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24日 17时32分 29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19件规章:

一、《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二、《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第八条第三项的“收回土地”修改为“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修改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

四、《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一)第八条“农业粮食灌溉用水”修改为“农业用水”;“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修改为“分三步调整到位”。

(二)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修改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水财经[2007]470号)”。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发电后其它用水价格按照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核定。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2.4%核定。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

五、《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第五十一条的“其他国家建设需要”修改为“国家其他建设需要”;删除第五十五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删除第十六条。

七、《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体育教学大纲》”修改为“《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第七条“《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修改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八、《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删除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九、《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十、《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第三条中的“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修改为“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其他省(区、市)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其中,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每项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四)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每项奖金数额为5万元”。

十一、《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主管部门”。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三)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工本费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十二、《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为实际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第四项修改为:“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标准面积内的,免征;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在第六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手续”。

(五)删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十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除保障性住房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十四、《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三条修改为:“凡开征房产税地区范围内的公私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十五、《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将标题和文本中的“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十六、《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占(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第二十八条“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十七、《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十八、《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十二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十九、《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0]10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31 【实施日期】2010.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0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王晓东(常务副省长) 辛维光(副省长)

副组长:吴跃(省政府副秘书长) 唐德智(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班程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韩先平(省监察厅厅长) 李岷(省财政厅厅长) 朱立军(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郭猛(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李光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程孟仁(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刘福成(省农委主任) 黎平(省水利厅厅长) 申晓庆(省商务厅厅长) 徐圻(省文化厅厅长) 王建富(省卫生厅厅长) 张如飞(省审计厅厅长) 金小麒(省林业厅厅长) 卢守祥(省国资委主任) 陶谋立(省统计局局长) 傅迎春(省旅游局局长) 付京(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王应政(省移民局局长) 王平(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行长)

王岩岫(贵州银监局局长) 梁盛红(贵州证监局局长) 李翰辉(贵州保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从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由刘远坤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杰(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王赤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徐恒(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

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 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13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17)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2005年10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省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制定并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组织起草并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工作。 第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所需专项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省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建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理由、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 名牌培育工作计划(试行) 为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重点培育好我省民营经济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工作,促进我省民营经济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认真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和政策制约,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发展机遇,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积极开展民营经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工作,营造民营经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贯彻落实好国家及贵州省历年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完善促进民营经

济发展的机制和服务体系,引导和推动名牌产品集群的形成。充分发挥我省产业优势,特别是在民营经济发展相对集中的白酒、茶叶、辣椒制品等特色食品、化工、建筑材料、民族医药、装备制造等行业方面,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强的项目及产品、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民营经济企业、选择符合国家及省内政策导向发展的产品,选择兼具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的产品作为贵州省名牌产品的 重点培育对象组织培育。通过不断培育民营经济企业,促进我省民营经济企业在名牌创建工作中实现名牌产品数量增长、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经济效益增加。 (一)名牌产品数量增长。通过加大对民营经济企业在创名牌工作上的培育和发展,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争创 民营经济企业名牌产品数达到140个,占有效期内贵州省名牌产品总数的60%以上。 (二)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到2015年底,获得贵州 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经济企业在市场占有水平上持续提高,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额比获得贵州省名牌称号上年度提升10%以上。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得到进一步加强,企业在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并形成一批行业发展势头好、市场竞争力强、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以民营经济企业为龙头代表的贵州省名牌产品集群。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 设年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2011年底,在全省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以下简称“三个建设年”)活动。 一、开展“三个建设年”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三个建设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种的紧迫需要。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制定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黔党发[2010]11号)确定了“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基调、主战略和目标任务,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个建设年”,有利于营造奋力拼搏、创先争优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发展环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在“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中的重要作用,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二)开展“三个建设年”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发展速度要明显高于以往历史时期、高于西部地区同期平均水平、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

要求我们在起步之年必须有一个超常规的发展。开展“三个建设年”,根本目的就是要以此为抓手,充分调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各条战线首先干起来、主动干起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畏难、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为把“十二五”建设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奠定坚实基础。 (三)开展“三个建设年”是解决影响我省发展的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省机关作风、发展环境和项目建设总体止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部门作风不实、工作粗糙,推拖扯转、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在有的领域表现得还很突出;一些干部安于现状、松垮懒散、不思进取、不在状态;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和商务环境不优,部门、干部创造力、执行力不强,落实力度不够;一些部门和干部谋划项目、运作项目、推进项目的能力不强,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等等。要通过开展“三个建设年”,集中解决这些影响我省发展的突出问题,营造“风气要正、干部要干、环境要好、工作要实”的良好氛围,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开展“三个建设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的部署,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围绕“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主题,把开展“三个建设年”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第 1 题: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本题5分)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D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第2 题:(多选题)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本题5分) A村民委员会 B街道办事处 C居民委员会 D区政府 第 3 题:(多选题)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 )。(本题5分) 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 C. 程序合法 D.形式合法 第4 题: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则应( )。(本题5分) A、附条件生效 B、告知生效 C、受领生效 D、即时生效 第 5 题: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哪一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 )?(本题5分) A.公安机关 B法院 C.政府 D.环境保护机关 第6 题:(多选题)规章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是。(本题5分) A警告 B行政拘留 C罚款 D没收财物 ????第7 题:(多选题)行政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本题5分)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B.依法立法原则 C. 民主立法原则 D.及时原则 第8 题: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方收取水资源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本题5分) A、行政确认 B、行政处罚 C、行政征收 D、行政征用 第9 题: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本题5分) A、没收财物 B、开除公职 C、行政拘留

第10 题:吊销许可证属于下列何种处罚( )。(本题5分) A.科以义务 B.剥夺行为权 C.限制行为权 D.影响声誉 第11 题:(多选题)行政主体包括( )。(本题5分) A.公务员 B.行政机关 C.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D.被委托组织 第12 题:下列行政机关的行为中,( )不属于行政行为。(本题5分) A、制定规章 B、征收资源费 C、租用办公楼 D、确认房产证 第13 题: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本题5分)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务院组成部门 ???第14 题:(多选题)行政机关颁发营业许可证的行为属于()。(本题5分) A具体行政行为 B 授益性行政行为 C 依申请行政行为 D 要式行政行为 第15 题:行政裁决是指( )。(本题5分) A、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 C、人民法院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D、法庭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第16 题:以下关于行政法特点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本题5分) A、可以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等行政法法典 B、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C、行政法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行政法中程序和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第17 题:(多选题)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本题5分) A.行政性 B.可以反复适用 C.具有普遍约束力 D.单方性 第18 题:下列不属于行政确认形式的行政行为有( )。(本题5分) A、认定 B、证明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黔府发[2013]1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4 【实施日期】2013.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3〕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着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下,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筑牢“发放基本保障金、增发特殊补助金、发放救助

粮”三道防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制 (一)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认真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坚持将收入核查作为低保工作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申请核评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的程序开展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严格按照《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黔民发〔2004〕15号)规定的程序开展城市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审核主体责任,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由乡镇(街道)干部牵头认真开展对低保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核查,切实掌握低保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收支状况、财产状况,将入户核查结果作为准确确定低保对象和保障待遇的基本依据,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由乡镇(街道)干部牵头认真组织开展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工作,对申请人和已保障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通过村(居)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欠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 (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 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50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精神,妥善做好省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和财务清查后,提出处置意见。不再保留的机构报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报调整后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监察、审计、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XXXX公司管理制度评审修订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三、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1、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2、安全环保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五、评审与修订 (一)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4)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3、评审内容 (1)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2)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评审输出 (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二)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 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4]4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4〕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向广大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 二、办事公开的主体和内容 (三)公开主体。主要包括各类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附后)。 (四)主动公开内容。 1.单位简介类。单位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2.政策法规类。行业性政策、法律、法规;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3.服务指南类。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提交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梳理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梳理和省政府规 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4]6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梳理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6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转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发〔2014〕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对现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分别进行梳理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梳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现行的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现行的省政府规章。

二、原则和标准 (一)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大局原则。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努力做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 2.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切实解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突出问题。 3.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清理意见、建议。 4.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二)标准。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建议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以及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建议宣布失效。 3.主要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形势明显不相适应的,建议废止或者修改。 4.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与同位法不协调的,或者部分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形势不相适应的,建议修改。 5.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由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部门、本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突出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于5月31日前将是否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促进国有企业壮大规模、优化结构、做强做优,增强国有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国有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发〔2012〕2号文件,立足贵州实际,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从低效、无效、非主业领域中小型企业基本退出,更多地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优

势的行业集中,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使国有企业竞争力更强、主业更突出、带动力更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经营性国有资本向对全省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特色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和壮大一批国内领先、投融资能力较强、能够引领我省产业升级、创新发展的百亿级、千亿级大企业集团,全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营业总收入力争突破一万亿元;进一步完善权责分明、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科学决策和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规范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形成覆盖全面、监管到位、权责明确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二、推动国有大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加大企业联合重组力度。根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和企业战略定位,支持大企业强强联合、优强联合,通过兼并重组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大企业整合中小企业,并购重组关停企业,盘活土地、厂房、设备等有效资产,有效增加就业岗位。采取资产划拨、股权调整、企业分立等方式,对不同企业中同或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0﹞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产业园区(见注释)聚集产业发展功能和示范效应,以产业园区为载体,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探索一条“经济增长、资源集约、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十二五”期间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快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推动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产业园区科技引领、体制创新、产业聚集、土地集约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改革促开放、以创新谋发展,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我省优势产业的集中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原则。创新发展理念,革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体制机制,用足用好各项政策,促进产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 坚持科学规划,速度、质量与效益并重原则。按照“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要求,科学合理、适度超前规划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质量、速度、结构和效益协调统一。 坚持产业聚集发展、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按照创业、创新、创优理念,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加快工业经济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推进产业集群、企业聚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园区投入产出效率。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产业特色原则。发挥比较优势,依托资源禀赋,采取灵活政策措施,引导产业园区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发展,做大做强产业园区经济。 (三)总体目标。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以27个经济强县和快速通道沿线交通节点为重点,新建30个以上省级产业园区,申建4个国家级园区,建成1个综合保税区、2个出口加工区、2个加工贸易承接基地和2个“无水港”,并根据资源、环境、区位和产业特点,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努力在全省有条件的县(市、区)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形成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县县有园区、园园有特色的产业园区建设格局。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国家级产业园区建设基本实现“九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省级产业园区建设基本实现“七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和土地平整),市(州、地)、县级产业园区建设实现“五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土地平整),污水和垃圾统一处理,基本建立起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和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体系。 力争到2015年,全省产业园区引进国际国内500强企业50家以上;争取产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率高于全省5—10个百分点,工业总产值占全省比重由现在15%左右提升到5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云经济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分别超过5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0〕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我省能源、矿产、生物、旅游、文化、劳动力等资源丰富,随着交通等基础条件的不断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的资源和区位优势日益显现。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是我省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比较优势,有效参与国际国内分工、迅速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重要抓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精神,积极承接国内外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际国内产业分工调整的重大机遇,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大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禀赋为基础,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以创新机制体制为动力,更加注重优化承接环境,提高配套服务水平;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更加注重资源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加注重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工业化与城镇化互动融合;更加注重深化区域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把我省建设成为优势产业突出、资源利用集约、生态环境良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产业承接基地,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积极推进。把承接产业转移与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加强规划引导,强化政策扶持,支持先行先试,完善公共服务,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坚持依托资源,实施重点突破。立足资源禀赋,高起点谋划市场容量大、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的资源开发型和产品深加工型项目,以承接“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区域产业转移为主方向,大力推动能矿资源深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产业承接。 --坚持优化布局,推进产业集聚。按照“项目集中、产业集群、资源集约、功能集成”的思路,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优质资源、先进要素向重点地区集聚。通过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工业化与城镇化融合,推动重点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节能环保,严格准入标准。将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生产能力转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承载能力。 --坚持创新机制,改善投资环境。牢固树立“亲商、爱商、安商、敬商”的服务理念和意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发布日期】2008-01-22 【生效日期】2008-0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 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 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 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

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 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 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长黄小晶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 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0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 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 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黔府办发[2007]126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7-12-07 【实施时间】2007-12-07 【时 效 性】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确保相关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板报橱窗等媒介,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正确把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和重点。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制定),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对象,其中,要把新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人群,就业培训对象应在劳动年龄段内。具体包括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对符合条件的新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用地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考虑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逐步予以妥善解决。对城市规划区内区外被征地农民应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需要异地移民安置的,应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明确划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24日 17时32分 29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19件规章: 一、《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二、《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第八条第三项的“收回土地”修改为“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修改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 四、《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一)第八条“农业粮食灌溉用水”修改为“农业用水”;“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修改为“分三步调整到位”。 (二)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修改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水财经[2007]470号)”。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发电后其它用水价格按照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核定。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2.4%核定。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 五、《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第五十一条的“其他国家建设需要”修改为“国家其他建设需要”;删除第五十五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删除第十六条。 七、《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体育教学大纲》”修改为“《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第七条“《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修改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八、《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删除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九、《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十、《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