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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天涯论坛 > 会计 > 学习考试 [我要发帖] 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楼主:琴瑟河边 时间:2009-03-05 18:32:55 点击:14666 回复:19 回复 收藏 更多 楼主 有几个问题一没弄明白: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采用成本法,而不采用权益法,采用成本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再抵销,为什么要这么折腾?特别是碰到这种由持股比例上升导致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的例子,先要从权益法追溯调整到成本法,到末了编合并报表又要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再又抵销掉,真有点折腾的味道,教材只讲了要这么做,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意义在哪里? 2.成本法改权益法的问题 因持股比例上长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会追溯调整,但是,之前采用的成本法时获得的现金股利部分为什么不追溯调整呢? 知道答案的来露个脸吧! 更多 .买白银竟然也能赚钱,我妈就赚了一点,求高手指点.黄金保值我是知道的,但它竟然能比股票更赚钱?.为何我家的浴室能一直让他流连忘返?.我希望遇见一个爱旅行的女生跟我去西藏.不用羡慕土豪,我花小钱也能化身高大上.花小钱办大事!中立推荐全网值得买商品 回复 收藏 1楼 楼主:琴瑟河边 时间:2009-03-05 22:26:00 没有达人啊,自己的沙发自己坐啰 回复 收藏 2楼 作者:sheironwa 时间:2009-03-06 11:48:00 这是新准则的,其实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很想解疑释惑 回复 收藏 3楼 楼主:琴瑟河边 时间:2009-03-06 14:27:00 我只知道国际上都是这么做的,可是为什么要这么做啊?难道这个问题很弱智吗?我在哪里可以找到相关答案呢?我在百度上也没搜出个所以然来,有谁知道啊? 回复 收藏 4楼 作者:小手冰冰凉1 时间:2009-03-06 18:50:00 因为有些投资无法归为成本所以就权益罗(好像是废话,^_^) 回复 收藏 5楼 作者:翼空斋主人 时间:2009-03-06 20:49:00 是啊,也很想知道为什么呢? 为什么呢? 回复 收藏 7楼 作者:robertxu2 时间:2009-03-07 20:58:00 我想,关于“为什么”的问题都可以往会计理论里去搜寻。 回复 收藏 8楼 作者:二哥二 时间:2009-03-08 04:25:00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采用成本法,而不采用权益法,采用成本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再抵销,为什么要这么折腾? 采用成本法的原因在于:对投资损益反映的更直观----权益法相比较而言,更注重反映被投资

体的的公允价值。实际上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是谁在看当期的会计报表?在合并报表之前,主要是母公司管理层在看,而合并报表却又主要是针对外在的需要者,比如小股东,欲投资者等;而且对于上市公司一类的,国家本就明文规定各公司的会计报表须采用统一的口径和方式;非上市公司采用的核算方法日后也有趋同的要求。另类点的解释就是:老板多是大老粗,不大明白哪些弯弯绕绕;投资者要想投资,搞明白弯弯绕绕更有利。在我印象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关键点,一般都有简要解释,你可以找找看。 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调整,最主要的原因是技术上的,因为合并调整项的口径要一致。 2.特别是碰到这种由持股比例上升导致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的例子,先要从权益法追溯调整到成本法,到末了编合并报表又要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再又抵销掉,真有点折腾的味道,教材只讲了要这么做,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意义在哪里? 举个简单例子你大概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母公司对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增股达到完全控股,使其成为完全的子公司,这时候,大老粗成为使用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唯一人士,让大老粗顺利理解母公司会计报表的价值大于折腾会计人的成本---人家付你钞票,折腾你也是应该的。再按权益法合并报表就好理解了:外部环境需求和核算口径需求。 3.因持股比例上长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会追溯调整,但是,之前采用的成本法时获得的现金股利部分为什么不追溯调整呢? 权益法注重反映被投资体的公允价值,现金股利等货币性资产没有折价溢价的问题,所以不用调整。账目上的调整,是因为公允价值和投资成本有个差额,这个差额需要对相应科目进行调整才能做到权益法所要求的结果。 07年这个新准则,在不少细节上都表现出了一种思维混乱:比如这个长期股权投资混淆了短期投资(现在好像叫金融工具什么的)的部分内容,新旧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具体核算内容的混乱,公允价值在核算中的具体应用不明确,净值现值等概念应用等,尤其是公允价值、净值、现值等概念的应用,简直就叫一塌糊涂。大家抖擞精神,准备迎接这个破准则的纷至沓来的各种补丁吧。 回复 收藏 9楼 作者:8K薄荷籽 时间:2009-03-08 17:31:00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本质区别是一个认账面价值、一个认公允价值 母子公司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属于同一集团。为了防止其利用长期股权投资操控利润,

所以必须认账面价值,即用成本法。 回复 收藏 10楼 作者:tygl1234 时间:2009-03-08 19:57:00 07年这个新准则,在不少细节上都表现出了一种思维混乱:比如这个长期股权投资混淆了短期投资(现在好像叫金融工具什么的)的部分内容,新旧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具体核算内容的混乱,公允价值在核算中的具体应用不明确,净值现值等概念应用等,尤其是公允价值、净值、现值等概念的应用,简直就叫一塌糊涂。大家抖擞精神,准备迎接这个破准则的纷至沓来的各种补丁吧 --太赞同了,这几个概念的应用在几个准则中互相矛盾,漏洞不少,真不知当初caizheng部那些zhu们是怎么想的! 回复 收藏 11楼 作者:二哥二 时间:2009-03-08 20:20:00 为了防止其利用长期股权投资操控利润,所以必须认账面价值,即用成本法。 ------------------------------------------------------------------- 这个说法不成立: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须采用权益法调整后再行合并。这是规定,也是规范会计信息的要求。对外而言----如对财税部门,对外在投资者或者欲投资者,合并财务报表才是唯一规范的财务文件。这样,母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来编制出的报表,是对内作用的。既然是对内,那么操控利润就显得没有必要了吧?我想谁都不会弄堆假数字给自己看。那么,防止以操控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来对母公司的损益进行造假,这根本就不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选择而能达到的。 作为会计准则或者会计核算的规定,都有一个假定的前提条件:假定会计主体存续期间是真实,连续,这中间实际上隐含的意思是正常经营环境下,在公众遵守的正常经营规则下,准则才有意义。比如要排除战乱,自然等因素造成的经济崩溃,还要排除违法犯罪行为对修订准则或者规定的影响。前者不用多解释了,经济崩溃了还哪来的准则规则,都去打砸抢了或者被军管了;而操控损益是犯罪,是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是会计法规所能涵盖的。 读书读到一定程度,需要扩大知识面,要跳出会计来论会计。嘿嘿,不说了。 回复 收藏 12楼 作者:LotusBud777 时间:2009-03-09 11:35:00 简而言之,就是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面前持股比例足够牛逼了,就要用权益法来分配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而不是让被投资企业按自己的思维以股利的单纯形式来对投资公司分配利润,也就是说要防止被投资公司从利润中做手脚。 回复 收藏 13楼 作者:zhouzhou40801 时间:2009-10-16 22:00:00 这个问题很值得探讨,不去思考就很难掌握运用规则啊!! 回复 收藏 14

楼 作者:青牛哥哥 时间:2009-10-18 18:18:00 记号 回复 收藏 15楼 作者:racheltoto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0-09-17 22:42:00 马克 回复 收藏 16楼 作者:haoli006 时间:2011-03-07 09:40:00 为什么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用成本法核算? 尤其是,控制下,集团到出年报时要编制企业合并报表,又要将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为什么控制下不用权益法核算,反正到头来都是一样的? 最坚强的理由在哪里? 第一,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我期末能操纵啊。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否则,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 第二,对应第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 第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藏人物披露出来。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说母公司的不良资产也行)都拉出来见“公婆”(社会公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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