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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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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稿(代替《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组

2018年7月22日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1、任务来源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渔业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行业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与会专家就该标准的修订必要性,海水、淡水分开制定、修订的项目指标、指标的严与宽等内容进行了讨论,最终水标委负责人宣布根据全国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当天会议讨论情况,准备对2个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进行修订。按照标准修订原则上由标准原起草单位优先完成的原则,会议决定《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由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负责完成修订工作。2018年7月2日在北京再次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的研讨会,会上专家们、领导们听取了标准修订单位负责人的汇报,渔业局领导意见出现分歧,邀请的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的副主任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副秘书长与水产方面的专家意见也分歧较大。会后水标委秘书长通知尽快完成征求意见稿。

2、主要工作过程

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修订小组即开展工作,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收集资料阶段,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海水养殖主要养殖模式与主要水质指标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海水水域的水质指标状况。第二阶段为修订阶段,参照我国《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海水养殖水域环境现状、受纳水体水质状况,修订了《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形成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编制说明。

2018年4月,根据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使用情况及制修订需求调查的函”(TC156[2018]3号)文件要求,开展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修订意见征集,此次标准修订意见征集共收集反馈意见53条。经过整理,8条意见全部采纳,17条部分采纳,15条不采纳,还有8条是接受,5条意见不明确。

全部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①标准的适用范围,需要重新界定。该标准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封闭的养殖方式的养殖尾水的排放,不适用在开放的海水环境中进行养殖的水域,

如网箱养殖等。②适量放宽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耗氧量的限量值,以利于行业的发展。③删除一些项目,例如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总余氯等指标。④修改取样点为向公共水域或沟渠排水口。⑤悬浮物增加人为增加的量的限量。⑥统一检测方法,增加最新的检测方法。⑦标准中指标的定值可参照国家《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方标准DB12356-2018等。⑧海、淡水排放标准分开制定。

不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①增减药残的指标(因为没有适合的检测方法暂时不考虑)。②增加重金属镉、铬、铅,汞、除草剂、农药三唑磷等(因为不是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暂时不考虑,三唑磷可能是地方性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来控制)。③海水、淡水标准合并(研讨会上已明确海水、淡水分别制定)。④删除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铜、锌等指标。⑤增加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指标(这两项指标在标准审定时已由专家认可删除)。⑥考虑不同的养殖模式,例如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混养、单养等(标准控制的是排放水,与养殖模式无关)。

部分采纳是几条意见中有的可以采纳,有的无法采纳,例如第一条要求放宽氮磷指标,第二条要求增加药残的指标,所以选择部分采纳。

2018年7月2日在北京再次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的研讨会,会上各方领导、专家意见分歧较大,意见一致的内容有标准名称改成“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并要求增加养殖尾水的解释,这一条意见本项目组全部接受,其他领导、专家的意见选择性接受。

3、标准修订的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

李宝华:本标准修订小组负责人,主要执笔者。从事渔业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工作,负责本修订标准的起草、编制说明的编修改工作。

白明、易伟、李彤、孙万胜:本修订标准的主要参加者。参与修订标准的资料收集、内容讨论、文字编排等。

二、标准修订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已颁布11年,随着水产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国家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的加强,该项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该标准的修订原则是制定一个合理的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使经过养殖过程或养殖结束后不用的尾水排到环境中经过自然扩散、

稀释净化后,对海洋生物不产生危害(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尾水在排放之前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能符合当地、当时的海洋环境要求。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水产养殖业要与工业发展同进退。《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的定位是满足70%以上的养殖单位能够适用,而利用这个标准来制约那些养殖密度高,污染严重的单位进行升级改造,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是根据在海水养殖的过程中,对养殖水所引起的一系列的水质指标的变化而确定,主要内容包括:悬浮物质、pH、COD、锌、铜、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主要技术内容:通过对我国沿海,南、北方海水养殖模式、养殖水质的调查、分析,制定出适合各种海水养殖模式其养殖后尾水的排放指标,同时兼顾我国国情及实际养殖的具体情况。

拟修订的“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控制指标是在考虑由于养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指标,即以悬浮物、氮、磷、有机物为主的指标。因为目前多数的养殖者为了追求生产速度和降低成本,采用多投入、多产出、以及人为添加各种消毒剂、促生长剂等药物的方式,这种投喂方式多数是饲料利用率低,饲料系数增大,排入水中的有机物含量高,氮磷总量相应增加,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这样的水排入环境中,容易造成污染。所以修订“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目的是控制养殖者排放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养殖尾水,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养殖单位在排放养殖尾水前进行水质检测,对不达标的尾水,必须进行适当处理(自然净化或生态净化等),达到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由于南北方气候、环境、养殖模式、排放尾水方式存在差异,本标准依据海水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对向海水水域排放的海水养殖尾水分成一级、二级标准。

一级养殖尾水排放的去向是指国家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水域(一类水域是不允许接受任何排放水的,除非排放水经过处理达到海水水质一类标准),如水产增养殖区(贝类增养殖、网箱养殖);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海水浴场等);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域和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限制养殖区。一级养殖尾水的标准略宽于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的二类标准,这样的养殖尾水经过海水自然扩散、稀释、潮汐的作用,可以达到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二类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

二级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去向是一般水域,指国家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三、四类水域,如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放作业区,海水河道等非渔业水域和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域。二级海水养殖尾水标准部分指标宽于海水水质标准的四类标准,因为这些指标可以通过自然降解和稀释而达到排放水域的指标要求。

本次修订增加了禁止排放水域的限制,即在GB 3097 中规定的一类海域和农业农村部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禁止养殖区。

本标准的修订参考了《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国外渔业环境保护资料汇编》《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等,国内在渔业环境监测、海水养殖池塘的检测资料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一方面,突出对经过养殖过程后,由于投入品的加入,水生动物的吸收、转化以及环境的自净能力、养殖生物的排泄而使养殖尾水中环境指标的增加,另一方面,通过综合分析,制定出一个既保证海洋环境不受到养殖尾水的污染,又能在海水养殖生态负载能力内最大地满足海水养殖的持续进行。

修订后的标准远远严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由于养殖过程中不会产生重金属、农药、石油等毒物性物质,所以,下列物质如:镉、铬、铅、汞、砷、、氰化物、氟化物、石油、挥发性酚、六六六、滴滴涕、有机磷农药等,不应作为该标准的控制指标。

此外养殖尾水中,部分污染物质(药残、抗生素、激素类等)由于现在尚未有适用的测定方法,暂不列在本标准中。

该标准对检验规则及结果判定进行了统一规定。

三、标准修订内容重点说明

1、悬浮物:悬浮物(suspended solids)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由于我国海域广阔,南北海域悬浮物本底值悬殊较大,吸纳各位专家的建议,我们在大量的监测数据基础上规定以下2种形式来确定悬浮物的限量值:(1)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悬浮物≤40 mg/L,二级

海水养殖尾水悬浮物≤100 mg/L。(2)一级标准人为增加量≤20mg/L(有本底值的情况下执行),二级标准人为增加量≤75mg/L(有本底值的情况下执行,该值的取值依据是海水水质标准第三类、第四类的平均值)。

2、pH值:本标准规定一级海水养殖废水pH在7.0~8.5,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单位;二级海水养殖废水pH在6.5~9.0之间,对变动范围不作要求。这次修订此项内容没有改变。

3、化学需氧量(COD):化学需氧量是判断水域有机物含量多少的重要指标,水体中有机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生物生长。原标准规定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化学需氧量≤10 mg/L,二级海水养殖尾水的化学需氧量≤20 mg/L。此项指标的确定部分专家认为太严,会限制养殖业的发展。经过我们的调查和对全国沿海海域水质分析,我国大部份近岸水域化学需氧量值在1.5 mg/L~3.5 mg/L之间。全国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并没有对我国近岸水质造成影响,所以该项指标没有修订。

4、锌:硫酸锌作为治疗水生生物养殖过程中预防各种纤毛虫病的替代品正在广泛使用,所以对锌离子的增加也需要加以限制,根据多年对近岸水域的检测表明,我国大部份水域尚未超过渔业水质标准,原标准规定一级海水养殖排放废水锌离子浓度≤0.20 mg/L,二级海水养殖排放废水锌离子浓度≤0.50 mg/L。对中国近岸海水水质的分析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近岸海水锌含量全部在0.0026 mg/L~0.03mg/L(2012年-2016年渔业环境公报)之间,最高的含量值也满足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锌的限量值是合理的,不用修订。

5、铜:铜是一种用途广泛的金属元素,微量铜对生物活动起重要作用,是生物必需的微量元素,它是生物体血清蛋白和细胞色素氧化酶等活性物质的构成成分,可促进氧的循环和生物酶的催化等生化功能,但过量铜对生物将产生明显的毒害效应。原标准规定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铜离子浓度≤0.10 mg/L;二级海水养殖尾水铜离子浓度≤0.20mg/L,经过征求意见,部分专家认为可以适当放宽该项指标。对中国近岸海水水质的分析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近岸海水铜含量全部在0.0004 mg/L~0.005mg/L(2012年-2016年渔业环境公报)之间,最高的含量值也满足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铜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没有修订。

6、无机氮:海水养殖尾水中其氮的来源主要和饲料的投入,蛋白质的分解和水生生物的吸收、排泄有直接关系。目前海水一般采用0.2mg/L~0.3mg/L作为其富营养化的评价指标,我国《海水水质标准》(二类)规定无机氮浓度≤0.30mg/L、三类规定无机氮浓度≤0.40mg/L、四类规定无机氮浓度≤0.50mg/L。由于我国海域广阔,南北海域无机氮本底值悬殊较大,例如:海南临高后水湾白蝶贝自然保护区(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低为0.046mg/L,而杭州湾鲳、鳓、鲚等多种经济鱼类产卵索饵场(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高为1.404mg/L。珠江口伶仃水域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2012年-2016年)平均浓度最高(1.332mg/L)。针对无机氮本底偏高的情况,我们适当放宽了无机氮的限量值:(1)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无机氮≤1.00mg/L,二级海水养殖尾水的无机氮≤2.00mg/L。

7、活性磷酸盐:汇总分析我国近5年沿海近岸活性磷酸盐含量状况得知,由于我国海域广阔,南北海域活性磷酸盐本底值悬殊较大,例如:海南临高后水湾白蝶贝自然保护区(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低为0.0009mg/L,而杭州湾鲳、鳓、鲚等多种经济鱼类产卵索饵场(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高为0.068mg/L。舟山渔场西部海域重要经济鱼类产卵繁殖场(2012年-2016年)平均浓度最高(0.068mg/L)。最高的含量值也满足二级海水养殖尾水的要求,所以活性磷酸盐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没有修订。

8、硫化物、总余氯、生化需氧量(BOD5):接受大部分专家的意见,该三项指标去掉。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在制定本标准时除了参考了国内现行的标准,如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国渔业水质基准》及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DB12/356-20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外,还参考了国际先进标准,如美国EPA基准、日本水产用水水质标准、加拿大渔业水质标准、前苏联水产用水水质标准等(表1)。编制标准的参考材料尽可能达到国内外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表1 本修订标准参考的国内外相关标准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我国颁布实施的《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部下达的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水质管理的各项管理章程、制度无冲突,在现行的国家强制标准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国地表水水质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强调悬浮物质、pH、COD、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铜、锌指标,尤其对海域可能诱发赤潮的

营养盐指标。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对于该标准的7个指标,除去pH以外,不同地域,由于水质状况不一样产生了分歧,水质状况较好的地方如山东、福建、辽宁、海南省认为目前制定的标准太宽松,而相对水质比较差的地区如天津、上海、江苏则认为达到修订标准有一定的难度。编制组认为《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虽为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但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水产养殖水排放前直接与渔业生物活体接触,并承载之其中,排放时也不存在浓缩过程,即原浓度排放,所以养殖水排放之前就是养殖用水,如果养殖用水达到如此恶化的地步,那么养殖生产也就无法进行了。所以以上几个重要指标的确定还是以全国综合情况考虑比较合适。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为了海水养殖尾水在排入大环境之前得到初步净化,为了提高广大渔民的环境意识,从行业角度暂时建议该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建议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各级渔业环境监测部门应对海水养殖尾水进行定期监测,尤其在排放之前,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九、废除现行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完成修订通过标准主管部门审定同意报批并发布后,原《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将自动废止。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参考文献

[1]农业部渔业局环保处. 国外渔业环境保护资料汇编(内部资料),1994.4 227-232,267-332.

[2]吴明剑等译. 海岸带管理手册. 北京:海洋出版社,2000,168-172.

[3]《渔业水质基准》研究协作组. 中国渔业水质基准. 1998.10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3009-1999.

[5]田仁生等,“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的比较探讨”,《上海环境科学》2002.8,481-484.

[6]朱华晟,“我国近岸海域污染与海水养殖”,《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1999.1,12-14.

[7]林庆华等,“深圳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海洋环境科学》2001.8,46-50.

[8]计新丽等,“海水养殖自身污染机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海洋环境科学》2000.11,66-71.

[9]李红山等,“赤潮形成与富营养化及生化防治机理”,《海洋技术》,2000.6,69-72.

[10]王东石等,“中国对虾养殖业现状与持续发展的途径”,《渔业现代化》2002.3,3-9.

[11]丁天明等,“我国沿岸海域环境污染对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及其对策探讨”,《水产科技情报》

2001.28(1),44-48.

[12]曹凯德,“对虾养殖过程中的水质调控”,《中国水产》2002.4,58-59.

[13]黄小平等,“近海赤潮发生与环境条件之间的关系”,《海洋环境科学》2002.11,65-69.

[14]汪云岗等,“美国水环境标准及其实施体系述评”,《农村生态环境》,1999.15(3),49-53.

[15]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2-2016 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

[16]美国、欧盟、日本等地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比与启示《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6 .

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规范

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的术语和定义、填写要求及填写说明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生产商品畜禽水产品的养殖档案记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栏舍号 饲养畜禽的栋舍、栏名称和编号。 3.2 池(箱)号 水产养殖池塘、网箱的名称和编号。 4 填写要求 填写畜禽水产养殖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安排专人负责填写。 b)填写应及时、真实、准确,字迹工整。 C)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填写。 d)不得撕毁或涂改记录,记录有误确需更改时,应用横线划去原有字迹并在上方重新填写,更改处应能看清划去的字迹并由更改人签字,更改不得用涂改液。 e)填写不应留有空格,如无内容填写,用“/”表示,内容与上项相同应重复抄写,填写的记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5 填写说明 填写畜禽养殖挡案记录见附录A。填写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见附录B。 5.1引种记录 填写引种记录见附录A表A1。 5.2畜(禽)群异动记录 畜(禽)群异动是指畜(禽)群数量变化情况,包括出生、调入、调出和死亡。存栏(笼)

数是指全场存栏(笼)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填写畜(禽)群异动记录见附录A 表A2。 5.3 销售记录 销售品种是指活畜禽、蛋、奶。畜禽标识编码是指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编号,猪、牛、羊以外的其他畜禽不用填写。检验报告编号是指在产品销售时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违禁药品和兽药残留检验报告的编号。填写销售记录见附录A表A3。 5.4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饲料是指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填写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见附录A表A4。 5.5兽药使用记录 兽药名称是指兽药的通用名。给药方式是指使用药物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拌料饲喂、饮水等。填写兽药使用记录见附录A表A5。 5.6免疫记录 免疫方法是指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等方法。备注栏中应填写本次免疫中未免疫畜禽的畜禽标识编码。填写免疫记录见附录A表A6。 5.7消毒记录 消毒对象是指栏舍、用具、器械、人员出入通道、附属设施等。消毒方式是指熏蒸、喷雾、泼洒、浸泡等。填写消毒记录见附录A表A7。 5.8诊疗记录 用药名称是指所用兽药的通用名。诊疗人员是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填写诊疗记录见附录A 表A8 5.9免疫抗体监测记录 应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和处理情况填写重新免疫或扑杀。填写免疫抗体监测记录见附录A 表A9。 5.1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处理方法按GB16548的规定执行。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见附录A表A10。 5.11苗种放养记录 从外地引进苗种应检疫检验合格,填写时应注明检疫合格证编号。填写苗种放养记录见附录B表B1。 5.12饵料投喂记录 自加工饲料应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在备注栏填写饲料添加剂的主要成分。摄食情况应填写正常或异常。填写饵料投喂记录见附录B表B2。 5.13用药记录 药品名称应填写药物的通用名。填写用药记录见附录B表B3。

有机水产品养殖操作规程

松滋市忠祥鱼业开发有限公司洈水水库 有机水产品养殖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范围 本技术细则包括:水库的选择、水库的水质调节、鱼种的选择与投放、成鱼的饲养、水库日常管理、鱼病的防治、成鱼的捕捞、运输和销售。 第二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T19630-有机产品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部分、养殖过程流程 每年12月至次年1月投放0.2-0.4公斤大规格鳙鱼、鲢鱼种,用免疫疫苗浸泡免疫;----全年加强管理,防逃、防盗;---养殖三年后5月进行成鱼捕捞。 注:养殖用水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鱼种来自省级水产良种场,利用天然饵料养殖,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生产、捕捞、运输、销售均有记录。以上各环节,由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管理。 第四部分、养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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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722-2008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pdf

ICS 65.150 B 50 备案号: DB 33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quatic microorganism preparation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锦玉、尹文林、潘晓艺、叶雪平、曹铮。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光合细菌制剂、渔用芽孢杆菌制剂、渔用复合EM菌制剂3种渔用微生物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水质、底质调控过程中的渔用微生物制剂使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渔用微生物制剂 指在水产养殖中用于调节养殖水质,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促进水产动物健康生长的微生物(益生菌)制剂。 2.2 渔用光合细菌制剂 指以一种或多种光合细菌(Photosynthetic Bacteria,PSB)为菌种,采用有机、无机原料,经培养而成的活菌制品。 2.3 渔用芽孢杆菌制剂 指以一种或多种芽孢杆菌(Bacillus sp.)的芽孢或活菌体为菌种,经发酵而制得的活性制品。 2.4 渔用复合EM菌制剂 由光合细菌、放线菌、乳酸菌及发酵型丝状真菌等多种微生物培养而成的复合微生物活菌制剂。3选择要求 3.1要求 渔用微生物制剂的菌种应安全、有效。产品应有企业标准、登记号;标签完整,标签说明上应注明菌种种类、含量、功效、用法、联系方式等。产品应在质量保质期内使用。 3.2渔用光合细菌制剂 该制剂有水剂与粉剂。 外观、气味:水剂为紫红、暗红、棕红、棕黄色等液体,略有沉淀,略具淡腥味。粉剂为粉未状、略带清淡腥味。 pH:6.0~8.5。 有效活菌数:水剂≥5×108CFU/ml,粉剂≥2×108CFU/g。 杂菌率:水剂≤10%,粉剂≤20%。 3.3渔用芽孢杆菌制剂 该制剂有水剂和粉剂。 外观、气味:水剂为黄褐色、略带酸味。粉剂为粉未或小颗粒状、略带发酵酸味。 pH:6.0~8.5。 有效活菌数:水剂≥5×108CFU/ml,粉剂≥5×108CFU/g。

四大家鱼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四大家鱼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一、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养殖食用水产品过程中的生产环境要求;养殖设施;苗种质量;水产品引进准则;饲料、肥料、渔药的使用准则;养殖技术规范等技术环节。 本规范适用于池塘养殖食用水产品。 二、技术要求 1.生产环境要求 ①产地选择:产地必须选择在周围无污染源,水源充足,水质良好,进、排水方便,日照充足,饲料资源丰富,交通方便的生态环境良好区域。 ②土壤:凡未经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的土壤,只要能保水均可开发利用。 ③水:水源丰富,水量充足,随时可满足增养殖用水。上游及附近无危及水产品增养殖的污染源,水质良好,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江、河、湖、水库、工厂余热水等均可作为渔业用水。 2.养殖设施 ①池塘池形以长方形为好,长与宽之比以2:1或5:3为宜。池子方向一般以南北向为好,既可使塘埂受到风浪冲击的面积减少,

同时池水受风面积增大,有利于池水增氧。池底应平坦,略向排水方向倾斜,高差10~20厘米。池塘坡度以1:2.5或1:3为好。沙土或沙壤土应土质松软,可适当加大坡度,以减少塘埂倒塌的可能性。 ②池塘的进、排水系统要完善,通常采用沟渠。进水口与出水口应尽量远离。各个池塘的进、排水沟渠要独立设置。不得从相邻池塘进水或将水排入相邻池塘。 ③池塘应具备防漏、防逃、过滤等设施。 ④如能配备蓄水池就更理想。 3.苗种质量 用以养殖的水产品苗种、亲本(或后备亲本)必须体格健壮,无疫病。常规养殖的苗种质量的鉴定与识别,可参照各类鱼苗、鱼种、亲鱼的国家质量标准。 4.养殖水产品的引进准则 养殖水产品的引进包括亲本的引进和养殖用的苗种引进;引进包括国内各省市地区之间的流动及境外品种的引入。无论从境内外引进用以养殖的水产品,都必须得到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须经过市级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查询及备案后,方可进行。 引入后的鱼种,必须先在封闭的环境下暂养一个月以上,该期间必须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对引入的鱼种进行健康状况及生长情况的检测及查询。经确认许可后方可开放养殖。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编号、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 根据浙卫便函〔2011〕48号通知函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以下简称地标)列入2011 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受浙江省卫生厅委托(委托协议书编号2011004),舟山市卫生监督所主要承担该标准制订工作,国家海洋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浙江富丹旅游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咸亨酒店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协作单位参与制订。 (二)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地标主要起草人:陈忠伟、顾仲朝、梅宏舟、周震海、王萍亚、杜俐、史翠英、宋瑞忠、徐静波、郭宝达,其中陈忠伟担任起草负责人。起草人员主要负责标准制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标准送审等。起草负责人在地标制订期间未担任或兼任其他食品安全标准主要起草工作。 (三)简要起草过程 1、标准任务下达后,舟山市卫生监督所制定了地标制订方案,并于2011 年10月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由舟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参照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广泛调研了浙江省调制即食水产品企业水产、标准执行和应用现状,初步形成包含感官、安全限量、质量指标以及检验方法的标准基本框架。2011年10月份,起草工作组召开会议对标准框架进行研讨,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征集省内专家的制标建议,形成标准初稿。之后,各起草单位针对标准初稿中制订的指标判定值,调取了近几年产品的检测数据,并组织抽样对指标、试验方法进行验证工作,积累了检验数据。 3、起草工作组依据研讨会、对比验证及其他形式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对该标准初稿进行修改,于2012年3月上旬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012年4月至5月,起草工作组向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食品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共发放征求意见函103份,收到修改意见14份,经过整理分析,与6月召开专题研讨会,采纳了部分意见,并于2012年6月底形成标准送审稿。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关系 地标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对该类食品监督抽检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充分考虑本省水产企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并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予以制订。本标准引用或参照了现行的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 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NY 5073-2006《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T 1712-2009 《干制水产品》、NY 5328-2006《无公害食品海参》和NY/T 1514-2007《绿色食品海参及制品》等标准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并充分考虑到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正在征求意见,即将出台,其中对水产品制品污染物指标作了限量规定,本标准也进行了参考。而致病菌限量的国标尚处于制订过程,直接引用还不现实,本标准直接引用了GB 10144的限量指标。本标准的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进行编写。

水产养殖小区技术规范(精)

水产养殖小区技术规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连片池塘 (1) 3.2 水产养殖小区 (1) 3.3 试养期 (1) 4 建设与环境 (1) 4.1 小区建设条件 (1) 4.2 选址 (1) 4.3 规划布局 (2) 5 技术管理 (2) 5.1 苗种管理 (2) 5.2 日常管理 (2) 5.3 饵肥管理 (2) 5.4 消毒 (2) 5.5 鱼病诊断 (2) 5.6 渔用药物使用 (2) 5.7 病死鱼处理 (3) 5.8 产品销售 (3) 6 组织管理 (3) 6.1 组织形式 (3) 6.2 人员管理 (3) 6.3 制度建设 (3) 6.4 档案记录 (3)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湖南省水产养殖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和农业行业的有关标准而制订的。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益阳市畜牧水产局、南县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正才、钟星明、傅建平、彭永安、伍电庆、殷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小区的术语和定义,建设与环境、技术管理、组织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池塘养殖小区的建设、生产、管理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18407.4 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NY/T 394 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 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连片池塘 指一个养殖区域或相邻直线距离不超过500m的几个养殖区块的精养池塘。 3.2 水产养殖小区 指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配套设施完备、管理严格,连片池塘山丘区35hm2以上、湖区70hm2以上(专养鳖、龟、鳝、蛙、虾的鱼池35hm2以上),生产集中或相对集中的水产养殖区域(以下简称小区)。 3.3 试养期 在相对封闭的范围内水产苗种从引进到公开推广需养殖的时间。 4 建设与环境 4.1 小区建设条件 4.1.1 小区环境应符合GB/T18407.4的要求。

水产饲料营养标准

Q/QJ AAAAA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J.SH—06—2009 水产饲料营养标准 (淡水鱼) 2009-08-01 发布2009-08-18 实施 AAAAA 有限公司发布

Q/QJ.SH-06-2009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企业产品标准 (7) 6 管理内容 (7) 表 1 斑点叉尾鮰饲料营养浓度 (4) 表 2 鲫鱼饲料营养标准. (4) 表 3 团头鲂饲料营养标准 (5) 表 4 罗非鱼饲料营养标准 (5) 表 5 草鱼饲料营养浓度. (6) 表 6 鲤鱼饲料营养标准. (6) I

Q/QJ.SH-0701-2007 前言 为便于本集团各公司开发水产动物饲料提供营养方案,设计水产动物饲料配方,参照国际、国内有关水产动物营养需要,结合本企业所在市场特点,修订而成本营养标准。作为各子公司制定淡水鱼饲料 企业产品标准、配方设计、质量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按 GB/T1.1 - 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以及GB/T1.2 - 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制。 本标准在 2006 版本上更新了饲料配方编号规则,增加了可消化蛋白、可消化赖氨酸、蛋氨酸指标。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技术部提出。 本标准由集团技术部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AAAAAA 本标准审批人: AA 本标准于 2008年 8月 1日首次发布。

SCT1135-2017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

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 目录 前言 (1) 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 (2) 第1部分:通则 (2)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3) 4 技术指标 (4) 5 技术要求 (4) 5.1 稳定水稻生产 (4) 5.2 规范水产养殖 (5) 5.3 保护稻田生态 (5) 5.4 保障产品质量 (6) 5.5 促进产业化 (6) 6 技术评价 (7) 6.1 评价目标 (7) 6.2 评价方式 (7) 6.2.1 经营主体自评 (7) 6.2.2 公共评价 (7) 6.3 评价内容 (7) 6.3.1 经济效益分析 (7) 6.3.2 生态效益评价 (8) 6.3.3 社会效益评价 (8) 6.4 评价方法 (9) 6.4.1 效益评价方法 (9) 6.4.2 技术指标评估 (9) 6.5 评价报告 (9) a) 经济效益评价情况; (9) b) 生态效益评价情况; (9) c) 社会效益评价情况; (9) d) 模式技术指标评估情况; (9) e) 优化措施建议。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 (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 (11)

前言 SC/T 1135 《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拟分为6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稻鲤; ——第3部分:稻蟹; ——第4部分:稻虾(克氏原螯虾); ——第5部分:稻鳖; ——第6部分:稻鳅。 本部分为SC/T 1135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56/SC 1)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上海海洋大学、浙江大学、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泽闻、李可心、陈欣、成永旭、王浩、肖放、马达文、何中央、唐建军、金千瑜、王祖峰、李嘉尧。

水产品加工厂最严谨的水产养殖规范最严谨的水产养殖规范

第15 页BAP 认 证 水产品加工厂 最严谨的水产养殖规范(BAP标准)指导方针 指导方针—水产品加工厂以下指导方针对申请表/评估表中所述的认证标准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申请表和指导方针旨在帮助项目申请人评估其设施并进而制定出符合认证标准的管理体系。 ì应?这个词的使用贯穿始终,用以表达强制性规定的意味。如需更多信息,请参考列出的其它资料。标 准1—社会 产权及合规性 加工厂应遵守当地及国家的法律和环境法规,包括与产品出口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应提供与土地利用权、水权、建筑权和经营权有关的证明文件。 标准制定的原因通过认证的加工厂应遵守适用于废物处理、废水处理和虫害控制等方面的商业法和管理条例。这些法规用于确保加工厂提供与政府要求一致的信息,并且提供费用支持这类项目。BAP意识到并非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具备有效执法的充足资源,因此需要对加工厂进行合规性检查。 加工厂可以为当地社会和政府部门提供大量的工作机会和税收来源。通过认证的工厂应体现出对财政和社会方面所做的贡献。依据地方及国家的法规要求或进口商评估要求,加工设施应达到出口、卫生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 实施各地关于加工厂经营和资源利用方面的规定有显著差别。在其它要求中,此类法律可以要 求: ?营业执照 ?水产养殖许可证 ?土地转让或租赁协议 ?土地使用 税?施工许 可证?用水 许可证?红 树林保护 ?排放物许可证 ?敌害生物防治许可证 ?良好经营许可 证?垃圾掩埋许 可证?废物处理 许可证 ACC(水产养殖认证委员会)评估人员无法了解各个国家适用于水产品加工的所有法律。加工厂应负责获取

与工厂选址、建造和经营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最新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最新渔业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渔业水质要求 4 渔业水质保护 5 标准实施 6 水质监测 附加说明: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2 引用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8 水质总汞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9 水质总汞测定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除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 水质氨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2 水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 GB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92 水质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8972 水质五氯酚钠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9803 水质无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11891 水质凯氏氦的测定 GB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铜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一、环境条件 水源充足,排灌方便,保证“三通”(通电、通车、通讯);远离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等对渔业水质构成威胁的污染区;设臵垃圾废物收集桶,定时清理;养殖场内不得养禽畜污染池塘;建立生产、用药和用料等制度。 二、池塘 通风向阳,池形整齐,规格为长方形,南北走向;池塘面积6-15亩,水深2-3米,利用生态循环水模式进行养殖,属于标准化池塘;每个生产周期,在放鱼入池前,要适时进行池塘干底修整、清淤泥、消毒、晒塘底、肥水、增氧暴气和试水处理。 三、水质 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要求水体无异色、异臭和异味,酸碱度在7.0-8.8,溶氧在5毫克/升以上,总氨氮低于0.4毫克/升,亚硝态氮低于0.01毫克/升,透明度在25-35厘米,保持水体“肥、活、嫩、爽”。 科学肥水:使用合成肥水药物及微生态制剂肥水。苗种投放前5 ~7 天,施绿肥400~450公斤/亩或有机肥200~250公斤/亩;养殖期间追肥应以无机肥和微生态制剂为主;起捕前2个月不能将有机粪肥投入池塘。 水质调控:通过科学使用增氧机及时注换新水和合理使用微生物制剂、生石灰、滑石粉等措施改善水质。 四、苗种 选择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繁育场,选购外表正常、无病状、游动活泼、规格一致的优质苗种,购买前应细心检查,合格后方可放养;投放前应进行苗种常规消毒。 五、饲料 不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及添加剂;不使用变质和过期的配合饲料;鲜活饲料鱼必须无病虫、无损伤,投放前进行常规消毒。 合理投饲:采用“定时、定点、定质、定量”的方法,以投喂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SC/T3206-2009替代SC/T3206-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9年9月1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SC/T3206-2000《干海参(刺参)》的修订。本标准与SC/T 3206-2000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原辅材料及加工要求; ——产品质量分级改为四级; ——感官要求增加对水发后品质评价; ——理化指标增加了蛋白质、水溶性还原糖、复水后干重率、含砂量等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大连棒棰岛海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栈水产品有限公司、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联珠、赵红萍、阎呈国、薛长湖、刘琪、刘天红、江艳华、郭清和、唐聚德、孙建华、赵世明。 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C/T3206-1988(原GB8583-1988)、SC/T3026-2000。 干海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刺参(Stichepus japonicus)为原料,经去内脏、煮熟、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干海参。以其他品种海参为原料制成的干海参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NY 5328 无公害食品海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011-200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2004 水产品抽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行业标准缩写大全

国家标准: GB 中国国家标准 GBJ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 GJB 国家军用标准 JJF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行业标准: AQ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BB 包装行业标准 CB 船舶行业标准 CECS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CH 测绘行业标准 CJ 城建行业标准 CJJ 城建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CY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DA 档案行业标准 DB 地震行业标准 DL 电力行业标准 DZ 地质行业标准 EJ 核工业行业标准 FZ 纺织行业标准 GA 公安行业标准 GH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Y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 HB 航空行业标准 HG 化工行业标准 HGJ 化工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HJ 环保行业标准 HS 海关行业标准 HY 海洋行业标准 JB 机械行业标准 JC 建材行业标准 JG 建筑行业标准 JGJ 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JR 金融行业标准 JT 交通行业标准 JY 教育行业标准 LB 旅游行业标准 LD 劳动行业标准 LS 粮油行业标准 LY 林业行业标准 MH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T 煤炭行业标准 MZ 民政行业标准 NY 农业行业标准 QB 轻工业行业标准 QC 汽车行业标准 QJ 航天行业标准 QX 气象行业标准 RF 人防行业标准 SB 商业行业标准 SC 水产行业标准 SH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J 电子行业标准 SL 水利行业标准 SN 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Y 石油行业标准 TB 铁道行业标准 TD 土地行业标准 TSG 特种设备行业标准 TY 体育行业标准 WB 物资行业标准 WH 文化行业标准 WJ 兵工民品行业标准 WM 外贸行业标准 WS 卫生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YB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BB 药品包装行业标准 YC 烟草行业标准 YD 通信行业标准 YS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YY 医药行业标准 YZ 邮政行业标准 ZY 中医药行业标准 港澳台地区标准: CNS 台湾地区标准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有机水产养殖质量认证标准

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 1一般原则 1.1有机水产养殖业是一种开放式或人为开放式的系统。在这种系统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学药物、人工药物诱导生产的苗种、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饲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产力来进行生产,以提供高营养、优质的水产食品为全然目的。 1.2有机水产养殖业的生产中应操纵外来的投入品,爱护利用植物、动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产能力。尽可能持续利用并爱护水域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 1.3有机水产养殖涵盖的范围较广,它涉及的水域有淡水、海水、盐碱水和半咸水等;养殖的场地有水库、河流、湖泊、港湾、滩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养殖的方式有网箱、网栏、网围及增殖放流等;养殖

的对象包括各个生产时期的肉食性、滤食性、吃食性、杂食性及草食性水产经济动物。 1.4在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产生物能够作为有机水产养殖对象进行认证,但按照差不多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转换期 2.1有机转换期的确定 转换期不应少于转换生物的一个养殖周期。转换期长短应由认证机构依照转换生物的种类、生命周期、环境因素、养殖场地、养殖水域、过去残存废物、沉淀和水质等因素具体制定。假如认证机构同意引入了其它常规生物,其转换期也应考虑新被引入的生物。 2.2转换打算

转换开始时应制定详细的有机转换打算,转换打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历史和现状; 2)转换的时刻表; 3)转换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4)转换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2.3转换的内容 转换包括养殖水域的确定、养殖对象选择以及营养、疾病操纵等养殖过程和水产品捕捞、运输、粗加工等。 2.4转换的条件 下列情况不需要转换期:

水产养殖水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测定方法、检验规则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养殖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2763.2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 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GB/T 13192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17378(所有部分)海洋监测规范 3 要求 海水养殖水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海水养殖水质要求 序号项目标准值 1 色、臭、味海水养殖水体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2 大肠菌群,个/L ≤45 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500 3 粪大肠菌群,个/L ≤2 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140 4 汞,mg/L ≤0.000 2 5 镉,mg/L ≤0.005 6 铅,mg/L ≤0.05 7 价铬,mg/L ≤0.01 8 总铬,mg/L ≤0.1 9 砷,mg/L ≤0.03 10 铜,mg/L ≤0.0l 11 锌,mg/L ≤0.1

12 硒,mg/L ≤0.02 13 氰化物,mg/L ≤0.005 14 挥发性酚,mg/L 0.005 15 石油类,mg/L ≤0.05 表1(续) 序号项目标准值 16 六六六,mg/L ≤ 0.001 17 滴滴涕,mg/L ≤ 0.000 05 18 马拉硫酸,mg/L ≤ 0.000 5 19 甲基对硫磷,mg/L ≤ 0.000 5 20 乐果,mg/L ≤ 0.1 21 多氯联苯,mg/L ≤ 0.000 02 4 测定方法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按表2提供方法进行分析测定。 表2 海水养殖水质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项目分析方法检出限,mg/L 依据标准 1 色、臭、味(1)比色法(2)感官法–– GB/T 12763.2GB 17378 2 大肠菌群(1)发酵法(2)滤膜法– GB 17378 3 粪肠菌群(1)发酵法(2)滤膜法– GB 17378 4 汞(1)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2)金捕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双硫棕分光光度法 1.0×10–62.7×10–64.0×10–4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5 镉(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阳极溶出伏安法(4)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6×10–39.0×10–59.0×10–51.0×10–5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6 铅(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2)阳极溶出伏安法(3)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4×10–33.0×10–43.0×10–51.8×10–3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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