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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条例》的“立”“释”“修”——略论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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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750/j.adge.2019.08.001

《学位条例》的“立”“释”“修”

——略论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秦惠民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高等教育有了法律性的制度规范,实现了有法可依。其出台过程,既反映了时代的变化和当时的迫切需求,又使其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烙印。通过释法和运用政策工具进行学位管理的《学位条例》适用实践,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具体工作中法律规范的不足,解决了立法的有限性与实践的丰富性之间的矛盾。但几乎未经重要修改的《学位条例》,在法治理念、人权观念、分权改革、权力的细化、吸收已有改革成果、适应社会主体自主性改革以及适应现代大学制度发展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滞后和难以适应。应通过修订《学位条例》,强化其作为法的调整功能、指引功能、保障功能和评价功能,以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关键词:《学位条例》诞生;《学位条例》适用;《学位条例》修订;学位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秦惠民,北京外国语大学特聘教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北京100081。

一、《学位条例》的诞生——国家法制建设中对

高等教育规范发展的制度性探索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出台的社会历史背景是我国的改革开放,直接的教育需求背景是1978年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恢复和对外交流的需要,即国外的研究生教育都有学位,而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不授学位;另一个重要背景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全面恢复。

《学位条例》出台意味着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和保障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在新的起点上迅速恢复和提升;对于在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快出人才,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特别是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发展以及开展对外交流并与国际接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特殊意义。

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以后,全党一致认识到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改变过去的人治状态。这个认识,成为改革开放大幕初启时中国迈向未来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根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1979年国家集中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七部法律,重启了尘封已久的中国“法律之门”[1]。

那么,为什么新中国教育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是《学位条例》?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此前已有若干次建立学位制度的立法研究和论证基础,制定并颁布《学位条例》是新中国五六十年代教育立法活动的继续。“建国以来,我们曾经两次研究建立学位制度,但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左’的偏差和‘文化大革命’的发动,都没有搞成。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以后,我国的学位条例,才能顺利地完成了立法程序。”[2]对《学位条例》草案的研究论证,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五十年代初期,在学习苏联经验的背景下,开始尝试借鉴苏联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根据中央的指示[3],1954~1957年,由林枫同志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的初稿,但因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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