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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许可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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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职权目录(非行政许可7)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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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冀民[2011]10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冀民[2011]10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全省军休系统按照古怀璞厅长提出的“关爱军休干部、服务军休干部”的总体要求,在全面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同时,普遍开展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起到了深化服务内涵、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把党和政府对军休干部的关怀和温暖落到实处,使他们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健康乐观心态,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充分认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呈现多元化,新旧观念相互碰撞,这些都对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军休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关心和爱护军休干部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省各地开展军休干部思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在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满足物质需求、轻满足精神需求,思想工作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极个别单位甚至在军休干部家庭成员发生利益冲突,引发剧烈家庭矛盾时、都未能及时劝阻和化解,致使军休干部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与军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休工作科学发展。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确保他们晚年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心态乐观、家庭和睦、生活幸福,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增强做好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结合当前形势和军休干部思想实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健全和完善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军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要按照规定范围,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使他们随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根据当前形势,及时向军休干部发放学习资料。每个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都要设置阅览室或图书室,订购报刊和图书,为军休干部学习提供便利。 (二)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军休干部积极参加当地党委为老干部举行的情况通报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效衔接,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发出,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海洋、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变化等监测系统以及雷达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林区、旅游区、重点经济区、渔业作业区和海上养殖区等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着重推进北戴河、曹妃甸、渤海新区等区域海洋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环渤海和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制订实施全省防治山洪地质灾害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加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农村基层民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农 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冀办字[2000]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04 【实施日期】2000.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00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 (冀办字[2000]23号) 2000年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契机,以村务公开为重点,落实省委“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坚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努力实现农村民主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

一、今年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今年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着力抓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完成 今年上半年我省大部分村民委员会要进行换届选举,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负责地认真抓好。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出周密安排部署。对村级领导班子软弱涣散。不团结、宗族派性比较严重、干群关系比较紧张的不稳定村,县乡党委、政府要派得力人员驻村进行具体帮助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要加大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在选举中既要教育基层组织和干部依法办事,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抓好,又要广泛深入地搞好选民教育与选举发动工作,教育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选举,力争参选率比上届村委会选举有明显提高,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有明显增强;三是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选举和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村民反映的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地调查处理,要减少和防止发生集体越级上访,确保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2、认真落实省委农工部《关于2000年全省村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抓好村务公开的巩固、规范、深化、延伸工作,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的规范化程度和群众满意度 今年全省村务公开工作要按照扎实推进、注重质量、务求实效的要求,重点加大对村务公开不及时、不规范、工作后进村的整治力度,确保全省村务公开的规范满意率保持在95%。各地要继续坚持对后进乡村的重点帮扶及动态管理制度。对在每次检查中,排在最后一位的乡镇和后三名的村,都要由县乡负责同志分包,进行重点帮助,限期解决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冀民[2009]6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冀民[2009]6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过贡献的广大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后,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92号),拟于“八一”前后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为落实好民政部《通知》精神,好中选优,将我省最具代表性的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向民政部推荐,同时,树立一批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我省复员退伍军人

安置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 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具体名额详见《河北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自强不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勇于创业、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四、评选推荐方法和步骤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 最新

精心整理 河北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 全监督 备 案 表 年月日 说明 1.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本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同时将本表及上传材料打印装订成册,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表中工程名称及相关责任主体名称应填写全称。 3.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资料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4.此表一式5份。 工程概况及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结构形式建筑面积地下面积层数地下层数 基坑深度 建筑高度造价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编 号 计划施工工期自至 建设单位 (章) 年月日 资质等级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资质证书编号 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项目 负责人 项目安全 负责人 施工单位(章)年月日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法人代表 项 目 经 理 姓名 注册建造师 执业证号

企业技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务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 专职安全 员 专职安全 员 专职安全 员 监理单位(章)年月日法人代 表 资质 等级联系人 联系 电话 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资格证书号项目总监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分包单位 (章) 年月日 法人 代表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资质 证书号 资质等级 职务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 勘察单位(章)年月日 法人 代表 资质等级 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章)年月日 法人 代表 资质等级 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 决定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办字[2007]2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 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决定 (办字〔2007〕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2004年以来,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督查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督促检查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调动督查系统广大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决定授予石家庄市政府督查室等20个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闫士开等2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二等功奖励;授予张立欣等3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再接再厉,戒骄戒躁,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要以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贡献力量。 附:1、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 3、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 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 (四)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七)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须有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本帖介绍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1.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2.省政府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3.省人大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4.省政协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5.11个地级市正职简历 省委直属厅局 河北省委组织部 谢计来,历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张义珍,女,1964年8月生,河北安国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2002年8月任河北农业大学副校长;2004年7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 曹征平,女,曾任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衡水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4年5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建合,曾任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现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宣传部 白石,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吴晓琳,女,1957年4月生,曾任河北省廊坊市委副书记,现任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统战部 韩瑞改,女,1950年1月生,河北清苑人,河北大学中文系毕业,在职大专学历,1970年4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69年至1974年解放军陆军五十军、三十八军战士、机要员、见习参谋;1974年至1989年历任保定地委办公室机要科干部,保定地委组织部青干科干事、副科长、科长,保定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89年3月任望都县委书记;1991年5月任保定地委委员、组织部长;1992年11月任保定地委副书记;1993年11月后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1995年2月至2000年3月兼省招商局副局长),2001年2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党组书记,2002年6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副会长。2007年6月任河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省九届政协常委。 周金中,1962年2月生,河北行唐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1月入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河北师范大学政教系政教专业学习,毕业后历任省社科联秘书、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2001年历任省委统战部联络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干部处副处长、调研员、处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 【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9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办发〔2016〕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2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7 【实施日期】2000.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指设区市,下同)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13]2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 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3〕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坚持市场调节、部门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同步推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2013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弥补现有供热缺口。 (二)自2013年起,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3年底前,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15年底前,达到50%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规划管理。各设区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和修订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热源和调峰锅炉,提高供热能力和管网安全运行系数。热源规划要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大型区域调峰锅炉房为辅,清洁能源及再生能源为补充。开展老旧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民[2013]12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09 【实施日期】201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冀民〔2013〕124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要求,加快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有关领导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 直接登记的范围: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二)科技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是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或从事以满足社区居民各种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河北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

河北省民政服务机构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指导手册 2018-12-31发布2019-01-01河北省民政厅发布

目次 引言 (Ⅲ) 1 范围 (1) 2 编制依据 (1) 3 术语和定义 (4) 4 总则 (6) 5 策划与准备 (6) 5.1 实施方案 (6) 5.2 工作组织 (6) 5.3 安全责任 (7) 5.4 管理制度 (7) 5.5 教育培训 (8) 5.6 信息收集 (8) 5.7 工作流程 (9) 6 风险管控 (11) 6.1 评估单元划分 (11) 6.2 风险辨识 (12) 6.3 风险评估 (16) 6.4 风险管控措施 (17) 6.5 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18) 6.6 风险管控信息警示 (40) 7 隐患治理 (42) 7.1 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42) 7.2 隐患排查 (42) 7.3 隐患判定 (46) 7.4 隐患治理 (46) 7.5 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47) 8 持续改进 (49) 8.1 档案管理 (49) 8.2 持续改进 (49) 附录1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 (50) 附录2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52)

引言 本手册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2018】2号令)的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内风险管理成功经验,融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相关要求编制而成。 安全风险管控是安全管理的核心,隐患治理是对安全风险管控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的排查确认。安全风险管控是隐患治理的重要内容,隐患治理是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手段。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就是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把风险控制挺在隐患前面,从源头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并通过隐患排查及时寻找出控制过程可能出现的缺失、漏洞及风险控制失效环节,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河北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控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 本手册的目的是规范河北省民政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工作的全过程,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低河北省民政领域安全风险,提升河北省民政领域安全整体预控能力,持续提升河北省民政领域本质安全水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河北省民政厅公告11号

河北省民政厅公告11号 【2009】11号 下列省属民间组织基本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为2008年度年检基本合格的民间组织。 特此公告 一、2008年度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3个) 登记证号 04006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威赛特天线研究所 负责人王玖珍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110003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省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树林 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河北省委 登记证号 010019 民办非企业单位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辛换生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2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文理专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风鸣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09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翻译培训学院 法定代表人郭凤山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4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网络培训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汪国忠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36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双兴专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何双林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59 民办非企业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法定代表人薛行远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40042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凯特反刍动物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杨海增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04007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国昌中医药研究所 负责人张国昌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040026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省帮富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秋立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04000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恒泰建设工程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负责人黄秀云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2014]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现就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

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2 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 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公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创造条件。 5 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2014年起,在全省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省、市、县三级要立足实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省级将选择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工作。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的公共服务项目作为试点。各级政府要试行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主要是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

河北省民政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河北省民政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群众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发挥民政部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工作优势,充分调动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做到职责明确、密切配合、有效衔接,切实将民政系统群众工作落到实处,省厅决定成立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各相关处室局的工作职责做如下规定: 一、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民政系统群众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全省民政系统群众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安排部署等工作,积极推动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长: xx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副组长: xx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xx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邓小社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xx党组成员、副厅长 xx文汇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办专职副主任 xx省民政厅巡视员 成员: xx办公室主任 xx政策法规处处长

xxxx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xx顺优抚处处长 xx退伍处处长 xx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处长 xx救灾处处长 xx社会救助处处长 xx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 马新农区划地名处处长 xx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 xx方规划财务处处长 xxxx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xx人事处处长 xx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xx纪检组副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机构设置、职责 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巡视员陈先琴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抽调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属原部门领导,群众工作归群众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业务工作与群众工作发生冲突时,要以群众工作为主。为了工作需要,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可随时直接抽调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综合协调组、工作推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

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1、法人委托书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4、工程概况(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五份 施工单位: 1个项目总监(B)、1个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数量按平米数递增(1万以内1个,1-5万2个,5-10万3个,每增加5万增加1个安全员) 监理单位: 1个总监、1个土建、1个水电、1个暖通、1个造价劳务单位: 1个项目负责人(B)、1个技术负责人、1个安全员5、施工、监理、分包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查原件存复印件)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件2、3) 7、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资料 8、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9、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情况表(见附件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施工项目应急预案(附监理报审表) 10、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现场勘验表 11、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踏勘表 1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已动工)

勘察合同备案 1、制式合同4本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交易服务费发票(建设方和勘察单位)(审原件留复印件) 备注:专项整治不需要招标,但必须提供此项目列为专项整治的文件及复工通知单 4、外省进冀证明 设计合同备案 1、制式合同4本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交易服务费发票(建设方和设计单位)(审原件留复印件) 备注:专项整治不需要招标,但必须提供此项目列为专项整治的文件及复工通知单 4、外省进冀证明 监理合同备案 1、制式合同6本、《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备案登记表》6份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交易服务费发票(建设方和监理单位)(审原件留复印件) 备注:专项整治不需要招标,但必须提供此项目列为专项整治的文件及复工通知单 4、外省进冀证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5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18 【实施日期】2000.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 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5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事业机构

(副厅级),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省直政府采购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授权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局机关管理的房屋修缮工程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直属单位承担。 2、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5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08 【实施日期】200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以及地方税法(不含农业税收)的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省直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及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革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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