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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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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 1 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引言上市公司不断出现的虚假信息披露,合伙作弊的会计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的败德行径引致的公司腐败行为,使得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准则引发了世界各国的深刻思考。回观我国的现实,国内上市公司的违规和腐败现象也异常严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的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一股独大”,这就使得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内部人控制严重”,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没有适当的权力制衡,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内部审计完全服务于管理层,同时经营者以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委托人的双重身份来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和审计费用,从而打乱审计关系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造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的被动地位,如果注册会计师抵制不住管理层的诱惑就会出现合谋,这样出现大量的虚假审计报告和虚假验资报告就不足为奇了。对财务报表可信性和民间审计的独立性关注,驱动了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从而也就有人们对审计委员会的关注。一、审计委员会制度简介审计委员会是美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稳定的三个重要支点——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师——之一,这三个也是监控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性。据一项统计资料表明,列入《财富》杂志的1000家公司中有959家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管理当局进行有效的监督。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理论的不断深入,也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制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继而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它是董事会和内部外部审计师沟通的桥梁,分担了执行董事在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方面的部分工作。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基本情况。(一)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 2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二)审计委员会运作程序审计委员会要常设于董事会下,独立于经理层。在运行过程中,要遵循以下程序:有正式的章程,对委员会的权责、成员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每年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向董事会和股东汇报工作情况;对企业不合规行为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股东汇报,必要时直接向证监会报告;强调审计委员会自身与外部审计师,高层管理人员的沟通,每年至少与审计人员单独召开两次委员会会议,以确保妥善解决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解决的问题;特别强调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领导,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主管的任免有复核权力,可不须经行政董事同意而直接向内部审计主管质询。(三)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四)审计委员会的隶属部门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审计委员会隶属的公司部门不同,其作用的发挥也不同,按照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如下页图一所示。二、国外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审计委员会制度因财务报告舞弊案件而生,其历次重大变革也无不与公司治理危机和财务舞弊案件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都会涉及对其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发展史的研究,但限于篇幅这里只介绍在最早产生审计委员会的美国的情况。(一)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1、审计委员会的提出审计委员会在美国最初的提出源于1940年知名的舞弊案——迈克森·罗宾斯案。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证券交易理事会第一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置一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 3 选任外部会计师,还建议此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除负责选择鉴证公司财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外,还应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约,以期能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此建议得到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73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建议所有上市公司成立一个由5名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此项建议于1977年得到了SEC的批准,从此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多了一项新内容——审计委员会制度。股东大会协调沟通(图一)审计委员会的隶属部门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2、审计委员会的启动虽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40年就开始思考设立审计委员会的问题,但是直到1974年才对其采取实质性的行动,它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持股说明书中说明董事会中是否设立常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工薪报酬委员会。作为对SEC的积极响应,同年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机构相继对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加以规范,纽约证券交易所强制要求所有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必须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纳斯达克(NASDAQ)要求公司必须设立由大多数独立董事所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建议所有上市公司应设立审计委员会。3、审计委员会的进一步规范1987年COSO发布《全美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报告》,其中包括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和章程、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关于同有关方面的协调等方面的规定。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证券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公众监督委员会对审计委员会提出许多建议:证券管理委员会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并说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及该年度的执行状况,并指出书面报告应包括的声明;审计委员会应确信支付给审计人员的审计费用足以确信公司可以获得完整及应有的审计服务。为进一步强化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财务报告方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 4 面的监督作用,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成立了蓝带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99年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财务报表;保证审计质量;评价内部控制。另外它还提出如下建议: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均应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3人组成,并且每个成员均与公司在资金上保持独立;审计委员会应在章程中阐明其职责;应在年报中披露审计委员会有关职责履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应与审计人员协商为保持审计人员独立性应采取的措施;审计人员应与审计委员会讨论财务报告的质量。4、审计委员会发展新动向2002年7月布什总统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强调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在确保财务审计质量方面的重要性。公众监督委员会要求对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进行重大改革,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付给事务所酬劳和监督会计师的工作,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注册会计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并且注册会计师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而不是向管理层报告,突出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股东负责,而不是向管理层负

责的原则。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委员会有权为公司聘请独立的咨询机构,每一家上市公司都必须提供一笔适当的资金用于支付审计人员的酬劳。(二)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呈现的特点不断完善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增加和强化了一些职能和要求,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总体讲,现在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可划分为监督、复核、沟通和报告四个方面。其中监督职能突出对审计师独立性、内部审计、财务报表完整性和非审计业务的监督;复核职能的重点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其次是会计政策;沟通职责强调了全方位的沟通,如选择和终止与审计师的合同、定期举行联合和独立的会议、就重要会计政策、备选会计处理方法、致管理当局函等与审计师进行讨论;报告职责是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具体来讲,有以下特点: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强调审计委员会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督和批准;倡导审计委员会与各方作全方位沟通。三、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情况(一)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特殊环境1、体制问题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的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一股独大”,这就使得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内部人控制严重”,没有适当的权力制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2、与监事会并存的现状在我国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共存也是比较特殊的现象。两者都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但出现在不同的模式下,前者属一元体制模式,后者属二元体制模式,现在两者并存于上市公司。虽然两者在职能上有一定的互补性,但难免会有职能交叉,从而会影响到效用的发挥。3、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独立董事是构成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它是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即指该董事不是公司职员却是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的灵魂在于“独立性”,概括起来应体现在三方面:独立的财产,即独立董事的财产应独立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独立的人格,即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独立运作,即独立董事的任职是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他们是通过正式程序被甄选的而不是因某些私人关系被指定的,而且他们应由股东大会产生而不是由董事会任命。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不能保证它的完全独立姓,并且“名人董事”、“花瓶董事”、“董事不懂事”的现象比较普遍。4、法律法规不健全审计委员会目前在我国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完善、配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只是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有所规定,而且仅仅只是停留在关于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方面笼统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虽然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在着手建立审计委员会,但成立审计委员会只能在宽泛的框架内摸索进行,这就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其正规性。(二)我国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现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建议虽然并非强制性的,但是多数上市公司都在着手建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公司章程。但一份关于我国审计委员会成立动机的实证研究结果却不容乐观。该项研究将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动机分为: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大股东的影响;公司董事的影响;规模经济的影响;审计师的影响等五类。通过对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2002年1214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年报相关数据的收集,如资产总额(代表公司规模)、负债总额(代表杠杆)、固定资产总额(代表公司现有资产)、董事人数、股本数、流通股数、非流通股数、董事和管理层持股数等,并采用单变量分析和多变量回归分析的方法,最后结果表明:与财务报告质量相关的股本额、流通股比例、资产负债率和现存固定资产比率几个变量都与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无关,说明我国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没有提高财务报表质量的动机;大股东和企业规模以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关系也不显著,说明我国成立审计委员会不受大股东、经济规模和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董事会人数和外部独立董事的比例与成立审计委员会相关,说明我国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和外部独立董事的影响下成立的。如果其成立原因仅止于此的话,那么它难免会有安抚媒体、装饰

门面之嫌。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能否真正的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的目的、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整体环境下能否有效的运行、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等问题,由于缺乏实证资料,故不能较早定论,但成立审计委员会的良好动机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对此要认真对待。(三)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2002年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主要是要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沟通,以此达到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审计委员会制度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还不够全面、具体。比如,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聘请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2)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可以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4)有权雇用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咨询顾问。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更具体。但同时审计委员会是一个履行职责的负有责任的监督机构,而不是一个坐而论道的机构,审计委员会成员一定要切实履行其职责。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在实务中怎样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功能,使之不仅仅是一纸空文。安然公司1999-2000年期间的会议记录显示,审计委员会仅在每次董事会前用不多的时间相互交流,用于同公司管理层人员就所负责任专题进行商谈的时间,则很少长于75分钟。我国上市公司要尽量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四、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法规建设由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推行起来应依照循序渐进原则。纵观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政府和证券主管机构的大力支持是必要的。国外政府和主管机构对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设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化而不断的调整和改进的,我国亦该如此,应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并强调权威性,明确并进一步拓宽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指南。具体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国际经验与模式,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二是建议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明确写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商定审计计划等相关工作的参与权,从而确保审计委员会在公司中的权利与地位;三是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紧相关方面的研究工作,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可资参考的操作性指南。(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实际上也就是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1、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在“独立性”上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资格要求:(1)不是公司当前和以前年度的高级职员或雇员(至少两年内);(2)不是此前两年在公司内曾担任过首席执行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某一个人的直系亲属;(3)在此前的两个财务年度内,无拥有该公司的大额股份;(4)过去两年不是该公司重要供应商或消费者;(5)过去两年与该公司有密切联系的中介机构(如法律公司、会计公司)无职业关系。这样,独立董事才能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利用这一超然的地位来考察、评估、监督管理层。独立董事要能够发挥其基本职能还要具备(1)职业综合能力,包括知识结构、专业背景、技术背景、工作经历、个人能力、敬业精神以及判断和决策能力;(2)专业知识结构,一般应具有经济、技术、法律、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必须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3)个人品质及诚信度。2、独立董事选聘及任免独立董事的选聘与任免实际上是由谁提名、如何产生、如何辞退的问题。独立董事如何选举产生,决定着他们将代表谁的利益,以何种立场去做出判断和行事。因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独立董事最终由大股东提名,并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选举,最终独立董事只是大股东的独立董事。所以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独立董事选聘机构,负责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该机构还可以

根据需要建立独立董事资料库,因为它不存在与各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内部利益关系,这有利于形成一个有序的独立董事竞争市场,从而有利于独立董事更好的履行职责。独立董事的免职或是辞职则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3、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了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和其职责的履行,我们要采取一定的激励约束措施,可以考虑“声誉机制”和“取酬和持股”。声誉机制: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中将极大的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的未来市场。声誉机制将激励外部独立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的“合谋”。取酬与持股:主要是为了保持独立董事在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国外主要是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但在具体实施中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其股票期权方案应该不同于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方案。(三)加强审计委员会与各方的全方位沟通为了避免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外部审计师、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串通,进行合谋舞弊,审计委员会制度应将沟通职能放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强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人员全方位、多角度的沟通,积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1、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和摩托罗拉公司的财务监控体系表明:审计委员会实质上是公司当局与外部独立审计师之间矛盾的一个缓冲期,主要目的在于减少管理当局对外部审计师活动的影响和干扰,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独立鉴证功能。审计委员会负责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正确建议,积极与注册会计师就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同时也应该注意协调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关系,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将能够促进公司其他董事了解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知识和注册会计师在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注册会计师审计营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2、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等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机构设一名总管主持工作,行政关系上隶属上级行政领导部门,但职能关系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内部审计总管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所有会议并提请审计委员会注意某些事件。《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立场》指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师有着共同的目标,与内部审计师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将有助于审计委员会更好地向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外部团体完成其职责。”由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大部分是独立董事,这就造成与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要保持与内部审计的沟通。审计委员会的建立使内部审计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公司管理当局的控制,独立性有所保证,监督作用得到大大增强。但需要注意的是,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应当建立在不干涉其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分清各自的职责。独立董事则可利用自己的独立身份,为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献计献策,与内部审计工作是相辅相成的。3、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监事会的设置独立于董事会,其代表企业的监督权,与股东大会和执行董事所代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监事会的职责强调对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经理决策结果的合法性进行事后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公司的财物,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其主要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属经营者内部监督的领导机构,由于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独立董事作为决策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参加了公司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相对于监事会而言便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密切结合的特点。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职能上的这种互补性,为两者的共生创造了条件,但在实际运作中要对两者职能清楚的划分着实不易。为了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利益,发挥其有效性,就要注意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也是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所以审计委员会对于监事会的监督活动要积极的配合,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目标。4、处理

好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的关系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其成员均是董事,与管理层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审计委员会在发挥其职能的过程中却离不开管理层的支持与配合。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讲,管理层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但审计委员会对于管理层提供的信息在正常怀疑的态度下进行评估,需要与管理层经常进行有效沟通,共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公允性。结语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对于其在我国的具体实行情况还缺乏相关的实证资料,所以在这里不能对其有效性进行系统的论证。本人只能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9 法规规定和国际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沿革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根据论文写作过程中得出的认识,本人认为我国未来审计委员会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使我国公司审计委员会发挥其有效性,如何使其真正的达到公司治理的目的。希望审计委员会在我国的研究能蓬勃向上,并能推动我国公司治理实务的发展。参考文献1、段从清:《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 2、何家成:《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与效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王婧:“我国公司内部监控制度回顾”、《审计研究》、2002.12 4、杨忠莲:“审计委员会国际研究综述”、《审计研究》、2003.2 5、乔春华:“我国审计委员会的科学定位”、《审计研究》、2003.6 6、杨忠莲徐政旦:“我国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动机的实证研究”、《审计研究》、2004.1 7、谢德仁:“独立董事是装饰品吗:从报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来看”、《审计研究》、2004.6 8、许家林:“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与完善的会计视角解读”、《会计研究》、2003.6 9、于东智王化成:“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理论、经验与实践”、《会计研究》、2003.8 10、阎达五谭劲松:“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陷与改进”、《会计研究》、2003.11 11、姚娟娟:“关于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国际借鉴与思考”、《会计之友》、2003.7 12、青松:“审计委托模式及其改进”、《会计之友》、2003.10 13、邢铭强:“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04 14、崔进: “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硕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04 15、孙守信: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04 1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

(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 (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 (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 (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 (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 (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 (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 (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 (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法务审计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本科毕业论文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目录内容摘要……………………………………………………………………关键词……………………………………………………………….一、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独立董事的独立问题(二)独立董事的法律依据问题(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职能比较(四)独立董事获得信息局限问题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内涵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立法的概况(一)独立董事制度起源的经济学分析(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与内涵(三)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概况(四)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三、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一)独立董事的资格保障机制(二)独立董事的责任确保机制(三)独立懂事的利益激励机制(四)独立董事的集体规模优势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规(二)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三)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沟通制度(四)建立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五)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度(六)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参考文献……………………………………………………………致谢…………………………………………………………………内容提要: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意在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推广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值入我国以来是对我国现在监督制度的一种发展创新。我国公司监督的基础模式是基于二元制下的监事会监督,而我国公司监督的发展模式是基于我国现实条件下吸引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对现在监事会制度缺陷的弥补,是监督机构不断发展创新的结果。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在中国上市公司真正的发展作用,还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经过详细的分析并找到与之相对立的解决办法,使独立董事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但只要科学合理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无疑对完善公司监督机制,客观上促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向着良性的轨道发展具有真正的价值。众所周知,独立董事制度原则上是公平、公正、严格行使自己的权力,对董事会有事中制衡和事后监督的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原因都让独立董事们举步维艰,独立董事会的现实处境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制度本身都存在着其固有的内部缺陷或者说是一种内部机制的不协调,独立董事制度亦是如此,因此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迫在眉睫。独立董事制度初露端倪就已显示出了他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公司的具体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独立董事存在问题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最近几年引入我国的制度,但这一制度从开始引入之始对其存在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经济学,法学专家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本身并不是对原有监事会制度的否定,更应该看作是对原有制度的补充,并且使有力的补充。在这种前提下,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必将长期共存,而事实证明,无论是新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还是原有的监事会制度,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者不可替代。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却未以足够的关注。为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首先必须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对如何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一、当前我国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独立性问题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否则,独立董事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但从目前上市公司实施的情况来看,其独立性远没有形成。由于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控股,经营者在政府部门授权下享有经营决策权,有的甚至作为国有股东代表,及经营权与所有权与一身。而行使监督权的控股公司经营者或政府官员既不分享经营成果,也不承担对投票后果的责任,难免与企业经营着合谋。在此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提议和决策难以贯彻下去,当然也就不用发挥其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于是,尽管聘任的独立董事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但由于其任免权仍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或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在此情况下,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科学、完备的证据规范排除诉讼过程中的意外因素。我国原则的证据立法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新情况。 其次,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诉讼制度有了较大的改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诉讼法体系。它以各诉讼法典为基础,辅以大量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各诉讼法律制度大多处于良性发展之中。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证据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首先从宏观上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谈宪政和法治,落实到一点上,就是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宪法的最高性?我们把问题集中到违宪审查制度上。在一九四九年中共执政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始终未能建立起正常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导致法治国家型态难以在中国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先谈一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阻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是什么。第一个障碍:议行合一论。这个理论是从巴黎公社到列宁到中国宪法都是如此,其制度化的体现是宪法第三条:所有的国家机构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中国实行的是以人大为一体化的、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体系,这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强调的两个政治制度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去,凡是赞成议行分离或三权分立的学者,都被扣上“右派”或“自由主义者”的帽子。人大被赋予很高的地位,而在实际上,人大又不具有最高权力。在对人大负责的背后是只对政党负责,在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中,一切国家权力都合一于执政党,为此,议行合一论就得到执政党的欢迎,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不起来,因为没有谁能够审查人大通过的法律违宪。要建立一个机构来审查人大,在法理基础上,他就应该高于人大,至少平行于人大。如果议行合一论突破不了,就不可能走到这一步。第二个障碍:专政理论。专政理论说白了,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列宁有一个讲话,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法律限制

的暴力。中国的法学界很多年来一直在讨论专政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对许多政治案件,实际上就是按照专政理论模式在审判它的公民,而不是按照法治理论推行法治实践。这个专政理论是阻碍中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很关键的因素。在专政主义的理论中,制宪权被置于特定阶级手中,最终又被置于统治阶级的“先锋队”手中,从而人民制宪权变成了特定政党的制宪权。在这种理论观念中,违宪审查制是根本建立不起来的。第三个障碍:党治论。党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谁是老大,谁是老二,一直没有搞清楚。彭真先生在八十年代中期曾经针对一位县委书记的话,发表过看法。那位县委书记说,“在我们县委,我说党大。”彭真开人大会时,有人把这个县委书记的话反映给他听,他说,我告诉你们,不是县委书记大,是法大。但这个东西在法理上要有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要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党章也有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是没有制度保障,所以党和宪法的关系一直没有解决,违宪审查制度也就一直建立不起来。中共建国后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但中国宪法有关宪法监督和解释的规定已为违宪审查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基础。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以五四年宪法为代表。五四年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宪法之前最好的一部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理论基础,是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我现行的证据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一面,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也提出了诸多疑义。笔者从事审判实务多年,在这其间对我国的证据制度感受颇深,我们现行的证据制度确有许多缺陷需要改进。一、证据是诉讼灵魂。证据是理所当然的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所有的诉讼都应是围着证据展开的,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是以证据为依据。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整个诉讼活动不过是玩弄证据的艺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过份。所以谈到证据制度的改革,其实就是谈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1994年笔者开始从事审判工作,这时法院的审判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纠问式审判方式,审判员的庭审中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向原、被告发问→原、被告举证→原、被告相互发问。至于质证、辩证因大多数审判人员认为是属于法庭辩论而在调查阶段被忽略,对证据认定,在庭审中几乎是不多见的。幸喜,随着我国这些年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法院的法官终于从纠问式审判方式中走出来,在庭审中更趋向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认定→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认定→原、被告相互发问,而向原、被告发问原先必经的程序在庭审中已不常见。现在看来无疑是一个大的飞跃。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也终于走向正轨,证据制度也由审判制度的分支成为核心。二、证据基本特性的划分。谈到证据基本特性,无非是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有的学者提法为客观性、因果性、合法性)。笔者认为将证据基本特性归为这三性是混淆了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证据三性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证据的三性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一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实在难以操作,在审判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无效的合同因其内容不合法,而我们要否定它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证据来判案,而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成无证据支持,因而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尽管这样有的学者仍坚持认为“证据的法律性决定了证据的许可性,只有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取得了法定的形式,为法律所许可的与案件的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摘自《证据学》,胡祥福主编)。笔者认为证据的基本特性应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划分,所谓证据的实体性是指证据本身所具有证明力的性质,它应包含以下内容,证明案件实体上的证明力和案件程序上的证明力。在证据的实体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实体中的合法性与否不应列入其内,如无效合同应列为定案证据,作为证据的无效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因此我们不能否定无效合同作为定案证据,由此也可以得出证据实体合法与否不影响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效力。所谓证据的程序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否成为定案证据的性质。它应具有以下特性:(一)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非法手段、非法途径取得证据是为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如刑讯逼供、欺诈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和通过赌博途径取得欠条都应禁止。强调证据取得合法是为了充分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作为证词的真实性才能得到保障。前不久,笔者看到一文,文中作者建议仅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笔者对此观点极不赞同,如此观点成立,必然是刑讯逼供成为合法化,那将是我国法制的一个大的退步。(二)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凡是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证据法定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大同小异,如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定形式离不开证据的内容而单独存在。证据如果没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使是它具备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 一、审计委员会的定义及作用 审计委员会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建立的初衷是在董事会中寻求一支独立的财务治理力量,以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该制度包括委员会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所需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任免程序、工作任期、薪酬、审计委员会会议以及对审计委员会业绩评价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 它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有效途径,是联结董事会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桥梁。作为公司董事会中的一个专业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一个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公司有关财务报表披露和内部控制过程的监督。通过在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从公司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审计及外部独立审计建立起一个控制和监督的职能机制。 二、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发展史 我国内部审计是1984年在政府的推动下首先在一些具有骨干作用的大型国营企业中建立起来的。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同年12月,审计署出台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的任务、职权、工作程序,将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为监督主导型。1995年7月审计署发布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再次明确了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内部审计的职权、审计领域等。 三、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的背景 上市公司不断出现的虚假信息披露,合伙作弊的会计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的败德行径引致的公司腐败行为,使得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准则引发了世界各国的深刻思考。回观我国的现实,国内上市公司的违规和腐败现象也异常严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的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一股独大”,这就使得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内部人控制严重”,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没有适当的权力制衡,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内部审计完全服务于管理层,同时经营者以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委托人的双重身份来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和审计费用,从而打乱审计关系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造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的被动地位,

浅谈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推行

浅谈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推行 近年来,市场的不断使得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在西方国家,审计委员会已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引进审计委员会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拟对审计委员制度作以下粗浅探讨,并对我国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探讨 (一)审计委员会的组建形式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5名非执行董事组成。最初建立于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建议由董事会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代表股东聘用注册师,参与洽商审计范围与合同,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70年代末期开始,在SEC及证券机构的强烈要求下,审计委员会开始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普及。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关键,因此通常在组建审计委员会时要考虑的题目有:①委员一般由外部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人数一般为3~7人不等,具体人数应与公司规模大小相适应;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拥有贸易、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既懂得公司财务,又具备经营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的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其监视和评价的专业性;③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并获证监会认可;④委员的任期不应太长,以防被经营者收买,一般为3年; ⑤委员会独立于经营治理层,有正式章程对委员会的权责、工作做明确规定;⑥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委员会会议和一次与审计职员的单独会议;⑦委员会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有复核权力,可以不需执行董事的同意而直接向内部审计主管职员质疑询问;⑧对公司的分歧规行为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必要时直接向证监会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要在财务报告和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三个方面履行其职责:

监督审计委员会稽察工作小组工作条例

监督审计委员会稽察工作小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集团)公司国资授权经营的正常秩序,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监控体系,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在监督审计委员会中设立稽察工作小组,并制订本条例。第二条稽察工作小组是在监督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成员进行随机稽察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章稽察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稽察工作小组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和资产财务部共6人组成。设组长一名,由纪检审计监察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稽察工作小组的职责 第四条稽察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范围内,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㈡以财务监督为主线,对各所属单位(含公司本部和各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实行随机稽察。 ㈢按监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稽察工作小组向监督审计委员会报告稽查情况和稽察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条稽察工作小组实行稽察的主要内容: ㈠稽察各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制度、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况; ㈡稽察各单位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各项制度、规定 的情况; ㈢稽察各单位执行财务预算和加强财务管理的情况,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运作

的情况; ㈣稽察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经济业务活动; ㈤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和公司领导交办的专项稽察任务以及监督审计委员会决定的稽察任务。 第四章稽察工作小组的主要职权 第五条稽察工作小组的主要职权: ㈠稽察工作小组在实施监督职能时,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时,有权立即制止; ㈡稽察工作小组在实施监督职能时,有以下监督检查权: 1、有权听取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工作的汇报; 2、有权随时查询各单位会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及有关经营活动的其它资料; 3、有权向被稽察单位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㈢根据稽察工作的需要,可提请公司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条稽察工作小组的工作方式: ㈠稽察工作小组成员凭《稽察通知书》和(集团)公司的 工作证进入被稽察单位实施稽察,《稽察通知书》由稽察工作小组组长签发。 ㈡稽察人员在实施稽察时,有查阅资料和了解情况的权利,但不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㈢稽察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工作小组应写出稽察报告,经与被稽察单位领导见面后,向董事会监督审计委员会报告稽查情况。 ㈣稽察报告经监督审计委员会审核后,一周内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意见书。㈤对被稽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具体结果,实施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不符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条例自董事会批准发文之日起试行。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罗党论 一、引言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国所有的上市公司中都应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换句话说,在中国1100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这意味着将涌现出一个由2200多名独立董事构成的庞大群体。而到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则至少拥有1/3的独立董事。如此阵营不能不令人瞩目。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郑百文及有关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对该公司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于是,陆家豪成为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个受到处罚的独立董事。这对独立董事的风险意识是一个极大的触动。我们看到当前的大量文章都是在论述独立董事的有效性或者独立性等,可对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却缺乏研究。我认为,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在选择从事独立董事工作的时候也必须权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独立董事的收益通常用报酬来衡量,这是可以确定的,而风险却往往是不确定的。那么我们只有让独立董事对他们的风险及其防范有相应的了解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让他们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独立董事的风险 我认为独立董事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风险、声誉上的风险以及市场上的风险等方面。 1.法律上的风险 在国外,法律一般都规定,独立董事要对参与赞成的失误决策或违法决策负连带赔偿责任。如英国规定,董事作为公司受托人,只要参与甚至知道引致渎职、疏忽或违反信托的行为,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免责也要承担责任。日本对董事会必须负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包括:(1)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2)违法规定分配盈余或公司资产时,应付有偿还有偿还责任;(3)贷款给其他董事时,应对未偿还金额负有偿还责任;(4)即使是得到董事会许可的私人交易,只要给公司带来损失也要偿还。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原则规定。除规定董事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外,公司法还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未能履行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疏忽或进行关联交易而形成的损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指引均未予明确规定董事的赔偿责任。[1] 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共同负有确保包括发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义务,决定了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一样承担违反此项义务所形成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此外,独立董事享有和内部董事平等的在董事会会议上决策的权利,

证据制度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内容摘要: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当代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广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则仅指证据制度类型。人类历史上,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神示证据制度因其的不理性和野蛮性而被历史所淘汰,而法定证据制度也因其的过分僵化和机械性而被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取代。自由心证原则经历了传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种形态。传统自由心证由于其的过分强调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导致司法的任意性 长期以来,我国受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哲学思想、政治主张的影响,而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要求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必须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强调法官判案必须以案件的客观真实为依据,赋予法官极大的审查判断权。这种过分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要求,实际上是不符合我国的诉讼实际的,在本质上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认识规律的。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证据制度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对于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深入地研究,提出各种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法律真实法官心证 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发展 (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 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证据的作用: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另外,证据还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为依据,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对外国历史上出现在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神示证据制度 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其是与弹劾式诉讼程序相适应的。这种证据制度发端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在欧洲甚至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其基本的形态是让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履行一套既成的形式或仪式,如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再根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或履行后的结果来断定案件的是非曲直,解决民事纠纷,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委诸于神的裁判,十分的野蛮和愚昧。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对事实问题的裁判是交由神灵来完成的,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罢了。“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所以,在神示裁判制度下,对于事实裁判而言,证据并非裁判的必要条件,裁判的关键在于“神灵指示”而非反映纠纷事实的证据,是“非理性”的。 2、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在否定神示证据制度基础上出现的,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法定证据制度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与神明裁判衰落后司法力量为追求案件实质真实而导致的恣意司法密切相关。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证据制度的一次历史性进步。其进步意义体现在人类不再将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交给神示的主宰,而是诉诸人类的智慧和经验。但同时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法定证据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以法定的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价值加以绝对化,强调法官无视具体情况对证据机械地、划一地予以评价。在此证据制度下,法定证据以一种畸形的方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并且判决并不受具体案件中法官内心对证据确信程度的影响。法定证据制度本是为了防止司法擅断,维护司法公正,提倡司法理性的,但其矫枉过正,过于僵化的缺陷恰恰妨碍了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样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法定证据制度不可避免地要为自由心证所取代,并成为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历史范畴。 3、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作具体的规定,一种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大小,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独立地、自由地进行判断,并以此基础上形成的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自由心证是一个具有鲜明时代色彩的制度,经历长期的演变形成了两种主要形态,即传统自由心证形态与现代自由心证形态: (1)传统自由心证 传统的自由心证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排斥任何形式的干涉,法官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和逻辑决定证据的取舍。相对机械、僵化的法定证据制度,它具有进步意义。但它将法官的自由心证推向绝对化,强调心证的隐秘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被滥用,破坏司法公正。 (2)现代自由心证 自上世纪30年代起,各国逐渐开始对传统自由心证进行改造,抛弃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不合理因素,既强调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心证自由,也强调法律、法规特别是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强调心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自由心证不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秘密心证,而是有所限制的公开心证。现代自由心证对法官心证的必要限制,符合当代社会人权、自由思想的要求,强调“对等的自由”,不仅要求法官的心证自由,而且要求保障当事人权利,保障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利。

方案-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一般认为,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关系,是一种责、权、利的制衡。传统的公司治理注重公司的结构以及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力和职责的配置;现在的公司治理更关注公司经理层的行为,核心是如何确保经理层胜任职务,公正、合法地履行职责。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制度下最重要的一种监控机制,担负着监督经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地经营公司的任务。董事会能否充分有效地发挥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董事会的结构和组成是否合理。审计委员会作为隶属于董事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完善董事会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起着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1、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良好运行可以弥补董事会的局限性。传统的公司治理只是董事会对 层的监督,然而,董事会有时却无法真正独立发挥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司经理层兼任董事的情形时常出现,这往往导致董事会监督作用受到限制,而审计委员会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董事会存在的缺陷。从理论上来看,审计委员会成员大多数是独立董事,他们可以利用其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地位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从而制约控股股东,评估和监督公司管理层。因此审计委员会对于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能至关重要。 2、审计委员会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董事会更好地行使职权。董事会在行使重大决策权所要决定的事项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尤其是公司内部的审计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董事会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由于委员会成员具有较高的素质,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以及良好的 关系,从而有助于提高董事会整体的素质和经验。如果董事会不设立审计委员会,那么董事会的作用将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3、审计委员会通过和内部审计师以及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业务交流来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在帮助董事会履行财务管理和财务 方面的职责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在审计委员会制度比较健全的美国和日本,大型公司普遍都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政府也比较注重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其原因便在于审计委员会是使董事会发挥功能的重要机制,也是公司得以良性运作的重要因素。 如前所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担负起参与公司决策并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任务,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广泛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能较好地进行运作,这离不开公司立法以及有关的公司治理准则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例如,美国《2002年萨贝恩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对审计委员会的权力、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 程序以及经费来源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日本修改后的《商法特例法》也对审计委员会的权限和运营做了强制规定。然而,与美、日等国相比,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却稍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 1、我国的审计委员会法律制度还未形成一个健全的体系,未能给董事会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 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主要见之于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它授权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之一,审计委员会的良好运行需要系统的法律体系来支撑。但现实却是,不仅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没有对审计委员会做出相关规制,而且单行的财务法律也未能形成专门的规定。仅就《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而言,它是由证监会和原国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制度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之各关联公司。 (二)集团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三)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集团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之各关联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二、审计工作任务 (一)监督、检查各经营管理部门和单位日常财务活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项法规、法令、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三)对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 (四)对经营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参与对公司各级高层管理人员的离、调职审计。 (六)对公司在册员工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七)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八)接受并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事宜。 三、审计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批准确定。(二)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审计对象;

2、确定审计方案,报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批。 3、下达“审计通知书”,由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发。 4、被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四)审计终结阶段,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审计结果的最终形式以正式审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并抄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应上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同时抄送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七)如对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审计委员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董事长申请复审。集团公司董事长的结论和决定为最终结论;复审期间,原审结论与决定照常执行。 四、审计人员职权 (一)除非集团公司董事长特批。审计委员会开展审计工作不受任何人、任何单位的限制,被审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予以全力配合。 (二)审计期间,审计主要负责人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听证会、索取证明材料。 (三)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有权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审议。 (五)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产,对有关人员实行停职处理等临时措施。(六)集团公司范围内部各部门各单位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告、合同制度和文件等,须抄送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doc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财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财务报告(年、季、月); 2.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3.内部定期和专项审计报告; 4.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 5.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出让、购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机构及财务部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和变更的意见;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评价; 3.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4.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5.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6.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在引入中国后在公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人员结构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和积极性等缺陷,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以至于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应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和提高其素质等方面采取改进措施。 标签:独立董事;独立性;制度完善 2001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式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内地上市公司中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独立董事可以更加客观、独立地考虑公司的决策,从而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减少公司的重大决策失误。我国自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对此必须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 首先,从独立董事的产生过程来看,现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同时并没有能够有效规避这一问题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与公正性可能产生的影响。结合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掌握的普遍现状来看,独立董事的提名很大程度上还是由公司控股股东在操纵。 其次,从我国独立董事的构成来看,主要还是学院派。目前独董群体在构成上仍然以高校及科研单位人员为主。另外在独立董事的比例上,有一部分来自于公司内部成员或者与之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导致纯粹意义上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过小。 再次,从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上来看,大部分独立董事待遇过低,权责利不对称以及公司出现问题时,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过大。另外,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激励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很难发动工作积极性。报酬过高又易引起独立董事的依赖,从而影响其独立性。 最后,从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环境上来看,数据表明有15%的独董表示,所在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履行证监会关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相关规定;15%的独董表示,自己的意见需要披露时,上市公司没有能按照规定予以披露;15%的独董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董表示,并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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