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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权应该怎样界定及翻译作品的版权纠纷问题

翻译权应该怎样界定及翻译作品的版权纠纷问题
翻译权应该怎样界定及翻译作品的版权纠纷问题

翻译权应该怎样界定及翻译作品的版权纠纷问题

翻译的概念是在准确、通顺的基础上,把一种语言信息转变成另一种语言信息的行为。翻译权所涉及的版权关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内容。翻译权应该怎样界定及翻译作品的版权纠纷问题呢?

1、适当引用原则

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在《著作权法》中的说明是,可以不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不支付费用。但是需要注明出处,可以适当引用。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量”,如何进行量化呢?笔者认为是比较不好判断的,但是,并不是毫无判断依据,100字的文章中,99个字都是别人的文字,没有注明出处,那么,肯定是侵权无疑了。100字的文章中,10个字和别人的内容相同,是不是也属于侵权呢?笔者认为,这个是可以成立的。因为是原文照搬。

2、翻译作品的侵权情况

翻译别人的作品(尤其指外文)是否构成翻译权侵权呢?我过的《著作权法》明令禁止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但对于抄袭这样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方法。但,普遍认为,拿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这肯定是抄袭无疑了。未经作者授权且未注明作者姓名,并翻译别人的作品是否可以认定为抄袭情况这个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肯定是不尊重的行为。译者在处理这类文章的时候,至少应该注明原作者的姓名,有网络链接的至少应该注明原作者链接。

3、编译作品的侵权判断

很多时候,无论是我们写论文还是我们写文章,都毫无疑问地会引用一些外文或者古文,有的作者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片段截取,有的则是在自己需要的部分内容上进行内容添加补充,最终成为自己的文章。这类型的文章称之为“编译”。这类编译,在没有经过作者授权或者注明作者姓名的时候,应该是属于翻译权侵权的行为的,而后者经过作者本身增加了内容的行为,也同样在此列。

4、国际著作权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是国际通用的著作权保护性公约,在版权保护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前者相同,皆为作者终生加死后的50年。但是,欧盟成员过和美国都是在作者终生和死后的70年进行著作权保护,这样的规定并不与《伯尔尼公约》相互冲突,国际间也遵循这样的情况。那么在翻译某些作品的时候遇到著作权问题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

5、已经公开并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版权问题

前面提到,版权超过保护期以后便成为公共的版权作品,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不付费不获得授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如果该类型的作品被人整理、翻译、结集出版或者进行了汇编,那么汇编以后的作品作者享有相应的版权,如果对这类文章进行翻译处理的话,也同样需要征得汇编人的授权和同意。汇编后的作品经过内容的增加的,如果该内容属于另一第三方作者,处理时应该同样征得该作者的同意或者授权。

6、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

探讨互联网的发展让很多作品的传播快了很多,很多时候经过处理和加工就可能变为另外一种形式出现。这里笔者建议,如果可以联系到作者本人的,应该至少征得作者的同意或者授权进行翻译处理,如果实在无法联系上作者本人或者版权代理机构获得授权的,应该至少标注作者本人名字和网站链接。即便是有版权机构联系侵权处理也有章可循,以示尊重。毕竟,我们也是版权收益和版权被保护的对象。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

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关于“浅议文”,在《中医药**特技集成》一书中发表的为其内容摘要,而摘要的内容仅是对文章内容的引述或总结概括,故仅凭摘要无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故法院“浅议文”是否构成作品不作评判。关于“试述文”,王某在其中所表达的“霸道”、“王道”治癌、“相持期”等观点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数据材料、临床实践经验,对已有素材进行了构思、整理、加工,并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了独立的表达,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故该“试述文”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4、通过对涉诉的侵权文章的独创性、双方文章的相似性、双方文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涉诉侵权部分是否为王某的核心观点等因素做了对比认定,何某直接援引王某文章中属于核心理论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的论述观点,侵犯了王某对该文章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认定,何某A类何文以外的文章应享有独立的

文学翻译和非文学翻译的异同

非文学翻译与文学翻译的区别 目前,我国非文学翻译的质量无法跟上市场需求,而外语教学又更重视语言学和文学,与实际的翻译活动有脱节。因此,有必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非文学翻译队伍。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认清楚非文学翻译和文学翻译的区别。 非文学翻译文学翻译区别 “非文学翻译强调的是事实,文学翻译强调的是价值;非文学翻译强调信息的清晰性,文学翻译强调风格。”但翻译研究长期以来都更重视文学翻译,用文学翻译的标准来衡量和指导一切翻译活动,一味的追求忠实造成许多非文学类文本译文质量低下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现象就需要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翻译对象 非文学作品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强调准确性、严谨性和目的性,注重逻辑思维,而文学作品是一种语言的艺术,与非文学作品相比,文学作品更注重形象思维、和艺术感。从翻译实践来说,非文学翻译和文学翻译的对象有一点被人们忽视了,即作品质量,文学翻译的对象大多数都是经典作品,基本不存在语言质量或逻辑思维的问题,译者需要尽可能做到内容和形式上的忠实。而非文学翻译文本在很多情况下存在语言不规范,表达意义不明确,逻辑错误等问题。因此不能盲从忠实原则。 二、翻译目的及译文读者 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提出并探讨了目的论。将翻译视为以原文为基础的、有目的和有结果的行为。 文学翻译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译作的文学功能,再现原作的文学效果。希望读者能够从译本中体验外来文化,并从中获得艺术的享受,有时还能对读者起到激励作用,如“五四”时期苏联文学作品的译介就极大鼓舞了当时中国的进步青年。 而非文学翻译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简洁和有效的交流。其目的性更具体,如旅游文本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金融商务文本是为了招商引资、扩大业务等;此外非文学翻译往往是一个独立的商业翻译项目,除作者和译者外,还包括项目委托人,译者可与委托人就文本进行交流。

浅析科技翻译和文学翻译的差异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15127461.html, 浅析科技翻译和文学翻译的差异 作者:刘秦明郭丽丽 来源:《考试周刊》2013年第55期 摘要:文学和科学的研究原则和方法不同。文学翻译注重文学性和艺术性,科技翻译注重科学性、客观性和抽象性。本文对文学翻译与科技翻译进行了实例分析,从修饰与否、模糊程度和逻辑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文学翻译和科技翻译的不同,指出了文学翻译和科技翻译在选词、句式、语法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文学翻译科技翻译修饰性模糊程度逻辑因素 一、引言 国内翻译界一般都认为科技翻译较文学翻译容易一些,诗歌翻译难度最大。因此,对科技翻译的重视不如对文学翻译的重视。张今把翻译作品分为应用文翻译、新闻报道翻译、科技作品翻译、社科作品翻译、文学评论翻译、散文翻译和诗歌翻译,指出:“当翻译的作品越富有文学性,其翻译难度就越困难。”他的观点主要是从翻译难易角度衡量不同类型文本的翻译。其实,科技翻译和文学翻译各有特点和难点,不能一概而论。它们在翻译方面具有许多区别。 二、科技翻译和文学翻译差异实例分析 (一)修饰性 文学翻译注重修饰,强调美学效果。比如下面这句英文“Until a bright moon lighted the road home,often after midnight.”这句话是我以前翻译的《简·奥斯汀传》里的写景描写,如果用科 技英语的语气,就成了“直到一轮明月照亮归家之路,经常是在半夜之后”。科技英语强调的是精确,无需修饰,不需要被文学的形象性影响。文学翻译强调美学色彩,所以这句话(同样的一句话,两种不同的翻译)就成了“直到明月照亮归途,这时往往已过夜半时分了”。文学翻译要选有美学色彩的词汇,而不是选择一系列精确无误的词汇。试看西奥多·萨沃里的文学选词 特点,我们会有深刻的体会。西奥多·萨沃里在《翻译艺术》中说:In this(the choosing of words)his(the translator’s)task is much harder than that of the original author.If the latter seeks a word with which to express a thought or describe an experience,he has available many words in his own language and can without much difficulty or delay choose the one that suits him best and pleases him most.The translator of the word thus chosen has to decode on the nearest equivalent,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probable thoughts of the author,the probable feelings of the author’s readers and of his own readers,and of the period in history in which the author lived. It follows then that at every pause the translator makes a choice;and from what has been said in our first chapter about the correspondence of words it follows that his choice is not between a number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诉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涉及知名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且海淀区法院通知歌手杨臣刚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曾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海淀区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原告太格印象诉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二份合同,约定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又名《老鼠爱大米》,以下统称《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后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我公司,故我公司系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广东飞乐辩称,我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约定杨臣刚授权我公司独家使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其时我公司对杨臣刚曾与王虎、田传均等人签订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后我公司发现杨臣刚的授权存在瑕疵,故从曾与杨

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田传均处取得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且杨臣刚签约之后并未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词曲,故王虎并未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田传均作为受让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具有合法授权,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太格印象在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归属未最终确定之前,无权向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且太格印象要求我公司赔偿巨额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出版社辩称,我社从广东飞乐处合法取得授权出版含有歌曲《这样爱你》的CD光盘,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杨臣刚述称,我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的二份合同虽所涉歌曲均名为《这样爱你》,但实则为二首完全不同的歌曲,而田传均于2002年11月6日通过与我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实际受让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并有权进行处分。我与王虎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法院将我和王虎均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妥,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管。我所持其他意见同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的意见,我认为广东飞乐已从田传均处合法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使用权,故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薛华克与燕娅娅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薛华克与燕娅娅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辖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华克。 委托代理人张闻起、吕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娅娅。 被上诉人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邹来坤,系杭州西湖区文坤书店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9号。 上诉人薛华克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知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因事实上被告邹来坤未销售本案涉嫌侵权作品,其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原告依虚开的销售发票列邹来坤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管辖联结点不能成立”,并以此认定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说法不能成立。被上诉人邹来坤实施了销售行为有事实依据,即邹来坤经营的杭州西湖区文坤书店于2010年3月30日,为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作品《山上山下:燕娅娅油画作品》开具了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上诉人薛华克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与邹来坤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邹来坤实施了销售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院对管辖权问题的裁定超越了其审查范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西湖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对被上诉人邹来坤与刘建林的关系、以及其是否应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确认,认为邹来坤为刘建林代开发票,邹来坤非本案利害关系人。上述问题均系实体审理范畴的问题,不能仅依据法院单方面的调查就可以认定,且对上述问题的认定,是一种变相判决,变相地驳回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邹来坤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违背审判的基本原理。因此,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是错误的。请求本院裁定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期间,分别向薛华克、邹来坤,以及实际向薛华克提供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的刘建林作了调查。邹来坤、刘建林对该图书的来源作如下陈述:薛华克的学生来刘建林经营的书店购买《山上山下》燕娅娅油画作品,因刘建林处并无该书,故刘建林根据其要求在网上订购。购得后,由于刘建林没有发票,被上诉人邹来坤根据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了发票。 在二审期间,本院传唤上诉人薛华克、被上诉人邹来坤,以及案外人刘建林到庭进行调查。 上诉人薛华克向本院提交其委托代理人张闻起、吕璎向刘建林所作的调查笔录、以及刘建林在淘宝网上的购书记录作为证据。在该调查笔录中,刘建林所陈述的购书经过与其在一审期间的陈述一致;淘宝网上的购书记录证明:刘建林(买家名为“黄河一刀”)向北京的“轻舞飞扬5168”,真实姓名为姜计民的卖家,于2009年12月16日购得本案所涉的燕娅娅油画作品。 刘建林虽未到庭,但其通过被上诉人邹来坤向本院提供其在淘宝网上的买家姓名及密码供法院核查。 被上诉人邹来坤对上诉人薛华克提交的两份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中,薛华克将燕娅娅、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邹来坤列为共同被告,并以邹来坤所经营的书店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期间对薛华克、邹来坤等人所作的调查,邹来坤并未实际销售涉案图书,而是根据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了购书发票;而刘建林经营的书店也并未实际销售该书,而是根据薛华克的要求,从网上、北京的卖家处购得涉案图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所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应是真实的、实施侵权行为的处所。本案中,邹来坤虽然开具了发票,但其是应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并未真正销售涉案图书;上诉人薛华克提交的发票虽然可以证明一定的销售关系,但也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才能证明客观事实。因此,不能仅根据发票确定侵权行为,并以发票的开具者、但并未实际销售涉案作品的邹来坤的经营地址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并且,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任何买家均

重混创作的著作权难题及其解决

重混创作的著作权难题及其解决 重混作为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在利用技术进步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非常广泛的著作权争议。一方面,重混创作是通过摘录他人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而对其进行重组、合成新作品的行为,是在他人作品之上的“二度创作”,这种创作方式的特殊性使得重混创作者的法律地位不明且面临着侵权困惑;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重混创作都是侵权行为,重混创作既有业余爱好者非营利性的用于自我欣赏的创作,又有专业作者营利性的用于市场销售的创作。 到底是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还是支持后续作品利用人的重混创作?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只是简单地将重混创作认定为侵权行为,则与我国当前各种重混作品的井喷式发展现状不符。目前,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各国版权法都极少有对重混创作行为的明确规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也难以完全解决重混创作相关的各种问题。 因此,为了既保护原作品作者的利益,又对重混创作者的创造性努力给予法律上正当的评价,我们有必要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地分析重混现象并对其进行立法规范,促进合法重混创作的发展。本文除引言、结语外,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重混”探源。本部分追本溯源,回顾“重混”这种创作方式从晋朝集句诗的创作开始到现在互联网时代各种重混作品繁荣的悠久历史,说明当代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数字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为重混创作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使得重混创作的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 重混小说、重混美术、重混音乐、重混视频、重混媒介等重混作品日益普遍。重混已经变成了一种文化形式。

第二部分“重混”的著作权难题。“重混”一词是由英文Remix翻译而来,最初指的是一种音乐创作方式,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音乐流派。 “重混创作”是指对已有的文字、音乐、美术、录像、软件等作品或作品的片段进行摘录、合成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其作为“用户生成内容”网络运行模式的标志之一,与专业制作内容不同,在内容生成和创作方式上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创造主体的多元化、创造过程的特殊性和结果的创新性等。 此外,作为一种特殊的创作方式,重混创作并不等同于汇编、适当引用、改编等行为,所以,对于重混作品的权利归属、侵权判断标准、法律地位等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明晰,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随着重混作品的繁荣发展,这些问题日益突出,如果解决不好将会阻碍重混创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部分比较法研究。首先,虽然《伯尔尼公约》、WCT、Trips协定等国际条约对重混创作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规定的“三步检验标准”,各国可以根据其国内的具体情况,规定合理使用或权利的限制与例外的情形。 这为我国著作权法将合法的重混创作行为纳入合理使用提供了国际条约的支持。其次,对一种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主要采用“四要素判断法”的判断标准。 虽然这种开放的立法模式可以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关系,适应性很强。但标准弹性过大也会导致公众对合理使用预期的不确定性,并且这种判断标准来源于美国案例法,司法实践中又具有极高的诉讼成本。 为此,在著作权法修订中应在适当借鉴该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与此相类似,为了适应新技术的发 展,2012年,加拿大新通过的《版权现代化法案》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修改,增

《文学翻译》课程教学大纲

《文学翻译》课程教学大纲 一、说明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032210101 [课程性质]限选 [课程类别]专业方向课 [总学时]32学时。其中理论 32 学时、实践 0 学时。 [学分]2学分 [适用对象]英语专业本科三年级学生 [开课学期]第六学期 [先修课程与后续课程]先修课程:《翻译理论与实践》后续课程:无 (二)课程介绍 本课程就是英语专业高年级学生得专业方向课,目得在于培养与训练学生对于文学作品得理解、翻译与鉴赏能力,进一步提升学生对文学得感悟、欣赏与热爱。课程主要以文学作品翻译实践为主,适当兼顾文学翻译理论教学。通过大量文学作品欣赏与翻译练习,使学生掌握文学翻译得各种技巧,打下扎实得笔译基本功,进一步促进中西方文学得交流。 本课程旨在让英语专业高年级学生了解文学翻译与非文学翻译之间得差异,掌握中国文学翻译史上得重大事件、主要思想、经典翻译标准、近现代著名翻译家以及代表翻译作品,按照小说、诗歌、文言作品、散文、剧本、通俗文学作品等类别,让学生熟悉不同文学体裁得翻译方法,如异化、归化等,提升她们对文学翻译得感性与理性认识,针对性地培养学生从事简单文学语篇英汉互译得能力,重点培养学生对文学翻译作品得鉴赏能力。 (三)教学目得与要求 本课程为英语专业本科三年级开设得选修课,就是英语专业高年级得一门重要得专业技能课程。通过对学生进行大量得文学作品鉴赏与翻译训练,培养学生亲自动手翻译文学作品得能力,以此激发学生对于文学得更深层次得理解与热爱,提升

学生得文学鉴赏力。 教学目得: 本课程得目得就是使学生了解较为系统得文学翻译基本理论,为文学翻译实践提供理论支持,通过大量得翻译实践,使理论与实践达到统一。本课程得学习将有效地培养与提高学生得文学翻译能力,熟练地在英汉两种语言间进行文学作品得互译,并达到较高得翻译质量,从而使学生得英语与汉语水平以及其她知识水平得到进一步得提升。 通过本课程得学习,应使学生达到: 第一、基本掌握文学翻译英译汉以及汉译英得理论并且进行一定得训练与实践。第二、达到翻译理论与实践得统一。教学要求 第一、知识、能力、素质得基本要求 知识要求:掌握文学翻译得技巧、理解文学翻译基础理论、掌握文学翻译质量标准。 能力素质要求:培养与训练学生对于文学作品笔头翻译能力,进一步提升学生对文学得感悟,欣赏与热爱。培养学生亲自动手翻译文学作品得能力,以此激发学生对于文学得更深层次得理解与热爱,提升学生得文学鉴赏力。 第二、教学模式基本要求 将课堂教学、课外作业、案例辅导、课后辅导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提高教学效率。 (四)主要教学方法、手段 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引导式教学法、习题讲解式。 讲授教学法:讲授每个单元所涉及得文体特征与翻译问题等。引导式教学法:引导

词典翻译与文学翻译对比研究初探

作者简介:姜秋霞(1962— ),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翻译学收稿日期:2001-01-11 2001年第8期 总第148期 外语与外语教学 F oreign Languages and Their T eaching 2001,№8Serial №148 词典翻译与文学翻译对比研究初探 姜秋霞 (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摘 要:本文着重对比词典文本与文学文本在翻译转换中词义层面的不同选择及不同的语境参照体系,论述了语境概 念中显性语境与隐形语境及其辩证关系,初步分析了两种不同的文本在翻译过程中的一些差异。 关键词:词典翻译;文学翻译;转换;显性语境;隐形语境;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some of the differences involved in dictionary translation and literary translation ,mainly in the trans fer 2ence of the meaning of w ords and the context they refer to.S pecifically ,it argues a transparent context and an opaque context ,and presents a discussion of their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K ey words :dictionary translation ,literary translation ,trans ference ,transparent context ,opaque context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038(2001)08-0056-03 无论是词典翻译,还是文学翻译,都涉及词、句的转换, 都有大体一致的准则和要求,即尽可能准确传递原文的信息内容,尽可能保持形式结构的对等,也就是所谓在译文语言中寻求最大程度的对等语。然而不同体裁的文本在翻译转换过程中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就词典翻译和文学翻译而言,词典文本是以词为核心,以词、短语、句为独立单位存在的;而文学文本则是以篇章存在的,其中的句子甚至段落只是相对独立的单位,单个的词语则更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临时依附性。词典中各词的释义浓缩性强,涵盖面广,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即词义的共性特征;文学文本中的词、句受特定语境及艺术创作要求的限制,独特性强。词典的例句是以词头为中心生成的句式结构,文学文本中词与句是依据语境的要求发生的,因而两者的信息结构不同。由于两类文本有以上各种差异,致使两种语言文本的翻译在转换中有不同的选择取向。本文试就词义转换在两种不同文本翻译中的差异进行一些对比。 一、词义层面与选择角度 所谓翻译,就是用一种语言形式再现另一种语言的形式和内容构成的各种信息,如语言符号所负载的概念,句子及篇章的结构意义,语篇的语言风格,以及语言所传递的情感、审美等艺术信息。在所有形式和内容的信息中,词语的转换是最基本的。关于在翻译转换中的词语意义,奈达、巴尔胡 达罗夫等早有过各种分类,大体可归纳为“指称意义” (refer 2ential meaning )、“言内意义”(intralingual meaning )和“语用意 义”(pragmatic meaning )。“指称意义”指的是语言符号所代表 的含义,即索绪尔的“能指”(signifier )与“所指” (signified )的语符关系;“言内意义”是指词语与共存状态下的其他语言成分相互联系所产生的意义,即结构意义;“语用意义”则是指语言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即特定语境下所产生的意义。就词典文本和文学文本而言,词典中的词(尤指词目词)是以能指为主要特性的,语符主要传递其概念意义,所选例证是一组概念按一定逻辑形式所构成的语义,以体现词目词的概念或能指性为主;而众所周知,文学文本是言语(parole )的表现形式,因而主要体现其语用色彩;传递形象意义,主要体现形象性或表现性功能。这就要求译者在进行两种文本的转换过程中对词义的选择有不同的取向。请看下例: 11A :Her v oice was faint but steady. 她的嗓音低微然而深沉①。 B :Jane was forced to smile com pletely ,...and said in a conscious ,low ,yet steady v oice ,.... (J.Austin :Emma )简再也忍不住了,笑了起来……她心中有数,然而不慌不忙地低声说:……。(张经浩译《爱玛》 )A 为词典文本例句;B 为文学文本例句。对比两个文本 中steady 对v oice 的描述,在译文中是不完全一样的。“深沉 的嗓音”很好地对应了该词条第5义项的“镇定的,冷静的,沉着的”的释义,具有该词在描述声音时最具概念化的表达方式。B 的译文则使“镇定、冷静、沉着”形象为“不慌不忙”。又如: 21A :in the open air 在户外② B :But when she was there beside the sea ,abs olutely alone , she cast the unpleasant ,pricking garments from her ,and for the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王依龙律师2011.12.12 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涉及8部作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就其中一部诉争作品《奶奶》以“薛华克的摄影作品《老人》和燕娅娅的油画《奶奶》是以相同人物为特定创作对象的写实作品。通过比对,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主要属于本身固有的形象、姿态和神态,既非燕娅娅臆想产生,也非薛华克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2011)朝民初字第7231号)(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15127461.html,/public/paperview.php?id=731458)为主要认定事实驳回了薛华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薛华克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北京晚报)中国法院直播网于2011年3月21日对该案庭审以庭审记录的方式进行了网络文字直播(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15127461.html,/zhibo/member/index.php?member_id=1230&zhibo_id=4204&domai n=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15127461.html,),给旁听者以外的关注者一个近距离审视的空间。对比判决书和庭审记录,可以注意到一审并没有就这次庭审中涉及的8部作品一并作出评判,而是选择分拆为数案(不排除分拆成8个案件),并首先就其中的一部作品(《奶奶》)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法院分拆成数案评判是否恰当?对于其他7部涉案作品,法院又会作出何种评判?还会和《奶奶》一案作出同样的判决吗? 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涉案的8部作品与薛华克的8部摄影作品的对比,已经可以在网络上随意查阅,因为足够近似,甚至不需刻意对比,很多人看到的第一个直觉就是“剽窃”。然而,直觉不是逻辑,更不是法律事实认定,无法使多数人信服。至于客观真实,已经是过去时,时光无法倒流,任何人更没有窥见的机会,因此客观真实称为法律真实追求和迫近的完美目标。这样,除了当事人清楚客观真实以外,应该别无二人。既然把问题交给法官,那么法官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顾盼往返,经举证质证,认定法律事实(法律真实),依法作出判决。

著作权侵权上诉状范本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15127461.html, 著作权侵权上诉状范本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著作的财产价值增大,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作为著作权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侵犯著作权案件的上诉状应该怎么写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著作权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xxxxxxxxx。 上诉人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扬广知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xxxx年和xxxx年广交会上散发的宣传册中的圣诞树系列美术作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美术作品”) 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实; 上诉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并在借鉴国外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退一步讲,即使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与被上诉人的美术作品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也仅仅是一种巧合或者偶然,绝非抄袭和模仿被上诉人的。著作权法并不排斥对同一种题材并存著作权,因此上诉人享有著作权。江苏省版权局已就上诉人创

作的圣诞树系列美术作品向上诉人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上诉人在xxxx年和xxxx年广交会上展出的圣诞饰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以及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未侵害被上诉人的著作权; 要认定上诉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首先我们要弄清楚,被上诉人的著作权包含哪几个?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著作权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上诉人的创作手稿以及被上诉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美术作品(以下简称平面美术作品);第二部分是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被上诉人曾在一审法庭出示过的产品,也即一审法院认定的“飞雪圣诞饰品”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可复制性,并将其界定为“美术作品”内涵之中的实用美术作品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一审法院还认定:上诉人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中的许多图片属于抄袭修改被上诉人的平面美术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以及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被上诉人的“飞雪圣诞饰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以上对著作权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译作的出版及版权问题如何划分

译作的出版及版权问题如何划分 在知识经济盛行的时代下,图书领域也越来越受到知识青年的重视。除了自行编写书籍,翻译书籍也成为一个热门的行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语言之间的交流变得十分 重要,这也就催生了大量的翻译作品。那么,完成一本译作后,很多人会意识到它的出版 以及版权问题,在此,树上微出版(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15127461.html,)作为一个专注于个人品牌打造 的图书策划营销机构,可以为你提供完美的解答。 首先,针对译作的出版,版权是必须解决的问题。翻译是一个语言转换的过程,所以 它涉及的版权划分比较复杂,总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果翻译的作品为已有版权的作品,则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这是 原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所以翻译者在翻译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原作者的权益。树上微出 版在此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广大的译者合理地处理好版权问题。 二,在完成一部翻译作品之后,翻译者就已经享有了新作品的著作权。但翻译作品在 行使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在对作品进行翻译或者改编,以及以出版、播放、表演、摄制等形式对翻译作品使用时,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应以原作品著作权人为限,而不 能超出原有授权的范围。 三,在实际使用翻译作品时,作为使用方的第三方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翻译作 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而且第三方还可以根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的不同,分别行使这 两种不同的授权。 除此之外,树上微出版认为,译者还需要尽量规避一些可能发生的版权纠纷。如:引 用已有的文献时注意合理使用原则,杜绝抄袭的现象,注意外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等, 这些问题在出版译作时都需要着重了解。 树上微出版在出版领域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与数百家知名出版单位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在其中和树上微出版合作的数百位的作者通过出书获得了巨大的品牌影响力和数十倍的 经济效益。树上微出版巨资投入设立写手公司、美工公司、视频公司、网媒公司,就是为 了给广大作者群体提供更优质,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文学翻译和非文学翻译的异同

文学翻译与非文学翻译是翻译领域中两个主要的部分,它们之间既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本文只讨论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在 开始讨论之前,我们首先介绍两个基本概念,即文学文本与非文学文本。文学文本是-种语言工具,它通过语言文字来形象生动地反映出作者 对人生、社会和感情的一些认知,希望用文字来唤起人们对美的向往,用文字向人们传达艺术的美感。相较于文学文本来说,非文学文本则是一种正式的文本形式,包括法律、医学、新闻、科技等多种类型。简单来说,文本中除了文学文本之外,其他的都可以称作非文学文本。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会对文学文本和非文学文本的特点进行简单概括。 二、文学翻译概述 (一)文学文本概述 文学文本,可以理解为文学艺术形式,通过文学体裁进行划分,可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杂文、通讯等诸多体裁。根据创作年限及地域,又可划分为古代文学.近代文学、现代文学、当代文学以及中国文学与外国文学多种。文学文本是作家通过对生活细致的观察与思考, 并结合自身的思想体系而创作出来的意识作品。因此,文学文本具有特定的独特性、思考性、艺术性及价值性等多种属性。通过不同年代 作家的文学作品的考究,能够有效理解并知晓创作背景的政治因素、文化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等等。特别在小说题材中,作家通过对现有的社会环境进行思考,批判当时的社会状态,能够有效地提升当时社会群众的思想觉悟。 (二)文学翻译概念及特点 钱钟书先生曾经说过:“在文学翻译过程中 , 不仅要翻泽出文章原本 的意思,还要考虑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处的历史环境、国家的语言习惯等因素,再结合我国的语言习惯将文章还原出来,并且要让读者感受不到译文中语义生硬的转换。”[2]也就是说,文学翻译要求翻译者从根本上理解文学文本,认识文学文本,并在熟知文学文本的前提下, 对 创作者生平、生活背景、社会形态、国家属性以及当时的社会矛盾

翻译版权许可合同 (中英文)

CONTRACT OF COPYRIGHTS PERMISSION ON WORK’S TRANSLATION 本合同系中译英,翻译:张云军 This contract translated from Chinese to English by Mr. Chang Yunejune. 说明:这个合同适用于直接从外国出版社购买翻译版权,由被许可方负责制作的情形。付款按 约定的印数一次性支付。 This contract concluded on the date of 合同签订日期: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中方出版社名称、地址,以下简称为:出版者)与(外国出版社名称、地址,以下简称:版权所有者)双方签订。 版权所有者享有(作者姓名,以下简称作者)所著(书名)第版的版权(以下简称作品), 现双方达成合同如下: This contract is concluded and ente red into by and between (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a China’s publishing comp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ublisher) and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a foreign publishing comp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roprietor of copyrights) on the date of . Proprietor enjoy the copyrights of the edition (book name) written by (the author name,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uthor ). NOW THEREFORE, it is hereby agree as bellow: 律师观点:序言部分给出了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翻译作品的详细资料。对于一部很快会被修订的非小说作品,西方出版社通常会将版权许可仅限于当前版本。 1.根据本合同,版权所有者授予出版者独家许可,准许其以该出版社的名义,以图书形式 (简/精装)翻译、制作、出版该作品中文(简体)版册(以下简称翻译本),限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陆发行,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台湾。未经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出版者不能复制版 权所有者对该作品的封面设计,也不能使用版权所有者的标识、商标或版权页。本合同授予的 权利不及于该作品的其他后续版本。

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2015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临危受命,严密证据链让被告无处可逃 导读:一场历时一年多的“图像预处理”软件著作权之争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下午谢幕。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在极为不利的情况下,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不负重望,最终喜得佳绩。我所律师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案件亲办过程中,克服重重困难,终于让被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所回顾此案办理历程并就案件核心予以展述,一起共勉。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著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对账单,经统计,被告人李XX已销售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为980180元。 维权路漫漫,长昊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难以求法律公义 被害单位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一案,历时一年多,期间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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