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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二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二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二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一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

●所谓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1、“调整对象说”

2、“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说”

3、“多元标准说”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具体内容的。

●第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明确区别的。

二、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总体上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

●1、限制意思自治

●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

●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

●6、稳定性较弱

●民商法

●1、强调意思自治

●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3、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重视经济目标

●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6、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1.法律地位,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2.调整对象

●(1)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是一种交叉关系,民法及于市场和家庭两个领域,商法仅及于市场领域。

●(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商法还要调整一定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商事监管。

●(3)商法所调整的企业内部和商人团体内部的组织和管理关系,则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

●(4)商法的调整范围中含有许多技术性或程度性关系,民法则极少有。

●3.法律属性,两者都属于私法范畴,但现代商法的社会化程度高于民法,兼有公法属性。

●4.法律体系,民法在制度和体系上都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商法则具有较强的开放性。

●5.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利益本位不同。民法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民法基本上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

●4.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

●5.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

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

2.两者存在着交叉。

●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在商法的几个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种交叉。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产生背景的联系与区别

●2.基本精神的联系与区别

●3.调整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4.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产生背景

●行政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和法治理论指导下的资产阶级革命。

●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

基本精神

●经济法主要体现科学精神;

●行政法则体现人文精神

调整对象

●两者都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但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

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原则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等;而行政法主要是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调整原则。行政法通常使用政令、命令等行政手段的方式。违反行政法时则按行政程序解决。经济法除了有时借助于行政手段之外,通常是使用其他各种方法。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时,则按照经济和解、经济调解、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程序处理。”

第二节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法

●市场秩序法

●宏观调控法

●经济监管法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2020 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33 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某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9 年10 月20 日,下列选项中,填写正确的是()。 A.贰零壹玖年拾月贰拾日 B.贰零壹玖年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C.贰零壹玖年壹拾月零贰拾日 D.贰零壹玖年壹拾月贰拾日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下列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异地常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B.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C.可以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付 D.工资、奖金的发放禁止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 3.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得支取现金的是()。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Ⅰ类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 B.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8 倍 C.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D.发卡机构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付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B.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C.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5 年 D.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 额不得超过1000 元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论一、判断题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国。B A.正确 B.错误 2.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A A.正确B.错误4.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方法。B A.正确B.错误 5.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济法的重要方法。A A.正确B.错误 6.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规的总称。B 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 1.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重要代表是。 A.自然法典 B.

公有法典C.谢尔曼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2.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 A.比较方法B.系统方法C.哲学方法D.统计方法三、多选题9.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 A.价值论B.运行论C.本体论 D.规范论10.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 A.财政调控制度 B.金融调控制度 C.反垄断制度 D.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一、判断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B A.正确B.错误2.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代法。A A.正确B.错误 3.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A A.正确B.错误 4.经济法

具有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A A.正确 B.错误 5.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A A.正确B.错误6.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A A.正确B.错误7.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B 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 1.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是。 A.经济性B.规制性C.现代性 D.强制性2.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 A.美国 B.德国 C.法国 D.英国3.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法是。A.《谢尔曼法》 B.《煤炭经济法》 C.《国家工业复兴法》 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2020《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课后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他人支付给存款人的资金,应当收入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其所有权归存款人所有,由其自主支配,其他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动用、处理和任意转移,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上述内容体现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A.银行不垫款 B.合约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 C.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D.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国庆节期间,大学生张某到某会计师培训机构实习,在学习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时,涉及到出票日期10月1日的填写,正确的是()。 A.十月零壹日 B.壹拾月零壹日 C.零壹十月壹日 D.零壹拾月零壹日 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的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仍然有效,银行不予受理 B.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C.票据的收款人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填写“银监会” D.票据的出票日期不得为阿拉伯数码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票据签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个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或盖章 B.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和盖章 C.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D.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情形中,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的是()。 A.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B.单位地址变更 C.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D.开户银行的账号变更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形是()。 A.被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注销营业执照的 D.因迁址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 7.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专用存款账户使用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B.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及作用也日益增强。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务项目。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因此,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 1.行业协会的定义 所谓“行业协会”,就是指同种行业公司或企業等众多经营实体,为促进本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的一个分支。通常来说,社团法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从事于学术研究、社会公益、宗教活动、文艺艺术等不同领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民众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并实现共同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除国家机关外的任何组织都可以加入到某一类社会团体中,成为单位会员。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更为突出。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出台保护政策,保证全行业良性发展,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曾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总之,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有助于发挥本行业独特优势,而且也为规范经济运行与建设提供保障。 2.行业协会的特点 (1)自律性 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自律性,集中反映在行规章程对协会成员行为的限制。行规章程应由全体成员通过民主协商、决策等环节而形成,彰显“意思自治”原则。自律性作为行业协会的支撑基础,其在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一方面,行规章程并非由单位成员随意捏造,而是由全体成员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行规章程来约束并规范成员的具体行为。若能将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结合,则可以使行业协会得到稳定发展,同时又可以发挥本行业优势,确保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公共性 由于行业协会涵盖了特定行业中的所有成员,其宗旨在于维护特定行业的长期共同利益,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倡导者和代表者。然而,这种公

关于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

目前,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而言,除了要占據国内的市场外,国际市场份额的占据也很重要。但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可避免会遭遇一些问题,对于这一些问题的处理,一般依靠的法律就是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的运用,对于我国对外贸易而言很重要,接下来就进行细致的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一)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我国外贸交易而言,借助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不仅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安全,在这一方面,没有指定被保护的对象,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其借助正规渠道购买他国的专利,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此,出于充分发挥国际经济法的考虑,我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操作。第一点,有关于创新方面,要培养企业创新意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创新是前提,为此,要加大企业创新力度,加快企业创新步伐,使企业研发出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第二点,在注意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现,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通过正规途径申请产品专利。如果有其他人盗用自己的专利,可以把法律作为武器,发起法律诉讼,进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点,对于外贸纠纷方面,关于这一内容,企业要深入挖掘法律内涵,了解其含义,以便在发生贸易纠纷时,有法可依,借助法律的正规渠道解决问题,避免不良事件的出现。 (二)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对于市场的运作而言,不论是倾销,还是反倾销,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都不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转。有关于倾销这一内容,是这样介绍的,卖方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将大量低于市价的产品投放至市场,使买方市场呈现出混乱状态,不利于市场平稳的运行下去。而关于反倾销,则与之相反,买方出于预制倾销情况的发生,会使用一定的市场调节措施,一旦方式使用不当,也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有如下例子可以思考。在我国加入世贸伊始,由于产品成本比较低廉,为此销售价格也很低,因而很容易进入其他国家,对此,买方就会采取反倾销的手段,减少我国产品的进入。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的利益,比如深入了解国际经济法,使用其所蕴含的反倾销条例为武器,切实保护企业权益,同时配合买方调查,消除其对我国误解,一旦出现不公正现象,要进行投诉,以保证调查结果是公正的,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定位。 二、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 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另一方面是国际技术贸易法。接下来就这两个法律进行分析,以解释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对于国际货物贸易法而言,其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其中称得上是核心法律有两部,其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其二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在这两部法律中,声明了许多内容,既包括贸易双方所具有的义务,又有其具备的经济权利,并为

经济法的渊源及其实施

经济法的渊源及其实施 王寅 【摘要】:经济法渊源问题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学术界目前对经济法的渊源、对于哪些属于经济法仍然存在一定分歧,致使经济法的部门法的划分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状况,这不仅直接影响了经济法基础的理论研究走向成熟和被人们普遍接受与理解,而且使得经济法各部门法的研究缺乏理论层面的分析;经济法的实施问题直接关系着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的实现。虽经多年讨论与发展,但经济法实施机制的真正建立仍有待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本文从分析目前主流经济法渊源与实施的观点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关键词】:经济法渊源经济法实施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经济守法经济执法 一、经济法的渊源 (一)概述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根据其效力来源而划分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它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即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即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学界在对经济法渊源的研究中,存在许多意见分歧,本文对此问题做一分析研究。 要明确经济法的渊源必须先搞清楚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在中外法学论著中,无论法的渊源还是经济法的渊源的概念,通常是从形式上使用的。经济法渊源的种类有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主要有下列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非制定法中主要有习惯法和判例法。 (二)学术界的不同的观点 法学界关于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不同学术观点: 2.1 对实质渊源的不同学术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法出于神的意志;二是认为法出于全民的公意;三是认为法出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我认为,实质意义上讲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具体来说,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2 对形式渊源的不同学术观点主要有四种:一是指效力渊源,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二是认为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即法由何种国家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三是认为,“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四是认为,“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认为,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完整版)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练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练习题及答案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你分享的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练习题及答案,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如果喜欢就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后续更新吧!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下列说法不符合规定的是()。 A.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的,也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B.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C.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D.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出票日期10月20日的填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拾月贰拾日 B.壹拾月贰拾日 C.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D.零壹拾月贰拾日

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人,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 A.临时机构 B.非法人企业 C.异地常设机构 D.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预算单位应向()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 A.中国人民银行 B.财政部门 C.上级主管部门 D.社保部门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不可以转入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A.工资、奖金收入 B.个人投资股票所得 C.持有的外币 D.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银行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 A.人民币卡、外币卡 B.单位卡、个人卡 C.磁条卡、芯片(IC)卡 D.信用卡、借记卡 7.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卡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不得存取现金 B.可以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C.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银行卡账户存储

论述经济法地位

论述经济法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和重要,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 经济法的独立,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市场失灵,公共失灵经济法 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和重要,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从现实的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必须由经济法重点加以调整和规范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通过管理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国家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基础并加以国家调节这一辅助手段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经济政策等行为,如利率、税率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整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和滞后,使“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市场竞争方面。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新技术的迅速开发和利用,经济就会放缓,因而维护并鼓励正常的经济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达天决定了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逐渐取得相对优势 的地位,甚至走向垄断,而垄断者会维持自己的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技术和服务止步不前。另外恶的竞争损害了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还损害了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对此,传统的民法调整显然是力不从心。最后,经济法的调整为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稳定提供保障。市场越是开放发达,稳定的要求就越高,特别是金融体系对此要求更高。如果金融监管不力,则会导致金融投机猖獗,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经济法必须从主体资格、程序运作等方面加以规制和监管。当然,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地方还有许多,这里不可能一一详叙。总之,经济法都是顺应时代而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基础的客观决定了经济法部门必须存在并发挥作用。 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整理(1)

第三章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考情分析(参考2017年) 考点解读

支付结算概况(★) (一)主要支付工具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三)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论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同样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在辅助市场经济有序平稳的发展,所以,对于经济法的作用于地位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地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 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概念形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德国,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崛起已近一个世纪,在中国,经济法学说的兴起自1979年至今整整三十个年头,学界对经济法的地位仍然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 其实,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前人的观点分为两派,一方持支持态度,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另一方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经过了长期以来的争论,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已被普遍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占据其一席之地。经济法之所以成为—独立部门法,是有其内在根据的。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是符合法的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不是不变的。所以,经济法的产生决非偶然,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其次,根据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表明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调整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是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就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不同于经济政策的调整,它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物质关系,使其成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 经济法是一种新兴的独立部门法,它可以说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大而产生的与宏观调控所结合而形成的法,所以在我国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经济法是会对经济起到合理的干预经济、调节市场的作用,也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规范和保障,为国家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经济法的作用 一个法的部门重要性如何,取决于该法作用的大小。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前面说过,经济法作为一种政府职能的放大,其所服务的对象无疑是政府作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它与经济法部门一样,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综合。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都应该研究具有经济法基本属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研究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包容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十分常见。从来没有学者认为民法就是由一个民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达,否则,在中国颁布《民法通则》以前,就没有民法部门的存在,

经济法也莫不如此。所以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而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又是山其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从开始产生就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它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不足为己任,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巾场主

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类规范所体现的效益性、规制性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我们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展开。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体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研究经济法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如果认为经济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

济行为的法律,那么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构成。 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从实践中看,我国目前经济法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在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教学目的: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特征以及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学习,使学生深刻了解“什么是经济法”这一经济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本章学习后,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得出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之间的相异性,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社会法之间的关系。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经济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计划课时:2课时 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 一、“经济法”的语源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第二部分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调整范围:仅限于分配领域。“分配法或经济法”。 是未来公有制社会“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规则。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也是一种未来社会的分配规则。“按比例分配”思想,在公平的制度上融入效率的因素。 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 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生活的全部结构。较为接近经济法本质。被认为是“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开山鼻祖”。 年,德国法学家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家直接组织管理或干涉国民经济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1919年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一系列《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P50) 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1.每个部门法又可划分成多个子部门法。如民法可划分为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宪法可划分成为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等。 2.有些法律部门是有一定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如民法围绕着民法总则,刑法围绕着刑法典。 3.法律部门之间仍然存在交叉之处。所有权制度是民法的主要制度,在宪法、商法、经济法中也会涉及。对商标的侵权既在《商标法》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 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一)调整对象: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 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的规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试论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

试论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 内容摘要:中国的经济法学经过了20多年的风风雨雨,在这段岁月里,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焦点,有肯定赞同,也有抨击否定,至今也很难说有一个大一统的意见。本文旨在把握经济法能够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实质要件,联合形式要件进行思考,综合地看待经济法和其它部门法的关系谈了一些粗浅的认识,以为探讨。 关键词:独立的法律部门,形式标准,实质标准,经济法的地位 西方市场经济在经历了充分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时期以后,市场失灵问题凸现。传统的民商法以及行政法对市场机制调节手段的局限性日益明显,经济法应运而生。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开始进入经济生活的时候,就过多地去采用行政手段来否认市场的作用,直至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经济法”这一术语。在过去的20多年里,学术界出现了“协调论”,“调节论”,“需要国家干预说”,“新纵横统一说”,“社会公共性说”五大学派,其中百家争鸣的焦点就在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这一问题关系到经济法的地位。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可以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出发,形式标准有“一元说”是以调整对象为唯一的划分方法,因为划分标准的单一,不适合现代法律体系多样性特征,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是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调整方法是辅助性标准。“多元说”考虑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兼顾考虑法律主体不同,法律文件的多寡等等。多数人的观点采“二元说”为划分的标准,笔者是认同的。毕竟调整对象才是核心,调整方法相对于调整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历来也是学术界争议的热点。目前,北大张守文教授的学说赞同者无数,他主张应将经济法定位在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个领域,不应涉及过广,从而才能保持经济法的独立品格和赋予经济法强大的生命力,使其以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身份出现。从这种主流观点看来经济法至少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形式标准解决的是可行性问题,而实质标准的划分方法是解决必要性问题。它要求一类法律规范要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要看其有没有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职能,是不是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并且这种职能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或具备但替代成本过高。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和市场的互动职能以及弥补政府和市场双重缺陷职能。这两种职能是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所不具备的,并且可以说这两种职能是对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的超越,所以经济法从实质上看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瑞复教授认为要解决部门法的地位关系到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一是看其是否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看在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中的地位。对于这二个问题,笔者想,一方面要认识到经济法不是泛泛而谈,它是立足于经济大系统,关注其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以及现有的法律能否满足,并借鉴经济学上的成果做出的法律上的规范,经济法的现实存在就是它价值的外现。上述对调整对象的分析反映出经济法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我们分辨部门法的指南,这也是我们对经济法地位理解的重点之处。以下笔者将比较阐述这个问题: (一)经济法和民法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为基本生活准则,对国家干预高度警惕,国家是“守业人”,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它基于唯利性会产生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市场障碍,并且市场机制调节是事后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还有市场调节的外部效应可能会破坏资源受益的代际公平。此时传统的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价值取向,奉行个人本位的理念,对以上一些市场失灵的问题无能为力。再加上随着哲学家庞德,狄骥提倡“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思潮以及经济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发展,经济法横空出世,并且这种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区别于民法。

第二章经济法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讲授内容】 1、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地位 【讲授重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授课时数】4课时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三)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四)经济法是企业法。 (五)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六)经济法是社会法(以私人和特殊社会集团的关系为规制对象)。 以上定义的共同点: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 二、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前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认为,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的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不是苏联法律体系的独立部门。 (二)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 (三)前东德学者海尔和克灵格认为,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的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现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 (四)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限维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共同体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 他指出,经营活动法是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主张制定《经营活动法典》。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 1、否定论: (1)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学科经济法论。佟柔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020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20190325e

2019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 C )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A.2日 B.5日 C.2个工作日 D.5个工作日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下列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D )。 A.异地常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B.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C.可以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付 D.工资、奖金的发放禁止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 3.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得支取现金的是( B )。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Ⅰ类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B )。 A.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B.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8倍 C.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D.发卡机构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付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 )。

A.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B.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C.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5年 D.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6.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 A )后予以注销。 A.1个月 B.3个月 C.5个月 D.6个月 7.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托收承付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A.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B.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C.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D.只有验单付款的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 8.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表述错误的是( A )。 A.委托收款只能在同城使用 B.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C.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D.委托收款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的主要业务功能的是( C )。 A.人民币转账业务 B.B2C网上支付

经济法的地位(一)

经济法的地位(一) 目录 论文摘要-----第一页 一、经济法的概念-第二页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第三页 三、经济法的发展和现实性----第四页 四、经济法和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第六页 五、小结--------第八页 注释及参考文献--第九页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关键词: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性,市场失灵,公共失灵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

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5、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16、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 17、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论述题 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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