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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问题三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问题三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专题六树立良好社会公德

问题三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准则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

作用。

(一)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违法,而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形式实现,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授权性指引)、不得作什么(禁止性指引)、必须作什么(义务性指引)。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诉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

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的行为趋向与后果,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化解纠纷、减少犯罪之目的。

(三)、评价作用

1、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2、法律评价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

3、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1)对国家机关极其公务人员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对社会民众要求不能违法。

(2)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不能相互替代。(四)、强制作用

1、何谓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强制作用是指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

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

2、法律强制的主体由国家(主动主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被动主体)

3、法律强制的手段是国家强制力。

4、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五)、教育作用

1、何谓法的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指的是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2、法发挥教育作用的实施方式:一是,通过法律的学习;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三是,通过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的影响。

3、法的教育的意义: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内心才认同,自觉遵守。二、公共生活中相

关的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惩罚法》

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施行,共6 章119 条。实施了19 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有着“离老百姓最近”美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新法实施的第一周里,搜罗了一批新法实施后的最新案例,管中窥豹,以帮助群众更好地熟悉这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 年3 月起施行。其规范了两种人的行为:规范引导社会成

员的行为;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

1、从 3 月 1 日起,宠物扰民、在集贸市场强买强卖、强行乞讨、发黄色短信干扰他人 生活等行为均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

2、执法手段更加细化, 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相比, 新法加大了

“执法程序” 、“执 法监督”在法条中所占的比例, 各单独开辟了一章,细分了拘留时限、 段操作尺度。新法中“执法程序”章节所包含法条达 26 条,囊括了受理、 赃款等各个执法环节, 并设定了执法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各种具体情形, 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登记,不得扣押” ,“现场口头传唤行为人

3、处罚范围更加具体,此外,原《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 政拘留;新

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限期出境”和“驱逐出

境” 8类 73种,新法为 5类 238种,类别虽

然缩减, 些近些年出现的社会新现象,比如宠

物扑咬他人、 比赛秩序等。 图片一,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节严惩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案例:偷拍女厕 拘留七天案例: 3月 1日中午,违法行为人蔡某(男)在杭州某大学 女卫生间偷拍女生如厕, 被杭州西湖警方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以行政拘留 7 天。这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杭州警方依法处理的第一起侵犯人身权利案。当天中午 11 时左右,蔡某偷偷潜入了杭州某大学女卫生间的隔间内。 不久,该大学两名女生进入洗手间, 其中一个在蔡某的隔壁。 蔡某把小型摄像机放到两个隔板之间的地上偷拍,

被女生发现。 蔡 某随后逃了出去。 当晚 7 时左右, 这两名女生在校园内散步时发现了蔡某, 女生悄悄叫来保

安,将蔡某扭送到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西溪派出所。处罚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第 6 款:偷窥、 偷拍、 窃听、 散布他人隐私的, 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警方点评:以前对偷 窥或偷拍他人隐私的,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 19 条的“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警 告、200 元以下罚款或 15天以下拘留,但无条目对这一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而《治安 管理处罚法》 把这一违法行为专门列了出来, 并归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类违法行为里。 在 这点上,新法更具操作性。

首次盗窃 少年未拘案例: 3月 1日,16 周岁的安徽少年小胡由于偷自行车被人扭送到 温州龙湾公安分局海滨派出所。 由于这是他第一次偷东西,所以很快被释放了。同一天,宁 波江东区明楼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抓获一名偷电动车的少年田某, 带回派出所后发现他未满 18 周岁,且是初次盗窃。最后,警方对他进行了一番教育,便让他走了。处罚依据: 《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 21 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 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 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 满一周岁婴儿的。 警方点评: 办案民警葛军海说: “《治安管理处罚法》 感觉更人性化一些。 ” 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 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处理要从轻, 但怎么从轻却不够明确。新法不仅操作性比较强,而且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

小偷小摸 精确处罚案例: 3月 3日,暂住于桐乡市濮院镇的河南籍男子张某万万没有 想罚款额度等各惩罚手 调查取证、扣押 比如“行为人与善 H

罚款、行 。原条例规定处罚行为范围为 但加入了 100 多种具体的情形,覆盖了一 噪音扰民、 发黄色短信息、扰乱大型赛事

图片二,可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 情 500 元以下罚款。

到,自己在建筑工地上仅仅偷了总价值约100 元的几十只铁轧头,却换来了5 天的拘留。当天凌晨,在濮院一直未找到工作的张某趁无人之际,在镇工业园区附近的建筑工地上偷得用来固定井字架的铁轧头50 余只,随后脱下衣服一包,欲当废品卖掉。孰料,还没来得及回到住处,就被濮院派出所巡逻队员抓获。办案民警讯问后,当即依法对张某处以治安拘留5 天。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 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

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点评: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相比,新法有一个显著特征——处罚阶梯明确。以盗窃为例,对“情节较重”一项就有了诸 多明确的定义。 比如,盗窃财物数额在 500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 5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新法还对民警在办案中衡量违法情节轻重及处理的精确度作了进一步强化。 强行乞讨

治安警告案例: 3 月 2 日,绍兴市越城区塔山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辖区内的鲁迅 故里景区里有一成年男子在向行人乞讨。 遭到游人拒绝后, 他还采用阻拦、 拉拽等方法继续 向人乞讨钱财。 民警立刻将该名王姓男子带往派出所,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相关规 定给予警告处罚。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1 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 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 强行讨要或者以 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警方点评: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不仅对“强行乞讨”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还对此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尺度。 “强行 乞讨人员” 的存在不仅有损城市形象,还增添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但以前的 《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 对此无明文规定, 新法的实施填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噪音扰民 警告歌厅案例: 3 月 1 日晚 11 点,湖州南浔派出所接到居民施某报警,称住宅楼对面歌厅声音太响、影响正 常休息。 接警后, 民警现场检测发现, 歌厅发出的声音分贝已超过城镇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 法律规定。 民警当场依法对该歌厅业主王某处以治安警告处罚。 王某接受处罚后, 立即停止 了当晚的营业。 当天下午,诸暨小商品市场一名摊主由于大声播放音响, 也被警方治安警告。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8 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点评: 以往遇到此类报警时,民警往往难以处理,即使予以制止, 进行处罚。现在,新法对噪音扰民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提请一些歌厅、 在把声音开得过响已经是违法了。登记不实 店员罚款案例:

3 月 处罚了一名旅馆工作人员, 登记工作人员。 为

了多揽客源, 办法登记或

干脆不登记。 3 月 1 登记

旅客姓名而让其住宿的房间

她处以罚款 500 元。 处罚

依据: 的旅客不按规定登

记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和

号码的, 馆,不予制止的, 处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嫌疑人员或者

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情节严重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点评: 住旅客的实际状况, 实际上削弱了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的管理, 逃脱法网。 在以前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并没有对这一点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查 办有关案件时有相当难度, 而

新法中对此的明确规定则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查办案件的能力。

醉酒伤人 酒醒受罚案例: 3月 2日晚,不善饮酒的丽水人张某在宴会上被灌醉。接着,张 某去找一个朋友玩, 结果敲错门, 与人发生口角并将他人打伤。 案后,对醉醺醺的张某实施约束, 直至其酒醒。 虽然张某酒醒后态度不错, 主动赔偿医药费, 但警方还是依法给予其治安拘留 5天的处罚。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5 条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 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也无法对相关行为人 酒吧业主注意,现 1 日,温岭市温峤派出所 杨某是温峤镇一宾馆前台 可采取张冠李戴造假的 原因是她没有如实登记旅客住宿情况。 老板授意她如遇旅客未带身份证件, 日凌晨,温峤派出所对该宾馆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未 1 间;一人登记而多人住宿的房间 2 间。派出所民警依法对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56 条规定: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 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 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杨某未按规定登记入 可能致使一些违法犯罪嫌疑人

丽水紫金派出所民警接到报

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警方点评:过去,一旦发生酒后打架事件,往往双方一到派出所便马上进行调解。而新法明确规定了一定要等到醉酒者清醒之后才能作出进一步处理,这既体现了新法人性化的一面,也对民警处理案件提出了更严格、更规范的要求。卖淫嫖娼拘留半月案例:3 月1 日,刘某和吴某因

卖淫嫖娼双双被瑞安警方依法处以治安拘留15 天,并通知了其家属。现年36 岁的江苏籍男

子刘某是一名厨师。当天凌晨,他在瑞安市飞云镇一家按摩店与卖淫女吴某发生性关系时,被飞云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 条规定:卖淫、嫖娼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点评:过去一些地方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一律罚款5000 元,这样会造成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而对卖淫嫖娼人员起到的惩罚作用很小。而新法规定,除情节较轻者外,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加大了惩罚力度。警方人士话说新法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法制科科长徐和建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从以前的73 种增加到了现在的238 种。在以前被老百姓普遍认为是“小毛病”的行为,现在都有可能是违法行为。自1987年1月1日实施起,19年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直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方面,都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2005 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治安案件49.5 万余起,查处33.9 万余起,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49.6 万余人次。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日趋复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于1994 年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内容等均越来越不适应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总结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实施经验,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理念,顺应依法治国和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了完备和充实,与《条例》相比,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也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1、基本精神

(1)立法目的:

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极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2)、基本原则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

三、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主要内容(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共有四类110 多种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

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

(3)、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第一、调查程序。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有关的程序。规定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情况复杂不得超过24 小时。

第二、决定程序。规定了有关听证程序,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执行程序。

(4)、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不严格执

法或者违法违纪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

1、基本精神

(1)立法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2)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则;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三是和平进行原则。2、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于本法。(2)集会游行示威的条件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须依照本法的规定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举行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第一、反对宪法确定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的;第四、有充分根据认定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案例:[案情]

2007年6月27日,某市部分退休职工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医保问题没有解决,且长期上访无果,要求游行请愿,并委托退休职工王某、张某、佘某等3 人向某市公安局递交了游行申请书。某市公安局对其许可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书中没有注明游行的具体时间、游行线路,且游行示威无助于实质问题的解决,于2007 年7 月13 日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关于对电磁阀、灯泡厂、印刷厂等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医”举行请愿游行活动不许可的决定》。王某等人不服,于2007 年7 月18 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市人民政府于当日予以受理,并于2007 年7 月20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某市公安局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予许可决定是正确的,但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

一条的法律条款错误。并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公安局)7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电磁阀、灯泡厂、印刷厂等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医”举行请愿游行活动不许可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7 年7 月25 日某市公安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二次作出了《关于对电磁阀、灯泡厂、印刷厂等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医”举行请愿游行活动不许可的决定》。王某等人仍不服,于2007 年8 月10 日又一次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某市人民政府于8 月12 日再一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不许可决定。

本案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是准予许

可和许可后变更的情形和条件,第十二条规定的是不予许可的条件,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不予

许可。故被申请人第一次作出不许可决定是正确的,但适用不许可的依据错误。申请人申请请愿游行的具体时间不清楚,游行后的解散地点未注明,申请人的代表资格未见《委托书》,参加请愿游行人员的身份不明,情况不详,且游行的线路涉及到数百个门店及行政企事业单位,治安交通环境复杂,请愿游行必将给途经的经营环境及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许可是正确的(三)、《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共6章47条。人类正面临严峻的环境问题人口激增;土壤资源流失和退化;沙漠化日趋扩大;森林惨遭破坏;大气污染严重;水污染加剧;贫困加剧;战争与核武器;自然灾害倍增;温室效应影响;臭氧层耗竭;滥用化学物品;能源消耗巨大;污染事故多;海洋污染严重

1、基本精神

(1)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基本原则:一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

2、主要内容

(1)何谓环境?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检举和控告。

(3)我国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公民环保十大行为规范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8 章124 条。

1、立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基本原则:一是依法管理原则;二是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违章事故永远没有赢

3、道路通行规定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对七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视频:对醉酒后驾驶或营运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或暂扣的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成犯罪的;违反交

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尚不够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案例: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10日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有网友将醉驾者高晓松的成名作《同桌的

你》进行了改编,新版名为“酒桌的你”,以此来调侃酒驾入刑后第一个被抓的名人。这就是高晓松醉驾案。高晓松血液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 !今天上午,交管部门表示,

高晓松已构成醉酒驾车,将面临刑事处罚。今天上午10 时许,高晓松出现在东城交通支队事

故科二楼。

记者看到,他看上去很疲惫,对工作人员态度谦逊,他很快被带进了问讯室。昨天

22 时30分许,市交管部门接到122 报警称:在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

处,有

交通事故发生。东城交通支队和平里大队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白色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多种规范行为准则的方式,最主要的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两种,下面让我们分别介绍一下: 一、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道德是分领域和层次的。道德中的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社会公德作对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成为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 1.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道德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有;继承性、基础性、广泛性、简明性。 继承性人们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基本准则。这些凝聚着人类的道德智慧,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广泛性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无论具有何种身份,都必须在公共生活中遵守社会道德。 简明性如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等就是基本的生活共识,不随地吐痰,不乱穿马路等公共道德规范,更是简明了。 2.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㈠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文明礼貌是打开心扉的钥匙,是交流思想的窗口,是沟通感情的桥梁,它是反映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而且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倡导讲文明、懂礼貌、守礼仪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㈡助人为乐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君子成人之美”、“为善最乐”、“博施济众”把帮助别人视为自己应该做的事,看做是自己的快乐,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应有的社会道德,是有爱心的表现。因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助人为乐的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应该“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力所能及地关心和关爱别人,在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中获得人生的快乐。 ㈢爱护公物 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一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公用的设施得到妥善保护并保持良好的状态,是使公共生活有秩序进行的基本保证,也有利于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珍惜,爱护公物,就意味着全社会的公共财物都能物尽其用,用有所值。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1、写合同或让他人打欠条,务必让对方在落款名字后面写上身份证号码,否则,后果你懂的。 2、给人借钱:如果给现金,务必当日从银行取现而后保留取现的银行票据,atm机取现则打印票据并保留,银行柜台取现则保留底单;如果转帐,同上,亦务必保留转帐凭证,同时不要注销掉该帐号。否则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不认可,你亦没有提供资金来源,很可能败诉哦。 3、借人高息的,在给人借款同时,不要马上就拿回当月或当年的利息,不然被拿回来的这部分不视为借款本金,你可以一起喝茶,喝完茶出来再拿嘛,何必急于一时呢。 4、在借款合同中要写明利息,否则视为不用支付利息;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4倍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应该都知道。现在p2p 很风行,但实际上制度并不完善,仍需多加谨慎。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5、关于诉讼时效,如果你是借款方,可以和对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但不要写在借条上哦,这样,你的借条有效期20年不会超诉讼时效。 什么?那你担心对方无限期不还款?没关系,按你们约好的还款日子催一下,不还?不还直接法院见,没关系,法院会认可滴,而且再也不用担心对方突然找不到人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哦。

6、交通事故发生后,务必记得拍一张对方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保单,一点都不费神,不然万一双方协商不好,你得到处查询或复印,比较麻烦。 7、如果撞伤了对方,自己需要承担责任,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记住,交警让你预付医药费什么的,推说自己最近买股票亏钱了,没有钱,不要垫付,让找保险公司。作为法官,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子一般会调解,但调解便有利益让步,调解方案出来往往损害的是之前垫付了医药费方车主利益,便宜了保险公司,我很痛心却无能为力。记住,如果购买了保险,对方损失不大,你是除了鉴定费与诉讼费无需多出一分钱的。 8、作为事故受损方,事故发生后走到诉讼阶段,如果伤残严重,不着急用钱,在法院组织调解时,可以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因为,保险公司至少会在有可能判决赔偿的数目上打折10%以上。但如果本来标的不大,还是建议接受调解吧,早点拿钱,少走程序。 9、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留好一切票据,包括交通费发票、医药费发票、自己在小药店买药等等一切。 10、众所周知,残疾赔偿金农村与城市相差巨大,所以,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只要你租住在城镇,或者在城镇务工,均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务工地在发达地区,只是回老家发生交通事故,还可以按照务工地城镇标准起诉残疾赔偿金,那又是一大笔银子。 11、员工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请保留好工作证,餐票,评先评优等一切证明你工作的证据,双倍工资从你入职第二个月开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知识点汇总

高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精编版 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跟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法对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2、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侵害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依法行使财产权 1、所用权: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享有其利益。 ①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③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第三人不知情;价格合理;不是赃物或遗失物) 2、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1、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能等。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获得报酬,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2)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只有一次;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永久保护。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权是法人,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专利权 (1)专利法规定,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2)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3)专利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 3、商标权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国民、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不能用作商标。 (2)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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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学习_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基本法律知识学习_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 知法、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学习啦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频道搜集了一些日常生活中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供你参考。 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阅读更多...... 如何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父母死亡后,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但放弃继承权的... 遗赠与遗嘱有什么区别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有的人不是... 盗窃罪从犯会判多长时间 从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作为从犯,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往往就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那么盗窃罪从犯会判... 有关法务工作的法律知识:企 学习啦: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经济主体,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目前,很多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法务部或者法律部。下面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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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可以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的本质、特点 (1)法的本质: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归根到底要符合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不可能永恒不变。 B、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还要联系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去理解。 C、我国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2)法的特点: A、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B、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①“有法可依”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可遵循。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形成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②“有法必依”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③“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尽职尽责地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核心考点1) 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比如:年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待互利的。 2、人身权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一、道德与法律是两种基本手段 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多种多样,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秩序日益重要和复杂化,人类便愈加自觉地采用各种手段去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其中道德和法律是基本的手段。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公共生活秩序就越复杂,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就越突出。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的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的方式作有所不同,但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道德规范作用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支撑;而法律作用的更好实现,则需要以道德建设为重要条件。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在生活公共生活中知荣明耻,自觉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是锤炼人的思想品德,提升人生境界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2、法律规范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范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的强制性,又有普遍的约束性。它不仅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生活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的生活方式。

辩一辩:在现实社会中,大多数“罪不罪”就含在“对不对”之中,但是,许多“对不对”却不是“罪不罪”的问题。 二、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指引作用:首要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指引作用针对的对象为本人的行为。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 2.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3.评价作用。法律对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违法及其违法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针对的对象为他人的行为。 4.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对于违法者的制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 5.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91条。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75894959.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思修论文---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经过高中的苦苦挣扎。9月我们怀着期待与憧憬的心情踏入大学的校园。梦想与激情将在这里起航。我们怀着不同的人生追求,与相亲相爱的朋友分道扬镖。蓦然回首。想起高考前与朋友曾彼此诉说各自的美好,而又看似垂死挣扎的苦苦寻梦。我们彼此感触对方那紧张的脸庞,祝福对方。考后是匆匆的离别。只道句:路很长,多坎坷,一路走好。如今站在大学门。我们又多了一份责任,一份重担。我们已离步入社会越来越近。但法律未曾远离我们,我们必须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才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幸福快乐。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是祖国的建设者。倘若不知法律我们可能以身试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给我们的亲人带来无限的创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建设祖国报答父母的前提条件。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包括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渗透,以前那些由于民族、国家、地域等因素造成的阻碍日益减少,世界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区域性经济合作日益加强。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趋势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快速,使以前难以想象的洲际交往都成为普通的事情。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使人们可以真正做到“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20世纪末以来,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村落”,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公共生活领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的各种犯罪问题也随之而来,这时就需要法律来解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要素中,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在公共生活中需要有法律来维护它的安定有序。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法律无论是在古代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老百姓应当知道的日常法律常识

老百姓应当知道的日常法律常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难避免与人发生一些或大或小的这样、那样纠纷,就像司机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做到自己注意了,但不能保证别的司机也同样注意,所以,有时会发生交通事故,同样,在人生的道路上,在我们与同事以及亲朋好友的交往过程中,很难保证不产生摩擦,进而导致矛盾,往往小的纠纷处理的不得当,便是产生大纠纷的隐患,最后诉讼到法院,由于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的原因,很多人不知道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临时抱佛脚,病急乱投医的现象,作为律师的我结合我的律师实践工作,提几点建议与大家共勉。 一、律师有哪些业务范围(律师可以在哪些方面可以给我们提供法律帮助)?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如遗嘱、诉状、合同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们律师的工作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有民事的、有刑事的、还有行政的事务,包括诉讼的、也包括非诉讼的,简单地说,诉讼的就是需要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的一些案件,非诉讼的就是不需要到法院解决的一些纠纷,如行政复议、仲裁、聘请律师帮助调解或参与谈判,以期及时提供法律帮助,聘请律师协助签署合同,以及聘请律师办理遗产继承问题等等。 二、什么样的当事人有必要聘请律师? 根据我的律师执业实践,我个人认为,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聘请律师:1、对自己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不了解或不很了解。 有些人由于不了解或不是很了解自己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所以,在诉讼过程中一步一个坎,非常艰难,由于不熟知法律的具体规定,有些应该胜诉的案件,结果也败诉了。 2、自己的本职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时。 3、不方便自己出面时。 以上几种情况,除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时,当事人必须到庭外,开庭时当事人可以不到庭。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在学理上,商事行为概念是指商人资本的经营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本文重点讨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以及商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商行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 正文: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商行为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即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活动,即主观商行为。因此,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或称为营业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点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商事法律主体的比较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果按照广义来说当然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内,商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定义也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能够实行商事法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但是在如何确立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概念上划分的依据却不同。 商事法律主体具有商人性。商事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其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从而从事营利性活动,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法律规范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举例说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的强制性,又有普遍的约束性。它不仅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以下几种: 1、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2、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3、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

4、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以上作用可以在案例分析中详尽体现, 案例一: 情急以刀刺人自残难逃刑罚 有了矛盾不冷静处理,情急之下刀刃相见,刺伤了别人自 己又后怕,悔恨中把自己刺成重伤,不但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自己还难逃法律的处分。近日,被告人张引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 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二: 长安区三学生高考前夕抢劫被捉 三个就要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聚在一起闲聊时觉得抢劫挺 刺激的,于是乘着酒兴进行抢劫,不想竟然抢到了以前的同班同学,当场被同学认出,不一会就被民警抓住。而他们似乎没有意识到自 己触犯了法律,还给民警说自己要参加今年的高考,希望能早日回 去复习功课。办案民警直叹可惜可悲。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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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书 签。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等。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

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1)停止侵害;?

问题三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专题六树立良好社会公德 问题三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准则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违法,而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形式实现,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授权性指引)、不得作什么(禁止性指引)、必须作什么(义务性指引)。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诉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的行为趋向与后果,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化解纠纷、减少犯罪之目的。 (三)、评价作用 1、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2、法律评价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 3、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1)对国家机关极其公务人员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对社会民众要求不能违法。 (2)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不能相互替代。 (四)、强制作用 1、何谓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强制作用是指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 2、法律强制的主体由国家(主动主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被动主体) 3、法律强制的手段是国家强制力。 4、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五)、教育作用 1、何谓法的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指的是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2、法发挥教育作用的实施方式:一是,通过法律的学习;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三是,通过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的影响。 3、法的教育的意义: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内心才认同,自觉遵守。 二、公共生活中相关的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惩罚法》 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施行,共6章119条。实施了19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有着“离老百姓最近”美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新法实施的第一周里,搜罗了一批新法实施后的最新案例,管中窥豹,以帮助群众更好地熟悉这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起施行。其规范了两种人的行为:规范引导社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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