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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3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3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3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4-22 10:54:31 作者: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

目录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民事纠纷案

株式会社倍乐生诉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小桂(上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上海华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东盛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假冒“Danfoss”商标温控器行政处罚案亿曼公司侵犯“汇丽”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邦信上海分公司以虚假宣传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上海德珂斯机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刘某假冒“UL”、“RU图形”证明商标刑事案

吴某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

.石某某等侵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

案例1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涉案作品《舌尖上的中国》系中央电视台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摄制的大型美食类纪录片,其在介绍美食的同时巧妙融入各地特色的文化和礼仪,表现了中华美食文化的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并引发观众对各地文化传统和人生价值等方面的思考,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播出后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享有较高知名度。中央电视台对其享有著作权,并将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2012年5月23日,原告申请公证处对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土豆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7634074.html,)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行为进行公证。原告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在涉案节目热播期内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作品每集片尾均有中央电视台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中央电视台是著作权人。原告合法获得授权,应予确认。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全土豆公司于《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该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辩称其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就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有关实际上传者的信息属于被告掌控和管理范围之内,理应由其举证,其自行删除原始数据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大,被告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主观过错较大,侵权行为发生在作品热播期内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网站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金额。

该案由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千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获得终审胜诉。

三、案件点评

土豆网作为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且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一、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社会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侵权网站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影响力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4.8万,有利于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促使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的自律和行业管理,顺应了依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

案例2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纵向垄断协议民事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锐邦公司作为被告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已有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2008年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锐邦公司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2008年8月15日后,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的医用缝线产品订单,2008年9月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原告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理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相关市场是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用缝线产品市场,该市场竞争不充分,强生公司在此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支配力,强生公司采取涉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明显存在限制竞争的目的,本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在本案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并不存在明显、足够的促进竞争效果,应认定构成垄断协议。强生公司对锐邦公司所采取的取消部分医院经销资格、停止缝线产品供货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强生公司应赔偿上述垄断行为给锐邦公司造成的2008年缝线产品正常利润损失。据此判决强生公司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三、案件点评

该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判决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在我国反垄断审判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二审判决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分析评价因素等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其分析方法与结论对推进我国反垄断案件审判和反垄断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

案例3

株式会社倍乐生诉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小桂(上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本案“巧虎”卡通形象于1987年创作完成,原告株式会社倍乐生通过受让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并将该形象用于幼儿读物等。1996年,“巧虎”卡通形象的动画、图书等幼儿用品开始进入中国大陆,经过原告大量的宣传投入,具有了较高知名度。被告一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巧克力杯等产品包装上印有手持不同食品的“欢乐虎”图案,还将印有“欢乐虎”图案的产品图案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以及刊登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被告二小桂(上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敖小平销售了上述

带有“欢乐虎”图案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一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宣传册和公司网站上使用的“欢乐虎”图案与原告的“巧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相似,故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巧虎”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卡通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尤其在少年儿童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一的相关消费者亦主要为少年儿童,故其在产品市场营销时完全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巧虎”卡通形象。被控的“欢乐虎”图案中包含了“巧虎”卡通形象的全部主要特征,构成实质相似。被告一在其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擅自使用“欢乐虎”图案的行为,被告二以及被告三擅自销售含有“欢乐虎”图案的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被告一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株式会社倍乐生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合理开支人民币8万元,并且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被告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及保护。卡通形象与一般的美术作品存在关联性,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卡通形象是动态的,其在不同年龄段、不同场合背景下是千变万化的,但是无论如何变化,相关消费者一眼就能认出这个卡通作品,这种具有识别度的特征正是卡通形象的主要特征。本案中,株式会社倍乐生通过对多年来创作的多幅“巧虎”卡通作品进行归纳总结,最终形成了“巧虎”卡通形象的主要特征,法院对于其归纳的主要特征进行了认定。此外,本案所涉“巧虎”卡通形象的权利人系日本企业,且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该卡通形象在中国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原告主要将“巧虎”卡通形象用于幼儿教育,因此该形象在少年儿童及年轻父母中具有很强的识别性。被告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儿童食品,其面对的相关消费者主要亦为少年儿童。本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儿童食品上使用与“巧虎”卡通形象极其近似的“欢乐虎”形象,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并确定了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38万元的赔偿数额,严厉打击了此类“搭便车”行为,给予了知名卡通形象较好的保护。

案例4

上海华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东盛兴业进出口

有限公司假冒“Danfoss”商标温控器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4日,上海海关在对上海华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伊朗的10万个标有“Danfoss”商标的温度控制器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温控器质量粗糙、包装简陋,不符合正品该有的商品品质。经联系商标权利人丹佛斯有限公司后确认该批价值高达99.85万元人民币的货物为侵权商品。上海海关随即扣留货物并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中,上海海关得知类似商品在伊朗有较大的市场需求。与此同时,权利人企业也向海关反映了类似的情况。为加强对出口伊朗类似侵权商品的打击力度,上海海关对本口岸以往出口伊朗的相关通关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摸清相关商品出口规律,梳理出潜在的风险点,并在通关系统中设置相关风险参数,进一步加强对特定航线、类似产品的监控。一个月后,上海海关即通过风险参数再次成功查获芜湖市东盛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伊朗的7万多个标有“Danfoss”商标的恒温器,价值人民币54.7万元。权利人丹佛斯有限公司再次确认该批货物侵权,并申请海关扣留。

二、处理结果

上海海关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了侵权认定并分别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上海华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温控器10万个、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芜湖市东盛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恒温器7.05万个、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海关查获的侵权商品数量巨大、案值较高的系列侵权案件,也是海关系统查获的侵犯“Danfoss”商标权商品数量最多的两起案件。同时,也是海关运用风险管理手段查获系列侵权货物的典范。海关关员通过案件调查,结合海关风险分析系统进行信息梳理,深挖侵权风险线索,并利用高科

技手段设置风险参数,从而能够在短时间内连续查获同类假冒侵权案件。此外,本案还是海关与权利人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侵权货物的典范。本案中,上海海关在查获首起侵犯“Danfoss”商标权案件后,通过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联系沟通,深入了解了伊朗市场类似侵权商品的现状和出口规律,从而为成功设置风险参数,连续查获侵权商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查获,得到了权利人企业及所在国丹麦驻沪总领馆的高度肯定,丹麦驻沪总领事颜安一行专程拜访上海海关,感谢对丹麦在沪企业的帮助和支持。这为树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做出了贡献。

案例5

亿曼公司侵犯“汇丽”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上海市工商局闸北分局接到“汇丽”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的举报,依法对上海亿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曼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亿曼公司作为一家专门生产复合地板的企业,在明知“汇丽”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自2012年5月起,擅自在其生产的复合地板上使用与“汇丽”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汇丽多彩”商标,并销售给上海秋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翟某和邹某等当事人对外进行分销(已另案处理),非法经营额共计40余万元。同时,工商闸北分局对亿曼公司尚未销售的部分“汇丽多彩”复合地板送交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抽样检测,其中20个批次1951包复合地板在“表面耐磨,转”单项上未能达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亿曼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商标侵权和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根据《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闸北分局于2012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亿曼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侵权的不合格复合地板2081包,并处罚款人民币78余万元。亿曼公司对于工商闸北分局的处罚不服提起诉讼,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点评

“汇丽”注册商标系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所有。2002年“汇丽”注册商标在建筑装饰涂料和强化复合地板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由于“汇丽”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当事人亿曼公司在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复合地板上使用与“汇丽”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汇丽多彩”商标,其目的就是为了混淆和误导消费者,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汇丽”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其生产的复合地板产品质量不合格,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查处给企图傍名牌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告诫企业要通过自主创新、加强管理来培育自己的品牌。

案例6

邦信上海分公司以虚假宣传招徕商标代理业务

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邦信上海分公司)为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事先收集受害方企业经营信息后以传真、电话等通讯方式取得联系,谎称有第三方正委托其将受害方企业字号、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利用受害方缺乏商标法律知识,夸大商标抢注的后果,故意营造恐慌紧张情绪,诱骗受害方以高价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同时邦信上海分公司在与受害方的联系中,宣称其是“商标局授权(服务)机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成立”、“是成立于1992年具有19年历史的环球互易咨询(控股)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等诸多不实内容来骗取受害方的信任。至案发,当事人邦信上海分公司利用上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诱骗8家企业累

计委托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138件,共收取商标代理费24.2万元,非法获利7.64万元。

二、处理结果

2013年6月24日,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邦信上海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市工商部门查处的首例商标代理组织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案件。针对该案涉及的商标代理业务专业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定性较难把握等实际情况,上海市工商局有效加强对办案单位的业务指导,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研究调查取证方案,加强案件情况分析,明确行政处罚依据,有效保障了本案的成功查办。本案的查处,对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上海工商部门多次在上海工商官方微博上发布警示,揭露商标代理的典型骗局,提醒广大企业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领导的充分肯定,总局网站专门刊登了该案件的查处信息。

案例7

上海德珂斯机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6月5日,CATIA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投诉,称上海德珂斯机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未经CATIA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768号2楼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计算机内复制并安装使用CATIA软件。2013年6月26日,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768号2楼的办公场所,当场发现在产品部34台工作使用的计算机中有11台存有复制、安装CATIA软件的日志文件。经调查及对现场提取的日志

文件中发现:当事人自2008年6月起至案发未经著作权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嘉定区陈翔路768号2楼产品部的5台计算机内复制、安装和使用CATIA软件5套,该5套CATIA软件虽在检查当日被当事人产品部的员工人为删除,但日志文件中完整记录了当事人复制并商业使用CATIA软件的经过。而其他6份日志文件由于缺少必要的认定信息,故无法确定其侵权。虽然办案人员在查案现场并没有直接发现计算机中存在侵权软件的主程序,但从标签号为2、5、7、8、11号计算机中所取得的日志文件里明确记录了打开并运行CATIA软件的时间、方式以及操作过程,且均涉及到当事人产品部的日常工作。同时,当事人在调查询问中也承认其工作人员确实删除过上述五台计算机中的CATIA软件。

经当事人和著作权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该软件每套货值(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8万元,本案货值为人民币90万元。

二、处理结果

办案人员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擅自复制、安装使用著作权人的CATIA软件,并将侵权软件用于经营性的商业活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正常的软件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发后,经教育引导,当事人于2013年9月17日与著作权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与著作权人授权的软件销售商上海澜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以人民币54万元购买3套正版CATIA软件,并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软件服务费人民币36万元,共计出资人民币90万元,从而取得了该软件复制、安装和使用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与著作权人达成和解,获得了合法授权,市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7万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在当事人最初极度阻挠并将侵权软件删除的环境下进行取证工作的,难度很大。办案人员因地制宜,现场对当事人工作使用的计算机进行了非常缜密的排查,最终在当事人匆忙删除时忽略掉的CATIA软件运行日志中发现了当事人侵权的详细时间及过程,最终成功地固定了证据。同时在事后调查中针对当事人提出软件日志非本机生成的质疑,办案人员通过逐条分析日志的内容,将软件使用时间、

生成图纸信息整理出来,发现与当事人工作场所的计算机信息以及相关工作图纸完全契合,最终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处理决定。本案的成功查处为软件版权执法中未取得侵权软件主程序的情况如何取证、定性提供了很好的样本,为执法取证手段的多样化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有效保护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支持了软件产业的发展。

案例8

刘某假冒“UL”、“RU图形”证明商标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份起,被告人刘某作为被告单位上海源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UL”、“RU图形”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类)的权利人美国UL安全实验所许可,以本市闵行区联明路555号6幢某室为经营场所,以本市松江区九亭镇易富路998号2幢某楼为工厂,组织工人组装加工附有“UL”、“RU图形”注册商标的LED照明装置并对外销售。2013年3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两地当场查获侵权LED照明装置共21万余组,并抓获被告人刘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二、审理结果

2013年10月2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假冒的“UL”、“RU图形”商标标识均属于“证明商标”。目前,“证明商标”是否能够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保护对象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本市尚无参考判例。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面临在案件定性、法理依据、数额认定等多个方面的困境,争议颇多,较为复杂。

检察机关从三个方面确保了案件质量:一是全面查找法律规定、法理依据,以法理依据补充法

律规定。检察机关着重对本案中“证明商标”与一般“认证标志”进行了辨析。经查明,本案中的“证明商标”系经合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应受现行《商标法》及刑法的保护。针对“证明商标”内部注册人与使用人权利分离的特征,结合我国采用的证明商标权保护模式的理论,找到权利注册人维权的法理依据。最后,检察机关收集了我国其他省市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有效判决作为参考。二是通过了解工业产品知识,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本案具有较强专业性,缺乏对专业知识的了解将会影响事实的判断。检察机关通过对比真、假实物及产品制造过程,揭露被告方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通过分析“UL”、“RU图形”商标的异同,准确认定本案犯罪数额,排除了辩护人偷换概念式的辩解。三是加强与侦查机关、辩方的沟通,提高庭审效率。本案系新类型案件,相关部门在搜查扣押物证过程中如果出现瑕疵,可能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检察机关通过与侦查机关的及时沟通,对该证据进行补强。同时,加强与辩方的沟通,在庭审前就相关工业产品方面交换观点,取得共识后在庭审中简述意见,就法律争议在庭审中着重阐述,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案例9

吴某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吴某利用其在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药明康德的研发资料。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吴某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89个新型化合物结构式在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导致药明康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8万余元。

二、审理结果

2012年9月26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吴某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本市首例涉及化合物结构式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本案被害单位为药明康德、辉瑞公司。药明康德是上海最大的制药、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器械研发外包服务公司,订单主要来自欧美国家,在全球处领先地位。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公司,总部在美国。如本案处理不妥,有可能影响药明康德的经营业务,将使药明康德乃至全国的同类医药研发外包公司的业务遭受重大打击,也将使得欧美国家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异议,甚至会严重影响中国整个医药研发外包行业的发展。

针对上述案件特点,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以案件庭审为办案重点,以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办案目标。事先充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细致掌握行业特点,并围绕案件专业问题与专家一同进行充分论证。被害单位对案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办理过程中反映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非常认可。

案例10

石某某等侵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6日,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成功对涉及沪、粤、冀、豫、鄂、湘、苏、浙、川等9省1市的“3.6”侵犯著作权案集群战役实施收网。2013年3月,虹口分局依托警社合作机制服务公安部打假行动,在走访辖区上海兴安得力软件有限公司时获悉该公司及其母公司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预算软件被不法分子破解、复制,并通过淘宝网大肆销售,造成公司巨大损失。虹口分局经初查后以“3.6”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并上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二、审理结果

2013年12月,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等8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共判处罚金人民币71万元。

三、案件点评

该案是迄今为止上海公安机关侦破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捣毁制售假冒窝点21个,查获待销售盗版软件、加密锁2万余份(只),作案用电脑32台,查证已销售盗版软件48.4万件,涉案金额968亿元。

由于上海乃至全国范围内侦办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的成功判例不多,特别是侦办涉及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例更是少见,因此可供借鉴的经验较少。而且对于侵权犯罪的认定以及犯罪网络结构的梳理,全部依托网络信息的获取和筛选,因此信息的获取和分析专业性非常强。本案又涉及较多省市,侦查、取证任务较重。但面对重重困难,虹口分局坚定攻坚克难、勇于突破的理念,从诸警种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业能力强、攻坚能力强、实战能力强”的专案力量,以传统的侦查经验与科技分析工具结合的方式,厘清违法网络层级,明确犯罪手法;始终保持“诸警种捆绑、跨区域联动、多部门协作”的合成作战思维,在上海完成破案的同时,实现对整条犯罪产业链的全面打击,为软件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因特网专利数据库及其检索[200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因特网专利数据库及其检索 专利文献部赵欣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建立的政府性官方网站,提供中、英两种版本。在2006年4月底进行全新改版后,增加了很多新的功能。中文版的中国专利检索数据库收录了1985年9月10日以来公布的全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著录项目及摘要,并可浏览、下载和打印各种说明书全文及外观设计图形。该数据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开发建立并维护,每周更新一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还提供和专利相关的多种信息服务,如近期专利公报的查询、专利证书发文信息查询、代理机构查询、法律状态查询、收费信息查询等。还可以链接到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数据库。需要注意的是,此数据库面向公众提供免费专利检索服务。鉴于设备与带宽的限制,建议日浏览或下载专利说明书超过300页的公众访问其他网站或向相关单位订购专利光盘。 本章将介绍中文版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主要功能及中国专利检索数据库和法律状态查询。 二、主要功能 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键入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7634074.html,.,即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在网站主页上可查看要闻、通知、国外和地方的知识产权动态等。 网站主页左侧有“文献服务”的链接,点击进入可以查看各项与专利文献有关的内容,包括文献与信息知识、文献与信息标准、国际专利分类表等。公众还可在文献与信息培训栏目中查看专利文献部面向社会公众的免费培训讲座信息,并可报名参加定期在专利文献馆举办的专利知识免费培训。 “文献服务”的链接下面有“图书期刊”的链接,点击进入可查看知识产权图书、知识产权期刊、专利公报和年报。 在“知识讲座”的链接下可看到一系列有关专利的知识问答,帮助公众了解相关专利知识及政策法规。 在页面右侧的中部可以看到“中国专利检索”栏,可以在“关键字”中输入检索式,选择相应的“检索项目”进行检索。 “中国专利检索”栏右侧还有“高级检索”的链接按钮,点击可进入相应的“专利检索”的页面。“专利检索”页面右侧有“IPC分类检索”、“本网站免责声明”、“数据库内容”、“注意事项”、“使用说明”、“说明书浏览器下载”的链接,供用户了解可供检索的数据库的内容,使用数据库及检索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分类号与其他字段的组配检索。 在“中国专利检索”栏下点击“国外及港澳台专利检索”的下拉菜单,可直接进入国外政府网站及港澳检索数据库。 主页右下角有专利证书发文信息查询、代理机构查询、法律状态查询、通知书发文信息查询、收费信息查询、事务性公告查询、咨询台、意见反馈、年费计算系统等九项功能图标,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 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资金使用情 - 1 -

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 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 2 -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1.5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章测评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章自测题(70分) 单选题 1.下列法律制度,哪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A. 网络著作权制度 B. 网络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C. 网络域名的法律制度 D. 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特征 A. 作品类型的集成化 B. 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 C. 著作权保护标准的清晰化 D. 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缘化” 3. 以下选项中,哪项属于网络环境下新产生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主体 A. 作者 B. 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C. 网络服务提供商 D. 网站 4. 在网络环境中,域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以下关于域名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B.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使用、先注册”的原则 C. 域名并非首先必须经国际网址管理机构或者各国的网址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生效 D. 域名的使用并不是必须经过网址管理机构的登记注 5. 以下关于软件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比较,其中正确的说法是 A.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B.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C. 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大体相同 D.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的合理使用,作为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6.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数据库所体现出来的特点 A. 开发成本低廉 B. 实用价值高 C. 复制成本极其低廉 D. 各国都具有完整详细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多选题 1.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依据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形式,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 (10分) A. 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合同 B. 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 C.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 D.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 2. 下列选项中,属于对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正确论述的是 (10分)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 篇一:专利检索 关于专利检索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意义 二、检索方法 三、多重价值 四、世界专利 五、检索系统 六、快速检索 七、高级检索 八、号码检索 九、途径 概念 专利检索就是根据一项或数项特征,从大量的专利文献或专利数据库中挑选符合某一特定要求的文献或信息的过程。对于企业的成长,对于全球生产力的节省与提高,是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的。

一、意义使企业明晰世界专利的动态、避免重复开发与资金浪费,对企业而言功劳甚大。由于全世界专利众多,且具有优先权的特征,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自己的想法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你能想到的发明专利,别人很有可能也想到,所以任何个人和企业在申请专利前,都应认真检索——是否自己的想法已经被别人实现,是否专利已经出现在世界各大专利局的数据库中而不自知。 专利研究和申请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据不完全统计,各国因未查阅专利文献、使研究课题失去价值,每年造成的损失数以十亿计,间接损失就更多了,我国在“七五”期间,大众企业的近万个课题,约有三分之二都是重复研究。 所以,专利检索[3]对于企业的成长,对于全球生产力的节省与提高,是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的。 专利检索成为专利人和企业之间的一座桥梁,为推动专利转化做出了不朽的贡献,专利人只需提供,专利名称;专利人姓名;专利号等其中任何一项,企业就可以通过专利检索来查询专利的真实性和法律状态。 专利申请所需费用的一半甚至更多,但由于其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步骤已成为专利申请的必要步骤之一。专利申请前专利检索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可以评价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据国外专利机构调查,有66%以上的发明专利最后不能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5年) 案例1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

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章自测题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章自测题 (共10道题,共100分,不限时) (做了90分,不知道那个题错了) 单选题 1. 王某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创作完成了一篇作品,关于该作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10分) (C) A. 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B. 该作品的作者是王某 C. 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是王某 D. 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可能是王某,也可能是该单位 2. 甲创造完成一幅美术作品,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10分) A. 该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属于乙(D) B. 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乙 C. 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不移转 D. 甲仍不享有署名权 3.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10分) (B) A. 网到网的上载——将其他网站的作品复制到A网站。即A网站对其他网站发表作品的使用,这种使用不构成侵权。 B. 单机到网的上载——将已经存在于单机中的作品上传到A网站。即A网站对自身或其网络用户的原创作品、他人许可的授权作品的使用。这种情况不构成侵权。 C.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D.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4.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10分) (A) A.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B.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D. 《网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 5. 甲创造完成一幅美术作品,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10分) A. 该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属于乙(D) B. 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乙 C. 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不移转 D. 甲不享有署名权 多选题 1.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为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了哪些标准(10分) (ABCD) A. 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评定与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上海市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完善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园区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品牌建设为目的,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推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正考评、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园区。 第四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与工作指导。 各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 (二)知识产权工作环境良好,建立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出台知识产权政策,配备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具有专利代理师、专利工作者或知识产权职称等证书),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园区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同期本市平均水平的2倍,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10%以上,拥有有效商标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30%以上,近三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第六条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能够有效开展专利工作和商标品牌的指导服务,配备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10%;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可以提供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等相关服务; (四)近五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第七条申报与评定流程: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下发申报通知; - 2 -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V

密级:内部保密文件仅限内部使用 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版本V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及其管理的行业本部,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金融行业本部、政府行业本部、软件服务本部、运营服务本部。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以下简称为“软件服务SBU”。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着作权(主要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文档资料等)、以及商业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等一切智力成果权。 第三条各行业本部、事业部、工程院及其他部门应及时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涉及的主要技术特征、外观设计、所使用的商标、广告以及宣传资料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成果)向运营管理部通报,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等保护手续。 第四条所有软件服务SBU及各行业本部的员工执行公司职务,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新设计、创作的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着作权、获得的商业秘密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于软件服务SBU或各行业本部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不得私自或以个人名义转让他人;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商标与商号 第五条软件服务SBU商标注册由运营管理部提交软件服务SBU总裁审批。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根据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及其保护期限,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续展该注册商标,或要求有关业务部门适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七条软件服务SBU均有权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注册商标。经运营管理部审查,报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后,软件服务SBU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应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运营管理部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以维护商标信誉。 第八条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商号和xx企业标志,不得擅自更改字型、图案等。未经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各部门不得授权、允许其他企业、个人、社团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

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实施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他人专利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以下称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第三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方合法权益或弄虚作假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四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实施他人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包括中国专利局已公开或公告)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应当订立许可合同(以下称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也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第六条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专利许可合同即成立。第八条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一)标的(指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及相关的专有技术等);(二)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三)履行的期限、进度和方式;(四)验收标准和方法;(五)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六)提供技术与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七)保密要求;(八)中介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九)违约责任;(十)专利宣告无效后的处置办法;(十一)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二)属于普通、排他、独占、交叉或可分售许可的合同;(十三)关键性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十四)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其条款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订立,并应包括下列条款:(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合同的处置办法。第十条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不能强使被许可方接受下列限制性条款:(一)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同实施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如硬性搭配不需要的技术、设备、零部件或原材料等;(二)限制被许可方发展和改进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三)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四)限制被许可方销售专利产品的渠道、数量及价格;(五)要求被许可方在专利失效后继续支付专利使用费。[!--empirenews.page--]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还应按签订合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许可方的违约责任:(一)许可方未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传授必要的专有技术;(二)由于许可方的原因,使技术经济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三)属于排他或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许可方又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者已订立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自己实施专利;(四)其他违约责任。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一)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合同规定的技术;(二)违反合同规定向他人泄露了许可方提供的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三)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四)其他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第四章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第十五条使用费的支付应本着利润分享的原则,根据研制成本、技术难易程度、合同种类、实施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第十六条专利使用费可以一次总算,也可以从销售额或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采取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计算,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第十七条专利使用费按比例提成时,被许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着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着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邮箱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家知识产权局邮箱 篇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步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步骤 1、按照网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点击“专 利检索”(见上图箭头指示)。 3、点击“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见上图箭头指示)。 4、点击“同意”(见上图箭头指示)。 5、点击“专利检索”(见上图箭头指示)。 6、输入关键词(见上图箭头指示)。 7、点击“检索”(见上图箭头指示)。 8、向下翻页(见上图箭头指示)。 9、点击“查看文献详细信息”(见上图箭头指示)。 10、点击“全文图像”(见上图箭头指示)。 篇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 点验收工 作的通知 北京市、山东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为权利人提供更多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20XX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你局作为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相关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协字〔20XX〕5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拟于20XX年5月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试点验收工作。请各单位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对照工作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总结试点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并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纸件和电子件)报送至保护协调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保护协调司许谅亮朱丹 电话:010-6208347062083331 邮箱:xuliangliang@sipo.gov.cn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绪论 (4) 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与特征 (5) 1.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5) 1.2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7) 1.2.1知识产权的三个特性 (7) 1.2.2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特性 (7) 1.2.3 电子网络环境下知识传播特点 (8) 1.3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主、客体特征 (8) 1.3.1 网络知识产权主体特征 (8) 1.3.2 网络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8) 1.4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时间特征 (9) 2 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9) 2.1利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来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 (10) 2.2利用与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0) 2.3加强技术防御与保护设施 (10) 2.3.1防火墙技术。 (11) 2.3.2 网络权限的设置 (11) 2.3.3 网络加密技术 (11) 2.3.4 添加水印防伪技术 (11) 2.3.5 CA认证技术 (11) 2.4科学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有关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11) 2.5制定《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2) 3.加强网络环境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12)

摘要: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特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有: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较弱,权利主体的确定比较复杂,权利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受保护时间大大缩短等。为促进电子网络的正常发展,应运用法律手段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电子网络; 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国家知识产权局笔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家知识产权局笔试 篇一:20XX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和考察通知 福建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XX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和考察通知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XX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20X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科目考试 凡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面试名单人员,均须参加mAp职业性格测试(网上测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一)mAp职业性格测试 请各位考生于20XX年2月27日10:00-3月3日18:00登陆以下网址参加在线测评,请考生务必参加,如不参加视自动放弃。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7634074.html, (二)专业考试时间、地点和乘车路线

1.专业考试时间:20XX年3月8日(周日)下午 14:00——16:00 2.专业考试地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3.请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于3月8日上午09:00-10:00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门领取专业科目考试准考证。 4.考试时请携带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记准考证、专业科目考试准考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 5.乘车路线: 北京站:出站后乘坐地铁2号线在“西直门站”站下车,换13号线(东直门方向),在“大钟寺”站下车,向东步行700米至蓟门桥东北角,或转乘公交425、运通201路等在“蓟门桥东”站下车即到。 北京西站北广场:乘坐21、387、694路到“蓟门桥东”站下车即到。 北京北站:乘坐438、562路车到“蓟门桥”站下车即到。 乘坐地铁10号线在“西土城”站下车东南口出站,往南走600米即到。 (三)专业考试要求 1.参加专业英语考试的考生,请携带身份证、公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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