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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笔记 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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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2、对人效力

3、对地效力

(二)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

(二)作用

1、立法指导原则

2、主体行为准则

3、解释法律的准则

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权利神圣原则:

(二)身份平等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的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

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

(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六)公序良俗原则:

(1)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

(2)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3)目的: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要件

(2)功能

(3)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第一编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特征

(三)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二、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二)权利的本质

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温特夏德

(2)利益说:耶林

(3)法力说:梅克尔

2、权限与权能

(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2)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

(三)权利的分类 (依权利客体不同)

1、财产权、人身权

(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

(2)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

(3)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的作用)

(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B、请求权基础:

(3)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4)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 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2)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

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

(1)既得权指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利。

(2)期待权指未具备全部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主体分离)

(1)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

(2)非专属权:如财产权。

7、原权、救济权(依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

(1)原权:基础权利。

(2)救济权:基础权利受侵害或有被侵害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四)为权利而斗争

三、民事义务

(一)概念: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二)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三)义务的分类

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2、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四)民事责任

1、何为责任: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的法律制裁。

2、责任的功能

(1)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2)民事责任是联系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3)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

A、此特殊的债的关系是法定,而非意定。

B、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C、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不履行为延缓条件

D、此特殊的债的内容与普通之债不同

E、此特殊的债,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

3、中国民事责任法的统一

四、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民事权利变动的分类

1、权利取得

(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2)继受取得:指由前手权利人取得既存权利的情形。

移转型继受取得与创设型继受取得

2、权利变更

(1)权利主体的变更

(2)权利内容的变更

A、量的变更

B、部分质变

(3)权利效力的变更

3、权利消灭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事件: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事实。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2)事实行为:不包含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3)违法行为: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内容的正当行为。

权利限制的方法: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助行为

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限制的行为。

(1)为保护自己权利

(2)情况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不超过必要限度

(4)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

2、自卫行为

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或避险行为。

(1)正当防卫

A、有现实侵害的发生

B、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

C、不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A、有急迫的危险

B、为避免急迫的危险而为避险行为

C、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编民事主体

第一章自然人

一、概念:指自然规律使之产生的人。

二、与公民的区别:

第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概述

(一)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二)平等原则与不得转让原则

1、平等原则:

(1)表现

(2)含义

其一、参与机会人人平等

其二、权利能力人人完全

2、不得转让原则

二、取得

(一)出生

1、出生的含义

2、出生时间的确定

3、出生的证明

(二)胎儿利益保护

1、概括保护主义

2、列举保护主义

3、人格否认主义

三、终止

(一)死亡的确定:

1、死亡的法律意义

2、死亡的判断标准

(二)死亡时间的推定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二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

二、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意思能力,也即一种心智成熟状态

其一是年龄;其二是精神状况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18岁以上成年人

(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成年者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两类:

1、年满10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何为限制?

1、可为的行为有限制

2、不可为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所为行为的效力

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有效。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两类

1、10岁以下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例外

1、纯粹获益行为有效;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可理解的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效力,如何理解?

六、精神病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一)要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二)性质

确认一个法律事实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和要件

1、宣告失踪的概念: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2、要件:

(1)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

(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3)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4)法院宣告:经3个月的公告期。

(二)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三)撤销

1、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2、法院查证后撤销宣告失踪判决。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与要件

1、概念: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送给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要件:

(1)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达到一定期限:

A、下落不明满4年;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顺序:(民意第25条)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法院公告

A、1年

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

(4)以判决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解除:

(2)子女可以单方送养;

(3)财产发生继承:

(4)被宣告死亡人未死亡的,所为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撤销

(2)宣告死亡撤销的效力

A、婚姻关系

B、收养关系

C、财产关系

其一、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

其二、原物不存在的,应“适当”补偿;

其三、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务。而原继承人须返还原物或适当补偿。

第四节监护

一、概述

(一)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

其一,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

其二,代理被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三)性质

1、权利说

2、义务说

3、权限说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1、法定监护人:

(1)第一次序:父母

(2)第二次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3)第三次序:成年兄姐

(4)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人

(1)有关组织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3、委托监护人

三、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的次序:

1、第一次序:配偶;

2、第二次序:父母;

3、第三次序:成年子女;

4、第四次序:其他近亲属

5、第五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6、第六次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四、监护人的职责

(一)6大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二)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后果

1、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2、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五、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的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职;经指定机关同意

5、监护人被撤职

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经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长期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空间判断标准;

2、债务履行地

3、民事诉讼管辖地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的标准。

三、住所的确定

(1)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家族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

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1、申请人须有城镇户口。

2、须经登记。

3、责任承担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特种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1、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须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3、责任承担。

第二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概念、特征、本质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者,团体人格也。

(二)特征

1、独立人格

2、独立财产

3、独立责任

(三)法人的本质

1、法人拟制说

2、法人否认说

(1)目的财产说

(2)受益人主体说

(3)管理人主体说

3、法人实在说

(1)有机体说

(2)组织体说

第二节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一)法人名称

(二)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

2、执行机构

3、监督机构

(三)场所

1、指法人从事业务活动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

2、法人可有多个场所,但只有一个住所。

3、法人住所的确定:法人以他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法人的类型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1、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2、所谓营利,指取得利润并分配于成员。

3、中间法人问题

四、企业法人

五、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四节法人的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性质的限制

(二)法律的限制

(三)目的的限制

超出目的限制的法人行为性质如何?

1、权利能力限制说

2、行为能力限制说

3、内部责任说

4、代表权限制说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性质

(二)法人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区别

(三)法人的代表人

1、概念:代法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法人的代表人。

2、关于法人代表人的学说

(1)代表说

(2)代理说

(3)两者的区别

(4)我国民法采代表说

三、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二)法人有无责任能力?

(三)法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1、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2、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3、侵权行为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发生

第五节法人的成立

一、设立与成立

(一)法人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资格。

(二)成立与设立的区别: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放任主义

(二)特许主义

(三)准则主义

(四)许可主义

(五)强制设立

三、中国各种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企业法人:

1、公司法人:

(1)有限公司:准则主义。

例外,涉及外资的公司,许可主义。

(2)股份公司:许可主义。

2、非公司法人:许可主义。

(二)非企业法人

1、机关法人:特许主义。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不需要登记的,特许主义

(2)需要登记的,许可主义。

第六节法人的机关一、概述

(一)价值: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行为。(二)种类:

二、中国法人的机关

(一)企业法人

(二)非企业法人

第七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一)组织机构的变更

1、合并:吸收式合并,新设式合并;

2、分立:存续性分立,新设式分立;

二、法人的终止

(一)解散:法人终止的起点

1、解散与法人资格终止

(1)清算法人说

(2)同一法人说

(3)拟制存续说

2、解散原因

(1)强制解散

(2)自愿解散

(3)破产解散

(二)清算

1、清算目的:了结现有法律关系

2、清算人

3、清算人职责

(1)了结现务;

(2)收取债权;

(3)清偿债务;

(4)移交剩余财产;

(5)代表法人诉讼

4、清算终结

第三章合伙

一、非法人团体

(一)概念: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二)特征

1、由多数人组成的人合组织体。

2、须具有自己的目的:

3、须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

4、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5、以团体名义为行为:

(三)我国非法人团体的类型

二、合伙的主体地位问题

对合伙本质的两种不同的学说:

(一)契约说

(二)主体说

三、合伙的特征

(一)从契约角度观察

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成立的。

2、合伙人之间有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

3、合伙有强烈的人合性质。

4、合伙人之间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5、合伙人之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从组织组织体角度观察

1、合伙得以登记的商号进行经营和诉讼活动。

2、合伙可以推举代表人经营。

3、某些合伙人也得承担有限责任。

4、合伙有一定的延续性。

四、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三)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

(四)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五、合伙协议

(一)出资方式、数额、缴纳期限。

(二)财产关系:

(三)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办法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五)入伙、退伙

六、合伙债务的清偿

(一)原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双重优先权

第三编民事权利的客体

一、概述

民法权利客体依权利种类不同而各个不同。

二、物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指除人的身体以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与自然力。

(二)要件:

1、须可为权利客体

2、须为有体

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4、须独立为一体

(三)物的观念的扩张

1、自然力:

2、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

3、活人的器官。

4、空间。

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区分标准:

是否能移动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

2、区分意义:

(1)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

(2)物权变动方法不同

不动产为变更登记,动产为交付

(二)主物与从物

1、何为从物:须非主物之成分,须助主物之效用,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2、意义:主物处分及于从物。但可依当事人约定排除。

(三)融通物与不可融通物

1、区分标准:是否可为交易的标的。

2、不可融通物:

3、不可融通物的交易当然无效

(四)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1、区分标准:是否得依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替代。

2、区分意义:能否成立消费借贷。

(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1、特定物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

2、区分意义:是否构成合同法中的违约

(六)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1、概念: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构成部分虽未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一体。

集合物,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

2、意义:权利的范围

(七)原物与孳息

1、何为孳息:物所生之收益;产生孳息的物为原物。

2、分类: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3、区分意义:原物所有人有收取孳息之权。

四、几种特殊的物

(一)货币

1、货币为典型的以消费为目的的代替物。

2、占有即所有

3、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二)有价证券

1、不记名有价证券与货币一样。

2、物权证券:仓单,提单:

(三)动物: 动物是不是物?

(四)财产

1、概念: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

2、意义:法律上的便利

第四编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

一、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二)合法性问题:

三、法律行为与其它行为的区别

(一)与事实行为:

(二)与准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意义

(一)实质意义:民法意定调整的统一化

(二)形式意义:民法典总则编的形成

(三)缺点:加大了法律与生活的距离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一)单方行为: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双方行为:指由两个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三)多方行为:指由多个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四、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五、要物行为(实践行为)、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

六、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一)区分标准

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

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为债权行为。

以物权的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为物权行为。

(二)区分意义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

(三)两种立法模式

1、否定说:法、日

2、肯定说:德国、台湾

(四)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一)区分标准:

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二)意义:

将原因从行为中排除,增强交易安全。

(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九、主行为与从行为

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为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所谓标的,指法律行为的内容。

(二)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行为之要式,要物行为之要物

二、生效要件

(一)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二)一般生效要件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可能、确定;

(1)标的合法:指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2)标的可能: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可能实现

(3)标的确定:指法律行为的内容自始确定,或可得而确定

(三)特别生效要件

三、标的不能的分类

(一)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不能的原因)

(二)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不能的时间)

(三)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不能的原因)

(四)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不能的范围)

第四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造

(一)概念: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成立过程:

1 、动机:

2、效果意思,即意思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

3、表示意思,有将该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

4、表示行为,向外部发表效果意思的行为:

二、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

三、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四、意思表示效力的发生

(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对话的意思表示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第五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一、故意的不一致

(一)真意保留

1、概念: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2、要件:

(1)须有意思表示;

(2)须表示与真意不符;

(3)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3、效力:有效,但相对人明知不一致时除外。

(二)虚伪表示

1、概念: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2、要件:

(1)须有意思表示;

(2)须表示与真意不符;

(3)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3、效力:无效,但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4、虚伪表示中的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

二、无意的不一致

(一)错误

1、概念: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2、错误的分类:

(1)当事人、标的物、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

(2)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的错误:

(3)动机错误:

3、错误的效力

(二)误传

1、概念: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致意思与表示不符。

2、效力:误传与错误效力相同。

(三)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

1、错误与误解

(1)主体不同:错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误解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了解的错误。

(2)效力不同:对于错误,表意人可撤销或可主张无效;对于误解,原则上不允许相对人以误解为由主张效力瑕疵。

2、我国的所谓重大误解

把错误和误解合称为误解,并以在交易上有重大意义为限,可要求撤销。

第六节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

(一)概念: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要件

1、欺诈故意:

2、欺诈行为:

3、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

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三)效力

1、欺诈人为当事人之一方,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2、欺诈人非为当事人之一方

(1)无相对人时,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2)有相对人时,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表意人受欺诈时,表意人可撤销,否则,为有效。

(四)我国民法上的欺诈

二、胁迫

(一)概念: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二)要件:

1、胁迫故意:

2、胁迫行为:

3、被胁迫人由于胁迫而陷入恐惧,并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

4、胁迫为不法:

(三)效力:表意人均得请求撤销。

第七节条件与期限

一、条件

(一)条件,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二)条件的分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非真正条件

(1)法定条件

(2)不法条件

(3)确定条件

(4)矛盾条件

(三)条件的拟制

1、条件成就的拟制

2、条件不成就的拟制

(四)附条件利益的保护:期待权

(五)不得附条件的行为

二、期限

(一)概念

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二)期限的分类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三)期待权的保护

第八节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一、无效法律行为

(一)无效的意义

1、完全无效:

2、自始无效:

3、当然无效:

4、确定无效:

(二)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四)我国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之一----违反主体要件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2、无效法律行为之二――违反意思表示要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无效法律行为之三――违反合法性要件:

(1)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一)撤销的含义

(二)我国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范围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1)一方处于危难处境;

(2)另一方故意利用的危难处境;

(3)一方出于危难而订立合同;

(4)合同显失公平;

4、重大误解

5、显失公平

(1)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

(三)撤销权

1、性质:形成权

2、效力:溯及地使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3、行使方式

4、消灭

(1)除斥期间的经过

(2)撤销权的抛弃

(四)撤销与变更

1、当事人只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

2、当事人只要求撤销的,法院可以选择撤销和变更。

三、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法律行为。

(二)我国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签订的合同

(1)追认权:

(2)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2、无权代理的行为

3、无权处分的行为

(1)含义:

(2)无权处分合同的生效方法:

1、权利人的追认

2、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

第二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作出或受领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直接对本人发生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制度的功能

私法自治的扩张与补充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

(二)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

(三)法律行为原则上适用代理

三、代理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一)与代表的区别:

(二)与行纪的区别:

(三)与传达的区别

(四)与居间的区别

(五)与经销商的区别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

一、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法上的代理

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三、概括代理、限定代理

四、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意定代理

五、有权代理、无权代理:

六、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七、本代理与复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性质

(一)权利说

(二)否认说

(三)权力说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硕《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 、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他们 的行为属1 A )。于( B. 多方法律行为A. 双方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D. C. 要式法律行为 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这一法律3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A 。)行为是(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 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无钱,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乙同意。 但至10保证年底归还”C )日应为(。 日月A.次年的11 1当年的7月日B. 11月1日C. 当年的借款时D. A (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 A法律直接规定的 B当事人约定的 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C 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6. 实体权和胜诉权D. 起诉权胜诉权 A.实体权利 B. C. (其实目前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说,并不消灭胜诉权。如果对方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原 告是可能胜诉的。因此,本题消灭的胜诉权应理解为是在对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 C )、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7. A.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 B.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C.复代理人以原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

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第一编民法概述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 《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 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 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 步。(2012.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 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 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 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 产;

(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以人为本

于飞民法总论课件

于飞民法总论课件 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A 撤销权 B 解除权 C 债权请求权 D 追认权 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C ) A 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 B 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 C 不予支持 D 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 11、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A )。 A 人的死亡 B 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 C 甲与乙订立合同 D 甲把乙打伤 12、某甲的户口在上海,经常居住在北京。依照法律规定( C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视为甲的住所 D 上海视为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C )。 A 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 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老农民悼词

老农民悼词 老农民悼词一 各位父老乡亲,各位亲朋好友: 在这满怀悲愤的生活里,我们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来参加l先生的追悼会。 今天,我们一起追悼l先生,因为他的一生是光辉的、更是勤劳而朴实无华的。 困难劳作,乐于助人,与人为善、含辛茹苦。 l先生的一生无不出现着灵性之光。 然l先生去了,但是他的精神将会永久的阻碍着我们每一个人。 l先生于XX年8月x日x时在我们村去世,年仅48岁,惊闻噩耗,如晴天霹雳,心痛如绞。 如今此刻我仅代表x向l先生的猝然离世表示沉痛的悼念,向l先生的亲人和家属表示亲切的慰咨询。 l先生是村人,青年时代的l先生和许许多多同龄人一样饱受了苦难和贫困生活的煎熬和考验l先生走了,犹如一座大山浩然倒塌,l先生的离开,是我们的一大损失,回想他灿烂而又短暂的生命历程,我们无比怀念。 l先生为人忠厚,心胸坦荡,谦虚慎重,平易近人、生活节俭、困难朴素、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他对父母孝顺当先,对子女从严管教、严格要求,两个小孩都严格守法,好学上进、他的淳朴和忠厚的高贵品行和与世无争的人一辈子信条,都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考虑和启迪。 生命的短暂如白马过隙,更如一阵一阵风,他离我们而去,然而他那种勤勤恳恳, 忘我奉献的精神;那种困难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那种为人正派忠厚老实的高尚品德,仍值得我们学习和汲取,人总要经历生老病死的过程,那个过程关于家人来讲是专门痛苦的,我们为他们家庭失去这么一个好亲小孩,好夫君、相公和好父亲而惋惜。 l先生英年早逝,他一定带着太多太多对家庭和生活的留恋,的确让人难过万分,然而人死不能复生,我们活着的人只能抑制自己的悲痛,用l先生的光辉精神来武装自己,积极的履行好我们对生活对家庭的责任,兢兢业业的投入到生活中去,以告慰l先生的在天之灵。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亲朋好友,各位乡党邻居来参加l先生的追悼会,让我们一起祝愿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 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 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 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 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 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 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 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 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总论作业(第八~十章)

民法总论作业(第八~十章) 单选题1.以委托书授予代理权的,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由()。 A 被代理人承担 B 代理人承担 C 被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代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D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 单选题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A 实体权利 B 胜诉权利 C 起诉权 D 起诉权和胜诉权正确答案:B 单选题3.下列哪一项情形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A 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B 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 C 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D 当事人间有法定代理关系正确答案:C 单选题 4.甲把自有的三间房屋租给乙,双方商定协议时,甲提出:合同签订后,待本冬季儿子参军走了,再把3间房租交给乙住用,这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性质是()。 A 附肯定解除条件 B 肯定延缓条件 C 否定解除条件 D 否定延缓条件正确答案:B 单选题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由()。 A 代理人承担责任 B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C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按份责任 D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 单选题6.我国民法规定的2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 )。 A 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时 B 权利受侵害时 C 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时 D 权利人获得权利时正确答案:B 单选题7.甲以绑架乙的儿子为由胁迫乙签订了一份合同。乙事后以受到胁迫为由主张撤销该合同。乙撤销合同的意思何时生效?() A 乙作出意思表示之时 B 乙撤销通知到达甲时 C 乙的意思经甲同意时 D 乙的意思经法院或仲裁机关同意时正确答案:D 单选题8.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A 起诉后,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当事人自动撤诉的 B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 C 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 D 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正确答案:A

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12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 年考 过了, 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 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总论作业(选做)

《民法总论》作业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无形财产是肉眼看不见的物体。 2、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其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鼓励和引导正常的民事活动,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3、民法是权利法,国家对民事活动和对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主动予以调解。 4、民法是实体法,其主要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本体性权利和义务。 5、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的年代是() A. 1804年3月21日 B.1804年4月21日 C.1904年3月21日 D.1905年3月21日 2、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 A. 《十二铜表法》 B. 《优士丁尼民法典》 C. 《学说汇纂》 D. 《法学阶梯》 3、现代民法的特点有() A. 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 B.限制契约自由 C.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 D.建立过错责任原则 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有() A. 1950年4月13日《婚姻法》 B. 1985年4月10日《继承法》 C. 1991年12月29日《收养法》 D. 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 三、简答题 1、近代《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 2、近代《德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相比较,其发展特点有哪些?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是否应该建立独立的民法典。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其行为就合法有效。 2、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设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公正、公平,不要有差别。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一,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2。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有时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包括在人的外延里。3。自然人与法人称为私主体,民法与私法同义词。 4。私法主体与公法主体相对应,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5。公法主体不是平等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占有,支配,使用,处分。 2。财产:有利益,价值。能够为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 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人格的事物。可分为积极和消极财产。 3。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所有关系(对物的财产所属),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 4。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5。财产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有形和无形的。 6。财产权内容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准物权),继承权,债权。 7。财产关系主体地位,身份平等。财产关系的参与者都是独立的财产生产者和所有者。8。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按当事人的意志产生。此种财产关系基本上是等价有偿关系。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的合称。 2。人格: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法律主体关系。 3。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要素和精神上要素。 4。人格关系:每一个人基于彼此的人格要素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5。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民法身份关系是身份法中的关系,家族关系中,人身依附关系中体现身份。 7。罗马法分人法和物法。 8。罗马法的人法对人身份进行分类,决定主体。 9。罗马法中的具有主体资格的三个条件:自由人。家族中的家长。罗马城邦内市民。10。现代将“人身”统称与罗马法有关。 11。现代民法的身份关系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2。民法所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人格权与身份权与权利主体密切相关。人格权与身份权有专属性 和排他性。人身权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 13。民法的理念:人法重于财产法。 四,私法的历史性和私法的法典化。 1。民法分形式民法(民法典),实质性民法(部门法意义上的)。 2。近代民法是三大法律系统的产物:罗马法。日耳曼民族习惯法。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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