下三焦的辨证和治疗进行了系统论述。 7、吴鞠通蓍《温病条辨》,形成以“卫气营血”和“三焦”辨证论治体系。 8、王孟英著《温热经纬》 9、清代喻昌(字嘉言)蓍《尚论篇?详论瘟疫以破大惑》 第一章温病的概念 温病——是由感受温邪引起的以发热为主症,多具有热象偏重、易化燥伤阴等特点的一类急性外感热病。 温病特点: 1、有特异的致病因素——温邪 2、多具传染性、浒性、季节性、地域性 3、病程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4、临床表现具有特殊性 温热性质温病包括①风温②春温③暑温④秋燥⑤大头瘟⑥烂喉痧 湿热性质温病包括①湿温②暑湿③伏暑 根据发病特点分:新感温病和伏邪温病 第二章、致病特点:共性:从外感受;性质属热;致病迅速;季节相关;病位有别。 风热病邪:1.多从口鼻而入,首先犯肺 2.易化燥伤阴 3.变化迅速 暑热病邪:1.伤人急速,先犯阳明气分 2.暑性酷烈,易耗气伤津 3.易直中心包,闭窍动风 4.易于兼夹湿邪,郁阻气分 湿热病邪:1.病变以中焦脾胃为主 2.易困阻清阳,阻滞气机 3.传变较慢,病势缠绵 燥热病邪:1.病变以肺为主 2.易致津液干燥 3.易从火化 温热病邪:1.邪气内伏,热自里发 2.里热内迫特性显着 3.易耗伤阴液 温毒病邪:1.攻窜流走 2.蕴结壅滞 疠气:1.致病力强 2.传染性强 3.多从口鼻而入侵袭人体 4.有特异的病变定位。温病发病类型新感温病:初起邪多在表,一般无里热证,以发热,恶寒,无汗或少汗,头痛,咳嗽,苔薄白,脉浮数等卫表证候为主。(风温,秋燥,暑温,湿温,大头瘟,烂喉痧)伏邪温病:一般无表证。初起以灼热,烦躁,口渴,尿赤,舌红等里热亢盛证为主。(春温,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敦煌学笔记整理

敦煌学笔记整理 第一章敦煌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领域 第一节敦煌学的基本概念 ①音译词少数民族语言 ②敦,大。煌,盛。 1. 敦煌学的崛起1900 年,以敦煌藏经洞17 窟的发现为契机 2. 敦煌学的提出陈寅恪1930 年最先提出为陈垣 《敦煌劫余录》序首次“遗书” 江亮夫1983 年《敦煌学之文书研究》研究范围包括石窟艺 术、剪辑及周围的历史遗迹 3. 敦煌学定义及其基本研究领域 实际上是一门包括许多学科的群体性学问,如果从学科本身

所研究的课题上看,敦煌学应是指以敦煌遗书、敦煌艺术、敦煌史地、敦煌简牍( 4 个 方面)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还包括敦煌一带遗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二节敦煌文献的数量和收藏 1. 文学分藏于世界上十余个国家 ①英国藏品由斯坦因由1907、1914 两次从莫高窟劫来,总数 约 13300 件左右,包括 12 种文字。英国国家图书馆和国家博物馆 ②法国伯希和 1908 年劫来巴黎国家图书馆约 6000 件 ③俄罗斯奥登堡 1914 年劫来约 19000 件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约 350 件艾尔米塔什博 物馆 ④日本 1912 年大谷光瑞探险队橘瑞超和吉川小一郎633 件 ⑤中国藏品主要为劫余部分国家图书馆馆藏约16000 件

中国收藏敦煌卷式文书总计约19000 件,有吐蕃文9648 页 ⑥美国不少于25 件 ⑦丹麦哥本哈根国家图书馆收藏16 件 ⑧德国 3件 2. 其它相关研究资料 ①吐鲁番文书总计约 42400 件,另有碑帖276 块 ②塔里木盆地文书约 6300 件左右 ③河西走廊及周边地区所出简纸文书约89129 余枚、件 第二章中国历史上的敦煌 第一节丝绸之路的开通与汉代敦煌的开拓

最新《温病学》笔记

《温病学》笔记2019年10月17日阅毕 第一章总论 温病学形成的时期是清代中期,距今约260年时间。 温病与伤寒都是急性外感热病,但伤寒是外感寒邪所导致的外感热病,它的病因是寒邪,而温病是外感热邪所导致的外感热病,它的病因是热邪。 中而即病者,名曰伤寒,不即病者,寒毒藏于肌肤,至春变为温病,至夏变为暑病。暑病者,热极重于温也。 太阳中风是表虚证,太阳伤寒是表实证,而太阳温病则属于表热证。太阳温病为什么不恶寒呢?它是伏气发病,是冬天感寒,邪气伏在体内,郁而化热,到春天腠理开泄时,从里向外发,它不是新感受的邪气,它是郁热从里向外发,所以表现出来就是“发热而渴不恶寒。” 冬伤于寒,至春发者,谓之温病。冬不伤寒,而春自感风寒温气而病者,亦谓之温。 伏气温病以里热为主,它可以没有表证,一发病就见高热,称为伏邪自发;有的伏气温病初起也可以有表证,但不是单纯的表证,而是表现为表里同病,而且以里热为主,称为新感引动伏邪。而新感温病与伏气温病不同,它初起必然有一个明显的表证过程,然后再由表入里。 伤寒宗仲景,热病用河间。 暑证不分表里,不味清内,得寒凉而解,苦酸而收,不必用下。 叶天士:温邪上受,首先犯肺,逆传心包。肺主气属卫;心主血属营。辨营卫气血虽与伤寒同,若论治法,则与伤寒大异也。 伤寒是外感寒邪,温病是外感温邪,邪气的性质不同,其侵入人体的途径,寒邪是下受,温邪是上受。其侵犯的部位,伤寒是先侵犯足太阳膀胱经,温病是先侵犯手太阴肺系。其传变的途径,向里传变的过程,伤寒是太阳、阳明、少阳、太阴、少阴、厥阴,温病是顺传于胃,或逆传心包。 中医历史:战国时期出现的中医学第一部著作《黄帝内经》奠定了中医学的理论基础,从这个时期以后,中医学有几次重大的突破,第一次是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的问世,它大概成书于公元150-219年间,这个过程距离《黄帝内经》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伤寒杂病论》是中医学第一部临床著作,它确立了中医学的辩证诊治体系,对中医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所以它是《黄帝内经》之后的又一部经典著作。在《伤寒杂病论》之后,再一次重大的突破,就是金、元时期的“金元四大家”----刘完素是“寒凉派”代表,李东垣是补土派的代表,张子和是攻邪派的代表,朱丹溪是养阴派的代表,从《伤寒杂病论》的问世到金元四大家的出现经历了将近一千年的时间,公分母之后就是温病学说的形成,这是又一次重大的突破,这个突破是明清时代完成的,实际上最好后完成于清朝的中期,与金元四大家又相隔了几百年的时间。 第二章温病的概念 什么是温病?温病是外感四时温热邪气的引起的,以发热为主要临床特征的多种急性热病的总称。 温病的特点:奇异的致病因素—温热邪气;有明显的季节性、地域性,大多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病理演变有一定的规律性;临床表现有其特殊性:起病急、传变快、变化多、热象重、易伤阴液。 温病分为温热病和湿热病。 伤寒的足太阳表寒证非辛不散,非温不化,所以要用辛温解表的药物发散表寒;温病的表热证非辛不散,非凉不清,所以要用辛凉解表的药物清解表热。 第三章温病的成因与发病 从伤寒病来看,病因是寒邪,寒为阴邪,其性下行,先犯足经,所以伤寒学派认为是中太阳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温病学重点

题型:名词解释填空题问答题论述题 一.名解 1.温病,温病是由温邪引起的以发热为主症,具有热象偏重、易化燥伤阴等特点的一类急性外感热病。 2.温毒指感受温热毒邪引起的一类具有独特临床表现的急性外感热病。除一般温热疾病的症状表现,还有局部红肿热痛,甚则溃烂,或肌肤密布斑疹等特征。 3.日晡潮热指发热于下午为甚。日晡即申、酉时,相当于午后3-5时。 4.夏暑发自阳明暑热炎蒸,伤人急速,其暑热炎蒸,伤人急速,其侵犯人体往往不分表里渐次,大多初病即入阳明气分,而无卫分过程。 5.昏愦不语指意识完全丧失,昏迷不语,呼之不应,对外界各种刺激全无反应---神志异常中最严重者。 6.分消走泄用辛开苦泄之品宣展气机,清化三焦气分痰热或湿热之法。邪留三焦, 气化失司所致痰热或痰湿阻遏的证侯。 7.神昏谵语神昏指神志昏迷,不能识人,呼之不应。谵语指语无伦次。共称为昏谵。 8.战汗温病发展过程中突见肢冷爪青,脉沉伏,全身战栗,继而全身大汗淋漓的表现。 9.身热不扬指身热羁留而热象不显,初扪不觉发热,久扪始觉烫手。 二.熟记如下原文: 1)叶天士“大凡看法,卫之后方言气,营之后方言血。” 2)叶天士“在卫汗之可也,到气才可清气,入营犹可透热转气,……入血就恐耗血动血,直须凉血散血。” 3)吴鞠通《温病条辨》“凡温病者,始于上焦,在手太阴。温病由口鼻而入,鼻气通于肺,口气通于胃,肺病逆传,则为心包;上焦病不治,则传中焦,胃与脾也;中焦病不治,即传下焦,肝与肾也。始上焦,终下焦。” 4)吴鞠通“治上焦如羽(非轻不举);治中焦如衡(非平不安);治下焦如权(非重不沉)” 5)陆子贤《六因条辨》“斑为阳明热毒,疹为太阴风热” 6)王孟英:“留得一分津液,便有一分生机” 7)《灵枢·营卫生会》:“上焦如雾,中焦如沤,下焦如渎” 8)《内经》“冬伤于寒,春必病温” 9)《难经》“伤寒有五:有中风,------有温病”。 三.掌握如下问题: 1)叶天士、吴鞠通、刘河间、王安道对温病学的发展有何主要贡献?其代表著作是什么?温病四大家是哪几个? ①叶天士《温热论》,创立卫气营血学说,阐明温病病因病机,发展温病诊断方 法。 ②吴鞠通《温病条辨》,倡导三焦辩证,规范四时温病证治。 ③刘河间,立新论:六经传受,皆是热证;创新法:寒凉为主,表里双解;制新 方:表里双解剂。 ④王安道概念:温病不得混称伤寒;病机:里热自内外达;治则:清泄里热。温病四大家:叶天士;薛生白;吴鞠通;王孟英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民法学案例分析整理后

民法学案例分析 一、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入账户。乙于6月、7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台,黄河电视12台,计款335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二、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四、甲(5岁)、乙(4岁)、丙(6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 分析: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 五.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年5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1998年4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问:(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 六.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成王芳与婆婆关系紧张。长期的精神抑郁,王芳患上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2002年刘冬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芳母亲去世多年,法院通知王芳的父亲代理王芳参加诉讼。王父说自己已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作为代理人。但是王兄并没有答应父亲的安排,二人遂申请王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解决。问:居民委员会有没有权力解决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分析: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七.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一日屈的表弟找到他,说自家有头病牛,希望宰杀后卖给食堂,免得自己遭受损失。屈某按照市价买下其表弟的牛肉,还收下表弟送给他的200元。单位职工吃了牛肉后出现中毒现象,食堂赶紧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损失2000元。单位了解情况后,要求屈某追回牛肉款。屈某认为自己是替单位采购,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与己无关,拒绝单位的要求。问:屈某的讲法合法吗? 分许: 屈某的讲法错误。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八.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出借款5000元。张结婚后请几个朋友在家吃饭。席间另外有人说:“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还什么,干脆送给张某算了。”李某也随口说:“算了,算了。”张也笑着说:“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数月,李某需用钱,找到张某催还借款。张说:“这钱你是当着大家的面说送给我,现在怎么又要回去。”李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张某说他自己是当真的,拒绝还款。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5000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③平等主体问题。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③为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要为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由主体的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②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例如合同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遭到破坏时,国家将进行干预,以保障它顺利运转。 7、【名解】绝对权、相对权、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故称~,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 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故称~,以其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 8、【名解】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为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9、【名解】特定物、种类物、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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