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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P2P网贷以达到良性创新发展

如何监管P2P网贷以达到良性创新发展
如何监管P2P网贷以达到良性创新发展

如何监管P2P网贷以达到良性创新发展

P2P网贷的异军突起,不仅满足了大众的投资利益需求,同时也间接的冲击了整个互联网的发展。虽然P2P网贷发展的风生水起,表明看来发展迅速而稳定,但其实不然。为了能够让互联网金融呈现良性的创新发展,有必要的要对其实施金融创新监管。而且必须得把握好“适时”、“适度”。因为如果管得太早、太多,可能扼杀创新;相反如果管得太晚、太少,可能滋生金融风险。眼下P2P不断爆出问题,甚至大部分P2P公司也呼唤“被监管”。央行密集调研表明,目前P2P监管已经进入倒计时。

金融创新正是P2P网贷的本质

金融创新通常是在市场需求驱动下产生的。P2P也不例外。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常基于一次性博弈等假设,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抵押品或担保,而拥有“发展前景”但缺乏抵押品的中小企业常常遭遇金融排斥。

所谓P2P 网络借贷平台 (Peer-to-Peer Lending) ,即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小额借贷的信用中介模式,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P2P平台的核心作用是作为中介,通过一定的交易制度设计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发布、资质判定、撮合等中介服务。

P2P异军突起的关键在于:

第一,满足了“未被满足的需求”。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者往往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且对贷款产品的需求金额小、高度个性化。这些借款者往往不被传统金融机构所接纳。因此,他们愿意承受更高的利率从P2P平台上获得贷款。

第二,P2P网贷为投资者提供了高收益。由于中国长期存在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存款人有强烈的动机寻求更高的资金回报率。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年化收益率达8%~20%,甚至更高,对投资者而言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在房地产调控长期僵持、股市持续低迷的背景下,网络借贷成为不少投资者的青睐。

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高回报率,既可能来自于平台的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撮合资金供求)和成本优势(不需要开设大量营业网点),也可能反映了对借款人高风险的“风险溢价”。

可以说,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快速普及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奠定了技术条件,而我国长期的“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现象则赋予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需求空间。

在“金融压抑”下,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而P2P 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且大幅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

是对现有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

中国P2P网贷的发展瓶颈

1、征信体系不健全

由于P2P平台主要是无抵押贷款模式,对借款人的征信评估非常关键。但是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还非常滞后,总体信用环境较差,且P2P信贷平台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主要依据公安部“公民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系统”等20余个数据源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核,审核成本高、效率低,一旦出现坏账或违约,缺乏对借款人还款的有效约束。征信体系不健全,也放大了道德风险:借款人并不在乎自己的信用,违约成本低。

2、监管空白带来的不规范竞争

由于P2P业务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出现了爆炸式增长态势。同时,该业务一直未被纳入监管,缺乏必要的透明度、标准和风险防范机制。虽然都打着P2P的旗号,但不同公司的业务模式存在很大差异,且由于该行业尚处于快速创新阶段。因此,一些不规范的竞争难以避免,甚至可能出现非法集资、资金挪用、恶意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也是该行业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

中国P2P网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提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主要存在7大类问题和风险:

1、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

2、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3、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人人贷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其面临着巨大的信息科技风险。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录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一旦发生恶意欺诈,或者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对社会造成危害。

4、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如一些银行仅仅为人人贷公司提供开户服务,却被后者当作合作伙伴来宣传。

5、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清,人人贷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

6、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机构。

7、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直呈上涨态势,从而出现房地产价格高于抵押贷款价值的现象,一旦形势发生逆转,就可能对贷方利益造成影响。同时,人人贷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获得中介费用,还可能有意高估房

产价格,严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2013年7月,重庆金融办、重庆工商局、重庆公安局、重庆银监局、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联合进行了历时三个月的p2p业务整改:一家P2P公司已予注销;其余四家被要求逐笔清退现有的债权债务,共计4.86亿元。五家中部分P2P公司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社会公众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账户余额高达1000万元以上,还存在公司账户接受个人汇款的情况。重庆五家P2P公司实际经营中已向非法集资演变:一是向出资人担保并承诺固定收益、参与借贷、销售理财产品,涉及金额1.07亿元;二是以入股投资公司形式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涉及金额3.34亿元;三是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聚集资金,吸收的资金并未直接进入借款人账户,而是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涉及金额0.42亿元。

从实践来看,P2P平台的主要风险点在于:

1、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风险

目前成立一家网贷公司几乎没有门槛,只需拿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备案即可。P2P行业实际上是“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

除了少数恶意欺诈案例外,p2p平台也存在自身的管理风险。由于目前p2p市场发展迅速,各家公司都在努力“拼规模”,特别是一些得到风险资本支持的公司。在规模导向的短期目标驱使下,风险控制可能被严重忽视。这将给该行业的发展埋下很多不定时炸弹。

2、借款人风险

P2P网贷平台业务主要是无抵押无担保和纯信用的业务,且主要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相对风险也是比较高的。虽然在实践中,P2P网贷平台常常建议客户采用小额分散投资的方式控制风险,但在客户源头评估上,仍需合适的信贷技术和线下尽职调查。

在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和不开放的现状下,借款者和评估方之间信息极度不对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十分不足。由于p2p公司没有资格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对客户资信的评估成本高、效果差。此外,由于不同的p2p公司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一个借款人可以同时从多个p2p平台融资,从而使得借款总额大大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与此同时,虽然线下尽职调查服务和信用分析服务可以减少信用风险,但成本较高,使得很多P2P网贷平台无法严格进行线下尽职调查,风险也因此有所上升。

在高利率的情形下,还容易出现“逆向选择”:越是信用差的借款人,越愿意承受高利率的代价。

3、法律风险

一是洗钱风险。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而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手段,也没有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责任。

二是非法集资风险。由于行业门槛低又无外部监管,P2P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帐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以理财产品发行人的角色从事融资和投资活动。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突破了P 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原本定位。

另外一种情形是:为分散风险,P2P公司鼓励投资者将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而单一借款人则可以从多个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这有可能触犯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侵犯隐私风险

借款者为了成功借到款项往往被鼓励公布尽可能多的个人信息。虽然很多P2P网贷平台采用了匿名方式公布借款人信息,且采取措施阻止借款人上传更多可鉴别身份的个人信息,但借款人选择公布的信息经整合后往往可以判断出其本人身份,个人隐私往往容易被暴露,从而带来隐私风险。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为了惩罚那些未能及时还款的借款人,甚至采取公布其个人隐私信息的做法(例如个人通话详单、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借贷者亲属的信息)。尽管平台也是不得已为之,但从法律角度审视此类行为本身就存在违法的嫌疑。

中国P2P网贷监管的必要性

由于P2P网络借贷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借款人承担的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客观上存在较大坏帐风险。在现阶段的投资者缺乏“责任自负”观念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通过及早实施必要的监管,可以大大降低该行业的风险。

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兴起与纳入监管的过程来看,在P2P网络借贷发展初期,监管部门采取观望态度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是因为行业发展初期创新、变化速度很快,监管难度较大,过早监管又可能束缚其发展;二是行业发展初期规模较小,缺乏监管的规模经济,而且即使出了问题社会波及面也不会太大。但是一旦某项金融创新达到一定规模,出现较为成熟的模式,监管部门就应该及时介入,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用小客户的钱,需要严格监管”,P2P业务正符合这一金融监管的原则。小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弱、风险识别能力差,应该借助金融监管进行适当保护。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该行业不规范的竞争格局表示忧虑,因为这可能破坏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一,由于进入门槛较低,个别公司藉机进行欺诈活动,有可能引发投资者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信任危机;第二,个别公司通过突破非法集资等法律边界获得快速发展,一旦出现大的问题,整个行业的发展可能都会遭遇打压;第三,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业标准,在该行业仍处于“跑马圈地”阶段的情况下,一些公司盲目扩张、缺乏应有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体系,一旦出现倒闭,整个行业也将受到冲击。因此,大多数公司

都希望接受一定的监管,以确保该行业的公司能健康竞争,避免无序发展导致行业最终陷入困局。红岭创投创始人表示,“目前单靠道德的约束是很难规范这个行业的,有更多的监管和规范才能走得更远。”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适度”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建立规范标准

目前,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都想管,又都怕管”的格局使得想规范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监管空白区。明确“谁来管”应是最先启动的监管流程。

由谁来监管,应该从其业务本质和监管便利性来考虑。我们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可以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

2008年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类似地,P2P的监管也可以考虑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一个指导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在具体管理上,则可以授权地方金融办作为主管部门。

(二)把握监管原则规避不必要风险

明确了监管主体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监管原则。

我们认为,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监管的总体原则是:鼓励创新、控制风险。也就是说既要防范风险,但也要避免管的太多太死束缚该行业的发展与创新,甚至导致监管寻租行为。

为了实现这样的“适度监管”,应把握以下具体原则:1)法律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立足于信息中介定位,发挥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核心功能,避免直接与投资者或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2)避免非法集资:为帮助投资者分散风险,一些P2P平台将单个投资者的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而单个借款人也从多个投资者处获得资金。这种机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可能触发非法集资。3)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对称:在这一业务中,投资者、P2P平台、担保公司都承担一定的风险,相应地,风险与收益分配应该对称。P2P平台对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应进行客观、充分的揭示,并通过风险准备金、本金担保等机制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只有实现了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避免风险过度积累。4)透明度原则:无论是美国的次贷危机,还是中国理财产品市场出现的风险,透明度低都是风险积累的重要原因。P2P监管应坚守透明度原则,即投资者应该对借款人情况拥有充分的信息。平台的创新不能突破这一原则。

(三)了解监管内容寻求监管可行性

科学的监管需要寻求操作上的可行性。

建议尽快制订《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应具体化、可操作。如:1)在用户识别环节,应对用户身份、资信状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解和审核,并应规定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承担反洗钱义务。2)规定资金必须实现第三方托管。目前虽然大多数平台与第三方电子支付有合作,但第三方电子支付并不承担资金监管的义务。3)要求网络平台内部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明确资金转账流程,且企业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4)在业务过程中,明确各方法律关系,平台不与借贷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等等。5)依据现行的法律,P2P平台在强制分拆配比时,一定要坚持小额,注意《商业银行法》司法解释的金额和人数限制(20万元或30人)。6)平台应建立必要的风险控制机制,例如提取风险准备金或者引入担保。

(四)规范自律先行住进行业健康发展

我们认为,鉴于P2P网络贷款属于金融创新,仍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在监管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之前,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应该先行。

2012年12月20日,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在上海成立。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而P2P业务性质却是全国性的。因此,应着手建立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打破信用瓶颈构建信用体系

针对一些借款人利用各个P2P公司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的漏洞,协会可针对其会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黑名单机制,常态化地对平台信息进行共享。行业协会对有关客户信用资料进行整合后,统一与央行征信中心进行对接,也是可行的努力方向。建议推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尽快允许网络借贷平台与央行征信中心建立对接,实现信用数据共通,从而进一步提升民间信贷活动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规范性,同时,民间信贷信用信息也可对央行征信体系起到补充作用。文章来源于阳光财富一路富!

P2P网贷的行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网贷的行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P2P网贷在传入中国后得到了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部门监管,网贷行业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考虑到网贷金融的特性,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网贷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 2007年诞生了中国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全国P2P运营平台已经突破了5500家,2015年P2P网贷行业全年成交量已突破2万亿元,其增长势头依然保持强劲。从网贷公司地域分布和成交额数量分布来看,广东,北京,上海稳居前三甲,其他东部沿海省份也占据了一部分体量,如山东,江苏。相比之下,内部省份和西部地区整体份额偏小。整体而言,经济越发达,互联网发展越迅速的地区在P2P网贷行业发展上也越靠前。颇具讽刺的是,中国P2P网贷行业一片“热火朝天”之势却与曾经的先行者——英美两国“波澜不惊”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而这种巨大反差跟国内长期以来备受压抑的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有着密切关系。在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掌控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借贷门槛高,对抵押担保贷款要求严格个人和中小企业又缺乏合格的担保人或者抵押物,所以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只能让位于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难以成为商业银行的“座上宾”。但是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坚硬的壁金。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P2P网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减少传统商业银行繁琐的借贷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难问题。 虽然在金融压抑的背景下中国的P2P网贷行业得到了喷薄式发展,但同时其野蛮生长的乱象之势也暴露了P2P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很多不规范之处。目前,国家对这一±央一直秉持着开放谨慎的态度,尚未出台专门针对P2P网贷的法律法规。政府原本想通过适度放开行政管制来激活民间的经济活力,大力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是监管上的空白却又导致了P2P网贷各种跑路、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P2P网贷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虽然网贷作为普惠金融,给中小企业和个人带来了福音,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其自身也存在着巨大风险和问题。 1、立法不完善和监管缺失带来的政策性风险 自网贷公司在中国出现以来,作为新兴事物其法律性质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关于P2P网贷的法律条文,除了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略有涉及外,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寥寥无几。因为P2P进入门槛比较低,要求不高,只需要在电信管理局注册登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就可以从事网上民间借贷业务,所以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部门监管的情况下,一些P2P公司也不惜铤而走险,将业务触角伸到更多限制领域,变相地从事理财产品售卖业务甚至高利贷业务,给金融市场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种监管现状使得网贷一直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既不利于国家金融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对投资人的利益保护。

P2P理财监管历程大盘点

P2P理财监管历程大盘点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作为金融改革中的重要力量,它已经开始愈来愈深入地介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但是因为一度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引导,这个行业正呈现出一片“野蛮生长”的迹象,因此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问题。所以,为了规范行业合法经营,正确领导P2P理财可持续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在P2P网贷行业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的努力。 回头看网贷行业的监管,应该是从2014年开始的,从2014年到2016年,按照时间轴来划分,我觉得可以把网贷行业的监管分成三个阶段,大致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网贷行业监管启蒙阶段,时间是从2014年4月21日到2015年7月18日。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提出网贷监管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到2014年8月3日银监会官员提出P2P监管的五条导向(“明定位”、“不碰钱”、“有门槛”、“重透明”、“强自律”)。当年8月22日银监会的官员提出了P2P理财发展的六大原则(信息中介、行业门槛、银行托管、专业人才、资金规模、打击诈骗)。当年9月27日P2P发展的六大原则又被银监会的官员延伸为十大监管原则(在六大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实名制、不得担保、信息披露,收费机制和小额等内容)。 回头看第一阶段的网贷监管,多是一些政府或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为主,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政策,也不具备法律效应。但是第一阶段的“红线”、“导向”和“原则”也算是为后面制定详细的监管细则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就是说无论是后来的“指导意见”还是“监管细则”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发散或完善的。 第二个阶段应该作为意见监管阶段,时间是从2015年7月18日到2016年8月24日,也就是从十部委正式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到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中央部署互联网金融专项政治,8月份银监会出台了“银行存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出台了关于信息披露指引和数据统计报送的标准文件。 这段时间的监管应该是从松到严的,如指导意见一度让很多人看到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心,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原则也让人感觉到自己在做一件很有意义的事业,也是在网贷行业出现众多跑路、倒闭现象后,政府的被动监管,某种程度上说也算是一种亡羊补

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_问题及监管对策

态,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没有共享和集成,没有形成统一的信用体系。这在无形中增加了P2P网贷行业的运营成本和运营风险。 三、对我国P2P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当前,我国P2P网贷行业基本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无标准以及无监管。这导致其在爆发式发展过程中也集中出现了网贷公司卷款跑路、非法集资、倒闭等社会性事件。为了使得P2P网贷行业能够健康发展,必须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来规范其发展。近期央行基本明确银监会是P2P网贷的监管主体。监管主体的明确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意义。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应该采取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确立系统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依据 目前民间借贷唯一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2012年6月,《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实施,这是我国首个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文件;2013年11月,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获浙江省人大通过。P2P网贷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目前还没有针对其出台相关的法律,其仍运行在法律的边缘。因此,我国需要尽快拟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网贷管理条例》,为P2P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2.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日前,北京市研究筹备了北京市P2P行业协会,广东等省份也在着手筹办行业自律性协会;温州、成都、鄂尔多斯等地区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地方监管当局可以利用上述地方性行业协会和地方性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力量来进行辅助管理。因此,各个地方应当尽快在当地建立地方性的P2P行业协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地的P2P网贷平台进行自律性管理,如可以要求本地P2P平台必须加入协会,并且在民间借贷中心对其借贷业务进行等级划分,使得P2P网贷交易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同时,行业协会也可以考虑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的共同基金来防范风险。 3.明确监管思路和监管内容 银监会应当是监管的法律主体,而行业自律组织辅助银监会进行行业的自我监管。监管的思路应当围绕P2P行业的准入机制、运行机制及退出机制的设计来开展具体的工作;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以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淡化审慎监管为原则来进行监管,不能因管的太死而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 (1)建立统一的行业准入机制 当前P2P行业鱼目混杂,准入门槛低,导致一

P2P网贷风险与监管分析

Electronic Bussiness | 电子商务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32 P2P网贷风险与监管分析 李品文 南京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3 摘要:P2P网贷作为舶来品,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迅速的同时也爆发出不少问题,风险事件层出不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创新,P2P网贷发展中的问题该如何解决?本文从P2P行业在中国的发展现状、P2P网贷模式的风险入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几点想法。关键词:P2P网贷;风险;监管 一、P2P网贷的发展及现状 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它起源于国外,如美国PROSPER、LENDING CLUB、英国ZOPA等平台的成功让P2P网贷真正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可和发展。早在2007年P2P网贷已登陆中国,经过7年多实践,国内P2P平台也从简单的模仿国外模式,引入线下环节和担保措施等流程,发展成为当下结合本土特征的多种模式。目前,P2P网贷主要演化为四种模式: (一)纯中介线上模式。该模式中的网络借贷平台的角色仅限于“牵线人”,负责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但不承诺保障出资人的本金,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公司平台上自主完成交易,比如拍拍贷、红岭创投等。 (二)复合中介型线上模式。与国外的复合中介模式类似,我国也出现了众多同时承担借款的利率指定人、担保人或(和)联合追款人的P2P融资平台。安心贷、人人贷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安心贷对于平台出资人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而人人贷为理财人提供了本金保障计划。 (三)线下认证模式。该模式中加入的线下认证是标准的中国特色,源于应对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不完善而采取的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的措施,合力贷是其典型代表。与普通的P2P借贷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合力贷要求对部分借款人(借款需求超过3万元)的资质审核采取线下面申的方式。 (四)债权转让模式。由初始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分割所获取的债权,通过债权转让形式转让给分散的小投资人,周转借贷资金。该模式的最显著特征是以线下行为为主,以宜信为代表,是我国特有的P2P借贷模式,平安集团全力打造的“陆金所”在引入平安融资担保的同时,还拥有强大的线下业务支持,也可归于该类。 与传统金融企业比较,P2P平台具备大数据处理信息、渠道成本低廉、人员精干运营效率高、用户服务面广等特点,成功切入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小额信贷领域,弥补了普惠金融的市场空白,向投资者提供了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在负利率环境下迅速取得了成功。近几年P2P年均复合增长速度超过了250%,成为互联网金融各大业态中发展最为迅猛的一类,网贷平台数量及成交金额均呈现爆发式增长,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达到11805.65亿。 但是在野蛮生长的背后,P2P行业也滋生了众多问题平台,出现了平台欺诈、非法集资、针对性网络攻击、资金链断裂和行业恶意竞争等诸多问题。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我国累积的问题P2P 平台达1078家,数量惊人。数量庞大的劣质平台、严重缺位的风险控制、触目惊心的犯罪行为,如e租宝事件造成了投资者巨大损失,形成很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故亟待引入金融监管加以规范。二、P2P网贷的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P2P网贷的信用风险较高。一是P2P网贷业务的融资方多为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低收入人群或中小微企业,且大多数贷款无抵押、无担保,虽然收益高但风险也高,这也是传统金融机构不愿大力推进小微企业贷款的症结所在;二是过去多年的金融环境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况,市场投资者存在“还不了钱就去闹,闹了就会政府兜底”的想法,扭曲了其风险回报率,导致社会公众风险意识低,片面追求表面的高回报;三是P2P网贷平台专业能力有很大差异,大部分无法实施有效的尽职调查,难以解决借贷行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容易被不怀好意的融资人乘虚而入,实施恶意欺诈。 (二)道德风险。目前阶段,P2P网贷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一方面由于过去多年互联网金融属于“监管空白地带”,P2P网贷的进入门槛极低,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另一方面,P2P网贷结合了互联网,呈现渠道成本极低且扩散极快,能够迅速吸引投资者,但资金运用方式极不透明,令不法分子容易“大展拳脚”。上述两方面使得P2P网贷成为了滋生非法集资行为的绝好温床,个别人利用其特点,以高收益为诱饵,大搞庞氏骗局或直接卷款走人,严重侵害投资利益,导致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其中典型正是“e租宝事件”。 (三)信息风险。P2P网贷平台一般通过互联网形成借贷关系,必须搭建相应的技术平台以实现其功能;同时为解决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收集和披露客户信息。但很多P2P网贷平台只重短期利益,对投入动辄上百万/年的信息系统毫无兴趣,且缺乏人才及能力对系统进行相应维护及改善,科技风险尤为突出。2014年元旦过后,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等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而国内互联网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更是曝出某P2P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而与该平台使用共同软件“晓风系统”的平台更是多达114家。 (四)流动性风险。一些P2P平台习惯用拆标的方法来解决金额大、期限长的标的不受欢迎的问题。例如,对于一笔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的借款,平台会把100万元的金额拆成10份甚至100份,期限则缩短为1个月,滚动放标12次,以便尽快将借款推销出去。这样操作对P2P平台而言,实际上就是建造了一个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贷长投。如果在期内突遇集中到期或大量提现的状况,平台需要自筹资金来垫付。这种情况即使有担保也无济于事,因为担保公司的代偿只针对12个月后贷款出现逾期的情况。到目前为止,已有网赢天下、中财在线等多个平台出现由于拆标引发挤兑,引爆流动性风险的情况。 (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普遍存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交易主体在互联网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的规定;二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金融管理等诸多领域,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更加纷繁复杂。 三、P2P网贷的监管建议

浅谈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以P2P网贷平台监管为例概要

101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年1月下2013. [4]任晓燕.培训师品牌塑造策略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0.[5]邓倩.太原市英语培训机构发展战略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6]陶茜.国内英语培训机构品牌营销问题与对策研究[D].内蒙古 师范大学,2011. 摘要:P2P网贷在2007年传入中国,虽然P2P不是我们的原创,但是在监管真空和法律灰色地带下的“监管套利”,同时迎合市场需求野蛮生长,极大的冲击了我国金融行业原有的生态位。P2P网贷既填补了金融某些领域的空白,被社会各界人士所看好;又使得“金融脱媒”,脱离了传统银行完善的风控体系,加剧了行业不稳定因素,引发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成为了极富争议的“生态入侵者”。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展开分析,从而打开国内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格局。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金融监管;跑路 一、导论 国内专家及学者对于P2P网贷,持正面看法者,主要从其对成本的节约、对百姓的方便、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等方面力挺;持负面看法者,主要从是否推高了利率成本,技术上是否安全等方面进行质疑,而无论何者,都在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等方面缺乏深入的讨论。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外具体又是如何做的呢?笔者试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借鉴经验,发现国外相对成熟的金融体系下,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同化程度极

高,很多“传统”银行正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体,有完善的监管和风控体系,也就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什么特别的监管。而我国尚处于较低的金融发展水平阶段,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商业银行发展还不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使得注重安全与风控的传统银行与互联网融合缓慢。这恰恰为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带来机会,一方面市场需求带来盈利,另一方面也是利用监管真空“套利”;一方面促进了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促使国内传统银行与互联网的结合,另一方面提高了行业风险,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二、研究背景 近两年来,P2P网贷平台频频发生非法吸储、诈骗、倒闭、跑路等恶性事件,动摇了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的呼声日益升高,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也正落实在细则规定当中。立足国情,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已是势在必行,然而互联网金融模式涉及范围特别广,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是一朝一夕据能实现的。故本文将研究定位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重要模式之一的P2P网贷模式上,为其监 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研究。 三、问题原因分析 1.行业尚处于监管真空,法律灰色地带一套软件只要数千到几万,行业进入门槛低,而短期获利高,使得很多平台负责人一开始就抱着吸收资金后试试看碰运气的成分,成功自然不说,失败就卷款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甚或一开始就抱着圈钱后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是行业安全的最具威胁的风险因素。 2.缺乏行业标准,进入门槛低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应人才,更缺乏相应的行业从业资质认定,风控能力差不具备危机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危机发生时只得卷款跑路。 四、结论和建议1.立法方面央行条法司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报民政部审批,近期将成立。央行会制定一个互联网金融框架性的监管制度,但具体到每个门类,现在正由证监会与银监会配合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比如P2P的监管细则将由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细则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落地“我们下一步会对本地网贷平台逐一排查,摸底的内容很细,除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还要看实际控制人,也看平台的产品情况、标的真实性、资金来去,涉及资金池、自融、虚假标的的平台,基本上要被严打了。”某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高层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网贷平台将实现“一户一档”。 上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人士4月22日下午参加了该地区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部署培训工作相关会议。多地地方方银监派出机构在同日展开部署,内容包括动员加培训,参加部署并将在后期整治过程中协调工作的还有地方金融办、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委、工商局、法制办、信访办等。 实现“一户一档”后,网贷机构将依据其是否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以及在业务过程中是否踩“红线”、是否有非法集资等违法情结等,而被分为三个档次: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 而对于产品投资人反复纠结的谁来托底的问题,会议精神也明确,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取缔类平台,相关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但同时,有关部门也会做好合适平台资本和财务状况的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以此最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名广东地区参加内部会议的人士预计,一方面,当排查推进,由于非法平台将无处遁形,因此问题平台还会陆续爆出,但他表示,这恰恰是对投资人负责,

因防止了债务漏洞越来越大;而另一方,谁是合规的优质平台也将同时水落石出,行业洗牌恰恰有利于好平台发展,同时有利于投资人做出适合的投资选择。 “这次可是‘高度重视’的,我们天天都为专项整治的事情加班。”有某地方银监相关部门人士说。为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以整顿问题平台的方式来为真正的金融创新保驾护航,也引导投资人理性出资,管理部门不遗余力。 “本月内将完成部署培训,7月底前将完成行业摸底排查,11月底前分类处置就要做完,明年1月前银监会将赴各地督导,各地进行情况汇总并由银监会形成最后的报告。”上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人士根据当日会议主要精神相关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了一份时间表。 《实施方案》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已经国务院同意,正式下发。 从整个部署上的三大培训议程来看,整个整治将分摸底排查、分类处置、验收规范三个阶段。而所涉规则则包括网贷办法及第三方存管、备案管理、信息披露三大配套制度。 就在近半年,网贷风险事件爆发频率增高且涉案金额增加,泛亚、e租宝等百亿级平台接连出事。 时间紧任务重,但行业行将正本清源。 “红线”何在?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飞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清科研究中心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和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而采用新型金融模式运作的一种新型行业,包括金融网销、众筹平台、P2P和互联网银行等。相比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具有操作简单、方便、效率更高的优点,缩短了交易距离,提高了交易效率,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从本质来看,尽管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在线化和技术化的特点,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金融产品是以风险定价的方式来对信用进行衡量,传统金融具有的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监管等问题,随着互联网的介人而变得更加复杂化。 中国的P2P市场诞生的原因是中小型投资者投资渠道的匮乏以及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未满足性。目前,P2P市场已经形成了包括 P2P平台企业、融资合作方、投资方、需求方、第三方服务公司、监管层在内的产业链在信息中介模式中,P2P网贷企业仅提供交易平台,充当纯粹的中介,借款者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贷款人根据各种资料和借款者的信用情况来决定是否出借。在该种模式下,P2P网贷企业不涉及任何交易,其收益主要为成交服务费,比较典型的有拍拍贷。在信用担保模式下,P2P网贷企业不仅在线上提供信用管理服务,还在线下对借款者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引人第三方担保,保障资金贷出者的资金安全。 (1)违约风险,即借款者不P2P网贷模式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 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日期和数量进行还款,造成违约风险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以及借款人信用水平的不断变化(2)欺诈风险,指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就伪造自己的信息等,或者网贷平台为了提高交易量,虚构标的或成交额等,导致贷款者的错误选择,给贷款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风险。(3)政策风险,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较少,缺乏针对P2P行业的专门法律,现有的金融行业法规无法对P2P的业务范围、风险监督、防范和控制等进行统一的规定;(4)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基于行业监管视角下P2P网贷风险频发原因及应对措施

Financial View | 金融视线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96基于行业监管视角下P2P网贷风险频发原因及应对措施 孙瑜文 江苏省南通中学 江苏南通 226001 摘要:作为时下互联网金融大潮中的一份子,P2P行业近几年的火爆程度令人瞠目结舌。全国众多P2P公司纷纷成立,但行业监管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风险频发导致整个行业处于动荡状态,投资人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经过市场分析发现,市场准入门槛过低,资金池的非法存在、市场交易过程不透明、监管机构权力分散、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是主要原因。对此,政府当采取相对应措施,如要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使借贷过程更加安全可信,避免P2P网贷风险的频繁爆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行业监管;信息披露一、引言 P2P指帮助在不同网络节点之间进行小额借贷交易的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的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从英美起源,直到2006年在中国才开始有了第一家P2P公司,之后几年一直不愠不火,而在2010年后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2017年,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为28048.49 亿元,比2016 年增长7409.77 亿元。2017年底贷款余额为12245.87 亿元,比2016 年增长4083.63 亿元”,可见其发展之迅猛,见表一。英国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大约有8所,美国仅有2-3家,所以过多的P2P网络平台也许就会出现无足够的投资渠道导致资金失衡等问题,截至2018年7月25日,全国的问题平台就有4508家,比如大的庞氏骗局e租宝事件就让不少投资者深受其害,近年来P2P行业的频繁暴雷也让一些人开始反思这些事件背后发生的原因。这些事件的发生也促使我国无论是从市场监管还是从政府监管开始重视建构P2P的监管体系。因此,本文在国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行业监管的视角来进一步探究为什么P2P会频繁暴雷,以及如何有效地对P2P市场进行监管。 表 2011-2017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常运营数量及同比增长率(单 位:家,%) 年份 2011年 以前 2011 201220132014201520162017正常运营 平台数量10 60200800157525952448 1931 同比增 长率 --500% 233% 300% 97% 65% -5.7%-21.1%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数据整理 二、P2P网贷风险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过于宽松的市场准入 P2P作为具有金融脱媒特征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其缺少相关严密法律法规的约束。比如“上海市地方性的《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不得直接参与借贷行为’”但真正监管过程中无法识别部分网络借贷机构间接参与借贷活动的行为,因为该项规定并未对间接参与借贷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它的资金门槛很低,只要一些成本便可以“发家致富”,使得被巨大利益引来的投资者如雨后春笋般涌来,而因此规模迅速扩大的P2P行业会出现一些良莠不齐的平台,其过于疯长不仅迷惑了投资人,甚至对市场的监管都产生了巨大的困难。如此混乱的P2P平台吸收了众多的超过其实际用途的资金,当资金链断裂,P2P 公司无法用更高收益的投资来完成对投资人的承诺时,便会出现主管“跑路”等现象,这也是近些年来P2P发展迅猛却频繁暴雷的原因之一。 (二)资金池的非法存在 资金池类似于银行风险准备金的形式,是P2P平台可以自己任意操控使用的一批资金,而P2P公司拥有资金池本来就是违法的, “P2P最初建立的本意就是让其充当信息中介的作用,是作为一个第三方平台让投资人和借款人直接接触的一个平台,而平台在借款过程中解决两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为借贷双方提供信用评审等服务,而收益便是赚取其中的服务费,很难从借款过程中做出违法的事,较为安全。”但如今大量的P2P公司拥有自己的资金池,首先肯定违法,而且在P2P公司拥有资金池下,大量暴雷的事情就经常发生,如“空手套白狼”利用资金池不停向公众集资最后跑路的“庞氏骗局”等,都是公司非法拥有资金池后产生的巨大风险。所以将P2P公司与资金进行安全隔离是十分有必要的,当然现在的各种法律规章对这种现象还是进行了较好的遏制。 (三)市场交易过程不透明 P2P自身行业特点决定了投资人不用向银行存入较低收益且较低风险的资金,而是通过P2P平台作为第三方直接借款给借款人,风险与收益并存,这样的借款机制就表明了整个借款过程较难做到公开透明,而整个过程中的每一方都很难做到信任可靠,这本身不仅带来了风险,而且给监管部门也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借款人的手法多样,比如有的P2P平台凭借着P2P平台注册门槛低,成本小的特点,以自己为借款人来筹集大量资金,借到款后直接跑路,这是频繁暴雷的作案手段之一。而且因为其过程完全不公开,投资人也不知道借款人的身份等信息,当卷钱跑路时监管部门根本难以识别出其身份,执法过程难以进行,给P2P公司留下了充足的作案空间。监管过程不透明也是很多人无法信任P2P平台,只能依靠各平台的商业利益来权衡取舍,这使得盲目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些违法P2P平台也正好借这个契机来大力发展客户,用高利率来筹集大量资金,为之后的“跑路”进行准备。 (四)监管机构权力过于分散 2015年中央对监管进行了重大改革:银监会负责制定监管的总体方针,网监部门负责平台网络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各级地方金融办(局)负责具体P2P 监管政策在P2P 公司中落实,工商行政部门负责P2P平台的成立和运营。这种多部门分工管理看上去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管理,但在真正实施运行过程中并不能发挥出预想的作用。当管理顺利时,各个部门都争先恐后的去管理;当管理受阻时,各个部门互相推卸责任,在这种不够紧密的监督体系下,不正当的P2P平台经常趁机明目张胆集资,为后期频繁暴雷做了铺垫。 (五)监管制度性缺失 P2P的基本定义就是信息中介机构,但是如今很多P2P平台都不是合法单纯的信息中介机构,所以将自己排除在对信息中介机构制订的法律之外。我国P2P在这么多年以来发展迅速,业绩斐然,但是问题不少,如此迅速的发展却没有与之相称的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发展中的美中不足。比如借款人借款就没有与之应对的信用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是否可信也没有相应的应对措施,违约风险等等都是值得关注的地方。行业自身内部也缺少自律制度,像英美一些领头的P2P公司,正因为行业自律性强,所以在制定法律法规后能够起到较好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行业自身也能较好的进行管理和实施,而当今制度性缺失的P2P行业疯狂生长,但是问题也会层出不穷。 DOI:10.14097/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3334657.html,ki.5392/2019.02.043

最新P2P监管细则

最新P2P监管细则 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下面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一下P2P监管细则吧! 明确了“双负责”制列13条负面清单 据悉,《暂行办法》一共八章47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即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监管继续延续之前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明确小额分散设置单一个体借款上限 《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也是与征求意见稿区别较大的,便是借款上限的具体规定。监管细则中明确了P2P网贷小额、分散定位,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其实,这一额度限制在前几日已有媒体“剧透”,引发巨大争论。虽然当天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这是暂行办法,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观察和探索”,但这一额度设置已经划定。业内人士坦言,这会对行业产生很大影响,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平台业务都超过这一额度限制。 12个月过渡期多项配套办法待发 为减轻政策出台后对行业产生的冲击,《暂行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我们已经开始对照《办法》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具体规定。”上述德众金融董事长表示,虽然从短期来看,《办法》的出台对网贷行业将产生一定冲击,但无疑有利行业的规范发展:一是让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当前处于整治期的网贷行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推动行业下一步的健康发展;二是明确了网络借贷普惠金融的本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三是在整治合规之后,调整、转型将成为网贷行业新的关键词。

p2p网贷监管小结

网贷监管 我国政策基本上都是事件驱动型,跑路事件的不断发生下加快了政府对网贷平台的监管步伐。民间借贷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使社会闲散资金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国务院关于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新36条,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从一方面肯定了P2P平台的发展。 一、监管机构:银监会、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支付清算协会 1.P2P监管主体--银监会:2014年4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由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2P监管的研究且相关工作才刚刚开始。并指出P2P网贷 平台业务的四条红线: ①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 ②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③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 ④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省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2014年5月18日,广东互联网 金融协会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广州举办。是首家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互联网金融行业 组织。旨在搭建现代金融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广东现代金融业创新、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广东区域现代金融中心建设。(下附协会第一批会员名单) 3. 2014年2月26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北京召开P2P网络借贷业务座谈会,支付清算协会听取了各家P2P网贷公司对于监管的建议,并汇总为5条内容:①建立P2P借 款人黑名单共享机制②加强资金第三方监管③设立准入门槛④接入央行征信系统⑤明确 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部门。会议还公布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2014年工作计划》,表明2014年互联网金融专委会将以调查研究为工作重点,探索建立P2P网贷行业自律框架与标准,提出为成员单位提供相关征信业务服务、依托协会风险信息系统、上海 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等相关平台,研究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方式,及提供征信业务 服务的模式。包括人人贷在内的多家P2P机构已经接入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该系统是央行探索征信商业化运营的试验,未来将接入央行现有的征信系统。如果能够按照计 划将成员企业全部接入上述系统,P2P机构提出的共享借款人黑名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两条内容将均得到实现。实际上除了上海资信征信系统外,央行去年12月20日开始接受征信牌照申请,预计今年3月开始发放。陆金所、人人贷已经提交申请。 全球最大征信局益佰利(Experian)在内的国外征信机构也已经开始同国内P2P网贷公司合作。不过局限于监管政策的规定,目前合作尚停留在数据化风控技术研发及应用方面。 二、民间借贷法律环境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 并受法律保护的。网贷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作为一个网络信用管理及借贷服务中介 机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p2p网贷暂行办法全面解读2020年

p2p网贷暂行办法全面解读2020年 2P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面对频出的事件,大家觉得怎样才能更好的对P2P 进行管理呢?就等小编来告诉大家吧! P2P网贷监管暂行办法最全解读 1、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 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xx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2、贷款限额令大量业务面临整改 《办法》中最让人意外的一项莫过于近日引发热议的借款上限。 根据《暂行办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先看个人借款,据了解,在P2P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 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例如赎楼贷业务较多的链家理财和搜易贷,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较为知名的安心贷、米缸金融。 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这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 例如,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爱投资最大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超过了1.2亿,平台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总金额接近五成的比例。鹏金所的借款金额较爱投资相对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都超过了

从P2P网贷模式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

从P2P网贷模式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 1 引言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渐兴起,其主要是以传统的金融行业为基础,利用互联网去进行金融交易,减少了金融交易的环节,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互联网金融具有多种模式,其中P2P网贷模式最为典型。其主要是进行点对点中介服务,依靠网贷平台进行操作,从而完成交易。P2P网贷模式具有门槛低、用户面积广等特点。因此,对P2P网贷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研究,对于促进P2P网贷业务的发展和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 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市场的联系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不断被研发。不同行业的企业相继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与其他行业市场联动的模式逐渐形成。根据相关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市场具有一定的联动性,在互联网环境下,三者之间的领域与业务具有一定的联系。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产品、服务上,能够给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支持,提高了企业的资本运行效率。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1]。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安全市场的联系,主要是网络安全技术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安全保护,网络安全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例如,P2P网贷平台的运营,需要安全的网络环境,从而确保平台与用户的利益,降低网络金融交易的风险性。 3 互联网金融监管下主?w之间博弈行为研究 P2P网贷模式是比较典型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其参与对象主要有P2P网贷监管机构、P2P网贷平台企业、借款人、贷款人。P2P网贷监管机构,主要的功能是制定行业的规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性。P2P网贷企业能够为个体商户、企业、个人等提供贷款服务,主要对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3.1 借款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 P2P网贷模式,能够进行信用担保与信用中介。但是由于我国征信体制不完整,P2P平台对于用户的征信调查不完全,增加了平台交易的风险性。借款方利用这一特点,伪造虚假信息获得利益,不仅会给贷款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

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及监管

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及监管-电子商务论文 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及监管 文/沈凤池 摘要:我国P2P网贷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整个行业显现出收益率降低,不同地域的利率存在明显差异的现象。资产实力雄厚的知名企业或银行系开始推出P2P平台进行入网贷行业,中介模式的私营P2P网贷平台则通过较早进行该行业的优势努力扩大市场份额,使得该行业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同时,行业监管的力度逐步加大,管理细则即将推出,一直以来发展不够规范的P2P网贷行业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收益率;强化监管;风险控制; 引言 据统计,我国P2P网贷平台交易市场规模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平台交易市场。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加速增长,截止2014年7月,全国已有近20起投资案例。另一方面,所谓的“跑路”事件频繁发生,自去年以来,全国倒闭的P2P网贷平台累计超过120多家,逾20亿元资金被套牢,投资人损失惨重。无序的格局使得投资者加强监管的呼吁越来越强烈,业界对P2P网贷平台行业监管也加快了步伐。因此,P2P网贷平台行业监管的制度急需出台,人们期望强化监管,市场利率理性回归。 1、P2P网贷平台行业的现状 1.1 网贷平台收益率普遍下降 2014年,我国P2P网贷平台新增数量继续大幅增长,发标规模也随之扩大,导致投资人抢标现象大幅减少,供需矛盾趋缓,其直接后果是借贷利率下降。

事实上,P2P网贷平台行业的整体收益率已经出现了拐点。目前,盛世汇海P2P 网贷平台产品最高收益率为13%,卡趣网在线投资服务产品的年化收益更是在7.2%至12.6%之间,而国内最早进入P2P网贷平台行业的宜信早在前些年就将收益率降低到了10%左右。因此,可以预见,市场上动辄20%年收益的平台将快速消失,行业平均利率水平将逐渐降至10%左右。在市场博弈因素决定下,随着投资者数量增加,利率下降是一种自然趋势,整个行业利率将回归理性。其实,全世界信贷金融业发展100年以来的历史,在任何一个阶段、任何一个区域,都不曾有三年年化收益率超过15%的产品。 1.2 南北行情表现出明显的不平衡 我国P2P网贷平台行业一方面表现出发展迅猛发展的势头,一方面表现出利率过高,并且南北差异大的特点。通常,国内外的P2P网贷平台正常出借人的投资回报率在7%-12%之间,实际的情况是北方诸多省份的P2P网贷平台市场利率普遍都在15%左右,而南方的部分省份常态收益率则在20%以上,南北行情表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以P2P网贷平台市场极为发达的杭州为例,大部分平台公司给出的年息接近24%。而这仅仅是表面上的利率,平台公司还通过各种活动奖励员工与客户。显然,这背后的原因就是杭州新开的平台公司越来越多,如果不提高收益就难以招揽客户。这种现象的背后显现出市场资金的紧张。因此,那些急于通过20%以上的高回报率来吸引投资人的平台显然存在着风险。 通常情况下,线上交易成本要比线下低,P2P网贷平台网贷的借贷利率高于线下的借贷可视作正常,但如果大大高于线下则显然属于畸形。浙江衢州的“中宝投资”于2014年4月份发生了老板“跑路”事件。调查发现,该平台成立三年以来的平均年化收益高达34%,并且大部分资金被老板挪作他用,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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